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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汇总表

2017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汇总表
2017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汇总表

2017年度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汇总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8-24 来源:调研报告网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00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

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行为,履行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确实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全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实行定期检查。公司工会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公司通报;分工会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公司工会;工会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安全记录。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任务: (一)监督和协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公司劳动及职工劳动安全措施、计划和经费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公司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公司、分厂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参与公司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

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公司行政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公司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八)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公司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十)督促公司行政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公司履行对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公司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会要定期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网络成员和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教育,通过培训教育,使他们了解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法监督,依法维权。 第七条工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职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安全部门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促进问题的解决。 第八条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加强全员安全知识普及,重视发2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网络,突出工会维护职能作用的发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发挥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结合公司实际,依照《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及《三个条例》和工会系统劳动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1条组织原则 1、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公司工会和安全科、政工科及各分会共同组织成立。各分会设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各班组设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2、各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受同级工会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中的成员可兼任安全员。 3、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安全科科长政工科科长担任,委员由公司工会生产干事、政工科劳动保护干事、医务所所长、各分会主席担任。 4、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由分会主席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分会委员会确认,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班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工会小组长担任。 第2条工作制度 每月由各班组检查本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每季度向分会上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员季度报表;分场由各委员参加,每月对本分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一次,每季度向公司工会报告本季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每季全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全公司劳动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工厅经字[1991]1737号)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总工会任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任命,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证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组织管理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工作由同级工会负责,接受任免机关的指导,任免机关应建立管理档案。 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条件和任命程序,按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办理。未达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现职工会劳动保护干部,需经劳动保护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任命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同级工会和任免机关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任免机关可临时商调熟悉有关专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参加安全评价、安全检查、“三同时”审查验收相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其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任免机关应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离休、退休、退职的需及时报任免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的,需提前报任免机关批准。调离劳动保护工作岗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由任免机关免去其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务,同时收回其有关证件。离、退休人员由任免机关另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荣誉证书。 第七条市以上各级工会要按本《办法》逐步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档案制度。 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掌握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专业素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职权。 第九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注重调查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分析所分工地区、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调查重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按照领导的指派,认真参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计划和措施的制定工作,不断提高民主参与和指导工作的能力。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工作职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工作职责 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总务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总务部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6、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意见,监督和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公司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9、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0、督促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公司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公司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1]1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 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1年12月31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范本

岗位说明书系列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 员会职责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8802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Duties of the Labor Protection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Commission 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1、认真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劳动保护教育,提高群体安全意识和职工自检、自改、自防能力。督促有关部门及广大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相应决议。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3、督促和协助行政部门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作为年终评比、计酬的重要条件。 4、经常组织检查劳动保护设施情况,一旦发现问题立即

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违章指挥和强行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整改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6、参加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行政部门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事故责任人提出控告,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或法律责任。 7、督促安全部门做好对新工人、换岗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工作。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调研报告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8-24 来源:调研报告网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00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在劳动密集型尤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3 页

仅供参考[整理]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 1、认真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劳动保护教育,提高群体安全意识和职工自检、自改、自防能力。督促有关部门及广大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相应决议。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3、督促和协助行政部门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作为年终评比、计酬的重要条件。 4、经常组织检查劳动保护设施情况,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违章指挥和强行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整改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6、参加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行政部门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事故责任人提出控告,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或法律责任。 7、督促安全部门做好对新工人、换岗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工作。 第 2 页共 3 页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3 页共3 页

劳动合同法贯彻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劳动合同法贯彻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情况的调查报告 《劳动合同法》自XX年6月29日颁布、XX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XX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

南方公司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南方公司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集团工会: 根据集团工会《关于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要求,我公司工会积极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与机构的情况。 针对人员的变动,重新成立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工会主席1名,分会主席3名,公司法律事务主管1名;小组成员的组成注重多元化,其中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有熟悉法律事务的、有一线的工会工作人员。目前小组成员中持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员资格的有两名,另三名等待参加培训。 二、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公司工会通过生产工作现场检查、制度检查和有关资料检查等方式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一是监督企业日常劳动管理工作中有无损害职工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是否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履行最低工资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保护制度等;二是监督在企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是否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对制定、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有无提交职工讨论,是否经

