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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础知识ABC

信托基础知识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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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关系VS. 委托关系

一、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二、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三、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四、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者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五、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在信托业务过程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而代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六、信托财产的控制不同。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只受法律和行政上的监督;而在代理业务中,代理人则需要接受被代理人的监督。

七、掌握的权限不同。信托类业务的受托人拥有为执行信托业务所必须的广泛权限,法律另有规定或委托人有所保留和限制的除外;而代理业务的代理人权限则比较小,仅以被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八、期限的稳定性不同。信托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契约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一般也没有影响,因而信托期限有较大稳定性;而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可随意撤销代理关系,并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因而,代理合同解除比较容易,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 商务管理信托即表决权信托。其发生和建立的原因如下:一、有利于保证股东权利的行使表决权信托

当前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分布于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加之一些小股东不愿花费过多的时间和费用参加股东大会的“搭便车”心理使然,导致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有信托行使的需求。另一方面,积累了足够的表决权后,表决权的受托人又可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通过表决权信托,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股东权利都可实现充分行使,有利于实现权利的合理配臵。

二、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表决权信托可以使中小股东把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集中起来,信托给信托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权利,由信托机构根据广大股东的意愿或者凭借自己的专业决策能力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从而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的决策过程中不再流于形式。

三、解决“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

广义表决权信托还能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所有权主体缺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作为所有人不可能亲自管理这一难题。按照信托的方式,在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量化的前提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信托方式,委托有管理能力且值得信赖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为国家管理和运用这部分国有资产,如此,一方面将国有资产通过信托方式转移于非行政化的受托人名下,使国有资产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经营而得以“显形”;另一方面,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定型化和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又能充分保障受托人对于受益人利益的忠实,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此外,表决权信托还有广泛的实用空间:在公司中,表决权信托可以被应用于迫使大股东交出表决权,从而使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管理权被剥夺;企业在面临破产危机时,债权人可以利用表决权信托获得原企业大股东的表决权,从而直接介入破

产企业的重整;在我国实行的“债转股”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而表决权信托(在接近于股份所有权信托时)则可以将商业银行的持股委托给信托公司持有,从而避开这一法律限制。如此作用,不一而足。

其意义在于:

1、改善组织经营,确保企业稳定发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协助企业重整,防止其他企业对本企业的控制。

2、集中股权,可避免公司股权频繁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3、企业改组时,将表决权转移给可以信赖的信托机构,并且在订立信托契约时载明,该信托在企业完成改组、债务得到清偿时才告终止。

4、为保持公司经营方针、作风的连贯性,确保企业管理上稳定发展而设立。

5、可以防止竞争者获得本公司的控制权。

6、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设定表决权信托的中小股东权利以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法中出资不实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者称瑕疵出资)的情况在公司法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公司和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否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可以提起诉讼的话,又如何来提起诉讼请求呢?

1、股东出资不实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属性。前者受《合同法》的规范,后者主要受《公司法》的规范。一方面,有限责任股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相互间可能订明确的书面协议,也可能仅仅是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合同的缔约人可能是两人,也可能是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缔约的股东都有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股东出资义务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另一方面,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充分、合法、及时出资是形成公司法人财产的基础,也是股东具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条件。因此,无论是依据《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公司和其他出资充分的股东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在理论上,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完全不出资、不足额出资、抽逃出资、出资形式不合法(如不动产未过户)及出资名实不符等。

2、公司和其他足额出资股东起诉属于可选择之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可以依法限制其权利。

(1)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就该条规定而言,公司和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诉请出资不实的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补足出资;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诉请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足额出资是一项法定义务。《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外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其他足额的股东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出资不足的行为承担了责任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3)《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法定权利,一般不受限制,但其中的资产收益权是受

限制的,股东只能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出资瑕疵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4.股权VS. 债权

