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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域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海事局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域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海事局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域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

染水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负责辖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持有有效的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六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专项验收。

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专项验收手续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核实申请内容和相关措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予以通过验收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指南,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在海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装卸、过驳、污染物接收、清舱、洗舱、供受油、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和内河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装卸、过驳、污染物接收、清舱、洗舱、供受油、水上水

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装卸、过驳、污染物接收、清舱、洗舱、供受油、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所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检查、维护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对相关单位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的维护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条从事船舶清舱、洗舱、供受油、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物清除、接收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及应急反应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证明,同时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防污染管理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排放

第十二条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洗舱水、含有毒物质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需要进行接收作业或者船舶需要进行清舱作业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三条在海上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在内河水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船舶残油、含油污水和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防污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要时)等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接收船舶(设施、设备)接收处理能力的说明(包括接收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资料);

(四)接收船舶应当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船船员适任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簿》,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适用于通过光船租赁形式租借的船舶),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五)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

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情况及培训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六)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定期演习记录等。其中拥有15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舶的单位还应当提交《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七)接收的污染物去向及流程图,最终处理方式的说明(自身不具备船舶污染物质处理能力时,应移交岸上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提供接收单位与处理单位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相关处置证明);

(八)自上次备案或许可以来的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作业情况、有无发生安全与防污染事故、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等);

(九)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从事船舶垃圾和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防污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接收船舶(设施、设备)接收处理能力的说明(包括接收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资料);

(四)接收船舶应当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簿》,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适用于通过光船租赁形式租借的船舶),并提交船

舶照片三张(正前、正横、船尾);

(五)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情况及培训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六)接收的污染物去向及流程图,最终处理方式的说明(自身不具备船舶污染物质处理能力时,应移交岸上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提供接收单位与处理单位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相关处置证明);

(七)自上次备案或许可以来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当包括作业情况、有无发生安全与防污染事故、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等);

(八)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防污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清舱安全作业程序、防污染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四)清舱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台帐表册;

(五)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六)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七)洗舱水等清舱作业污染物去向及流程图,最终的处理方式的说明;

(八)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

物处理的规定接收、处理船舶污染物,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所使用的船舶应当为自有船舶或光租船舶,并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相关要求,配备标识牌,安装船舶自动识别(AIS)系统。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污染物质接收作业单位备案或许可手续时,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接收船舶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海船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和相关证书、文书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二十一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过程中,作业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作业标准,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落实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泄漏,认真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并由双方签字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洗舱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四章船舶供受油作业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三条船舶供油单位应当具备船舶燃油供应资质,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和公布。

船舶供油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船舶供油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一)作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作业船舶齐全、有效的证书、文书和资料(包括船舶油污责任保险证明文件);

(四)作业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五)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七)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八)委托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第二十五条供油船舶在进行供油作业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第二十六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船舶供油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供油作业情况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章围油栏布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防污作业单位资质报备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布设船舶、作业人员配备情况;

(七)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五)所拥有的围油、收油及废油处置设施及其他防污设施的种类、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情况;

(六)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的布设方案;

(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防污染设备在辖区水域的适用性、布设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核实,审核通过的,颁发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从事下列作业,应当按规定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一)超过300总吨的船舶(除长江外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总吨的船舶)进行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二)超过300总吨的船舶(除长江外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总吨的船舶)进行的散装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水上拆船作业;

(四)可能产生散装持久性油类及散装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污染的沉船打捞作业;

(五)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其它作业。

按照规定应进行围油栏布设的船舶或单位在进行前款所述的作业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布设围油栏。

围油栏布设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自然条件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可采用其他防污染替代措施,并在作业前将替代措施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在进行围油栏布设作业前应当向船方出示单位备案证明,在作业开始和结束时应当分别拍照留存备查,做好作业记录,并向船方开具围油栏布设证明。

第三十一条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围油栏布设作业情况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章船舶打捞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防污染管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船舶打捞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在申请施工作业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污染设施、设备清单;

(二)作业期间的防污染措施;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

(四)船上留存的污染物位置、种类和数量(沉船沉物打捞作业);

(五)施工水域环境监视安排;

(六)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船舶打捞、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当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水域环境监视报告和污染物处置报告。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参与水上抛泥、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如实记录作业情况,并及时向

