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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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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2007年7月8日晚上,养马专业户张老汉拾到一匹马并把马带回了家。张老汉到处打听询问有谁丢了马,但一直没有找到马的主人。于是张老汉就将马与自家的马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还生下了小马驹。一年以后,邻村的李根旺找到张老汉,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李旺根所有。张老汉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毕竟自己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李根旺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问:①张老汉要求小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②假如张老汉在照料马时,被马踢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③假如在张老汉照料马匹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李根旺找到张老汉要求赔偿,如何处理?

答:①不能。因为属于不当得利②李根旺。因为属于无因管理之债③由张老汉作价赔偿。因为不当得利应归还原物,但原物已灭失

2、甲与乙家具经销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家具的合同,约定由乙负责于第二日送货上门并予以安装,甲收货确认后付款。但在当天晚间当地发生了地震,甲所购家具被损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只得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问:①甲与乙家具经销商之间的行为是否构成经济法律关系?②该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各是什么?③引起甲与乙家具经销商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各是什么?

答:①构成。②主体:甲、乙;客体:家具;内容:权利与义务。③引起双方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甲乙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引起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法律事件

第二章

1.黄亮于2010年以家庭共有财产申请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图书和音像材料,随着业务的扩大,黄亮又在本市的某一地区设立了一家分店,并招聘了张翔为店长负责分店的经营管理,黄亮认为因为分店以总店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于是没有去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去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就开业经营了,同时该企业也未与分店店长签订任何的授权书面合同。半年后,分店店长张翔另外开了一家图书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并在黄亮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图书供应合同。问:①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②黄亮所开分店,不去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去办理登记手续是否正确?为什么?③黄亮聘任张翔为分店店长,不签订委托授权或聘用合同是否正确?为什么?④分店店长张翔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①可以。②不正确。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③不正确。投资人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④不正确。被聘用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王光是一家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2001年王光决定利用业余时间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服装销售。并给企业取名为“梦时尚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5000元,外加一些衣架、展台。另外,王光借用了一个朋友的一处即将拆迁的门面房作为经营场地,雇佣了三名职工,并决定不设置账簿,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因王光平时得到银行上班,所以另聘请一人小张管理日常事务,重大事项由王光自己决定。同时规定如果小张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小张自行对外负责。王光认为因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所以无需登记,于是做了一块企业的牌子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经营了。问:王光创业企业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①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投资人;②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以“有限公司”命名;③个人独资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④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⑤投资人对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⑥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1、甲乙丙丁四个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公司,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六月,合伙人a120万(2)六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企业业务获利150万(3)七月a 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4)八月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乙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5)九月甲丁提出退伙,10万。20万。(6)十月戊庚新入伙,戊庚均出资30万。答:①不符合,因为合伙企业协议没有另行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人进行交易。②不符合,因为合伙企业没有另行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有限合伙人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能,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能,因为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⑤不能,因为有限合伙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财产承担责任。⑥不能,因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⑦可以,因为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甲、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有经营期限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

时甲提出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需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由于业务蒸蒸日上,丁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又同他人合作开办了另一个运输公司,遭到甲乙丙的反对。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给甲20万元了事,甲应允,并拿走20万元。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盈利可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在退伙,并把20万元留给丁,三人表示和甲谈后再说。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甲乙丙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执。请问:

①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合法?②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新的运输企业是否合法?③甲的第一次退伙是否有效?④甲妻的行为是否可以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⑤甲对车祸损失应否承担责任?⑥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丁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2万元以上的合同,而丁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15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答:①合法,因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②不合法,因为执行任务的合伙人不能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有效,属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的协议退伙。④不可以,因为新入伙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数书面的合伙协议⑤不应该,因为普通合伙人仅过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大责任⑥有效,因为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章:

钱某董事长,2013年1月,另一公司经理李某找钱某借钱,正好收回一笔50万的贷款。钱某转给了李某,李某拿出5万元转给钱某,钱某行为的违法之处

答:①违规将公司金额借给他人;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④董事,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⑤董事监事应对公司附有忠实和勤勉义务;⑥接受他人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有四个发起人采用筹集模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资本1500万元,每人承担100万元,其于社会募捐。

