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法规分类劳动保护法规
二、标准规范基本情况
类别编制单位发布单位实施日期备注国家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三、适用内容
章节适用条款号适用条款内容摘要适用部门第一
章总则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
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
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
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
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
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
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
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
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
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
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
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
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
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
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
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
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
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
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
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
使经营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