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最新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最新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最新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最新

节能产品认证范围: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 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 4.3.1 产品抽样 4.3.1.1 抽样要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节能产品证明书

节能产品证明书 篇一: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

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68号) 第168号 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

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七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第九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 第十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技术能

节能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

前言 本文件作为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中的工厂涵盖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 本文件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版权归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c)确保执行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d)确保不合格品和/或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产品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e)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并协调有关认证事宜。 f)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认证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认证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文件控制 工厂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d)文件的规定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及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 e)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和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CTC-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实施规则 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CTC/TVg-OP06 /3.0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的划分 4.2 申请文件 5 产品检验 5.1 检测原则 5.2 样品要求与数量 5.3 检验样品的处置 5.4 产品检测、计算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5.5 产品检验时限 5.6 受控关键原材料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工厂检查时间 6.2 工厂检查内容 7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8 证后监督 8.1 监督频次 8.2 监督内容 8.3 监督结果的评价 9 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2 认证证书的变更 9.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1 收费 附件1: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工厂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和压花玻璃等玻璃制品组成的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申请 4.1认证单元的划分 参照热工气候分区,按节能中空玻璃的适用地区划分为严寒A(B)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寒冷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夏热冬冷(暖)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三个单元。 在每个认证单元中再按照组成中空玻璃的玻璃种类(按使用的不同膜系镀膜玻璃、不同牌号的着色玻璃、无色玻璃分别划分)、间隔层气体种类、间隔层层数、间隔层厚度、间隔条材料种类、玻璃厚度划分为不同的产品系列。 注:此处无色玻璃指除镀膜玻璃、着色玻璃以外的其他玻璃,包括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压花玻璃等无色玻璃均视为普通无色玻璃。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中空玻璃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由CTC制订的正式申请书及其它证明性资料,包括: a)加盖申请方公章的申请书,包括有关认证一致性的企业声明、申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 项目编号:CECP/RP07-01 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 初次 扩大第次 再次第次 申请单位:(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及部门:

申请书填写说明 1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2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如无某项目内容时应划斜线表示,若因故无法填写时,应注明原因。 3申请方应在封面明示本次认证是初次认证或是第几次扩大认证或是第几次再次认证。 4有关表格若不够,可复印后填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 本组织自愿申请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接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对本组织的现场质量体系审核、产品抽样检验和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宣传获准认证产品时,不损害CECP的声誉,不发表被CECP 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当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后,将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确保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节能标志或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当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条件时愿承担一切责任。 现对以下产品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产品名称:注册商标: 型号规格: 共计: 注:凡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规定按系列申报的产品还应说明产品系列划分特点(另附一页)。 产品执行/明示标准: (如果申请单位与制造厂不是同一单位,应填写以下内容) 制造厂名称:法人代表: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工作的信誉,维护其公正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04]3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精神要求,促进《中国电源产品市场自律规范公约》的完善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负责审批并统一发布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图形式样,对通过的企业颁发证书,并监督管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行业推荐产品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行业推荐产品标志是表示产品已经符合产品规定要求,并已取得中标认证中心,原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或其他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授予的节能、环保或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证书的产品图形标识。行业推荐产品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签订《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六条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及使用规定, ,一,行业推荐产品证书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统一印制。

1 ,二,行业推荐产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内容应包括, a. 行业推荐产品证书编号 b.申请组织的名称 c.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d. 获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要的技术参数 e. 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 f. 证书有效期 g. 发证日期 h. 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 ,四,证书、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和标志。 ,六,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产品证书。 第七条标志及使用规定, ,一,经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评审合格的行业推荐产品,自证书有效之日起,证书的持有者可在合格的产品外观上、铭牌上、包装上、说明书上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志。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采用不干胶贴、模压、蚀刻、印刷、金属牌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明示标志。

节能产品认证程序

节能产品认证程序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一、资料准备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1) 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4) 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 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 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 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 制造厂质量手册; 9) 需要时,CECP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二、受理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ECP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ECP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ECP 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三、质量体系审核 依据GB/T19002-1994《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能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四、产品检验 检查部和检验机构在收到办公室下发的《节能产品认证任务书》后,按照CECP/P09-1999《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和CECP/P10-1999《节能产品认证检验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审核和检验工作。检验合格,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颁发证书。

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促进节能产品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工业节能产品的管理,维护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产品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产品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要求,与同类产品或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其能源使用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产品。节能产品可分为:(一)直接节能产品:直接消耗能源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的节能产品。 (二)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能源或少量消耗能源,但能使运用本产品的系统或设施降低能源消耗的节能产品。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产品:在完成相同功能的条件下,使用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节能产品。 二、节能产品认定申报条件

(一)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和产品生产地须在河南省境内。 (二)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企业应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产品)、CCC认证(国家规定产品)、安全认证(国家规定产品)等相关的有效证件。 (四)企业必须按ISO9001:2008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 (五)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节能、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标准要求,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产品生产期限在一年以上,质量稳定,并已批量投放市场。 (七)企业应能够提供优良的产品售后服务。 三、节能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申请书》;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如有注册商标须提供); 4.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规定产品);

(技术规范标准)空调用制冷压缩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空调用制冷压缩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送审稿) 编制说明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08年8月

