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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一目了

然!附深度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择其要点,解读如下:小编首先带你一图读懂万言《解释》的内容:赵秉志:略谈最新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刑法规范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法的重点之一,而合理调整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模式则是其中的一大亮点。鉴于1997年刑法典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规定单一的具体数额标准的种种弊端(如难以全面而适时地反映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刑法修正案(九)》实事求是地对此作了合理调整,将贪污受贿犯罪原来的单一依据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的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即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由轻到重的犯罪情况,相应

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并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了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刑法修正案(九)》所确定的“概括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必须由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具体

规定。“两高”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的

意见,制定通过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定了贪污受贿

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很好地贯彻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法精神暨司法公正、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的要求。二、关于数额标准的解读贪污受贿犯罪是贪利型的职务犯罪,犯罪数额是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基本决定因素。因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的设定,还是以犯罪数额为首要的模式,只是改“具体的数额模式”为“概括的数额模式”,以维护刑法立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并授权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动态地、科学合理地设置某一时期的具体数额标准。《解释》则将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贪污罪、受贿罪由轻到重三种罪状(即数额)及其对应的法定刑档次确定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

较大”,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解释》关于数额模式的规定即其所确定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其一,数额标准应采用什么模式规定?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考虑,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采用何种模式规定,大体上有三种模式选择:一是数额幅度模式。即由“两高”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幅度,同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当地犯罪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两高”备案。如“两高”对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具体数额确定即采用了此种模式。二是不同类型的地区数额分立模式。即由“两高”将全国各省区按其经济发展状况划分为三类或四类地区,并对几类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数额。以上两种模式可以说都是因地而异的数额标准,相比之下,第一种模式的差异是因省区而异,各省区自行确定数额;而第二种模式是不同类型地区间有所差异且其数额标准是

由“两高”具体确定的。这两种模式的优点是考虑了不同地区

经济发展状况对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

的不同影响;其主要弊端是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并给犯罪行为跨省区案件的指定管辖和定罪量刑带来困难。三是统一数额模式。即由“两高”以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贪

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这是《解释》所采取的模式。此种模式的优点,一是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性;二是对跨省区案件的定罪量刑采取统一标准,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其弊端是未能体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之差异。相比之下,可以说第三种模式的利大于弊,因为司法的统一与公正尤其是现代刑事司法的生命线。因此,对《解释》所采取的统一数额模式应予以肯定和支持,并且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检验和完善。其二,怎样确定贪污受贿犯罪的起刑点数额,即“数额较大”的标准应怎样掌握?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设置的起刑点是2000元,1997年刑法典将这一起刑点提高至5000元,《刑法修正案(九)》在

立法上取消此一起刑点具体数额的规定,而改为“数额较大”

的概括规定,并将“数额较大”的确定标准交由最高司法机关

以司法解释来明确。那么,对贪污受贿犯罪“数额较大”的标

准应怎样掌握?原来的5000元起刑点是应维持不变还是要

有所提高?若需要提高,其提高幅度应有多大?对此问题大

体上有三种主张:第一种观点主张5000元的起刑点不宜提高,甚至还应有所降低。认为这是严惩腐败犯罪的要求,是契合中央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反腐政策的,也是符合严厉反腐败的社会舆情和民众呼声的。第二种观点主张此一起刑点应适当提高,但不宜提得太高,比如可以将“数额较大”的起刑点提高至1万元。第三种观点主张对此起刑点即“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予以明显地提高,比如可以提高到3万元。《解释》采纳了上述第三种观点,将这一起刑点提高至3万元。笔者认为,《解释》此一规定是正确的抉择,因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绝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之规制一贯坚持质与量相统一的思想,并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来作为区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当前反腐败的大潮中,中央也旗帜鲜明地提出要把党纪政纪挺在刑事追究的前面,即对贪污受贿行为在定罪量刑之前,要有党纪政纪处分可以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再者,贪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一个变量,它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而相应地变化。自1997年刑法典规定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起刑点迄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而适用了近20年的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的起刑点却仍未变化,已严重不符合当初设定这一起刑点时所掌握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适当提高这一起刑点数额乃势在

