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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尤副教授当选为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文献委员会主席

人大法学院尤副教授当选为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文献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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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国际学会文献委员会主席

经过数年的筹备,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hinese Law and History )日前在北美地区成立。经过全体会员的网络无记名投票选举,我院尤陈俊副教授被选为学会下属四大委员会之一的文献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Research )主席,并成为学会的8位执行委员中唯一工作于中国大陆的学者。

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旨在于国际学界中推动对中国法律和历史的研究,促进本领域内外的研究者们之间的知识交流,以英语为主要工作语言。现任会长为加拿大多伦多大学陈利博士,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巩涛(Jerome Bourgon )研究员、台湾政治大学陈惠馨教授、美国塔尔萨大学步德茂(Thomas Buoye )教授、英国阿伯丁大学马若斐(Geoffrey MacCormack )教授、东京大学松原健太郎教授、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欧中坦(Jonathan Ocko )教授、斯坦福大学苏成捷(Matthew Sommer )教授、复旦大学王志强教授、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叶山(Robin Yates )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曾小萍(Madeleine Zelin )教授等10位知名学者当选为理事会成员。目前已有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中国大陆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近百位会员,其中包括不少活跃于国际学界的资深研究者。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刘春田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刘春田 刘春田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新闻'> 中国民法、中国商法、知识产权法 兼任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理事、国际版权学会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著作权》杂志副主编 论文 谈《条例》关于两岸知识产权关系的规定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年4期 著作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2期与刘波林合著 著作权的若干理论问题(续)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3期与刘波林合著 关于我国著作权立法的若干思考中国法学1989年4期 论我国制定破产法的客观必要性中国法学1986年1期与江伟、甄占川合著 中国知识产权20年的启示法学家(京)1999年1期 1998年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9年1期与金海军合著 合同法的几点启示法学家1999年3期 对知识产权为无形财产权的质疑中华读书报(京)1999年1期 论职务作品的界定及其权利归属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0年6期与刘波林合著 简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内容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2年1期与刘波林合著 中国著作权法的研究与教育著作权1992年4期 著作权法实践中的独创性判断著作权1994年4期 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中国专利与商标1991年3期 谈谈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几个问题中国专利与商标1989年2期 1999年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年1期 我国著作权法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问题法学探索1989年1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目录 第一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内容 第二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篇: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篇: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篇: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内容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汇编 (责任编辑:常红) 第二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三篇: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202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经验分享

202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经验分享 相信每一个考研的同学都向往过名校,尤其是双非出身的同学,但对于名校,有些同学选择坚持,有些则选择了放弃。学长也用亲身经历告诉大家,在自己努力搏一把之前,千万不要先否定了自己。 一、关于择校和考试流程 首先我建议在复习之前定下目标院校,如果确定不下来,可以大致定下几个,这样有方向的去努力,更有动力。 在九月至十月的时候登陆研招网预报名,十一月至十二月的时候现场报名、照相(关注研招网、各大公众号微博等等),十二月下旬左右(大致十二月的23、24号或者24、25号两天)初试,复试根据每个学校时间安排不一样,自主划线的学校复试时间早,非自主划线的学校复试时间稍微晚一点,这个就需要时刻关注目标院校的官网。 二、时间安排和学习方法 我发现经常有同学会问什么时候开始备考比较好,我认为综合你自己的能力和精力来安排,针对基础比较弱或者时间较充裕的同学建议早一点开始学习,我是在大四上半年之后的寒假开始学习的,也就是说从1月至12月,同时建议同学战线不要拉太长,冲刺的时候会非常累的,这里结合我的时间安排大致将时间分为前期(1月-6月末)、中期(7月-9月末)、后期(10月-12月)。 (一)前期:打基础部分 在六月份之前,主要工作就是看分析,做配套练习,看分析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看懂,多看几遍,在看的时候可以配着视频来学,其实考试分析上的知识点是比较基础的,有了本科的知识基础应该不会太难理解,在每天看完书之后,坚持做配套练习,并且把做的题一定要搞懂。 配套练习这本书做完之后,接着做研途宝的《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2010-2016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通过做真题先对真题形式有一个了解,然后也能知道自己对这个部分掌握的究竟好不好,针对客观题就算错太多千万不要怕不要气馁,这是一个过程,很少有人刚开始学习就掌握的十分扎实的,我们需要的就是脚踏实地的积累下去,最重要的还是要把错的题搞懂,这才是最最珍贵和应当从做真题过程中应当学会的。 针对主观题部分,可以先不做,因为除了案例分析以外的主观题都是需要背诵才能答上的,所以在前期做真题的时候主要做客观题部分即可。 (二)中期:巩固部分 进入这个阶段的时候,相信大家都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了,从刚开始复习一直到七月末,分析应当已经看过三遍甚至更多了,真题也已经做过了,这个时候,建议大家可以着手背分析了。 其次学会总结,由于要背的内容实在太多,各个法之间的内容还会有相似的地方,比如民法、刑法、法理学、宪法都会涉及到原则这一个知识点,而且还经常考大题,我在背的时候就将每个法中的原则整理到了一起,一方面不会混淆,另一方面容易记忆。 最后反复记忆,背诵就是一个不断反复的过程,我建议这个反复的频率一定要高,比如背完刑法的第一章该背第二章的时候,每天抽一个小时回去复习第一

