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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9.03.26

•【字号】赣商务陆路字〔2019〕59号

•【施行日期】2019.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电子信息

正文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安

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商务陆路字〔2019〕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九江海事局:

《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

2019年3月26日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署岸发〔2018〕299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称“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单一窗口”数据采集、保存、使用、共享、传输和清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安全可控、便利使用”的原则开展,做到“谁使用,谁申请,谁负责;谁主管(所有),谁授权,谁负责”。

(二)安全保密。“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防护,落实保密要求,防止数据泄露、损毁、丢失和篡改。未经主管(所有)部门授权不得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数据。共享数据不得包括涉密信息。

(三)全程可控。数据主管(所有)部门要根据对口国家部委数据安全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加大设备投入力度,确保对本级数据采集、加工、保存、使用、共享、传输和清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全程可控。

三、主要内容

(一)数据采集。“单一窗口”数据采集必须遵循“合法、必要”原则,公开数据采集规则,明确数据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数据主管(所有)部门同意。

(二)数据保存。省商务信息和电子口岸中心(简称省电子口岸中心)承担“单一窗口”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单一窗口”容灾备份中心,做好有关权限控制,按照数据维护作业规程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数据泄露、损毁、丢失和篡改,确保数据存储安全。

(三)数据使用和管理。

1.建立数据使用控制措施。省电子口岸中心对“单一窗口”数据的访问、加工

等实行身份认证、授权访问等控制措施,建立数据追溯机制,必要时采取密码技术及数据脱敏等手段保护数据安全,确保所有数据的访问与使用、加工与处理、交付与交换等可循可控。防止未授权的机构或个人修改数据。

2.使用流程。省电子口岸中心与数据主管(所有)部门

要根据数据的重要性、涉及范围等,严格数据使用流程。单一数据(涉及单一部门的数据),由使用单位向数据主管(所有)部门直接申请。综合性数据(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数据),按照“使用单位--数据主管(所有)部门--省电子口岸中心--省商务厅”的流程申请使用,必要时由省贸易便利化和口岸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机构、企业透露任何数据。

(四)数据共享。“单一窗口”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省有关单位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共享目录,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数据应用效益。

(五)数据传输和清理。

1.省电子口岸中心及各设区市口岸运行服务实体之间就数据传输定期进行对账,保证数据传输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安全性。

2.省电子口岸中心及各设区市口岸运行服务实体按照数据主管(所有)部门的要求建立数据清理机制,制定数据清理方案,执行数据清理工作,做好数据生命周期管理。

(六)数据安全审计。省商务厅会同省有关单位加强数据安全审计。省电子口岸中心及各设区市口岸运行服务实体加强本级数据安全审计,做好日常监控和审计追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七)数据监督检查。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单一窗口”数据安全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组织数据安全检查通报。检查中发现问题责令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省商务厅监督举报电话:0791-86246508)。

四、工作机制

(一)在省贸易便利化和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省商务厅牵头统筹负责全省“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落实国家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税务局、南昌海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九江海事局等省有关单位作为“单一窗口”数据业务主管(所有)部门,根据国家对口部委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规范,负责明确涉及本单位数据的安全管理要求,指导直属机构配合做好各地的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本部门“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设区市口岸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商务厅和各数据主管(所有)部门开展本地区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省电子口岸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负责人,制定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健全防篡改、防瘫痪、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确保“单一窗口”数据安全。

五、有关要求

(一)省商务厅会同各数据主管(所有)部门加强“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组织制定本级“单一窗口”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于通过“单一窗口”采集、保存、使用、共享、传输和清理

的电子数据的安全管理。

(三)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使用申请表(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9.03.26 •【字号】赣商务陆路字〔2019〕59号 •【施行日期】2019.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电子信息 正文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安 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商务陆路字〔2019〕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九江海事局: 《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 2019年3月26日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署岸发〔2018〕299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称“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单一窗口”数据采集、保存、使用、共享、传输和清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安全可控、便利使用”的原则开展,做到“谁使用,谁申请,谁负责;谁主管(所有),谁授权,谁负责”。 (二)安全保密。“单一窗口”数据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防护,落实保密要求,防止数据泄露、损毁、丢失和篡改。未经主管(所有)部门授权不得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数据。共享数据不得包括涉密信息。 (三)全程可控。数据主管(所有)部门要根据对口国家部委数据安全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加大设备投入力度,确保对本级数据采集、加工、保存、使用、共享、传输和清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全程可控。 三、主要内容 (一)数据采集。“单一窗口”数据采集必须遵循“合法、必要”原则,公开数据采集规则,明确数据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数据主管(所有)部门同意。 (二)数据保存。省商务信息和电子口岸中心(简称省电子口岸中心)承担“单一窗口”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单一窗口”容灾备份中心,做好有关权限控制,按照数据维护作业规程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数据泄露、损毁、丢失和篡改,确保数据存储安全。 (三)数据使用和管理。 1.建立数据使用控制措施。省电子口岸中心对“单一窗口”数据的访问、加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赣府厅发[2003]3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江西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3(000)007 【总页数】4页(P41-4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67 【相关文献】 1.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改社会〔2019〕1103号) [J], 2.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印发《江西省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发改产业[2020]720号) [J], 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赣发

