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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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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标 签】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7﹞75号

【发文日期】2007-07-19

【实施时间】2007-07-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合法、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省局对现行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实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一、已取消税种的所有文件和涉及已取消税种的所有规定全部废止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屠宰税已取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4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废止<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屠宰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9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屠宰税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所有有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屠宰税的规定,全部废止。

二、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12件)

一)营业税(20件)

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作自有固定资产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4]327号)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1997]057号)

函》(川地税函[2002]8号)

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1]37号)

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计征营业税的批复》(川地税

函[2000]290号)

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83号)

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陕、川、渝输油管道建设项目建安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136号)

8.《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学校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川地税函[2001]216号)

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收入征纳营业税的通知》(川地税函[2003]226号)

1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监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川地税发[1998]067号)

1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008号)

1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014号)

1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设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142号)

1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117号)

1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告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222号)

1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258号)

1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178号)

18.《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1997]043号)

1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5]294号)

2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5]294号)

2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硅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目税额的批复》(川地税

函[1995]285号)

2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川地税函[2003]289号)

(三)企业所得税(12件)

2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1998]311号)

2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287号)

2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的通

知》(川地税函发[1996]237号)

2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

发[1997]358号)

2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286号)

28.《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134号)

2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1998]28号)

3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

发[1998]310号)

3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函

发[1998]350号)

3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1998]303号)

3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地税

发[1999]038号)

3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114号)

(四)个人所得税(10件)

3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047号)

36、《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川税函发[1994]180号)

3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几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征税问题的批

38.《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292号)

3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293号)

4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

发[1996]322号)

4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双向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1997]031号)

4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178号)

4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267号)

4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218号)

(五)土地增值税(2件)

45.《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川税函发[1994]169号)

4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0]348号)(六)土地使用税(6件)

47.《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的通知》(川税发[1990]6号)

48.《四川省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

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税发[1991]133号)

49.《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税发[1991]52号)

50.《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税发[1991]134号)

5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间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084号)

5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43号)

(七)房产税(12件)

53.《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粮食商业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川税二[87]11号)

54.《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

5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川地税发[1996]067号)

5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发[1996]110号)

5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达成铁路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0]090号)

58.《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邮政通信企业免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

函[2001]328号)

5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改革中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川地税

发[2000]19号)

6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有关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1]79号)

6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特殊情况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川地税函[2002]115号)

6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面以下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58号)

6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

知》(川地税函[2004]350号)

6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邮政通信企业免缴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

函[2004]140号)

(八)印花税(3件)

6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9]048号)

6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川地税函[2000]132号)

6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

发[2004]48号)

(九)车船使用税(6件)

68.《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0]344号)

69.《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税函[1992]201号)

70.《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税函发[1993]58号)

71.《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辆未粘贴统一完税标志进行处罚的通知》(川税

发[1994]74号)

7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实行统一完税标志的通告〉的通知》(川地税函

7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中客货两用车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4]31号)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1件)

7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先征后退的企业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

(十一)国际税务管理(17件)

7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通知〉的通知》(川

地税函发[1997]019号)

7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091号)

7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5]017号)

78.《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发[1996]066号)

7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1999]205号)

8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153号)

8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215号)

8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131号)

8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外商投资

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157号)

8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203号)

8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204号)

8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205号)

8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207号)

88.《四川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

8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379号)

9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

[1999]025号)

9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1999]332号)(十二)征收管理(20件)

9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001号)

93.《四川省地税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租赁经营户税务登记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016号)

9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056号)

9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务征管文书式样〉的通知》(川地税

发[1995]085号)

9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川地税

发[1996]055号)

9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159号 )

98.《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批复〉的通

知》(川地税函发[1997]056号)

9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243号)

10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176号)

10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238号)

10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028号)

10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地方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川地税

发[1999]055号)

10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1999]041号)

10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2]376号)

10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销售不动产、收购农、林、牧产品等三种普通发票式样的

10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发票换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065号)

108.《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1999]256号)

