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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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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余保福市场经济是意思自治的经济。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灵魂,也是仲裁制度生命力的源泉。本文在探讨了仲裁制度与现代仲裁制度的密切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仲裁制度对意思自治的态度,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法的两点构想。

一、意思自治——仲裁的灵魂

以意思自治为灵魂,是现代仲裁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所谓意思自治,是指私法自治,即私权主体有权自主实现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权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权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

强调意思自治与现代仲裁制度之间的密切关系,是其于以下因素的考虑:

第一、市场经济是意思自治的经济,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仲裁制度当然地必须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均等,均享有广泛的权利,以契约为纽带构筑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市场经济通过价值规律自发调控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之间的有效竞争。市场经济的上述属性决定了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①。与此相适应,仲裁作为解决市场主体间纠纷的手段,只有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才可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第二、民商事法律争议的特点要求仲裁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意思自治权。意思自治以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均等为前提。仲裁的对象是民商事法律争议,而民商事法律争议就其涉及的利益来看,属于仅涉及争议当事人利益的私益性纠纷,争议的双方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主体对自己的实体利益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为了保证程序立法与实体立法的协调,仲裁法必须为争议的双方主体设定充分的意思自治权。

第三、与仲裁组织的民间性相适应,仲裁组织解决纠纷时需充分尊重争议双方的意愿。仲裁组织具有民间性,是完全脱离行政机关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与行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对纠纷不享有强制管辖权。法律关于仲裁权的规定只是为仲裁权的行使设定了一种可能性,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这种可能性方会转化为现实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仲裁组织的仲裁权是私权的一种延伸②,而私权就其价值取向来说,在于促进社会自由的实现,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仲裁组织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基于上述原因,虽然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体情况不同,但意思自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仲裁制度所接受,只是不同国家的意思自治的接受程度、范围、方式有所不同。概而言之,世界各国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仲裁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为基础,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使有关仲裁组织行使仲裁权取得合法依据,同时限定了仲裁事项的范围;(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确定;(3)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确定;(3)仲裁庭的组织形式由当事人约定,种裁庭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约定;(4)仲裁庭审理的方式即否公开进行,由当事人双方约定;(5)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及实体规范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约定;(6)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也有权在庭外进行和解。

虽然现代各国仲裁制度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但是,社会利益从来都是高于个人利益的,意思自治也不能被绝对化,“为了坚持意思自治的理想,就更有必要对这种合法的权利增大和扩充趋势作出能动的反应,实行积极的监督和抑制③。”基于此,现代各国仲裁立法也都从本国国情出发,对意思自治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④。但就整个国际趋势而言,此类限制日益淡化。

二、意思自治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体现

“不同时期的经济结构不同,反映经济结构的经济体制不同,经济贸易的情况不同,适应其需要的仲裁制度就不同⑤。”在不同的仲裁体制下,意思自治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体现也不同⑥。

建国以来,我国曾一度照搬前苏联模式,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其基本特点是管理权限的高度集中,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主要通过行政机关以行政指令的方式进行。在此体制下,经济决策权高度集中于国家,经济调节和控制完全由计划机制承担。计划指令是进行资源配置,完成人与物结合的唯一方式和途径,经济运行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组织和行政力量推动,而经济信息完全由最高行政组织发出,并通过各级行政组织通道进行纵向的传送和反馈。与此体体制对应,我国法学界长期受前苏联影响,不承认公、私法的划分,法律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得不到重视,而“不尊重权利,不渴求保障权利,就根本谈不上意思自治⑦。”

基于上述原因,自五十年代建立的我国仲裁制度,国家干预色彩十分浓厚,意思自治被严重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程序的启动方面,实行双轨制。纠纷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均有权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无需以仲裁协议为基础;(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的确定方面,案件管辖仲裁机构的确定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基础,仲裁机构因仲裁地点的确定而确定;(3)仲裁庭组成方面,采取的是行政决定的方法:仲裁庭一般由三人组成,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两人组成。(4)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形成“裁后再审”和“一裁两审”的格局;(5)仲裁管理体制方面,采用的是行政性的仲裁管理体制,对仲裁机构行使行政管理权,许多仲裁机构设在行政部门内,“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由此可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国内仲裁制度具有极强的国家干预色彩。此种仲裁可以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管理的手段,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裁决制度,严格说来并非真正的仲辕制度。

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开始变革,经济形势开始活跃,原有的管理模式也开始改变。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建立及其在中国社会实践中的贯彻执行,为发展我国仲裁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均在强烈呼唤在中国仲裁制度中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新形势下,法学界对公、私法划分的重新认识,权利意识的增强,也为意思自治的贯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1994年8月,八届八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将这一反映仲裁本质属性的原则在仲裁法中予以确立,并在该法中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

