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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天津许云鹤、小悦悦等社会热点事件简介

南京彭宇、天津许云鹤、小悦悦等社会热点事件简介
南京彭宇、天津许云鹤、小悦悦等社会热点事件简介

南京彭宇案事件起因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南京市83路公交车水西门广场站,两辆83路车前后进站,南京市民彭宇在第一辆车上,车进站后,后门打开,他第一个走出车门。66岁的老人徐寿兰拎着保温瓶,赶去搭乘第二辆83路车,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辆车的后门附近位置跌倒。

徐寿兰如何跌倒,她与彭宇是否发生相撞,没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确凿见证。此案唯一的目击证人陈老先生在案发时也参与了部分救助,据称当时他也没有看到徐老太当时如何倒地,在他看到彭宇上前帮忙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彭宇将徐寿兰扶起送往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诊断结果出来后,徐徐寿兰向彭宇索赔医疗费,遭到拒绝,并在各种调解失败后,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这一案件也被网友称为南京彭宇案。

案件审理

一审

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这场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3次庭审,分别在2007年的4月、6月和7月。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二审

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一名工作人员向媒体确认,彭宇已于9月1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彭宇案的判决结果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网友认为该判决使“社会无疑将变得更冷漠、人与人之间将变得更互不信任”。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持有“不敢扶”、“扶不起”摔倒老人的观点。不少评论认为,正是“彭宇案”,造成路人“见死不救”现状,甚至有网友评价说,“彭宇案”令中国社会道德水平倒退50年。

人民网四川视窗则认为,彭宇被判败诉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提醒“活雷锋”在见义勇为时要保护自己。

华商报报道则质疑彭宇与其证人的说辞,提出“不被道德的热情蒙蔽了我们的双眼”。

腾讯新闻评论说“所以,彭宇案中只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或者说,在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谈论道德问题是非常危险的。”

网易新闻称,“大部分网友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对他充满了同情。”

南方周末发表的杨支柱文章则质疑判决书中判定原告无责任没有依据,引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因此也有悖常理。

类似案件

在彭宇案发后,又发生了反响较大的类似案件如下:

2009年8月8日晚上,贵州省都匀市民彭女士驾车路过夜市摊,因堵车而停车时扶起了一位摔倒在路边的老太,结果老太刚缓过气来,一下子冲上去抱住彭女士轿车的后视镜,坚称是彭女士撞的她。幸而,最终通过媒体的帮助,寻找到了证明彭女士无辜的目击证人。

2010年12月16日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78岁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老人面朝下溘然逝。

2011年7月15日,广东省肇庆市青年阿华在扶起倒地的70多岁阿婆却遭诬陷,在警方提出要调监控录像后,老人和家属主动澄清,自己摔倒与阿华无关。

殷红彬案

2011年8月27日,江苏省如皋市南通汽运集团飞鹤快客公司司机殷红彬在驾驶途中,看到一名年迈的老人摔倒在张黄立交桥上(高速公路),他将车停稳后,下车将老人扶起。将老太扶起后交由路过村民送医。老太石某随后指认殷红彬是肇事者,其子随即报警。好在车内有监控录像,将殷红彬整个救人过程记录了下来,车上乘客也证实殷红彬是救人而非肇事逃逸。事情经中央电视台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石某及其子在电视节目播出后突然改口,承认司机殷红彬是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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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6日,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指南提出,如老人意识清楚,救助者应询问老年人跌倒情况及对跌倒过程是否有记忆;如不能记起,可能为晕厥或脑血管意外,应立即护送老人到医院或打急救电话

天津许云鹤案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

据许云鹤回忆,当时王老太横过半条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地。“就在我的眼前,看着就疼!”许云鹤表示,怕老太出危险,当时他立即停下车,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就在这时,王老太拿起电话,说了一句让许云鹤从头凉到脚的话,“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

然而,王老太却有着另一番说法。王老太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

一审被判罚10万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王老太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这份民事判决书上,法院并无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人。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人民医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天津许云鹤案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所以也还没有许云鹤案判决书,此案还在等待法院审理,二审也不了了之。

事件评论

该案在许多方面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惊人相似,首先是“案发瞬间无法还原、双方举证均不充分”。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10万元后,舆论和网友几乎一边倒地倾向许云鹤,而民间也再次引发有关社会公德的大讨论。

此案到底是撞人还是助人,连法院都没有明确的说法。但大部分网民将其等同于“彭宇案”,进一步渲染了“做好事反被讹诈”现象,不利于和谐社会和诚信社会的建设。

专家认为,从“彭宇案”到“许云鹤案”,类似案件之所以被热烈讨论,归根结底是案件涉及人性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善与恶,触碰着人们对于“助人为乐”的情感底线,拷问社会诚信和道德。

小悦悦案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零时32分,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

网友评论

我们都要请求宽恕

在众网友的评论当中,网友们愤怒于肇事司机的残忍,几近于“故意杀人”,但更激起网友愤怒和反思的还是路人的冷漠。

“在小悦悦事件中,或许你可以愤怒声讨,甚至人肉冷血路人,但当你挥舞道德大棒的时候,底气是否真的很足?”网友“恋恋红尘”指出。

网友“冻结”发表评论说:面对身在街上孤独无助、病床上命悬一线的小悦悦,我们仅有道德的谴责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救赎,在某种意义上说,我们都是“有罪”的,都要请求宽恕。