就企业而言,一般股权就是所有权。两者区别在于所有权专指对企业资产拥有的支配权利,而股权还包括偿付债务的义务,就像公司欠债股东就必须以其出资额为限偿债。

股权和债权的区别在于股权拥有对企业及其资产的支配权和管理权,主要以分红的方式获得收益,而债权是在某一期限内拥有追索一定资金或资产的权利,主要以利息的方式获得收益。

股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区别在于经营权是对企业资产运营管理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管理层,获得收益的方式是工资或奖金。经营权实质上来源于所有权,股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来源于“有钱人出钱,有力的人出力”的思想。

5.股份有限VS. 有限责任VS.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为了能相对清晰的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的主要特点进行一个概况的总结,并便于非专业人士能结合自身的情况做出判断,本文将重点分十个要素对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一个对比分析。

一、企业设立的依据

任何一种法律认可的企业组织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质,均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其设立的法律依据上面。

(一) 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

所谓设立的条件,即法律对该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的基本要件。考虑到笔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将重点就法律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要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一) 出资人数要求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

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3、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 出资方式要求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三) 注册资金要求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企业行为依据

(一) 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四、企业权力机构

(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分别是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五、企业决策机构

(一)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其决策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机构为其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其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六、投资者权利流转

(一) 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流转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流转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流转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监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无限制。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其强调“人合”的特点,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的权利流转要求更为严格。

七、企业对外投资资格

(一)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

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

八、企业税收缴纳要求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

(一) 合伙企业。无需就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就所得税缴纳而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不存在双重税负。

九、企业利润分配方式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

(一) 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二) 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三) 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十、企业债务责任承担

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债务责任的承担要求明显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一) 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6.信托及信托的法律关系特点

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

[ 朱旭东 ]——(2005-6-10) / 已阅11334次

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

自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施行以来,信托活动日益频繁,信托在房地产开发、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建设、证券投资等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是,笔者在从事信托法律服务过程中,往往发现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律师、法官对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概念存在不同层次的理解,有些理解的立场甚至是完全相悖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与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信托的定位、信托立法本身对信托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但作为信托从业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天生使命决定了必须立足现行的法律环境、对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现实意义的判断。

本文中,笔者主要基于对我国信托立法本意的理解,结合我国民法体系和合同法规则,对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内涵及法律适用提出个人的见解,希望籍此与广大同行对信托活动的实践性价值进行讨论。一、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释义

(一)信托是一种独立的财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

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我国信托立法的本意,信托被界定为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部分总则中有如下表述:“理解信托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基本的特征:一、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所体现的财产管理方式具体表现为:委托人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与受益人完成对财产权内容的分配,即委托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受益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对此所作的表述为:“在信托关系中所考虑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这是一种既包括有形财产又包括无形财产的权利,或者说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和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内容为:一是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二是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三是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四是对财产的处分的权力。这四种权利各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层次。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种权利中,委托的具体内容,委托的范围大小,委托的层次深浅,行使权利的方式,所授的权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缩性很大,可作出多种选择,而这种灵活性,这种选择权,都由委托人来运用。这也就是

被称为委托人的财产所有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财产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具体方式。这种信托关系中的委托,是可以体现信托特点的,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属性。”可见,信托的本质属性是对财产权的分割处分和管理。

(二)信托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财产所有权权利。

根据对信托的释义,信托的本质即是财产管理制度。

因此,信托法律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信托财产管理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的表述为:“信托关系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法律关系。”

二、信托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和法律适用

(一)信托所体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属于我国民法体系确立的财产所有权制度,非以设定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和合同制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立的立法体系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体系分别由民事主体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财产继承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民法的其他制度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主要法律制度组成。 [注1]

而信托所体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即是财产所有权制度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隶属于民法体系框架下所有权法律规范的范畴。

可见,信托是基于民事权利中的所有权理论产生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而非基于民事权利中的债权理论产生的合同制度。信托法律关系直接体现的是财产管理法律关系,非债权债务合同法律关系。

