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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问题汇总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问题汇总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问题汇总

目录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一 (5)

1. 不少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因为行业特点在改革前使用定额发

票较多,例如饭店、物业公司下属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发票耗时相对较长、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故试点纳税人想申请领用定额发票,不知是否可行? (6)

2.目前,税控设备由航信、百旺提供,按照区域划片,对一些集团企业来说,可能

划片后两个公司的设备都涉及,不利于企业内部管理。 (6)

3.营改增之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6)

4.新成立的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 (7)

5.营改增之前结存的地税发票如何缴销? (7)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

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如何开票? (8)

7.不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是否按季度申报?是否符合月销售额小于3万

免税政策? (8)

8.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需要交增值税

吗? (8)

9.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9)

10.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能否抵扣? (9)

1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票? (9)

12.营改增之后,建筑业老项目是按什么时间确认的? (9)

13.转租住房,是否适用于总局的2016第16号公告? (10)

1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10)

15.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16.汽车停放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场地的所有权? (11)

17.纳税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那么对于三证合一之前开出和取得的专票认证

是否受影响?怎么处理? (11)

18.纳税人单独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12)

19.劳务派遣计算销售额时是否能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工资? (12)

20.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到的预收款没有缴税没开发票,营改增后

可以开国税的票吗? (12)

21.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13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二 (13)

1.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给企业单位,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吗?税率是多少? (13)

2.一般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怎么缴税? (14)

3.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15)

4.2016年4月份预收5月份的房租,怎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5)

5.营改增之后,个人转让购买满两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请问时间节点怎么把握?

(16)

6.建筑业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新老项目需要分别备案吗? (16)

7.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跨区迁出时税控盘做缴销处理,请问跨区迁入是否需要重

新购买税控设备? (16)

8.三证合一后发票开具应当使用新税号,新税号的使用是从在工商办好三证合一后

就开始使用还是在税局做好登记后再开始使用? (17)

9.一般纳税人收到开具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

需要将红字发票相应联次交给购买方以入账使用? (17)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三 (18)

1.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前,小微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可以分别核定

收入,分别享受3万元免税政策,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全部缴纳增值税了,如果统一按照增值税收入核定,则无税户变成有税户。 (18)

2.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2016年第2季度税款? (19)

3.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后老停车场的税负可能增加。 (19)

4.营改增纳税人兼营和混合销售有什么区别? (20)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5年4月30日前购入在建工程,于5月1日后销售的,可

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扣除土地价款后按照5%征收率计税? (21)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四 (22)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的,按照预售面积开具发票后,在交房时对面积

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如何开具发票和计税? (22)

2.营改增前,生产钢构件并负责安装施工的企业,销售钢构件按照销售货物适用

17%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安装施工费按照建筑业适用3%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这种业务如何处理? (22)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时,经常提前收取一年房租的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 23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问题,是在服务发生地开具发

票,还是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发票? (23)

5.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如何缴纳增值税? (23)

6.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商品混凝土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

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强烈,商品混凝土行业咨询能否提前调整计税方法,不受36个月限制? (23)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五 (24)

1.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并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哪一方是纳税人? (24)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地税

局交过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国税发票吗?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24)

3.有线电视维护费(或收视费)属于广播影视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 (25)

4.境内单位进口货物取得境外单位的返利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需要进

行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进行其他处理? (25)

5.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

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其中“金融机构”是否包含保险业?

(26)

6.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26

7.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27)

9.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其销售额可以扣除住宿费、餐饮费等支付给第三方的

旅游费用吗? (27)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六 (28)

1.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加上五月份销售额后达到了一般纳

税人标准,是否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8)

2.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辖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

增值税发票,是否指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在地市级市局领取发票? (29)

3.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30)

4.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开具发票?

(32)

5.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

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四月份预收了第二季度的房租,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缴纳营业税,怎么理解平均分摊之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2)

6.2016年5月1日后补缴的4月30日之前应缴的物业费,怎么缴税?怎么开票?

(33)

7.转让不动产何时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预缴之后是否是在次月申报期申报

纳税? (34)

8.一般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否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

税? (35)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七 (35)

1.纳税人经与房管部门沟通,获知暂不会调整销售合同和过户流程,请问国税发票

应如何使用? (35)

2.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扣除工资后的余额征税,

是否按照收入减去工资后乘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5)

3.某物业公司,2015年5月—2016年4月物业收入445万,2016年5月预计物业

收入30万,现临时需要处置一处房产,预计收入65万,是否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

(36)

4.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抵扣高速通行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7)

5.某公司租赁农民的土地,用于道路通行使用,如何代开发票? (37)

6.运输公司购买的车辆保险是否可以抵扣? (38)

7.在地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16年5月如何申报? (38)

8.村镇银行(一般纳税人)能否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38)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八 (39)

1.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

记,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9)

2.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0)

3.广告设计单位提供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0)

4.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是否需要按规定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41)

5.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经营范围中没有该项业务,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

纳税人没有适用同样税率(11%)的业务,是否须先变更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时能否选择该商品代码?开具发票后申报纳税时,相关税率行次是否可以正常填写?