必行,而且提高太小也不解决问题。据介绍,《解释》将此起刑点数额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至3万元,这也是符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予以刑事追诉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的。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历来是我国刑事法治所注意贯彻的重要理念。其三,怎样确定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解释》结合对既往司法实践的考察和相关立法精神,将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确定为满20万元,将其“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确定为满300万元。其主要考虑是要适当拉开不同量刑档次的级差,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区别对待。笔者认为,《解释》这一改动是正确的,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第二档次(对应现在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规定是5万元,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档次(对应现在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规定是10万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主要问题有二:一是在起刑点数额(即“数额较大”)过低的基础上,刑法中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设置也均过低,严重脱离当前经济社会背景下数额之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真实情况,导致罚过其罪,与配置的重刑显然不协调。二是数额与刑罚相对应的量刑区间狭窄,轻重罪刑之间缺乏科学合理的幅度和梯次之分。这不但表现在从第一档次起刑点的5000元(对应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到第二档次的5万元(对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再到第三档次的10万元(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之间总共仅有9.5万元的数额差距,而法定刑就从一年有期徒刑上升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导致数额差距空间较小而刑罚轻重差距过大;而且犯罪数额在5000元到10万元之间的,实践中的量刑也大体上是按照1万元判刑一年掌握,看似公平,实则显属轻罪重罚。其问题更突出地表现在第三档次(即10万元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刑关系上,在此档次,只要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的情况,则贪污受贿数额满10万元与不满10万元的案件在量刑上轻重差别巨大,而贪污受贿数额10万元、几十万元的案件与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的案件在量刑上却差别不大(其量刑区间仅为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导致这一档次在实践中长期存在罪刑失衡、重刑集聚的不合理现象。以上这些弊端严重违背了我国刑事法治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基本原理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严重有损现代刑事法治的公平正义理念。因而相当一个时期以来,各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和适当提高贪污受贿犯罪加重刑罚的第二档次、第三档次之数额标准的呼声很高,这也正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其更改为概括性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立法本意所在。此次《解释》中将属于第二量刑档次的“数额巨大”提高至满20

万元,将属于第三量刑档次的“数额特别巨大”提高至满300万元,较过去的相应数额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其数额标准的确定是建立在对我国当下经济社会状况及贪污受贿

数额的社会危害程度认真调研把握之基础上的,是符合目前我国社会罪刑关系实际的。如此设置,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以及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适用都留下

了尽可能大的犯罪数额对应空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罪刑失衡、重刑集聚的现象,从而较好地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关于情节标准的解读在1997年刑法典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具体数额为基本模式,“情节”只是其补充因素。《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了既往刑法典中单纯计赃论罪论罚的具体数额的基本模式,而代之以“数额+情节”(或者说“数额或情节”)的模式,即将“情节较重”与“数额较大”并列,将“情节严重”与“数额巨大”并列,将“情节特别严重”与“数额特别巨大”并列,相应规定了三档法定刑。也就是说,由《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的语义来看,国家立法机关显然是把“情节”作为与“数额”并列的贪污受贿犯罪之定罪量刑标准看待的,即贪污受贿犯罪之定罪量刑有两个标准,一为数额标准,二为情节标准,二者并列而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但是,《解释》一方面规定了独立的数额标准;另一方面却没有规定完全独立于数额的情节标准,

而是将情节与相对较低的数额(大体上减半)相结合而规定了“数额+情节”模式的标准。此种模式与数额模式的三个档次相对应,区分为三档罪刑规范:(1)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同时具有《解释》所列举的严重情节之一的,即认定为法条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与“数额较大”(即单纯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样适用第一档次的法定刑;(2)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同时具有《解释》所列举的严重情节之一的,即认定为法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巨大”(即单纯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一样适用第二档次的法定刑;(3)贪污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解释》所列举的严重情节之一的,即认定为法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数额特别巨大”(即单纯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一样适用第三档次的法定刑。针对《解释》将《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独立于数额的情节标准改造成“数额+情节”模式,应当探讨和明确以下几点:其一,为什么要将情节标准改造成“数额+情节”标准?在《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法过程中,鉴于过去单纯数额标准的弊端,一种意见反对将数额作为贪污受贿犯罪的主要定罪量刑标准,主张应以脱离数额的情节作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形及相应的三档法定刑。国家立法机关经研究没有采纳单纯的情节标准之主张,也没有维持既

往的单纯具体数额标准之模式,而是采取了将数额与情节并列、“数额+情节”标准的模式。而《解释》又在数额标准之外的情节标准中加入了数额因素,将情节与数额挂钩,使情节标准实际上成为“情节+数额”的模式。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犯罪数额在贪污受贿犯罪危害程度的衡量中具有基础

性的作用,对此类贪利性职务犯罪之定罪量刑虽不能一概地单纯考虑数额,但也往往离不开对犯罪数额的考量,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二是完全脱离数额的其他情节之严重程度往往难以量化和准确把握,若仅根据其他情节决定刑罚裁量可能会出现数额较小而判刑过重的罪刑失

