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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规范(试行)》

《江苏省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规范(试行)》
《江苏省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规范(试行)》

《江苏省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规范(试行)》

引言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的协调进步,制定《江苏省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旨在引导和规范我省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促进生态旅游健康发展。

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本《技术规范》在国家旅游生态示范区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生态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1范围

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江苏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江苏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然而,鼓励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5971-1995 导游服务质量

GB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4308-2003 旅游星级饭店的划分与评定

GB/T-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50378-200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9663-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

LB/T 007-2006 绿色旅游饭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3.2 生态旅游(ecotourism)

广义的生态旅游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托自然生态系统以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高级旅游形态,是现代社会发展必然需求。作为一种发展理念,生态旅游是指在旅游活动全过程及旅游经营管理的各环节,均以生态保护为首要原则,突出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文化责任,强调天人合一,追求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旅游产品,生态旅游主要是指采用环境友好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生态体验;作为一种旅游活动,生态旅游是指到具有生态价值的地区,用生态友好的方式,体验生态之美的行为。

狭义的生态旅游是指,前往那些相对没有受到干扰的自然区域,享受并了解自然(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社区文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和社会文化造成负面影响,为当地社区提供经济参与机会,支持自然保护的旅游。生态旅游包括自然性、可持续、责任感、学习性四个核心特质。

3.3生态旅游区(exemplified ecotourism attraction)

生态旅游区是以独特的生态资源、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3.4 生态旅游区分类

根据我国各地的资源本底与实际情况,生态旅游可分为七种类型,即: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人文生态型。根据我省的资源本底与实际情况,本《技术规范》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3.4.1 山地型

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3.4.2 森林型

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3.4.3 湿地型

是指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观鸟、垂钓、水面活动等。

3.4.4 海洋型

是指以海洋、海岸生物与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这类区域适于开展海洋度假,海上运动、潜水观光活动等。

3.4.5 人文生态型

是指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与其生境为主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主要适于历史、文化、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综合研究,以及适当的特种旅游项目及活动。

3.5省生态旅游示范区(provincial exemplified ecotourism attraction)

生态旅游区中管理规范、具有示范效应的典型,达到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过确定的评定程序后,可以获得江苏省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称号。

4示范区规划

4.1 规划原则

编制示范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整体优化原则、生态优先原则、生境范围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容量控制原则。

4.2 规划工作要求

4.2.1 先规划,后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规划。示范区建设应统一规划,并在规划的指导下严格实施。

4.2.2 规划与建设阶段应与当地社区等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协调。示范区内社区的生产、生活活动得到合理控制,不应危害资源和景观的可持续利用。

4.2.3 示范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应按规划进行统一管理,不应随意改变土地和建筑的使用性质。

4.2.4规划设计应做到尊重和展示自然;尊重地方传统文化和乡土习俗,建筑和设施宜使用当地材料,应与自然环境、文化背景协调统一;保护与节约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的功能;设施建设与整体景观协调。

4.2.5 规划审批:应符合相应的审批程序。

4.2.6 规划实施:严格有效。

4.3 规划内容

规划中应包含如下内容:分区、分级土地利用控制;生态环境现状评估;生态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生态旅游规划;社区协调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

5生物多样性

5.1注重生态系统完整性,应在非生物因子和生态过程等方面加强生态系统完整性建设。

5.2 保持生态系统本土性,禁止引进外来物种,防止生物入侵,保护古树名木和原生的乡土植物群落,防止生态环境退化。

5.3重视生物多样性,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计划,将生物多样性纳入监测内容。示范区设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专职人员及咨询专家。

5.4 生物因子植被良好,动植物资源丰富,物种的生境类型众多。物种保护措施有效,珍稀物种和濒危物种能得到重点保护。

5.5 示范区内无捕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的行为,禁止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研究和防治生物危害、生物入侵,合理控制原有的林产品采伐规模。保护区内物种的生存环境,结合示范区绿化等生态建设项目,进行适宜生境的扩大设计。

