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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培训大纲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培训大纲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培训大纲

《行政诉讼法》培训大纲

第一章总则

【了解】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第1条)、诉讼权利(第2条)。

【掌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3条-第10条。

第二章受案范围

【了解】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第12条)

【掌握】应当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围: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第11条)

第三章管辖

【了解】级别管辖(第13条-第16条);一般地域管辖(第17条);特殊地域管辖(第18条、第19条)。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了解】行政诉讼原告(第24条)、行政诉讼被告(第25条)

第五章证据

【了解】证据的种类(第31条)

【掌握】举证责任及证据有关规定:被告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举证限制、原告需举证事项、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及认定(第32条、33条、34条)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了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第37条)

【掌握】起诉期间:直接起诉期间;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诉讼期间的延长(第38条、39条、40条),起诉条件:被告不适格时的处理;申请撤诉及撤诉后重新起诉的处理(第41条、第51条)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掌握】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审案的依据、规章的适用、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引用(第52条、第53条),审理期限:一审和二审期限(第57条、第60条)。上诉期限(第58条)。一审判决种类:维持判决、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变更(第54条)

第八章执行

【了解】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65条)

【掌握】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期限;执行管辖;先予执行;不予执行的规定(第44条、第66条)

《行政复议法》培训大纲

第一章总则

【了解】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第1条)、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行政复议机构的概念及职责(第3条)。

【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第4条-第5条)。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范围

【了解】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第8条)

【掌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第6条);可以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第7条)以及《复议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

【了解】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第11条);行政复议的管辖(第12、13、14、15条)。【掌握】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第9条)、行政复议参加人(第10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第16条、第30条)

第四章行政复议的受理

【了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和处理((第15条、17条、18条),上级机关对申请复议权利的救济(第20条)。

【掌握】复议期间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第21条)。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了解】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第22条),行政复议的中止(第26条),申请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依据审查的处理(第26条、第27条、第7条)。。

【掌握】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23条、第24条)。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第28条、第29条)。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和执行(第32条、33条)。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

【7A版】2018行政执法考试培训课件-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 第一章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认识 概念 行政:由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 复:重新、再次 议:议决,审议并决定 特点 裁决纠纷 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 具有较强的程序性 优势 对当事人而言,比较经济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行政机关而言,获得了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又一次机会,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对法院而言,减轻诉讼负担 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复议后可以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7条);(修法后第44条)。 1990年国务院发布实施《行政复议条例》。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 20XX年国务院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XX年只是对复议法的第30条进行了修正,将“征用”改为“征收”,其余内容并未有所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与行政复议法的关系 从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具体制度上存在的问题,20XX年推出实施条例目的在于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性性。 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法》第3、7、9、14、15、18、20、23、28、29、30、33、37条进行了解释。 实施条例中的具体内容包括完善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方式、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与程序、专章规定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新行诉法第44条,第45条:两个月的复议期限,然后在15日内起诉;逾两个月的期不作决定的,逾期之日起15日内起诉。 问题: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既然在程序上有这种连接性,那么,两者究竟有何相同或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似之处 行政——都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 范围——受理案件的范围也大体相当 程序——都具有相当的程序性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受理机关不同 可否一并针对抽象行为不同,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基本一致 裁决权限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 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制度的影响 第26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无论何种情形,复议机关都要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行政应诉案件大幅增加 一组数字:以山东省为例,2第一章5年办理行政应诉案件13546件,比2第一章4年增加了5696件,同比增长72.6%。 出庭应诉工作压力增加,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焦点 一段体验:“应诉人员既经历过一天内开7个庭的紧张节奏,也经历过5天内奔波于4个城市的紧张行程。” 第二章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的现状 行政复议的现状与问题之一

