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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1、

2、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6、4、质量、安全报监登记书

7、5、中标通知书

8、6、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

9、7、施工组织设计

10、8、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9、监理规划

12、10、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3、11、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4、12、国家规定的相关规费缴纳依据

15、13、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6、14、商品砼合同(原件)

17、15、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

18、16、建设单位项目资金证明、甲乙双方工资支付担保保函或保证金缴纳证明

19、17、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劳务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0、18、墙改登记手续

2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

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22、招标,安监站,质检站交钱,办理施工许可证

23、办理施工许可证:

24、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符合施工要求的拆迁证明;4、施工图设

计审查批准书及抗震设防审查合格证;5、中标通知书及《信用手册》工程备案记录;6、质量监督通知书;7、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受理通知书及安全监督证;8、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9、配套费办理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6、1、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打印) 3、建设项

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或有关单位核准、备案资料证明4、建设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用地许可证5、设计方案的审定意见和规划图6、场地及建筑工程施工图:结构、水、电、暖设计图纸一套(平、立剖光盘或U盘)7、消防意见(原件)8、拆迁验收单9、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抗震设防审查证书10、人防审核单及环评报告11、地质报告和地质图及工程预算12、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壹份(含光盘)13、带有现状地形的总平面定位图壹份(含光盘)1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15、档案报送责任书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27、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8、1、填写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关于用地许可证的的申请(打印) 3、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

意见或用地计划通知(拍卖用地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用地范围电子文件)4、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核准、备案材料(原件)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6、环境评价报告7、规划设计总平面图(需加盖设计单位专用章) 8、电子地形图和蓝图各壹份(1:500或1:1000)用地设计条件申报材料:1、填写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2、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3、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用地计划通知(拍卖用地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用地范围电子文件)4、电子地形图和蓝图各壹份(1:500或1:100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

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3、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

7、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8、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

9、施工组织设计;

10、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收费标准

项目开发办理流程 一、申领“地块报名文件”规划设计条件,到国土局、规划局办理。 二、土地测绘“现状图”、“宗地图”、“勘测定界图”到测绘单位办理。 三、土地招拍挂。 四、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到国土局办理,一式8份,开发商2份。 五、规划“四图一书”。 六、土地款及相关税费缴纳 到国土局财政局缴纳。 七、编织“项目申请报告” 八、项目“环评” 1、申报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1份 (2)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3)项目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布置图各1份。 2、办理流程: 手里资料—现场查看—资料审查—出具批复意见 页脚内容1

3、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4、申报部门: 高新区审批大厅环保局窗口。 九、项目“能评” 十、项目“安评” 十一、项目立项: 1、申报资料: (1)《潍坊高新区投资项目核准表》到经发局窗口领取。 (2)向经济发展局报送的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建设内容包括:总建筑面积,分类项目建筑面积,项目内容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筑地点,建设周期。 (3)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提交由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有节能分析篇和招标方案篇,招标方案要有招标代理公司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4)企业项目简介。 (5)由规划局盖章的平面规划图。 (6)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7)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页脚内容2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0)项目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加盖银行公章,银行对账单等)。 (11)项目“能评” (12)房地产开发资质(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2、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十二、建设用地签订出让合同: 1、申报资料: (1)拍卖方案批复【正式批文】2份原件。 (2)拍卖方案请示【正式请示】2份原件。 (3)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保证金发票复印件2份。 (5)出让金发票【需与原件核对】复印件2份。 (6)定价会审材料签字件(定价纪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页脚内容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

这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这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360建筑网小编了解,有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360建筑网小编了解,有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5)军用房屋的建筑。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违法分包的情形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分包,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如下强制性法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6.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7.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本节包括4项内容 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1999年,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抢险救灾等工程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奉法制定。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 二、需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许可证办理方法 施工许可证申办采用计算机网上填报、窗口受理的方式。 (一)计算机网上填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 施工许可证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4)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者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上海市建设领域不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5)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副本; (6)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8)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有民防工程需民防报监办结单)原件; (9)《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情况表》; (10)提供项目场地内完成动迁的证明材料。 注: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登记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三)施工许可证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材料准备完毕后,向原报建受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及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打印受理凭证。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市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小木桥路683号 市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 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详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时间按其告知的法定时间为准。 六、附表: 1.《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填报生成) 2.《上海市建筑施工许可证变更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情况表》 4.上海市建设领域不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5.上海市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工地复工申请审核表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71号令) 3.《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 4.《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申报条件: 1.市城区范围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及其专业建设工程;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资料: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必需

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流程

您可以借鉴一下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材料(以下材料除1、8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验核原件,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处;请按以下顺序装订,图纸需参照大厅提供的样本叠好提交):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内容应填写齐全,在“申请单位”一栏填写申请声明:“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建设用地未处被查封状态,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需建设单位法人鉴字盖章)(审批大厅建委窗口: 2、已审核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质监费按工程中标价的‰计取)(交中标书原件,在审批大厅市建委窗口领表 3、已审核的《建设(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审批大厅建委窗口或市建委安监科: 4、开工申请报告(需有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5、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书(仅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办理)(市建委开发科或旧改办: 6、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由南宁市建安工程劳保办(或各城区、开发区劳保代办点)开具,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统一缴纳入市劳保办账户(详看《建安工程劳保费缴款登记表》,从“南宁建设信息网”下载)](市劳保办: 7、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及条款(施工单位到保险公司办理,要求: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覆盖所有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按工程中标价费率计算,赔付金额最低标准为意外伤害保险10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万) 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统一缴纳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名称:南宁市财政局;账;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到账后到市财政局委托的工行(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开据缴款凭证。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交纳,保障金超过80万的,按80万交纳,需交缴款凭证第四联原件;施工单位按南府发[2007]51号《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规定办理《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建设部门出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函》核定企业交存数额]和项目资金证明(提供的资金证明需是最近三个月之内开具的;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9、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在证件有效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抵押登记记录)(市国土局窗口: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正本、附件及附图)(市规划局窗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颁布机构:建设部1999)