5.6 调查、记录和监测国家重点保护和省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种类,种群分布的生境的现状和动态。识别野生动物活动廊道,必要时可采取人工通道设计。在野生动物栖息区内的人工设施,控制夜间照明和噪声,保持天空的自然黑暗,避免惊扰野生动物,不应对夜行动物造成明显的干扰。

6资源丰富性

6.1区内独特的自然景观具有很高或较高的美学价值、科研价值、文化价值,或与之密切相关的人文景观价值较高;

6.2 生态资源游憩价值较高。示范区内的人为干扰较少,大部分为自然区域。

6.3 旅游资源结构完整,规模较大,丰度较好。

6.4 区内地形地貌完好,无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破坏的,应进行整治、补偿和恢复。

7生态环境保护

7.1 环境质量

7.1.1示范区环境质量优良。

7.1.2地表水水体清澈。质量应达到或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海水水体质量应达到或高于《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Ⅱ类水质。

7.1.3 空气质量常年应达到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一级。

7.1.4保持自然宁静。示范区内的住宿接待设施的噪声应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1类标准:昼间小于55分贝,夜间小于45分贝。

7.1.5进行持续的环境监测,一年中应有85%以上的分析样品数符合标准要求。特殊生态类型的示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水体质量指标。

7.2 生态环境

7.2.1区内生态环境的原生状态保持完整,特色鲜明,生态价值和科研价值较高,物种的原生生境较为完好。

7.2.2生态系统稳定,恢复能力强,生境较多,物种丰富。具有原生植被的旅游区植被覆盖率高,林相丰富,植物种类多。特殊生态类型的示范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植被指标。

7.2.3区内没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生产活动,无计划外采伐林木和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对于坡度大于25°的山体应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措施。对珍稀物种应有专项保护计划。

7.2.4 区内不应使用化肥与杀虫剂,遇有大范围病虫灾害,必须采取人工干预措施时,应在生态专家指导下进行。

7.2.5 区内应进行持续的生态监测,监测记录完整、准确。

7.3 资源利用

7.3.1 不宜利用不可再生资源。

7.3.2 可再生资源集约化利用程度较高

7.3.3 土地资源山地退耕还林还草程度高,土地整治水平高,建设用地控制严格。

7.3.4 水资源

7.3.4.1水资源保护程度高,利用率高,用途合理。采取“少使用,少处理”,节约并合理使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水资源的取用量不对社区生活和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的不利影响,确保示范区水源安全、洁净。

7.3.4.2 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示范区污水处理率大于90%,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已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污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排入市政管网的,符合地方“纳管”标准。

7.3.4.3水源地种植水源涵养林,实施示范区水源保护,生活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3.4.4严禁示范区水上交通游览船只未经处理向水中直接排放污水、污油和倾倒垃圾,旅游营运船应装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安装污水和污油回收处理设施。

7.3.4.5保护旅游示范区地下水水质,减少渗漏污染。示范区采用地下水应合理控制用水规模,温泉和地下水的开采量不应超过自然补给能力。

7.3.4.5 示范区内不宜建设小水电项目。

7.3.4.6 旅游区内的接待设施应使用节水设计,总用水量不超过250升/人天,鼓励安装独立的饮用水系统。

7.3.4.7在供水有限的区域,需要实行分级循环使用水资源。

7.4 分区利用

7.4.1 示范区对旅游利用强度实施梯级控制,各区划分合理,功能明确。从示范区自然景观的整体协调和优化利用出发,确定功能单元及组合方式,选择合理的利用方式,在保护优先的原则下,满足多层次的生态旅游者的需求。