1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1431712 课程英文名称: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课程总学时:48 讲课:48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06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全国法学专业本科教学14门核心课之一。本课程将全面系统阐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通过本教程的学习,让学生能正确分析行政机关的权力与相对人的权利两者关系,从法律角度认识并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从而深入理解“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两者的内涵,培养学生运用本课程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 2.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 3.具有运用该法保护自身权利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能力。 4.了解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掌握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行政诉讼等基本问题。 2.基本理论和方法:全面理解掌握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及其分类、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救济的标准与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基础知识。重点了解行政组织制度、行政行为组成、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救济、行政诉讼等基本制度。 3.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在系统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专业方面知识的同时,更好地把握现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要旨,并能学以致用,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实施说明 教学方法: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授课,注意引导学生讨论问题、分析问题,加强与学生互动;配合课堂教学布置课外练习。设计自测题,要求每位学生在本学期以标准的论文格式练习写作一篇小论文,作为平时成绩予以考评;实践教学,在实习周组织学生到校外法院旁听庭审,并在校内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加强课外复习指导,注重对预习的要求和检查,培养学生自学习惯和自学能力。注意向学生推荐各类课外书籍。 教学手段:有选择地使用CAI多媒体课件,对于教学中的难点和重点主要采用理论阐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帮助学生理解和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问题。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是法学专业必修主干课,其综合性和实践性很强。学生要学好这门课程,必须具备较好的宪法、法理学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因此,宪法、法理学是本课程的先导课程。 (五) 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本科72课时)教学大纲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1、课程代码:LA315 2、课程名称(中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课程名称(英文):Unfair Competition Law 3、学时/学分:36学时/2学分 4、先修课程:民法原理、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 5、面向对象:知识产权法本科 6、开课院(系)、教研室:法学院 7、教材、教学参考书: 教材:《竞争法教程》邵建东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主要教学参考书:《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叶必丰、徐晨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其他主要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课程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属于知识产权法学本科教育的必修课程之一。本课程由竞争法理论和制度(6学时)与各种不正当行为(30学时)两个部分组成组成,是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堂学习,使学生了解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内容,掌握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技术方法,进而提高法学整体的分析和研究能力。 三、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学内容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对不同的内容有不同的教学要求。具体教学内容如下(括号中的数字为供参考的学时要求)。 第一章竞争法总论(2) 1.竞争法的产生及其原因 2.竞争法的发展及趋势 3.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4.竞争法的地位与作用 5.我国竞争法的产生与现状 要求:理解竞争和竞争法的概念,了解竞争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掌 握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内容。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论(2)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新行政诉讼法(耿靖)

行政诉讼法 一、判断题 (一)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难题】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难题】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难题】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23、【难题】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4、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无权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 26、【难题】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无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27、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可改由原告进行举证。(×) 28、根据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即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9、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在公正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向被告调取其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30、【难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讲王贵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 目次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诉讼要件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本案审理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裁判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 特征:基本内容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1. 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 2. 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3. 保障私人合法权益免遭侵犯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1989 / 2014修改)

二、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查的是行政行为而非行政立法 -审查的是合法性问题而非合理性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王汉斌的草案说明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诉讼要件 起诉条件§49 受案范围(什么行为可诉) 原告适格(谁能告可诉的行为)

被告适格(告谁) 管辖(由谁来审理行政争议) 起诉期限§45~48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的主管范围) (一)受理的行政案件 1. 法律规定 总体规定§2 正面列举§12(1)<1~12> (2)[引用性法条] 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2. 司法解释和判例确定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 国家行为 §13(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000年司法解释§2:主体、名义、行为 2. 行政立法 行政诉讼法§13(2) 2000年司法解释§3 3.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诉讼法§13(3) 2000年司法解释§4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前提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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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

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 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权的方式: 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新 调整方式新 法源形式新 调整范围的“八新”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英文名称:The Administrative Law 课程编号:C07 二、总学时:54学时 三、学分:3学分 四、课程简介:介绍公共行政运行所依据的法律基础,依据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脉络,逐次阐述行政法学与公共行政的关系演进,重点结合案例讨论与公共管理实践关系密切的行政法理论及其法律制度建设。 五、教材 毛昭晖:《公共行政的法律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六、教学目的:使学生能基本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知识,并提高其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七、教学方法:比较分析西方现代行政法学理论;把理论与我国公共管理实践和当代法律制度建设相结合;把规范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八、考试方式:按照《山东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闭卷考试,百分制,60分为通过。课程总成绩(满分100分)由试卷卷面考试成绩、出勤与课堂互动参与成绩、作业成绩等三部分组成。其中试卷卷面成绩、出勤与课堂互动参与成绩、作业成绩分别占该课总成绩的70%、20%、10%。其中,试卷按70分(满分)命题,试卷卷面成绩、出勤与课堂互动参与成绩、作业成绩及课程总成绩均由任课教师评定。 九、考试所用时间:120分钟。 十、授课计划: 第一章公共行政的法律逻辑(3学时) 第一节公共行政的法治观 一、公共行政与法治 二、法治的渊源 三、人治、德治与法治 四、公共行政的法治观 第二节公共行政的法律控制模式 一、三种不同的行政法观念及其行政程序观点 二、三种观念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公法与私法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二、关于私法 三、关于公法 四、公法与私法的社会化 复习题 1、人治、德治与法治是什么关系 2、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别何在 第二章公共行政的法律原则(2学时) 第一节公共行政的法律原则概论 一、公共行政法律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公共行政法律基本原则的作用 第二节有限权力原则 第三节正当程序原则 第四节责任行政原则 第五节信赖保护原则 第六节比例原则 复习题 1、请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当前的法律原则应用现状3、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第三章公共行政的法律关系(2学时) 第一节公共行政的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公共行政主体概述 一、公共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性 二、行政国家与政府失败 三、行政分权及类行政组织的发展 四、公共行政主体的多元化 第三节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人民政府 二、地方人民政府 三、中央与地方关系 第四节其他公共行政主体 一、其他公共行政主体的特征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 1月1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读书笔记

