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清会典》大清律例咨议局资政院秋审处发遣大理院九卿会审秋审朝审
公审公廨会谳法部都察院京察《钦定大清商律》大清新刑律
简答题
简述《大清新刑律》所确定的刑罚体系
简述清末《十九信条》的内容
简述《大清律例》的篇章体系和结构
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结构特点
简述清代死刑复核制度
简述清代中央司法机关
简述《钦定宪法大纲》
简述清末司法机构的调整
论述题
论述清代朝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2014)
论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结构及内容特点(2012)
论述清末领事裁判权的特征(专业2007)
论述《大清新刑律》与《大清现行刑律》比较(专业2005)
评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专业2006)
从“奸党罪”看明清法律的强化皇权倾向(专业2003)
领事裁判权与清末法制的半殖民地化(专业2002)
论述明清时期的律与例(专业2001)
论述明清时期的秋审(2011年复试专业)
论述清末修律内容(2012年复试专业)
论述清末变法修律内容(2013年复试专业)
清入关以前的法律概况
《禁单身行路谕》
公元1621年(太祖天命五年),满族军事势力进入辽沈地区,为了遏制军民中的散逃现象,努尔哈赤发布了《禁单身行路谕》。这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一个明显标志。《离主条例》
1631年(天聪五年),清太宗皇太极以大汗谕令的形式公布了著名的《离主条例》六条,规定凡有奴告主私行采猎、隐匿出征所获物、擅杀人命、奸淫属下妇女、冒功滥荐者,若所告属实,准该主属下奴仆离主,获得自由。
是满族发展史上的一项划时代的重要法规。一方面,该条例规定沦为私奴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人身解放,这说明满族社会已经开始由奴隶占有制向封建制的人身关系转化;另一方面,该条例的制定,无疑也有强化皇权、削弱八旗贝勒权力,打击诸侯势力的政治意图。另外,从该条例子告父,妻告夫及同胞兄弟相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满洲法制的发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越来越深地受到汉族文化、儒家思想观念的影响。
清代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
是满族统治集团的立法思想。从后金时代起,满族统治者就以“参汉酌金”作为自己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即借鉴、参考汉族、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己的法律体制。
这种思想背后,是统治者接受、利用儒家伦理观念为我所用的思路。为清朝入关以后的立法建制奠定了基础。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顺治时期颁布了清朝第一部律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在“御制序文”中,顺治重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作为立法的指导方针。所谓“详译明律”,就是对明律仔细参详,认真研究领会。“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时结合清朝的实际情况,考虑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可以使清朝的法律既可以与先进法律文化接轨,同时又能不脱离清朝自己的实际需求。
(从宏观上来看,清朝的主要国家体制,包括政治法律制度,都是承袭明朝而来。)
清代的主要立法
《大清律集解附例》
地位: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
时间: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结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为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评价:由于抄袭《大明律》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大明律的翻本。但从客观上看,《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完成,毕竟为当时大乱方休的社会提供了一个实在的法律标准,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也为康雍乾时期的全面立法提供了重要的蓝本。
《刑部现行则例》
公元1679年(康熙十八年),鉴于清朝律、例之间、条例之间多有矛盾,康熙命刑部对于律文之外的所有条例进行重新审定,对于“应去应存”者,本着“因时制宜”的原则详加酌定。次年,刑部完成《刑部现行则例》二百六十条有余。
结构:按大清律六部分目的体例分类编辑
内容:对于一些律所不载的各类犯罪详加规定。
后十余年间反复审核参议,将《刑部现行则例》分门并入《大清律》,每篇正文后增加总注,以疏解律义,但“浏览未发”。
《大清律集解》
1727年(雍正五年)正式颁行。此次修律,将律文删、并、改、增,归纳为436条。历年所附条例经删修后尚存824条,并按原例、增修例、钦定例三类分类编纂。
《大清律例》
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其制定开始于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于乾隆五年基本完成。
结构: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中的律文,自乾隆五年定型以后,终清之世没有大的改动。以后各代君臣,多将注意力集中于律文后所附条例。乾隆时定制:“定限三年一次编辑”条例,并设修订律例
馆于刑部,到期开馆编修。后改为“五年编辑一次”。所以,清朝的条例呈越来越多之势。意义:它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成文法典,无论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并充分考虑到了清朝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色,能适应现实需要、调整现实社会关系,是一部“或隐含古义,或矫正前失”的优秀法典。
明清时候的律与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先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清朝承袭明朝中叶出现的律例合编,在清朝主要法典如《大清律例》中采用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
“律”作为法典主干的正式律文,“例”则是在律文之外另议的“条例”,或称“定例”。概括的说,清朝的条例,承袭明代定例而来,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条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在明清时期,“条例”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非“案例”,更非“判例”。“例”在明朝中叶的时候得到广泛应用,朱元璋不许子孙修改《大明律》的祖训与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同的矛盾下,各代君臣只好在律文之外,另订相应的条例,解决社会生活中衍生的新问题。因此,例是一种制定法。
“条例”是经过一定程序而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新近发生的个案、国家生活各方面发生的新问题甚至皇帝的新想法等都能引发制定条例,条例并非集中颁行,而是随时公布。每隔一段时间,朝廷就会对以前所公布的条例进行整理、删修。只有被时间和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条例,才有可能被纳入律典之中,成为国家主体法律的一部分。
“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这是对清朝律、例关系的一个很好的总结:(1)律、例都是国家重要的法律规范,二者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起实际的调节作用。
(2)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补充。律所规定的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大的原则。“例”的制定和补充是以律为基