衡现象,也容易给量刑的随意性留下空间。笔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这两点考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是准确地把握了数额与其他情节对贪污受贿犯罪之危害程度影响的辩证关系,也是借鉴了以往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之司

法解释中的成功经验。因此,应当予以认同和支持。当然,将来若能对立法上关于情节标准独立于数额之规定作适当

修改,使情节标准从立法上看也有容纳一定数额因素的空间,以使立法与司法合理协调,则效果会更好。其二,关于情节标准与数额标准的关系问题。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

相关规范和《解释》第一至三条的规定,可以说,我国当前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采用了“两套标准”“三个

档次”(三个罪刑单位)。两套标准之一为数额标准,这也是

贪污受贿犯罪基本的定罪量刑模式,区分为“数额较大”(满3万元不满20万元)、“数额巨大”(满20万元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并配置由轻到重的三档法定刑;两套标准之二为情节标准,更确切地讲应为“情节+数额”标准,区分为“其他较重情节”(满1万元不满10万元,同时具备《解释》所列严重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满10万元不满150万元,同时具备《解释》所列严重情节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50万元以上,同时具备《解释》所列严重情节的)三个档次,并与符合数额标准者一样分别适用三档法定刑。由此可见,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与情节标准(“情节+数额”标准)是并行不悖的、彼此独立的两套标准:没有《解释》所列举的严重情节者即适用数额标准;具有《解释》所列举的严重情节者适用情节标准(“情节+数额”标准),此时的数额要求要依照《解释》之规定有所降低,原则上是减半掌握。“两高”《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所确定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之概括数额标准的具体化,以及对其情节标准进行的“情节+数额”改造和具体化,使这两种标准形成互补关系且均明确、具体而具备可操作性,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其三,关于贪污受贿犯罪“严重情节”的抉择。在“数额+情节”模式下,大体上减半掌握数额标准,从而使数额外的其他情节成为影响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为使情节因素正确而充分地发挥其

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作用,“两高”《解释》以能够真

正体现犯罪特点、并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为标准,认真选择了若干严重情节加以规定。具体而言,对贪污罪规定的严重情节有六项:(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这些情形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行

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及危害后果等方面说明了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被合理地确定为影响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因素。对受贿罪规定的严重情节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仅适用于受贿罪第一档次的上述贪污罪第(二)至(六)项的5种情节。第二类是同时适用于受贿罪三档的另外3种情节:(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这三项情节是针对受贿罪特点而设立的,而且对受贿案件的危害程度或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有显

著影响。第一项“多次索贿”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第

二项“贪赃枉法”又造成损害后果明显具有更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三项组织、人事类腐败危害性质和程度都十分严重,因而

将这三项情形规定为受贿案件的严重情节是合乎法理与情理的。总之,《解释》所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这些严重情节,都是从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并具有相应的理论根据。当然,对《解释》所规定的这些严重情节,还可以通过司法实践予以检验和进一步完善。四、结语以上着重围绕“两高”《解释》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对其“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但对于本属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范畴的特重大案件的死刑和终身监禁的适用问题(《解释》第四条),由于本文篇幅所限,尚未能论述。综上所述,我认为,“两高”《解释》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完善反腐败法治的修法精神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并注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司法解释文件。其付诸实施必将切实促进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我们应当认真学习、研究《解释》的精神与规范。

地震勘探常用术语及计算公式

地震勘探缩写术语 2-D Two Dimensional 二维。 3-C Three Component 三分量。 3C3D 三分量三维。 3-D Three Dimensional三维。 9-C Nine Component 九分量。3分量震源╳3分量检波器=九分量。 9C3D 九分量三维。 A/D Analog to Digital模数转换。 AGC Automatic Gain Control 自动增益控制。 A V A Amplitude Variation With Angle 振幅随采集平面的方位角的变化。 A VO Amplitude Variation With Offset 振幅随偏移距的变化。 A VOA 振幅随炮检距和方位角的变化。 CDP Common Depth Point 共深度点。 CDPS Common Depth Point Stack共深度点迭加。 CMP Common Mid Point 共反射面元。共中心点。 CPU Central Processing Unit 中央控制单元。 CRP Common Reflection Point 共反射点。 D/A Digital to Analog 数模转换。 d B/octa d B/octv e 分贝/倍频程。 DMO Dip Moveout Processing 倾角时差校正。 G波G-wave 一种长周期(40—300秒)的拉夫波。通常只限于海上传播。H波H-wave 水力波。 IFP Instantaneous Floating Point 仪器上的瞬时沸点放大器。 K波K-wave 地核中传播的一种P波。 LVL Low Velocity Layer 低速层。 L波L-wave 天然地震产生的长波长面波。 NMO Normal Moveout Correction 正常时差校正,动校正。 OBS Ocean Bottom Seismometer 海底检波器。 P波P-wave 即纵波。也称初始波、压缩波、膨胀波、无旋波。 QC Quality Control 质量控制。

