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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09]49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09]49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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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09]49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9-03-05 阅读次数:2317)

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之前

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抢险救灾、应急等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的,应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前必须履行招标内容核准(备案)程序。项目审批部门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立项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资格审查方式。本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自行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备案)部门批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中介机构预选制度和承包商(供应商)招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介机构预选制度是指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审计等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随机或者竞争的方式从库中选择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预选库分为市和区县两级分别设立,其中,市级预选库应当包括招标代理、工程审计两个分库;区、县应建立招标代理、工程审计分库,可建立工程监理分库。

第八条区县中介机构预选库由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通过市级招投标

交易中心(分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预选库,并负责对中介机构预选库的监管工作。各区县应当按照入库中介机构数量与本地区年度工程项目1∶3至1∶5的比例,核定本地区中介机构预选库的规模。中介机构可以同时入选多个区县的中介机构预选库。

各区县应当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量化考核,按年度定期对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予以调整,并通过公开招标重新选择相应数量的中介机构替补入库。中介机构预选库的相关管理细则,由各区县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建立招标代理、工程审计中介机构预选库。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为招标人选择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实行定期选择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对预选库内全部或部分中介机构进行重新选择。对有违法违规、不良

行为和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一定期限内将不接受其参与中介机构预选库招标选择活动。

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的规模、考核指标、管理细则等由各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采用随机或竞争的方式,从中介机构预选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各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中介机构预选库内中介机构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经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依法另行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建立所辖领域承包商(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制定诚信标准,建立信用档案;负责建立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信用信息。承包商(供应商)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相关信息的征集、认定、记录、公示等办法,由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行制定。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利用承包商(供应商)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按照承包商(供应商)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分别建立“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应急项目”承包商(供应商)名录。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涉及抢险救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未明示的,按下列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由市及市以上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并出具证明。抢险救灾项目由市及市以上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机构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急项目,由招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实施。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应急项目可以不招标的发包人,应当采用随机方式,从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承包商(供应商)相关名录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供应商)。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由招标人负责,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采用新技术的招标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实行资格预审。国家或省对资格审查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章节就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资格审查评审办法予以说明。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遵守以下规定: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具体原因,并将已告知的方式、时间等书面材料与招投标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

人参加投标。当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等于或多于10家时,招标人可以采取随机方式,选择不少于9家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国家或省对专业工程中涉及前款内容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不得任意提高资格条件;

(二)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设置的条件仅限于类似的工程规模(工程规模限于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且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不得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提出要求。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提出类似业绩要求的,应当履行对投标人提交的类似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职责。

除本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获得奖项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招标人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二)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相关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施工图等相关文件,供潜在投标人下载。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范本,且不得对范本不允许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采用不同于范本的字体注明并做特别说明。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限价。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结构复杂程度和规模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担保额度。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承发包合同总价的5—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担保金额为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15%。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只能以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非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方式交纳的,投标人应从本单位基本帐户支付。市和区(县)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投标人必须使用银行保函交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按照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一设定投标保证金数额,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应当被拒绝或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必须委派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到达开标现场,招标人当场核验投标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原件。投标人未委派投标项目负责人到达开标现场的,作为自动放弃投标。因投标人原因,投标项目负责人未通过现场核验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

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投标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书面承诺。承诺书虚假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成员人数为7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招标人最多可委派一名具有评标专家资格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除法定回避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近三年内在参与竞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兼职、担任顾问或者与其有投资关系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除有前款情形需回避外,曾经参加过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咨询工作的也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就本人是否存在法定和本条所述需要回避的情形做出说明和承诺。对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且未做说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处理,但除存在法定重新招标的情形外,不改变评标结果。

第二十八条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在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分进行汇总时,应当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专门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评审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表决应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当分别载明所有成员的意见且由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当场重新评审。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采用下列三种评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综合评估法,适用于结构复杂、规模较大、施工内容有特殊要求或采

用新技术、技术要求高的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项目的商务标应以经评审的最低价为满分。

