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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十人社发[2013]73号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担,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鄂人社发[2012]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慢性病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下列17种疾病病情达到准入标准(见附件一)的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结核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

第四条成立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市县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负责慢性病相关政策制定、调整,指导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慢性病日常鉴定工作。

建立全市慢性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从市县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与慢性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选定。患病人数较多的慢性病种适当增加鉴定专家数量。

第五条慢性病申请。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元月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鉴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

(二)慢性病鉴定申请表;

(三)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各县市可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各种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病历等。申报资料已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病情证明章。第六条慢性病鉴定。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慢性病申请后,于三月底前完成录入、病种分类、初审等工作,四月份组织召开鉴定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参保人员申请病种的病情资料进行鉴定(各病种随机抽取3名专家)。对

鉴定符合准入条件的,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于5月上旬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从5月10日起纳入当地慢性病管理范围享受相关待遇。

慢性病的鉴定采用资料审查与特殊检查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鉴定专家对照准入条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能直接鉴定为特殊慢性病的,直接签署意见。需进行特殊检查才能鉴定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安排特殊检查,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为保证鉴定工作客观公正,在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各市县之间可采取相互委托或交叉鉴定的方式组织鉴定。

慢性病患者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退还本人。申请资料及鉴定检查报告单、鉴定意见等纯纸质资料存档于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慢性病数据库。

第七条慢性病复审。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特殊慢性病病种特点和治疗规律,定期对已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的人员进行病情复审,对治疗后病情明显变化或治疗方案重大调整的,可重新鉴定。

经复审,慢性病患者病情仍达到慢性病管理准入标准的,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病情好转、康复的停止享受慢性病待遇。

不按规定参加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慢性病待遇。

第八条慢性病实行五定管理:

(一)定点。根据慢性病治疗的特殊要求并兼顾方便就医配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一定数量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少量定点药店,参与慢性病门诊治疗和处方外配服务。纳入慢性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就诊和配药,方可享受慢性病待遇;

(二)定药。慢性治疗只能在指定的专科药品范围内用药;

(三)定量。治疗用药不得超过规定的用药量;

(四)定时。根据慢性病的特点和病情,确定治疗时间和疗程。其中结核病参保患者初诊享受9个月门诊抗痨治疗和胸部X光检查的慢性病待遇,复诊(复发的)享受9至18个月。

(五)定额。慢性病费用实行限额补助,在限额内按一定比例报销,超过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自付(各病种限额及报销比例见附件二)。定额当月有效,余额不累计。

第九条慢性病患者只能按照一种慢性病补助标准享受待遇,但符合两种以上的慢性病患者,经批准可在其中最高一种慢性病补助标准内调剂用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自入院之日起门诊慢性病待遇中止,出院结算次日恢复。

第十条慢性病患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进行慢性

病治疗或外配处方药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慢性病患者直接持卡与医疗机构或药店结算,慢性病患者只支付按规定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或药店进行结算。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可先由慢性病患者现金垫付,按月取药,当年12月份待单位缴清医疗保险费后,凭单位情况说明、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和发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本规定标准报销。个人欠缴期间和医疗等待期内不享受慢性病待遇。

职工医保异地安置慢性病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需提供异地安置审核表复印件、按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的发票原件、复式处方副方或用药明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当年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应在当年12月份申请办理报销,逾期未报影响其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慢性病种治疗和结算的实际情况,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通过竞争谈判确定病种(如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等)付费标准或项目付费标准,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病时提交虚假病情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慢性病鉴定资格,已通过鉴定享受慢性病的待遇予以追回,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慢性病鉴

定。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诊断材料鉴定慢性病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相关人员医保处方权,并对其诊治的医保患者所发生的医保医疗费进行重点审核。情节严重的暂停医疗机构定点服务,直至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

参与慢性病鉴定的专家成员,如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鉴定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医院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违反规定,利用虚开药品、慢性病诊疗服务项目、发票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或串换药品、诊疗服务内容,其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已结算的费用追回,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定点服务,直至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十劳社发[2009]19号)以及各县市原慢性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

根据卫生部门规划教材和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规范要

求,在医疗机构已确诊的基础上,鉴定人员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对门诊特殊慢性病进行鉴定、评审。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有明确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或由市州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诊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放化疗治疗的。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符合慢性肾脏疾病的标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1、肾小球滤过率GFR20ml/min以下,血肌酐Scr超过451umol/L。血尿素氮BUN>20mmol/L。

2、肾功能衰竭伴有水、电解质及酸碱失衡,须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有器官移植手术史,术后需门诊继续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抗排斥药物治疗。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以下11条诊断标准,符合其中四项或四项以上者:

1、颊部红斑固定红斑,扁平或隆起,在两颧突出部位。

2、盘状红斑片状隆起于皮肤的红斑,粘附有角质脱屑和毛囊栓;陈旧病变可发生萎缩性瘢痕。

3、光过敏对日光有明显的反应,引起皮疹,从病史中得知或医生观察到。

4、口腔溃疡经医生观察到的口腔或鼻咽部溃疡,一般为无痛性。

5、关节炎非侵蚀性关节炎,累计2个或更多的外周关节,有压痛,肿胀或积液。

6、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7、肾脏病变尿蛋白>0.5g/24小时或+++,或管型(红细胞、血红蛋白、颗粒或混合管型)。