各地冻土深度参考

各地冻土xx 【冻土带范围】: 我国冻土带主要分布在北纬30度以北的广大地区,此线以南几乎不见冻土。西部川陕地区由于山脉地形屏障,北纬33度以南未出现过冻土现象。 【主要测站最大冻土xx】 杭州5厘米;上海至武汉一线8-10厘米;合肥11厘米;济南—西安45厘米;北京85厘米;兰州—银川103厘米;呼和浩特、沈阳120厘米以上;哈尔滨200厘米;长春150厘米;丹东、大连90厘米。 【冻土xx的影响】 冻土气象观测资料对建筑、工程施工、交通运输和农田水利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埋设输油管道和自来水管等地下管道时,需在冬季采取加热或绝热措施,或者深埋至最大冻土层以下,以免有冻裂的危险,但过深则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房屋地基也要在最大冻土深度以下,以保证坚固安全;春季冻土融化使道路返浆,不便行走和运输、并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冻土最深的地方是在大兴安岭北部、新疆和青藏高原,例如,内蒙古的二连浩特和新疆的乌恰都在300厘米以上,位于新疆天山腹地的和静县巴音布鲁克气象站,曾记录到439厘米的深度,是我国冻土记录中的冠军。 在高山或高原上的冻土,有些年份常延至盛夏才能融化,还有至9月份未化完的,新的一年的冻土过程又开始了,实际上这些地区已逐渐向永久冻土层过渡。大约在年平均气温低于—5度,便会有永冻土存在,青藏公路昆仑山北坡、西藏北部安多地区永久冻土层厚达80—100米; 山西省海拔2896米的五台山气象站1976年修建上山公路,在顶段一米深也有经夏不化的永冻土存在。 我国xx面积约有

214.8万平方公里,主要集中在青藏高原和大小兴安岭地区。

个人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13091968.html, 个人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现如今,国家大力反腐,对于贪污行贿的行为更是不会纵容。行贿说明出现了钱权性的交易,据小编了解,行贿罪主要有个人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这里我们要说的是个人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别,接下里,就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主体不同 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是一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方具有对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间,一般不介入其他主体,因此,个人行贿罪具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自然人;二是所行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自然人所有、并归其支配。 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

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归向不同 《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个人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情节标准不同 “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与个人行贿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至于如何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则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即主观上的罪过程度与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行贿数额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GB 50021-2001)(2009年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强制性条文 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9.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地震勘探名词解释(随身携带版)