(三)抽签确定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和性能的一般工程项目,工程图纸设计明晰并能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中小型项目,土石方、园林绿化、路灯、管道等简单专业工程项目。

抽签确定法指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排序。

上述评标方法具体适用标准和范围由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导则。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四)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五)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六)其他不应有的雷同。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因前款所列情形废标的,应书面告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在评标报告中注明。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就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电子辅助评标。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网上招标、网上评标等方式招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将以下内容在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一)中标人名单及其资质和业绩、中标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资质和业绩;

(二)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总得分及排序;

(三)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名单及废标情况说明。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因排名

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重新招标的,放弃中标的中标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中标人因资金、技术、工期等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属于不良行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记录在案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书面提出异议或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涉及以下事项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先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出异议并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在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

(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书,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法定时限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

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审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复议。

评标委员会经复议后否决原评标结果的,应当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复议的招标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指定原评标专家进行评审,也可另行选择资深评标专家负责。

第三十七条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

名册库中建立资深评标专家名册,并组织资深评标专家负责以下事项:(一)参与对评标结果的复议,就招投标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

(二)参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三)定期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招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作为考核评标专家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投

标程序、规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需调查核实的,必要时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未办理报批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十条项目业主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致使工程结算金额超过中标价(合同价)的,相关责任单位应进行调查并视情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招投标违法违规问

题及线索的,应及时告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或者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应将审计结果告知立项和财政部门。立项和财政部门应责成项目单位做出专门说明,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立项和财政部门,立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视情分别做出责令整改、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并告知行政监察机关。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项目业主、招标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行政监察对象,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或由行政监察机关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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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投资等同于民间投资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并且缺乏理论根据。 按照宏观经济学投资理论的基本概念来看,民间投资是相对于政府投资而言的,即除了政府投资以外的投资都属于民间投资。本文将民间投资定义为非政府投资,即民间投资是指政府投资之外的投资,然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认为政府投资等同于国有经济投资,它包括国有独资经济投资和国有控股经济投资两个部分;同时,由于我们的研究集中于国内市场主体,可将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排除在外,所以,我们认为民间投资是国有独资经济和国有控股经济投资以外的国内市 场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其他经济以及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中非国有控股的经济成份的投资总和。 二、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为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家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公有制经济体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的发展。作为非国有经济成份的民间投资在近些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投资的领域有限