础和依据的。
(3)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例对律文的补充,对于司法部门准确的执法是非常重
要的。
(4)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即“例”的规定与律文相出入的情况,但大多仅是轻重之分,而非是非之别。
明清这种律例并行的形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方式,因为一方面可以由比较成熟和稳定的律文来确定一些基本的法律价值和道德价值,另一方面又可以运用条例这种灵活的、可以适应时变的规范来处理调节具体的社会关系。
《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又称为五朝会典,它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朝代所修会典的统称,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能。
《康熙会典》仿《明会典》修订,采取“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编纂体例。它按中央各行政机关分卷,每个行政机关之下,具体规定该机关的执掌、职官设置、处理政务的程序方法等,这构成了会典的正文。在正文之末又附有与机关相关的则例,作为正文的补充。《乾隆会典》采取“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用”的原则,将典例分别编纂的新体例,改变的原因在于典与例的性质不同,典经久不变,例因时损益。
《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想,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到清末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反映了封建行政体制的高度完备。《大清会典》五朝首尾相连,内容详实繁富,体例严谨,在我国古代乃至世界都是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法律概况礼及礼邢关系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天命靡常”、“惟命不于常”天命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德”。“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敬天保民”,“天不可信,民不可轻”,知小民之依(二)明德慎罚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审慎、宽缓。亲亲: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尊尊: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有明确的等级秩序,“尊尊君为首”。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1、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周公制礼”(二)《吕刑》(三)“九刑”(四)“遗训”及“殷彝”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礼:“二玉在器之形”;“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一些祭祀礼仪和相关规范流传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被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在阶级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周礼继承夏商之礼而又
发扬光大。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核心是亲亲、尊尊。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六礼、九礼。周礼对社会起着法律调节作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置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三、西周时期“礼”“刑”关系刑:专指砍头的刑罚――所有刑罚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礼: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对于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主要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规范。四、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一些礼庶人无权享用。刑不上大夫,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不适用刑罚,而是在一些非政治性的领域,贵族官僚犯罪往往会享有许多减免特权。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一、主要罪名(一)不孝不友(二)犯王命(三)放弑其君(四)杀越人于货(五)群饮(六)违背盟誓(七)失农时二、主要刑罚(一)五刑与九刑体系(二)流刑(三)赎刑(四)圜土之制(五)嘉石之制三、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二)“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二、债和契约三、婚姻继承制度第五节
《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 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 (一)法经 概念:是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历史地位: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
《明代法律制度》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
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 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 学习重点: 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一、清代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 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 (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 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律后增加小注。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更加严密周详。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 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 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 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大清会典》,史称《康熙会典》,后来,四朝又续修了会典。所以清代有“五朝会典”流传下来。《大清会典》是按行政机构分目的,内容包括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等等职能及有关制度。从内容看,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汇编。《大清会典》不仅是清朝行政法规大全,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行政法典。
