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王建雷律师民事答辩状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建雷律师民事答辩状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曹XX,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街XX胡同X号。

答辩人对上诉人河北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09)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系采用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是由上诉人制定和提供,并印有上诉人全称、标志及水印背景的格式合同。在合同中,仅对答辩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合同总价款、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共四个条款进行了手写约定,其余全部条款均是上诉人自行拟定,并且对其质保等免责条款没有任何重点标注以提醒答辩人加以注意。

2、答辩人因汽车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已无法实现购车目的。

自2009年8月9日在上诉人处购车,至2009年9月9日汽车再次进修理厂,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答辩人在上诉人处所购买的凯越轿车就因质量问题修车四次,并因此更换了后备箱锁块、喷油嘴、发动机总成等主要汽车部件,致使汽车至今还在修理厂修理而无法使用。答辩人因家住藁城,而工作在平山,当初购车目的就是为了方便使用,答辩人购车使用的目的已无法得以实现。

3、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对答辩人造成实际损失。

首先,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上海通用汽车向上诉人提供发动机号T18SED*144242配件的时间是2009年10月11日;而上诉

人2009年9月4日出具的证明显示,上诉人为答辩人的冀A7989F凯越轿车更换发动机T18SED*144242配件的时间是2009年9月4日。也就是说,在上海通用汽车尚未向上诉人提供纯正配件之前,上诉人就已经为答辩人更换了发动机总成。由T18SED*144242发动机合格证(被告亦提供)可看出,上诉人为答辩人更换的T18SED*144242发动机总成并不是上海通用汽车生产的,而是韩国大宇生产的。上诉人用韩国大宇的产品冒充上海通用汽车的产品为答辩人更换,本身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上诉人为答辩人所更换的发动机明显次于原发动机。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出厂车辆检验单证明答辩人的原发动机的排量/功率为1799/88,依据上诉人提供的凯越车辆配置表,排量为1799的发动机功率为88/6000;而上诉人为答辩人所更换的机号为T18SED*144242发动机功率仅为119.4/5800,明显次于原发动机号T18SED*288807的功率88/6000。

第三,上诉人的上述欺诈行为,对答辩人造成实际损失。因上诉人存在上述欺诈行为,致使答辩人所购车辆至今仍无法使用,因此对答辩人造成支付购车款、保险税款、汽车装具费及租车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142362元。

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1、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明显错误,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本案的原审判决是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09)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而上诉人上诉请求所要撤销的判决是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09)裕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的第一项上诉请求存在明显错误!

其次,答辩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的第二项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本案中,答辩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亦没有民事诉讼

法及民事诉讼意见所规定的“驳回起诉”的任何情形。因此,上诉人的第二项上诉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

2、保修条款属于汽车销售合同中的条款,答辩人与上诉人仅存在汽车买卖一个法律关系。

首先,答辩人与上诉人2009年8月9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第九条“汽车整车质量保证”明确规定了汽车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责任范围及保修范围等内容,“汽车整车质量保证”条款是汽车销售合同中的专项条款,属于答辩人与上诉人汽车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上诉人将汽车维修保养等义务独立于汽车买卖合同义务之外是完全错误的。

其次,在实践中,汽车购销合同按交易习惯均是约定买卖和维修保养,此是一份合同,按理论分析分成两种法律关系是完全不符合交易习惯的。

3、上诉人以格式合同条款免除其质保责任是无效的,上诉人应赔偿答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首先,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是由上诉人制定和提供,并印有上诉人全称、标志及水印背景的格式合同,其在“质量保证责任范围”条款约定“乙方责任以修理为限,质量保证不包括车辆停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附加费用”的条款是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有关“三包”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其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约定应是无效的。