职工代表大无记名投票通过后实施,是否落实公示或告知责任。三是现场检查劳动安全设施配置是否齐全、安全表示是否明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是否到位等。 三、规章制度制定、修改、重大事项确定情况 目前公司执行《员工守则》、《工资分配制度》《工时和考勤管理制度》、《集体合同》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的制定,都能做到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前提下,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对实施的制度都能履行告知的责任。 四、依法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目前,公司员工200人,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能够做到新入职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的提前告知,并按期办理续签合同手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今年续签合同 1人,新签合同4人,合同的签订及职工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清晰。 至4月底,共有6名员工办理辞职手续,行政能够及时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包括工资的清算、办理停保和失业救济、转移档案、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五、工资的确定、支付及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按公司工资分配方案确定员工的工资;每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通过银行划帐形式支付工资;工资条每月按时发给员工。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员工在提供正常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二○○六年,在电业局工会领导下,我局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围绕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全力打造技能职业化员工队伍;围绕建设坚强电网,树立和践行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优质,努力打造服务品牌;围绕业绩优秀和资产优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开展工作。结合实际开展以安全生产为中心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2006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未发生重、特大设备、交通、火灾事故,6月11日,顺利实现安全生产十周年,截止2006年12月31日,实现安全生产3853天。 二○○六年,我局结合实际,着重做了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1、开展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前方监督,后方叮嘱”安全文化活动。实施两个教育。即在我局开展“前方监督,后方叮嘱”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在广大员工中广泛开展“爱心理念”和“平安工程”理念教育。全局员工、每人都向自己的家属、亲属写了一封“平安家书”,全局共撰写家书210多封,每个员工都撰写、提炼了“安全警句”,我局共提炼“安全警句”294多条,其中有的“安全警句”还被电业局选送到省电力公司报刊上刊登。 2、以标准化作业为主要内容开展“安全创记录”活动。安全是供电局发展的基础和永恒的主题。我局在活动中严格执行省公司、电业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起以行政主要领导为核心的安全生产“三级控制”体系,我局在安全创记录活动中,还成立了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执法纠察队”。执法纠察队定期、不定期随时深入到变电运行、线路检修、农电施工、交通驾驶等工作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都必须考核和说清楚,取得了实效,经过全局努力,6月11日,我局实现安全生产十周年,在安全工作上取得骄人的成绩。因此,我局受到上级的表彰和奖励。 3、以“平安你我他。幸福千万家”为主要内容,开展送“平安”活动,在活动中,我局除了按照电业局的要求开展活动外,还邀请退休职工及家属参加我局的平安座谈会和各种平安活动,使“和谐”、“平安”的理念不但在员工们的心里扎根,而且还使全局员工的亲属都了解我局开展的送平安活动重要意义,使家属们都倾力支持我局安全工作。 4、结合国网公司开展的“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活动,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围绕企业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开展了“我为实现安全生产十周年献一计”,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全局113人参与提出建议、意见及反映的问题共计93条,目前已采纳6条建议。 5、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维护职工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生产班组生产作业前安全“三查”的落实工作,切实按照安全“三查”的自查互查内容,做到了安全教育到位、安全措施到位、监督管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把安全措施落实在生产作业之前,把安全“三查”工作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在生产作业之前,把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措施落实在生产作业之前。 xxx电局工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职责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职责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的实施,参与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劳动保护决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职工在老公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应情况。 四、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思和技能。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活动。 五、组织和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 六、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伤亡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学校采取防范措施。 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险,危及

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学校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队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监督行政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期限解决;对抗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制度

宁夏张氏回医正骨医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 第九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先进事迹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先进事迹 严格执行劳动法律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法制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爱思范文23:因此,工会工作、工会活动一刻也离不开法制,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为此,1999年底,公司成立了劳动监督委员会,积极探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现途径,有力地推动了《工会法》、《劳动法》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协调稳定了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会主席同志就是其中的委员之一。 一、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作为一名优秀的工会劳动监督员必须具备熟悉和熟练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在工会工作的实践中真正懂法,善于懂法,善于用法,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志是从一线干起,丰富的经历、阅历,使他对工会工作及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着独到的见解和认识。上任伊始,他就确立了坚持依法治会、突出依法维权、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的工会法律工作思路并踏踏实实、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会工作中,牢固树立起了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信念和强烈的法律意识,孜孜不倦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刻苦地钻研工会的各项业务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安全生产法》等,还有与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律理论,用社会主义的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并能从工作的实际出发,熟练的运用法律观点分析、认识问题,用学到的法律知识指导工作,在用法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工会法》《劳动法》活动。《工会法》和《劳动法》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它们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会的改革和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志紧紧抓住贯彻实施的契机,带领工会工作人员于2002年年初,在广大职工中掀起了宣传学习《工会法》、《劳动法》的热潮,他们通过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向广大职工进行前期宣传,随后,为全体职工发放了《工会法》和《劳动法》单行本,由各部门工会组织职工进行学习。还适时根据学习贯彻的情况分别举办了两法知识竞赛,广大职工踊跃参赛,营造了人人争相学法的良好氛围。通过一系列贯彻、学习《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活动,强化了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本领。使职工更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美好明天更加努力地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法律援助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法律援助 当前相关概况介绍 2016年年初,上海市总工会明确提出:构建“工会法律援助、法律监督、集体协商、民主管理”四位一体的“工会维权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工会依法维权的力度。 第一讲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一、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定义、定位和作用 (一) 定义 劳动法律监督——指国家和社会对劳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督促,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检举矫正的制度安排。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指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二) 定位——属于“国家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 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构成???)(工会)等非国家权力机关实 施社会监督(由社会组织关实施)法、政府等国家权力机 国家监督(由立法、司 (三) 作用 1、 能促进企事业单位又好又快发展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能有效促使用人单位准确执法,从而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 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能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开展广泛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 3、 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工会系统多层面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能大大降低劳动争议发案率,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原则与范围 (一) 遵循的原则 1、 依法监督 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必须自觉依法,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 2、 实事求是 一要通过认真深入地调研,把握事实真相,严格以事实为依据; 二要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院判案——职代会决议 程序、公示) 3、 依靠群众 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职工群众处于基层第一线,最能客观真实反映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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