2016考研法硕知识点详解:清朝法律制 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在此以前,顺治朝曾颁布过《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颁布过《大清律集解》。清朝律典由清初简单地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至完备成熟,这个过程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对于制定一部统一法典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对于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也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虑了清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二)《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代,编制自己的会典,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 (三)则例 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则例为数众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是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例自康熙朝开始制定,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清朝几乎每个中央主要行政机关都编有则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此外,有些衙门内部还有关于办事、手续章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刑事立法 (一)发遣
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清朝在土地制度上大体承袭了明朝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试图通过不断地颁布法律来解决,当一个具体问题解决后又颁布另一个法律。这造成了清代法律众多。仅《大清律》的目录就多达27 页。清朝的满族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对于其民族自身是有一定特权的。为了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律规定旗人生来就是有土地的。由皇帝发布诏书,大量征收汉人的土地,这一现象在今天的河北一带较为常见,加上明朝时皇家享有的土地,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圈地运动。而八旗兵勇自己是不会亲自去耕种的,这样一来,旗人有地无人耕种,而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就成为了这些土地的佃户大量的农民投靠到了这些旗人的农场中从事劳动。这就是为什么清朝时的小农经济是由佃农和自耕农组成的原因。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满族贵族内部也产生了矛盾。原来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时,为了方便管理成立了八旗制度,皇帝统领两黄旗,剩下的六旗有其子弟亲信统领。两黄旗归皇帝直属,各旗内部有一个旗主掌管旗内一切大小事务。各旗之间为了争夺土地互不相让,在圈地运动中鳌拜的势力最大,在遭到各旗主的反对的同时也招致康熙皇帝的不满,这也是后期鳌拜被铲除的原因之一。这样的混乱在当时引起经济的极大震动,清朝的统治者不得不出台一部法律来改变这种情况。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农民不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这种土地经营形式十分
落后,导致粮食的减产,这引起了统治阶级的不满。统治者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田庄制度。这种田庄制的运营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内务府统一管理,内务府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再由农民向政府缴纳租金。到了年末政府就将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来土地的比例给这些大地主。这样既能保证每年的粮食产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税收,还能保证八旗贵族的利益,在当时不失为一种两全之策。但是在清朝后期,由于法律的特别优待,一些王公贵族整日无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他们经常私卖祖产,把政府分来的田地偷偷的典卖给他人。这种行为造成土地大量的兼并。统治者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又颁布了法律来加以控制颁布“井田”制。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给没有职业的旗人,有他们来统一耕种。这一制度在一般人看来这种制度无异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就是这种优越的条件也丝毫没有引起无业八旗子弟的兴趣。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种,不久逃离者十有***,这种制度也不能维持了。有时候对特殊人群的优待,反而是一种无意间的坑害。 后期由于军事的需要清朝的统治者在边疆地区推广屯田制。前期军队在战争时期从事军事活动,在和平时期从事农业生产,这与八旗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点相似。八旗军战时为兵,平时为民。这种生产方式既能保证军队的粮食供给,又能节省部队平时的开销,为中央政府减少负担。这种生产方式逐步演变成了,军队占有土地后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在岁末向军队缴纳一定的租金。这样在能保证军队保证战斗力的同事,军队又有足够的粮食与经济收入。当然清朝的统治者也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 度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明刑弼教” 经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明初统治者正是如此认识“刑”与“教”及其相互关系的。 (二)《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30卷,460条。这一变化,是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大明律》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有所发展,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三)《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1.制定 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2.特点 《大诰》大行法外之刑,滥用酷刑,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捐”、“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大诰》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答、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大诰》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束之高阁。 (四)《问刑条例》 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为“例”。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并且“通行天下永为常法”。之后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条文不断增加。万历年间还将重新辑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五)《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等。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明会典内容丰富,记述详备,汇集了明朝的典章制度和行政法令,对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奸党”罪,并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反映了皇权专制的极端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讲述的清朝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大成者。