其次,上诉人应依法对答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答辩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的规定,上诉人应依法对答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答辩人使用车的购车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曹XX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今天,xx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xx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xx省遵义市娄山关镇。 法人代表:何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 因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及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我公司对原告诉称的“房屋买卖事实及约定、抵押事实及登记,担保事实及约定,以及贷款金额、尚欠借款本金310122.79、利息、罚息”等事实均没有异议。我公司是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借款抵押合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并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等诉讼请求,我公司均没有异议。现被告陈某某、吴某某从xx年5月20日起,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也是事实,原告在催告被告陈某某、吴某某还款的同时,我公司也曾经多次催促其按时还款,但陈某某、吴某某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由于本案的债务,被告陈某某、吴某某既提供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物,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也提供了人我公司进行保证,存在物保与人保并存。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在所提供的物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足的部份,答辩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此呈:桐梓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某某房开桐梓分公司 (盖章) 时间:xx年二月十四日

各类案件归档具体顺序

各类案件归档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五、其他案件类型顺序 1、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2、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3、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4、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男,**岁,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区*栋***房。 答辩人就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管理协议的行为: 1、原告开展管理经营活动时,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根据原告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1点约定"甲方......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事件一:被告于20xx年7月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进场前到物业公司处办理了有关手续,交纳了装修保证金、公用设施使用维护补偿费、装修垃圾清运费。 被告于20xx年8月上旬按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在香樟路一不锈钢制作站制作了不锈钢防护窗,上午九点左右被告和安装人员运护窗进入小区时被保安堵住不准进入小区,同时被堵住的还有B区一位业主,保安不能告知理由,只说在外面做的不能进入安装。 10点左右,我和B区那位业主找到物业公司讨要说法,当时是*

经理接待的,答复是要求我们每户交纳60元管理费才能进入,我们要求提供交费的依据,原告不能提供,并说如果是在洞井路边(A区6栋东头洞井路对面位置)那家制作店做的就不要收取,被告和另一位业主都不同意,B区那位业主打电话请来了政法频道的记者,要求物业公司就此事给出理由,物业公司不能给出合理的说法,但坚持让保安不让被告的护窗进入。 11时左右,正在僵持时,洞井路边那家不锈钢店的老板出现在物业公司,说只有在他那做的就不用交管理费,不在他那做的肯定装不了,当时另一位业主的老母亲在场,听到这时情绪非常激动,突然倒在地上。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保安才默许被告和那位业主的护窗进行安装。 原告的这种行为耽误了被告的时间,给被告造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事件二:20xx年10月,被告到物业公司办理安装固定电话和开通有线电视业务(这两项业务当时由物业公司代办)。 被告知只能安装铁通电话,安装费是300元送话机一部。 而当时铁通公司对居民安装电话实行免费(即预存100至300元话费就可安电话并送话机一部),被告当时就跟物业公司提出安装费是不是作为预存话费,得到否定回答。 然后被告到铁通公司香樟路营业厅咨询,要求在营业厅办理安装电话业务,营业员得知被告是住在***小区时,说只能在物业公司办理,

1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在代理重庆一起涉黑案件过程中,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今年2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北京市司法局已依法吊销李庄律师执业证书,司法部将李庄违法违纪案件情况通报全国。李庄案件是一起律师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其危害很大,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律师队伍形象。为认真汲取李庄案件的深刻教训,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意见》、省司法厅《全省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警示教育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以李庄案件为反面教材,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律师深刻认识李庄案件的严重危害,深刻认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自觉坚持“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三个拥护”(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切实做到“三个执业”(即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职执业),做到“三个维

护”(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开展警示教育的主要内容 警示教育要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 (一)加强学习。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三项教育”即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律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律师队伍建设的一系 列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宪法,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律师的宪法观念和严格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提高坚持“三个至上”、“三个拥护”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纪律观念,努力在执业活动中切实做到“三个执业”,实现“三个效果”(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深入讨论。通过披露李庄违法犯罪事实真相,组织律师深入剖析李庄违法犯罪的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并结合律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履职尽责·遵纪守法”大讨论。重点围绕以下题目展开讨论。一是如何坚定不移地担当起“五者”(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买卖纠纷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xx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x8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