行政诉讼法读书笔记

行政诉讼法读书笔记 【篇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在将近5个月的学习后,我们的课程《行政法》在期末考试的靠近中告一段落。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系统地学习了《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学习了有关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为了让我们更好的掌握《行政法》方面的知识以及对一学期所学进行巩固,所以让我们读关于《行政法》方面的书籍,并写读后感。所以在当当网上找相关教材,一本教材映入眼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与图表》。选这本教材的的考虑是,关于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比较多而且杂,学习起来比较枯燥且费力,案例,可以与知识点、现实紧密结合,看书中所学如何应用到实际中;图表,可以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的表现出来。这样,学习《行政法》就不会那么枯燥,提高自己的学习积极性。 本书简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与图表》,主编:沈福俊;副主编:周卫昕、曾刚;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这套教材是由华东政法大学负责编撰,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并得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法学教育高地项目课程建设经费的资助。这本书是按照相关法律的编排体例,选取近年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集成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知识和案例并加以评释和注解,同时配以生动而简明的知识、法律图表,系统而全面地讲述和分析了法学核心主干课程的教学体系中的知识精粹,是一套以案例与图表形式教授法学知识的创新型教材。 本书特色

(1)案例崭新而典型。本书选取的案例重点突出、繁简适当,与知识点结合紧密。使我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有关知识的重点、难点,同时又体现出较强的时效性。 (2) 分析深入而精到。本书在以案例阐明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时,强调深入剖析立法意图和法律关系,以案例指导教学,加深知识印象,重在法律思维的培养。 (3)图表清晰而全面。图表是对既有法律与法理的科学分类与整理,并加以系统分解,使之条理化、清晰化、简要化,能起到加深理解和帮助记忆的作用。 (4)引据权威而翔实。本书所涉法律条文均引自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及 司法解释,理论阐述均以学界通说为准,所选案例均为立法、司法实例。 读书有感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若想了解行政法就必须先了解行政。行政法上所涉及的行政活动专指行政中的公共行政,并不涉及所有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形态。所以,我们把行政定义为“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若想了解行政执法活动的特性就必须了解行政的特征: (1)行政的公益性 行政的公益性是其区别于私人活动的主要特征。在私人日常活动中,活动主体的行为只要不与法律的强制规定相违背,就可以为其个人利益展开相应的活动。而行政则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 (2)行政的持续性和主动性 行政的持续性是针对其与立法之间的区别而言的。立法是制定一般性法律的活动,法律一旦制定完成,立法活动即告结束。而行政由于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进展历程 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 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 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 意见》(法发〔2009〕54号) 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张正钊、胡锦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一编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一)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观点 1.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没有必然联系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 2.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有必然联系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 (二)行政的含义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三)行政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 2.执行性 3.法律性 3 4.国家强制性 (四)行政的类型 二、行政法 (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4.行政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 5.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6.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 (二)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点 1.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于分类 一、行政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规章 (七)条约和协定 二、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 第三节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三)从与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 二、行政法的作用 (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与实施的法律原则或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律性(二)特殊性(三)普遍性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e Law 课程代码:2DA3A0090 学分:3分 总学时:54学时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容; (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容 第一章概述(2学时)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 一、司法公正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控审分离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范文_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范文_心得体会 一、行政法治的内涵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 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 二、行政控权依法治国 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体现依法治国实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权作为其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点。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 2、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形象,执法的好坏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开发的成功与否。守法、护法又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加了,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民救济原则。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起引导、桥梁作用。 分享知识,欢迎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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