(二)信托法律关系设立适用信托法调整,不适用合同法调整。

信托法是民法体系中所有权法律规范的特殊法,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对同一法律关系,普通法和同位阶的其他特别法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同一法律规范中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注2]

一方面,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关系的设立、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已经具有完善、全面的规范,而该等规范的内容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范具有显著的不同。

另一方面,信托法律关系是通过书面设立产生的。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法律关系必须采取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信托法律关系虽然可以通过合同形式设立,但信托法律关系本身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法律关系不同,对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部分总则作的区分是:“信托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还有其特殊的情形,这主要是:一般的合同,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当支付对价,即合同都是有偿的。而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单方

面交付信托财产,并不要求受托人支付对价。在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履行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义务,属于单务的和无偿的。这些都是信托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同时,根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的特征: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条款中明确保留了变更、终止或撤消的权利外,这也是信托和合同的主要区别,即:合同可以撤销或变更,而信托一经设立,就不能撤销甚至变更,委托人不能与受托人协商变更受益人的受益权。[注3]为此,信托理论界有一种形象的说法:委托人于信托设立后不得再介入信托的运作,成为信托的陌生人。

信托法律关系涉及的财产管理制度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物权)民事权利内容,该等内容不受合同法的调整。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规定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的分类,但立法和司法领域倾向于认定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合同仅限于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合同,而不认为合同法下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注4]

因此,信托法律关系虽然可以因合同形式设立,但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则进行调整,信托法律关系应适用信托法的调整。

(三)违反信托义务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

根据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不履行合同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又称合同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侵害社会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即债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外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物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例如,违反合同的,不能以消除影响、排除妨碍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行为,不能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担方式。[注5]

信托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信托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排除妨碍、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要求赔偿等,因此,信托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符合侵权责任保护的法律内容。

笔者倾向的观点是:信托所反映的财产关系内容体现的是我国民法体系中所有权法律规范下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法律关系是特殊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信托的设立、违反信托义务的实体法司法救助适用信托法调整。

(朱旭东,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注1]:见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撰写的《民法新论》

[注2]:见王利明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注3]:见李永祥主编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

[注4]:见李国光副院长任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的《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注5]:见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撰写的《民法新论》

学习资料--信托知识讲座(一)概要

信托知识讲座 1、什么叫信托? 信托又称“相信委托”,它是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去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财产权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金融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信托投资作为一种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的理财方式,正凭借其较高且稳定的收益水平和高安全保障措施,受到广大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青睐。信托产品同储蓄、国债类似,一般有相对固定的期限,明确的收益率(信托为预计收益率)。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后,一般到期便可领取收益及本金,省时、省心。 2、信托产品分类 信托产品按投资方式分类主要有: ①信托贷款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给项目公司发放贷款。 ②权益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权益。 ③证券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证券投资类产品受托人一般会委托投资顾问进行管理。 ④股权投资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增值、分红或溢价回购等获得收益。 ⑤组合运用类: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等方式组合运用于项目公司。 3、什么是固定收益类信托? 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产品。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

4、固定收益类信托是否真的保本并保证收益?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固定收益信托没有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但是,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担保公司、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使投资风险降为最低。 5、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分成哪几类? 一般来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 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 6、固定收益信托主要投资于哪些领域? 一般投资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工商企业等。组合投资类信托还会投资于低风险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 7、什么是受托人? 指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 8、什么是担保人?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某一项目时,都需要第三方对此次投资的收益做担保,对这个项目附有连带责任,该第三方就是担保人。一般来说,担保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为项目发起者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专门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等等。 9、什么是抵押、质押? 担保人在对投资项目担保时,会将其持有的股权、债权抵押、质押给受托人,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价值必须大于受托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额,如果投资项目失败,受托人可以将抵押、质押物变现以保证收益。 10、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如何? 固定收益信托购买门槛和阳光私募类似,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同时,其

