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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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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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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

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

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

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

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

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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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八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政策制定机关提供的材料,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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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自行决定评估时限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出台政策措施时予以明确。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建立专门的定期评估机制,也可以在定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十三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三章审查标准

第十四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4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3.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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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第十五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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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专卖、审批、许可;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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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优惠价格或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式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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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

(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及时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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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

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第四章例外规定

第十八条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

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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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九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章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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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上级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支持体系。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二、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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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是否涉及市场

主体经济活动

否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对照18条标准

逐条进行审查

违反任何

一项标准

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标准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不违反任何

一项标准

可以出台实施

是否符合例外规定是可以出台,但充分说明符合例外规

定的条件,并逐年评估实施效果否

进行调整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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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公平竞争审查表年月日

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起草机构行政法规草案

规范性文件

名称

联系人

地方性法规草案

其他政策措施

电话

规章

审查机构

名称

联系人电话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征求意

见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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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

(可附专家意见书)询意见

(可选)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

(可附相关报告)反相关

标准的

结论(如

违反,请

详细说

明情况)

适用例

外规定(在违

反相关标准时填写)是

选择

“是”时

详细说

明理由

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审查机

构主要

负责人

意见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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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局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卫生计生局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自 查报告 根据《xx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x发改价监〔2018〕x号)规定,2018年我局认真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卫生计生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订了《关于印发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x 卫函〔2018〕x号),明确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具体科室及局各科室的责任,建立健全我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展存量清理。2018年6月,在全局范围开展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由局法规科牵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局各科室对截止2018年5月31日前我局(包括原区卫生局及原区人口计生局)印发及提请区政府印发的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重点对我局印发或提请区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是否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经审查,我局在2018年5月31日前印发及提请区政府印发的文件中没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方面的文件,我局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三、加强培训、宣传和监督管理,把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日常工作。我局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普及公平竞争审查业务知识,提高工作人员及群众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对2018年6月起制订的文件,由局政策法规科统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各科室在制发文件时,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按规定的流程报局政策法规科对照公平竞争审查18条标准逐条进行审查。通过普及公平竞争审查业务知识,在局内逐步形成了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良好局面。经审查,我局在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印发及提请区政府印发的文件中没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方面的文件,我局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x〕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市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竟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以各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主要负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

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50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函〔X〕2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建立由县物价局牵头的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工作职责 (一)在县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统筹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巨大问题,研究完善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制订实施细则。 (二)加强各有关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强化反垄断执法部门间的相互协作,推动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对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状况,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经发局、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政府法制办组成,县物价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县物价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县物价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例会,由召集人主持。

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县政府。 巨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研究建立本部门以及与其职能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协调处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关规定,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对各级政策制定机关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按“谁受理谁调查、谁发现谁核实”原则,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整改结果进行复审监督。 (四)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优良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各成员单位每年向联席会议提交一次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总结报告。 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高标来抓,围绕工作任务,加强责任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把每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通过仔细阅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为广大业内朋友梳理了如下关键信息,供大家参考!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二、在招标投标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五、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否真正落地,关键要看监督是否到位。34号文提出了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黄勇教授认为,《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监督问责机制,强调了与《反垄断法》《公务员法》的衔接,责任更加明确。 《实施细则》强调政策制定机关主动纠正与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相结合的方式。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实施细则》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针对一些政府部门审查不认真、不严格,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行为,与公务员考核直接挂钩,将有力促进相关政府部门审查能力和认识的提升。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5篇范文]》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5篇范文]》 第一篇: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一: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上报)根据融教[xx]48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将我校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福清文光中学是一所初级中学民办学校,校址设在福清音西街道音西村杨厝自然村,距清荣大道500米处。校园占地面积179亩,建有教学楼、行政楼、图文中心、宿舍楼、食堂、体育馆、艺术馆等七幢,建筑总面积达80000多平方米。现有教职员工179人。教学班48个,学生2531人。多年来,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稳中有进,学生参加福清市统考,平均分、及格率、优秀率均居全市69所公民办初中校榜首。xx学年被福清市委、市政府授予教育工作先进单位,xx年被福清市委综治委授予“平安先行校”荣誉称号,xx年1月3日以97分的高分成绩通过福州市级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 二、加强学校管理,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1、学校认真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切实加强校级班子和内设机构建设。校长、副校长任职资格达到规定要求,并通过福州市校长班岗位培训。配置学校内设机构科学合理并认真落实内设机构岗位责任制。 2、学校把安全工作当成第一要务来抓,配备有探头300多粒,消防灭火器200箱,做到层层签订责任状,校长、德育处、年段、班主任四级抓安全格局,每天5分钟安全教育进课表,还配备了保安9