10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中介机构试行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的通知》(川地税

函[2003]347号)

11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川地税函[2004]450号)

11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管理费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地税

发[1997]054号)

十三)稽查(1件)

11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

税[2001]187号)

三、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42件)

一)营业税(5件)

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9]31号) 第一条,第五条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2]226号) 第七条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286号) 省局补充意见部分

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1]32号) 第四条,第七条,

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31

号) 第四条,第六条,

(二)资源税(2件)

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1]33号) 第一条

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第一条

(三)企业所得税(3件)

8.《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

发[1999]127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项“企业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凭省地税局审批确认的技术开发书等有关资料,报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后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应监督企业将抵扣的应纳税

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省级企业和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地市州级及以下的企业应报经省地税局审查核准后执行。”

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1994]043号) 第二条,第三条

1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

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1999]213号) 省局补充意见部分的“1999年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其企业所得税暂缓征收。”

四)个人所得税(12件)

1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4]039号) 第一条,第二条

1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发[1995]100号) 第一条,第二条

1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地税

发[1997]0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1项“中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业务费用包干办法而发生的费用,如能提供合法支出凭证,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无法核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扣除比例,按比例计算的扣除额低于法定扣除标准(每月800元)的,按法定费用扣除;高于法定扣除标准的,按比例扣除。”,第四条第2项“对实行小包干办法(即工资照领,费用包干)的,扣除20―30%的费用后,按一次取得数月奖金的征税办法办理;对实行大包干办

法(不领取工资,全部费用包干)的,扣除30―45%的费用后,将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征税。”

1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地税[1997]066号) 第三条

1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146号) 第二条

1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045号) 省局补充意见部分1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

发[1998]297号) 第二条的“…非保险公司雇员取得的佣金,首先扣除5%的营业税,其次扣除15%的费用后,…”

18.《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0]042号) 第二条

1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发[2000]121号) 第一条第1项“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除标准的规定办理”,第一条第2项“企业

2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0]156号) 第一条

2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0]276号) 第二条

22.《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税

发[1994]133号) 第一条

(五)土地增值税(2件)

2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111号) 第二条、第三条

2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及土地转让财产行为税管理的意见》(川地税函[2004]96号) 第三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111号)等政策法规规定,对房地产转让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预征比例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1―2.5%范围内确定,按纳税人在该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按确定的预征比例减半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土地使用税(1件)

25.《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

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税发[1990]14号) 第六条,第七条(七)房产税(2件)

26.《四川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川税二[87]221号) 第二条

27.《四川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税二[87]184号) 第二条,第四条

(八)车船使用税(2件)

28.《四川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税二[87]184号)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9.《四川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及各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川税二[87]225号) 第二条,第三条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1件)

3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3号) 省局意见部分

(十)国际税务管理(3件)

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 第二条

3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事宜的批复》(川地税

函[2002]290号) 第二条第3项“根据《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规定,你公司设在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分公司,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减征、免征及时限,由自治州、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公司本部及设在我省其他地区的分公司,三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3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6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类企业即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还应提交省商务厅、科技厅年度认定书或相关文件原件的复印件。”(十一)契税(1件)

3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2]83号) 第二条,第四条

(十二)征收管理(8件)

3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1]68号) 省局补充意见部分

3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64号) 第二条

3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58号) 附件

38.《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014号) 第三条

3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6]158号) 第三条第(三)项“发票的字轨号为‘川地

税*(*)/(*)NO:0000000’。以‘川地税II(97)/(01)’为例:‘川地税’为四川地方税收简称;‘II ’为发票大类号,即交通运输类;‘(97)’为印制发票年度;‘(01)’为每种发票的字号或简称。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某些专用性发票以及企业申请自拟格式的发票,在编字号时,只编“川地税”和“印票年度”。

4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1996]115号) 第二条第二项“定额发票(含剪口式发票)的发票联,继续使用防伪底纹纸印制,使用普通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4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