振动图:从某一确定距离观察该处指点位移随时间变化的图形。 波剖面:某一确定时刻观察质点位移与波传播距离关系的图形。 隐伏层:指初至折射波法中不能探测到的地层。(两类:一类是层状介质 中的低速夹层,由于V 上>V 下,因而在低速夹层的上界面不能产 生折射波而形成隐伏层。另一类;虽然波速逐层递增,但其中某 层厚度很小,所形成的折射波不能出现在初至区,而是隐藏在续 至区中难以识别) 波前扩散:地震波由震源向周围介质传播,波前面越来越大,就是说越来 越远地离开震源,其振幅也越来越少。 吸收系数:吸收作用使地震波的振幅随传播距离成指数减小,而减小的快 慢又与岩石的物理性质和波的振动频率有关,常用吸收系数表示 波损失:反射波在离开反射点的振动方向相对于入射波到达入射点的振动 相差半个周期。 转换波:当一入射波入射到反射界面时,会产生与其类型相同的反射波或 透射波,也会产生类型不同的,与其类型不同的称为转换波. 瑞雷面波:分布在自由界面附近并沿自由界面传播的面波。 勒夫面波:当存在一速度低于下层介质的表面时,在低速带顶、底界面之 间产生一种平行于 界面的波动。 散射波:相对于波长较小或可比时则发生散射。 斯奈尔定理:是描述反射波和透射波射线几何关系的一个定律,所以又称 为反射透射定律。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入射线、反射线、透射线在同一平面内(即射线平面)②入射角=反射角③透射角取决于入射角和界面上、下介质的波速比值 P V V V =='=2 1 1 sin sin sin β αα 式中v1、v2分别为界面上、 下介质的波速,p 为射线参量 纵向分辨率:地震记录沿垂直方向可分辨的最小地层厚度 横向分辨率:地震记录沿水平方向可分辨最窄的地质体的宽度 第一菲涅尔带:地表点震源发出的球面波到达界面时的波前面,与前面相 距1/4波长先期到达的另一波前面在界面上形成的圆 杨氏模量:当弹性体在弹性限度内单向拉伸时,应力与应变的比值。 泊松比:介质的横向应变与纵向应变的比值。 体积模量:所加压力P 与体积相对变化之比 剪切模量:固体剪切力与切应变之比 拉梅常数:当研究的弹性体是各向同性介质时,这时弹性系数可减少到只 剩2个,可用 和 来表示 单相介质:只有同一种岩相的介质 双相介质:由两种岩相组成的介质 初至波:最先到达接收点的波 临界距离:刚出现初至波的距离 截距时间:折射波时距曲线延长到时间轴的截距 回声时间:波沿界面法线传播的双程旅行时间 连续介质:水平层状介质中层与层之间的波速变化不大,可近似认为波速 为连续函数 回折波:自震源出发,在介质中沿曲射线传播,没有遇到界面就直接观测 到的波 绕射波:地震波在地下岩层传播时,当遇到岩性突变点,如断层的断棱, 地层尖灭点,不整合面上起伏点等,这些点会成为新震源,而产生一种新的球面波,这种波称为绕射波 动态范围:仪器最大允许输入信号的振幅 假频:某一连续信号在进行离散采样时,由于采样频率小于信号频率的两 倍,于是在连续信号的每个周期内采样不足两个,信号采样后变成另一种频率的新信号。 时间采样率:能够记录到的不会出现假频的最高频率 空间采样率:检波器的道间距 视距平面法:用视距曲线的方式来表示的观测系统 综合平面法:把激发点标在水平直线上,然后从激发点向两侧坐斜线组成 坐标网,当在测线上某点激发而在某地段接收时,将投影线段表示接收地段 有效波:在地震勘探中用来解决地质任务的波 干扰波:对有效波起干预和破坏作用的波 多次反射:地下存在强波阻抗界面时会发生多次反射 水平叠加:在测线上不同激发点激发、不同接收点接收来自地下界面相同 发射点的多个地震记录道进行叠加。 垂直叠加:在地面上同一点重复激发,在同一排列上重复接收,利用浅层 地震仪的垂直叠加处理功能,把同一点上重复激发,同一排列上重复接收到的信号依次叠加在一起,达到增强有效波的目的 覆盖次数:在水平叠加法中,覆盖次数n 与炮点距有如下关系:v=S*N/2n, S 为系数,v 为每次炮点移动道数,N 为仪器道数 最佳技术窗口:为了使面波、声波、直达波和折射波产生较少的干扰,可 以把接收地段选择在既较少受面波影响,也较少受折射波影响的地段 最佳偏移距技术:在最佳窗口内选择一个公共偏移距,然后移动震源,保 持所选定的偏移距,最后得到一张多道记录,各道具有相同的偏移距 波阻抗:波阻抗:指的是介质(地层)的密度和波的速度的乘积(Zi=ρiVi)。 波的反射和透射与分界面两边介质的波阻抗有关。只有在Z1 ≠ Z2的条件下,地震波才会发生反射,差别越大,反射也越强。 波振面:振动状态完全相同的点组成的 面。 波系:相邻几套稳定的波组 波形曲线:选定一个时刻t1,我们用纵坐标表示各质点离开平衡位置的距 离,就得到一条曲线,这条曲线就叫做波在t1时刻沿x 方向的波形曲线. 波前:某一时刻介质中各点刚好开始振动,这一曲面叫波前,也叫波阵面。 波后:某一时刻介质中各点的振动刚好停止,这一曲面叫波后,也叫波尾。 波面:把某一时刻介质中所有相同状态的点连成曲面,这个曲面就叫做这 个时刻的波面,也叫等相面。 不等灵敏度组合:采用某些办法使同一组内各检波器接收到的信号幅度不 一样 采样间隔:地震勘探中检波器接受的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储存,需要 采样离散化,这个采样间隔就称为地震采样间隔。 地震测线:根据地震勘探的程度、目的和要求,在地面确定下来的地震勘 探野外工作的路线。