8、神经病变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谢紊乱。

9、血液学疾病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10、免疫学异常抗ds-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后者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阳性、或至少持续6个月的梅毒血清实验假阳性的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

11、抗核抗体在任何时候和未用药物诱发“药物性狼疮”的情况下,抗核抗体滴度>1:320。

五、糖尿病

糖尿病诊断明确,检查、治疗资料齐全,出现以下一项临床表现者:

1、肾脏并发症须具备四条:①慢性肾功能不全,②蛋白尿>0.5g/24h,③血清肌酐>177umol/L,④尿素氮>

14.3umol/L。

2、眼并发症须具备两条:①眼底检查:出现微动脉瘤和(或)小出血、伴有或不伴有渗出等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改变,②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检查证实。

3、糖尿病足。

4、糖尿病心肌病。

5、并发脑血管意外等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有贫血、伴有出血、感染和发热等症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者:

1、血象检查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百分比<0.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象检查多部位穿刺涂片呈现增生减低,粒系及红系减少,巨核细胞很难找到或缺如。淋巴细胞、浆细胞、组织嗜碱细胞相对增多。骨髓穿刺物中骨髓颗粒很少,脂肪滴增多。

3、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4、提供近三月内血象检查结果处于治疗期。

七、高血压(极高危)

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其中之一者:

1、收缩压140~159mmHg或舒张压90~99mmHg,合并有并发症。

2、收缩压160~179mmHg或舒张压100~109mmHg,合并有并发症。

3、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合并有糖尿病,或靶器官损害,或有并发症。

备注:1、用于分层的靶器官损害:①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结果证实左心室肥厚;②颈动脉超声证实有动脉粥样斑块或内膜中层厚度≥0.9mm;③血肌酐轻度升高:男性115~133umol/L,女性107~124umol/L;④微量白蛋白尿30~300mg/24h,或尿白蛋白/肌酐比值:男性≥22mg/g,女性≥31mg/g。2、用于分层的并发症:①心脏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冠状动脉血运重建、心力衰竭);②脑血管疾病(脑出血、缺血性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③肾脏疾病(糖尿病肾病、血肌酐升高男性>133umol/L或女性>124umol/L,临床蛋白尿>300mg/24h);④血管疾病(主动脉夹层、外周血管病);⑤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

八、重性精神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有重性精神疾病史。

2、符合CCMD-3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中重性精神病界定条件。

3、经两名医师(其中一名为副高级别以上医师)确诊,

病情迁延不愈,病期大于或等于3年的。

九、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慢性重型肝炎出院后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需要在门诊继续治疗。

十、肝硬化

根据肝功能Child-pugh改良分级法,达到B、C两级者。

十一、血友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可呈自发性,或发生于轻度外伤、小手术后,易引起血肿及关节畸形。

2、实验室检查:①CT正常或延长;②APTT延长,PCT 正常或缩短,STGT多异常;③TGT异常,并能被钡吸附正常血浆纠正;④FⅧ及FⅨ缺乏。

3、提供近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实验室检查结果。

十二、帕金森病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震颤(常为首发症状)、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口、咽、腭肌运动障碍等症状。

2、排除脑炎、脑血管病、中毒、外伤等引发的帕金森综合症,并与癔症性、紧张性、老年性震颤相鉴别。

十三、帕金森综合症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明确的感染(如脑炎)、药物、中毒、动脉硬化和外伤等明确诱因或有弥散性路易体病(DLBD)、肝豆状核变性、亨廷顿舞蹈病、多系统萎缩、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皮质基底节变性(CBGD)等其它神经变性疾病。

2、有类似的帕金森病临床表现。

十四、类风湿关节炎

符合以下七项临床表现中四项者:

1、关节内或周围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至少持续六周)。

2、关节肿痛,至少同时有3个关节区软组织肿或积液。

3、腕、掌指、近端指尖关节区中,至少1个关节区肿胀。

4、对称性、持续性关节炎(至少持续六周)。

5、有类风湿结节、类风湿血管炎、干燥综合征以及其他脏器(肺、心脏、胃肠道、肾脏、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受累的临床表现。

6、血清学检查至少具备一项:①血清RF阳性;②抗CCP 抗体呈阳性指标;③C反应蛋白增高、血沉增快。

7、关节影像学检查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十五、结核病

临床诊断明确,有X线报告或痰涂等理化检查资料。

十六、中风后遗症

1、有明确的脑梗塞(腔梗塞除外)脑出血及脑出血手术史;

2、有脑CT、脑MRI证实病灶;

3、遗留有智能障碍,球麻痹者;

4、恢复期有肢体功能障碍者(肢体肌力≤Ⅲ级)

十七、冠心病

1、有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冠心病危险因素;

2、具有心绞痛或心肌梗塞病史;

3、近期心电图或长程心电图提示心肌缺血或心律失常;

4、心脏负荷实验阳性或冠脉造影证实者。

附件二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病种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