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船舶修造、拆解作业防污染管理

第三十五条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域功能区划,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禁止采用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三十六条船舶修造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油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应回收处理,不得抛弃入水,也不得采用渗坑、渗井的处理方式。

污染物处理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上记载,并保存记录簿和接收单位出具的书面凭证,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修造船厂在进行浮船坞沉、起坞作业前,应当清理坞内废弃和污染物质,制定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方案,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坞清洁报告。

第三十八条船舶修造企业在船舶水上修造作业区域进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作业时,应当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九条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专业拆解队伍,定期对拆解作业人员开展防污染知识教育,做好相关记录,并将拆解作业人员名单和培训记录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废钢船抵港前,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填报有害材料清单或污染物质报告书,包括有害物

质名称、数量、位置,船舶压载水近期排放、交换记录。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将废钢船的拆解计划、环境保护措施、清舱除气报告、应急预案等材料报海事管理机构审查。

第四十一条废钢船在拆解前,必须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和大气污染物质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第八章港口、码头和装卸站防污染管理

第四十二条港口、码头和装卸站应当满足到港船舶靠泊作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具备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能力,并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第四十三条港口、码头和装卸站应当按照《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等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适合当地水文条件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防治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四十四条港口、码头和装卸站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结合码头泊位设计船型配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

相适应的船舶垃圾、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接收处理能力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配备以视频监控为主的污染监视设施,并保持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能够对船舶防污染及其有关活动实施有效监控。视频信息应当实时输送至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船舶在港口、码头或装卸站从事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码头单位和船舶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并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落实防污染措施。

船舶装卸粉尘货物或者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货物,应当采取封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九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七条船舶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码头、装卸站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申请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江苏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内河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江苏海事局申请备案。

江苏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予以许可或备案的单位。

第五十二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海船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与船舶经营人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应当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按照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及时进行污染清除作业。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及相关作业单位

安全与防治污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与阻挠。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实施防污染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船舶防污染的文书、证书、作业记录、应急预案、船员实操技能、设施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污染物接收设施,防污染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供受油、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进行防污染现场监督检查,并督促船舶、码头及相关作业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第五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污染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人员防护能力等方面实施现场检查。发现作业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污染物的最终去向进行跟踪,对未合理处置的单位,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相关作业单位防污染备案或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备案或许可,以及原备

案或许可内容发生变化而未按规定重新提交材料的,应当责令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撤销备案或许可。

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对作业单位资质备案或许可情况开展年度检查,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备案或许可的依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