人大法学院各专业备考参考书目汇总

人大法学院各专业备考参考书目汇总 一、理论法学 朱景文:法理学,这本是基础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 许崇德:宪法,四版 二、应用法学 王利明:民法,五版 王作富:刑法,五版 江伟:民事诉讼法,五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 史际春:经济法,二版 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版 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四版 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三版 章尚锦、徐青森:国际私法,四版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 以下是各科专业课参考书,都是问各科研究生后整理出来的,仅供参考,如有谬误欢迎指出,如有更好的书欢迎补充。以下书大家自己找找最新版,看书量力而行。重复的书只需要挑一本就行了。 法理学 朱景文:法理学 朱景文:法理学研究,人大 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人大 朱景文:法社会学,人大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 法制史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赵晓耕:中国近代法制史专题研究,人大 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 叶秋华、王云霞:大陆法系研究,人大 宪法与行政法 许崇德:宪法,四版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李元起: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人大 胡锦光:《行政法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刑法 王作富:刑法,四版 冯军、肖中华:刑法总论,人大 谢望原、赫兴旺:刑法分论,人大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共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商法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大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人大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下),人大 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人大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一、二),人大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下),人大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人大 范建:商法,高教 赵中孚:商法总论,人大 叶林:公司法研究,人大 叶林:证券法,人大 贾林青:保险法,人大 王欣新:破产法,人大 知识产权法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人大2009 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 李琛:论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北大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人大 诉讼法 江伟:民事诉讼法,四版,人大2008 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人大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大 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 王新清等: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人大 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经济法 史际春:经济法,二版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三版,人大2008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变化和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变化和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最近一个世纪复杂、曲折的过程,已经获得了可喜的发展。基于这一总的原则,现特就管见所及,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试作如下六个阶段的划分: 第一,萌生时期。这个时期一般认定为原始社会末期分别以黄帝、蚩尤等为部落联盟首领的传说时代。根据有关历史文献所载传说与考古所获资料印证,当时,在古老的神祗观念和部落意识的支配下,随着部落联盟的出现和适应军事征战与维护传统祭祀的需要,逐渐萌生了具有一定强制力、甚至包括某些处罚方式在内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原始的社会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习惯,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神判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准备了条件。 第二,形成时期。约当公元前二十一世纪至公元前770年属于奴隶社会的夏、商、西周时期。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君主“受命于天”的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的宗法、等级原则作为统治工具,此后随着阶级斗争的激化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的出现,在法律上即以这两种思想为主宰,神化当时的阶级统治,把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美化为神的意志,把对战俘、奴隶和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人的