信托知识题目

信托知识题目30题 单选题(22题): 1、信托的流动性体现在可以。【D】 A.提前赎回; B.赠与; C.信托定投; D.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分别向 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A】 A.0.1%; B.0.2%; C.0.5%; D.1%; 3、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能超过份?【C】 A.50; B.100; C.200; D.300; 4、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进行营销宣传。【C】 A. 报刊; B. 电视; C. Email; D. 广播; 5、信托产品属于类型?【D】 A.保本保收益; B.保本浮动收益; C.非保证收益; D. 非保证本金; 6、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期间应履行什么责任?【A】 A.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B.诚实、忠诚、尽职、专业; C.诚实、激情、团队、价值; D.诚实守信、业绩向导、客户至上、感恩回报; 7、信托受益人可以是?【D】 A.自然人; B.法人; C.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D.以上全都可以是; 8.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金额的要求是?【B】 A.不少于50万; B. 不少于100万; C. 不少于200万; D. 不少于1000万; 9.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家庭总资产要求是?【B】 A.不少于50万; B. 不少于100万; C. 不少于200万; D. 不少于1000万; 10.关于信托资金的变现,一般情况下:【A】 A.不可提前支取; B.可全额提前支取; C.可部分提前支取; D.可提前支取收益; 11.信托业务主要文件不包括:【D】 A.信托合同; B.信托计划书; C.信托财产管理、运营风险声明书; D.风险承受 能力测试问卷; 12.信托产品一般的投资期限是:【D】 A.1-6个月; B.3-6个月; C.6-12个月; D.12个月以上;

信托法律基础及其实务运用

信托法律基础及其实务运用 信托的法律基础及其实务运用 一、信托的法律含义及其创新价值 (一)信托的法定含义 信托的定义(信托法第二条) 结论:围绕信托财产的转移和管理而形成的委托人、受益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典型的信托实例:安排亲属利益的本金与收益分离信托 (二)信托的制度特点及其实务价值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 实务价值:免责性 ● 实例:保护信托 2、信托利益的契约性 ● 实务价值:灵活性 ● 实例:分层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 3、信托财产独立性 1 ● 实务价值:安全性 ● 实例:证券化信托和年金信托 4、信托管理连续性 ● 实务价值:长期性 ● 实例:长期财产规划和隔代信托 结论:信托的灵活性使其利用与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 (三)信托的制度价值及其历史演变 1、独特的财产转移制度:与赠与、继承、买卖的区别 2、独特的财产受理制度:与代理、有限合伙、投资公司的区别 3、信托的现代发展动向 (1)信托的积极化 (2)信托的大众化 (3)信托的营业化 (4)信托的金融化 附:中国信托立法的背景 二、信托业的法律调整与实践 (一)实务上信托业的类型 1、信托综合店:信托公司 (1)信托公司经营定位的历史演变 (2)综合店的法律地位 2

2、信托专营店 (1)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专户理财 (2)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养老金信托的受托人及人民币理财计划管理人(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受理计划管理人 (4)其他机构 (二)信托公司的法规调整:“新政”与“旧规”比较 1、机构管理方面 (1)机构名称:从”信托投资公司”到“信托公司” (2)分类资本管理 ● 被动类公司:1亿元 ● 主动类公司:3亿元 ● 证券化业务:5亿元 ● 保险资金受托业务:12亿元 问题与困惑:资本金的作用 (3)净资本管理 (4)分支机构:从“禁止”到“放开” 2、固有业务方面 (1)资金运用方式:贷款、同业拆放、投资。对投资的特别限制:● 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 ● 金融产品投资 ● 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3 ● 实业投资 问题与困惑:私人股权投资的理解 (2)负债与担保 ● 不得负债:公允许同业拆入,比例从原净资产的100%下调为20%;● 对外担保:从原净资产的100%下调为20%。 (3)关联交易 “旧规”允许关联交易,“新政”只允许正向关联交易,禁止逆向关联交易: ● 向关联方融出资金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 本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3、信托业务方面:集合信托计划 (1)投资者合格化:合格投资者 ● 当然的合格投资者 ● 有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合格自然人的人数限制:原始投资与后续转让 (2)交易结构基金化 ● 自益信托 ● 信托单位 ● 强制保管 ● 受益人大会