面:(1)仲裁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仲裁协议无效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⑧;(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⑨;(3)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仲裁的事项范围⑩;(4)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可由当事人选择或委托仲裁机构主席指定⑴;(5)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和解和自愿调解⑵。

“完全属于一个人的,可以随心所欲地生活的社会空间本质上是不可能存在的”⑶。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如此,“当事人意志在仲裁中的自由运用,也应当符合仲裁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不得违背仲裁的特点而放任自流。”⑷基于此,我国《仲裁法》在体现意思自治精神的同时,也作了一些限制:当事人可自愿协议选择仲裁,但该意愿必须用书面形式;仲裁员可由当事人选择,但选择的范围仅限于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仲裁中可以和解、自愿调解,但必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等。笔者认为,上述限制是实事求是的[、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两点构想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是意思自治的经济,它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均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仲裁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纠纷解决的手段,必须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仲裁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体现了意思自治精神,但是相对于市场经济对意思自治的要求而言,仍是欠缺的,这也反映了我国《仲裁法》在追求意思自治方面的保守。为促进仲裁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整合,有必要就我国《仲裁法》作部分修改和调整,完善并发展我国的仲裁制度。

(一)赋予涉外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程序规则的权利。首先,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灵魂,据此在任何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利益(包括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两方面)的事项方面,原则上均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其次,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程序规则已是各国仲裁制度的通例,在中国涉外仲裁中赋予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程序规则的权利,有利于促进中国仲裁制度同国际仲裁惯例进一步接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再次,我国已经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而该公约确认了当事人选择程序规则的意思自治权。该公约第5条第4次规定,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的协议不符,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最

后,我国涉外仲裁队伍素质较高,集中了相当多的专家、学者,同时申请涉外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均拥有一定水平的法律服务人次。因此,赋予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程序规则的权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可在《仲裁法》中作以下补充规定:涉外仲裁程序规则可由当事人双方约束,但是不得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未约定或未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仲裁地程序规则。

(二)适度拓宽仲裁的受案范围。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灵魂,基于此,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争议可提交仲裁。此已为现代各国仲裁的实践所肯定,并已为我国法学界所认同。在《仲裁法》颁布前,我国法律关于仲裁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是零散的、杂乱无章的。《仲裁法》颁布后,仲裁的受案范围有了统一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仍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为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的迅速解决,宜适当拓宽我国仲裁的受案范围:

第一,将因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纳入仲裁的受案范围。因为此类纠纷当事人双方有处分权,而且以仲裁方式及时解决此类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此外,我国已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国内立法应尽可能同国际条约保持一致,而根据该公约,民事侵权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

第二,将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纳入仲裁的受案范围。因为当事人对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有处分权,而且以仲裁方式迅速解决此类纠纷有利于使被喜人及时得到赔偿、弥补损失,有利于被害人的生活和生产。同时,将此类纠纷纳人仲裁的受案范围也符合属国际惯例,国际上荷兰等国将此纠纷纳入仲裁的受案范围。

第三,放宽对仲裁中双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适用实体法律的限制。我国已加人1958年《纽约公约》。根据该公约第5条第1款中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适用的实体法律。但是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适用的实体法律限制较多。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为促进中国仲裁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必要予以改进。综合考虑我国的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国际上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笔者提出如下改进意见:l、允许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不限于开庭之前)和为法律选择或变更以前的法律选择。因为意思自治原则的目的是由当事人决定准据法,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就理所当然地应允许当事人更改,

允许当事人废除以前的意思确立现在的意思,而不是仅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选择法律。这样更符合意思自治的本意。

2、放弃对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有条件地肯定默示选择。因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灵魂,而默示的选择亦是当事人意思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引用了为某国特有的法律规则,提到了为某国所持有的法律理论或者使用了为某国所特有的法律术语,可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了该国的法律。

3、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法律。因为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比较完备,并为许多国家的商人和律师所熟悉,而且此种选择对双方当事人来讲是公平的,尤其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处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时更有利于公正地解决纠纷。

【注释】

?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与意思自治》,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

?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61页。

?分别参见(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第118页。

?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5月版,第163页。

?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诉讼机制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315页。