答:(1)违法之处:①以募捐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的35%;②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③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超过半数的股东出席的可举行;④发起人缴纳股款或交付出资后不得私自抽回股本

(2)应当承担债务。。。应有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3、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10成立,股本总额3000万元,2011年1..8进行技术改造,增资1000万股本。2013年增加实力,合并。指出违法之处:

答:①公司发行新股应于前一次相隔1年以上;②公司合并过程中的各项时限均不合法;③董事会成员应5-19人;④董事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违法无效;⑤董事会参加人员不足全体过半数,不得召开;⑥议事日程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⑦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七章

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回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之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赔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有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2)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驶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①甲传真订货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乙报价属于要约,甲回复报价属于承诺。②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③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形使撤销权,法律规定,撤销权应该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2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2008年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机通知丙公司暂停运送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过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30台精密仪器全部损毁,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1)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

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法,因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3)有效,因为甲公司迟延履行,并无免责事由

(4)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的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且其并无免责事由

第十八章

甲公司与乙公司与2007年六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按年度交付租金,丙银行出具担保,为乙公司提供担保,后来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1.受理。因为当事人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有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也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2.不能。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3.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进行财产保全。

案例分析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公司签订有一份《购销协议》,协议约定有原告向被告购买国标一级砂白糖2000吨,单价为每吨4000元。同时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定金170万元人民币(未交付),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额数。合同签订后,最终因被告交付的白糖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1. 定金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 双方的纠纷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为什么?应当如何解决?

答:1.不生效。

首先,定金合同为时间合同,合同应当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才能生效。

而且,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160万,超过的部分也是无效的。

2.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为只有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方能适用定金罚则,而本案合同债务已经履行,所以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解决纠纷。

李小姐从一家设计公司跳槽到了一家物流公司,进入公司上班之后,一直没有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李小姐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

1.李小姐此时如果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她应该签订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2.李小姐现在这种情况,她都享有哪些权利?

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此时应该与李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2.(1)李小姐在用人单位上班1个月之后满一年,单位仍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时视为李小姐已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自开始用工的第二个月开始至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为止,应按每个月工资标准的双倍向公司主张自己的工资。

王先生就职于一家IT公司,职位为网络工程师.他先与公司签订了一个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认为王先生工作认真勤恳,就又与其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当这三年又届满时,公司也愿意与王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此时,王先生觉得自己年纪大了,在就业市场已经缺乏竞争力,而且在此家公司工作时间已经长达六年,所以向公司提出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那么公司认为,王先生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并不到十年,所以不同意与王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意见,王先生是否有权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如果公司拒签,要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呢?

答:王先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如果拒签的话,要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从第三次签订合同开始向王先生支付两倍工资。

被延长的试用期

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徐某在试用期间表现尚可但试用期满后考试成绩却不甚理想。公司决定延长徐某半年的试用期,延长试用期还按照试用期工资和其他待遇。问:你觉得徐某4个月的试用期合法吗?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正确吗?

答:徐某4个月的试用期合法。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单位延长其试用期不正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经济法第2阶段测试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试卷 考试科目:《经济法》第六章到第九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是非题:(1×10=10)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持票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4、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5、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适用的是早期公开、迟延审查的实质审查制度。() 6、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7、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8、对于委托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论是否获得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9、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0、如果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而对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不授予专利权。() 二、单项选择题:(2×5=10) 1、关于汇票的下列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出票人为两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一类的条件的,则该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2、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标的物所有权自()移转。 A、特定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B、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移转 C、标的物特定化后转移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39608810.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现代经济法知识概述

