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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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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为加强对全省困难职工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状况,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工发〔2009〕23号)及《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首批“脱困无望”职工生活救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字〔2010〕1 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对困难职工认定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因家庭收入过低难以维持生计或因伤病、子女就学、受灾等造成刚性支出过大,不经救助无法摆脱其困难处境的职工及其家庭。对困难职工,依据其困难程度分为三类,即一般困难职工、特困职工、极困职工(原脱困无望),统称为困难职工。

1、一般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职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职工。(编号为K承XXXX,K为大写)

(1)政府认定的低保家庭,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入不敷出的职工;

(2)尚未享受政府低保待遇,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对这些职工,在核实其困难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为困难职工的同时,工会组织应主动帮助其向政府申请低保救助,经政府救助后生活状况明显改善者,可按脱困处理)

(3)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

(4)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性灾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下同)或事故损失超过其当年家庭全部的收入50%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5)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职工。

困难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已加入工会组织,且符合上述标准的务工人员。

2、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一般困难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职工。(编号为T承XXXX,T为大写)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已连续两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3)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3、极困职工的认定标准:(编号为J承XXXX,J为大写)

特困职工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极困职工:

(1)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患重大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已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4、各市总工会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困难职工、特困职工的认定制定细化、量化标准,具体标准可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调整。极困职工由各市级工会上报省职工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二、困难职工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困难职工的申请和认定,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建档五个程序。

1、申请。职工及其家庭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工会提出申请;职工未提出申请,但经基层工会走访认为其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帮助其申请申报。

2、审核和公示。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依据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入户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本单位或社区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确认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按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

3、审批和建档。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申请,按工会隶属关系由县(市、区)总工会审批认定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建立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软件。省、市总工会通过软件对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并进行经常性抽查核实。

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应当遵循“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工作程序。因情况特殊,不能按照上述规范程序认定为困难职工再进行帮扶,又确实急需救助的职工,经核实本人身份、困难情况,可由本人填写救助申请表,报县级以上职工服务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帮扶,并立即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软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三、困难职工及档案的管理

做实并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是各级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为困难职工提供帮扶服务的基础和依据,各级工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困难职工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1、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和组成:

困难职工档案由四部分组成:

(1)原始档案即纸质档案。由《困难职工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等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工作单位及岗位职务、月收入等)、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

(2)电子档案。是指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和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的功能设置,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的主要内容录入软件,并按照软件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实现信息化管理。

(3)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4)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是在开展各种帮扶救助和送温暖活动以及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标、照片、音像资料等。

2、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权限: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即纸质档案由基层工会及建档单位建立和管理。电子档案即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由全国总工会管理,各级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和软件的功能、设置的管理权限,履行其录入、审核、上报等职责。综合统计资料和工作资料档案由各级工会依据其职责、权限,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建立、管理和定期上报。

职工家庭成员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分别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申请为困难职工且获得认定的,形成的原始档案可分别由所在用人单位保管备查,并由最先上报到其共同上级工会的基层工会负责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其他基层工会应在其保管的原始档案材料中注明情况。

3、困难职工证和困难职工档案编号规则:

各市总工会应为所管理的困难职工统一配发《困难职工证》。困难职工得到帮扶救助后,所在基层工会或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在《困难职工证》的登记表页上逐项签注,记录救助时间、救助款物金额、困难职工签字等信息。

我省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时,一般困难职工档案号前加字母K;特困职工档案号前加字母T、极困职工档案号前加字母J。各市县总工会困难职工编号的数字号段由省总工会依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分配。

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建立的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应以困难职工家庭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各建档单位工会对困难职工进行批量帮扶救助的,应于实行救助后10天内,将帮扶信息及时录入帮扶软件中相应的模块;对困难职工个别帮扶救助的,应立即将帮扶信息录入帮扶软件中相应的模块。

4、完善对困难职工及档案的动态管理制度:

各级工会应完善对困难职工及其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的制度,做到随时发现、认定随时建档,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注销。

已建立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软件的困难职工,因所在用人单位破产、重组、撤销及其他原因失业,困难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档案转入新用人单位基层工会管理。上述困难职工未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原建档基层工会无法对其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协调,将其档案转入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工会管理;乡镇、街道工会不具备管理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职工服务中心管理。困难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档案的原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档案移交给新的用人单位工会。新用人单位工会应依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保留档案,不再符合条件的,应认定为已脱困,予以撤档处理。