(二)船舶供受油作业,是指供油船舶和受油船舶间的燃油和润滑油供受作业,不包括以包装形式的供受作业。

第六十一条船舶及相关作业单位备案或许可的材料、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应当责令其重新申请备案或许可。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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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5年第1期航行于长江干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题(总第05期) 科目:机舱管理试卷代号:247 适用对象:二等船舶三管轮 (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6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答题说明: 本试卷试题为单项选择题和是非题,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其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涂黑,每题1分,共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需拆排污管子时,应由______负责。 A. 大管轮 B. 二管轮 C. 三管轮 D. 轮机助理 2.对于油轮,在对机舱燃油辅助锅炉进行吹灰作业前,应先征得______同意。 A.轮机长 B.值班轮机员 C.值班驾驶员 D.大副 3.对主机有遥控设备或集中控制室的船舶,航行值班轮机员应在______范围内活动 A.机舱 B.机舱报警讯号呼叫 C.船员卧室 D.全船 4.对于离心式压载泵在起动时应注意: ①盘车②封闭起动 ③打开进、出口阀起动④观察电机电流表的电流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5.轮机部进行______工作,可不通知值班驾驶员。 A.锅炉给水柜中水的使用 B.压载水的排出 C.燃油舱之间油的调驳 D.淡水舱水的调驳 6.航行中,因紧急情况需______时,轮机部应事先通知驾驶台。 A.调换发电机组 B.暂时停电 C.锅炉熄火 D.B或C 7.调动交接中交班轮机员涉及的机损事故报告应______。 A.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B.不得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C.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D. 由轮机长处理 8.提高炉水碱度用______。 A.磷酸钠 B.碳酸纳 C.丹宁 D.硫酸钠 9.驾机联系的车钟失灵时,最简便的方法是用电话或其它声响设备实现驾机联系,当讯 号发出二响声时,表示______。 A.前进 B.停车 C.倒车 D.完车 10.航行时,轮机部交接工作应在______交接。 A.机舱现场 B.机舱上下扶梯处 C.房间 D.A或B 11.不应设单向阀的船舶管系是______。 A.日用淡水系统 B.日用卫生水系统 C.污水系统 D.压载系统 12.当日用淡水泵自动起动时,如果淡水压力水柜水位过高,应: A.将淡水泵的启、停改为手动 B.向压力水柜补充部分压缩空气 C.开压力水柜放泄阀放掉部分水 D.属正常情况无需处理 13.关于齿轮泵的起动操作,下列正确的是______。 A.齿轮泵具有自吸能力,可以进行泵内无油起动 B.起动时,安全阀或旁通阀须开启 C.进口阀应全开,排出阀应在起动过程中慢慢开启 D.进、排出阀应全开之后起动 14.在阀体表面无标志的情况下,判断截止阀与截止止回阀的方法是: ①将阀开启②提出起摇一下③有响声为截止阀④有响声为截止止回阀 A.①②③ B.①②④ C. 上述方法无法判断 D. 最好是解体判断 15.破损管路的修复方法一般有: ①快干水泥②薄橡皮缠绕③夹箍上紧④涂铁水泥⑤焊补⑥软管套接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 16.船舶重载从深水区进入浅水区航行时,如果轮机员为保持主机转速而增大油门,会导致: A.气缸超机械负荷, 轴系超机械负荷 B.轴系超机械负荷,气缸超热负荷 C.气缸超负荷,轴系不超机械负荷 D.轴系不超机械负荷,气缸不超热负荷 17.大风浪中航行时,值班轮机员不应______。 A. 勤放日用油柜中残水 B.关好机舱内的通风道 C. 安排人员将可移动的物料绑扎 D. 加大主机油门 18.保持输出功率不变时双机双桨柴油机船舶在转弯过程中,内桨机转速n内与外桨转速 n外的变化情况为______。 A.n内↑>n外↓ B.n内↑n外↓ D.n内↓