(41)

6.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如何确

定? (42)

7.建筑企业同时有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多个项目的,能否自行选择其中的

一个或几个项目进行简易征收备案? (43)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九 (43)

1.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如何判断纳税人是一

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43)

2.一般纳税人承租个人商业用房用于办公,个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4)

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

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 (44)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房产属于2个以上共有人所有,自开发票上如何开具

共有人信息?购货方名称一栏可以打印两个共有人名称,但纳税人识别号只能录入一位购买方身份证号,发票如何开具? (44)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向购

买方开具发票? (45)

6.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

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5)

7.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6)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 (47)

1.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票的收入补开增值税发票后,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

表? (47)

2.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

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 (47)

3.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

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如何掌握? (48)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产品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48)

4.营改增以前已签订个人住房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

值税? (49)

5.不动产的范围如何界定?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

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是否属于出租不动产范围? (49)

6.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取得的土地对外出租或者出售,能否适用简易征税? (50)

7.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50)

8.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会被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

否需要转出? (51)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一

发布日期:2016-04-15 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1. 不少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因为行业特点在改革前使用定额发票较多,例如饭店、物业公司下属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发票耗时相对较长、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故试点纳税人想申请领用定额发票,不知是否可行?

答复:原则上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应全部推行发票升级版,确实需要领用定额发票的,应向省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继续领用定额发票。

2.目前,税控设备由航信、百旺提供,按照区域划片,对一些集团企业来说,可能划片后两个公司的设备都涉及,不利于企业内部管理。

答复:对于集团企业,应遵循集团内部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家税控设备提供商,分公司税控设备提供商与总公司保持一致的原则,便于企业内部管理。

3.营改增之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4.新成立的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税总函“2015”199号文件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5.营改增之前结存的地税发票如何缴销?

答复:豫国税公告“2016”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印有

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发票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领取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如何开票?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不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是否按季度申报?是否符合月销

售额小于3万免税政策?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3万免税政策有效期规定,如果提供不动产租赁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3万,符合文件规定也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

8.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需

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输服务,应该缴纳增值税。

9.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10.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能否抵扣?

答复:一般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票?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12.营改增之后,建筑业老项目是按什么时间确认的?

答复: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同时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13.转租住房,是否适用于总局的2016第16号公告?

答:根据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转租住房属于纳税人出租以承租方式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的规定,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1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就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总局2016年16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汽车停放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场地的所有权?

答:财税 2016 36号文件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如果纳税人以租用的场地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也属于将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7.纳税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那么对于三证合一之前开出和取得的专票认证是否受影响?怎么处理?

答复:2015年12月30日,信息中心对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FWSK_V7.00.09_ZS补丁升级,完成新旧税号对照的关联关系,修改与征管系统同步纳税人档案、发票验旧、发票认证和一窗式比对

以及查询等功能。此外,防伪税控系统保留了基于纳税人旧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因此三证合一之前纳税人取得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开具给我省其它纳税人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

18.纳税人单独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9.劳务派遣计算销售额时是否能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工资?

答复:计算销售额时不能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20.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到的预收款没有缴税没开发票,营改增后可以开国税的票吗?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5月1号之前收取的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按照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公司销售自

行开发的房地产5月1号之前收到的预收款没有缴税没开发票,按照上述要求补缴营业税后,可以参照此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国税函“1998”554号对?代建?行为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若只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不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若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的同时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二

发布日期:2016-04-19 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1.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给企业单位,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吗?税率是多少?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怎么缴税?

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

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4.2016年4月份预收5月份的房租,怎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2016年4月预收5月的房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4月),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5.营改增之后,个人转让购买满两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请问时间节点怎么把握?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2005]89号文件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书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著名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6.建筑业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新老项目需要分别备案吗?

答复:经请示总局,建筑业新老项目需要分项目核算,不需要分别备案。

7.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跨区迁出时税控盘做缴销处理,请问跨区迁入是否需要重新购买税控设备?

答: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跨区迁出时税控设备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做注销发行并解锁,然后携带原有税控设备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初始发行即可。

8.三证合一后发票开具应当使用新税号,新税号的使用是从在工商办好三证合一后就开始使用还是在税局做好登记后再开始使用?