?此处所指国内仲裁制度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制度。

? 参见前引?。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1条。

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9条。

⑵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1条。

⑶ 参见前引⑶。

⑷潘剑锋:《我国仲裁法中的新突破》,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48页起为中文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troduction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 for use by parties who seek the formality and convenience of an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in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by an agreement in writing at any time before or after a dispute has arise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for use in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proceedings.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se Rules are set out in Article 1. Effectiveness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to take effect from 1 September 2008,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of the Rules. Suggested Clauses 1.The following model clause may be adopted by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who wish to have any future disputes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the validity, invalidity, breach or termina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under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 force when the Notice of Arbitration is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 (one or three).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shall be conducted in .... (insert language)." * Optional 2

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

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仲裁协议需要包括的内容,仅供参考。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 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 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 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

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

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仲裁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有哪些?怎样才算是符合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呢?又有哪些要求和格式?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 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

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上述三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即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院。 根据中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该仲裁翦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 否则,依中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书范文 范文[1]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 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20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 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 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上述三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即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院。 根据中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该仲裁翦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否则,依中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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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目录 业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审限管理若干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 XX仲裁委员会案件跟踪及信息反馈制度 XX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仲裁员管理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XX仲裁委员会培训仲裁员的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酬制度 XX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暂行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听证程序

秘书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秘书行为规范 行政事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规定XX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XX仲裁委员会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 XX仲裁委员会物资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为规范仲裁案件的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不作为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和撤销本会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一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不立人情案,不越权立案。 第二条申请人向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提出仲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带原件核对): 1、仲裁协议。包括: (1)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条款; (2)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愿意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 (3)有表达仲裁意思并约定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信函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当事人协议选定XX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XX仲裁委员会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格式要求

洛阳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标题黑体一号加粗) (以下正文仿宋_GB2312 小三) (××××)洛仲字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法人写明全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名称应以裁决时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或字号为准;个体工商户,在姓名栏中写明业主的姓名,以及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有字号的,在姓名栏最后注明“系(字号)业主”。) 住所:××××××××。(如当事人变更住所但尚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原则上以裁决时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登记注册资料记载的住所为准。但当事人各方对实际变更而尚未变更登记的住所均加以确认时,可按该确认住所为准。当事人的地址有两个以上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便于履行或执行裁决)选择其一(必要时也可列两个以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写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并写明该法定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等,以及与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委托代理人如系非律师,则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载。如代理人中有当事人单位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内部人员列前、外部人员列后为宜。内部人员需注明其在当事人内部的工作部门和职务,外部人员需列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身份))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洛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补充仲裁协议》)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于××××年××月××日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合同纠纷仲裁案。 根据《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或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其附件,××××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选定×××为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首席仲裁员为×××,与×××、×××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或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被申请人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独任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担任本案仲裁秘书。 (××××年××月××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将申请人(被申

仲裁协议的作用是

仲裁协议的作用是 仲裁协议的作用是: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 仲裁协议还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1.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依据,双方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它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 3.有仲裁协议,可以排队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官辖权的任何一方不应再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书【1】 甲方:_______省_______贸易公司地址:_______省___市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职务:经理 乙方:_______省___县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于______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_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签订购销_________合同。 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_________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_________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附: 仲裁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书是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书的结构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标题。 它是全文的眉目,语言要高度概括。 一般写法有三种: 第一种写法,争议者加文种。 第二种写法,内容加文种。 第三种写法,只写文种。 如“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

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仲裁协议有哪些形式和作用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仲裁协议有哪些形式和作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 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白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上述三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即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院。 根据中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该仲裁翦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 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否则,依中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声明: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 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 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 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白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 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 无效。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六版

目录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新仲规则”,第六版,2016年8月1日) 第1条适用范围和解释 1.1凡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或者按照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均视为当事人已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并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该仲裁案件进行管理。 1.2本规则于2016年8月1日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规则适用于 该生效日当日以及此后开始进行的所有仲裁案件。 1.3在本规则中: “裁决”包括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或终局裁决以及紧急仲裁员作 出的裁决; “仲裁院委员会”是指院长指定的、由两位或者两位以上仲裁院 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可包括院长在内); “仲裁院”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包括仲裁院委员 会; “紧急仲裁员”是指根据本规则《附则1》第3项指定的仲裁 员; “实务说明”是指主簿为补充、调整和执行本规则所不时颁布 的指引性说明; “院长”是指仲裁院的院长,包括任何副院长和主簿; “主簿”是指仲裁院主簿,包括任何副主簿; “规则”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6版,2016年8 月1日)》; “新仲”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庭”是指由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或由全体仲裁员(如 果被指定的仲裁员多于一名的话)组成的仲裁庭;