网友“马小山”不乏尖锐地指出:扪心自问,在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扭曲的价值导向譬如金钱至上、为了成功甚至可以不择手段等等,导致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异化。而一些本应该坚守、珍视和传承的传统价值、道德观念,却在急速丢失。

专家评论

18 名路人冷漠走过而不对女童施救,遭到一致声讨。救与不救,发人深省。而见死不救是否量刑、见义勇为是否立法,也引发热议。

“此前有法官判决搀扶老人过马路的大学生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当时就有人预言:以后谁还会再去搀扶受伤的路人?”律师拜金良一针见血说,最近一再发生路人受伤、倒地无人搀扶事件,就是这种预言的真实表现。但也有评论认为,“彭宇案”确实起到了一个标杆性的负面效应,让很多场合下一些本想伸出援手者退缩,但如果把所有冷血的举动及其意识深处“不要惹事”的心理暗示,均归咎于一个糊涂法官的判例,无疑夸大了个案的影响力。

知名时评员司马春秋表示,小悦悦事件中,18个路人其实并不值得批判。“这么多人都这样,恰恰说明这是一个社会现状。把板子打在这18 个人身上,会掩盖对这件事更深入的反思。”司马春秋直指,此类事件根源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要杜绝这类事,关键在于从政府层面给予保障,“交强险里有一项,是交通救助基金,但一直没有很好地启用。”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哲文所所长曾德雄博士则认为,根源在于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的精神。知名律师朱永平提出,像见义勇为、见死不救等“道德立法”,都需要谨慎:“除了警察、医生有法定的义务救人,别的人都不算救护义务的特定主体。见死不救入罪现在还不成熟,可能会扩大打击面,得不到实际执行。”

如何应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多瑞科舆情

如何应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多瑞科舆情如何应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 网络舆情是公众意愿在网络上的延伸。迫切需要在网络舆情研判不突发事件应急舆论引导之间建立无缝隙、灵敏、高效的切换不对接机制。必须在主导、引导、疏导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斱面改进工作斱法,高度重规提升领导干部网络舆情引导能力建设。所谓网络舆情,是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戒不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它具有自由性不可控性、互劢性不即时性、丰富性不多元性、隐匿性不外显性、情绪化不非理性、个性化不群体极性化等特点。网络舆情对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构成了现实挑戓。 加强基于网络舆情研判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政府应搭建网络媒体环境下信息自由传播的平台,以自由传播为原则,限制传播为例外,实现利益相关群体间的信息互劢和交流沟通,从而促进共识意见的达成,帮劣化解危机。 第一,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建设,搭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传播平台,使网络媒体更好地服务于突发事件信息公开。以应急管理政务内网、应急管理政务外网、应急管理公众服务网及电子信息资源库为基本架构,基本形成应急管理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的应急管理系统,完善电子政务内部和外部的办公环境。 第二,及时公开突发事件信息,减少信息沟通环节和信息噪音。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利用网络新闻、电子公告、网络论坛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事件的最新、最真实的消息,以此占据舆论的制高点,对公众进行正确引导。同时遏制谣言存在的空间,帮劣公众正确认识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及其危害程度,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仸度。

第三,提高政府善用网络新媒体的技能,避免“瓦釜效应”。各级政府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媒体的特点和觃律,主劢接近和善用新媒体,借劣舆情监控系统多瑞科舆情数据分析站 主劢观察网络舆情和民意的变化,加强运用新媒体管理危机的能力。同时,应充分警惕它可能造成的“瓦釜效应”。所谓“朝议无黄钟,遂使街谈尽瓦釜”,即在缺乏富有意义的重大议程时,由于商业利益驱使戒某些不良趣味的诱因,一些卑微、琐细的议题可能造成巨大影响,最终导致大众轻信盲从和广泛传播。应该建立和完善网民丼报受理制度、网络新闻信息公众评议制度,对网络新媒体传播加以监督。充分发挥微博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功能微博的出现,使得个人成为信息发布不社交网络的个体终端,微博的传播衍生出裂变性、主劢性、即时性的特征。微博开辟了政府发布信息的新通道。近年来,政府开设微博已蔚然成风,网络新闻发布会和网络新闻发言人也遍地开花,微博成为应急舆论引导的一线阵地。政府要善用微博,不时俱进,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信息沟通系统,重规微博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功能建设。 图:《多瑞科舆情数据分析站2.0系统》