人,三班倒值勤巡逻,生管6人,日夜坚守学生宿舍,校医3人,24小时值班,还切实加强了交通管理,食堂、小超市、水吧服务业管理。突出做好预防学生溺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远离xx等九项安全专题教育和消防防震逃生演练,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将法制安全教育、强化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共建和谐校园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形成常态,确保了整个学校安定稳定,师生年年安全,人人平安。xx年被市综治委授予“平安先行校”荣誉称号。 3、加强学校法制安全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1)成立“文光中学法制安全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施浩生 副组长:林万强 组员:苏佩芝、王颜霞、陈茹彬、王桂英、陈凤玉、陈红、李燕、郑小生、黄宁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设立标准心理辅导室(名曰“心情驿站”),聘请10位专兼职辅导老师,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和心理咨询活动,为学生心理健康服务。 (3)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体系,建立起分管校长负责,德育工作教师为主体,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充分认识涉校涉生犯罪的严重性与危害性,提高对防范涉校涉生暴力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意见》确立一方面表明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对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关系进一步的深刻认识,另一方面也强调公平竞争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推动竞争政策立国的重要手段,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确立并非空穴来风,此制度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竞争观和当代社会主义竞争观在竞争理论上的继承和创新,对发展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和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措施,保 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百利而无一害。 实践中,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大量存在。其中,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大量区域封锁、对供应商歧视待遇、指定或限定交易对象、实行信息壁垒等政策措施对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性极强。虽然作为“事后执法”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事前防御”的有效制度能够弥补反垄断执法“事后执法”中的缺点与不足。 因此必须对政府采购领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才能有效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监督机制,促进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审出现审查主体缺乏拘束力、审查对象不明确、审查标准的文件位阶低、标准模糊、审查程序不明、缺乏救济一系列阻碍公平竞争审查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的难题,不利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落实,不利于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不利于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 率和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功能。对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问题和不足,在借鉴澳大利亚、美国、韩国、日本四国将竞争政策作为立国之基, 设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制定具体行之有效的评估标准、程序等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以下四个方面落实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一、在审查主体上增强拘束力,实现自我审查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有机结合,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在审查对象上,明确审查对象,优先审查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严重的政策措施。第三、在审查标准上,加强审查标准法治化,细化审查标准,提高审

xxx-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xxx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工作的通知》(xx竞争审办发〔20xx〕xx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x监反垄断〔20xx〕xx号)的精神,我单位高度重视,扎实部署,迅速组织开展了清理工作,经审查,我乡未出台限制竞争措施的文件,在文件出台过程中,全面执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明确工作机制。收到文件后,乡领导高度重视,明确了乡办公室为专门审查机构,并明确了专人负责。 (二)有序清理增量。对今年以来的所有发文进行梳理,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审查,没有违反公平竞争情况。 (三)启动清理存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相关要求,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办公室。确保我单位制定的有关政策 - 1 -

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四)加强宣传培训。我单位将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整改措施到位。对出台的政策措施,我单位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二、存在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力度有待加大。个别科室、单位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认识不够到位、主动性不够强。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工作指导。落实相关文件指导、规范各科室及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 二是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单位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科室、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解答工作。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引起相应责任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2 -

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总结

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的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扎实部署,本着以检查促工作、促改进的态度,迅速组织开展了清理工作,主要做法: 一、明确工作机制。 县政府办发文建立由县发改局(物价局)牵头的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我局为成员单位之一。 二、有序清理存量。 对20xx年1月1日至9月13日的所有发文进行梳理,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共0份。 三、定期评估完善。 我局已下发《财政局关于制定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本局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部室、各单位分别负责本部室、本单位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