答:2016年4月8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了?FWSK_V7.00.13_ZS?升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增加?一体化变更?菜单,实现对?三证合一?纳税人企业税号一体化变更功能,同时可以对企业的变更状态、完成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纳税人在工商局办理好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三证合一?纳税人企业税号一体化变更后可以使用新的税号。

9.一般纳税人收到开具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将红字发票相应联次交给购买方以入账使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

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此处?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指的是购买方从销售方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是销售方冲回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不应提供给购买方,因此《信息表》由购买方开具后,销货方只需要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提供给购买方。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三

发布日期:2016-04-26 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1.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前,小微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可以分别核定收入,分别享受3万元免税政策,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全部缴纳增值税了,如果统一按照增值税收入核定,则无税户变成有税户。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2016年第2季度税款?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3.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后老停车场的税负可能增加。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老停车场一般纳税人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与原来停车费按5%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还会略微下降。举例:过去停车费按5%的营业税率征税,如果收停车费10000元,需交500元营业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需缴纳税额变为10000÷(1+5%)×5%=476元,少交税24元。相当税负由原来的5%降为4.76%。另外,老停车场小规模纳税人收的停车费适用3%的征收率,税负下降40%,受惠更大。

4.营改增纳税人兼营和混合销售有什么区别?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二者的区别在于: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和企业端退税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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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和企业端退税申报 系统升级的通知 【标 签】升级,远程申报系统,企业端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5-03-25 【实施时间】2015-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总局工作安排,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和企业端退税申报系统需要升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升级主要内容 本次升级主要增加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及企业申报和预审数据加密相关内容。 详细功能调整和修改内容见补丁说明等相关文档。 二、升级时间安排 省局定于2015年3月26日(周四)晚上18:00起对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进行停机备份和升级,并于2015年3月30日(周一)上午8:00起正式启用新版本的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在此期间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将暂时停止使用。纳税人如有特殊办税需求,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三、升级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本次升级涉及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及企业端退税申报系统。出口企业需要更新相应版本的申报系统客户端(生产企业对应版本为13.0SP2,外贸企业对应版本为15.0SP2)。 (二)出口企业可从主管税务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或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获取新版退税申报系统安装程序。 (三)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升级后,旧版企业端退税申报系统将无法进行退税预审。 (四)企业端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后,要及时按照税务机关认定的分类管理类别进行配置维护。 (五)依据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相关规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总局公告有关规定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下文是小雅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消息。 20xx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再次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20xx年开年伊始,1月22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其实,早在此前一个月前,20xx年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些会议与表态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也是影响深远的一项税制改革。"

“新年伊始,专门开座谈会,表示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向社会发出信号。主管部门不能有畏难情绪,各行业企业也需要按照议定的计划来做准备。这是我们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方式,把政府未来的重大政策提前亮出来,铺垫社会预期,便于社会各方能及时参与进来,也便于政策出台后的尽快落实。”施正文说。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或将遭遇的挑战也不容小觑。根据“xx”规划,“营改增”本应在20xx年完成。然而自去年中旬起,有媒体陆续报道“营改增”步调放缓,受经济下行、财政压力大等多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就未能在20xx年实现。 备受各行业关注的“营改增”,是否真的能在今年内完成,仍引人质疑。 ”;营改增’在形式上的完成是肯定可以实现的,现在的关键是‘营改增’的政策能否达到我们预想的目的,也就是政策方案、法律制度到底能不能设计的科学、合理,最终能否施行。"施正文说,“而不是简单的‘改’,改完后又出现更多的问题。” 最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 20xx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分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部分现代服务业。 然而,“营改增”仍没能全面推行。