改公管[2020]880号) [J], 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统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20]1022号) [J], 5.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近几年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政策制度

近几年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政策制度 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推动贸易便利化和提高贸易效率的重要举措。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指通过一个统一的电子平台,实现贸易审批和监管的一体化,减少行政环节和纸质文件,提高贸易效率和便利化。以下将介绍最近几年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政策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政策制度。例如,中国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 务综合试验区监管办法》,并在多个城市设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办法规定了试验区入区条件、监管方式、举报投诉机制等内容,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其他国家如美国、新加坡、韩国等也相继制定了相关政策和制度,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建设和运营。 其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政策制度的核心是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各国政府部门通过建立统一的电子平台,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信息的互通。这样,各相关部门可以在同一平台上查阅、验证和审批贸易相关的信息,实现一次录入、多次使用,避免了重复的审批和数据录入,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例如,中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将与海关、商检、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的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信息的互通。这种信息共享的模式,不仅可以加快贸易的速度,也可以降低贸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再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政策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风险评估和监管。通过数据的共享和信息的互通,各国政府可以对贸易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例如,通过对进口商品的来源、价值、规格等信息进行分析,可以实现对商品的安全性、合规性和质量的评估,从而降低风险,保障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此外,通过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政府还可以实现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和监察,加强对贸易主体的管理和服务,提高企业的合规性和规范化。 最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政策制度还需要充分考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随着贸易数据的共享和信息的互通,各国政府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例如,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贸易数据的加密和防护,避免信息泄露和数据滥用。同时,还需要制定合适的规定,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对贸易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保护企业和个人的隐私权。 综上所述,近几年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政策制度主要包括出台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实现风险评估和监管、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内容。这些政策制度的推行,有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贸易效率和竞争力,进一步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1.21 •【字号】赣市监法〔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局第三十二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1月21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市监局法字〔2019〕7号)等规定,就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巩固深化“不

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理顺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清晰合理划分省、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基层市场监管分局(以下分别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市级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局,以及省、市、县、乡市场监管局”)承担的行政事权,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推动全省市场监管工作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开展,全力建设“五型”市场监管部门,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界定职责边界 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合理划分行政事权 以确保市场监管职责全面履行为目标,综合考虑行政事权的性质、专业程度、风险等级和各级市场监管局执法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分层分类划分行政事权。 (三)理顺行政事权衔接机制 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等过程中,进一步理顺行政事权的调整和衔接机制,在提升基层综合执法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职责下放、重心下移,确保相关职责“划得下、接得住、做得好”。 三、行政事权划分内容及要求 本指导意见所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是我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使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职能,包括行政监督检查(含检测、监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投诉举报处理,以及其他种类的行政管理职能。

“单一窗口”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回复意见整理_20160617

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 回复意见整理 一、广州市财政局 建议《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单一窗口’信息系统数据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广州市财政年度支出费用予以保障。”修改为“‘单一窗口’信息系统数据管理、运行维护经费,纳入相关管理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二、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建议明确全集数据的管理主体。 2、建设明确数据共享程序。将第十五条中关于“▪▪▪通过一定工作程序按需共享。”改为“▪▪▪参与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向数据管理主体提出数据共享申请,由数据管理主体审核批准。” 3、建设第十七条关于内部共享信息的表述改为“内部共享信息是指‘单一窗口’参与部门之间共享的信息。”因“个别”一词与第十四、第十五条相矛盾。 三、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1、建议由市政府牵头,协同“单一窗口”各有关单位进一点研究细化《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推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定后颁布实施。 2、建设通过广州口岸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单一窗口”共享数据内容和非共享数据内容。 四、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鉴于第十五条已经规定“除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共享的信息外,其它数据原则上应允许共享”,已经明确了信息共享的范围。为提高可操作性,建议删除第十六条中关于驻穗口岸查验单位的“单一窗口”信息应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共享的表述。将第十六条改为:“属于《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内的信息,参与部门参照《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规定》提供和共享;对于《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外的信息,应当遵循全面共享、集中管理、按需分发、全理自用、安全可靠、权责统一的原则共享。”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 法监督暂行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7.08 •【字号】赣市监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 暂行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细则》已经省局2020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7月8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规定,就本省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执法监督,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