颁布机构:建设部颁布时间:199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建设部第71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流程

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流程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审批的详细流程 您可以借鉴一下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材料(以下材料除1、8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验核原件,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处;请按以下顺序装订,图纸需参照大厅提供的样本叠好提交):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内容应填写齐全,在“申请单位”一栏填写申请声明:“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建设用地未处被查封状态,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需建设单位法人鉴字盖章)(审批大厅建委窗口: 2、已审核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质监费按工程中标价的‰计取)(交中标书原件,在审批大厅市建委窗口领表 3、已审核的《建设(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审批大厅建委窗口或市建委安监科: 4、开工申请报告(需有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5、开发项目协议书(仅开发项目需办理)(市建委开发科或旧改办: 6、建筑安装工程劳动费统一票据[由南宁市建安工程劳保办(或各城区、开发区劳保代办点)开具,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统一缴纳入市劳保办账户(详看《建安工程劳保费缴款登记表》,从“南宁建设信息网”下载)](市劳保办: 7、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及条款(施工单位到保险办理,要求: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覆盖所有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按工程中标价费率计算,赔付金额最低标准为意外伤害保险10万,意外伤害保险2万) 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统一缴纳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名称:南宁市财政局;账;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到账后到市财政局委托的工行(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开据缴款凭证。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交纳,保障金超过80万的,按80万交纳,需交缴款凭证第四联原件;施工单位按南府发[2007]51号《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规定办理《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建设部门出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函》核定企业交存数额]和项目资金证明(提供的资金证明需是最近三个月之内开具的;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价的30%) 9、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在证件有效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抵押登记记录)(市国土局窗口:和《规划许可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正本、附件及附图)(市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工程中标通知书和交易单、预结算报告一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质量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书、开工安全许可决定书 7、建设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规划区内建设工厂提供混泥土使用合同、建筑垃圾处理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表二份 10、县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进龙承接业务备案表 11、施工图纸审查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项目经理资证书、质量员、安全员上岗证书(原件1份) 13、上岗人员复印件(复印件1份) 14、计经委批文、排污审批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5、消防审查合格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6、委托县建筑业协会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协议书

二、建设工程办理质量监督许可申报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监督档案 4、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全套图纸(建结、水电) 6、图纸审查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三、建设工程安全开工许可申报资料 1、开工安全条件监督档案 2、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方与施工方、施工方与项目部、项目部与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原件) 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原件) 4、工地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费支出凭证及支出计划(原件) 5、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1份) 6、施工总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保险单 8、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B C三证)(复印件各2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填表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表 . . .编号 装 订 线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表一:工程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名称与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所有制性质如实填写建设单位地址工商注册地址电话如实填写 法定代表人如实填写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应由建设单位法人授权) 工程名称与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如一个规划证申报多个施工许可的,工程名称按规划证附件载明的单体工程名称如实填写 建设地点与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合同价格与施工合同一致 建设规模与本次申报的单体工程规模总和一致(系统默认加和,如出现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请核查填报的单体信息) 合同工期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施工总包单位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一致 监理单位与中标通知书及监理合同一致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应由施工单 位法人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 如实填写(应由 监理单位法人 授权) 勘察单位如实填写设计单位如实填写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应由勘察单 位法人授权)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如实填写(应由 设计单位法人 授权)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用地批准手续系统关联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填写用地批准手续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统关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且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已移交。(请施工总包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抄写上述文字并签字,施工单位在此栏内加盖公章)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系统关联合同备案号(招标管理部门盖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填写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号)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监理合同备案号(招标管理部门盖章,无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由窗口受理人员填写 资金保函或证明(填写开户行名称及资金证明文件编号,或拨款文件编号) 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本单位承诺: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 (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抄写上述文字,建设单位在此栏内加盖公章) 其他资料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审查人:年月日 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文件或资料是否完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建设单位名称)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现就(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的项目名称)工程项目作如下承诺: 我单位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我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配合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受理机关可以终止许可或注销许可,我单位愿意承担因虚假内容引致法律责任。如未履行承诺,我单位愿意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失信惩戒。 我单位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为万元。 该项目不存在未报先建、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等违规行为。若工程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的,我单位愿意立即停工,并在完善行政处罚立案手续、完成已建部分工程的质量检测验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后,方复工建设。

该项目属于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我单位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60个自然日内在审批系统上传业主支付保函。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此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我单位承诺已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特此承诺。 20××年××月××日备注:第1~3条属于必填内容,其余的按需填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建设单位名称)作为项目施工单位,现就(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的项目名称)工程项目作如下承诺: 我单位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我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配合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我单位愿意承担因虚假内容引致法律责任。如未履行承诺,我单位愿意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失信惩戒。 该项目不存在未报先建违规行为。若工程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的,我单位愿意立即停工,并在完善行政处罚立案手续、完成已建部分工程的质量检测验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后,方复工建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规范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1.规范办理程序 “新办法”规定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除本“新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外,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门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 “新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新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公开。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量化处罚标准 “新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按“新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 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 28日修订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xx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结束》》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xx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关于南京市)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取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的证件证明: 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 许可证 3、《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施工场地已 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鉴证》: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 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 术资料,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经监理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有保证工程质 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指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9、《建设工程委任监理合同》: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10、《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 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相关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施工取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取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取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 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全后做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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