限额(元/月)报销比例(%)限额(元/月)报销比例(%)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4008530070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500元/次90350元/次80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视病情确定90视病情确定80系统性红斑狼疮4008530070糖尿病2008520070再生障碍性贫血4008530070高血压(极高危)2008520070重性精神病2008520070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3008520070肝硬化3008520070

血友病4008530070

帕金森病2008520070帕金森综合症2008520070类风湿关节炎2008520070结核病2008520070中风后遗症2008520070冠心病2008520070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慢性疾病管理系统

慢性疾病管理系统 概述 慢性疾病管理系统是一种为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开发设计的慢性疾病管理网络系统。它全面导入疾病管理的概念,针对常见慢性病的诊疗与科研,帮助科室快速实现慢性病病历的系统管理,辅助医生护士的日常诊疗护理工作,并为医院向患者提供多样化诊疗服务创造条件。 基本介绍 疾病管理以“改进诊疗效果、降低医疗成本”为目标,贯彻慢性病标准诊疗指南,针对慢性病治疗,提倡一体化的病程干预及管理机制。 疾病管理鼓励预防、治疗与教育环节的有效结合,引导患者强化自我管理、改善生活习惯,促进医生、患者以及第三方健康服务间的交流协作,加强病情控制,防止病情恶化,并最终控制整体医疗成本。 疾病管理涉及慢性病的预防、治疗、护理、教育、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需要医生、护士、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充分配合。 除医疗就外,在疾病管理中,医疗器械/药品等生产商均能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向患者提供产品的知识,增强疗效,提升客户满意度。同时,健康服务供应商能作为医疗机构的补充,帮助患者制定健康管理个人计划,促进自我管理,提高生活质量。 主要功能 社区诊疗协作网络 “双向转诊、资源优化”是正在进行中的医疗体制改革的主旋律之一。为了进一步拓展自身优势业务,部分大型医院正在尝试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合作,努力实现这种模式。可是,大部分综合性医院仍然缺乏能与社区医院共享诊疗记录的信息平台,无法实现患者诊疗信息的互联互通。 一般这类系统采用成熟先进的跨平台数据库技术,可帮助医院建立安全高效的诊疗数据中心。结合自身的全网络操作特性,大型医院能迅速建立辐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慢性病诊疗信息网络,实现科室间点对点的协作,为优质医疗资源实现区域共享打下基础。在此平台上,综合性医院与社区医院可以开展多种方式的交流互动和诊疗协作,方便慢性病患者就近获得良好的医疗服务和保健指导,更为医院拓展业务提升收益创造条件。 电子病历

2018年慢性病管理方案

2018年度慢性病管理 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治网络。城 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的发现、患者管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降低居民慢病主要危险因素水平,提高居民高血压和糖尿病患病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水平,进而减低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 所造成的巨大经济、健康和生命损失,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重性精神病患者。 三、服务内容 (一)高血压管理 1、高血压筛查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2、随访评估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①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急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②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③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④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⑤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3、分类干预 ①对血压控制满意(收缩压<140且舒张压<90mmHg)、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 ②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即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内随访。 ③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④对所有的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4、健康体检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具体内容参照《城乡居民健康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二)、糖尿病管理 1、筛查 对工作中发现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 2、随访评估 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 ①测量空腹血糖和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血糖≥L 或血糖≤L;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有意识或行为改变、呼气有烂苹果样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多饮、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肤潮红;持续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100次/分钟);体温超过39摄氏度或有其他的突发异常情况,如视力突然骤降、

武陟县新农合慢性病管理办法

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慢性病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减轻参合农民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程序,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标准,分级鉴定; (二)因病制宜,按期复查; (三)证鉴分开,严格程序; (四)保障适度,年度封顶。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不需要住院,门诊可治疗的如下疾病: (一)一般慢性病:恶性肿瘤放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失代偿期肝硬化、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类风

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癫痫病14类病种。 (二)门诊特殊疾病:体外震波碎石、白内障超声乳化2类病种。 (三)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病种: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门诊腹膜透析)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经典型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8类病种。 第四条慢性病的病种增补及变更、补偿比例、年度补偿标准(用药额度),由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第三章申报及认定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填写《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大额门诊认定申请表》; (二)居民健康卡、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近期二寸彩照2张; (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检查单、报告单、化验单)复印件等资料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和骑缝章。 第六条鉴定程序 (一)县外鉴定 由三级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并加盖

门诊医保规定

门诊医保培训资料 目录:一、首先明确医保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三、关于门急诊就医的处方用药(详见我院医保办发3号文件); 四、关于门诊委托代配药; 五、门诊大病医疗。 一、首先明确医保不予支付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三十条: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重申门诊换药、注射等项目收费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118号】: A、凡属于一次诊断多次治疗的项目,如门诊换药、理疗、针炙、推拿、血透、 放疗等,按每疗程(5次治疗)收取一次挂号费和诊疗费。 B、对注射、静脉注射、补液等一律不得重复收取挂号费和诊疗费。 2、关于重申加强医保门急诊就医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4〕83号] 关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的使用 (1)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就医记录册实施意见》。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急诊或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2)经治医师应当按照《就医记录册实施意见》和卫生行政部门门急诊病历书写规定,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记录本次就医内容,做到用药处方、检查单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记录相符。 三、关于门急诊就医的处方用药 (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用药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重申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4〕15号),不得采用限制每张处方金额(主要发生在公立医院,院内规定一