本规则任何人称代词均指中性称谓;单数名词在适当情况下也 可被理解为复数。 第2条通知送达及期间的计算 2.1本规则所称的任何通知、通讯或建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上述 通知、通讯或建议,可以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快递服务寄送,或者通过任何一种电子通信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进行递送,或者通过其他任何适当的、能提供递送记录的方式进行递送。任何通知、通讯或建议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均应被视为已经送达: (a)直接递交受送达人或其授权代表; (b)递送到受送达人的惯常居所地、营业地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地 址; (c)递送到当事人约定的任何地址; (d)按照当事人此前业务往来的习惯做法进行了递送;或者 (e)经合理努力后,仍未能找到前述任一地址,则递送到最后一个 为人所知的受送达人的居所地或者营业地。 2.2根据第2.1条递送的任何通知、通讯或建议,均应被视为在递送当 日即为已经送达。 2.3本规则所称期间,应从通知、通讯或者建议被视为已经送达的次 日起开始计算。除非主簿或仲裁庭另有决定,本规则所称任何期间应依据新加坡标准时间(格林威治标准时间+8)来计算。 2.4受送达地的非营业日应当纳入本规则所称期间的计算。如果本规 则所称期间的届满日,在依据第2.1条进行递送的受送达地为非营业日,期间届满日则将顺延至非营业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2.5当事人有关仲裁程序的任何通知、通讯或建议,应当向主簿提交 一份副本。 2.6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主簿可在任何时间延长或缩短本规则所规 定的任何期限。

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的基础作用

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的基础作用 1262115 储怡欣 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纠纷,以书面形式提交临时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合意),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合意)1。是当事人之间仲裁合意的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简单来说,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五个法律特征:它是当事人共同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仲裁合意)的法律文书;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即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具有广泛的约束力;仲裁协议具有可分性(独立性/自主性,即次要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不存在而相应无效、失效或不存在)。 根据仲裁协议的特征,充分体现出仲裁协议的重要作用。仲裁协议是是现代民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的作用可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仲裁协议用来证明当事人之间进行仲裁的合意 仲裁协议根本上是一种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自愿的原则所达成的合意是仲裁协议的基础,仲裁庭或者法院在认定仲裁协议的效用过程之中应当遵从当事人自我的意愿,应当对当事人的合意做出考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的首要原则,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仲裁自主权,是当前各国仲裁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尊重当事人的私法权益,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自主地做出各种仲裁安排和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追求,充分关注仲裁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贯穿于仲裁制度发展的全过程。 当事人在一个完整的仲裁过程中,需要同时满足四个仲裁合意,分别是:敌意,是否选择仲裁;第二,选择什么样的仲裁机构;第三,需要仲裁神噩梦;第四,选择谁作为仲裁员。其中,前三项是必须满足的,而且是在仲裁程序之前必 1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9300081.html,/link?url=1ypYU--‐KIjuyQ10MkZJspkmABoHM55HKpPoMDiqhtpEZt_5tJmtlUaKv9To wQEVgPJFTQGDXEdic7Rfkc8UlYba

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操作规程(完整版)

XX仲裁委员会 仲裁秘书操作规程 为规范仲裁秘书仲裁工作,严格仲裁案件送达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民事案件送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收案 第一条秘书处在接收仲裁申请材料时应严格审查下列仲裁条件: (一)是否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否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内容; (二)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具体; (三)是否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四)案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仲裁的时效; (五)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 (六)是否属于涉外仲裁案件; (七)委托代理人的,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手续。 第二条秘书处应严格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齐全方可受理。申请仲裁所需材料如下:(一)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住所;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等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同时注意不要遗漏; 3、事实和理由:具体内容主要应写明双方合同签订、履行、违约、损失等事实和求偿的法律依据; 4、签名或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仲裁申请书均由个人亲笔签名;为法人单位的,单位加盖公章; 5、份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适用简易程序,提交仲裁申请书三份;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提交仲裁申请书五份。 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应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不论争议金额多大,若案情复杂,即使当事人已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仲裁委也可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直接适用普通程序。 (二)书面仲裁协议 包括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如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应将合同作为证据提交,提供份数同仲裁申请书。 (三)证据材料 应填写证据目录,该证据目录包括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明事实、证据页数。该目录及证据材料提供份数同仲裁申请书。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颜云 青郭国汀译 近年来随着亚洲经贸与投资的迅速发展,丞须一套有效而省时节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已在亚洲地区异军突起。亚洲许多国家制订了详尽的法律规范仲裁并建立仲裁中心及机构以提供仲裁服务。可是,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已采用联合国为协调各国仲裁规范而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示范法),亚洲各国仲裁法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南韩、台湾、中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而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及程序作详尽无遗的分析。本文还将回顾上述各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功能及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论题有: 现行的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及规则; 仲裁协议及其意思自治的有效性; 仲裁员的指定及其管辖权; 对仲裁员的质疑及撤换; 临时性及保护性措施; 律师代理; 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 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驳回仲裁裁决(宣告无效)。 此外,本文将援引上述九国的典型仲裁条款。 一、主要商事仲裁中心 香港: 1985年成立的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专业服务和邦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高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庭的地位。该中心是一个由商界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运作的、独立、非赢利性机构,它由香港政府提供资助,并接受私人捐赠。其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服务,包括指定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以及依该中心自身仲裁规则及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管理。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签订的合作协议提高了该中心在亚洲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马来西亚: 1978年,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AALCC)通过决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建立一个地区仲裁中心,以期在亚太地区提供一体化解决争端的体系。该中心是非赢利性组织,由马来西亚政府提供资金组建,并保证不受政府干预。尽管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马来西亚政府,但该中心直接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告并只对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该中心主要功能包括: 促进亚洲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 对其它仲裁机构的活动提供协助与合作[如由世界银行倡导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公约(ICSID)] 对临时仲裁机构提供协助; 协助执行仲裁裁决;