论内河船舶防污染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论内河船舶防污染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8-07-16T11:59:25.92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6期作者:魏伟[导读] 摘要:随着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随着国家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提出的“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的环保工作方针。 山东省济宁市港航局山东济宁 272300 摘要:随着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随着国家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提出的“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的环保工作方针。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这就对在内陆水域使用船舶的企业和个人在船舶使用过程中的环保工作方面提出更高的工作要求。就现有大型船舶油污、排放和其它可能产生污染源的设备设施的规范化使用和监测,提出新的考验。现就我在内河湖泊中,针 对船舶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和预防、治理的一些工作想法和经验与大家分享交流。 关键词:内河船舶;防污染;问题;对策引言 内河航运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不过在污染防治方面,却存在环保信息和排放底数不清、油品排放监管不力、清洁能源推广滞后等问题。关于内河船舶防污染的有效治理不仅需要在事后加强内河污染的治理,关键是要做好事前的污染预防工作,从最源头的船舶设计、建造以及质量检验等阶段入手,通过船舶清洁能源的使用,借助于现代节能技术,有效改善当前内河船舶运行过程中面临的污染问题。 1内河船舶污染分类 内河船舶污染主要有三类污染源包括船舶油类污染、船舶生活垃圾污染、船舶化学品污染。(1)油类污染。在内河运行的船舶,其主机大部分为柴油机,大量柴油的消耗会产生很多机器油、残油等污染物,随之排放在内河水域中;此外船舶在装卸运输油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很容易造成运输油溢出;还有在发生运输事故时造成的运输油泄漏等等都对内河水域造成严重污染。油污染已经成为主要的污染源。(2)生活垃圾污染。船舶运行过程中,船上人员的洗脸水、厨房用水、洗衣水等生活用水以及食品垃圾、废弃物、运输包装材料等等固体垃圾会随机排放在水中,对内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3)运输化学品等有毒污染。在船舶中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发生泄漏事故,不仅会破坏内河水域生态平衡,严重的会影响到周围相邻水域,造成生活用水危机,引起人们恐慌。化学品等有毒液体污染是人们对担心的污染问题。 2内河船舶防污染中面临的问题 2.1水资源保护意识不足 关于船舶污染问题未能予以足够重视,以未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导致整体国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不足。此外,对于日益严重的内河水域污染问题,却任由航运企业不断扩张,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经济提升方面,对于船舶防污染设施的安装以及防污染治理的监督与执行力度严重不足,这就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内河船舶污染的严重性。 2.2防污染管理体系不健全 船检部门肩负着防污染治理与监督的主要职责,然而我国现行的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不健全,对于不愿意安装防污染设施的船舶的船主,难以进行有效制约。海事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制度的指导,对于已经发生的船舶污染问题也难以行使处罚权。这些法规制度上的漏洞从根本上制约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3内河船舶港口配套设置不健全 据调查统计,内河有将近九成的港口都未建立起完善的接受并处理船舶污染物的管理设施。此外,对于已经安装了油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其在航行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废油污染物在大部分港口中也未建立接收设施,相关配套设备极其缺乏。关于生活污染物,相关的接收处理装置也不健全,对于船舶倾翻造成的水污染未建立相关预防与治理措施,港口的船舶污染事故处理设施极其落后。此外,经费因素的影响也严重制约着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有效开展。 3内河船舶防污染的对策 3.1船舶尾轴漏油应急处置方式 船舶在设计建造过程中考虑到受力、安全温和维护等需要,将船舶后端尾轴部分设计为尾轴管滑油润滑方式,大多采用防腐蚀衬套和橡皮环密封方式,达到额定使用年限的易出现老化和损坏。同时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螺旋桨缠绕渔网、绳索时,螺旋桨剧烈震动可能会损坏尾轴密封。在船舶停泊或备车前后,需仔细观察尾轴上方水面是否有间断性油花冒出,同时轮机管理人员需要时刻关注尾轴滑油柜的液位,并定期检查尾轴系统和密封装置。如发生尾轴漏油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关闭高位尾轴滑油重力油柜的出口阀门,开启低位尾轴滑油重力油柜的出口阀门(如果适用的话);选择一个较低的尾轴安装简易的尾轴重力油柜,封闭原来的高位滑油滑油重力油柜的出口阀门。减轻原重力油柜的静态压力,人工或机械盘车,当尾轴转过30度角,停转十分钟观察尾轴上方水面是否有油花冒出,选择一个不漏或少漏的位置停止盘车,以减少滑油外泄,并尽快安排船舶进坞维修,及时更换、修复密封装置。 3.2完善船舶防污染应急体系 针对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溢油事故,要建立完善的溢油紧急回收、清除措施,设置专业化应急设备,在各港口建立完善的生活污染物、费油污染物回收设施。建立内河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监测系统及时处理船舶污染事故,并在初步判断的基础上制定应急措施,派遣应急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严格控制污染范围。改革内河船舶排污收费制度,按水系流域建立跟踪网络平台,并设置携带方便的取样、化验检测设备,对于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能够就地化验、快速出具化验结果,加强对内河船舶的全面、有效监管。对于船舶噪声污染可以通过内河交通管制引导其绕开居民区,或者在船只中安装降噪设备进行严格控制。 3.3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 在内河污染防治过程中必须加强船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船员应对各种复杂环境的能力,特别是安全防污染管理人员和船长、船员的防污染意识的教育,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对管理人员和船长、船员定期进行防污染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船舶防污染应急救援对策和应急反应计划的演练,定期检查相关船员进行防污染设备操作培训,了解设备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3.4提高油品质量标准,加强监测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0.07.23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16号 2010年7月23日)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促进航运企业和船舶依法营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负责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和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 (一)审核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信息; (二)审批并发布、变更或撤销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信息。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重点跟踪船舶的信息上报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中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 (一)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2次及以上的; (二)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三)发生海事违法行为,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或逃逸的; (四)持假证书或证书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的; (五)三分之一以上的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航运公司的所有船舶; (六)弄虚作假、伪造船舶资料,或者对抗海事管理机构管理的航运公司的所有船舶。 第五条船舶有下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按《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对外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按规定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签证手续,接收废残油、油泥、油污水的船舶还应遵守有关危险品船舶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在作业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和大小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标志旗(样式及尺寸见附件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作业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应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在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时,准确注明污染物接收数量。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存放船舶污染物的设施或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清洁。收集的船舶污染物应封闭保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及时接收到港船舶交付的污染物,不得无故拒收,不得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 第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不得继续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备案机关应收缴其备案证明,并对外公示。 (一)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接收作业条件的; (二)所接收船舶污染物未妥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的; (三)末如实开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证明)的; (四)超过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的;