5、各级工会均应建立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登录授权制度,加强密码管理。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和擅自下载、复制、扩散困难职工个人及家庭信息等有关数据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6、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员队伍建设:

已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工会组织均应指定一名档案管理员,专门负责本级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新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

档案管理员人选应相对稳定,定期接受专门培训,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能熟练使用、维护帮扶软件系统。

档案管理员每周用于困难职工及档案管理工作时间一般不低于3个工作日;各市总工会要建立所辖县(市、区)工会和基层工会档案管理员名册并上报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省总保障部对各县(区)总工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对工作突出的档案管理员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7、各级工会应当为困难职工及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经费。配备适用的电子计算机及配套的先进技术设备,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实现并完善档案微机化、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

陕西困难职工补助规定

陕西省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申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需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依法足额缴纳工会会费(一)区级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1.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800元以内。 2.职工本人、父母、配偶、未就业子女患重大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经医保报销后全年自付医药费超出家庭全年收入的30%以上的。 3、职工本人家庭人均收入在1000元之内,子女就读于大专及以上院校。 4、职工本人家庭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市级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1.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400—800之间,经医保报销后月平均自付医药费200元以上,或子女就读于大专及以上院校。 2.职工本人、配偶、未就业子女患重大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经医保报销后全年自付医药费超出家庭全年收入的50%以上,导致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持有低保证的职工。 (三)市级特困职工认定标准 1.职工家庭领取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本人、配偶、未就业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疾病,经医保报销后月自付医药费200元以上,或子女就读于大专及以上院校。 2.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400元—800元之间,本人、配偶、未就业子女患有10种重大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经医保报销后月平均自付医药费600元以上,或子女就读于大专及以上院校,且月平均自付医药费300元以上。 3.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800以上,本人、配偶、未就业子女患有10种重大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经医保报销后,全年自付医药费超出家庭全年收入的70%以上,导致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职工家庭因突发灾难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困难职工审批程序 (一)申请。在职职工、原单位负责管理的离退休职工(含病退、内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实。基层工会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相关认定标准对申请人致困原因和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入户核实,并由核查人在《困难职工登记表》上签俱意见。 (三)公示。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或所在社区(村)、街道(乡镇)总工会进行初审后,对符合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条件的,在本单位或居住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公示报告。 (四)填表。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或所在社区(村)、街道(乡镇)总工会指导符合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条件的职工填写《特困职工优待证》审批表、《困难职工优待证》审批表一式3份。 审核特困职工所需资料 1、特困职工名单汇总表; 2、特困职工登记表;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03-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困难职工审批表填写通知

藁城市教育工会关于填报 困难职工档案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校、直属学校、民办学校工会: 根据市总工会安排,今年困难职工申报工作从现在开始,截止到4月23日,过期不候。为落实上级精神,具体要求如下: 一、困难职工 (一)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职工: 1. 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 2.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200%之间,家庭成员(指职工本人、配偶、在读或因病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立的职工子女,下同)因病经医保报销后月平均自付医药费150元以上,或子女就读于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的。 3. 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以上,家庭成员因病经医保报销后,自付医药费支出巨大,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 4.职工家庭因突发灾难、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困职工: 1.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①家庭成员患以下12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肝硬化;②家庭成员患医保部门认定的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或因残疾、植物人等原因,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③子女就读于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 2.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200%之间,家庭成员因病经医保报销后,月平均自付医药费600元以上,或子女就读于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且月平均自付医药费200元以上的。 3.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以上,家庭成员因病经医保报销后,自付医药费支出巨大,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申报程序:由个人申请、基层工会审核、学校公示、上报教育工会审批。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办法,即乡镇中小学教师写出申请,报学校工会审核,符合条件者加盖学校工会章或公章,报中心校;经中心校核实筛选后加盖工会章上

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的实际状况和帮扶需求,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职工档案是XXXXXX公司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反映困难职工的情况,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丧失主要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建立、专人负责、动态管理。 第二章档案分级和内容 第五条依据困难程度将困难职工分为三个等级,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困难职工等级,相应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三级档案。 (一)一级困难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困难

职工: 1.本地低保标准线以下的困难职工; 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上浮30%以内的困难职工; 3.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上浮50%以内,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职工。 (二)二级困难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困难职工: 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上浮50%以内的困难职工; 2.因患重大疾病、意外灾害等原因遇到特殊困难,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职工。 (三)三级困难职工。XXXXXX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困难职工。 第六条困难职工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即包含了职工本人的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等级、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信息的原始材料。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是在开展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荣誉奖状等。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制度