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示范文本)仲裁申请书 (示范文本) 申请人:Global (NY)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 一家美国纽约州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3页,在美国纽约州注 册登记的官方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2345,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 USA 邮政编码:10017 电子信箱:legalny@global.co 电话:(212) 1234567 传真:(212) 1234568 负责人姓名、职务:Simon Smith, Chairman of Board of Directors 申请人代理人:张三(见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见附件第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Global (NY)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 与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于2013年9月9日签订的GIT05/90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十五条15.1约定:“……” 所有当事人受此仲裁条款约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5,751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131美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00美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索赔额的计算及各项计算数值的说明和依据[1]: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交易背景/交易项目简介:[2] 2013年9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香港签订了GIT05/90号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皮衣若干,总价款为165,751美元,付款方式 D/A180天。 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产生: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选定的羊皮、指定的皮衣款式、皮衣附料等进行了制作。被申请人验货后签署了检验合格证书(见附件第7页),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了检验证书(见附件第8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范例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年×月×日××仲裁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本会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本会仲裁案件,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并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均视为同意按照本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八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视为同意接受本会仲裁。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十二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三条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暂行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本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收到答辩书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十条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

仲裁委员会今后十年仲裁发展方向与方案

仲裁委员会今后十年仲裁发展方向与方案 XX年元月 一、发展目标 (一)受理案件数量。XX年达到100件,之后每年增长30%,到XX年,达到1000件以上,标的额力争达到10亿元以上。 (二)普及仲裁条款。从XX年起,格式合同文本中的有效仲裁条款订立率达到80%,到XX年达到95%。 (三)提高案件质量。快速结案率年均80%,和解调解率年均70%,自动履行率维持60%。 二、工作措施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持之以恒地提高市场主体的仲裁法律意识。仲裁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市场服务,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充满活力、潜力巨大的仲裁服务市场。开展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的仲裁法律意识,将通过平面媒体、立体媒体及信息网络等途径,深化、细化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行工作,力求使市场主体自觉、自愿地选择仲裁,运用仲裁方式和依靠仲裁手段解决经济交往中的争议。 (二)创新仲裁工作体制,一心一意地推行仲裁法律制

度。在巩固提高仲裁委枣阳办事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县(市)、各行业的仲裁工作机构,发挥社会力量的参与作用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服务。注重吸收市场经济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和联络员,进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工作,使仲裁的机构落实率不断提高,逐步实现企业合同文本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全部仲裁化。 (三)强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创建仲裁服务品牌。首先要不断完善《仲裁规则》,突出以人为本、服务市场主体的特色。其次要不断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仲裁效率,发挥仲裁简便快捷、专家办案、一裁终局等优势,快速、合理地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实现资本效益的最大化。第三,要通过仲裁的优质、高效服务,提升仲裁的社会公信度,创建仲裁的服务品牌。 (四)坚持融入市场经济,开展营销仲裁,走市场化发展之路。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仲裁机构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自身的发展。重点是要运用营销策略,开展仲裁营销。要设立专门机构,吸收一部分既懂营销,又懂仲裁的人士加入仲裁工作队伍。 (五)注重培养、引进人才,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和仲裁秘书队伍。人才是仲裁发展的智力支撑,必须坚持人才发展战略。一方面,要坚持广范围地选聘德才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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