对小悦悦事件的看法

对小悦悦事件的看法 悦悦去世,是否能唤起人们对城市冷漠的关注,尚属未知之数,因为人们对冷漠的原因没有充分的认识。 小悦悦事件反应了当今社会对他人普遍冷漠的心理,2岁的小女孩竟然没有人出手相助,我们心里在对这个女孩感到可惜的同时,也在批评那18个冷漠的路人,可是自己又没有好好问过自己,如果你是当时的目击者,你又会不会出手相助呢?是不是也是想着,总归会有好人替自己救那个女孩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不救人是犯法的行为,什么道德不道德也就没有考虑过,这种只考虑自身不顾他人的心理是很可怕的,若长期以往下去,定是失道者寡助。 不过说实话,一切都是我们自己害的,怨不了别人。前段时间“彭宇”一案就可说明,好人不好做啊!一个老太婆不小心摔了,好人的彭宇去扶她,送了她去医院,还帮她掂了药费,但是老太婆知道自己摔断脚了,要好几万药费,就讹人,把人家告上法庭,法院居然是这样判的“人不是你撞的,你完全没必要扶她”,结果呢,好人就这样被讹了好几万。 但是,若是那18个路人都像第19位路人陈贤妹一样,将小悦悦救起,那还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么?很可能不会。如果第1位路人救起了小悦悦,那么也不会有第二辆卡车从她身上压过。小悦悦的生命被18名路人忽略了387秒,在这段时间里,小悦悦不懂什么叫做“冷漠”,不懂什么叫做“爱心”,也不懂怎样珍惜自己的生命。小悦悦的生命在还没有正式开始的时候就已最痛苦的方式结束了。 思品课上,不是有一课是讲关爱生命的么?这关爱生命并不只是关爱自己的生命,同时也要关爱别人的生命。如果那18个路人也懂得关爱别人的生命,那么就不会再有悲剧发生。在别人有难的时候伸出援手,这不也是关爱生命么?试问:如果是当时是你碰到了小悦悦,你会像那18位路人一样视而不见么?你会想…总会有人去救那个女孩么??在我们批评那18位冷漠的路人时,同时也要自我反省,如果是我,那我该怎么做?。对于这次事件,我有以下几点看法:第一,加强对公民的道德素质教育。尊老爱幼和助人为乐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继续弘扬这种好的传统,给未来的一代做好榜样。社会上以前是出现过一些有损感情的事情,如钓鱼执法、搀扶老人反被告的一些现象,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如果大家都这么想,那以后将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第二、加强普法意识宣传。当前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上投入了巨大精力,但还得继续努力,加强普法的力度与广度,尤其是要加大在基层的普法力度,让广大底层人民也能够学法,懂法和用法,假设那位撞人的司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那么他就应该不会逃逸,而是想办法如何救人,承担起该负的责任。 第三,加强制度的完善。当记者采访者为撞人的司机时,司机说了这样的一席话:“假如这个小孩没被撞死的话,有可能在治疗上回花掉自己几十万,而撞死了几万就可以了。”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制度设计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相关部门应该找出制度的漏洞,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我想他们就不会有这种愚蠢的想法了。 如今,只望肇事司机得到应有的惩罚,希望类似小悦悦事件不再发生。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案例简介: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 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但是我们从“彭宇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与道德之前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他们之间不同的评判标准,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因此在某些领域上道德和法律也会出现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本案,舆论普遍认为彭宇乐于助人是一种值得人们称赞的行为,从道德上讲是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的,但

对“彭宇案”判决书的认识

对“彭宇案”的认识 政师0811 0820601138 姜慧 “彭宇案”受到了极大关注,尤其是在南京地区,网络、广电和纸媒体,都在挖掘这个事件背后的新闻价值。究其根源,新闻媒体看中的是“好人无好报”这一新闻点,而普通网友却在关注“社会正义”“道德与良知”以及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疑似作假证行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彭宇负有责任,须承担40%被法院认可的医疗、鉴定等费用,也就是45876.36元。这是整个事件被关注的风暴眼之一。救了人还要认赔四万多,对此,很多支持彭宇的旁听人与关注者不能理解。 按照法官的判定,这个案件的焦点显然是“责任”和“动机”——彭宇到底是撞了老人然后伪装是见义勇为,还是原告徐寿兰老人昧着良心,一口咬定彭是责任人,好让高额医药费有人承担?作为旁人,我认为“彭宇案”它的现实意义在于: 第一,国家公务员(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公然作伪证,这是对法律、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讽刺,当然,也一定有伤害,必然影响了法院判决结果被公众认可的程度,而涉嫌伪证却未受法律追究责任,这显然有悖法律公平精神,也不利于法律法规在公众层面的推行; 第二,与本案无关的旁听人、关注者的反应相当重要,如果说自始至终没有被法院注意,似乎不太可能,但法院判决显然未受此干扰(或者说未采纳意见),却采用违背常规的被告举证、举证倒置原则,判决书中大量出现的“可能”“推理”等概念或意图模糊的词语基本反映出法庭作出判断的依据,这一点,更加佐证了质疑案件审判是否公平的旁人的观点; 第三,被告声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却遭人诬赖,这从情感角度本身就已占据主动地位,因此,如果说,即使被告撒谎,不明原由的公众的情绪也依然有明显的指向,很多网友在网上感慨现在好人没好报,表示不再见义勇为、学雷锋,即是这一点的反映,法院作为必须依法办案的国家机关,不可以受主观左右,但政府有责任引导民众道德情操的发展,经济发展日益加快的今天,民众素质与公民道德的反方向发展,令人深思; 第四,律师(辩护人)的从业素质相当关键,从判决书来看,尽管被告败诉,但其辩护律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若干疑点或弱点的漠视令人心痛,我们知道,法律的判定以事实佐证为最大依据,即使,原告或被告一方事实违法、有违社会公德,但法庭都须尊重“证据”,这一案件的判定结果令大多数人不满意,而网民在网上不断举出事实或提出分析,也充分说明了辩护律师的无能,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样是法律的悲哀; 第五,网络媒体覆盖面的发达使得网民能够参与许多焦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甚至能够做出一些正面措施,比如前阶段的“山西黑砖窑非法用童工案”,网民的呼吁为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更多时候,主观认识上的理解使事实真相偏差巨大,甚至完全相反,进而衍变成网络暴力(此说法并不绝对针对“彭宇案事件”),因此,未来一段时间之后,网络上的声音必将成为政府和公众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正义的呼声需要重视,需要正确利用,而没有正确的引导,民众内心的一些狭隘心理或不正确看法亦将越来越壮大,届时,网络暴力一旦成为阻碍社会文明进步的“毒瘤”就难以根治,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预案与处置(通用)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预案与处置 近年来,因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不及时、不规范、不正确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也严重影响事件的公正处置和善后,给单位、社会和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为切实增强对突发事件的舆论应对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减少和消除舆情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巩固提升政府公信力,营造良好、积极的舆论环境和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类市场主体、政府机关都应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 一、预案建立范围和响应原则 一般预案适用于规范、指导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范围内发生的,已经或者知晓即将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传播,可能引起公众普遍关注,进而损害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形象或影响社会稳定且涉及突发事件的舆情处置工作。如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都应建立专项舆情应对预案。 响应原则是:舆情应对要坚持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协作配合、讲求方法的原则,迅速掌握动态,及时准确反应,保障公众安全,适度公开透明,尽力控制风险。 二、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舆情危机。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并设副组长1-2名,由分管对外宣传和重点领域的分管领导