保险基础知识-总结的很详细

保险基础知识 第一节保险概述 一、简述保险的含义及分类。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

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从广义上讲,财产保险是指除人身保险外的其他一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实偿性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 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甚或来源是给与物质帮助、维护即本身获得各种制度的总称。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与社会保险相对应,商业保险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

【强烈推荐】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起施行。 A、2000 年4 月28 日; B、2000 年10 月1 日; C、2001 年4 月28 日; D、2001 年 10 月1 日; 2.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C )。 A.委托;B.金钱;C.信任;D.股权 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D)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A.国务院;B.中国银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 4.受益人是由( D )指定的。 A.受托人;B.信托财产的保管人;C.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D.委托人 5.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C )处置权。 A.绝对拥有B.相对拥有C.不再拥有D.以上均不对 6.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A )负责。 A.委托人和受益人B.委托人和受托人C.受托人和受益人D.受托人和担保人 7、受益人自(C)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A、自签订信托合同之日; B、自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之日; C、自信托生效之日; D、自信托终止之日 8、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监会; D、国务院 9、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为(C)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 D、5 亿元 10、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B)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 D、5 亿元 11、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D) A、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100%; B、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40%; C、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100%; D、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信托基础知识汇总

精品文档 信托基础知识 目录 1.什么是信托 (1) 2.信托起源 (1) 3.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2) 4.信托的优点 (2) 5.信托对受益人利益有保障 (3) 6.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 (3) 7.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4) 8.信托与监护的区别 (5) 9.投资信托与信托投资 (6) 10.什么是投资信托 (6)

11.什么是资金信托....................................... 12.我国现行的资金信托包括:. (7) 13.信托净值计算方法 (8) 14.不动产资产信托...................................... 10 15.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的优点.......................... 10 16.什么是房地产信托.................................... 11 17.房地产投资信托简介.................................. 12 18.房地产信托的作用.................................... 13 19.房地产信托公司的收益................................ 13 1. 什么是信托目前,许多投资者可能对“信托”这两个字眼还比较陌生,对“信托投资公司” 在做什么、能做什么还不大了解。实际上,信托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信托投资公司就是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根据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上述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

信托基础知识-20110919

信托●基础知识 -- 起源、定义、特点及分类 Lightning Sep 19, 2011

的基本模式是利益与责任相互分离的三方关系:委托人把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财产。

起源 《罗马法》中的“遗赠信托”(Fidei Commissum)制度 □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是在罗马帝国末期,由国王奥格斯德士所创。 □《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罗马法》创立了一种遗产信托,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的继承问题开始的,后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发展 英格兰的USE(用益)制度 用益制是指这样一种设计,即某人将一定的财物(一般是不动产)交由另一人管理,受托人凭良心将所得收益和财物交由受益人。用益制是英国中世纪的人们为了规避沉重的封建赋税、防止玫瑰战争中因战败而使土地被没收、规避长子继承制、规避法律坚持向教会作捐赠等原因而作的一种设计。

成熟 ? 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 ? 1830年以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大量出现。到十九世纪末,信托公司不仅积极参与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债券,而且也为普通百姓办理管理钱款和财产。 ? 1904年日本第一家专业性信托公司--东京信托成立 ? 19世纪中期以后,信托日益担负起参与一国经济建设的资金融通作用,信托与融、投资日益密切结合。 1985年 荷兰国际私法会议 《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提出了一种能够被不同法系国家理解和适用的概念,信托被定义为: 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为受 益人的利益或者为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基础知识 1 信托的一般含义 所谓信托(英文是“ Trust”),“信”即信任、忠实可靠,“托”即委托和嘱托。“信”、“托”两字合起来就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而委托”之义。“信”是“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对方的情况,认为其诚实可靠,又有条件可以托付,才有信托行为产生的可能,这是信托的—般含义。 2 信托的法律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3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差异。简言之,这种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第二,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第三,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4 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第二,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可以采取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和遗嘱等方式。 (2)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3)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 (4)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 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