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一、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及其危害 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为人类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海洋带来了危害。这种危害,一方面是由于对海洋的渔业资源的过捕滥捞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在开发利用时对海洋造成的日益严重的污染。海洋污染的危害主要有;海生物受害、死亡;水质腐败,水体和海生物体寓集致癌物质,危及人体的健康;影响海上交通和局部水文气象;影响旅游业等。 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船舶正常营运中产生废弃物的污染;营运船舶因事故而造成的污染;利用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在海上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污染;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解造成的污染等。本文主要论述防止营运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营运中的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导致污染的操作大致有以下几种;1.石油运输过程中的装卸作业;2、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的任意排放;3、生活垃圾的倾倒;4、生活污水的排放;5、污压载水、洗舱污水、机舱污水的任意排放;6.尾轴、舵轴漏油;7.维修保养甲板机械时的漏油、滴油;8、保养甲板属具和船体时的滴油及油轮冲洗甲板;9、碰撞、搁浅、触礁、爆炸、火灾以及其他意外遇难引起的跑油、漏油及弃货;10、船舶补给燃油、装卸油、机舱驳油中的跑冒滴漏。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 海洋环境污染不仅是各沿海国家的问题,而且也是国际性问题。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沿岸和海水随时都有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海上船舶所排放的石油等污染物污染。许多事实说明,防止航运对海洋的污染只有达成有效的和严格控制的国际协议才能解决。 IMO通过了一系列的防污公约。这些公约大致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发生的,第二类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油污损害和清除费用的。IMO于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即MARPOL73)。该公约不仅对防止和控制由油类产生的海上污染作了规定,还制订了防止和控制除倾倒陆源废弃物以外的所有污染海洋的有害物质的规定。由于防污设备、接收设施及化学品舱等问题,MARPOL1973没有生效,实际上它已被MARPOL73/78所代替。1978年2月在美国的倡议下,IMO于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轮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会议”,即TSPP大会。会上制定并通过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或《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国际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它是至今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最全面、管理最严格的国际公约。对油轮的设计和操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和影响,提高了世界油轮船队的标准,大大减少了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下面谈谈对船舶防止海洋污染的基本要求。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本附则使用于所有船舶。但主要指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IMO将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的管理机动权交给各缔约国。但基本要求相同。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都必须进行下列检验:(l)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IOPP证书之前进行。包括对结构、设备、装置和材料等的全部验收,要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2)年度检验。第一次发证后,每年一次。查船舶的技术状态,能否继续下去,查有关文件。技术良好的只要检视,有怀疑时再进行大检查。(3)中间检验。又叫期间检验,其间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其间隔自发新证后不得超过3年。在证书有效期间至少要进行一次。这种检验要保证设备和相关联的泵和管系。包括油水分离器或过滤装置、排油监控装置等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4)定期检验。其间隔期限由主管机关决定但相隔不得超过5年。要求同初次检验,合格者换发新证。检验由主管机关委托的验船师或其他被认可的组织进行,在国际上是船级社,我国则是船舶检验局。要保证检验的全面和有效,并承担责任。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任何人或组织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即IOPP证书。我国由船舶检验局签发,签发者应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但非缔约国船舶不发此证。公约对油轮防止因海事而造成的油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提出了下列措施:(1)从船体结构上按吨位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 (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 (五) 渡运水域; (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四)福姜沙北水道上下口。 (五)南通天生港下口水域(长江#29浮至长江#31浮)。 (六)通航环境受限制或复杂的其它水域(如大型水工工程施工水域、危化品码头密集区或其它专用航道)。 五、船舶实施追越时的责任与义务 (一)追越船的责任 1、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前应主动与被追越船进行信息的有效沟通,取得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追越。 2、泰州大桥以上航段下行追越小型船舶时,应主动发出追越信息,不应妨碍小型船舶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城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船舶 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 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 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 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