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意见》中的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领导。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四、加强宣传培训。 接下来,我局将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同时,我局将发挥广播电视宣传职能,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五、整改措施到位。 对20xx年之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我局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物资自检自查报告3篇

物资自检自查报告3篇 物资自检自查报告3篇根据自治区及市县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及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督查所发现的问题,我院药事管理会对本院药品采购管理又进行新一轮自查自纠行动,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建立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贮存保管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库房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等;通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编制了本院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 第三、对购进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卫生材料都进行双人验收。做到票物相符,价格与中标价格和国家制定的价格相符,对不符合的药品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更换处理。验收人员在验收合格的票单上签名。严格按照市里遴选的配送商进行配送基本药品。 第四、根据药品管理制度对药品进行贮存保管。药品按功效、剂型、种类等进归类摆放,严禁乱摆乱放,保持药品清洁卫生。库房要有专人负责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手段,确保药品在存放过程中的质量。对于需要低温存放的药品要放置到专用的冷藏设备贮存。特殊药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库房还要加强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设施。 第五、药库管理人员根据临床应用的需要及库存量认真进行拟定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需经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药剂科主任签字之后,方可以进行采购。对于新药的购进,临床科室医师要进行报告申请,并经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购进。

总之,为了医院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我院不断加强医院药事管理,确保人民得到更好更安全的医药服务。 告物资采购自查报告2 一、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法定程序,从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入手,并注重制度的落实,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关于物资采购自查报告。AXXXX年,市政府采购中心花大力气、下狠功夫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完成了《XX市政府采购政策文件汇编》《XX市政府采购集中工作手册》的编撰,进一步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形成了更加规范、高效的运作机制。 二、采购目录、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AXXXX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按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采购,从未随意变更招标方式、预算控制价和采购内容,凡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均及时书面报告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使用省上标书模板,严格进行预公告、公示,严格开标、评标程序,确保采购组织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扩面增量也取得新进展,实施了生态绿化工程、物业管理、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交通安全组织规划等新的项目采购,采购的范围覆盖了货物、服务、工程各个领域。 三、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的情况AXXXX年,以公开招标方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2017年9月18日)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政发[2017]9号)及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安排》要求,市城乡规划局高度重视,本着以自查促工作、以检查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机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成立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班子成员副职任副组长、各区分局及局属各科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宣传科,具体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 局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明确了?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确定了审查范围、内容、程序、处理及评估方式等内容,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对本局行权行为自行列出了负面清单,为今后我局政策制定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性指引。

(三)加大审查力度,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市法制办《关于开展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7]14号)要求,对我局2017年5月31日前制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保留1件、修改3件、废止4件,其中保留和修改文件作为此次存量政策清理的重点审查内容。 1、《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的通知》(庆规发[2011]12号)主要规定:凡列入本市城市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主要规定:声像档案资料的报送范围、内容及要求,以加强大庆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归档工作,统一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报送要求,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的归档,更好地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3、《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指导意见》主要规定:按照《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统一全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标准,规范大庆市建设工程竣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确保归档文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含义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意义 (一)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

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平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审查制度;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四、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 已建立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17个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发〔x〕79号)《x市人民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x办发〔x〕1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区场环境,推动x区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竞争政策引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确保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竞争政策。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分步实施统筹推进。从我区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提高审查监督效能。加强和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

2021《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x]x号)、《关于转发的通知》(x政价发[xx]x 号)、《关于转发的通知》(x政价发[xx]x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x 政价发[xx]x号)文件要求,我中心高度重视,扎实部署,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工作机制 我们成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秘科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各科室认真对出台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梳理。 二、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我中心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x]x号)、《关于转发的通知》(x政价发[xx]x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增进中心工作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有序开展增量、存量文件清理审查工作 我中心对成立以来发文情况进行梳理清查,没有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 篇二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政发[xx]9号)及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关