7.4.2 区划应考虑景观资源美学评价、景观敏感性评价,区内有保护物种的,应采取物种栖息地和食源地的保护措施。

7.4.3服务与接待设施选址应设在生态环境低敏感区域或示范区外,档次和规模不宜过大,对于可能产生的旅游污染应采取集中控制措施。

7.4.4 对接待游客人数过多、过频和过密的区域,宜采取分时段、分区域控制游客规模,以及轮值开放与休游措施,以利于生态恢复。

7.5 系统整合

区内各要素形成统一的生态环境系统,类型丰富,景观协调,互补性强。

8传统文化保护

8.1 自然景观、遗产、文物、古建筑保护

对于特殊的自然景观、遗产、文物、古建筑,有较为充足的保护和维护资金,保护措施有效,岗位职责明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8.2环境氛围

建筑物与景观协调,示范区与周边环境协调,氛围良好。

8.3建筑物的形式、材质、体量和色彩应与当地文化、自然环境协调,在色彩、线条和体量上没有强烈冲突。无明显的视觉污染。

8.4避免建筑物造成景观明显改变,保持视野和视廊通畅,重要景观视域内采取管线地下敷设。宜采用当地材料和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减少使用钢铁等高能耗材料。

8.5建筑布局合理,综合功能优化,考虑风向因素。使用对人体无害的木材和环保型涂料。宜采用被动式太阳能设计、自然通风和节能环保设计。

8.6 历史文化:修缮历史建筑,收集、整理和陈列文献文物。

8.7 自然文化:可结合当地自然资源特点,建设专题博物馆,开展生态教育。

8.8 民族民俗文化:应保留传统节庆和地方戏曲。

8.9 宗教文化:尊重和适当表现当地宗教文化,控制香火规模。

9基础设施

9.1交通

9.1.1合理设计旅游运输路线与旅游路线,建设适宜生态旅游活动的多级别道路系统,鼓励采用自行车和徒步等非机动交通方式。

9.1.2 道路交通建设以实用为原则,示范区外部交通与示范区性质相吻合,区内交通满足运输需要,道路布局宜选择在生态恢复功能强的地域,道路设计宜利用原有的通道,避免对生态敏感地带进行人为切割。

9.1.3区域外部道路交通

区域内外部道路通达性强,沿途有相应的绿化景观。

9.1.4区内道路

按照交通路、生态路、景观路三个方面分区建设,道路交通标识正确规范、设计美观。

9.1.5游览步道和线路

游览步道设置合理,普遍采用生态性材料,线路设计符合生态和审美原则。

9.1.6示范区道路施工过程中,合理填埋开挖土方,禁止随意倾倒,避免造成植被破坏与视觉污染。如对重要的生物活动造成人为切割、阻断危害时,应采用人工工程手段建设生物通道。9.1.7合理设计旅游区内的交通路线,控制车辆流量、车速,区内交通统一调度,管理集中。使用低能耗、低排放量和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道路两侧建设绿化隔离带,减少路面扬尘和噪音。

9.1.8停车场

设立生态停车场,有足够的停车车位,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设有专人看管。停车场建设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9.1.9采用多种特色交通方式和工具

在区内不宜修建高等级公路的地带,鼓励采用环境友好型的多种特色交通工具和方式。合理控制这些地区的游客流量和活动强度。

9.2能源利用

9.2.1实施节能计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区内接待设施的能源耗用量控制在500克标准煤/人天以下(采暖和空调不计算在内)。

9.2.2节约并合理利用能源,改善旅游区的燃料结构,宜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区内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率达到80%以上。