惩罚神化为“天讨”、“天罚”,从而形成了后人所称的神判法或神权法。到了西周,神权思想开始动摇,著名政治家周公姬旦汲取商代末年统治者暴虐无道遭致覆亡的教训,强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倡为“礼制”,在法律方面采取“明德慎罚”的方针和德刑并用、反对滥刑、乱罚乱杀等一系列明智的政策,于是开始形成了中国法律史上由野蛮走向文明初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争鸣时期。约当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属于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亦即公认的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提高,奴隶起义和国人暴动的不断兴起,出现了“礼崩乐坏”,政治权力下移,诸侯异政,学术思想上异彩纷呈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法律思想方面,以儒、墨、道、法四家为代表的各家各派各抒己见,纷纷就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时代需求、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乃至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等等基本问题,发表见解,其中很多都超越前人,大大丰富了古代中国以至世界法学的内容。这些学派,通过自由的学术讨论,共同铸造了中国历史上一个光学灿料的百家争鸣的时代。 第四,定型时期。这个时期是指自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时起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为止的整个封建时期。这两千多年又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秦统一中国,经两汉、

人大法学院推免复试名单(二)

人大法学院推免复试名单(二) 据目前报名统计,参加人大法学院推免(法学、非法学)复试名单如下: 人大法学院推免(法学、非法学)复试名单 人大法学院推免生专业人大法学院推免生姓名法律(法学)毕莹 法律(法学)陈珮 法律(法学)陈婷 法律(法学)陈玥 法律(法学)成越 法律(法学)迟毅洁 法律(法学)崔咪 法律(法学)邓灿 法律(法学)董博涵 法律(法学)杜立津 法律(法学)杜天宇 法律(法学)杜文婷 法律(法学)范明玉 法律(法学)冯文博 法律(法学)付安之 法律(法学)付冉冉 法律(法学)高雯 法律(法学)郭畅 法律(法学)赫欣 法律(法学)化赟 法律(法学)黄宇璐 法律(法学)蒋力 法律(法学)蒋丽 法律(法学)李碧霄 法律(法学)李佳 法律(法学)李君娥 法律(法学)李楠 法律(法学)李欣怡 法律(法学)李阳璕 法律(法学)李颐涵 法律(法学)林欣桦 法律(法学)刘婷 法律(法学)刘艳萍 法律(法学)刘煜

法律(法学)陆婷法律(法学)吕柏婷法律(法学)欧宇法律(法学)秦梓瀚法律(法学)任亚男法律(法学)沈伟法律(法学)史书一法律(法学)史雪情法律(法学)孙佳明法律(法学)田园法律(法学)童飞法律(法学)王沪欧法律(法学)王婧娟法律(法学)王丽丽法律(法学)王伶坤法律(法学)王秀淼法律(法学)王亚萌法律(法学)王渝法律(法学)吴茵法律(法学)夏丹丹法律(法学)夏沁方法律(法学)谢颖馨法律(法学)颜燚法律(法学)杨春白雪法律(法学)杨一树法律(法学)尤明月法律(法学)余大友法律(法学)余欣怡法律(法学)余宙航法律(法学)袁娜法律(法学)詹馥静法律(法学)张珊法律(法学)张亚光法律(法学)张亚楠法律(法学)赵晟法律(法学)郑皓元法律(法学)周江柳法律(法学)周锦

人大法学院法学专业教学方案版

人大法学院法学专业教 学方案版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法学院 School of Law 法学专业教学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有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基础,既能从事立法、司法等法律实践工作,又能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的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 二、培养要求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精神实质,有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我国的法律;了解我国法学动态;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具有较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及论证才能,以适应法律实务的要求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三、总学分 195学分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175学分 (一)全校共同课:73学分 1、基本素质课部分:49学分 (1)、思想政治素质课:必修10学分,选修2学分,计12学分 (2)、通用素质课:必修32学分 (3)、健康素质课:必修5学分 2、学科通识课部分:16学分 (1)、人文艺术素质课:必修8学分 (2)、自然科学素质课:必修4学分