论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影响及应对方法

论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影响及应对方法 2016年3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设、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商品和服务业,实现全覆盖,通过税收信用链,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的全面升级。其中建筑业由原业的营业税率3%改为现在的增值税率11%,营改增后必将对建筑业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建筑企业必须谋划好营改增后的成本控制。 标签:营改增;建筑企业;影响与应对 doi:10.19311/https://www.wendangku.net/doc/9f9350998.html,ki.1672-3198.2016.15.054 1 税率提升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率变为11%,相对于原来3%的营业税,增加了8%的税负,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成本,也就是说建筑企业要有8%的进项税额抵扣才能抵消。税收义务开始实施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纳税,这将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很大的压力。企业在支付和征收增值税发票的同时,需要考虑两者之间的时间差异,在时间上有很大的差异,资金的机会成本占了较高的比例,从而影响了资金的现金流量和成本,企业在“营改”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这种暂时性差异给企业资金流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筑企业的项目成本主要包含五类即: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是建筑企业成本的主要部分。施工企业在这五大类成本中可以实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材料成本,机械使用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只有一部分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费用要看是否能分包。 (1)材料费用采购分为自行采购和甲供材料,甲供材料是指建设所用材料由甲方提供,当然建筑企业也就没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建设方在招标时可能会要求所有建筑材料都甲方提供,因为这样甲方可以抵扣一大部分的材料进项税,从而降低了甲方在建工程的成本。这样无形之间就导致了建筑企业税负的增加。还有其他建筑材料也能引起税负的增加,比如:商品混凝土、砖、瓦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的规定,以下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生产建筑用砂、土、石料。②在沙、土、石或其他矿物的生产中,砖、瓦、石灰(无粘土实心砖和砖)。③商品混凝土(仅限于水泥混凝土用于生产水泥)。 ④自来水。所以建筑企业从上述的材料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方面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 (2)人工费用是指建筑企业人工费是指承包基数测算内容内的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工人及施工现场为工程制作构件、运料、配料等工人的工资和劳动保护费。也包括从分包方取得的分包人工费。建筑企业自已人工费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从分包商支付的劳动中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发表时间:2018-09-12T16:33:49.9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0期作者:唐明[导读] 摘要:“营改增”作为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其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效果。 身份证号码:35012119891230xxxx 摘要:“营改增”作为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其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效果。在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仍然存在着不降反增地可能性。建筑工程行业发展是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地动力,和社会关联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不仅会造成税负的变化,还对企业的建设成本、收入、资金管理、税金等造成较大影响。对于营改增这把双刃剑,企业应该如何进行选择,就成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结合作者实际工作经验,简要的分析营改增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以供借鉴。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营改增;影响 Abstract: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as the key point of tax reform, has a direct impact on the evelopment effect of enterprises. After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 AT, it is still possible to increase the tax burden without reducing it.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ndustry is the driving force of China's national economic growth at present. Ther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 AT i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will not only cause the change of tax burden, but also have a great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cost, income, capital management and tax rate of enterprises. As for the double-edged sword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how enterprises should choose has become the main problem faced by construction units. Based on the author's practical working experience,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impact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 AT on construction units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unit; Camp to increase; impact 前言 建筑工程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部分,工程施工企业发展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施工,为了有效地转变经济发展的形式,调整经济结构,我们需要加强分析营改增就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影响,强化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能力,进而为建筑工程行业营造出一个健康发展的环境。 1营改增的特点分析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在工程应用方面有着一定区别,其区别在于是否能够进行抵扣地完成。首先,以增值税来看,增值税主要是我们应该缴纳地税务为整个工程施工中的营业总额及其每项需要缴纳的税务差值。营业税主要是经过总地收入乘以应该缴纳税收比例得出的数据。就应该缴纳的税务对象进行分析,主要缴纳税收的行业就有建筑工程行业及其多个工程产业。增值税缴纳税收的对象通常是大部分第三行业、少部分第二产业的零售部门。在应该缴纳地税率上,其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例如说:营业税在3%-20%之间,但是增值税的值达到13%-17%。营改增主要优势在于改变税率,在改变之后,将增加6%-11%两个等级。第二,计算税务。一般情况下,上缴的增值税对一般的企业来讲是较为适用的,在上缴收入方,为确保某个地区财政稳定性,在实施了新地营改增计划后,就保持了其归属的不便。但是,占据的税收只有很小一部分需要行政部门进行分担。 2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的作用以及影响 2.1降低企业产业升级负担 科学技术发展能够有效的促进企业生产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在当前的建筑工程施工中,若想有效的提升其竞争力,我们必须加强对其产业升级。在我国税收征收的制度中就有明确地规定,企业中的规定资产税额是不能进行抵扣,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自身就是一种典型有着很高规定资产高比例地行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使用的生产设备是固定性资产,建筑企业的自身进项税额是不能进行抵抗的,这就对工程施工企业来讲有着很大地负担。所以,不少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愿意对企业自身的设备、技术进行升级,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生产、发展效率有着负面的影响,进而限制了我国的建筑工程行业整体发展。 经过实施“营改增”,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设备、技术升级的负税进行减少,切实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产业化的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实力,促进建筑企业不断的发展。 2.2规避建筑企业的重复纳税 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自身并不完全是生产者,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需要批量的采购大量原材料及其设备。而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就是市场经济中地消费者,需要采购不少设备、材料,按照相关税法进行增值税务地进项税额的缴纳。生产者需要按照营业收入的全额缴纳营业税。就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讲,反复的纳税将对其行业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2.3提升财务核算和管理的水平 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计算十分简单,是价内税。根据工程项目的收入按照3%的税率计算出交税费用。在实施了营改增之后,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交税费计算十分复杂。企业的收入主要是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扣除销项的税额,其成本也需要抵扣相关的进项的税额,进项的税额与销项的税额主要是以一种全新应交的税金进行审核,应该缴纳的税金主要是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新的核算要求了财务人员努力的学习,提升核算的水平,进而充分适应新核算制度冲击,促进企业调整财务的结构,落实了财务的审核、发票及其物流等管理的工作落实。 2.4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为更好的适应新税收的制度,企业不仅需要创新财务制度,还需改革市场营销、经营模式、对内管理、对外服务、生产组织等的。企业的管理水平越高,其上下游生产链的衔接则更加融洽,企业的进项税额就越多,企业的税负则就更轻,其经济效益则更大。 2.5对发票的收集及其认证难度有所加大 在实施了营改增之后,要求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在180天内完成认证,因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的分散、涉及到的项目较广,需要及时收集整理增值税的发票存在着很大地难度,并不能确保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规定时间里进行认证,所以,在实施了营改增之后,将加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发票的收集及其认证难度。 3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实施“营改增”所面临的问题分析 3.1设备原材料进项税额不能直接抵扣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 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7]15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15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2年,省局印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9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近四年来,在规范国税机关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国税办发〔2006〕84号,以下简称《规程》),为贯彻落实总局《规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减免税审批工作,省局对《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机关减税、免税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税、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纳税人减税、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税、免税审批项目。 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事项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重大减税、免税是指达到一定数额的减税、免税。 省局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为: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死欠核销欠缴金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省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数额标准为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省局以下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局按照审批权限结合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局相关部门备案。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意义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意义、影响和应对策略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对国家经济平稳有序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营改增”全面的推开,建筑业也是改革的重点行业之一,鉴于建筑业自身的特殊性,“营改增”将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本文首先简述了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其次阐述了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再次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最后就建筑业更好地实施“营改增”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从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方案首次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上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时隔一年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并且确定“营改增”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编者按:“营改增”虽有拖期,但2016年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中强调2016年5月1日将全面实施营改增)。在此次扩围中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放和发行服务等也纳入了试点范围,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也势在必行。建筑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怎样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哪些问题这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因此,本文探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客观需求。 一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 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针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的服务征税税率不同,目前建筑业按3%征税。 2、计税依据不同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允许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管税”,销项税额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则会因无票、假票、虚开发票以及票不合符规定等各种原因得不到抵扣。因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并非是增值额部分的应缴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额可以转嫁给购买方,在进行收入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而营业税是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额,通常是含税销售收入直接乘以使用税率。 3、主管税务机关不同 增值税涉税范围广、涉税金额大,国家有较为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通常会出现牵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因此增值税主要由国税局管理。营业税属于地方税,通常由地方税务机关负债征收和清缴。二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 单选题 ?1、整体而言,建筑细分行业中,产值利润率越低的行业,“营改增”后受到的影响越____?而行业产值利润率越高的行业,“营改增”后受到的影响就越___?(10 分) 小;大 B大;小 C小;小 D大;大 正确答案:A ?2、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____当期进项税额。划横线处应该填的字符为?(10 分) B 加号:+ C 乘号:* D 除号:÷ 正确答案:A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10 分) A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C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D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额 正确答案:B ?4、纳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多少?(10 分) A15%、10% 、10% C16%、9% D15%、9% 正确答案:B ?1、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哪些内容?(10 分) A工程服务 B安装服务 C修缮服务 D装饰服务 正确答案:A B C D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0 分) A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B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C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D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正确答案:A B C ?3、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冰箱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10 分) A公司资质 B招投标主体 C合同的签署 D发票的开具 正确答案:A B C D ?4、以下属于税务风险的有?(10 分) A发票的风险 B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 C挂靠业务的发票收受 D跨区域纳税的税收协调 E国地税合并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协调 正确答案:A B C D E ?1、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建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10 分) A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2、大多数的建筑企业都会遇到发票索取的困难(10分) 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0180616河南省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