担任。同时领导小组下设舆情应急处置办公室,成员由业务部门、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总体负责舆情危机处置工作;查清事件真相,确定事件性质;决定舆情危机处置各项具体措施;对事件处置进行评估、总结,提出对事件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牵头组织收集、汇总舆情信息并进行研判、分析和评估,及时向领导、相关部门、上级机关通报网上舆情;加强与当地宣传部门和相关媒体的联络,分析舆情信息发展的趋势,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处置建议;与新闻媒体沟通,如有媒体采访,由办公室统一协调,业务部门工作积极配合、协助;审核并统一发布以单位名义发布的调查信息;根据需要通报网 上评论引导信息,组织和协调针对性网上评论工作;组织开展舆情应对业务培训。对舆情危机及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展开相关调查,在最短时间内做出初步结论,对涉及舆情危机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能的舆情,快速开展调查(督查),做好源头化解工作;提出处置建议和发布的答复内容,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根据需要及时研究并提出引导口径,组织开展网上评论。 舆情监测员的职责:尽早发现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是有效处置和正确引导的关键,各单位应建立网络监测员队伍,配合做好媒体、论坛的网上巡查,发现舆论并在其他平台上或更大范围扩散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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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思考

彭宇案的思考

目录 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3) 1.1 彭宇案经过 (3) 1.2 类似案件 (3) 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3) 2 调查大众观点 (3) 2.1法律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 (4) 2.2 政府的观点令人失望 (4) 2.3 这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挑战 (4) 2.4 相信未来是充满希望的 (5) 3 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5) 3.1 党的形象 (5) 3.2 政府公信力 (5) 3.3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 (5) 3.3.1 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5) 3.3.2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5) 3.3.3 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6) 3.3.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6) 4 我对彭宇案的态度 (6) 4.1 对彭宇案的细致分析 (6) 4.2 怎样避免被敲诈 (7) 4.2.1提高警惕,及时报警 (7) 4.2.2当心以交通事故为由的敲诈 (8) 4.2.3 坚持就是胜利 (8) 4.2.4 坚持先验伤 (8) 5 激励机制 (8) 5.1根据激励因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8) 5.2借鉴发达国家的政府官员激励机制 (9)

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1.1 彭宇案经过 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以“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 1.2 类似案件 1996年,在呼和浩特,一位叫“呼格吉勒”的少年因为发现有一名女子被歼杀在公共厕所里而及时向警察报案,这一见义勇为的结果是,这位无辜少年居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起诉,后来被冤判有罪而以死刑被误杀,真凶2005年才被抓获。 2009年11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一名叫“周翠兰”的老太太,在卖豆浆路上检到1700元的现金,老太太拾金不昧,几经周折后找到失主。可是失主宣称,自己丢失的是8200元,少了6500元,他反而将老太太告上法庭,要求老太太赔偿另外的6500元。 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彭宇事件之后,媒体报道了多宗老年人摔倒后却无人敢于向前相救的事情,甚至出现了大量路人对于自高楼掉下的昏迷小孩视而不见,最终导致小孩流血身亡的人间惨剧。 2007年2月22日上午,南京一位75岁的老汉从公交车后门跌倒在地。然而,就在老汉爬不起来之际,跟在身后的乘客却只是看着。老汉顿时明白了什么意思,高喊“是我自己跌的”,大家这才上前施救。 2007年11月,一位七旬老太太摔倒在超市对面的人行道上,尽管马路上行人络绎不绝从她身边走过,可是前后五六分钟时间,始终没有一个人向老太太伸出援助之手。直到老太太的侄女赶到,找来三个熟人,老太太这才被扶回了家。 2008年2月16日,一位九旬老人瘫倒在解放南路人行道上。然而,20分钟内,过往行人无一敢上前搀扶,一位热心市民最后喊来七八名路人作“见证”后,才敢打电话报警。 当然除此之外,更为平常的是,这还引发了大量的假意被别人撞伤而索赔大量钱财的道德事件,使整个社会人心惶惶。 2 调查大众观点 调查对象:彭宇案的具体经过。 调查范围:政府、网民、记者 调查内容:大众对彭宇案的看法,归纳并整理得出自己的观点。 根据调查得到的观点分类:

舆情管理篇_第十八章 重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

舆情管理篇 第十八章重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 第一节重大突发事件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一、重大突发事件的概念与分类 根据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第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发生火灾、瓦斯爆炸、冒顶、透水、坍塌等安全生产事故;尾矿坍塌事故;公路铁路民航、航运等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第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暴力恐怖案件;爆炸案件;大规模群体性聚集事件;劫持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恶性刑事案件。 第五,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主要指在境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国公民和机构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本书所介绍的事件范畴,属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此外,国务院2011年公布的《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一般重大(Ⅲ级)等三级。 此外,还可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罕见性与不确定性的程度对其进行分类。 从罕见性的角度来说,有的重大突发事件的类型往往有一定的前兆,并因其发生的频率相对较多,而使得人们对这类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因此,对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可参照先前处置经验并遵循某种规律。而有的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间隔比较长,如十年不遇或百年不遇的事件等,或是由于社会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的变迁而突然爆发,而完全没有先例,因此很难提前预测、预警,一旦发生,往往令应对工作措手不及。显然,这两类事件的应对策略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从不确定性的角度来说,在网络舆情事件中,有一些事件由于影响因素少,因素之间的作用简单,事件的不确定性低;还有一些事件的影响因素多,因素之间作用复杂,事件的不确定高。事件的不确定性越高,可供选择的情景演变路线越多,预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就越难,也越难做出有效的决策对其加以控制;而事件的不确定性越低,事件发展的趋势就越明朗,也就更容易准确预测并对其加以有力控制。这两类事件的应对策略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因此,根据这两个维度,又可以把重大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佛山小悦悦事件

我们中国人怎么了 佛山小悦悦事件感想10月13日,广东佛山一个五金城里,两岁女孩小悦悦被一辆面包车撞倒、碾轧,接下来的几分钟,还有呼吸的小悦悦孤零零地躺在路边,18个路人先后经过,但都当没看见,而其间小悦悦又被一辆货车碾轧。这令人心寒的一幕,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小悦悦搬离街心、在高喊中惊动了小悦悦妈妈,才得以终止。21日零时32分,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 18个路人竟无一人相助,小悦悦所遭遇的同类冷漠与怜悯缺失,的确让所有的有血有肉的人感到汗颜。当我们身处生命险境时,当我们需要同类伸手相扶时,由于这种冷漠情绪的负面传导,我们都可能成为抖颤着无助双手的孤魂。 随着两岁小女孩被两车碾轧遭遇路人冷漠,广佛五金城被推上了舆论评点的风口浪尖。一时间,“佛山”成了“冰山”,佛山人成了冷漠的代名词。可是,冷静下来想一想,这真的只是佛山的问题吗?我想不是的。小悦悦事件只是碰巧发生在佛山,这不是佛山的道德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冷漠的缩影。 我们的经济发展了,文化水平提高了,道德却在滑波,于是就有了这18个路人的行为,这18个人不得不为整个论落的社会道德背书。一场球踢不好时可能是球员的责任,可是十场球踢不好时可能是教练的责任;同样,一件或几件不德的事情发生时可能是个体的责任,但成千上万件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时则可能是社会的责任。

助人为乐本是一种幸福,也是一种崇高的社会风尚,然而在当前的社会,助人为乐却要付出成本,甚至是高昂的成本或代价,那么人们为何要去助人为乐?一个捡垃圾阿姨的援手是这件事最好的注解,捡垃圾阿姨的人性光辉得到了充分的释放,可是我想每个人都有这人性的一面,只是这18个人或更多的人顾忌自己的拥有,而在这个道德滑坡的社会,这种顾忌阻挡了人性的光辉,而这位捡垃圾的阿姨已经一无所有,如果这第19个路人不是类似捡垃圾的阿姨的一无所有者,那么无动于衷路人也许会大于18个。我们需要思考的不是这18个的道德伦理观,而是我们自身,以及整个社会所呈现出来的风气面貌,到底是什么让我们可以不痛不痒的经历一次悲剧,甚至战胜自身的灵魂,不顾良知,事不关己? 或许,像很多人说的那样,南京彭宇案(2006年发生在南京路人扶起跌倒老太反被诬陷事件)的判决结果让路人不敢再去随便搭救陌生人,缺乏好人有好报的社会环境以及制度保障,是此类事件一再发生的根本原因。但这又何尝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国人自私怕事的思想劣根性呢 一个社会为了老人倒地该不该扶,激烈争论,已经让许多传统上被我们认作“蛮夷”或“腐朽”的国家的人,笑掉大牙,也让我们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到,致使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双方未能载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以下简称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成原告治疗费、护理费、禅机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存在三个焦点: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背后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只有正确地解决这三个问题,才能使本案得到公正的判决,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为此,围绕这三个焦点,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民警所作陈诉是否为证据?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首先,该陈述并不属于八种证据中的一种。其次,民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本案中民警所作陈诉是事发之后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与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并与案件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之后,可以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由于本案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丢失,谈话笔录未得到相关核对,不能产生效力。所以,民警所作陈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电子文档是否为诉讼法上的证据?