发[1998]056号) 第一条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在我省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国际货物

通知单》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

4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1999]010号) 第二条第一款“用票单位(公司)每半年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一次通行费发票用票计划,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 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国税法[2010]3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2010-08-24 【实施时间】2010-09-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体现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本市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

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原则)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权责统一,促进职能转变。 第五条 (制定主体)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制定。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

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 1 —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内蒙古新闻网13-06-27 09:53 【打印本页】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 (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凡属报送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备案,不得不报、迟报、漏报。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予以处理。 第四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 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 第六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和正式文本,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规范性文件备案平台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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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事宜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10﹞104号 【发文日期】2010-08-13 【实施时间】2010-08-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现对《四川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的通知》(川税三﹝1989﹞267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15号)执行,对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划清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二、第二条、第三条删除。 此外,对文件内容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的通知 (川税三﹝1989﹞267号,2010年3月19日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已由蒋巨峰省长签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署发布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 》(﹝88﹞国税地字第015号)执行,对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划清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川税三〔1989〕267号文评估报告 川税三〔1989〕267号文是按照原《四川省城镇

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编辑本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精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后,××一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要求和全省市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精神,把该项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积极认真地开展调查研究,进行探索实践,全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正在有计划、按步骤的向前推进。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一)深入学习宣传,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省人大《规定》出台后,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进行认真学习,在人大机关内部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把制定出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年重点工作列入工作议程。与此同时,积极向市委进行专题汇报,得到了市委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要求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意义、原则要求,进一步增强了市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为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制定出台了×市备案审查《办法》。20××年3月,省人大备案审查《规定》发布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为及时贯彻实施这个《规定》,推进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决定结合实际,在年内制定

出台市备案审查《办法》。常委会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此项工作,明确了原则,提出了要求,并将起草《办法(草案)》的具体任务指定给内司委。在起草过程中,内司委认真学习了《监督法》和省人大《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外出考察学习,广泛吸收了省内外市州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稿后,印发给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等70多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主动听取有关法律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办法(征求意见稿)》两次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专题讨论,经反复修改、补充、完善,六易其稿,形成了《办法(草案)》。20××年10月20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并决定从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正式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正式启动,并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 (三)积极尝试探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初步开展。省人大备案审查《规定》公布实施后,我市人大常委会一方面抓紧研究制定市人大备案审查《办法》,另一方面按照《规定》的要求,积极尝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省政府备案审查的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20××年,市政府制定的《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6 件规范性文件、20××年1—10月,市政府制定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均按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审查。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均符合《规定》和《办法》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2010年7月27日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分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区县局、分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市局制定。 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稽查局以及税务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原文转发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等文件,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桂办发[2013]12号 【发布部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桂办发[2013]12号) 第一条为了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规范性、外部性、普遍性、反复适用性等四个本质特征。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有件必备,即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有备必审,即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有错必纠,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汇报 篇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xx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

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xx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

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 篇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总结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总结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 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落实阶段的安排,结合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我办领导 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提高对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全面认真地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 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清理规章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取得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我办领导高度重视这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在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工作量大、人员少的情况下,组织专门力量,明确专人负责,集中精力搞好清理。对我办成立至今的涉及住房改

革和住房保障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证清理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二、认真清理,抓好落实。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我办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依据、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 面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表》,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进度和工作质量。 三、规章立制,规范新的行政行为 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为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管理,我办草拟政府发文,新出台了2项制度。 今后五年,我办要在继续抓好住房保障工作和住房改革工作基础上,积极调研,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上报工作,加快住房保障工作立法进程。 篇二: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报告 按照安县依法行政领办20xx15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我局规范性文

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办法

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各区县(市)委,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党委(工委、临时党委),市纪委和市委各部委办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 2013〕13号)和《中共常德 2012〕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客观、公平、公开的考评机制和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由市委办公室组织,实行一年一考评。 第四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评对象为各区县(市)委办公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党委(工委、临时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五区办公室”),市纪委和市委各部委办负责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科室。 第五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领导重视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情况,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报备规范情况,报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质量情况和对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本地本单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情况等。 第六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的基础分为100分(计分标准见附件),综合得分60分