慢性病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慢性病管理系统方案 一. 慢性病管理 慢性病的治疗是一项长期并随病程的进展不断调整的管理过程。行为方式的干预贯穿全程,从认知到行动;从饮食到药物;从监测到治疗;从心理到生理,都需要改变不健康的行为方式,树立科学的整体健康观,实施多因素行为干预综合治疗。 慢性病干预的五套措施 1)教育是先导; 2)饮食和运动是基础; 3)心理行为治疗是手段; 4)药物治疗是核心; 5)监测和自我管理是保证。

二. 慢性病管理优势 完善的慢性病健康档案 建立完善的慢性病健康档案,为患者长期诊疗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持。方便医生和患者对某些症状、并发症、危险因素等进行早期预警、中期控制和后期治疗。慢性病健康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 ?实验室检查信息 ?体格检查信息 ?影像学检查信息 ?诊断信息 ?治疗信息 ?临床随访记录

健康评价 先进的远程诊疗、权威的专家资源、知识资源共享 将各地的多家权威医院如(301、安贞医院)等的专家、知识库等资源直接与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共享。对于重大疾病、慢性病等疑难疾病直接可以进行远程会诊和诊疗、康复指导。基层患者可以通过系统直接由上级权威医院的专家直接进行慢性病的管理。 科学的诊疗、康复、回访计划 根据患者自身的实际情况、各种检验检查结果等信息,结合慢性病专业防治方案以及专家自身的诊断和治疗方案。为慢性病患者制定出个性化、切实可行的诊疗、康复和回访计划。对患者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慢性病干预进行具体的指导。定期自动提醒患者和专家,及时完成相应的工作;并可在当前方案基础上,不断优化调整,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

自动化短信提醒 随着患者量的增加,专家无法对每个患者进行详细、实时的提醒、干预操作。慢性病短信平台根据专家的方案定期对慢性病患者进行服药、锻炼、检查、复诊、病情等多种短信提醒。极大的提高慢性病管理的效率和治疗效果,并且给患者很好的心里感受,从而提高慢性病管理的服务质量。 详实的体检信息管理 患者根据需要,将自己的体检结果如实的在系统中进行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相关身体检查指标的曲线图。并与慢性病健康档案相结合,为慢性病的诊疗和救治提供有益的支持。

《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从12月1日开始,我市将正式执行《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病种统一为35个,最高可报销9成。 一、新规有哪些变化 1、根据管理办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门)病种由原24个统一为35个。 2、35个慢性病是哪些 高血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肝硬化、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瘫、孤独症、苯丙酮尿症(以上24种病种,参保者可每年5月和11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和12月集中组织相关专家集中评审) 恶性肿瘤保守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重性精神病、肺结核、慢性重性肝炎抗病毒治疗、血友病、脑血管病致瘫、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以上11种病种确诊后,参保者即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县、市及以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且即审即定) 3、其中城乡居民特有病种4个(脑瘫、孤独症、苯丙酮尿症、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 4、职工医保新增9个病种(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新增1个病种亚型(肺结核耐多药),合并血友病和血友病输血或注射凝血因子治疗为一个病种。 二、待遇水平 1、一个保险年度内?(以自然年度计算),因上述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门)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1)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支付90%、治疗并发症的药品和相关检查支付80%、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支付80%、其他病种支付75%。 (2)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支付60%,其他病种支付50%。 2、一个保险年度内,慢门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执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慢性病规范管理工作制度

慢性病规范管理工作制度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建立35岁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制度。 (二)建立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脑卒中、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六病”)个人档案。 (三)制定“六病”干预方案。 (四)开展“六病”监测、干预工作并作好动态观察记录。 (五)开展口腔疾病监测,做好干预及效果评价工作。 (六)开展牙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 (七)配合实施居民食用碘盐监测工作。 工作指标 (一)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脑卒中、恶性肿瘤病人管理率≥60%,高血压病人控制率≥50%,糖尿病人控制率≥40%; (二)开展慢病知识讲座和其它健康促进活动每年≥4次;

健康促进管理制度 工作内容: (一)开展社区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 (二)防止意外伤害及安全性行为的教育; (三)开展以合理膳食与营养、饮水饮食卫生、家庭常用消毒知识、家庭急救与护理、居室环境卫生、生殖健康、家庭心理、体育健身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健康教育; (四)创建文明卫生社区的宣传教育; (五)社会卫生公德及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六)积极作好“相约健康进社区”活动。 工作方法: (一)开展健康促进,开发社区行政管理和各有关部门,争取他们的支持及合作; (二)做好社区诊断,在此基础上,制定社区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做好社区动员,争取社区群众的广泛参与; (四)开展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等; (五)充分利用社区组织形式、传播健康信息; (六)通过创建健康教育示范小区及示范家庭活动,结合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社区、单位)等活动,推动社区健康教育。 工作任务:

(一)组织实施各种卫生宣传日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定期更换健康教育专栏或橱窗的内容; (三)负责发放业务部门编发的各种宣传资料; (四)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项专业会议、培训; (五)组织开展所辖社区居民的健康知识讲座。 资料管理: 建立健康教育工作档案,每次工作或活动均有记载,定期按类装订归档。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慢性病管理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慢性病管理系统方案 慢性病管理 慢性病的治疗是一项长期并随病程的进展不断调整的管理过程。行为方式的干预贯穿全程,从认知到行动;从饮食到药物;从监测到治疗;从心理到生理,都需要改变不健康的行为方式,树立科学的整体健康观,实施多因素行为干预综合治疗。 II / 「備輩1 「催擾教目] 病情 J*. V 用茕 慢性病干预的五套措施 1)教育是先导; 2)饮食和运动是基础; 3)心理行为治疗是手段; 4)药物治疗是核心; 5)监测和自我管理是保证。

慢性病管理优势 完善的慢性病健康档案 建立完善的慢性病健康档案,为患者长期诊疗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持。方便医生和患者对某些症状、并发症、危险因素等进行早期预警、中期控制和后期治疗。慢性病健康档案包括如下容: 工■ 卫土手势洁前“ 问问 圈12 个人基本信息 实验室检查信息 体格检查信息 影像学检查信息 诊断信息 治疗信息临床随访记录 健康评价

先进的远程诊疗、权威的专家资源、知识资源共享 将各地的多家权威医院如(301、安贞医院)等的专家、知识库等资源直接与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共享。对于重大疾病、慢性病等疑难疾病直接可以进行远程会诊和诊疗、康复指导。基层患者可以通过系统直接由上级权威医院的专家直接进行慢性病的管理。 科学的诊疗、康复、回访计划 根据患者自身的实际情况、各种检验检查结果等信息,结合慢性病专业防治方案以及专家自身的诊断和治疗方案。为慢性病患者制定出个性化、切实可行的诊疗、康复和回访计划。对患者今后一段时间的慢性病干预进行具体的指导。定期自动提醒患者和专家,及时完成相应的工作;并可在当前方案基础上,不断优化调整,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

慢病管理规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慢性病管理规范 一、健康档案规范管理要求 1.每人按照规范化要求管理病例,并每月随访,接受考核。2.慢性病病例按照《慢性病规范管理指导》要求内容书写。3.每月考核慢性病健康档案,对不合规范的病例,限期整改。4.规范化管理病例做到按时随访,电话随访时可确认。 5.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等慢病病例。6.每人管理的慢性档案进行电子化登记。 二、书写要求: 1、病人首次就诊必须填写家庭医生协议书 2、病人病情变化,如药品品种变化、出现输液情况,新做体检等,应作分析。病人病情平稳时,可记录随访表而不在病程中记录。 3、病情平稳2-3个月写一次,病情控制不佳时,高血压每月写、糖尿病每两周写,随访表要求每月写) 三、高血压规范化管理要求: 1、对高血压病人执行《高血压防治指南基层版》。随访记录突出个性化管理、用药合理,监测指标记录完整。 2、评估内容包括:目前行为状况、知识技能能力、态度和信念、近期要改变的问题、血压、行为危险因素、咨询、指导(饮食、体力、活动、心理)。 3、首次随访时:1)、确定患者的血压分级。

2)、对初诊患者进行危险度分层。 3)、确定管理级别。 4)、制定管理计划。 4、随访管理: 1)、按管理级别进行管理 2)、每次随访必有的内容:血压、症状、药物治疗、非药物治疗。 5、年度评估:是否对管理对象进行了半年评估或年度评估。 (新管理不到一年者,要求写半年评估;超过一年者,写年度评估) 四、糖尿病规范化管理要求: 1、对糖尿病病人执行《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随访记录突出个性化管理、用药合理;监测指标记录详细。 2、监测要求:每次随访症状体征、体重、血糖、血压,糖化血红蛋白3-6个月一次;微量白蛋白尿、眼底、血脂、肾功能、心电图检查至少每年一次。 3、定期进行个体评估:干预一年或病情未控制者每2-3个月进行一次评估,发现问题随时调整干预计划;病情已控制或干预成功的患者每6-12个月进行一次评估。包括:慢性病人遵医嘱行为;综合(药物+非药物)治疗效果,评价目前行为状况、知识技能能力、态度和信念、近期要改变的问题、血压、行为危险因素、咨询、指导(饮食、体力、活动、心理)及下一步干预方案。 4、首次就诊记录:诊断正确、有管理计划。