9.2.3电力设施不影响景观质量,有妥善处理能源污染的设施和措施。

9.3 给排水工程

给排水管道宜埋入地下,保持管道通畅,污水集中处理率高。

9.4 邮电服务

无线通讯塔架设立不影响景观质量,位置设置合理,与示范区内容相协调。其他邮电服务项目方便简捷,有与示范区内容相符的邮政纪念服务。

10服务设施

10.1 住宿设施

集中布局,结构合理,档次齐全,体量适宜,生态特色鲜明。

10.2 餐饮设施与内容

布局合理,达到特色化、多样化、品牌化,全面利用可再生原材料,禁止食用野生动物。10.3 购物设施与管理

布局合理,注重特色,本地产品开发度高,管理有序。示范区外围土特产品生产规模化,工艺品和纪念品经营形成设计、生产、销售等产品链和产业链。

10.4 可根据当地特点适度开展健康的娱乐活动。

娱乐活动场地选址不能破坏当地生态环境,项目内容应尊重当地风俗,不能引起当地居民反感。严格禁止黄赌毒。

11安全

11.1 安全保卫机构与人员

设有专门机构,安全制度健全,人员数量充足。

11.2 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监、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各项安全法规,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近3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1.3 安全设施设备

特种游览设备设施安全保障措施健全有效。锅炉、电表等设施设备具有制度性的安全认证,标志齐全有效。交通工具、机电、游览、娱乐等设施设备完好,定期检修,无超期服役现象。

员工熟悉安全操作规范。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

11.4 安全警告标志

区内道路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有效,安全警告标志齐全、醒目、规范。

11.5 安全宣传

采取游客喜闻乐见的宣传手段,不拘形式,讲求实效。

11.6 医疗及救护服务

应设有紧急救援机制,公布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确保游客能方便地使用援助请求设施,能及时处理游客发出的求助信号。设立医疗机构或必要的医疗设备,并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和常用药品,有必要的医疗设施,救护设施齐全。建立定点医院。

11.7 安全处置

高峰期和特殊时段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实施有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应有预先评估,并制订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事故处理档案记录完整、准确。

12卫生

12.1 环境卫生

各类场所全部达到《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设有专职岗位,负责日常环境卫生管理。

12.2 废弃物管理

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污水排放得当。遵循废弃物最小化原则,对废弃物采取减量排放,建议重复使用和回收利用。接待服务设施集中区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建议使用环保技术进行垃圾处理,实现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污染最小化,小型社区接待点推广有机废弃物的堆肥技术。

12.3 垃圾处理

垃圾应及时收集、清理,实现垃圾的分类回收,防止视觉污染。垃圾收集箱布局合理,标志统一,外观整洁,与环境相互协调,及时清理和消毒。废弃电池、污油等危险废物专门回收。12.4 吸烟区

区分吸烟区与非吸烟区,吸烟区内通风良好,配有消防设备,且管理到位。

12.5 餐饮卫生

厨房卫生良好。食品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备;餐饮场所达到《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

12.6 旅游服务设施集中区域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污水采取管网收集,集中处理,雨污分流。

12.7 旅游厕所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志统一,美观醒目,与环境协调。处于服务接待设施集中区域外的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卫生设备设施齐全完好,管理到位。

13城乡统筹

13.1 防止在示范区内出现城市化倾向,小城镇不应划入示范区内。

13.2 示范区边缘的小城镇,产业结构宜以第三产业为主,为旅游生产的第二产业为辅。传统民居特色鲜明,不宜大兴土木,街区建设不应破坏自然景观。

13.3 示范区内乡村

13.3.1庭院经济

鼓励农户因地制宜发展环境友好型的庭院经济,通过发展旅游业实现脱贫致富。

13.3.2乡村建筑和街道

建筑材质、色彩与外观,应尊重当地传统,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街道环境整洁,卫生达标。

14公共环境与社区参与

14.1 重视公共环境建设,社会秩序稳定,治安状况良好。

居民对外来游客态度友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明显,用语规范,目的地环境友好。

14.2 鼓励使用本地产品和服务,逐步提高当地的采购份额,制定适合社区的培训计划,提高其服务产品和农副产品质量,以达到采购标准。

14.3 遵循社区土地使用补偿原则,对示范区内旅游用地的征用,应进行第三方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等额补偿。

14.4 示范区应从旅游经营利润中单列出不少于10%的经费用于支持收集和整理区内的自然和文化资料、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旅游宣传、科学研究和生态知识的普及等项目。