(3)、社会科学素质课:必修4学分 3、任选通识课:必修8学分 (二)部类共同课:必修12学分 (三)学科基础课与专业课:90学分 1、学科基础课:共3门,必修11学分 2、专业课:专业必修课共18门,必修61学分;专业选修课,选修18学分 五、科学研究和实践环节 20学分 (一)国防教育:2学分,一年级 (二)学年论文:2学分,三年级第二学期,(5000字左右) (三)原典读书笔记:2分,三年级第一学期 (四)社会调查:3分,三年级第一学期 (五)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3分,四年级第一学期 (六)毕业论文:4学分,四年级第二学期(10000字左右) (七)专业实习:4学分,四年级第二学期共4周 六、时间分配 详见“专业教学计划表” 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计划表(1)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文献综述

1》。2010年4月 第26 卷第4期学习论坛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之比较 刘建军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不仅存在着阶级性差异, 也存在着功能性差异、地位性 差异以及程序性差异。这些差异证明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 而是与特定国家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相适应的。相对于西方国家议会作为抵制行政蚕食的黄昏机构!而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提供的各种资源, 将成为中国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体现现代民主原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完全不同于古代中国治国方式和西方国家代议民主的新制度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革命时期政治实践的延续和发展, 也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大国治理的制度化成果。该制度赋予中国作为现代国家的诸多特征。中国在从启蒙到救亡、从革命到建设的转换过程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缔造新政权合法性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赖以存在的制度性框架和制度性原理。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是推动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力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不仅是维系国家存在的支撑者, 而且也是执政党赖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更是其他所有制度的生成者。 2》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收稿日期: 2009- 12- 1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述评 郭燕来 摘要: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笔者从党与人大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 系、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瓶颈、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个方面总结了学者们的研究成果,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为进一步研究人大制度提供一种理论参考。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在我国的法律上是非常清楚的, 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处于国家权力的顶层, 它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但在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人大的实际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不相称的。正是人大的法律地位与现实地位的差距, 才导致了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不完善。 (二)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制度的不健全。 (三)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不到位。 四》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中面临的挑战: ( 1) 公民自主自发的政治参与, 形成对人大选举和代表制的挑战; ( 2) 媒体和公众舆论(包括互联网的声音) 高度参与对政府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 3 )以法律界人士为主导作用的社会力量以法律诉讼的方式敲打着宪政制度之门; ( 4 ) 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自主自发地进行民主改革的探索,也反映人民代表大会的某些制度不适应民主法制。 3》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11-01 15:34:00 ] 作者:郭君 摘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议会,可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但这个世