慢病智能管理系统方案

慢性病管理系统 1.健康数据中心 建设慢病健康管理平台数据中心,对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化系统、HIS 业务系统,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实现监测数据的复用和共享,实现互联互通。 数据中心服务器采用负载均衡、热备份等技术,数据存储采用NAS存储技术,安装无线网络生理参数监测系统及慢病智慧健康管理平台软件,并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使之满足覆盖全区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服务需求,实现24小时跟踪管理、不间断运行、数据通信、海量数据存储和数据安全的要求。 2.慢性病管理功能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搭建慢性病综合管理平台,实现: 1.慢病的分级、分层及危险等级的警示; 2.自动编制慢病随访计划; 3.依据指南要求,推荐相应的跟踪方案; 4.依据指南和相关治疗药品的特性,给出针对性的禁忌或危险性警示; 5.依据慢病的趋势性分析和可能并发疾病的监测,给出预防措施; 6.借助自动化的管理手段,提升基层医生的工作能力。 具体功能包含如下: ?健康档案: 患者管理:患者列表、查询、导入导出、管理状态、特征标签 体检报告:支持体检数据采集、上传、添加,支持对体检项目和异常情况的自动解释分析,支持历年体检数据对比。 调查问卷:支持健康问卷的录入、导入。 诊疗记录:支持采集、记录服务对象就医、住院、用药、检查等情况。支持基层医疗国际分类(ICPC)及SOAP模式. 基本体征:支持检测设备自动记录分析服务对象日常自我检查的健康数据,如体重、血压等。 ?健康评估:

慢病风险评估:通过问卷、病历、设备等多种方式采集的数据,自动评估常见慢性病患病风险。 生活方式评估:从饮食、运动、心理等方面对生活方式作出个性化评估。 心理评估:能运用标准心里量表如Scl_90,从抑郁、焦虑、社会适应等方面初步评估客户心理状况,筛查出可疑的心理障碍对象。 中医体质辨识:支持中医九种体质的辨识评估及指导。 汇总分析:结合全身体检结果,汇总展示整体健康状况。 汇总指导:针对本次体检的主要健康问题进行就诊或检查方面的建议。 健康报告:自动生成、浏览、打印个人用户健康报告,多维度展示各项指标情况。 ?健康管理: 分级分层:管理慢病属性、种类 管理方案:慢病管理包括目标数据、监测项目和频次、药物方案、饮食方式、运动方案。可复用方案模板。 干预计划:能根据管理对象的跟踪方案,自动生成阶段性的监测随访任务,并适时提醒。 在线互动:管理对象登陆个人平台可与健康管理师及时互动沟通,支持离线留言等网络常规功能。 ?健康管理报告: 查看档案:随时随地查看健康档案和管理方案。 健康数据:完整记录就医记录、检查检验、设备自测等数据,可由系统自动或医生进行分析和指导。 跟踪报告:对一段时间范围的跟踪计划和检验检测数据提供阶段性报告,显示健康概要、异常标识、各维度风险评估。支持完整、分科、项目进行横向纵向对比。 在线互动:支持与平台进行在线互动。 健康宣教:支持针对性的分发健康宣教或健康跟踪类的信息文章。 ?统计分析: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6〕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慢性病实行参保地属地管理原则,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的申请、鉴定、监管和基金支付工作。 第三条各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开展门诊慢性 病的鉴定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门诊慢性病管理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病人需长期门诊治疗和 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病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医疗专家意见,我市暂把恶性肿瘤等19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见附件1)。终末期肾病等10个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执行。 第五条申请。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填写《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病情证明材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部门受理。门

诊慢性病种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两次,集中鉴定。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精神病当月申请,月底集中鉴定,次月享受待遇。肺结核、丙型肝炎、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由医疗专家根据相关材料直接确认。 第六条鉴定。(一)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原则上由参保地权威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从专家库中遴选(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主治医师)。鉴定结果由专家签字确认。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应遵从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和体检鉴定。 1.初审:门诊慢性病专家依据鉴定标准对所提供的慢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鉴定标准见附件3)。对所提供材料无法确诊者,应进行现场体检补充材料。相关体检检查的费用,由申请者个人负担。 2.复审: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根据初审情况以及现场体检检查情况,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鉴定意见。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布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为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发放《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实行限期管理,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期限届满30日前应进行网上复审。对正常用药且药症相符者,自动延期三年。若发现用药不规范或终止治疗用药三个月以上者,暂停待遇享受。特殊情况,应提供材料,鉴定符合后方能享受。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07]191号《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64号《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1、取得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高职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适用本《办法》。 2、新生在取得学籍、经学校采集参保信息并缴费后,方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 3、大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医疗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财务处、后勤集团及校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学生医疗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学生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2、后勤集团财务科负责学生医疗费的报销结算,每半年同财务处结算一次。 3、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条医疗补贴凭证 1、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否则按自费处理。 2、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第五条登记和注册 1、各学籍管理部门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将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中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名单按院、系、专业同时交财务处和校医院。 2、学生工作处、高职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按照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组织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3、校医院应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内,为本校符合规定的学生集中办理登记手续。 4、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办理入学、转学或退学、复学的,由教务处、研究生教育中心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校医院在每月的月初到青岛市有关部门办理补登记手续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投保及待遇

