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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审计评估管理制度

供应商审计评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组织机构及相关派驻人员和员工等自然人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接受内部审计师协会及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设置方案为:设立审计监察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

专业知识、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董事会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二)公司向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建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建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3)基建工程(包括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其他专项工程等)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合法、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4)管理和核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有真实、合法、有效性;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情况;

(6)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分公司中的其他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7)经济合同、契约的订立及执行情况;

(8)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二)公司向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有关员工: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

3、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三)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分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环节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公司的投资、基建(包括公路养护工程、其他专项工程)预决算、财务决算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进行审签。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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