我国的法律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详细专业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介绍 三、师资力量、主要博士生导师姓名 学科点现有教授8人、副教授3人、讲师2人,其中法学博士8人、博士生导师7人(另有5位兼职博导),在读博士生1人。本学科点既有我国刑法学科的主要奠基人高铭暄、王作富教授等老一辈刑法学家,又有赵秉志、卢建平、黄京平、韩玉胜、谢望原等博士生导师为代表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并聘任姜伟、顾肖荣、胡云腾、陈明华、张智辉等国内知名中青年学者为兼职博士生导师。在我国刑法教学与研究等领域长期保持领先地位,在我国刑法学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声誉和影响。尤其自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成立之后,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大大提升了本学科点的地位和知名度,教学、科研、咨询、服务、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各项工作呈现蓬勃兴旺的局面。 四、专业背景、专业概况、建设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点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刑法学科,是新中国刑法学科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早在1950年本学科点即在全国率先招收研究生,1979年开始招收刑法专业硕士生,1984年1月成为全国第一个刑法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1988年被评为全国六个法学重点学科点中唯一的刑法学国家级重点学科点,1992年12月录取了全国法学领域第一位博士后研究人员。1999年以本学科点为核心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成为首批建立的刑事法领域唯一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1年再次被教育部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点。 1. 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较早开设研究生层次的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国际刑法学、区际刑法学等刑法专业主干课程;是20余年来全国几乎所有种类的刑法学统编教材的主编单位,也是全国刑法学界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最多的单位;承担了国家、部委级和与国外、境外合作的50余项科研项目,其科研成果在全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着广泛而重要的影响。近年来,本学科点为适应国家开放的需要,特别注意开拓与加强了外向型刑法的研究,出版了多部国际刑法学、区际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方面的专著,培养了数名专门从事该领域研究的博士研究生。 2.人才培养成效卓著。自本学科点成立以来,已招收培养7位博士后(已出站3人)、133位博士生(已获博士学位61人)、300多位硕士生(已获硕士学位185人)和400余位高级法官,所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素质优异,已在国家法律实务部门、政府机构和教学科研单位中发挥重要作用。 3.直接参与国家立法、司法等重大活动。50年来,本学科点的专家学者直接参与了国家立法机关几乎所有的刑事立法工作,以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大量司法解释的研拟制订工作,承接了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委托的多项课题咨询研究任务,在国家刑事法律的创制和修订、司法解释的形成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4.担负了全国刑法学术团体的领导工作。本学科点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暨秘书处所在单位,是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主席、副主席所在单位,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笔记讲解学习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 笔记

中国法制史 授课:北大法学院赵昆坡、人大法学院王琳霞,政法大学刘广安老师 说明: 1、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善于归纳,如历代法制指导思想、某某第一的容易考,有关民事、经济的章节一般不会考大题,可只做一般准备。法制史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立法、二司法、三刑法、四民法和经济法,四个方面中,前三个是主要的,立法往往占一半以上,那些有争议的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般不出,学习中,应以这四个方面为纲、以年代跨度为纬,本着删繁就简、深入浅出、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基础知识和基本问题为重点掌握对象,同时、还应详尽掌握大纲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在清末以前,包括:1)立法情况(形式和活动);2)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职责、变更情况);3)其他代表性知识点。尤其强调立法,立法方面是我国法制史学界研究最为成熟而稳定的部分,因此特别重要! 2、按照200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样题的规定,中国法制史在综合考试中共占30分,分别是单项选择题10分、判断题10分、分析题10

分。由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包括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在内的上下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历史,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多,记忆难度很大。在复习时要理清历史脉络,把握各个时期的重点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的法制史学习框架,根据法制史的框架体系清点自己的重点学习成果,再补充和完善次要的知识内容。 3、中国法制史以历史发展为纵线,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等六个大的时期;以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为横线,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五个方面。在考试中,主要考查法律思想的内容、立法的时间和特点、具体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容和特征。 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老师觉得绪论有些超出基本知识以外,若没有时间,这一部分可以不看。可在学完整个法制史后借本章回顾全部内容。 第一章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人大法学院冯教授从八个经验阐述法治中国

人大法学院冯教授从八个经验阐述法治 中国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五中全会,党领导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从强调专政统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转变。回顾37年法治建设历程,以下八个方面的“中国经验”值得深入研究: 第一,从领导体制角度看,中国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地方区域统筹兼顾、协作互动的协商性法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协制度、基层民主制度以及共产党领导下各部门、各地区、各社会团体、各方面人士广泛的内部协商协作,最终凝聚共识、统一步调,实现发展目标。 第二,从实现方式角度看,中国法治是自上而下推行的权力主导型法治。这使改革措施较少地受到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多元力量、现实复杂利益的钳制,能够快速实现目标,及时获取成果。 第三,从价值目标角度看,中国法治是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法治带有明确而浓厚的意识形态属性,与中国近代积贫积弱的历史、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特殊国情有关,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这凝结构成了中国法治的底色。 第四,从制度形成角度看,中国法治是强调理性主义目标规划的建构型法治。法治建设方面,国家有关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普法宣传工作的详细规划,我国的法治改革是有领导、有规划和建设性的。 第五,从制度运行角度看,中国法治是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渐进型法治。法治实践中,从中央到地方,从科学立法到司法改革,都审慎拟定改革方案,防范改革风险,渐次实现改革目标。