困难员工帮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员工家庭在生产、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为工会春节慰问困难员工和集体送温暖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减轻因各种特殊情况造成经济困难的员工的生活压力,发扬公司员工团结一心、互帮互助的友爱精神,增强团队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体现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适用 三、权责 本制度由工会委员会制定,各单位照案执行。 四、组织机构 组长: 成员: 五、帮扶程序 1、准确摸底,精准帮扶。公司各单位要认真、全面摸清和掌握本单位困难员工基本情况,杜绝“人情帮扶”“关系帮扶”,切实做到“应建尽建,应退尽退”(含内退员工,退休人员、工亡家属及伤残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2、困难员工帮扶标准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行政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员工家庭; ②、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

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员工家庭; ③、家庭成员遭遇意外灾害,损失巨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员工; ④、单亲丧偶家庭;单身一人且患有重病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同时患重病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重病且有子女在大学就读的; ⑤、具有下列情形的员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⑥、公示上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员工,公司工会将进行集体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集团公司工会。 六、困难员工档案管理 1、困难员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发现随时上报,随时救助,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2、困难员工档案以纸质档案一式两份。 七、困难员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困难员工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困难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困难证明; 3、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4、员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大病及各种疾病诊断证明书,需提供市内公立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及相关医药费用单据(一年内)复印件。(精神病患者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精神残疾人”证明复印件也可)和相关医药费用单据(一年内)复印件;

【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管理规程 (施工用电部分)培训班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盒子 目录 一、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 三、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表 表AQ-C11-1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记录 表AQ-C7-1 五、施工用电电气设备试验、检验、调式记录 六、施工用电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表AQ-C7-3 七、电工巡检维修记录 (表AQ-C7-4) 八、施工用电器材产品合格证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资料 编号:城建四-××××××项目部-6-1-01编制人:××× 资料名称: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单位名称:北京城建四公司××××××项目部

××××××工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 审核:××× 审批:×××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 X年 X 月 X 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施组(方案)名称:××××××

目录 一、编制依据: (1)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在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二、工程概况 (1) 三、主要施工用电设备 (2) 四、供电容量计算和变压器选择 (3) 五、电动机械设备功率选择 (4) 六、现场临时用电设备选择 (5) 七、接地装置与防雷设计 (6) 八、安全用电措施 (7) 九、临时用电防火措施 (7) 十、触电应急预案及演练 (8) 十一、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 (9) 1)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应单独绘制;(2)总箱、分箱、开关箱分别要做重复地装置符号(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3)平面图配电箱箱号与现场必须一致;(4)消防电源必须从现场总开关上侧引出,实行二级漏电保护。 十二、施工用电系统图 (10) (1)临时用电系统图中必须体现出三级配电,(2)编号清楚,电缆标明型号。 注: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公司技术部门审批后(盖章),报送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并签字方可实施。

关于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的通知-海城市总工会

鞍工办发〔2014〕8号 关于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局(公司)工会,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 结合7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进一步夯实工会帮扶工作基础,与时俱进服务全体职工,市总工会决定相应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2014年7月前已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入库”)的各类困难职工; 2.符合现在标准但尚未录入档案库的各类意外困难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除外)。 二、启用时间 2014年7月1日起。 —1—

三、调整标准及审核 (一)调整后的标准 1.意外致困户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城区613元—738元,海城市522元—626元,台安、岫岩县444元—532元。 2.农民工困难户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城区农民工家庭318元—381元,海城市农民工家庭307元—368元,台安、岫岩县农民工家庭297元—356元。 3.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生活保障标准(城区低保边缘户标准:513元—615元;海城城市:435元—626元;台安、岫岩城市:444元—532元。城区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265元—318元;海城市农村:256元—307元;台安县、岫岩农村:248元—297元)的20%以上,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困难职工家庭; 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住院自付医药费累计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困难职工家庭。 (二)审核 1.要依据《意外致困户审核标准》(附件1)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人员录入到档案库,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 —2—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服务党政工作大局,履行工会维权职能,充分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利益矛盾的作用,积极协调党委政府解决困难职工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推动我省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动员广大职工为河北更快更好地发展、构建和谐河北贡献力量。 一、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 1、特困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最低工资或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了补差或经有关部门救济后,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 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 家庭成员就业能力或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