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状(模板)

民事起诉状(模板)*** 详情见下文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某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00000.0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原 材料,合同总价款为150000.00元。 但截止目前,被告仍有货款100000.00元尚未支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以电话、短信、上门催要、发律师函等形式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 不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产品销售合同》的约定,严重侵犯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维护其合法 利益。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注:立案需要准备材料: 1、起诉状: ①份数:n+1,n为被告数量,例如,只有一个被告需要准备两份起诉状,两个 被告需要准备三份起诉状,以此类推; ②原告为自然人的,需要本人签字,原告为法人的,需加盖法人公章,有些法 院还要求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的需要打印被告企业工商信息。 3、如委托律师代理,则需要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 4、简单证据材料: ①份数:n+1,n为被告数量,例如,只有一个被告需要准备两套证据,两个被 告需要准备三套证据,以此类推; ②内容:立案时只需向法院提交初步证据即可,比如合同等。

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格式

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格式 发生合同纠纷的民事答辩状如何写?下面请参考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格式,供大家阅读参考。 答辩人:xxxx工程公司 住所地:xx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与xxx、xxx、江x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xx集团总公司提出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无理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工程结算方面,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总经理xx代表xx公司两次签收了被上诉人递交的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建筑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决算汇总表。上诉人称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汇总资料,只收到汇总表,无任何证据可以支持。同时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时隔三年多的时间,原xx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未提出异议,远远超过原xx公司和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对工程结算10天异议审查期的期限。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第6.3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将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合同第1.7条和合同第6.3条,并不矛盾,也非无效条款。前一条款是工程决算的约定,后一个条款是工程结算方面的约定,两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为发包人,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是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而非决算。对此,承包人和发包人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对两个条款内在的涵义、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现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谓的理解。是否决算是xx 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事情,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未予决算而剥夺被上诉人主张工程价款结算的权利。上诉人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其主观拖延支付债务,赖账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关于利息方面,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根据合同第6.3条约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实,涉诉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原东正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1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经视为同意,视为结算。在工程价款已经结算确定数额的情况下,原xx公司和众股东未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即使存在逾期结算的事实,也是原东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方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无疑是正确的。 三、四股东对原xx公司组织清算,未依法恰当履行清算职责和义务,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建议撤诉法律意见书

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敬启者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XX银行石家庄分行撤销对XX市 XXX工具厂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受贵行委托,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跃龙、王建雷就有关贵行对XX市XX工具厂贷款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担保的情况进行分析,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 (一)贵行档案材料 1、XX银行石家庄分行与XX市XX玻璃厂于1998年9月21日签订的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 2、XX银行石家庄分行与XX市XX厂于1998年9月21日签订的编号为1998年XXX保字第012号担保书; 3、XX市XX玻璃制品厂于2002年6月21日向XX银行石家庄支行出具的书面承诺; 4、XX市XX玻璃制品厂分别于2002年10月28日、2003年6月27日、2003年8月25日、2003年12月15日、2004年1月8日、2004年3月29日、2005年3月23日向贵行偿还部分贷款本息的转账(存款)票据; 5、XX银行石家庄支行分别于2003年4月18日、2006年1月17日、2007年6月21日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回执。 (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 4、贷款通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6、相关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二、贷款担保的基本情况 1998年9月21日,XX银行石家庄分行与XX市XX玻璃厂签订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向XX市XX玻璃厂提供贷款30万元,贷款利率6.93%,贷款期限自1998年9月21日至1999年9月20日。 对上述贷款,XX市XX工具厂出具了编号为1998年XX保字第012号担保书,承诺对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02年6月21日,XX市XX玻璃制品厂向贵行书面承诺,就贵行与XX市XX玻璃厂签订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由XX市XX玻璃制品厂进行偿还。 其后XX市XX玻璃制品厂向贵行偿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尚有贷款本金246128.43元及利息未予清偿。贵行分别于2003年4月18日、2006年1月17日、2007年6月21日进行催收,XX 市XX玻璃制品厂在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回执上盖章签字。 三、对贷款担保情况的法律分析 1、超过保证期间,XX市XX工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自1998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XXXX。 被答辩人: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答辩人一直未收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商因为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迟迟未交房,而且答辩人也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书。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 因此,本案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答辩人也没看过该协议,双方之间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没有形成物业管理