在法律思想上虽然带有一定民族色彩,但并不像元朝那样严重。法律制度上完备和成熟,尤其是在律典体例、刑罚制度、司法制度上,这也是我们学习本章的重点。本章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名词解释,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本章知识点】: 1.清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清朝的法律形式 3.清朝犯罪和刑罚的特点 4.清朝的典权制度 5.清朝的行政管理制度 6.清朝的海外贸易制度 7.清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 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清朝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方面非常开明,对明朝法律的延续是全面和具体的,清初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可以说是对《大明律集解附例》的抄袭。 二、正人心、厚风俗 清政府竭力推崇儒家学说,力图以此来统一中原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同时防止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异端邪说的存在。“文字狱”、以人的文字言论论罪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 三、有治人,无治法 在实施“人治”方面,清朝统治者首先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清初的皇帝高度重视立法、司法事务,三次定律都是皇帝亲自写律文,对秋审更是事必躬亲。其次,清朝重视法律的“人治“功能,也是要求官员对皇帝忠诚,强调皇帝的用人权,强调官员的素质,尤其是对纲常伦理的掌握才是决定司法成败的关键。 清朝统治者在实施法律方面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重视具体措施上的“宽猛相济”、“世轻世重”,灵活运用法律打击威胁专制统治的犯罪行为。【疑难分析】: 如何看待清初法制思想中对中原传统法律的继承? 在满洲势力入关后,面对巨大变化的统治环境,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清代统治者迅速采取联合汉族地主官僚阶级,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其立法思想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明刑弼教。清朝统治集团认识到要统治以汉族占大多数的中华民族,必须要树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并以此指导立法。在此思想下,明朝维护纲常名教的法规均被继承下来。同时,重视法律的连续性,参酌明朝的律例创立和完善清朝法律制度,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满洲旧制的封建化。同时对明朝不合时宜的规定加以删改,以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
清代的法律制度 背景:清承明制,其法律制度直接渊源于明朝,其内容和体系与明基本相同。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在清朝法制体系中均得到了全面的继承。但是,为了适应封建社会后期经济、政治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统治的特点,清朝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行了更为广泛、更为严厉的控制。 在思想政治领域中大兴文字狱 在经济上肆意摧残资本主义萌芽 在法律上全面保护满族贵族特权 对境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司法管理 1、入关前简况 天命五年(1621),努尔哈赤发布《禁单身行路谕》,这是满族政权建立后最早发布的一个成文法规,也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明显标志 皇太极以大汗谕令的形式颁布了《离主条例》。规定沦为私奴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人身解放,满族社会已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 2、立法指导思想 参汉酌金 皇太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 摄政王多尔衮:“自后问刑,准依明律”。 政局基本稳定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从简单的借用、模仿,到融会贯通、得心应手,清朝的统治逐步纳入了儒家法律文化的正统轨道 3、立法概况
《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完成于顺治四年(1647) 其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30门,459条。 《大清律例》 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及定例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并在每篇正文后增加总注以疏解律义。康熙四十六年完成将《刑部现行则例》分门并入大清律的工作。 但未予颁行 雍正皇帝即位后,以康熙年间的修订为依据,对原有大清律例进行修改。雍正五年(1727)《大清律集解》正式颁行。这次立法活动的重点是对律后所附条例进行分类处理。正式明确了例的法律地位高于律。 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修订完成,正式颁行。篇目结构与明律同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是清朝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以官统事,以事隶官”,逐一介绍了各个国家机构的有关情况。 则例 则例是指某一政府部门或有关某项政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 清朝关于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数量之多、内容之丰富,是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都没有的。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史 (1840-1949) 近代中国的历史背景可以归纳为: ①1840鸦片战争(《中英南京条约》)――②1851至1864太平天国运动――③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爱珲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④19世纪60至90年代,洋务运动--⑤1894中日甲午战争(《中日马关条约》)――⑥1898年戊戌变法――⑦1899义和团运动――⑧八国联军侵华1901年签订《辛丑条约》――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兴起1911年武昌起义(辛亥革命)——民国政府——新民主主义革命 第九讲晚清的法律制度 (1840-1911) 学习重点: 中华法系为何解体,中国法制如何走向近代化。 学习内容: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三、晚清的司法改革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见教材P376)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1)义和团运动粉碎了列强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以华治华”的政策,他们要求政府变法; 2)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专制大国,给清廷巨大震动。 2、国内因素: 1)维新派的力量在发展壮大; 2)资产阶级革命派不断开展推翻清朝统治的武装斗争。 1905年,清政府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日、美、英、法、德等国宪政。1906年7月,五大臣陆续回国,表示立宪有三大好处:一“皇位永固”;二“外患渐轻”;三“内乱可弥”。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专制统治。清政府决