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全解

基于WHO PE 干预的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 (文章末可提供源码) 1. 系统介绍 系统是为了使 WHO PEN ( Package of Essential Non com muni cable Disease In terve nti ons for Primary Health Care in Low- Resource Setti ngs ,WHO PEN )项目组织全面的了解项目地区居 民慢性病防治即时信息,以满足项目组织对慢性病干预、控制状况的 信息要求,为避免发生以往慢性病防治工作中由于网络缺陷引起种种 问题的现象而设计开发的基于 WHO PEN 干预的慢性病管理信息系 统。 系统设计根据一般人群、高危人群和患者这三种人群的不同特 点,从筛查、干预治疗、随访及预后每一个过程入手,为项目的可持 续性进行提供信息管理保障,宏观、全面、即时追踪观察分析项目的 实施和进展,及时改进项目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偏差, 更好地促进项目 的实施和推广。 2. 系统性能要求 实用性:主要体现在系统的功能与业务要求相吻合;灵活性好、 适用性强,使用简单,易于掌握。 可管理和可扩充性:考虑到将来本系统使用对象范围扩大, 需要 进一步完善和扩充,因此软件的设计更加灵活,使系统网络结构易于 扩充,以满足今后不断增加的用户需求和可能出现的大任务负载。 安全性、可靠性及数据完整性:社区慢性病信息涉及对慢性病的 分析及决策,因此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数据完整性就成了至关重 要的命脉。 3. 系统用户 系统用户是操作系统实现某项或多项功能的个体或群体组织,基 于 WHO PEN 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主要是针对在基于 WHO PEN 干预慢性病过程中存在的系统应用者。 图1.WHO PEN 项目组织体系机构 根据了解 WHO PEN 项目的组织体系(如图1.WHO PEN 项目组 织体系机构)可知基于WHO PEN 干预的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 由宁夏卫生厅外援办和县级卫生局及疾病控制中心(简称 CDC )、乡 级卫生院及村卫生室。 项目运行的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主要有建立居民慢性病 信息档案;记录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信息及进行随访信息管理;查询 区、市、县卫 生局及CDC 乡镇 卫生院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慢性病管理制度

白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慢性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7-11-16 14:52:29 阅读:1786次 白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慢性病管理制度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是目前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为预防和控制肿瘤、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和糖尿病等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为了加强我镇慢性病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组织:成立由中心主任、预防保健部和医疗服务部人员组成的慢性病管理小组,负责全中心慢性病管理工作。 组长:童世杰 副组长:张国安胡磊 组员:陆勇毅乐明伟史旭东虞锋华郑康军周科位张金伦 二、报告对象 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居民 三、报告单位 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报告内容: 1、糖尿病确诊为糖尿病的病例; 2、高血压病例(单指原发性高血压); 3、冠心病急性发作病例(非致死性); 4、脑卒中发作指非致死性脑卒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及未分类脑卒中),不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及慢性脑动脉硬化。 5、肿瘤确诊为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病例。 五、病例个案收集方法 1、医疗机构报告 ①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现的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确诊新发糖尿病病例、高血压病例。 ②在区外医疗保健机构已经确诊,但在我区医疗机构为初次就诊的五种慢性病病例。 2、漏报调查

通过医院漏报调查发现的漏报病例应及时填写发病报告卡补报。 3、主动搜索与体检发现 结合我区三年为一周期的参保农民健康体检,发现病例及可疑病例,应做好报告登记或劝其及时诊治。 六、报告程序及报告要求 1、门诊医生发现糖尿病病例、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作、肿瘤(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四种病例,由接诊医生填写相应的发病报告卡,并在门诊病卡上签上相应的慢性病已报印章,在24小时内向疾病防制科报告。 疾病防制科收集报告卡,检查填写质量,于7个工作日内输入到相应的慢性病电子管理录入表。发病报告卡输入后10天内报送区疾控中心。将不在本辖区的病例从慢性病电子管理录入表中筛选出来,每周用Email发送到患者现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周对收到的Email内的有关慢性病信息及时整合到慢性病电子管理录入表。每月末5日前将当月的电子表分辖区打印装订成册。 高血压病例由接诊医生在24小时内登记到高血压发病登记册,由疾病防制科收集发病登记册,检查填写质量,每月5日前输入到高血压电子管理录入表。 2、医院漏报病例由医院防保人员负责查漏,由接诊医生补填发病报告卡和高血压发病登记册。补卡后及时输入到相应的慢性病电子管理录入表,报告卡及时报送区疾控中心。 3、疾病防制科于每月、季、年末5天前向区疾控中心上报本辖区内上述慢性病的发病报告统计表,并将当月电子表发送至中心gfkingdom@https://www.wendangku.net/doc/9c7846120.html,备份 七、发病报告有关注意要点 1、急性心肌梗死(非致死性)、脑卒中 急性心肌梗死及脑卒中发病期限均定为急性发病后28天,28天内如有新发展或第二次急性发作均不作登记;如28天后有新发展或急性发作则按另一病例登记一次。(急性心肌梗死发病28天后无新的发作即算作慢性冠心病,脑卒中急性发作28天后无新的发作,但留有后遗症者均算作慢性脑血管病)。 2、恶性肿瘤 2.1填报对象 ①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检查、手术及其他专门检查诊断,或临床诊断(排除其他疾病)确诊的; ②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复发和转移病例; 填报时,复发和转移病例应注明原发部位及首次诊断日期;对同一患者先后出现的原发