可分为炮点线和接收点线 层状介质:指地质剖面是层状结构的,在每一层内速度是均匀的,但层与 层之间速度是不相同 地震波运动学:研究在地震波传播过程中的地震波波前的空间位置与其传 播时间的关系,即研究波的传播规律,以及这种时空关系与 地下地质构造的关系。 波的动力学特征:研究地震波的波形·振幅·频率·相位等与空间位置的 关系。 地震波动力学:研究地震波在传播过程中波形、振幅、频率、相位等特征 的及其变化规律,以及这些变化规律与地下的地层结构, 岩石性质及流体性质之间存在的联系。 地震子波:震源激发、沿着地层向下传播,传播一段距离后波形逐渐稳定 下来,形成具有一定形状和延续时间的波形,在地面、井中接收,接收到的振动信号就称为地震子波。 地震组合:把多个检波器的信号迭加在一起作为一道输出 多次覆盖:在测线上不同点激发相应点接收来自地下界面相同反射点的多 个多个地震记录道进行叠加。 多次覆盖观测系统:对整条反射界面进行多次覆盖的观测系统。 多次覆盖技术:压制多次反射波之类的特殊干扰波,以提高地震记录的信 噪比。 多次波记录:从震源出发,到达接收点时,在地下界面之间发生了一次以 上反射的波。多次反射波、反射-折射波、折射-反射波和绕射-反射波等等统称为多次波 地震波:由震源激发的机械振动在地下岩层中向四周传播的运动过程,这 一过程就是机械波,习称地震波。 道间距:相邻两道检波器的间距 地震勘探:通过人工方法激发地震波,研究地震波在地层中传播的情况,以 查明地下的地质构造,力寻找油气田或其他勘探目的服务的一种物探方法. 叠加原理:震源和检波器的位置可以互相交换,此种情况下,同一波的射 线路径保持不变.可用于均匀各向同性的完全弹性介质,也可用于任意形状界面的弹性介质,不均匀介质和各向异性介质。 低速带、降速带:地表附近的地层,由于长期受地质风化的作用,变得较 疏松,其波的传播速度比下层未风化层的速度要低很多,称该低速层为低速带. :某些地区,在低速带与相对高速地层之间还有一层速度偏低的过渡区,称为降速带。 单边观测系统:在炮点一方接收的观测系统。 非纵测线:激发点和接收点不在同一条直线上。 费马原理:地震波沿射线的旅行时与沿其他任何路径的旅行时相比为最 小,也是波沿旅行时最小的路径传播。 各向同(异)性介质:凡弹性性质与空间方向无关(有关)的介质 共反射点叠加:将不同接收点接收到的来自地下同一反射点的地震记录, 经过动校正后叠加起来。 共中心点叠加:将不同接收点接收到的来自地下同一中心点的地震记录, 经过动校正后叠加起来。 观测系统:观测系统是指地震波的激发点和接收点的相互位置关系。或激 发点与接收排列的相对空间位置关系。观测系统分单边和双边放炮两大类,以上两观测系统又可根据有无偏移距分为端点观测系统和有偏移距观测系统。 规则干扰:具有一定频谱和视速度,能在地震记录以上一定同相轴出现的 干扰波. 共炮点反射道集:在同一炮点激发,不同接收点上接收的反射波记录,称 为共炮点道集。在野外的数据采集原始记录中,常以这种记录形式。可分单边放炮和中间放炮。 广角反射:在第一临界角附近反射纵波和反射横波的强度都很强 滑行波:由透射定律可知,如果V2>V1 ,即sin θ2 > sin θ1 ,θ2 > θ 1。当θ1还没到90o时, θ2 到达90o,此时透射波在第二种介质中沿界面滑行,产生的波为滑行波。 横波:质点振动方向与波的传播方向垂直,速度比纵波慢,也称剪切波、 旋转波、横波或S-波,速度小于纵波约0.7倍。 横波分为SV 和SH 波两种形式。 回转波:p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解读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大家都知道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信息不公开的愚民政策。道德经有一句话“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意思是国家统治人民,指使驱赶他们去做事就行了,不要让他们明白在做什么。现在不是这样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法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各种事务,包括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而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拥有批评、建议、申诉等相应的权利。”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扩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直接,群众更想知道政府在干什么,更愿意参加到政府事务中去。 为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成立了信息化公开领导小组。中办、国办于2002年8月5日转发的17号文件《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指出,“各

