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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地方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根据投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地根据地方财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自行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第四条购买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经公示的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中的保障对象。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出资购买廉租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由当地住房保障机构依投资取得,保障对象私有产权由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当地住房保障机构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同时为廉租住房使用人。

第六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要求确定平均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建筑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数据为准。

第八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和公示制度。其程序为:

(一)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双困”证明,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自愿提出购买申请。

(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四)本年度可以购房的申请人持廉租住房准购证按顺序购买廉租住房,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购买权利,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请购买资格。

第九条保障对象选购廉租住房后(以下简称购房人),需与当地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购房价格,购房款的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

(二)产权比例划分。

(三)上市交易条件。

(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他约定。

第十条保障对象原来享受租赁补贴的,自办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续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实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按份共有人按照面积份额分别承担,在应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居住期间,廉租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按所购份额交纳各项税费。

产权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将房屋性质和共有份额在房屋登记簿上注记。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出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全部出售给购房人。自可以出售全部产权之日起,5年内购房人可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国有产权部分;5年后,则需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五条购房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取得全部产权前,购房人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自愿退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出售价格进行回购,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将所购买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按份共有人不得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等。

第十八条对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有产权部分,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依法继承。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原出售价格回购,不计利息,补偿给继承人。

(财综(2007)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资金应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64号)的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并不再提取财政分成。

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原则上必须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买、维修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要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资金的监管,保证应收尽收,并按相关规定合理分配,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廉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购房人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自转让或用于出租经营的,查证属实,由住房保障部门直接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或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加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房源管理、使用管理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

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总结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总结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总结 篇一: 2017年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结2017 年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结 XX 创建于 1998 年,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创业,现已发展成为拥有 20 家公司,年产竹制家居 20 万套。先后获得“XX”、“XX”、“XX”等荣誉奖。公司从 2017 年10 月开始,在 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帮助支持下,已累计申请专利 45 件(其中2017 年度申请专利 25 件),授权 18 件,专利产品占公司销售额 50%,在竹制家居行业中起了积极的专利示范作用。去年公司在专利方面所做工作及体公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制度去年,公司认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力度,强化了专利法规宣传、专利知识普及、专利培训、专利申请与保护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巩固了专利管理制度,走规范化之路,把知识产权小组的职责、专利产权的管理、专利奖惩、专利工作的考核等内容列入专利管理制度。鼓励员工的业务创新和职务发明,对发明人按一定数额进行奖励,并为员工提供了技术交流平台,从而提高了员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一套专利管理制度体系包括: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研发激励制度》《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承诺书》等规章制 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技术基础。度,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及 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1、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归口专利的申报、管理和运用工作。 2、公司设立有专利管理和保护的专项费用,用于专利管理、保护、培训、补充专利申请、审查、维持等项开支。 3、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资料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 4、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做好研究、开发各阶段技术资料的归档、保存及使用管理。研究、开发过程中,做好技术资料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 5、建立了职工发明创造申报制度,对在研究、设计、开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小组申报,提出拟保护的内容。知识产权管理小组组织 有关专家对拟保护的内容进行评定,确定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即确定是否申报、何时申报、申报何种知识产权。 三、专利权信息维权管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对专利纠纷。为了有效地保护专利产权,及时对侵权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聘请了一名律师做法律顾问,方便对侵权与不侵权的快速确认,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虽然 3 年多来未发生任何专利纠纷,但建立健全这种纠纷应对机制所起到的威慑作用还是十分明显的。四、培训公司知识产权培训的责任部门是知识产权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公司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知识产权小组每年制定一次培训计划,报公司总经办,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培训主要分内训、外训二方面进行。外训主要是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各项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培训和聘请有关专家到公司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专项讲座。内训主要以技术业务培训为主。去年公司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各项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培训 20 多场次,公司内部培训 20 多课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6 【实施日期】2000.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2019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19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业经2019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 2019年12月20日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其指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创新示范、经济技术先导区,可以探索建立高效、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第七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开展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且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医药产业、中草药技术研发和地理标志、老字号及创意设计、动漫等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第十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处置,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东府[2008]8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困难家庭危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市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内容 1.规范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条件。企业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目标、职责等,做到知识产权管理的五落实,即领导落实、机构落实、制度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2.规范了知识产权的资源管理。围绕企业的人力、财务、信息等资源管理,对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作出相应的规范。 3.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规定了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原辅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等重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 4.规范了企业知识产权的运行控制。围绕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四个重点环节,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创造和取得、权利管理、权利运用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5.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活动,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并形成档案。 6.规定了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的动态管理机制。企业应当对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并对照管理目标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 1.总体要求