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 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依此条件纳入特困职工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的5%); 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特困职工的申报审批 2、特困职工的申报审批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备案。 申请。当职工因上述原因出现特殊困难时,可向本单位工会(社区化管理的离退休特困职工向居住地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特困职工申请表》(见附件1)。基层工会应切实负担起“第一知情人、第一救助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个人没有申请而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职工,要主动帮助其填写申请表。做到严格掌握标准,不虚报瞒报,是最需要救助的特困职工及时得到各级工会帮扶救助。 审核。基层工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特困职工标准,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初步审核,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紧急情况当日完成审核。 公示。经基层工会审核符合特困职工标准的,在本单位(或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确认符合特困职工标准后上报县(市、区)总工会或设区市总工会审批。 审批。基层工会上报的特困职工申请表,县(市、区)总工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社区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工会、对口单位工会将特困职工电子档案报省总工会备案,省

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北京市地方标准 序号标准号名称废止号01-11-20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含光盘) 01-12-2004 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含光盘) 01-13-2004 排水管(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含光盘) 01-26-2003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分册) 01-27-200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01-29-2000 轻隔条板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01-30-2000 外墙内保温板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外墙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水泥聚苯复合保温板) 《外墙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石膏聚苯复合保温板)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北京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北京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北京地区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聚合物改性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界面渗和透型防水涂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无机防水堵漏材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北京地区蒸压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外墙外保温用聚合物砂浆质量检验标准 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建筑给水铜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 标准 北京市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北京市供热与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号:DB/TXXX-20XX 主编单位: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通过细化物业服务事项,对服务深度、频次、结果进行定量描述,将技术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满足了不同层次物业服务的需要,构成了物业服务标准体系,为构建科学合理、专业公平、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体系奠定了基础,促进了业主和物业企业间和谐互信关系的建立。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工作,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请各单位在执行标准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相关资料,并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至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邮编:100039,电话:59958541),以便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编写人员: 审查专家:

目次 3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技术标准 (9) 9 3.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10 15 16 17 18 18 3.8 18 4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技术标准 (20) 20 4.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21 26 27

29 29 4.8 30 5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技术标准 (31) 31 5.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32 37 39 40 41 42 5.8 42 6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技术标准 (43) 43 6.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44 49 50 52

省总工会明确困难职工界定标准

省总工会明确困难职工界定标准 人均收入低于保障线、多种原因致贫、灾害事故造成生活困难、权益受损可获得援助。省总工会再次明确了困难职工(含农民工)的审批界定标准。 据介绍,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主要包括四类人:一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二是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未超过30%),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困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三是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四是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其中,困难农民工是指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固定工作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农民工。 省总工会要求,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负责,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基层工会每年都要通过开展“大排查、大调查、大检查”活动摸清困难职工情况,帮助有困难的职工提出救助申请,凡认为符合工会帮扶救助条件的职工均可以向基层工会、社区工会或地方工会帮扶中心提出帮扶救助申请;由基层工会和社区工会提出的困难职工名单要在本单位(社区)公示一周,报上级工会组织或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备案;各级工会尤其是市、县两级工会保障部门或帮扶中心要认真核实相关资料,审核把关;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帮扶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级工会组织或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先行救助,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与此同时,原困难职工档案中已退休、调离、脱贫、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不再进入困难职工档案;困难职工档案按照户籍制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不能一户多档、一人多档;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职工,原则上进行一次性救助,建立临时困难职工档案。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为职工办好事实事长效机制,推动建家活动 的深入开展,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由公司工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协同配合。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三条困难职工,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病、残疾或遭受重大灾害,家庭生活困难且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其他工会委员为成员。下设办 公室,由工会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分工会主席和工会办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困难职工的情况调查、档案建立、信访接待、政策咨询、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 第四章帮扶标准 第五条困难补助标准 1.建档困难职工,一般安排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进行慰问,一次性发给300—500元困难补助。

2.特殊困难职工,经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研究,一次性补助1000—3000元。 第六条其他援助 1.接待困难职工来信来访,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对口联系困难职工制度,公司领导和工会干部(工会委员、女工委员、经审委员)与困难职工建立对口联系,在节假日等时期,上门对困难职工进行慰问。 第五章帮扶资金 第七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主要来源以下方面: 1.公司行政专项拨款 2.公司工会困难职工慰问金 3.爱心互助会援助资金 4.职工爱心捐款 5.其他来源 第六章帮扶程序 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困难帮扶的职工依照困难职工标准,如实填写统一制作的困难职工申请表,交到困难职工帮扶办公室。 2.困难职工帮扶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进行走访和调查,核实其基本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和要求。