民间投资*态势分析.pdf

统计分析表明,近年来民间投资正在加速启动,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已接近国有经济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逐步提高,国民经济中投资的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这是经济改革、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成果,也为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民间投资的成长仍然面临不少制约因素,亟待加以解决。 一、民间投资增速、比重和贡献率变化态势 (一)国内民间投资增幅高于国有经济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和全社会投资增幅,其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 1998年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在投资领域以连续发行国债拉动整个投资需求的增长,已经取得明显成效。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高于前两年的增幅。同时,由于国债投资集中体现了政府公共投资的意图,主要受益者是国有经济,人们一直担心民间投资被挤出或增势减弱。事实上,除1998年国有经济的投资增幅显著高于民间投资和全社会投资的增幅以外,1999~2001年,分别看,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基本上都快于国有经济的投资增长速度,其中“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连续两年高达28%以上(见表1)。在各类经济成份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1997~2001年,由1387.21亿元增加到5663.49亿元,5年平均增速高达32.5%;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从2893.08亿元增加到2998.69亿元,平均增幅仅为0.7%。 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不仅高于国有经济,也高于全社会投资的增幅。1998~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已从17.4%逐年回落为3.8%、3.5%和6.7%,而全部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逐年分别高达20.4%、11.8%、22.7%和 20.3%,与国有投资增幅放缓的趋势形成鲜明对照。 (二)国内民间投资比重接近国有投资,股份制投资比重明显上升,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逐年下降,全社会投资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正在降低 近几年,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而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则逐年下降。1997~2001年,国有投资、国内民间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三者比重分别由52.5%、35.9%和11.6%变为 表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各种经济类型投资增长速度(%) 注:增长速度未扣除价格因素。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数据计算。 47.3%、44.6%和8.1%,目前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已经接近国有经济。 90年代以来,国有经济在全部投资中的比重以较大幅度持续下降,2001年与1994年相比,这一比重降低了9.1个百分点。同期,集体经济投资比重小幅度下降,降低了2个百分点;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下降3.1个百分点;而个体经济投资尤其是股份制经济投资所占比重明显上升,分别上升了3个和11.4个百分点。国家注入大量国债投资以来,尽管国有经济在全社会投资中所占比重在1998、1999年曾有小幅度回升,但是总的看仍呈下降趋势,1998~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比重由54.1%下降到47.3%。同期,在国内民间投资比重的变化中,集体经济投资所占比重略有下降,由14.8%下降到14.2%;个体经济投资比重由13.2%上升到14.6%;其他经济的比重由18%上升到23.9%,其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比重由6.9%迅速上升到15.2%(见表2)。这表明,在国债投资集中投向国有经济领域的同时,国内民间投资也渐趋活跃,尤其是股份制经济的投资活力最为强劲,比重上升幅度最大。 通过对比近几年政府直接投资与全社会投资的态势,也可以看出投资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的趋势。1999~2001年,国债投资(包括国债资金和全部配套资金完成的投资额)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逐步下降,依次为8.1%、8.8%、 6.5%;预算内投资资金增长率也逐步下降,依次为54.7%、13.9%、13.2%;而全社会投资增长率则逐步上升,依次为5.1%、10.3%、13%。这表明,由于国内民 表2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各种经济类型所占比重(%) 注:《2002年中国统计摘要》将2001年国有经济与其他经济合为一项(这样其增幅和比重分别高达26%和70%以上),尚未来得及分开统计(2002年一季度、上半年的统计也是如此)。不少论者忽略了这一点,直接用来论证目前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大,在总投资中的比重过高,而民间投资增长不快。表1和表2已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数据对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做了区分,可以准确反映事情的本来面貌。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数据计算。 间投资成长势头逐步加强,全社会投资增长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正在降低。 (三)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有所提高,接近国有经济投资的贡献率 由于近年来整个非国有经济投资的增长速度逐步加快,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它们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也逐步提高。1998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9%,其中国有经济的贡献率高达7.52个百分点,而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仅为2.05、1.83和2.49个百分点。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其中国有经济的贡献率下降为6.17个百分点,集体经济的贡献率下降为1.85个百分点,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上升为1.9和3.12个百分点。在其他经济中,股份制经济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得最为明显,由1998年的0.96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1.98个百分点;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则由1.46个百分点下降为1.05个百分点;而联营经

鼓励激发市场活力

鼓励创新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新国九条”全面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下称《意见》),对新时期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展及监管等方面作出统筹规划和总体部署。《意见》对资本市场顶层规划进行了再设计,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纲领,对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培育私募市场、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扩大资本市场开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资深专家分析认为,当前我国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改革要求、目标、制度环境已与2004年“国九条”出台时期大不相同,“新国九条”针对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对症下药”,从国务院层面对资本市场下一阶段发展进行顶层规划再设计及制度重构,将为我国市场改革发展释放新的活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及资源配置能力,也将使市场参与各方获得改革红利。 明确未来一个时期发展目标 《意见》明确,未来一个时期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建设多渠道、广覆盖、严监管、高效率的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拓展期货市场,着力优化市场体系结构、运行机制、基础设施和外部环境,实现发行交易方式多样、投融资工具丰富、风险管理功能完备、场内场外和公募私募协调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资深专家认为,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意见》对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进行顶层设计、作出统筹部署,将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多样化投融资平台,拓宽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更好地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投融资和风险管理需求,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引导创新创业的功能优势和机制优势,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创新活力,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进一步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资产品,拓宽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提高直接金融比重,增强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和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同时,《意见》也将为释放改革红利、鼓励创新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外部环境、夯实市场基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和政策环境。 多层次股权市场发展“对症下药” 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是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意见》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围绕市场载体、市场主体、市场机制三个角度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 分析,在市场载体方面,我国市场目前有的市场板块竞争力不强,有的制度安排不完善,有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等。对此,《意见》提出多层次股权市场的体系结构,明确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改革创业板市场,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部署。 在市场主体方面,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不高、回报投资者能力不强、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为此,《意见》提出引导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鼓励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允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等政策措施。 在市场机制方面,针对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公司退出等环节的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等问题,《意见》明确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