不能。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是对询问笔录的复制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基本原理,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由于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无法核实真实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是否为证人?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陈二春未能提供身份证等能证明其公民身份的证件,法院无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其所作陈诉不能生效。其次,当事人双方都无法证明陈二春当时身在现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诉其亲身感知的事实,由于无法证明陈二春亲历现场,其所作陈诉亦不能证明其真实性。 法官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论证? 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缺点,即不稳定性和多变性,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地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即法官对于证人证言须能达到“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同时,要将证人证言与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对比,只有形成合理真实的证据链条才能认定其效力。其次,要在合理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推定下,对证人证言做出审查、判断,去伪存真,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质量得以保证。 在实务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考虑。比如,对于未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的效力认定,不能一味采取消极的态度,法官可依据自由心证

小悦悦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小悦悦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摘要: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和群体社会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分支,任何社会群体事 件的发生都可以通过社会心理学的剖析,观察社会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隐含事物,明白社会事件的缘由、影响及应对措施。本文试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就“小悦悦事件”来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 关键字:社会心理学小悦悦事件从众心理从众效应责任分散社会抑制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辆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不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在网络上都引起轩然大波,甚至登上国外网站报刊的头条。 人们不禁思考着,是什么原因导致这18名路人的冷漠旁观,我们的人性何时变得这么无情,我们的社会为何如此残酷?当然,小悦悦事件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社会上道德缺失的现象,然而作为一件社会群体事件,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又该如何解释呢? 旁观者效应 旁观者效应是指在一个突发事件中,旁观者的数量会影响亲社会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即救助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与在场旁观人数成反比,旁观人数越多,救助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就越小。社会心理学实验表明,在无旁观者的情况下,助人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90%,许多人在场时,助人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降低。拉坦内和戴布斯和他们的145位同行在1479次乘电梯时“偶然”掉落硬币和铅笔,当电梯只有另外一个人的时候,有40%次得到那个人的帮助,而当电梯里有6个人的时候只有20%次得到帮助。 在“小悦悦事”件中,这十八个路人无疑也受到这样的社会心理学原因的影响,导致他们纷纷路过躺在地上奄奄一息的小悦悦的身边却纷纷熟视无睹,因而成为备受社会谴责的冷漠路人。而这样的现象在社会中的出现不乏此一例,在国外也有发生。如在闹市中老人摔倒无人出手相助而导致伤亡,美国的“吉诺维斯案件”等。 “榜样”力量的影响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助人的榜样对助人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拉布顿和坎贝尔曾发现,英国人通常是不愿献血的,但是,当看到其他人献血的时候,他们也会这样做。当然,在助人行为产生的过程中,好的榜样会引发助人行为,而坏得榜样同样也会抑制人们产生助人行为。在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前,早就有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讨论的产生,也同样有热心人因为帮助别人而被栽赃的事情发生。如郑州的大学生李凯强因为扶起老人而被判赔钱的事情,南京的“彭宇案”,这都让大众产生了迷茫,在助人与旁观中间徘徊,最终大家都选

从“彭宇案”看经验法则

从“彭宇案”看经验法则 "彭宇案"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适用以及诉讼和解、调解与裁判的选择等。从理论和司法政策视角来分析本案可以看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应当妥善认定法院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效力,法官应当以普通人的一般的社会认识为基准来运用经验法则,视听材料的证明效力要在考察其制作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法院应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来审理案件,而且不应当盲目采取调解和和解手段来解决诉争。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像南京徐某某诉彭宇侵权赔偿案(以下简称"彭宇案")这样能够引起社会如此强烈和广泛反响的可谓凤毛麟角。与更多涉及人权保障、涉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诉讼案件不同,一般情形下,在实体上,民事诉讼案件通常仅涉及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及与财产相关的身份关系,绝大多数情形属于"私"的范畴,不太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在程序上,案件的程序问题又因为人们普遍存在的轻程序意识而往往容易被忽视,不太会引起社会的关注。但"彭宇案"有所不同,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得其中所涉及的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被"放大"以后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并与司法中普遍存在和关注的问题联系起来,如司法体制、司法权威、法官裁量权、事实认定与司法公正、司法与传媒的关系问题等。"彭宇案"中还涉及"做好事"、"见义勇为"这样敏感的社会道德评价问题,而本案的一审裁判中对所谓"常理"的适用又似乎反映了审理法官对此类道德提倡的间接否定,因此深深地刺痛了人们的道德神经。由于这一结果恰好印证了当下人们对道德危机的判断——"好人无好报",从而引起了人们的共鸣,并借本案呐喊和呼吁。人们如此关注本案也反映了对司法、对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信任,是在发泄一种对司法和公权力的怨气。可以说"彭宇案"是在偶然之中成为"典型"的。 从网络信息看,社会舆论基本上是一边倒地倾向于被告彭宇一方,给予了彭宇更多的同情,各种媒体提出的质疑大多是对原告不利的。"彭宇案"虽然是一起民事案件,但却折射出许多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更广泛地思考。媒体对"彭宇案"的"放大",似乎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些麻烦,客观上会给司法机关的审理带来干扰,但这并非只是消极后果,"彭宇案"中的问题是我们在法治进程中,在规范诉讼程序中必然要遭遇的问题,无法予以回避。本文的目的不是探究"彭宇案"所涉及的宏观的、社会性的问题,而是探究本案所涉及的诸多程序问题,如证人证言、经验法则、视听资料、证明责任、二审和解等,"彭宇案"在这些问题上均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是民事诉讼制度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笔者相信,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本案的法官,也没有旁听本案的审理,笔者主要是依据一审判决书以及媒体所提供的一些信息提出问题,而非是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裁决,纯粹是诉讼法理上的学术性探讨。 二、本案与证人证言制度 本案作为一例典型的侵权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最重要的就是对侵权事实的认定,能否正确认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关系到裁判的公正性问题。然而,从媒体的反应来看,本案一审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被告彭宇是否撞了原告这一事实认定最有争议,这也是媒体对本案事实认定最有异议之处。原告的事实主张是,被告彭宇从车上下来后撞了原告,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则对此予以否认。对于原告的事实主张,法院认可了原告的儿子用手机拍摄的笔录资料。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是"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对此证据,彭宇予以否认。判决书中引述了被告的观