第一章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1.经济法:在理论上,对于经济法含义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看,经济法是以国家干预经济为主要特征,以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独立的法的部门;从广义上看,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法的部门的总称。 2.法的含义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经济关系是指以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4.市场失灵:1、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市场对经济的调节是无计划的,盲目的)2、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3、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和惟利性(眼前利益和经济利益环境、资源、社会公益)4、市场调节会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与社会稳定)5、市场经济会产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微软垄断案、柯达的价格战略)5.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法领域进行调整的法,它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经济法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并不是对民法、行政法的否定,而是为了弥补它们的不足,更好地发挥和完善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 6.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商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和商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与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商事主体的特征:(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从事营利性营业(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法定范围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在我国,商事主体根据其法律责任及组织形态的性质,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即商个人、商非法人组织和商法人。 8.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是指依法取得特定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并在商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本质上讲,商个人也是法律拟制的人。按照现代商法的观念,它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表现为一个户。作为一个法律上拟制的主体,它与民法上的自然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商个人除享有一般民事权利外,还享有商法上的权利,但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如结婚权、选举权等)并不享有;(2)商个人有权从事商行为,一般自然人不能从事商行为;(3)商个人可以在自己的本名之外设定自己的商号,并对其商号享有法定权利。 9.商非法人组织。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我国,它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目前,我国调整合伙企业的法主要有《合伙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可以独立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企业法人要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0.商法人。在我国一般称为企业法人,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组织。商法人与其他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依法有权从事商事活动。

国际经济法--第2阶段测试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3年下半年第二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金融)(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计13分) 1、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是( )。 A、政府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资关系 B、政府间的投资关系 C、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资关系 D、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2、美国首倡"赫尔准则"主张:东道国对外资被告征收(或国有化)所给予的补偿应当( )。 A、合理、及时、有效 B、适当、及时、有效 C、充分、及时、有效 D、公正、及时、有效 3、我国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一般是( ) A、以25%为下限 B、以51%为下限 C、以50%为下限 D、以49%为下限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商业保险制度相比,其承保的险别限于( )。 A、商业风险 B、自然灾害 C、政治风险 D、人身伤害险 5、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 )性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A、属于政府机构 B、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司法人 C、私人保险公司 D、国有公司 6、下列各险别中,不属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范围的有( )。 A、征收或战争险 B、货币兑换险和转移险 C、违约险 D、其他商业风险 7、《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成立( )。 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B、欧洲联盟 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D、世界贸易组织 8、下列投资行为属于国际间接投资的是:()。 A、中国政府发行国际债券 B、日本外商投资设立中日合资企业 C、英国公民在中国设立英商独资企业 D、中国签署美商的特许协议 9、下列标的物不能作为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物的是:()。 A、人民币 B、特别提款权 C、欧元 D、美元 10、( )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体系。 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B.《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C.《牙买加协定》 D.《华盛顿公约》 11.下列投资行为属于国际间接投资的是:()。 A、中国政府发行国际债券 B、日本外商投资设立中日合资企业 C、英国公民在中国设立英商独资企业 D、中国签署美商的特许协议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2020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现代化既是理解本世纪中国历史的主轴,也是下世纪国人孜孜不倦的目标。值此世纪之交,很有必要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问题进行研究。我们拟对中国经济法的现代化予以探讨。 一、传统经济法向经济法现代化的嬗变 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距今已有百年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末至本世纪60年代中叶,我们谓之“传统经济法”;从60年开始至今,经济法的演进则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考察各国传统经济法的产生,虽然因受该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但大都体现了危机对策法的特色。德国在本世纪初颁行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实际上是迎合了被第一次世界大战破坏了的德国经济的需要,而1929—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又是导致罗斯福实行新政,颁行经济法(如1933年的《紧急银行法》、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的最主要原因;而“二战”以后至60年代中叶各国出台的各种经济法,如英国的《塔夫脱-拉特克列夫修正案》,美国的《就业法》,其主旨亦大多在于振兴被战争破坏了的经济。由于传统经济法大都是各国政府基于严峻的经济现实而采取的对策性方案,因而呈现三个极为明显的特征:(1)完全理性的假设。完全理性的假设是传统经济法法哲学的认识论基础,所谓完全充分理性假设是指“人类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建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境况的所有细节”。〔1〕由于对人类充分理性的崇奉和仰赖,故传统经济法认为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人类精英所组成的政府是可以无所不能的,而这无所不能的政府是有能力左右社会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2)全面干预。全面干预是完全理性假设的逻辑延伸。正因为这样的政府是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社会精英所构成,它便有能力对社会的各种因素予以精确的计算,并对社会发展可能发生的各种变数进行准确预见,从而它便有资格对社会各个层面进行统一的安排或干预,在此种意识的推动下,又适逢凯恩斯在西方世界掀起了以国家干预为主旨的经济革命。缘于此,传统经济法便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比如罗斯福新政颁行的经济法,其涉及领域就非常广泛,涵盖了货币金融(如《存款保险法》)、工业(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如(农业调整法))等社会各个重要的经济层面。(3)经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全能政府理念必然导致权力拥有者高人一等的精英意识,即认为唯有社会精英才可以把握时代脉博和市场动向,而其他平民大众则难以承负发展社会的重任。于是决定社会发展的经济权力只能依托于建构全能政府的社会精英,从而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便成为传统经济法一个重要的表征。这可从近代许多西方国家都对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功能的漠视得以佐证。 尽管传统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危机对策法,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肯定传统经济法所表现的三个特征在特定情形下具有一定的存在的合理性的。然而当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危机现象业已消除或者已发生变化,而传统经济法依然运作如故的话,那么它便难以适应业已变革了的社会。进入60年代后半叶,西方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法大纲(会计学专业)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12120203k109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学分:3 课时:54 开课学期:第二学期 适用专业:会计学 一、课程简介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会计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主要阐述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金融法律制度、经济仲裁和诉讼法等。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领会国家规范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我国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并处理有关的经济法实务问题。 二、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实现以下目标: 1、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础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素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2、使学生掌握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常用的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3、使学生掌握对相关经济纠纷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知识。从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层次阐明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所能掌握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教学内容 (一)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主要内容: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了解经济法的地位、作用;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渊源;掌握经济法法律关系及经济法的原则。 重点、难点: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多媒体课堂教学;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课后作业。 (二)第二章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主要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现代经济法基础知识考试(doc 6页)

