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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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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二级学院、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

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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