级政务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 2006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发2号文件《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提出:“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2007年4月5日签署并颁布492号国务院令,2008年5月1日施行。 条例经过长达8年的建议、起草、修改、调研、征求意见等过程,对各地方、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发挥指导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应有相当准备。 二、《条例》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的阐释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有八条 主要内容:阐述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工作原则,特别是对政府信息的概念给予了法律的定义: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作为政府公开信息。归纳起来,政府信息有三个要素:⑴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⑵政府部门制作或获取的;⑶以一定形式保存的。 其中第三条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办公厅(室)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条例》第4条要求,各政府机关都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日常工

2017最新最全贪污罪司法解释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13091968.html, 2017最新最全贪污罪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该恪尽职责。如果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国家财产据为己有的,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贪污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2017最新最全贪污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7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

地震勘探原理复习题答案

绪论 一、名词解释 1.地球物理方法(ExplorationMethods):利用各种仪器在地表观测地壳上的各种物理现象,从而推断、了 解地下的地质构造特点,寻找可能的储油构造。它是一种间接找油的方法。特点:精度和成本均高于 地质法,但低于钻探方法。 2、地震勘探:就是利用人工方法激发的地震波(弹性波),研究地震波在地层中传播的规律,以查明地下的地质构造,从而来确定矿藏(包括油气、矿石、水、地热资源等)等的位置,以及获得工程地质信息。 二、简答题 1、了解地下资源信息有那些主要手段。 (1)、地质法(2)、地球物理方法(3)、钻探法(4)、综合方法:地质、物探(物化探)、钻探 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勘探。其中,地质法贯穿始终,物探是关键,钻探是归宿。 2有几种主要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它们的基本原理。 地球物理勘探方法是以岩矿石(或地层)与其围岩的物理性质差异为物质基础,用专门的仪器设备 观测和研究天然存在或人工形成的物理场的变化规律,进而达到查明地质构造寻找矿产资源和解决工 程地质、水文地质以及环境监测等问题为目的勘探,叫地球物理勘探,简称物探。相应的各种勘探方法,叫地球物理勘探方法,简称为物探方法,有地震勘探、重力勘探、磁法勘探、电法勘探、地球物 理测井。 (1)重力勘探:利用岩石、矿物(地层)之间的密度差异,引起重力场变化,产生重力异常,用重 力仪测量其异常值,根据异常变化情况反演地下地质构造情况。 (2)磁法勘探:利用岩石、矿物(地层)之间的磁性差异,引起磁场变化,产生磁力异常,用磁力 仪测量其异常值,根据异常变化情况反演地下地质构造情况。 (3)电法勘探:利用岩石、矿物(地层)之间的电性差异,引起电(磁)场变化,产生电性异常,用 电法(磁)仪测量其异常,根据异常变化情况反演地下地质构造情况。 (4)地震勘探:利用岩石、矿物(地层)之间的弹性差异,引起弹性波场变化,产生弹性异常(速 度不同),用地震仪测量其异常值(时间变化),根据异常变化情况反演地下地质构造情况。 (5)地球物理测井:电测井;电磁测井;放射性测井;声波测井;地温测井;密度测井。 3、地震勘探的主要工作环节。 (1)野外数据采集(2)室内资料处理(3)地震资料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100分 ? 1.当不能确定某一政府信息可否公开时,信息发布部门应如何处理?()。(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按照公开为主、保密例外的原则一律进行公开 o B.为减小风险而一律不予公开 o C.通过信息公告栏进行小范围的公开 o D.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进行确定 ? 2.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人民法院 o B.人民检察院 o C.政府办公厅和地方财政部门 o D.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 3.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行政机关 o B.国有企业 o C.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o D.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 4.世界上第一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日本的《劳动基准法》 o B.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o C.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o D.瑞典的《出版自由法》 ? 5.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主动公开 o B.领导的批示、请示、报告等信息主动公开 o C.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主动公开 o D.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主动公开?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采取的方式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列出需要公开信息的确定标准 o B.列出需要公开的重点信息 o C.列出不予公开的信息 o D.同时包含A、B、C三种方式 ?7.下列政府信息中,应由乡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o B.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o C.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

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下) 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疑难问题 贪污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是《解释》的重点。除此以外,《解释》还对贪污受贿罪在定罪量刑中的某些疑难问题做了规定,以便对贪污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罚的司法实践活动起到指导作用。应当指出,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受贿罪的,只有个别问题涉及贪污罪。 (一)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在我国刑法中,受贿罪和行贿罪以及其他贿赂犯罪行为对象都被称为财物。对于这里的财物,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做扩大解释,认为既包括有形的物品,同时又包括财产性利益,甚至认为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例如,我国学者指出:“根据实践的发展,为了更有利于同贿赂这一严重的腐败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声誉,有必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修订法律,把贿赂的范围扩大到财产性利益甚至非财产性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收受财产性利益构成受贿罪的案例。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规