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 成文日期:2010-06-01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法》的公 告 现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表格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印章)

年月日 ×××办法 (办法的内容)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5月3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对×××问题公告如下: ××××××××××××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表格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印章) 年月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5月31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要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办法》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领导干部以及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学习,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创造条件,支持政策法规部门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和清理等工作,尤其要确保人员配置能够适应相关工作需要。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办法》的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的制定背景、立法意图以及《办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主要程序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从源头上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质量。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总局正在组织编写《〈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并将于5月中下旬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释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室、政策

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汇报(共5篇)

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汇报(共5篇) 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汇报(共5篇) 第1篇: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一)报送备案范围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1)备案报告。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1三、审查工作(一)备案登记。收到报送备案材料后,首先从形式上审查:(1)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2)是否自发布之日起30天内报送;(3)报送材料是否齐全;(4)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5)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14339174.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8期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93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涉及机构名称需要调整的,例如,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是既涉及名称调整,也涉及其他实体内容的,例如,文件内容涉及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联合发文、委托代征等内容,改革后不复存在,需要删除有关内容。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四、发布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税务总局网站法规库中重新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施计划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施计划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施计划 一、为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二季度报审。 二、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四季度报审。 三、为全面实施《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加快我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制定《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一季度报审。 四、为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制定《关于推进中心镇扩权强镇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推进办起草,一季度报审。 五、为了保障“1255”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更高更大更快发展,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实施意见》,由市征迁拆迁办公室起草,一季度报审。 六、为加快发展服务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制定《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二季度报审。 七、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速构建“6653”现代产业体系,制定《关于促进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由市政府研究室起草,二季度报审。 八、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关于进一 第 2 页共 8 页

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由市经信委起草,三季度报审。 九、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制定《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由市招标采购监管局起草,主文件一季度报审,配套文件三季度报审。 十、为积极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十一、为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缓解看病难、看病贵,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十二、为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配套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关于市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十三、为扎实推进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村卫生室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制定《市建立健全基层医改试点村卫生室考核激励机制暂行办法》,由市人社局起草,一季度报审。 十四、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实现食品安全全程无缝监管,制定《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由市卫生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十五、为推动我市供销合作社发展,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供销社起草,三季度报审。 第 3 页共 8 页

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12]19号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12.12.0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2012年12月4日,内党办发〔2012〕19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 (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

税收规范性文件实务知识问答

税收规范性文件实务知识问答 (一)问:如何判断一份文件是否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答: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四个特点,我们判断一份文件是否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第3、第4项特点: 1.制定主体是税务机关。 在我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由省局、各省辖市局或县局制定,或者由省、市或县地方税务局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使用省、市或县地方税务局文号)。 2.必须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 依职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任何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 依程序:程序是行为生效的必备要件,各级地税机关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如:未经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核、未经局务会议审议、未经指定途径公布等),不具有执行力,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有权撤销。 3.必须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影响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诸如原文转发的文件,各级地方税务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针对具体对象的公告及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各类审批及对具体事项的批复,公示办事时间、地

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宣传、教育、监察、人事、财务等方面的文件,由于不影响纳税人或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则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其出台不必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也不需要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来管理。 4.必须是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适用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 (二)问:县地税局究竟能不能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 答:县地税局可以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但是,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 实际工作中,我们建议县地税局在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时,不仅要考虑是否明确授权,更要考虑是否确有必要,如果属于市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由县局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问:机关各处(科)室、稽查局、直属分局等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答:不能。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些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在内容上不符合税收规范性文件特点的文件不具备执行力,不管其是否与上位法相抵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篇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格式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登记表 注:本表适用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登记 8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表 注:本表适用于备案审查机关登记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及审查情况 9 附件5: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 ××乡(镇)或者××局(办、委)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XX

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XX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

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0 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

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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