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设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五条进出防城港船舶报告线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VHF12频道向防城港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 (一)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外国籍船舶; (三)客船;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颁布部门交通部海事局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 (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2/5〗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 (一)船体标志 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同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 1 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2 不设置烟囱的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3 在主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左右舷醒目部位设置“中国海事局CINA A”(中文字体为黑体、拉丁字母为ie new roan;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五条船舶的旗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按规定时间悬挂在船舶艉部旗杆。

关于船舶防污染问题的探讨

关于船舶防污染问题的探讨 随着中国长航大油运发展战略的实施,随着国内外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船舶防污染越来越成为集团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越来越受到集团和公司两级领导的高度关注。这也是事关集团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本文结合船舶管理的实践,对船舶防污染问题试作探讨。 一、全面地认识船舶污染事故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船舶防污染,特别是库区和海上船舶防污染,对我们来说是崭新的课题。对以往典型事故的重温和分析,有利于我们全面认识和科学把握船舶污染事故的种类、危害和趋势。 1、船舶污染事故的案例。 据有关资料统计,海洋环境污染中有35%的污染为船舶污染。其中最主要是油类物质。据估计每年由于石油运输活动,排放到海洋中的石油高达100多万吨,是人类其他活动泄入海洋石油量的10倍。因为原油及其制品在运输过程中,极容易出现由于海损事故、货油操作和机器使用操作过失、设备状况、人员业务素质以及污油水、机舱舱底水排出舷外等原因而造成油品污染事故。近年来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主要有以下五类:一是因船体断裂造成污染事故。如2002年11月13日,巴哈马籍“威望”号(Prestige)油轮,在西班牙西北海域,遭遇强风暴失控搁浅,导致船体开裂,船内大量燃料油泄漏。大风将失去控制的“威望”号吹向葡萄牙海域方向,途经之处形成了一条宽5千米、长37千米的黑色污染带。19日,“威望”号在距离葡萄牙海域50千米处断成两截,沉没到1.5千米深的海底中。20日,沉没的油轮发生更大面积的燃油泄漏。二是因船舶触礁造成污染事故。如2005年4月,葡萄牙籍油船阿提哥轮(ARTEAGA),在大连新港水域处受水流影响触礁,船舶底部破损,船体附近发生少量溢油。三是因船舶碰撞造成污染事故。如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集装箱船“现代促进”轮与德国籍“地中海伊伦娜”轮在珠江口水域发生碰撞,造成“地中海伊伦娜”轮一个燃油舱破损,导致约1200吨燃油溢出,在海面形成约9海里的溢油带。这是我国海域因船舶碰撞造成的最大溢油事故。四是因船舶失控造成污染事故。如2006年2月27日,一艘利比里亚籍油轮,在通过苏伊士运河时发生技术故障,船舶舵机失灵,导致船舶撞上运河河堤,造成船上3000吨重油泄入运河。五是因船舶装卸货操作过失造成污染事故。如我公司大庆435在香港码头卸油时,由于通往污油水舱的腰节阀没有关闭,造成油品在卸载的同时,有部分货油驳到污油水舱,在液位报警系统多次报警的情况下,由于操作人员的疏忽,导致污油水舱油品漫舱并溢流到船舷外入海。 2、船舶污染事故的种类。 船舶污染的分类标准较多,但在法律上较有实质意义的分类则是按船舶污染海域的途径和方式分类。依此标准,船舶污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排放性的船舶污染(又称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有意识地将船舶污染物质(主要是机舱舱底污水、油船/化学品船压载水、洗舱水等)排入海中。排放性的船舶污染又可细分为正当排放和不正当排放两种。所谓正当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质未超过防污标准或排放行为不被禁止或限制的轻微船舶污染行为。所谓不正当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超过防污标准,或在禁区内排放污染物质而造成的污染。在不正当排放中,大量污染行为是排放油轮或油舱的压舱水、洗舱水以及船底含油污水。排放性的船舶污染由于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相当分散,每次排放的数量比较少,产生的危害轻,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随机性,在事故发生后一般很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船舶进行目标锁定,因此受到的关注程度不大。排放性污染主要来源于一些航运企业因过分强调经济利益,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 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0号 时间: 2010-06-09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航道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通航实际情况,对船舶航速规定如下: 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 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的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类水域为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他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一类、二类、三类水域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七、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 2010年6月8日z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5月起实施.doc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月起实施 从交通运输部获悉,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xx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近日公布,将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内河水运发展迅速,油类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量逐年大幅增长,我国对内河水域环境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为加大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管理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依法治国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在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作出了修订。 经修订的《管理规定》将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以提高环境保护标准要求,避免因使用溢油分散剂对内河水域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同时,新增对防治船舶污染大气的要求,明确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之外,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并在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减少船舶靠泊时对港口城市造成的大气污染。《管理规定》还鼓励船舶污染物通过岸上接收处置,免除部分船舶污染物处理设备配备要求。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规范了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切实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能力。《管理规定》还明确了船舶污染物清除主体的责任,取消了布设围油栏方案和替代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等5项行政报