定只是将贿赂犯罪的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但并未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解释》沿袭了上述司法解释对贿赂犯罪的财物的解释,第12条指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贿赂犯罪的财物除了常见的货币和物品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这里的财产性利益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以此区别于非财产性利益。因为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以一定的货币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如果没有一定的财产性质,不能折算为一定的货币数额,就无法进行定罪量刑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限于财产性利益,是有一定道理的。《解释》对财产性利益列举了以下这些情形:(1)房屋装修;(2)债务免除;(3)会员服务;(4)免费旅游。这些情形的共同特点是可以折算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那些虽然没有列举,但具有可以折算为一定货币数额这一特点的其他利益,也可以归入财产性利益。例如,出资为国家工作人员招妓,该出资款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受贿数额,没有必要理解为性贿赂。那些直接提供性服务,由此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情形,不构成行贿罪,而是一种性交易。如果这些人员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或者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当然,非财产性利益在逻辑上是可以成为贿赂犯罪的媒介的,国外一般都认同其为贿赂犯罪的媒介。我国一方面因为以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媒介的案件极为罕见,尚没有将其入罪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采取计赃论罪的处罚方法,在客观上也排斥了非财产性利益的入

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赣州市政府法制办 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既是我国信息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又是建设法治政府迈出的重要一步,它显示出我国行政高层推进打造“阳光政府”的信心和决心。下面,从三个方面谈谈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一、《条例》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有五章38条。第一章,总则部分(1-8条),主要阐述了立法宗旨和政府信息概念,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机构及其职责,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总的原则和要求。第二章,公开的范围(9-14条),即公开什么。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15-28条),即怎样公开。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29-35条),即怎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行到位。第五章,附则部分(36-38条)明确了适用、参照执行本条例的另外两类主体和施行日期。 概括起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三类公开主体

一类是行政机关;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等;三类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机构。 (2)确定了公开的范围 第一层规定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为了突出重点,条例还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工作职责,用具体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设区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第二层规定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层规定了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的范围。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3)设定了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日起施行。慧剑网李军律师对照该司法解释,现作以下解读: 一、行贿数额一万元以上即达到该罪立案标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行贿数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用违法所得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对此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采取了双重标准,即除了行贿数额标准之外,兼以产生严重后果,方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两者必备,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5、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对此也是采取了双重评价标准,一是数额,而是对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公正的影响性。此处的“影响”的认定,应很宽泛。本律师理解,只要具备行贿罪构成要件,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影响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刑罚为五至十年有期徒。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1、行贿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用违法所得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

地震勘探原理名词解释(2)

第一章 地球物理方法(Exploration Methods): 利用各种仪器在地表观测地壳上的各种物 理现象,从而推断、了解地下的地质构造特点,寻找可能的储油构造。它是一种间接找油的方法。特点:精度和成本均高于地质法,但低于钻探方法。 地震勘探:就是利用人工方法激发的地震波(弹性波),研究地震波在地层中传播的规律,以查明地下的地质构造,从而来确定矿藏(包括油气、矿石、水、地热资源等)等的位置,以及获得工程地质信息。 第二章 地震勘探:通过人工方法激发地震波,研究地震波在地层中传播的情况,以查明地下的地质构造,力寻找油气田或其他勘探目的服务的一种物探方法. 地震波:在岩层中传播的弹性波。 反射定律:入射波与反射波分居法线两侧,反射角等于入射角,条件为:上下界面波阻抗存在差异,入射波与反射波类型相同. 地震子波:震源产生的信号传播一段时间后,波形趋于稳定,我们称这时的地震波为地震子波。 爆炸时产生的尖脉冲,在爆炸点附近的介质中以冲击波的形式传播,当传播到一的距离后,波形逐渐稳定,我们称这时的地震波为地震子波。 几何地震学:地震波的运动学是研究地震波,波前的空间位置与传播时间的关系,他与几何光学相似,也是引用波前,射线等几何图形来描述波的运动过程和规律,因此又叫几何地震学. 波形曲线:选定一个时刻t1,我们用纵坐标表示各质点离开平衡位置的距离,就得到一条曲线,这条曲线就叫做波在t1时刻沿x方向的波形曲线. 正常时差的定义:第一种定义:界面水平情况下,对界面上某点以炮检距x进行观测得到的反射波旅行时同以零炮检距(自激自收)进行观测得到的反射波旅行时之差,这纯粹是因为炮检距不为零引起的时差. 第二种定义:在水平界面情况下,各观测点相对于爆炸点纯粹是由于炮检距不同而引起的反射波旅行时间差. 倾角时差:当界面倾斜时,炮检距相同,但相邻反射点传播时间不同而产生的角度差由激发点两侧对称位置观测到的来自同一界面的反射波的时差。这一时差是由于界面存在倾角引起的。 波线:在条件适当时,可以认为波及其能量是沿着一条“路径”从波源传到所考虑的一点P,

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13091968.html, 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三、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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