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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新的行政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从1998年1月1日起,行政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已全面启动,这次会计制度改革是一次全新的改革,是一次根本性的改革,对于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模式和运行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两年多的具体实践操作,笔者发现这次会计制度改革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不够科学规范,不够健全完善,有的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有的对会计人员实际操作产生误导。

一、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方面

新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方面,阐述不够全面,忽视了房改因素。

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单位投资兴建的职工宿舍,按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按照新建房的实际成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并不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因为单位并不拥有新建职工宿舍房的全部产权。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精神,新建职工宿舍房须按成本价向职工个人出售,职工个人拥有76%的产权,而单位仅拥有24%的产权。

笔者建议,新建职工宿舍房应当按照建房实际成本(含工、料、税、费),剔除职工按房改政策交缴的售房款收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负债类科目方面

新会计制度中的“应缴预算款”与“应缴财政专户款”这两个负债类科目,是旧的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的产物,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旧“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是单位代收的预算外资金通过收入过渡账户缴存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在未缴之前,对单位来说是一种负债,设置“应缴预算款”与“应缴财政专户款”这两个负债类科目,是很有必要的。

新“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是按照中办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取消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实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所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存在预算外资金未缴的情况,这样,设置“应缴预算款”与“应缴财政专户款”这两个负债类科目,就没有必要了。

笔者建议:1、取消“应缴预算款”与“应缴财政专户款”这两个负债类科目。2、建立预算外资金收入、核拨备查账,逐笔登记其上缴、核拨情况。3、预算外收入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时,不作账务处理;只在转回核拨的预算外收入时,直接记收入(事业收入或预算外资金收入)。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的账务处理方面

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如投资兴建职工宿舍房、办公楼等,应纳入基建程序管理。账

务处理上,要在单位行政经费账之外,专设基建投资账。将自筹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单位行政经费账,借记“结转自筹基建”,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基建投资账,借记“银行存款—建设银行账户(自筹基建账户)”,贷记“基建拨款—本年自筹基建拨款”,这便进入了基建管理程序。

笔者认为,行政与事业单位基建规模均不庞大,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纳入基建程序管理意义并不大,又十分繁琐,增大财会人员工作量。建议:1、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改为“自筹基建支出”科目。2、账务处理上,在发生自筹基建支出时,借记“自筹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在发生售房款收入时,借记“现金”,贷记“自筹基建支出”;年终,将“自筹基建支出”账户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

四、事业单位的支出归集方面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归集;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标准和规定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笔者认为,应当增设“其他支出”科目,归集无法归集的支出,如捐赠支出等,与“其他收入”相配比。

(刊载于《财苑》2000年第7期“财会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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