名词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已发设立的,有一定数额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一起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P342)点击合同:系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后才能订立的合同。 (P369)电子支付:美国将电子支付定义为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把存放于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一条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给受益方的一系列转移过程。我国给出的定义是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P305电子签字(名):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或不相识,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自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因此,人们探索采用一种电子机制来相互证明各自的身份。这就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字系指一种电子形式的数据,这种数据或含在数据电文之中,或附加在数据电文上,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的包含在数据电文中的信息。 (P212)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论述题: 一、(P171)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答:1、合伙企业债务的对外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主要包含四方面的要求: (1)、清偿标的,必须为到期债务。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依据此条请求清偿。 (2)、清偿顺序,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前者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3)、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是指其个人财产中,出去其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品,已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财产后剩余的部分。 (4)、债权人可以以合伙人中的人(一个或者数人)请求偿还全部债务。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与追偿 (1)、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人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二、(P7)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三、(P41)消费者权利体系 四、(P16)经济法、商法、电子商务法的关系 考点: 一、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一、专业介绍 1、学科简介 经济法学是一级学科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此学科在法学体系中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新中国的经济法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与国外同类学科相比,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无论是在发展速度还是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从总体上来说,都是处于领先的地位,因此举世瞩目。经济法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起着巨大的作用。在中国未来的法制和法治发展中,经济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2、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深厚的经济法理论知识,能胜任经济法学教学研究、经济行政司法工作和企、事业法律实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且能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理论,有较扎实的经济法、商法理论基础;重视理论与社会实践结合;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从事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专业人才。 3、考试科目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20 1 英语一或203 日语 ③607 经济法学 ④802 法学综合 4、研究方向 01 经济法 02 商法 03 金融法 (注:以上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例,各院校在考试科目、研究方向上均有中也有所不同) 二、经济法学就业前景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对人才高素质、高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经济法学就业方向 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学生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与经济法学有关的职业证书:

经济法

经济法 一、总论 1.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国家(P8):现代经济法产生于西方国家从市场经济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集中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文件。美国的铁路、石油、钢铁等行业出现了托拉斯组织《谢尔曼法》;德国的卡特尔,1896年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限制,“经济法的母国”,1906年德国在《世界经济年鉴》中正式使用“经济法”一词。 2.中西经济法产生特点的差异(P13):(1)我国经济法产生较晚,迄今只有30年;(2)我国经济法直接从计划经济发展而来,没有经历自由市场经济阶段,是国家推动的结果;(3)由于市场失灵,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不足;(4)在经济法内部,西方国家是市场规制法最先产生,宏观调控法产生相对较晚,我国是两大领域法律同时发展;(5)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的经济法发展异常迅速,这说明了经济法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只有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经济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3.行业协会的经济法地位(P56):行业协会的中介性、公共性、自律性等特征形成了起独特的功能,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失灵”,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政府失灵”。对“两个失灵”问题的有效克服,决定了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主体而存在。 4.经济法责任含义的理解(P76):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法违法行为或基于经济法的直接规定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的承担着是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与被管理主体,但不同于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一般情况下,经济法违法是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 二、竞争法 1.回扣与折扣的区别(P163): 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做假帐等。 折扣: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折扣是合法行为; 区别: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账。名为折扣但不明示入帐,实为回扣。 2.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P162):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指有奖销售中最高单项奖) 非现金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按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正常价格折算。3.商业秘密的特征(理解)P158: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下列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所属领域从业者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

国际经济法第2阶段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金融)(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1、目前,在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只有少数国家的保险机构担保下列政治风险中的() A、外汇禁总险 B、财产征用险 C、战争内乱险 D、政府违约险 2、我国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 A、以25%为下限 B、以51%为下限 C、以50%为下限 D、以49%为下限 3、作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必须在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会员国() A、注册 B、设有主要营业点 C、注册或设有主要营业点 D、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 4、在国际定期贷款交易中,除预提税外,其他税收一般() A、由借款人承担 B、由贷款人承担 C、由借款人承担大部分,贷款人承担小部分 D、由贷款人承担大部分,借款人承担小部分 5、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以下各种方式中,参加贷款银行不能直接请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是() A、更新或替代 B、转贷款 C、转让 D、匿名代理

6.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违约险”中的“约”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 A.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B.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政府签订的契约 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D.东道国政府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契约 7、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本特征是确立( )的国际中心货币地位。 A. 特别提款权 B. 美元 C. 英镑 D. 德国马克 8. ( )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体系。 A.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B.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C. 《牙买加协定》 D. 《华盛顿公约》 9.下列投资行为属于国际间接投资的是:()。 A、中国政府发行国际债券 B、日本外商投资设立中日合资企业 C、英国公民在中国设立英商独资企业 D、中国签署美商的特许协议 10、下列标的物不能作为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物的是:()。 A、人民币 B、特别提款权 C、欧元 D、美元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 特别提款权是() A、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账户上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 B、会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时,预先无须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缴纳基金 C、会员国不能凭以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兑换黄金或支取现金 D、不能作为现实货币用于国际私人交易的支付 E、可以用作国际商务交易的计价和定值标准 2、按照国际融资协议的规定,通常属于“预期违约”的事件包括() A、连锁违约 B、抵押品毁损 C、借款人资产被征用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考点导读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

【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2014年) A.国家强制性 B.国家意志性 C.利导性 D.规范性 【答案】ABCD 【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2015年)【答案】√ 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

会计专业教学大纲 经济法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0132006 课程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总学时:40 讲课:40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10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并使其在毕业后能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针,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相关经济纠纷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教与学,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规范,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基本能力和技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规范正确分析案例,提高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管理中经济纠纷问题的能力。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中要重点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讲解;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实践和自学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加讨论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鉴于我国经济法律正处于修改、完善阶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可根据经济法律修改变动情况,以及新形势需要,本着实际需求、与时俱进精神,教学内容基本符合本教学大纲要求即可,不必完全一致。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无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1.对重点、难点章节(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应安排案例讨论课,以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对消费者法的学习可适当安排习题,例题的选择以培养学生巩固所学知识,用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 2.课后作业要少而精,内容要多样化,作业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方面的内容,作业要能起到巩固理论,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学生必须独立、按时完成课外作业,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六) 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经济学专业为考查课(选修)。 2.考核目标:基本理论的掌握和利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成绩构成:考查课成绩由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和平时测验构成。 (七)参考书目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景冬梅、初振波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7 《经济法基础》,张虹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7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 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 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 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 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行政法 规 国务院 地方性 法规 “地方”人大及 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 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地方政 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 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

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 委员 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形式必须书面!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 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 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 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 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级别 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 管辖 普通 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 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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