备事项。 《规定》施行后,原20xx年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xx年第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天津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下称“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船舶(下称“船舶”)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称“主管机关”)主管所辖水域内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属各海事处、海上巡查执法支队,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管理与文书审批 第一节船舶管理 第四条船舶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在水域内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海难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五条禁止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违反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或船舶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船舶在水域内使用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船舶含油污水。

第六条主管机关根据《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对相应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码头经营人从事散装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所配臵的装卸管系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的防污措施,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八条凡总长为12米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含港澳航线)应张贴或悬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垃圾公告标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至少于船员餐厅及主甲板两舷梯口三处配备铜质标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的船舶应于每个餐厅及有旅客活动的每层甲板两舷处配备铜质标牌;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港澳航线船舶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标牌,并臵于两侧外走廊; (三)高速客船应在每一客舱内配备一块铜质标牌。 第九条船员应当持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要求的有效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及操作规程。 第二节船舶文书及审批 第十条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文书: (一)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有《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15人及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含港澳航线的船舶),应配备有《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三)国际航线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航线船舶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GB14554-93 1993-07-19实施,代替GBJ 4-73 )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 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 技术内容

中国海事完美调查成范例

中国海事完美调查成范例 2013年2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香港水道“3?22”碰撞事故海事案件适用狭水道航行,“耀海”轮船长及香港正副引水无罪释放。至此,一起长达5年、国际广泛关注的跨国海事案件审理宣告终结。“3?22”事故的判决已经被香港高等法院列为判例,成为今后对该航道水上交通事故判决的依据――这是中国海事调查官首次境外安全调查以近乎完美的方式收官。 中乌船舶香港水域碰撞 2008年3月22日21时13分,中国籍散货船“耀海”轮与乌克兰籍供应船“NEFTEGAZ-67”轮在香港大、小磨刀石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耀海”轮船艏部分区域破损;“NEFTEGAZ-67”轮则迅速向右倾覆沉没,船上25人中,7人获救,18人死亡。 “3?22”事故是香港水道多年来所发生的最严重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了中国和乌克兰政府的高度关注。事故涉及多方重大利益,香港警方启动司法程序,“NEFTEGAZ-67”轮船长、“耀海”轮船长,以及香港正副引水均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控制。作为当事船船旗国的中国和乌克兰政府分别指派海事调查官,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要求,在香港海事处的协调下,各自展开事故调查工作。中国海事局

委托深圳海事局组织力量开展海事调查,这也是我国首次派出调查官赴境外开展安全调查。 在接到中国海事局委托后,2008年3月25日至4月2日,深圳海事局派出调查官赴香港对事故相关方面进行取证。调查组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船东、律师,及时提取了香港天文台气象报告、香港VTC(船只航行监察中心)记录及“耀海”轮VDR(航行数据记录仪)数据,努力搜集相关书证、物证,为后续事故分析争取主动。 事发水域性质认定有分歧 经过近3个月的仔细分析论证,调查组从能见度、碰撞危险、会遇局面、紧迫局面、紧迫危险、最后避免碰撞的时机以及碰撞导致“NEFTEGAZ-67”轮迅速倾覆的原因等方面逐项解析,基本还原事故真相,慎重作出结论:“这是一宗完全因人为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事故,适用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事发水域是航道,‘NEFTEGAZ-67’轮违章航行直接造成碰撞危险并进一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008年7月初,应乌克兰调查人员的邀请,受中国海事局委托,深圳海事局再次组织调查组骨干力量,代表中国海事局赴香港与乌克兰、香港开展三方研讨。尽管各方调查人员在诸如能见度、船员值班等方面的意见基本一致,但在事发水域性质认定这一关键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而这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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