第六,从绩效评估角度看,中国法治是注重实验与推广,以点带面的学习型法治。法治改革的实际过程是:反复试验,不断学习,抢抓机遇,持续调整,从而极大地消解了法律保守性与创新性之间的矛盾。 第七,从文化背景角度看,中国法治是本国传统法律文化、苏联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交互影响下的混合型法治。我们采取了一分为二、兼容并包的态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中国、面向世界,既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又继承优秀历史传统,适应现代化要求的、不断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第八,从法治格局角度看,中国法治是“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开放型法治。不同政治法律制度和思想观念在实践中相互摩擦、冲突、博弈、协调,我国作为法律全球化的实验室,给世界带来了法系融合、趋同的生动样本。 上述八个模式特征,是中国法治建设经验与困难的综合体。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我们必须以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法治建设工作在创新中发展,不断迈向新的水平。

《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教案正式版

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1 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新课标要求 (一)知识目标 1.了解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明确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及其职责;深刻理解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 2.通过自主学习与合作探究,提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现象的能力,更好地理解作为人大代表应如何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3.积极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正确地认识当前我国的政治现象。 (二)能力目标 1、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生活的能力。 2、增强收集材料的能力,能够从报刊、书籍等渠道查阅收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 资料用于学习。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感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实例为完善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努力的观念。★教学重点、难点 人民代表大会 ★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教学建议 本框题内容涉及人大的活动,知识点较多,内容较陌生,在教学中要通过创设情景,引导学生运用调查方式等,感悟、体验、探究人大政治活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同学们知道,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我国人民是怎样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呢?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进行新课 一、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1、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54页,联系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听到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内容,思考、讨论我国人民是怎样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 教材P54“探究问题”提示:(1)广大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各级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2)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教师总结: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宣称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教师提问:同学们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知道多少?请大家谈谈了解的知识。 学生活动:思考讨论,回答问题。 教师总结: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地位: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职权: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56页,思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是指什么?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 教师总结: 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我国的立法机关。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决定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国家和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夏令营攻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夏令营(以2019年为例) 一、申请资格 (一)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夏令营项目 1.申请人须为本科院校是有推荐免试权的国家重点院校且本人有望获得2020年推免资格的、优秀应届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2.申报知识产权法学硕士(三年制)夏令营项目只限本科为理工农医背景的应届毕业生; 3.要求原985学校学生成绩排名30%以内,原211学校学生成绩排名10%以内,其他高校学生成绩排名5%以内; 4.申请法学硕士夏令营项目的学生应具有良好的法学研究素质、浓厚的学术兴趣和从事高水平法学研究的志向;申请法律硕士(法学)夏令营项目的学生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运用能力; 5.申请人应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即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须达到426分以上,或有其他证明本人外语能力的正式成绩证明(如托福、雅思、小语种成绩等)。 (二)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夏令营项目 1.申请人须为本科院校是有推荐免试权的国家重点院校且本人有望获得2020年推免资格的、优秀应届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原985学校学生成绩排名30%以内; 原211学校学生成绩排名10%以内; 其他高校学生成绩排名5%以内;