困难职工申请书范文-困难职工证明范文

困难职工申请书范文-困难职工证明 范文 特困、困难职工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及附件2: 特困、困难职工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及 家庭核算的相关要求及 一、特困、困难职工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1、特困职工 、北京市户籍证复印件 、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子女就学所在学校开据的就学证明 2、困难职工

、北京市户籍证复印件; 、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子女就学所在学校开据的就学证明 二、家庭成员的界定 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注:已成家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如离婚、丧偶及无住房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三、收入核算要求 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核算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在职人员、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等,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2、核算收入时,应以职工实际所得收入为准,剔除职工应缴纳的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剔除后在职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3、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目前为 672元/月。 4、因病享受劳保待遇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为768元。 5、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第一年按实际享受的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307-2005)

ICS 13.030.20 Z 60 备案号:17214-2005 DB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307—2005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内容 (1) 3.1 标准分级和限值 (1) 3.2 其他规定 (1) 4 监测 (6) 4.1 采样点 (6) 4.2 采样频率 (6) 4.3 排水量 (6) 4.4 统计 (6) 4.5 方法 (6)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 (9) I

DB11/ 307—2005 II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在《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15日发布)的基 础上,依据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7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类污染物13项,二类污染物62项,比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多设立8项。 同时,本标准对北京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44项指标的限值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当,23项指标的限值严于国家标准;对于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设单位建设年限区分。 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声、董淑英、刘卫红。

关于对2019年困难职工调查摸底的通知模板

关于对2019年困难职工调查摸底的通知 开发区、生态城、各乡镇(街道)工会,各系统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县困难职工的基本情况,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和帮扶活动,县总工会决定对全县困难职工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6〕36号)、山东省总工会《山东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鲁会办〔2018〕17号)和《关于分级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州市总工会《德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德工办发〔2019〕6号)的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建立档案。 各基层工会要加强领导,增强意识,在所属单位以及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或社区中对困难职工家庭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掌握真实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为全县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打好基础。 一、市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一)凡全县所属的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的工会会员(含农民工会员),符合建档条件的,可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困难职工建立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一户一档案。 困难职工分为生活困难职工和特殊困难职工。其中,生活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特殊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

由于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职工。 1.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建档标准的,建立为全国级档案(建档标准另附)。 2.符合山东省总工会《山东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建档标准的,建立为省级档案。 3.不符合全国级和省级建档标准,但又确实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减去引起家庭困难因素的必要人均支出不大于德州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2倍的,建立为市级档案(Ⅰ类)。 4.无引起家庭困难因素必要支出费用而又确实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不大于德州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2倍的,也可建立市级档案(Ⅱ类),但不得使用省级及以上帮扶资金,只能使用市级及以下资金进行帮扶救助。 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对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意外致困困难家庭,计算收入时需加上投资性净财产和储蓄。 (二)引起家庭困难因素必要支出费用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支出费用。 (三)通知所称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

困难职工补助认定办法

困难职工评定补助办法 年月日发布年月实施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公司“困难职工”评定补助办法 1.目的 为更好地树立公司形象,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精神,合理安排困难补助使用,特制订本标准。 2.申报、评定资格 2.1基本条件: 2.1.1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2.1.2热爱公司,处处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2.1.3无打牌赌博等不良嗜好行为; 2.1.4无生产、安全、质量、设备等责任事故或因偷盗、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公司或公安机关处罚的。 2.2符合基本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2.2.1家庭(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性事故,如自然灾害、火灾、车祸或重大疾病等,损失达万元以上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2.2家庭缺少劳动力,供养父母等直系亲属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 2.2.3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员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批复》文件规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50元/月,农村居民为2900/年(241元/月),该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3 困难补助发放程序

3.1凡符合上述申报标准的公司员工先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调查走访属实并签署核查意见后交公司工会办公室; 3.2工会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会委员,按照评审标准集中讨论审议评定;情况特殊的,由工会组织进行核实; 3.3对家庭确实困难、本人未提出申请,经公司工会或所在单位调查了解,确实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将其列入困难职工评议对象; 3.4对结果及时公示,由全体员工监督实施,对弄虚作假、情况不实者,否决其获补助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3.5经公示并征询公司办公会意见无异议后,在公司工会经费中列支发放:依据困难程度按三个档次一次性分别补助3000元、2000元、1000元,每年年底进行补助。具体额度由公司根据个人情况研究确定。 4 其他 凡被评定为困难职工的,公司优先为其争取市及市级以上困难补助,公司补助与外部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所评定档次所补助金额。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 2016年标字第6号(总第189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6年标字第6号(总第189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19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0月20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11/238-2016 车用汽油 DB11/238-2012 2016-10-19 2017-01-01