网络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网络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面来临,网络已经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重要载体之一。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及时监测、精确研判、有效引导、积极化解,对维护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网络舆情缺乏认识。二是网络舆情平台建设滞后。三是处理网络舆情的方法简单(封、堵、删)。四是网络舆情危机应对能力差。五是网络舆情应对技术不够“新”、队伍不够“专”、监管不够“灵”。六是网络舆情应对单打独斗,未形成合力。 二、舆情应对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领导,形成网络舆情应对合力。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彻底改变看待新媒体的传统思维方式,积极适应网络时代公开透明的舆论环境,建立健全常态化舆情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职责,配备所需的硬件设施;发挥各单位的作用,建立与宣传、公安、主流网络媒体的沟通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工作合力和良好局面,促进网络民间力量与政府力量的良性互动。

(二)完善机制,强化网络舆情体系建设。一是规范网络舆情监测,完善日常监测报告制度,要求相关部门把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二是强化舆情分析,把握舆情事件发展态势。要把握好网络舆情总体态势和发展趋势,掌握舆情发展的走势特点和规律,要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而正确预测舆情发展趋势。三是加强舆情研判,健全舆情研判会商制度。通过舆情会商会议,分析舆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可能引起负面反应的舆情做出预警,把舆情扩散态势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引导,完善网络舆情事件应对措施。建立网络舆情危机预案制度,把握舆情干预时机,提升舆情疏导技巧,化解舆情事件时间压力。在网络舆情潜伏期,及时表态,抢抓第一落脚点;发展期,要冷静面对,有效疏导;在舆情高涨期,要掌握主动,因势利导,引领话题;在舆情回落期,要防止舆情反弹,淡化支节。 (四)注重预防,加强网络舆论阵地建设。一是探索新媒体管理方式。强化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建设,抢占网上话语权,有效形成网络舆论阵地。二是提高新闻发布引导舆论能力。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引导机制和新闻发言人与媒体双向沟通机制,提高党委政府引导舆论的能力。三是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开创官民交流新模式,制度化回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演变与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8362675.html,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演变与对策研究 作者:徐崴威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年第16期 [摘要]本文从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演化研究出发,运用生命周期理论,将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分为形成期、发展期、高峰期、反复期、衰减期五个阶段,并分析参与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演变的事件要素、网民要素、媒介要素,运用沉默的螺旋理论、群体极化理论、意见领袖理论及蝴蝶效应分析各要素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各个阶段的表现及作用。通过案例分析和文献研究的方法,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客机失联事件为例,探究事件从突然发生至最后衰减的过程,结果显示,事件主体、网络媒体及网民对舆情的产生、发展、高涨和衰亡扮演着重要角色。 [关键词]突发事件;网络舆情;马航客机失联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6.128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6-0-02 1 研究背景 2014年初,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其显示,截至2013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在网民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人都是媒体、个个都有话筒”的时代到来。我国网民数量持续增加,网络使用的普及率逐年上升和网络媒体日益变革,这些客观因素都对网络舆情产生了更加深刻复杂,变幻莫测的影响。微博、论坛、网络评论等网络新媒体迅速兴起,网络舆情信息随时随地互动传播,庞大数量的中国网民已经不再满足于从网上获取信息,他们已成为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深度介入各种社会现象、问题和事件的孕育、发展、高涨和衰减过程中。在互联网时代,即使一件微小的热点事件,通过网络系统的放大,也能引起“蝴蝶效应”。 2014年3月8日凌晨0时41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客机(以下简称“马航客机”)MH370由吉隆坡起飞,预计当天6时30分抵达北京,客机载239名乘客,包括227名乘客(2名婴儿)、12名机组人员,其中包括中国乘客154名。3月8日凌晨1时20分,失联于马六甲海峡,随后在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该事件被称为“马航客机失联”事件,截至目前,马航客机MH370仍未找到。事件发生后,马航公司、媒体及网民在一定程度上对事故的反应影响着事件的发展进程和处理过程,因此对网络信息的迅速收集和即时处理分析,不仅有助于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制止谣言的扩散,还有助于应急管理部门掌握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发展、态势进展和民众心理的状况,并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危机的处理效果。 2 理论基础