服务关系。 原告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约定催要物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计算没有依据。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竞标,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其物业服务项目的程序违法;其次,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实施物业管理,而原告没有任何表明其资质等级的证书,答辩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资格管理物业;最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及亮证制度。 原告在催收物业管理费前,应当向答辩人出示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但原告并未提交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按照法律规定收费。 因此,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主张没有计算依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原告在宣传栏上张贴催费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业费的义务,而答辩人从未入住过XXX小区,没有看到过催费通知,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如电话通知、EMS通知答辩人支付物业费。 对于原告催收的行为答辩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精选版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 我在这次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传达文件,学习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北京律师李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例,对我的教育很大,教训极深。“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兹特将我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谨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从各种报道可以看出李庄其人给人的普遍印象是:高调、嚣张、满口大话、趾高气扬、目中无人,从李庄在其他地方威胁公诉人,甚至开车撞向检察官的行为,足见其傲气十足。律师作为法律精英,李庄却给人没有一点“儒雅”的印象;鲁迅先生说得好:“恐吓和谩骂决不是战斗。”李庄正是因为不懂得这个道理,肆意玩火才酿成了他今天锒铛入狱。李庄今天沦为阶下囚,完全是咎由自取。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对社会和律师业的违害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在执业活动中,无论是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还是分析案情、阐明观点、法庭论辩,都必须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决不能与当事人及委托人串通一气,以捏造事实、歪曲法律去赢得不光彩的胜诉,妨害司法公正。一定要分清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线,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正确对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维护大局和拓展业务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如果中国没有了律师制度,那广大民众遇到法律问题,没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就只有去找各级领导或者法院办案人员甚至院长,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律师的使命,是依法为缺少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提供咨询,代理民事、行政诉讼,进行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这就在公众与法律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因此,律师就应当尊重事实、忠于法律,依法行事,绝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去搞歪门邪道。律师执业,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去体现真理。遗憾的是,有个别的律师却法律信仰淡薄,职业道德缺失,见利忘义,见钱忘法,热衷于与司法人员“拉关系”、“搞勾兑”,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法律的卫士演变成了法律的践踏者,使律师的称谓为之蒙羞。因此,律师必须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地把律师职业与党和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活是否届丁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活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丁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因氏箱机械厂(以下简称)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 ‘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 与―■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它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 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丁___________ 与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 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被告: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判决生效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房贷手续(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放贷或贷款不足部分,原告会以现金方式补齐)、并在20个工作日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会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含)之前,将剩余首付款支付给被告。2.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3.如被告在事实上无法履行合同,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在判决生效5日以内,支付原告所付定金的二倍共计10万元给原告、同时退换首付款5万元,承担中介费1万元;并针对赔偿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部分,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房租受益共计2300元、以及因房价上涨对原告造成的机会损失共计3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中介XXXX年X月X日签订一 式三份的《市房屋买卖合同》;被告XX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总价100万元整,但是,因市房价暴涨,被告便产生违约意向,通过电话、以及委托中介转达等方式,表示拒绝出售此套房屋,企图恶意违约,但又不承认其违约行为。原告认为,由于目前房价同X月份签订合同时相比,房价暴涨,相同区域内的新房售价、二手房挂牌价均涨幅超过30%;现在原告如购买相同房产,需比签订合同时多付出的钱已超过XX万;从而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已经从事实上无法再以签合同时的价格购买相似的房屋。如被告违背诚信、恶意违约而不履行合同,会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蒙受重大的机会损失,导致原告用永远丧失在昆山购房的机会。综上所述,请法官维护我守约方的利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原告:年月日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d4fea7001 everage D、stain 7、The words below equals to one another except().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xx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x8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王建雷律师刑事辩护词之王某故意伤害罪案