①观念先行。将企业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竞争资源,从战略高度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②领导重视。各级领导要统一认识,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要高度重视,并提出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并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人、财、物进行保障。 ③全员参与。让每一个与企业发展相关的人都参与其中,认真贯彻标准,人人有责,为企业未来的发展作出努力。 ④体系完善。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企业相关部门相应的职责和任务明确,与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文件档案、工作台账、活动记录齐备。 2.工作要求 ①加请领导、精心组织。要充分开展的重要意义,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责任,落实到具体措施,扎实开展工作。 ②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在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重点和任务。 ③真抓实干、务求实效。通过实施建立起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主要的阶段性工作

辽宁省高法公布2010年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辽宁省高法公布2010年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孙鹏)今天上午,省高法发布2010年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展现了辽宁省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做出的努力。 据了解,去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275件,审结1171件,结案率为91.84%。从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看,随着计算机及新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涉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成为审判重点和难点。同时,案件数量保持较快增长,审判范围全面拓展,新类型案件增多,已基本覆盖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全部案件类型。疑难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案件纠纷更加趋向技术性和复杂性。 辽宁省法院201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沈鹤表演者权纠纷案 原告沈鹤(又名:小沈阳)是歌曲《拯救》、《情人》、《山丹丹花开红艳艳》、《从头再来》、《一天到晚游泳的鱼》及《大话西游》、《女附马》、《谁说女子不如男》、《离家的孩子》的表演者。被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享有表演者权的作品制作光盘出版、发行,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涉及知名人士表演者权纠纷的案件。表演者依法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及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和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出版、发行表演者节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晰,重点是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法院分别从被控侵权作品形成的时间、作品的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节目制作的惯例、侵权行为的方式、权利人当时的知名程度等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3000元。由于该数额的确定非常合理公平,赢得双方的认同,最终促成双方将案外二十余件同类侵权纠纷一并解决,并即时履行。同时原告还撤回了在海淀区法院起诉的两起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节省了审判资源。 二、瑞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瑞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wisstel”商标。1998年,大连瑞士酒店依据管理协议获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及中文“瑞士酒店”商号的授权。2004年,该管理协议经法院调解解除。但大连瑞士酒店仍继续使用“swisstel”商标和“瑞士酒店”商号。2009年大连瑞士酒店更名为大连瑞诗酒店。大连瑞诗酒店在管理协议终止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建筑、设施、标牌、客用品及相关物件中使用“swisstel”字母及图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其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没有合理理由,亦未经原告的许可,使用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五年七月七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政办发[2007]47号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租住房)或者向上述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财政、民政、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改、价格、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 (五)上级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六)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的发放、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配租住房的主要来源为: (一)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应严格控制装修标准,力求经济适用、安全可靠,以满意居民家庭基本

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 篇一:20XX年度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 20XX年度江苏六维物流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 工作计划 为落实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江苏六维物流设备实业有限 公司根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逐项对照自查。从总体上看,我公司近几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诸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现根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将公司本年知识产权工作计划报送如下: 一、增强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20XX年,公司将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认真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加强以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为重点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管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优化知识产权环境,着力提升本企