鼓励示范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合作推广研究成果。

14.5 尊重当地文化及其敏感性,保证当地文化受到恰当的对待。

涉及当地文化事务,应咨询当地居民,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并真实地反映当地文化价值观。

14.6 示范区建设应由当地居民参与决策,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多种发展机会。社区参与可以采取社区居民会议、项目听证、参与编制示范区发展与保护规划等多种形式。示范区应制订出带动社区共同发展的专项规划,规划应具有可操作性。在同等条件下,示范区内的商业机会和工作机会,优先向社区居民提供。优先培训和使用熟悉当地自然和文化的地方导游,示范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的非城镇人口的社区居民占示范区员工总数的比率大于30%。

14.7 示范区管理部门应设有负责处理社区关系的机构或人员。示范区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决策时,应征询社区居民意见。确保社区意见的表达渠道畅通,对社区意见有档案记录,有处理意见,答复和处理率要达到100%。

15市场宣传促销

15.1诚信营销

15.1.1宣传中详细说明游客权利和义务,向游客提供准确和负责任的信息,使游客对游程有符合实际的期望。

15.1.2 生态旅游的开发与经营要为旅游行业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15.2 市场影响

示范区的营销应克服短期行为,立足于提高本区的知名度、美誉度,追求示范区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

15.3市场宣传

突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特色,宣传资料的设计、制作应突出环保理念,不宜过度包装,追求奢华,鼓励采用再生纸印刷品和光盘、互联网等无纸化宣传手段。

15.4 解说系统

15.4.1示范区对于解说内容和解说方式应有整体规划,提供多种解说机会和解说方式,确保信息有效传达。

15.4.2各种引导标识设置合理,与环境协调。公众信息资料特色鲜明,新颖有趣,内容准确,适时更新。

15.4.3导游员(讲解员)应持证上岗,普通话达标率100%。有闽、粤地区客源的示范区,宜配备数量适当的闽南语、粤语导游;有国外客源的示范区,宜配备数量适当的外语导游。

15.4.4 解说内容科学,准确,生动有趣,通俗易懂,强化生态知识讲解,确保当地文化信息的解释明确无误。内容编写充分听取当地生态专家和文化学者,以及环境保护志愿者团体的意见。

16综合管理

16.1 机构与制度

示范区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各种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贯彻得力。16.2 示范区形象

形成生动的示范区形象,通过多种形式表达,并采用多种方式推广。

16.3 游客中心

位置合理,外观与景观环境相协调,设施齐备,服务项目能满足游客需要。

16.4 投诉与处理

应有专门处理游客投诉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对于游客投诉应建立游客投诉意见档案,存有完整

的投诉记录、处理意见和游客反馈意见。

16.5 特殊人群服务

示范区应配备一定量为特殊人群的服务设施,位置醒目方便他们使用。

16.6 第三方认证

鼓励示范区通过ISO9000族和ISO14000族质量认证。

16.7绿色采购

16.7.1实施物资采购的环保政策,从源头上进行控制,选择对有社会责任感的供商,优先利用可再生资源。

16.7.2 执行环境友好的采购政策,采购具有绿色认证、安全认证标识的产品,区内使用生物可降解化学清洁剂,宜采购大包装的耗用品,不采购过度包装的商品,不采购不可降解塑料袋和餐盒,不采购废弃物处理困难的物资。

16.7.3禁止采购受保护的动植物产品。

16.7.4严格执行每年野生林材的采伐限额计划,采伐总量不得超过区域内森林的自然生长量。

16.8标识系统

16.8.1标识系统设置满足游客需要,布局合理,形式统一,材质生态,与景观协调,能够明确无误的引导交通及游览。

16.8.2在旅游线路和景点集中的地带设立环境保护标语牌或提示牌,标志牌与景观协调。

16.8.3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指示牌设置合理,设计精美,特色鲜明,突出景区主题,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但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200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规定。