定“仿行宪政”。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第一,确认立宪的合法性; 第二,确定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第三,确定中国的宪政过程只能循序渐进,不能急躁骤行。 可见,清廷宣布立宪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出于一种求生本能的自救意识,其实质是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以挽救即将倾覆的清王朝,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专门办事机构。 1、改革官制:一是分权以定限;二是分职以专任;三是正名以核实。结果合并了一些机构,改变传统的机构名称。官制改革的目的是为强化中央集权,但改革后中央机构有所精简,分式趋于专业化。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 2、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 2)《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首先,从内容上看,对清廷 不利的内容均被删去;其次,从编制形式上看,正文和附录的 形式是反民主的。 3、建立咨议局和资政院:前者是“采各省舆论之所”,后者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 院基础”。通过复选制产生议员,只不过是点缀民主的摆设。 4、制订《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但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 1)制定背景:1911年成立第一届“责任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清政府假立宪宾面目昭然若揭,全国各界人士极为不满。1911年,辛亥革命暴发,为挽救垂危的统治,资政院仅用三天就起草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施行。 2)《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相比不同点: 第一,立法宗旨不同。前者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后者君主至上为宗旨。 第二,政体不同。前者虚君共和模式;后者君主立宪模式,君主有极大权力。 第三,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前者由资政院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是宪政编查馆拟定,本身并无法律效力。 《十九信条》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了。
第一章夏商奴隶制法制的产生和早期发展一、基础知识图解 时间:原始社会末期 原始习惯 来源:习惯法 传统习俗 中国法治文明的起源 礼:祭祀礼仪规则和伦理道德习俗 法律渊源 刑: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其行为规范 与西方法治文明起源的比较 指导思想:“行天之罚”、“受命于天”-----天罚与神判相结合 习惯法:以礼和刑为主要内容,居主要地位 主要法律形式君主的命令:誓,诰,训等 夏刑、商刑等 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 主要罪名: 商:不孝,乱政,疑众 夏商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内容①对过失犯罪或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对 故意犯罪或惯犯从重处罚 刑罚适用制度②宁可漏杀有罪,也觉不错杀无辜的:疑罪 从无慎罚思想 ③主张依据一定的标准或规则定罪量刑,反 对滥用刑罚 ① 行政,军事,司法职能划分不严格 司法制度②浓重的:天罚、神判特色 ③监狱的设置:“圜土” 二、案例分析 (一)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豐上宫。白扬父廼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女敢以乃师讼。女上挺先誓。今女亦既又御誓,尃、Z、嗇、睦、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初可,我义鞭女千,幭剭女。今我赦女,义鞭汝千,黜剭女。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罚女三百寽。”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大史。”“乃师或以女告,则到,乃鞭千,幭剭。”牧牛则誓。乃以告吏邦吏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乍旅盉。
案情今译:周王三月下旬甲申这一天,王在豐京的上宫,司法官伯扬父定下了判辞,判决说:“牧牛!喔,在这之前你的行为何其过分。你竟敢与你的上司打官司,你违背了先前的誓言。现在你只有再一次盟誓。现在尃、啬、睦和训等五人均已到场,也仅仅只此五人。你只有当着他们的面宣诵你的誓辞,你也只有服从判辞、听从誓约。最初的责罚,我的本意是打你一千下,处你以幭剭刑,先把你剌面,然后再蒙上黑巾。即使我想减免你的刑罚,也要打你一千下,处你黜剭刑,只剌面免官,不再蒙上黑巾。现在我决定大赦你,免除你鞭刑五百下,其余五百鞭和墨刑折合罚铜三百寽。”伯扬父又让牧牛发誓说:“从今以后,我大事小事再也不敢扰乱你了。”伯扬父说:“如果你的上级再把你告上来的话,只要到了我手上,我就要加重惩罚,鞭你一千下,并处幭剭刑,把你剌面蒙上黑巾。”牧牛于是发了誓。伯扬父把审判结果告诉了官吏邦和曶。牧牛的书面誓词写成了,罚金也交上来了。训用这铜做成了宗旅的盉。 参考解析:中国传统的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经基本成型。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其它如奴隶告主、妻告夫等也在限制之列。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诉讼费,以财货相告的民事案件要“入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而以罪名相告的刑事案件要“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作诉讼费。如果不交纳“束矢”、“钧金”则被认为自已已经认输。 西周的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但贵族官员享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特权,所以本案中另一重要当事人、牧牛的上司并没有到庭。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周代的法律制度,有相当部分记载在《周礼》等典籍中,长期以来,这些典籍真伪一起受到怀疑,但越来越多的考古发现却与其有很大程度的吻合,由此可以看出它们的可信度还是非常大的,值得多加重视。 三、法言解析 1、禹刑 禹刑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2、五刑 五刑事商朝已较通行的五种刑罚的总称。即墨刑(刺面或额并涂上黑色)、鼻刑(割掉犯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二) 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二、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 2、重典治盗贼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隋朝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