民间投资态势分析(1)

民间投资态势分析 统计分析表明,近年来民间投资正在加速启动,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已接近国有经济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逐步提高,国民经济中投资的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这是经济改革、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成果,也为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民间投资的成长仍然面临不少制约因素,亟待加以解决。 一、民间投资增速、比重和贡献率变化态势 (一)国内民间投资增幅高于国有经济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和全社会投资增幅,其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 1998年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在投资领域以连续发行国债拉动整个投资需求的增长,已经取得明显成效。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高于前两年的增幅。同时,由于国债投资集中体现了政府公共投资的意图,主要受益者是国有经济,人们一直担心民间投资被挤出或增势减弱。事实上,除1998年国有经济的投资增幅显著高于民间投资和全社会投资的增幅以外,1999~2001年,分别看,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基本上都快于国有经济的投资增长速度,其中“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连续两年高达28%以上(见表1)。在各类经济成份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1997~2001

年,由1387.21亿元增加到5663.49亿元,5年平均增速高达32.5%;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从2893.08亿元增加到2998.69亿元,平均增幅仅为0.7%。 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不仅高于国有经济,也高于全社会投资的增幅。1998~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已从17.4%逐年回落为3.8%、3.5%和6.7%,而全部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逐年分别高达20.4%、11.8%、22.7%和20.3%,与国有投资增幅放缓的趋势形成鲜明对照。 (二)国内民间投资比重接近国有投资,股份制投资比重明显上升,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逐年下降,全社会投资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正在降低近几年,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而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则逐年下降。1997~2001年,国有投资、国内民间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三者比重分别由52.5%、35.9%和11.6%变为47.3%、44.6%和8.1%,目前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已经接近国有经济。 表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各种经济类型投资增长速度(%)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 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及相关政策措施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入推进民间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 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职权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要求,进一步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深入推进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民间投资项目核准程序,加强并联审批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落实好民间投资项目审批统一编码制度,实现项目网上申报、限时审批、协同服务、信息公开,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局、省委编办,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巩固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成果 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办理进度,确保清理核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改进工作,提高效率。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要加大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省

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营商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财政性资金对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的带动作用 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投入。充分利用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和创业投资领域,投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类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推动落实双创支持政策,培育双创支撑平台,推进国家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 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合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 项目。引导民间资本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十一条措施(最新)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十一条措施(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工作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促进我县民间投资回稳向好,经研究,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1.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 在深化开展“多评一表”“多图一审”、会审制改革的基础上,对土地和规划手续能够完备、功能定位明确的海洋生物科技园、玻璃及新材料产业园,提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等事项,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可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评估评审。 责任单位:X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环保局、国土局、气象局、农林水利局、经信局、发改局。 2.降低民间投资门槛。 对医疗、养老、教育等领域市场化项目实行“不再审批”管理模式,只要不涉及环保、失信问题,在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备案相关证照和项目信息,或者按准入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即可开工建设,撬动更多民间资本发挥效益。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按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对首次进入全国500强、全国制造业500强的优秀民营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 4.推动资产盘活。 对新引进企业通过股权转让、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闲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以上的,按并购金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企业通过整体租赁盘活闲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以上的,按年租赁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允许工业园区商品厂房依法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金融办、国土局、规建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5.鼓励引进先进设备。 对内外资企业采购鼓励类国外设备自用且获得免税的,县财政按采购设备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X海关。 6.支持标准化建设。

促进民间投资意见(2012-7-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 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税发[2012]53号 (转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 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 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2年3月 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 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 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绝不能以收入任务紧张等为由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 《税收政策》涵盖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等六大类33项,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的有关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突出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四、认真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基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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