医保管理制度

吴亚萍口腔诊所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医保就诊急方案 为确保医保病人在门请能享受高质量的服务,及时解决在就诊过程中可能遇到 的问题题,特制定医保就诊应急方案。 一、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人员,由信息工作人 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信息科及时向医保中心汇报。 二、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工作人员,由信息工作人员来查账,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账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医保中心查询。 三、信息机房做好医保前置机构的数据备份,同时准备好备用服务器,如果医保前置机宕机,马上手工把备用服务器联上网络。确保医保系统的运行。并做好天 天杀工作。 四、如果通信线路故障,由信息人员及时通知医务人员中心和电信公司。同时, 窗口工作作人员做好工收费工作。 吴亚萍口腔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报损制度 1. 药品有霉变、裂片、过期失效等质量不符要求的,不用于临床的应办理报损手续,年报损金额不得超过相关规定。 2. 药品质量不合要求必须报损时,填写《药品报损单》,一式2 份,并有报损人及主任审批,签名、记帐后,方可实施。

3.《药品报损单》应包括品种、产地、批号、规格、数量、金额、原因和日期,并且妥善保存备查。 4. 凡经批准报损的药品,必须作好销毁、掩埋工作。 (二)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1. 凡进货、领用药品时都要检查药品有效期,所有药品在有效期不到六个月时,药库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须经主任批准。 2. 药房工作人员应注意药品有效期,每月盘点时应对药品有效期进行清理,并要求登记备案。 3. 药房凡发现有效期近半年的药品,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加紧使用,同时报主任备案。 4. 门诊药房对于滞销,近期药品应及时与主任联系,及时做好退货手续,同时做好记录并报主任备案。 5. 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内服药,药品性能相互影响,容易串位,名称易搞错的品种应分开存放。 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诚信自律服务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倡导诚信经营,建设和谐医保,提高 自律意识,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现公开承诺如下: 一、遵章守法。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人力社保、卫生、物价是、药监等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医院 门诊新农合慢性病病人管理办法 为做好门诊新农合慢性病治疗与用药,方便慢性病病人门诊开药,特对我院门诊制定本管理及处罚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门诊新农合一般慢性病服务、用药和费用管理要求 1、要求门诊医生在接待门诊新农合慢性病病人时态度和蔼、热情服务、耐心解答。 2、被认定为慢性病的病人,在门诊就诊时门诊医生依照慢病卡上的信息,进行身份和慢性病病种核实,要求使用与该病种有关的药品(依照慢性病用药手册开药),不准使用新特药、中草药与本病种无关的药品,不准言语暗示患者做相关辅助检查(患者自己要求除外)。 3、门诊医生在用药及诊查时应遵循:单一病种口服药原则上为同类药品不超过三种,诊查项目占医疗总费用额度不超过10%。原则上对门诊医保、新农合慢性病病人每次购买量不超过一个月的用药量。 二、违规处理办法 1、每月定期抽查门诊医保、新农合慢性病病人处方购药量,发现违规有药或开具大处方者给予200元/次的处罚。 2、门诊慢性病医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接门诊慢病病人,如果因服务态度问题被投诉者给予100元/次的处罚。 3、门诊慢性病医生如果全年连续被门诊慢病患者投诉达三次者,立即停止其门诊慢性病医生的资格。 附件:1、新农合慢性病患者慢性病用药手册 ****** *年*月*日

新农合慢性病患者慢性病用药指南 1、高血压Ⅱ期以上合并心脑肾损害 方案一:复方降压片(1-2#Tid)卡托普利(12.5-50mg Tid)依那普利(5-20mg Bid)吲哒帕胺片(2.5mg Qd) 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利血平(1-2#Tid) 倍他乐克(12.5-25mg Bid) 以上药物任选一种 方案二:吲哒帕胺(2.5mg Qd)+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适合各类人群高血压 方案三:吲哒帕胺(2.5mg Qd)+ 卡托普利(12.5-50mg Tid)或依那普利(5-20mg Bid)适合中老年人群高血压方案四: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卡托普利(12.5-50mg Tid)或依那普利(5-20mg Bid)适合各类人群高血压方案五: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倍他乐克(12.5-25mg Bid)适合中青年人群高血压合并快心律者 方案六:吲哒帕胺(2.5mg Qd)+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卡托普利(12.5-50mg Tid)或依那普利(5-20mg Bid) 适合使用1-2种药物降压后效果不佳者 方案七:吲哒帕胺(2.5mg Qd)+ 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倍他乐克(12.5-25mg Bid)适合使用1-2种药物降压后 效果不佳者 方案八: 辛伐他汀(20mg QN)或非诺贝尔(0.2g QN)+ 血脂康胶囊(2# Tid)或脂必妥(2# Tid )适合血脂异常症 2、脑血管疾病合并肢体语言障碍 尼莫地平(40mg Tid)或倍他司汀(1#Tid)+ 吡拉西坦(0.8g Tid)+ 阿斯匹林(75-150mg QN )必要时配合高血压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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