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1、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2、五刑法定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二、唐朝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3、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xxxx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xx》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 《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xxxx。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xx、父母者。 (2)xx,父母在,xx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 xx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 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 ○1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 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 ○2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唐代)入重(宋代)推向极致, 真正形成封建社会落后的苛刑峻罚形态; (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和特点: 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1.“轻其轻罪”:明代相较于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 遍加重; 3.原因:○1在理学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有关于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 能够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 抗情绪; ○2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眼中动摇、冲击着封建转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 (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 1.严惩管理失职、渎职的行为; 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 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以示戒; 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三)刑罚残酷: 1.充军; 2.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 3.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 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明代推行文字狱的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 了巩固政权,除了以严刑峻法重惩各种犯罪外,还力图施用高压手段,加 强思想文化专制,禁锢人民的思想; 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二)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 1.茶法; 2.盐法; 3.商税法: 1)关税; 2)市税; 3)舶税; (三)民事立法的发展: 1.关于土地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行使基本分为三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 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 2.关于租佃关系; 3.关于婚姻、继承关系:爵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最新资料推荐------------------------------------------------------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它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唐初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 唐太宗即位后也明确指出: 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主要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 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因此,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 92 条,改重为轻的条款不可胜纪①,使《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大为宽简。 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 1/ 3
唐太宗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即立法必须划一。 唐初立法还强调法令不可数变,即要求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朝法律形式由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六种变为律、令、格、式、典五种。 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1.律。 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 2.令。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 唐代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永式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 1.《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 53 条新格,制成
第十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大明律》 答:《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明大诰》(南师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 答:《明大诰》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诰》之制,决定编纂《明大诰》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诰》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诰》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实际上被废除。
3.《明会典》 答:《明会典》又称《大明会典》,是明朝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会典。其于明孝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在编纂上采用了“官领其属”,“事归其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4.(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5.“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答:“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是明代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轻其轻罪”的原则,即在涉及“礼典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方面,比较唐律,明律处罚较轻。“重其重罪”的原则,即明律和唐律相比较,在某些事项上如果唐律处罚严厉,那么《大明律》则规定得更加残酷,这些事项主要是涉及盗贼及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这是明代统治者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适用刑法原则上作了重大的调整。 6.奸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