1.背景 空调技术的发展依靠于压缩机技术水平的提高,诸如提高空调能效比以及发展高端的新冷媒空调和变容量空调,其核心都在于压缩机技术的研发。压缩机作为空调的核心部件,早年生产规模一直难以匹配空调产能的扩张,供求缺口逐年加大,成为抑制空调产业发展的瓶颈,自2003年开始,空调压缩机企业掀起投资高潮,而为了摆脱供给瓶颈,一些空调整机企业也斥资收购或新建压缩机生产线,目前空调用压缩机的产量已达到8000万台/年。空调最核心的部件非压缩机莫属,一台压缩机可以占到整台空调成本的30%~40%,能耗占整个空调的能耗约80~90%,加之其本身又具有较高利润空间,因此强势空调企业均涉足压缩机业务。 蓬勃发展的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节能产品的美好市场前景以及空调市场需求增加,技术的进步推动了制冷空调压缩机制造业的发展。各企业为适应市场需求开发不同性能要求制冷压缩机,但是由于没有评价压缩机能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各厂家都在按各自的企业标准生产,且各标准既不规范、又不统一,如各厂家选定的名义工况(压缩机冷凝温度及蒸发温度)各有各的说法,让客户无所适从,然而随着近几年空调行业的高速发展,社会及消费者对空调的能效性能的关注度大大提高,要求空调的心脏——压缩机能效进一步提高,而且我们国家的压缩机也存在着巨大的节能潜力,因此制定压缩机的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尽快开展压缩机节能产品认证,保证广大压缩机用户权益和最终用户权益,提高厂家制造水平,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以及促进完善压缩机技术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2.工作过程综述 2.1成立工作组 2006年10月正式组成技术规范起草小组,负责技术要求的具体编写工作。 技术要求起草单位: 组长单位:原中标认证中心(08年2月合并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组员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大金机电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西安大金庆安压缩机有限公司、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松下·万宝(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麦克维尔空调制冷(苏州)有限公司、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 2.2技术要求制定原则

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环保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规则CQC61‐448261‐2009太阳热水系统节能环保认证规则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ally-friendl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olar Water Heating System 2009年9月21日发布 20 09年9月25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版权归CQC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QC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规则代替CSC/G2235-2006。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袁雅青 CQC61-448261-2009 太阳热水系统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由太阳集热器、贮热水箱、管道及控制器等组成,亦称家用太阳热水器,

在住宅、小型商业建筑或公共建筑中使用的太阳热水系统的节能环保认证。对于太阳能加辅助能源系统,本规则只适用于带有手动控制的辅助加热器系统。本规则不适用于太阳能预热式热水系统。 2. 认证模式太阳热水系统节能环保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3.1认证单元划分按照自集热部件类型(平板、全玻璃真空管、玻璃-金属真空管、闷晒)、传热类型(直接、间接)、连接类型(水在玻璃管内、水在金属管内、热管)、系统类型(紧凑、分离、闷晒)等参数划分单元,所有参数相同的型号同一单元。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不同,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太阳热水系统产品描述(CQC61-448261.01-2009) d. 品牌使用声明 3.2.2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3C证书(如有)。 c.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f. 其他需要的文件4.产品检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4.1.2样品数量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4.1.3样品及资料处置第1页共5页

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什么是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包含了一个变形的汉字“节”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用于判别某产品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整体图案为蓝色,象征着人类通过节能活动还天空和海洋于蓝色。这是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hina Certification Center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Product,简称CECP)专门认证节能产品,其认证范围是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现在已经受理家用电冰箱、微波炉、电热水器、电饭煲、水嘴、坐便器、电视机、电力省电装置等多种电器节能认证。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是一种保证标识(标志),属于产品质量认证范畴,表示用能产品达到了规定的能效标准或技术要求,但并不能表示达到的程度,通常针对能效排在前20%左右的产品,类似于美国的能源之星。 能源效率标识

能源效率标识(energy efficiency labels),能源效率标识(能效标识)是附在产品上的信息标签,用来表示产品的能源性能(通常以能耗量、能源效率和/或能源成本的形式给出),突出表明该产品能源消耗量的大小和能效等级。 属于中国能效标识的产品及其依据的能效标准产品名称/标准名称如下: 家用电冰箱/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房间空调器/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电动洗衣机/电动洗衣机能耗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单元式空调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高压钠灯/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冷水机组/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节能产品认定办法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与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规范建筑节能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使建筑达到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各类技术、设备与产品。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是指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技术或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或产品,通过颁发认定证书的方式认定其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发布认定技术与产品目录。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初审、上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 第五条认定证书样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编号印发。各设区市不得另行制发或变相制发认定证书。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技术)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生产与应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三)生产设备完善,生产工艺合理,产品批量生产,有推广应用价值; (四)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 (五)产品(技术)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 第七条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水嘴节水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2年9月28日颁布2002年10月1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安装在建筑设施内冷热供水管路上,供水压力不大于0.6MPa,介质温度不大于90℃条件下使用的水嘴(水龙头)。 本规则不适用铸铁式螺旋升降水嘴。 本规则中将水嘴产品分为陶瓷片密封水嘴、非接触式水嘴和其他水嘴。 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申请条件 1)申请产品应为企业主导产品(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产量占总产量20%以上); 2)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率100%;国家或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合格。 3.2 认证申请 3.2.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以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型号申请认证,一个型号视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2受控部件/材料 陶瓷片密封水嘴受控部件/材料是阀芯; 非接触式水嘴受控部件/材料是电磁阀或电动机。 3.2.3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填写《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 3.2.4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后,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及时补充或修改。 3.3 产品检验 3.3.1产品抽样 3.3.1.1抽样要求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后,申请方应在认证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3.3.1.2抽样数量 每种型号抽取5只样品,抽样基数不应小于100只。 3.3.1.3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检验工作完成后由申请方以适当方式处置。 3.3.2产品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