3.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须达到426分以上(或具备同等水平的其他种类外语国家级考试成绩); 4.申请人核心课程考核成绩为优秀,对于有专业研究潜力和学业进步潜力的学生,将作为重点考核和选拔对象; 5.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独立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院鼓励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学生申请夏令营:在某方面有特殊才能,对专业特定领域有一定研究;有公开发表的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或著作,且达到较高水平;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写出具有重要价值的调查报告;参加专业领域全国学术活动获奖;在境外知名大学学习一年以上且成绩优异等。 二、申请流程 以2019为例 一)2019年5月15日8:00-5月30日16:00,登录中国人民大学2019年卓越法律人才学术夏令营报名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948980028.html,/),注册登陆后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年卓越法律人才学术夏令营申请表》(含封面、申请表、自述)。 二)申请人应于5月31日(含当日)前寄达或送达以下申请材料一套(按以下顺序排列)。 1.下载打印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年卓越法律人才学术夏令营申请表》(含封面、申请表、自述三个部分),按表中提示签字盖章,自述部分需手写。纸版申请材料与系统填报须完全一致,如因不一致影响录取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2.学生证盖钢印和注册面及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均复印在一张A4纸的正反面),如只有电子卡学生证,或纸质学生证有部分学期未注册者须提交在学证明; 3.申请人1-5学期成绩单原件(须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4.英语六级证书复印件或其它外语水平的证明复印件; 5.本科在校期间获奖证书复印件(校级及以上等级且不超过三项);

人大法学院考博诉讼法学专业考博复习资料考试内容及参考书-育明考博

人大法学院考博诉讼法学专业考博考试内容及真题参考书 一、人大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考博招生介绍 1、招生人数:约8人 2、考试科目: (1)初试考试科目:①②③“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 (2)跨一级学科考生复试笔试加试科目:④法学理论;⑤宪法; (3)同等学力考生复试笔试加试科目:④法学理论;⑤宪法;⑥政治理论。 3、复试考试内容: (1)笔试:闭卷考核,总分150分,其中外语50分、专业水平100分(含所报考专业的基础理论、前沿问题等)。 (2)面试:总分150分,其中外语听力及口语50分、综合素质100分(考察考生的学术兴趣、学术创新能力和学术规范意识等)。 4、最终成绩折算公式:加权成绩=外语能力*20%+专业水平*40%+综合素质*40% 二、人大法学院考博复试分数线统计 年份复试分数线进入复试人数2012年外语60分;专业课一60分;专业课二60分;总分180分153人 2013年外语55分;专业课一60分;专业课二60分;总分205分 外语免试者;专业课一60分;专业课二60分;总分145分 121人 2014年材料审核成绩60分以上219人 (不含深圳研究院)(PS:育明考博课程咨询扣扣:5470.63862考博交流群:1056.19820有售各院校考博真题) 备注2014年人大法学院考博最高成绩: 材料审核成绩最高分93分;复试外语最高分92.5分;复试专业最高分92分; 复试综合测试最高分92分;最终加权成绩最高分89.2分. 2014年人大法学院考博录取考生各环节平均分: 材料审核成绩平均分86.58分;复试外语平均分79.27分;复试专业平均分83.87分;复试综合测试平均分85.35分;最终加权成绩平均分83.54分。 三、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导介绍 导师姓名陈卫东专业名称诉讼法学 职称教授是否兼职博导否 学科专长及研究方向1、刑事诉讼程序 2、司法制度 本年度拟招收博士生 主要研究的问题 刑事诉讼程序、司法制度 在研项目1、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情况研究 2、侦查权的平衡 3、刑事诉讼法学(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备注1、外语考试科目:英语或俄语或日语或德语或法语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 前言 一、问答题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 二、论述题 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 一、选择题 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 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 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 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 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 二、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 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 三、论述题 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一选择题 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 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士师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 C.《吕刑》D.《九刑》E.《九章律》 二、问答题 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五听"?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 一、选择题 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 B、鼎上 C、纸上D.帛上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赵盾 3.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提出反对的是( )。 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4.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叫( )。 A.司寇 B.廷理 C.廷尉D.大理 5.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 A.郑 B.晋 C.齐 D.楚 6.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 A.韩非 B.商鞅 C.李俚 D.吴起 7.《法经》共( )。 A.三篇B.七篇C.六篇D.九篇 二、问答题 1.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法经》的篇目及内容是什么?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 3.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三、论述题 1.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章秦朝的法制 一、选择题 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2.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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