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操作手册(外贸企业).docx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操作手册(外贸企业)

目录 1 系统登录 (4) 1.1 浏览器设置 (4) 1.2 登录窗口 (4) 2 外部信息 (6) 2.1 报关单数据采集 (6) 2.1.1 关单获取 (6) 2.1.2 补录出口日期 (7) 2.1.3 关单导入 (7) 2.1.4 数据检查 (8) 2.1.5 检查结果 (9) 2.1.6 更新信息 (10) 2.1.7 退税 (10) 2.1.8 代理 (11) 2.1.9 退运 (13) 2.1.10 征税免税 (13) 2.2 发票数据采集 (14) 2.2.1 发票导入 (14) 2.2.2 发票接收 (14) 2.2.3 更新信息 (15) 2.2.4 退税 (15) 2.2.5 转内销 (16) 2.2.6 抵扣 (16) 2.3 业务配单 (17) 2.3.1 数据匹配 (17) 3 退税申报 (18) 3.1 货物采集 (18) 3.1.1 新建出口明细表 (18) 3.1.3 修改出口/进货明细表 (20) 3.2 数据申报 (21)

3.2.1 关联检查 (22) 3.2.2 换汇成本检查 (23) 3.3 生成退税申报数据 (23) 3.3.1 一键生成汇总 (23) 3.3.2 生成申报数据 (24) 3.3.3 打印退税申报报表 (27) 3.3.4 撤销已申报数据 (28) 3.4 反馈处理 (29) 3.4.1 反馈读入 (29) 3.4.2 退税审核结果下载 (29) 3.5 数据查询 (30) 4 单证申报 (30) 4.1 数据采集 (30) 4.2 数据申报 (31) 4.2.1 打印单证申报报表 (31) 4.2.2 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32) 4.3 单证反馈处理 (34) 4.3.1 反馈读入 (34) 4.3.2 单证审核结果下载 (34) 4.4.2 撤销已申报数据 (35) 5 配置 (36) 5.1 自用业务配置 (36) 5.1.1 自用币别维护 (36) 5.2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36)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1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 法(修订)》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规范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推进教师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对2018年试行的《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21年11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分构成与计算 第三章学分冲抵 第四章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五章培训考核与监管 第六章学分使用 第七章附则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全省教师职后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五年一周期教师职后培训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内由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岗教师的职后培训学分认定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研训机构中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在岗人员。 第三条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结合、统筹培训与自主培训兼容、培训为主与多元提升兼顾”的管理原则,着力构建“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学校落实、教师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全省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所有教育教学类培训项目均实行学分管理,具体涵盖三级两类培训。三级指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设区市和县(区、市)级培训以及校本级培训;两类培训:一是统筹培训,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的各类培训项目;二是自主培训,即各中小学校(含学校发展共同体,下同)根据自身教师队伍发展的状况和需要,自主组织实施的校本级培训(含校本教研)。 第五条全省中小学教师可通过参加统筹培训项目(不含试用期内的新教师培训)及学校自主组织的培训项目获得相应学分;也可通过参加多元提升活动冲抵

江西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海关,江西省邮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 正文 江西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赣江新区开放发展局,各隶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397号)要求,扎实推进我省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省商务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南昌海关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 邮政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江西省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的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 9 部门关于印发〈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397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网络体系为支撑,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优化环境为保障,加快打造中部地区重要的商贸物流中心,全面提升商贸物流现代化水平,便利城乡居民消费,为江西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到2025年,初步建立畅通高效、协同共享、标准规范、智能绿色、融合开放的现代商贸物流体系,培育壮大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商贸物流龙头企业,商贸物流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显著提高,商贸物流网络更加健全,区域物流一体化加快推进,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商贸物流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我省作为中部地区重要的商贸物流中心作用日益凸显。 三、主要任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1.10.08 •【字号】南银发[2011]218号 •【施行日期】201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银发〔2011〕218号)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南昌银行、赣州银行、上饶银行、九江银行、景德镇市商业银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渣打银行、大新银行南昌分行: 为促进企业跨境贸易便利,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制定了《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外资银行南昌分行以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时将本

文件转发至本单位辖内分支行,并督促认真执行。 二、根据本《办法》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应在收到文件后一个月之内将业务准备情况(含系统准备、总行授权、内部管理制度、系统管理员名单)书面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三、企业已在RCPMIS系统中被激活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了《企业信息情况表》的,境内结算银行不需再重新报送。新开展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办法》制定的新表样格式填写《企业信息情况表》,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四、省内各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操作,指导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辖区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江西辖区内的银行和企业开展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江西辖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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