信托业务基本知识

信托基本知识及法律实务 引语 目前信托财产总规模已突破7万亿,信托公司在管理资产规模方面已经成为国内 金融行业的重要力量,并呈现更加专业化、特色化的发展趋势。信托已经成为国内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市场的生力军。房地产信托、政信合作信托、股权收益权信托等信托业务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信托基金、主动管理型信托等受到关注。 信托定义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种具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 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 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 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 信托财产。 ②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信托基本知识

一、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将个人、企业或团体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最后将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给受益人,信托部门从中收取手续费。 二、债权信托 债权信托是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1、业务关系的建立 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债权信托协议》,从而与受托人建立财产信托关系。 2、运作方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为实现财产变现或保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偿折价出让、以高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强的财产抵债、债转股和抵债财产变现。委托人可事先确定财产信托运用方向。 3、费用收取 债权信托的收费分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按照信托资产价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在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信托资产的专项帐户内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保全金额的确认方式为:以经资产评估的抵偿债权的财产或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资产回收阶段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不动产、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三、租赁信托 租赁就是租用他人的物件。现代租赁主要为设备租赁,企业为了进行设备投资而向租赁公司提出租赁所需的设备,租赁公司则代为融资,并根据承租企业的要求向供应厂商购进合适的设备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企业需按期交付租金。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企业可以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现代租赁是出租、借贷行为和租赁合同的统称。 现代设备租赁集中的领域有:飞机、汽车、计算机、无线通讯设施、家具、工业机械与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火车车厢、卡车及废物处理设施等。现代租赁已发展成为融资(硬件)兼有咨询、维修(软件)的一揽子综合服务的行业,因此更灵活方便,更能适应用户的各种需要。 租赁信托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信托基础 2015.04

1、信托起源于英国,创新于美国,繁荣于日本。 2、英美法系对信托的定义共同之处在于: a、强调衡平法作为信托的依据; b、说明信托财产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 c、强调受托人对受益人所负的强制性义务。 3、英美法系对信托定义的突出特点是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即信托财产在普 通法上的所有权(即名义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对第2点b的补充) 4、英美法系中信托的定义侧重于阐述受托人的义务和该义务履行以及信托成 立的效果 大陆法系中信托的定义侧重于信托成立的要件(如规定委托人使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行事的意思表示,是信托成立的主观条件;而委托人将财产进行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从而使受托人能够对财产加以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是信托成立的客观要件。 5、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 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围绕信托财产,以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联结起来的一种法律构造,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信托管理,而产生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就是信托行为。 6、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包含了四个方面: A、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成立的基础与前提; B、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 C、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 D、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 7、信托是英国衡平法精心培育的产物,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基本的特征。 后来引进信托的国家和地区,虽然结合各自情况对信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均以承继信托的基本特征为前提,从而使信托经数百年流传而仍能保持其本色。 8、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的分离,使受益人无需承担管理之责就能享受信托财产 的利益,这正是信托成为一种优良的财产管理制度的奥秘所在,是信托制度