河南省网上税务局 操 作 手 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

目录 1. 前言 (3) 2. 系统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3) 3. 系统操作 (5) 3.1首页面介绍 (5) 3.2网上办税 (6) 3.2.1 网上申报缴税 (10) 3.2.1.1 企业所得税申报 (10) 3.2.1.2 附加税申报 (13) 3.2.2 网上涉税事项办理 (17) 3.2.2.1 首次办税补录 (18) 3.2.2.1.1 纳税人申请 (18) 3.2.2.1.2 税务端受理 (21) 3.2.2.2 变更登记 (23) 3.2.2.2.1 纳税人申请 (23) 3.2.2.2.2 税务端受理 (26) 3.2.2.3 停业登记 (27) 3.2.2.3.1 纳税人申请 (27) 3.2.2.3.2 税务端受理 (31) 3.2.2.4 复业登记 (34) 3.2.2.4.1 纳税人申请 (34) 3.2.2.4.2 税务端受理 (36) 3.2.2.5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38) 3.2.2.5.1 纳税人申请 (38) 3.2.2.5.2税务端受理 (42) 3.2.2.6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43) 3.2.2.6.1 纳税人申请 (43) 3.2.2.6.2 税务端受理 (48) 3.2.2.7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49) 3.2.2.7.1 纳税人申请 (49) 3.2.2.7.2 税务端受理 (54) 3.2.2.8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55) 3.2.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8) 3.2.3 地方税费业务办理 (61) 3.2.4 其他业务办理 (61) 3.3公示公告 (61) 3.4纳税咨询 (62) 3.5资料下载 (63) 3.6公众查询 (64) 3.7政策查询 (64)