2 DB11/239-2016 车用柴油 DB11/239-2012 2016-10-19 2017-01-01 3 DB11/T535-2016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DB11/535-2008 2016-10-19 2017-02-01

4 DB11/T543-2016 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 DB11/T543-2008 2016-10-19 2017-02-01 5 DB11/T646.1-201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第1部分:通则DB11/646.1-2009 2016-10-19 2017-02-01

6 DB11/T646.2-201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第2部分: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 DB11/646.2-2009 2016-10-19 2017-02-01 7 DB11/T646.3-201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第3部分:实体防护与入侵报警子系统 DB11/646.3-2009 2016-10-19 2017-02-01

8 DB11/T646.4-201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第4部分:化学监测子系统 DB11/646.4-2009 2016-10-19 2017-02-01 9 DB11/T646.5-201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第5部分:放射性材料监测与处置 DB11/646.5-2009 2016-10-19 2017-02-01

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DB11/891-2012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3年01月01日 前言 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在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02—2006)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总结工程经验,并经专家深入论证,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了修编。本标准在修订中提高了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的标准,加强了对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增加了给水排水和电气专业系统设计内容。本标准还附有若干节能设计判断文件、建筑热工和管道保温计算、外窗热工性能等资料。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绿色建筑研究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联系电话:8804213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 北京建筑节能研究发展中心北京清华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

xx市开发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试行

天津开发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努力实践工会组织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的根本宗旨,通过提供基本生活、医疗、子女就学、工伤援助等援助方式,缓解困难职工生活的压力,开发区总工会特制定《开发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帮扶对象 工会关系隶属于开发区且正常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困难职工。 二、困难职工认定 (一)困难职工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本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线; 2.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天津市本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线但低于天津市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因家庭成员大病致困的职工。 (二)关于家庭人口的计算 家庭人口数按照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在津生活的直系亲属计算。 (三)申报时间 1.每年10月份采取集中申报,由企业基层工会将本年度困难职工进行统计,审核,将材料上报到开发区总工会。开发区总工

会核定为困难职工的集中申报,次年进行相关帮扶。 2.因突发疾病或意外致困的职工,经基层工会核实后,由基层工会上报开发区总工会核定,按流程及时申报进行当年的帮扶。 三、帮扶申请程序 由困难职工本人填写《困难职工帮扶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提交至基层工会,基层工会初审后,汇总上报到开发区总工会,经开发区总工会再核实,符合帮扶条件的可进行当年的帮扶。 四、帮扶项目及内容 (一)生活帮扶 每年两节期间(元旦和春节)开发区总工会向困难职工发放节日物品和节日慰问金。 发放标准: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发放慰问金3000元; 2.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天津市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线的,一次性发放慰问金2500元; 3.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线但低于天津市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家庭成员患大病或突遇意外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次性发放慰问金1000元。 (二)季度帮扶 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本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线的困难职工,区总工会提供二、三、四季度共三个季度帮扶。

北京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规范 DB11/T 281—2005 2005-05-10发布2005-05-10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了规范北京城市屋顶绿化技术,提高北京城市屋顶绿化质量和水平,依据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DBJ 01-93-2004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 11/T213-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和《北京地区地下设施覆土绿化指导书》(北京市园林局2004.1.1公布),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负责技术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 屋顶绿化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屋顶绿化基本要求、类型、种植设计与植物选择和屋顶绿化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平顶的屋顶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 CJJ/ T91-200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DBJ 01-93-2004 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DBJ 11/T213-200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屋顶绿化roof greening 在高出地面以上,周边不与自然土层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的绿化。 3.2 花园式屋顶绿化intensive roof greening 根据屋顶具体条件,选择小型乔木、低矮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进行屋顶绿化植物配置,设置园路、座椅和园林小品等,提供一定的游览和休憩活动空间的复杂绿化。 3.3 简单式屋顶绿化extensive roof greening 利用低矮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进行屋顶绿化,不设置园林小品等设施,一般不允许非维修人员活动的简单绿化。 3.4 屋顶荷载roof load 通过屋顶的楼盖梁板传递到墙、柱及基础上的荷载(包括活荷载和静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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