标准信托基础知识客户版

信托知识
1、什么是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 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 产。
2、什么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 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信托公司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 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
3、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 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4、什么是信托产品
信托产品,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多为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目前年化收益类多在 8%-12%。 信托产品作为高端理财产品, 收益高、 稳定性好, 是信托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 优 点是:低风险,收益较高,投资领域广泛,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实业三个领域; 缺点是:1、 门槛较高,100万起步;2、期限一般为1-2年,期间变现能力差。 信托产品风险很低,但是 不保证不会损失本金。但信托在我国成立20多年,所有产品均实现本金与收益的兑现。
5、信托认购流程
(1) 委托人应充分阅读和理解本信托,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详细阅读《认购风险申明 书》 、 《信托计划说明书》 、 《信托合同》 。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 、 《信托合同》 、 《合格投资人资格确认登记 表》 ,并填写委托人调查问卷。 (3) 委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的缴款日期向受托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划款。 (4) 签订信托合同时,认购人应提供: 自然人:认购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认购资金付 款证明;如需经办人代办,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上材料均
高级财富管理师 赵珀 内部资料,最终解释权归大唐财富所有 1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基础知识 目录 1.什么是信托 (1) 2.信托起源 (1) 3.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2) 4.信托的优点 (2) 5.信托对受益人利益有保障 (3) 6.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 (3) 7.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4) 8.信托与监护的区别 (5) 9.投资信托与信托投资 (6) 10.什么是投资信托 (6) 11.什么是资金信托 (7) 12.我国现行的资金信托包括: (7) 13.信托净值计算方法 (8) 14.不动产资产信托 (10) 15.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的优点 (10) 16.什么是房地产信托 (11) 17.房地产投资信托简介 (12) 18.房地产信托的作用 (13) 19.房地产信托公司的收益 (13)

1. 什么是信托 目前,许多投资者可能对“信托”这两个字眼还比较陌生,对“信托投资公司”在做什么、能做什么还不大了解。实际上,信托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信托投资公司就是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根据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上述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 2. 信托起源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尤其是在完善财产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就个人信托而言,发展到现在,其的功能已相当广泛,包含财产移转、资产保全、照顾遗族、税务规划、退休理财、子女教育保障等,我国正处于信托观念启蒙期,推出的信托产品还只局限在投资型信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托这种安全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必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信托”一词的一般意义,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置,即我们俗称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和受益人。在我国《信托法》中,将信托的含义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故信托是由财产的被移转或处分,及当事人间管理、处分义务的成立等两部分结合而成。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起施行。 A、2000 年4 月28 日; B、2000 年10 月1 日; C、2001 年4 月28 日; D、2001 年 10 月1 日; 2.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C )。 A.委托;B.金钱;C.信任;D.股权 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D)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A.国务院;B.中国银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 4.受益人是由( D )指定的。 A.受托人;B.信托财产的保管人;C.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D.委托人 5.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C )处置权。 A.绝对拥有B.相对拥有C.不再拥有D.以上均不对 6.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A )负责。 A.委托人和受益人B.委托人和受托人C.受托人和受益人D.受托人和担保人 7、受益人自(C)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A、自签订信托合同之日; B、自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之日; C、自信托生效之日; D、自信托终止之日 8、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监会; D、国务院 9、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为(C)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 D、5 亿元 10、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B)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 D、5 亿元 11、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D) A、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100%; B、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40%; C、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100%; D、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信托基础系列一:我国信托设立方式