“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自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扩大至工程建设方面,因此,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已经成为必然,而实施“营改增”必将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应对。本文首先介绍了“营改增”的含义及其影响,进而就“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进行探究,同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风险 现阶段,国家经济正处在加快转型阶段。在转型过程中,税收制度和经济发展联系密切,对税制进行优化改革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推动国家经济的转型。而“营改增”的实行使得国家税制获得进一步完善,税收渐趋合理化,可以切实防止重复征税现象,有效降低税收成本,使得企业税负得到明显的减轻。本文接下来则围绕“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进行阐述,深入分析建筑单位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的不当之处,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应对,推动“营改增”的全面实施。 一、营改增的含义及其影响 众所周知,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就是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按增值税征收。通俗来讲,就是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具体来说,有以下影响: (一)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营改增”消除了重复缴税的情况,对现有税收制度进行了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负压力,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使其经营活动更加有序地开展。例如,2014年,某上市建筑公司单位获得收入1000亿元,当期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的额度为300亿元,额外成本费用为150亿元。在试行“营改增”之前,该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以及营业税,由此可以得出企业应当上缴的税额为:1000×3%=30亿元,需要上缴所得税为:(1000- 150- 300-30)×25%=130亿元,二者共计160亿元;而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则需要交纳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在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1+11%)]×11%=99.10亿元,进项税额为[300÷(1+17%)]×17%=43.59亿元;而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说需要上缴的增值税为:99.10- 43.59=55.51亿元;建筑单位需要上缴的所得税额为:(1000÷1.11- 300÷1.17- 150)×25%=12.36亿元,二者共计为55.95亿元。很显然,实行税制改革之后,缴税较之前少了104.05亿元,显著降低了建筑单位的税负。 (二)显著拓展企业的发展规模 当前,国内实行的增值税具有一定的特性,在对企业税款进行计算的过程中,购买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实行抵扣,但是并不计入成本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减少了投资成本,加快了资金流转,便于新技术、设备的改造或购买。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健全税制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使得营业税以及增值税一起征收,加大了税收征收的工作量,对其管理也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进行“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满足了发展要求。“营改增”的实行一方面可以去除重复征税的环节,降低了税负。企业税负制约减少,企业的发展潜能就可以得以充分的发挥,促进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整体的发展情况得以改善和提高,与此同时,加快了企业运营方式的改变,拉动内需、推动消费,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 (一)进项税额无法实行抵扣,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于我国各方面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机遇与挑战。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必须不断转型升级,积极顺应国家相关财税政策改革深化的客观要求,及时、主动深化企业内部的相应配套改革。本文意在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有关政策环境下面临问题及应对措施,旨在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标签: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问题;对策 到2013年,全国性的营改增已经基本完成,在这种大背景下,有些企业准备工作还不够充分,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相应转型,难以应对营改增带来的相关影响和挑战。对于建筑行业施工企业来说,也是一次重大的机遇和挑战。 1、营改蹭列建筑施工企业的积极意义 1.1降低成本 增值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避免了征税的重复性,因此这种税收制度相比以往的营业税税收制度来说,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当中,所需缴纳的财税数额减少,从而直接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增值税在计税方法上原则上还是采用的一般方法,以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企业的相关原材料和建筑材料的购买,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这样就减少或者直接避免了税额的浪费情况。另外,增值税能够带给建筑施工企业更多的优选权,尤其在选择一些原材料和建筑材料的供应商时,能够优先选择更为合适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发票,使得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成本费用全额进入进项税额,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税负负担大大降低。 1.2增加收入 建筑施工行业的企业是项目承包性质的经营单位,承包客户项目时,也应该考虑到客户的利益需求。由于具有增值税开具资格,建筑施工企业能够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客户能够利用发票进行增值税的税款抵扣,这样一来,客户自身投入的资金减少,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其经济利益的空间会进一步上升,也能够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与客户进行更多的合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稳定发展。 1.3遏制非法行为 在与建筑工程有关的企业方面,其进行的承包活动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比如相关建筑法规定,一个施工企业所独自承包的项目不允许又全部承包给另外的施工企业,赚取中间商式的利益,这是属于非法转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直被法律明文禁止。但是在现实当中,这种违法行为依然时有发生,难以有效遏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网上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网上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V1.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06月

目录 1.功能概述 (1) 2.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1) 2.1运行环境 (1) 2.2 IE浏览器设置 (1) 3基本操作 (4) 3.1申报缴税整体操作流程 (4) 3.2系统登录 (4) 3.3填写申报表 (12) 3.4申报数据 (13) 3.5银联实时扣款 (15) 3.6申报结果查询 (19) 3.7扣款结果查询 (19) 3.8缴款凭证打印 (19) 4填表说明 (20) 4.1增值税(定期定额适用) (20) 4.2消费税(定期定额户适用) (21)

1.功能概述 7月1日起,我省个体双定户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f9350998.html,),选择“网上办税”栏目—“网上申报”模块;或者登录航天金穗网(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f9350998.html,)“下载中心”,下载“一体化办税”软件,实现足不出户网上申报和税款缴纳。同时,可以通过软件网上打印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和查询操作记录。具体包括主要功能如下: 一、个体双定户涉税基本信息、核定信息在线获取和更新; 二、个体双定户增值税、消费税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缴税; 三、申报表数据校验功能; 四、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的查询、打印; 五、在线帮助,提供各申报表详细易读的填表说明和操作导航; 六、个体双定户登录密码修改。 2.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2.1运行环境 一、硬件配置 CPU:1G 内存:256M以上 硬盘:至少200M以上硬盘剩余空间 二、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 windows2000/xp/2003/2007、win7、vista 网络:能正常上网 浏览器:推荐使用IE8.0(兼容IE7.0、IE8.0、IE9.0,IE10.0,遨游等) 2.2IE浏览器设置 打开IE浏览器,依次选择“工具-Internet选项”,如下图所示按照下述顺序进行IE浏览器设置:

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作者/刘玉章本文由作者独家供稿于GTS高顿税务峰会,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与作者。 按照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安排,2015年末应将“营改增”推向全国所有行业。目前,“营改增”已经到了倒计时的阶段,满打满算只有七个月的时间了。“营改增”的难点在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这两个行业对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大。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建筑业的“营改增”。 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率的税率为1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应交增值税额。有些人担心,与营业税比较,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很可能会造成税负增加的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行业自身特点造成采购货物、接受劳务过程中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产品固定、分散、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多,建筑企业流动性大,上下游的产业链长,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极其复杂,物资采购、接受劳务一般是就地取材,这就决定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很难百分之百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多缴增值税。 (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之后,商品混凝土、地方材料征收率降至3%,与建筑施工企业适用税率11%之差,造成税负增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的征税率由6%调整为3%。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这种税率的差异就会使建筑业的税负增加。 (三)甲供材料的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由发包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的一种经济合同模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这部

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

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 摘要:建筑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先导性作用,在国民经济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建筑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其能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和漏税现象,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目前,我国建筑行业营业税该征税和增值税已经纳入我国税制改革的体系中,但是,“营改增”面临着复杂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建筑“营改增”的影响进行分析,并针对“营改增”的影响,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对建筑企业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应对策略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全面考虑和深入的研究,站在企业的立场上,真正做到减轻企业的税负。随着我国城市人口的增多,建筑行业蓬勃发展,为了促进建筑行业进一步发展,建筑企业要利用“营改增”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努力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筑业的“营改增”改革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需要企业进行全面的分析,使“营改增”能够切实地促进自身的发展,减少企业出现的不良影响,促进建筑业更好的发展。一、建筑业“营改增”的意义和发展方向 “营改增”是国家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决策,这一举措保障了财税体制的改革。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效地对重复征税进行管理,减轻了企业的赋税,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建筑业“营改增”从2011年就开始推行,2013年国务院又近一步扩大了“营改增”的试点。国家相关政策也表明,“营改增”的实行时间有限,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逐步完善“营改增”体制,完善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赋税增减影响 1、建筑业劳务输出的抵扣带来的影响 目前根据增值税和行业的流通来看,劳务支出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些费用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通过分析建筑的成本费,人工费大约占整个工程经费的百分之三十。我国人口红利在不断减少,人们的就业观念也有一定的变化,导致了建筑人工费的不断增长。如果将建筑务工人员归为劳务公司管理,然后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给建筑务工人员,这种传统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劳务支出抵扣的问题。在实行了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都作为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百分之六的税率对增值税进行计算。劳务工人的工资、职工的薪水和社会保险都属于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费,这些支出不能按照增值税进行抵扣。建筑业的劳务如果不能得到抵扣,建筑业的“营改增”就不能起到减少建筑业税负的作用,从而影响到产业转移和建筑业产业升级。 2、建筑施工设施支出抵扣的影响

建筑业如何应对营改增,建筑业营改增应对措施

建筑业如何应对营改增,建筑业营改增应对 措施 一、加强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管理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以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企业应纳增值税的高低,只有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发票才能实现抵税的目的。 原材料采购和工程项目分包是建筑施工企业两个重要的进项税来源,因此选择合适的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加强对其的管理,从进项税的源头严格加以控制,成为建筑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 长久以来,由于我国建筑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较低,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对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几乎每个施工企业的合作伙伴范围中都含有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和私营公司,各类合作伙伴鱼龙混杂、参差不齐。 其中相当一部分的供应商和分包商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这种情况对改革后增值税的抵扣造成相当大的困难,无法降低企业的税负水平。而此次“营改增”给了建筑施工企业一个加强控制管理供应商和分包商的契机。建筑企业应该牢牢抓住这个机会,完善自身对供应商、分包商管理监督体制、提高管理水平,对供应商和分包商进行一次认真详细的梳理筛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除,在减少中小供应商分包商的同时,尽可能的选

择有实力、信誉好的大型企业作为合作伙伴,为取得合规的进项税发票提供有效保障。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转变对供应商和分包商的选择观念,不能再把价格低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而应综合考量供应商分包商的各种条件,在保障质量、对比价格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分包商,为增值税的顺利抵扣提供可靠保障。 另外,由于很多建设项目在人烟稀少的地区,因此建筑企业往往采取就地就近向当地百姓采购原材料的方式,这样做表面上看节省了一部分的路费,但却造成了无法抵扣增值税的情况,同时原材料的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因此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建筑企业可以就此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反映,争取政策支持,并与其他企业沟通协作,建立完善的行业规章制度,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真正将政府“营改增”的减税目的落到实处,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还有,目前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况,许多中小单位都挂靠在大型建筑企业之下。这样做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引发的问题同样不容小视。比如,这些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限制,各项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相关财务人员水平也相对较低,对增值税发票的鉴别、管理、使用等掌握理解不十分规范,甚至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所以“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对下属挂靠单位进行清理整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6]31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9.20 【实施日期】2006.09.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31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准确领会《通知》精神,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各级退税部门要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通过会议、公告、电话等多种形