关于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认真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和参加庭审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只是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首先,从案件的起因来看,系被害人用鼓棒子猛击被告人头部引起,被害人先对王某实施人身伤害,存在重大过错。 事情的经过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敲鼓而对骂,本来事情不大,但被害人却先踹被告人,并试图将被告人推下近3米深的土岸子(岸下为碎石碎玻璃等),被告人知道摔下去后果严重,就拼死抓住被害人的胳膊才没有被推下去。见被害人来势凶猛,被告人很害怕,于是在反踹一脚后,借机逃向不远处的胡同,想寻求父亲和哥哥的保护,但是被害人却不甘罢休,追上被告人并双手握三十公分长的鼓棒子猛击被告人的头部。被告人刚满十七周岁,在被比自己大得多的被害人面前,心里是非常惶恐不安的,再加上被害人用鼓棒子猛击其头部,对被告人来说,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威胁,对于这种侵害,被告人心理上完全不能承受,出于本能会采取一切手段来保护自己,于是他慌乱中甩开一直折叠的水果刀,在混乱之中划了被害人一刀。 其次,从被害人的行为对被告人造成的侵害程度来看,被害人拿鼓棒子猛击被告人头部,严重威胁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对于拿鼓棒子猛击被告人头部这一情节,侦查卷第76页杨某某的笔录:“那个死的人就用鼓棒子象敲鼓一样敲王某”,侦查卷第85页王某某的笔录:“黄某又拿着鼓锤追过来对王某边骂边打,打了王某头上几下”,侦查卷第90页王东某的笔录:“黄某就拿着鼓锤追过来,对王某连打带骂,打了王某头上几下”。以上三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并与侦

物业纠纷应诉答辩状

物业纠纷应诉答辩状 物业纠纷应诉答辩状【1】 答辩人:***,男,**岁,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区*栋***房。 答辩人就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管理协议的行为: 1、原告开展管理经营活动时,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根据原告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1点约定"甲方......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事件一:被告于20xx年7月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进场前到物业公司处办理了有关手续,交纳了装修保证金、公用设施使用维护补偿费、装修垃圾清运费。 被告于20xx年8月上旬按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在香樟路一不锈钢制作站制作了不锈钢防护窗,上午九点左右被告和安装人员运护窗进入小区时被保安堵住不准进入小区,同时被堵住的还有B区一位业主,保安不能告知理由,只说在外面做的不能进入安装。 10点左右,我和B区那位业主找到物业公司讨要说法,当时是*

经理接待的,答复是要求我们每户交纳60元管理费才能进入,我们要求提供交费的依据,原告不能提供,并说如果是在洞井路边(A区6栋东头洞井路对面位置)那家制作店做的就不要收取,被告和另一位业主都不同意,B区那位业主打电话请来了政法频道的记者,要求物业公司就此事给出理由,物业公司不能给出合理的说法,但坚持让保安不让被告的护窗进入。 11时左右,正在僵持时,洞井路边那家不锈钢店的老板出现在物业公司,说只有在他那做的就不用交管理费,不在他那做的肯定装不了,当时另一位业主的老母亲在场,听到这时情绪非常激动,突然倒在地上。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保安才默许被告和那位业主的护窗进行安装。 原告的这种行为耽误了被告的时间,给被告造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事件二:20xx年10月,被告到物业公司办理安装固定电话和开通有线电视业务(这两项业务当时由物业公司代办)。 被告知只能安装铁通电话,安装费是300元送话机一部。 而当时铁通公司对居民安装电话实行免费(即预存100至300元话费就可安电话并送话机一部),被告当时就跟物业公司提出安装费是不是作为预存话费,得到否定回答。 然后被告到铁通公司香樟路营业厅咨询,要求在营业厅办理安装电话业务,营业员得知被告是住在***小区时,说只能在物业公司办理,