信托基础系列一:我国信托设立方式 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按照该条规定,设立信托通常需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也可以通过立遗嘱将其个人合法财产设立信托,信托法对信托设立形式的书面要求,排除了现实生活中的口头信托合同与口头信托遗嘱的采用,这样严格限制信托设立的形式,既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信托纠纷,也有利于培养和维护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一、信托合同 (一)信托合同的定义 信托合同(fiduciary contract,contract of trust)是信托因民事行为而设立的典型形式。具体而言,信托合同是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以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关系为内容的书面协议。作为信托设立最常见的方式,信托合同具体体现着信托当事人的信托意思,是信托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在信托中,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不是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当事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设定信托,与受益人是否同意该合同内容并无直接关系。信托合同既受我国信托法特殊规则的调整,同时也受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则的调整。 (二)信托合同的特征 信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信托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民事主体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合法原则等。信托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合意,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点:(1)它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表意行为;(2)它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产物;(3)它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其中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均属于民事性质,表明了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与债务。 2.信托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必要手续而订立的合同,它是与非要式合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通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或履行必要的手续才能订立合同,如采用书面形式、批准、登记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其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信托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我国信托法的这一要求使信托合同当然归入要式合同范畴。 3.信托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不同于单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故无权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基础知识最新版 1.什么是信托?现在规模有多大? 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协会公布的2014第二季度的统计数据,信托规模已达12.48万亿。 2.什么叫投资信托? 投资信托也叫投资基金,即集合不特定的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设立投资基金,并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投资专家经营操作,使中小投资者都能在享受国际投资的丰厚报酬不同的减少投资风险。 共同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 3.什么是银信合作产品? 近几年,银行与信托公司时常合作推出相关理财产品,投资者有时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中,不少就是信托类理财产品。 但在银行购买信托产品与在信托公司直接购买有不同之处,首当其冲的就是投资门槛。 银行类信托理财产品没有信托投资200份的数额限制,起价一般在5万元左右。而直接在信托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动辄需几十万元,从20万元、30万元到50万元、100万元不等。 其次,银行类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往往比不过信托公司的。因为银行是购买信托公司的产品,然后再拆分卖给个人投资者,收益自然会打折扣。 4.何为信托财产? 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就是信托财产。 5.什么是股权投资信托? 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一般多出现于有限合伙,风险较高) 6.何谓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7.什么是信托受益权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所谓受益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出资受让原信托受益人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从而取得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信托的基础知识

信托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信托? 对中国老百姓来说,“信托”是个新词,进入人们的视野不过二三十年。大家对信托的了解,更多的是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开始的,习惯于将它与银行、保险、证券等相提并论。 实际上“信托”这个词,在不同的情景下有不同的含义。一是信托法律制度,这是从法律层面来理解信托,这也是信托本来的含义。二是信托公司,指的是经营营业信托、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是运用信托法律关系开展业务的机构。三是信托产品,即信托受益权、信托单位,指向具体的金融品种。四是信托业务,即信托项目(集合性的,又称信托计划),指的是业务形态、商业模式。 二、信托的概念 在信托的多种含义中,最根本的起点是信托法律制度。法学家认为,信托制度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一般认为,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其演化过程涉及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这里我们只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在中世纪的早期,英国实施土地保有制,土地的保有人不能随意处分土地权益。例如:保有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遗赠土地,

只能由其长子继承;禁止对教会捐赠土地;在发生继承时要征收继承金;在保有人去世而继承人未成年时,领主要行使监护权。 为了规避这些限制和负担,人们发明了用益制。按照当时的法律制度,虽然保有人不能通过遗嘱来安排土地的归属,但在世时是可以转让土地的。于是,保有人发明了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将土地移转给他信任的人(受托人);另一方面,约定这个转让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受托人虽然得到了土地,但只是代为管理,在将来的某一时刻,例如受益人长大成人时,要向受益人转移土地这种让受托人代为持有土地的做法,在英国普通法看来,就是完整的转让。受托人就是土地的所有人,能够对土地进行完整的处分。但事实上,受托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他是为了受益人而持有土地的。通过这种安排,土地上的转让限制和负担被规避了:土地收益可以被转移给不能继承土地的人;也可以被转移给教会和未成年人;委托人死亡时,因为继承没有发生,原本应该交纳的继承金也不用交纳了。 然而,这种方式也面临一个显而易见的风险:受托人可能背信弃义,将土地据为己有,而不是按照约定交给受益人。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在当时,英国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法律制度,这是英国法律制度的特色。为了弥补普通法刻板、教条的缺陷,英国人创设了衡平法。英国的普通法忽略了“为受益人利益而转移”这一约定,认为受托人就是完全的所有人(这使用益制得以规避法律限制),但衡平法承认受益人的利益,在受托人违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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