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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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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

作者:康浩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1期

摘要人权自产生以来便受到极大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权开始受到法律保护。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源自于民法,然而民法基本法的性质决定了其保护力度上比不上根本法宪法,也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从民法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是加强对公民环境权保障的必要途径,也是公民环境权发展的方向所在。本文旨在分析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由民法层面到宪法层面的必要性,呼吁国家把公民环境权明确纳入宪法保护范围。

关键词人权环境权民法保护宪法保护

作者简介:康浩,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9d8019127.html,ki.1009-0592.2016.11.072

联合国人权与和平委员会前主任卡莱尔·瓦萨克首先提出了三代人权划分的基本理论,他把英法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所产生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归纳为第一代人权,基本特征是尊重人类的自由性的权利,强调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不干预;第二代人权产生与19世纪末20年代初社会主义运动之后,产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其基本特征是公民的积极性权利,由国家进行积极地干预和保障;第三代人权的产生与发展则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有密切关系,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人类共同遗产继承权等基本权利,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性质的人权或社会连带性权利,即反映整个人类基本权利,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权利。当然现在也有学者提出了四代人权理论,把和谐权称为第四代人权,认为和谐权是超越前三代人权的开创性权利,是对传统三代人权的整合与升华。环境权属于第三代人权,是属于全人类共同拥有的权利,应当受到全世界人民的尊

重和保护。

一、公民环境权的概述

公民环境权是特定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的基本权利,是当今时代国家和社会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的权利。环境权是人类所应当普遍享有的权利,而具体到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个体而言,公民环境权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和保护,由国家基本法律甚至宪法加以规定和保护。

关于环境权的性质问题,是学界讨论的重大问题,学者间的争议很大。代表性观点主要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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