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安排》要求,市城乡规划局高度重视,本着以自查促工作、以检查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机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成立了xx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班子成员副职任副组长、各区分局及局属各科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宣传科,具体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 xx局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xx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明确了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确定了审查范围、内容、程序、处理及评估方式等内容,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对本局行权行为自行列出了负面清单,为今后我局政策制定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性指引。 (三)加大审查力度,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市法制办《关于开展xx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xx]14号)要求,对我局xx年5月31日前制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保留1件、修改3件、废止4件,其中保留和修改文件作为此次存量政策清理的重点审查内容。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 1

最新律师事务所的自查报告

律师事务所的自查报告 第(请继续关注:W)1篇:律师事务所的自查报告 2020年1月以来,我所在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贯彻执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大三中、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服务大局为中心,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管理,积极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和谐江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我所履行职责和义务。 一、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刑事辩护职能作用。 (一)重点打击,全力维护稳定。 我所始终以实现社会治安明显进步为目标,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已作任,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认真开展职责工作,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打击效果。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为建设平安江永,构建和谐江永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宽严相济,依法保障人权。 我所在贯彻三法过程中,不仅着眼于社会稳定,更着眼于社会和谐,在刑法辩护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刑法、治安功能的最佳效果。对于刑事犯罪采取区别对待的

方法,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摄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尽可能减少社会拉面,化清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未成年人犯、初犯、偶犯等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以宽缓为主,尽可能地给他们辩护,以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帮教工作。 我所认真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辩护、帮教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者于辩,惩教结合,使其认真悔罪,重新做人。对未成年人犯罪辩护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角度出发,尽可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坚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向他们讲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帮助他们分析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教育他们正确对待判决,防止他们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而给社会重新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对判处刑罚的被告人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增强生活信心。 (四)注重调解工作,提升三法实施的社会效果。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双方矛盾较深,对立情绪大,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为妥善解决附带民事案件,我所始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过程中。注重掌握案外情况,充分调查了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X〉34号)、《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5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7号)文件精神,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XX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旗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旗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旗直行政机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避免违法给予优惠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促进XX自治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 XX自治旗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旗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2篇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2篇 篇一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xxx]x号)、《关于转发的通知》(x政价发[2018]x号)、《关于转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x政价发[2018]x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价发[2018]x号)文件要求,我中心高度重视,扎实部署,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工作机制 我们成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秘科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各科室认真对出台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梳理。 二、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我中心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xxx]x号)、《关于转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x政价发[2018]x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增进中心工作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有序开展增量、存量文件清理审查工作

我中心对成立以来发文情况进行梳理清查,没有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 篇二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政发[xxxx]9号)及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安排》要求,市城乡规划局高度重视,本着以自查促工作、以检查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机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成立了xx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班子成员副职任副组长、各区分局及局属各科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宣传科,具体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 xx局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xx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明确了“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依法审查、强

市政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自查报告

2018年市政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自查 报告 市政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我局按照实际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人员 为真正抓实抓好营商环境建设,我局成立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有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为小组成员,把责任落实到人。同时抽调人员成立督查组,负责整个活动的开展。二、自查情况 (一)经自查,我局目前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文件,不存在地方出台的政策法规与国家相抵触的现象。 (二)我单位不存在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审查、投资限制、资格认证、中介服务、行政收费。承接下放权利履职情况全部到位、不存在涉企项目核准范围大、前置条件多、多头审批、多部门盖章,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项目备案变相成为行政许可的现象。审批服务窗口均按照“三定方案”正确履行职责,实现“一站式服务”,审批服务窗口单位办事程序和标准公开透明、执行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和文明服务制,审批服务人员政策水平、业务、服务到位,无懒

政怠政、推诿扯皮等问题。 (三)无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准入门槛和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各种现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全部做到公开、公平,均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四)无政府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政府部门无滥用职权,利用公权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资金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费、土地出让金、保证金、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问题。 (五)无违规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无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及收费标准规定,额外设立收费项目及高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会费、活动经费,违反规定进行评比、达标,鉴定等活动,没有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无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制低价购买产品等问题。 (六)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对企业不制定计划,不经过批准、不公开公告并随意处罚。对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公仆意识,个人素质和执法水平均进行了培训学习,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滥用职权,“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等情况。 (七)无特定行业服务不规范的行为。政府部门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做到了公开、透明、工作规则执行到位。 XX 区市政管理局 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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