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反思

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反思 两岁的广东女童小悦悦于10月13日在佛山被两辆汽车碾过,18名经过的路人对此视若无睹,最后由第19名路人抱起的事件,经由传统与网络媒体的传播后广为人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道德反思热潮。 事发至今已有2个多月的时间,小悦悦因伤重已于10月21日不治身亡。两名司机肇祸逃逸的不负责任行为,以及那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表现,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广大舆论的谴责,而见义勇为的拾荒阿姨受到表扬。这起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道德和良知的探讨,总体而言是件好事,但也有几个方面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首先,能否单凭此孤立事件就认为整体社会道德水平已经严重滑坡?相信并非如此,中国社会也不乏乐于助人也勇于助人的好人好事,但是相对于诸如“小悦悦事件”的负面新闻,并不能在大众传播上吸引眼球而获得轰动效应,因此较不为人知。不过,那18名路人的冷漠态度,也应该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当人们从“小悦悦事件”联系到自身经历过的类似事件,遂不免认为社会道德已经出现了危机。也就是说,此事虽然未必有普遍意义,但却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的。 其次,从此事发生后媒体上所出现的种种反思言论看,不少人认为媒体在报道五年前的“彭宇案”时,在导向方面出现了偏颇,片面渲染和夸大南京市民彭宇搀扶摔倒老太,反而被老太以撞倒自己为由控上法庭,因此造成今日民众普遍有“想救不敢救”的心理。姑且不论媒体是否该为此负起责任,“急公好义、济危抒难”终究是一种先人后己的高尚道德行为,倘若要先考虑到救人的成本与代价再来决定是否救人,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其三,还有一些反思言论主张立法奖励见义勇为者、惩罚见死不救者,持此观点者包括一些著名律师和学者。事实上,早在“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酝酿此事。表扬见义勇为者可以理解,毕竟这是善举,但是一旦与金钱挂钩,恐怕会引起更大的社会道德问题。 政府和全社会应该如何积极、公正的面对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一、有效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建立正确社会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喉舌”,是反映人民心声的重要渠道,发挥着“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作用。尤其是主流媒体对推动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是构成社会文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既是由媒体的政治责任所决定的,也是媒体的社会责任所要求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我国媒体来说可谓意义重大。小悦悦之死经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在人们指责人人冷漠、社会道德退步的同时,新闻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且看,这些年来,媒体上所宣传的是什么?从南京彭宇案到天津许云鹤案,大家看到的是如“东郭先生”一般热心帮助他人的下场,是数年的官司缠身、心力交瘁。近段时间,媒体报道的又尽是某老人摔倒没人敢搀扶,或者是要去搀扶的人还有找个路人做旁证……新闻媒体如用放大镜般把那些极个别的讹人事例拿出来赚取观众眼球、博取收视率,导致一些没有是非辨别能力的人也跟着盲目起哄,社会互信状况被负面案例不断蚕食,报道的多了,仿佛让人觉得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我相信,现实社会中每天都会有人跌倒,而且每天都在发生扶人的事件。但是为什么扶人的事件是没人报道?因为他不是一个新闻视点,因而他不会得到人们更多

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xx 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诉讼法学xx 欠0268 时隔五年之久的彭宇案,现如今提到这个话题还是会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与深刻思考。这份判决无形中的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影响,令我们不得不对当时判决的正确与否再次提出质疑。 xx 案案由: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 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 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经诊断老太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 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 万余元。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此案经过三次开庭。 2007年9月5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人民币45876.36 元。 然而我们大家都能从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中看出法院做此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但对于其论述理由的正确与否、合理与否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对于此判决我们认为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不能用,逻辑是否正确?二、法院的公平责任原则到底公平不公平? 一、首先我们讨论一下法官证据的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该判决书在证据的论证中存在以下几点逻辑错误: 1、法官提出的第一个主论证分析: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

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武断地确定需要甄别原告倒地的原因仅有“撞倒”、“绊倒”和“滑倒”等三种。在这里,如果不是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太少,就是他故意遗漏了其它可能的选项,犯下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从而很有可能遗漏真正引起原告倒地的原因。真实的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除了“撞倒”、“绊倒”和“滑倒”外,还有“吓倒”、“晕倒”等多种可能;即使是撞倒,既可能是被他人,也可能是被奔跑的狗撞倒,甚至可能是被穿行于人群的自行车撞倒,等等;即使是被他人撞倒,既可能是被下车的人撞倒,也可能是被车下的行人撞倒;即使是被下车的人撞倒,既可能是被第一个下车的人撞倒,也可能被第 N个(N> =2)下车的人撞倒。命题原告倒地的原因不是绊倒的”和命题原告倒地的原因不是滑倒的”不能由于“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就可以证明为真的,因为双方未陈述原告自己绊倒或滑倒和原告不是绊倒或滑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未陈述某事实并不代表该事实就不存在。但是,法官却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未陈述原告绊倒或滑倒就当作原告倒地不是自己绊倒或滑倒。这种错误就是逻辑学里典型的“诉诸无知”的逻辑错误。 2、法官提出的第二个主论证分析: “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在这里,法官在对证人陈二春的证人证言的认定中同样犯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法官认为: 陈二春没有看见原告倒地的过程,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所以,“当然也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不错,陈二春没有看见原告倒地的过程是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但也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没有相撞的可能性,同样也不能排除原告自己绊倒或滑倒的可能性。这就犯下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既然如此,就应该有“原告与被告相撞和“原告与被告没有相 撞”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如果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没有相撞”为假,就不能断定“原告与被告相撞”为真;否则,就将犯下“诉诸无知”。既然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没有相撞”为假,就不能将其当作为假;否则,就将犯下“预期理由”的逻辑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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