式,将文件精神宣传、贯彻到所有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含小规模纳税人)。 二、退税部门要指导所属出口企业,切实做好出口合同的备案工作。一是保证备案的完整性。凡属于本次退税率下调和取消退税的产品,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以前签署合同且尚未执行完毕的,除来料加工业务外都属备案范围。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的业务,一律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财税[2006]139号)文精神,执行新的退税率。本次提高退税率的产品不再备案。二是保证备案的正确和规范。出口企业要使用省局制定的《河南省出口企业出口合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解决对策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解决对策 发表时间:2018-01-02T16:48:46.433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29期作者:邹春妍[导读] 摘要: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之上市场经济体制也呈现出不断深化的趋势,我国经济发展会受到直接影响,税收制度也是在这一过程中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与优化。 西安曲江大明宫置业有限公司 710016 摘要: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之上市场经济体制也呈现出不断深化的趋势,我国经济发展会受到直接影响,税收制度也是在这一过程中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与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下发生较大变化,本文首先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政策下所面对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然后在结合实际情况与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提出合理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问题;对策我国税务局最早于2011年进行“营改增”试点推行,首先在上海推行后取得十分显著的成就。截止到2013年“营改增”已经逐渐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大面积推广。建筑行业也在“营改增”所涵盖范围之内。在实际对“营改增”的推行过程中我国逐渐加强对“营改增”政策以及其影响的重视程度,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探究,建筑施工企业对其研究成果的运用对自身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 一、“营改增”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问题 1.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建筑行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经济收入所纳税款不在含有税后收入额,这是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出现营业收入明显降低现象的主要原因。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总额核算会受到“营改增”政策的直接影响。企业在实际经营生产过程中实现对“营改增”的利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的纳税负担,进而导致经济效益呈现出逐渐降低的现象,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会在这一过程中受到较大阻碍。 2.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改革 在实际进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也在其涵盖范围之内。建筑施工企业的物资采购在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主要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增值税。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与大背景之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物资采购可以进行合理的抵扣,建筑施工企业的物资采购以及管理工作会在这一过程中受到极大的阻碍与制约,同时也会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任务量,不利于建筑企业工作效率的提升。 相关企业需要全方位的对物资供应商进行审核,物资重置管理工作也是针对物资采购进行,也就是说在“营改增”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上述现象进行充分考虑,这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有极大的推动。 3.缺乏专业性的财务核算人员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出全新的要求与挑战,同时对财务核算人员的专业性提出较高要求。在实际进行“营改增”时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呈现出逐渐增加的状态,复杂化是税务核算工作的发展趋势与方向,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务核算人员专业性的重要作用进行直观体现。发票管理工作也是财务管理人员日常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取得发票的意识,同时也要对发票进行科学的管理,最后促使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能力实现大幅度提升的目标。 4.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的影响。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按剔除进项税额的价值入账,在负债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固定资产净值在下降,资产结构也将发生变化。 (2)对利润的影响。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而当期确认的费用只剔除了部分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收入和利润比没有实行“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 (3)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实行“营改增”后,为了及时取得可抵扣的进项发票,一部分以前可以赊购的材料,现在必须是现金交易。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对对策 1.制定完善的合同条约,规定付款程序 “营改增”政策处于不断的深化与改革过程中,这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在日常经营与管理中会受到各种不能避免的问题,这对建筑施工企业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阻碍作用。为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对上述现象的改善,我们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进不断的优化与改革,“营改增”政策的价值与意义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最大限度的发挥,同时也可将其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筑行业可从中获取积极因素促使自身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 可抵扣性是“营改增”的显著特征,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实现对上述特性的充分考虑。建筑企业投资的最大税收额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有效降低的目标,抵扣项目也逐渐实现向进项税额的转变。分包合同以及材料采购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上述合同中利益双方需要承担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明确规定,这是从根本上对企业的税负管理能力进行提升。 2.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在“营改增”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之上相关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明确的建立,这可作为可靠的保障促使“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对规章制度进行制定时需要实现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有机结合,财务核算以及固定资产等都可作为依据对规章制度的制定进行指导。这不仅对“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有积极意义,同时帮助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 3.定期对财务核算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 随着“营改增”政策在建筑行业中的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在财务会计机制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部门来说,需要充分做好机制变革的心理准备,可以率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各个项目进行整体预算,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规划工作,可以全方位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资金管理能力,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在实际的财务核算过程中,要不断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案,可以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实际情况,来调整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方案,这样才能全方位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提高建筑行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稳速增长。 4.提高纳税筹划能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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