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在组织领导建设方面,认真按照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明确企业分管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由公司对外办主任和公司总经办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总对外办主任在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审核把关作用,建立涉及研发、生产、销售、法律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统筹 技术创新、专利申请、情报管理、发明奖励及教育培训、实施许可、评价、纠纷处理等各项工作,形成分工清晰、责任落实、程序完善、合作协调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公司将逐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按照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建立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运营管理、侵权预警以及奖惩等制度,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奖励机制。 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加大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力度,努力培养一批能够进行知识产权分析且熟练运用有关国际规则的复合型人才。 二、统筹安排,研究制定系统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为切实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20XX年,公司将逐步改变以往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系统统筹管理的工作状况,按照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系统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将本企业知识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篇一: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琼瑶诉于正案、《红色娘子军》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等榜上有名。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和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大创新性案例分别是: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案、“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案、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优衣库”侵害商标权案、“启航”商标先用权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案、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案和《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案。(光明日报记者王逸吟通讯员薄艺) 【篇二: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辽宁子站讯 4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4沈阳市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并公布了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78件,其中著作权类纠纷150件,专利类纠纷66件,商标类纠纷97件,不正当竞争类纠纷17件,技术合同类纠纷15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33件。案件呈现出侵权诉讼案件量大、案件新类型不断增加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等特点。 2014年度沈阳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李克忠、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与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案;陈斐与沈阳桃仙国际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孙巍、宁波苏博科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颖键侵害商业秘密案;崔美英与刘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侵害商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下文是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帮助: 第一篇:《2011年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结》 2011年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结 XX创建于1998年,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创业,现已发展成为拥有20家公司,年产竹制家居20万套。先后获得“XX”、“XX”、“XX”等荣誉奖。公司从2010年10月开始,在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帮助支持下,已累计申请专利45件(其中2011年度申请专利25件),授权18件,专利产品占公司销售额50%,在竹制家居行业中起了积极的专利示范作用。 去年公司在专利方面所做工作及体公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制度 去年,公司认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力度,强化了专利法规宣传、专利知识普及、专利培训、专利申请与保护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巩固了专利管理制度,走规范化之路,把知识产权小组的职责、专利产权的管理、专利奖惩、专利工作的考核等内容列入专利管理制度。鼓励员工的业务创新和职务发明,对发明人按一定数额进行奖励,并为员工提供了技术交流平台,从而提高了员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一套专利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研发激励制 度》《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承诺书》等规章制度,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技术基础。 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1、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归口专利的申报、管理和运用工作。 2、公司设立有专利管理和保护的专项费用,用于专利管理、保护、培训、补充专利申请、 审查、维持等项开支。 3、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资 料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 4、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做好研究、开发各阶段技术资料的归档、 保存及使用管理。研究、开发过程中,做好技术资料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 5、建立了职工发明创造申报制度,对在研究、设计、开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科 技成果,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小组申报,提出拟保护的内容。知识产权管理小组组织 有关专家对拟保护的内容进行评定,确定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即确定是否申报、何时申报、申报何种知识产权。 三、专利权信息维权管理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对专利纠纷。为了有效地保护专利产权,及时对侵权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聘请了一名律师做法律顾问,方便对侵权与不侵权的快速确认,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虽然3年多来未发生任何专利纠纷,但建立健全这种纠纷应对机制所起到的威慑作用还是十分明显的。 四、培训

专利奖奖励办法

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激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推动全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大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对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专利奖设发明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每年评审1次。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日常工作和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项授予条件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常住居民; (二)在申报截止日前获得中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辽宁省专利奖和市专利奖; (五)该专利已在我市辖区内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市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二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三等奖不超过4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八条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促进了本领域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

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二)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第九条对项目实施地在我市辖区内,获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市专利奖一等奖标准给予奖励;获辽宁省专利金奖的,按市专利奖一等奖标准给予奖励;获辽宁省专利优秀奖的,按市专利奖二等奖标准给予奖励。 同一专利项目不能兼得同一年度市专利奖和辽宁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 第十条市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市专利奖奖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从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奖项的申报(推荐)和评审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当年度开展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65号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 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 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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