律师警示教育专刊3

东城律师警示教育专刊 第3 期 东城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4月9日 东城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 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钦成银同志讲话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东城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领导小组组长、东城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钦成银同志在全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动员大会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各所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所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城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在东城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钦成银 (2010年4月9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东城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部署会,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工作的会议精神,通报李庄案件的有关情况,全面部署我区律师队伍的警示教育工作。下面,就如何抓好这项工作,我强调以下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区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队伍素质显著提高,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特别是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主题教育活动,广大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建设的热情不断提升,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近两年的奥运服务保障、“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国庆60周年庆典筹备以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各项任务中都做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但是,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思想政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少数律师缺乏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能正确把握政治方向;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少数律师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诚信缺失、违规执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答辩状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王建雷律师民事诉讼之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公园道园东小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XXX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街8号尚德国际XX室。 法定代表人:宋XX 原告与被告因违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XX年X月X日作出的XX劳裁字(20XX)第XX号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2、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奖金X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双方未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被告亦没有给予原告任何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被告与原告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 (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被告与原告约定的“工资报酬和奖金中已考虑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条款应属无效。 原告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是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是原告参加劳动的分配所得。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原告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系

原告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其属于补偿金性质,其与劳动报酬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工资及福利待遇中显然不能包含一个离职后方产生的费用,就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一样,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能包含在工资中。被告违反经济补偿支付的常规,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中已考虑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操作方式基本上是将劳动者合法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划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 (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 只是单纯限制原告的竞争活动,而不对原告提供公平、有效的对价补偿,必然会剥夺原告的择业自由权与生存发展权。因此,原告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金。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 二、原告是在被告未及时支付奖金等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被迫提前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竞业限制协议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其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始于劳动合同正常解除或终止后。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其过错责任不在劳动者,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以下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直至2009年6月底,被告尚未支付原告2008年的奖金16180元(有被告经理写的欠条,并且在劳动仲裁时被告亦承认),迫使原告在2009年7月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因上述违法行为迫使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条款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原告作为被告的普通职员,并不掌握被告的商业秘密,离职后亦没有泄露和利用被告的商业信息,没有给被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一)原告作为被告的普通职员,并不掌握被告的商业秘密,没有

2017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情况小结

2017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情况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汲取李庄案件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和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 我所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所实际,遵循x市司律字4号“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意见”中的方法步骤,高度重视,全所动员,人人参与,扎实推进,现将警示教育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充分认识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根据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我所合伙人会议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深刻认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职执业,切实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实现吉安进位赶超、跨越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合伙人会议决定,在全所动员(包括律师管理人员),人人参与。 二、全面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1、全所动员,人人参与。 根据日程安排,召集各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律师管理人人员在会议室一起学习了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的文件、会议精神。所有与会人员都高度重视,部分人员发表了即时感言。最后,由**主

任总结发言,提出了警示教育活动的日程,学习步骤,具体要求。**主任特别强调,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加强管理,完善律所规章制度,提高全所的凝聚力、战斗力。 2、相互了解,深入交流。 我所是今年设立的新所。各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律师管理人员,需一段互相了解和熟悉的时间。律师事务所**主任分别与每位人员谈心、交流,促进相互了解。 3、收集李庄案相关资料,进行研讨剖析。 “李庄案”虽然发生在重庆,离我们有数千里之遥。但作为律师同行受到刑事处罚,我们要深入的剖析事件的前因后果,以此为戒。特别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要充分注意执业纪律,防范执业风险。 4、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建立了律师考勤制度、案件受理审批制度、重大案件讨论制度、案件总结制度。对重要法律的颁布和修订,组织律师集体学习研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政策。 三、警示教育活动的不足 通过回顾总结,检视有些地方做得不足。比如规章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有些律师出勤率不高等。这些问题,急需在下一阶段努力解决。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