16.9环境管理

16.9.1示范区内建设施工之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影响评价,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6.9.2制定示范区环境管理方案。

对生态环境进行不间断的持续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实施反馈式控制管理,监测超标的实施治理与恢复措施,达标后恢复使用。合理确定示范区生态环境容量,采取管理措施控制游客活动方式、范围与路线,确保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稳定,防止生态环境恶化。

16.10 经营者承诺

16.10.1生态旅游承诺

示范区经营者须经书面申明认可并遵循如下生态旅游经营管理原则:

(1)为示范区游客提供亲身体验自然和文化的机会,在享受旅游乐趣的基础上增进对自然

和文化的理解、欣赏与认知;

(2)示范区经营者在了解潜在生态、环境及社会文化影响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生态旅游

经营方式,并采取措施使示范区内旅游活动的负面影响达到最小化;

(3)尊重社区文化和价值观,尊重当地文化及其敏感性,承诺与社区进行协商和沟通;

(4)通过多种方式为自然保护和当地社区的发展做出贡献;

(5)倡导适度和适宜的旅游消费,提倡循环利用和节约资源与能源的理念,承诺实施物资

使用的源头控制,降低物资消耗,减少废弃物总量;

(6)诚信营销,向顾客提供生态旅游产品真实、准确的信息;

(7)示范区经营者承诺对生态旅游实践持续改进;

16.10.2 合法经营承诺

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社区的乡规民约及风俗禁忌。

16.10.3 建立责任人制度。第一责任人应熟悉与日常管理工作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遗产保护的专业知识。

17 培训与教育

17.1 员工培训

17.1.1示范区应制订员工生态环境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制度、机构、人员及经费。应有培训绩效评估和改进意见。

17.1.2一线服务员工的受训比率达到100%,年培训课时达到40学时/人。

17.1.3一线员工能为游客提供准确的旅游区自然和文化解释,导游人员能提供高质量的解说与演示,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具有处理旅途中各种问题的能力,掌握减少和防止旅游环境负面影响的方法,掌握旅游项目活动的技能。

17.1.4 特殊生态旅游活动具备有合格资质的人员。

17.2 旅游者行为指引

17.2.1采用多种方式对旅游者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17.2.2对示范区内开展的各种生态旅游活动,需要制订有相应的游客守则。守则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强,涵盖旅游影响的主要内容。

17.2.3教育游客在示范区内不随意抛洒垃圾,鼓励游客主动收集垃圾,倡导和鼓励保护环境行为,约束和惩罚破坏环境行为。

17.3 社区教育

加强对于社区居民的教育,使居民了解生态旅游知识,激发他们对当地文化的自豪感,增强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宜将生态旅游教育纳入社区的中小学教学计划中,可将示范区的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知识编入当地的中小学乡土地理教材中。

18认定与检查

18.1 本《技术规范》由江苏省旅游局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并联合实施,组建省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18.2 各有关地区对照本《技术规范》进行创建,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省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委员会组织、指导全省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评定、管理工作。

18.3对申报验收的旅游区进行资料和文件审核,并经现场考察验收后提交审核报告,对审核合格的单位进行审批,并颁发“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

18.4 通过评定的示范区可以使用“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称号和标志,证书和徽标由省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委员会统一制定、颁发。

18.5对授予“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旅游区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复查。对已获得“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后,放松管理,致使生态环境质量和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再符合本标准的区域,评定委员会对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取消其称号。

规范性附录A:江苏省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试行)

1、本评分细则参照《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征求意见稿)制定,以类别、项目排列进行,并按项目内容设定分值。

2、项目内容分为三类:一为必备项目,以△表示;

二为选择项目或层级项目,以∨表示;

三为禁止或反对的项目,以╳表示。

必备项目和选择项目打正分,禁止或反对的项目打负分。

3、总分值为2000分,评定实得分1400分达到“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试点单位申报要求;1700分达到“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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