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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现状评估与对策分析-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现状评估与对策分析-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现状评估与对策分析-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现状评估与对策分析

夏英吕开宇詹卉

“四化同步”背景下,亟待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确保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面对改革进程各地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政府部门如何正确、及时、妥善处理,将是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未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信息统计的复杂性,如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发生率和分布特征,深入了解纠纷产生的背景及根源,成为当前决策部门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亟需应用经济学、统计学相关原理,科学、有效地设计出一套调研方案,对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进行深度调查研究。课题组受农业部委托,2014年以问卷调查、采访座谈为基础对纠纷发生情况及特征进行重点实证性研究。所确定的调研方案如下:

在问卷选点方面,主要采用分层抽样方法确定样本区域。首先,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从东中西部分别选定两个省份进行调研;其次,分别从各省确权试点县(市)和非确权试点县(市)中各抽取一个样本县;再于每个县(市)中随机选取三个(乡)镇,各(乡)镇原则上选取两个村,最后于每个各样本村中至少随机选取一名村干部和15个农户,分别进行村级和户级水平的调研。在座谈方面,主要通过分别与样本县(市)、乡镇农业部门、村干部以及农户进行座谈交流,从总体上了解土地纠纷的发生情况。这样最后选定江苏、安徽、吉林、河北、陕西、贵州和山东共7省作为样本省份,共调研74个样本村,得到1251个样本农户,数据处理时,去除填写和录入错误的9户样本,得到1242户有效样本。1该课题研究报告成果获得农业部领导指示和肯定,现将该报告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部分摘编如下。

1按照抽样方法,应该为6个省份,山东省并不包括在内。山东省作为土地确权整体推进试点区,为进一步弄清土地确权和土地纠纷情况,扩大样本有效性,在抽样省份完成后,又在山东省追加调研6个村。

而且实际村数应为78个村,但实际中,河北和安徽有些地区因为人口较少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同一个村内抽到15户,我们采取从该村所在乡镇中抽取30户的方式进行调研,在统计时将这30户为一个村,所以造成统计样本村为74个。

一、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态势

基于样本地区农户对其承包经营土地纠纷发生状况的追忆,我们梳理和汇总相关资料信息。结果表明,样本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以下态势:

1.从整体上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率为7-8%,地区间存在一定差异。根据调研数据,7个省1242户有效样本中,共发生纠纷件数99起,涉及95家农户,由此计算,样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发生率平均在7-8%,其中,吉林省纠纷发生率最高,大约为12%,河北省发生率最低,约为2%。具体地,从纠纷发生的件数看,发生率平均为7.97%;从纠纷涉及的户数看,发生率平均为7.65%,这说明按件数统计的纠纷发生率和按户数统计的纠纷发生率基本保持一致,即每个农户只存在1起纠纷(表1-1),纠纷发生的强度不高。

表1-1 样本地区农村土地纠纷发生率

省份

样本

纠纷件数纠纷户数

件数发生率户数发生率(户)(件)(%)(户)(%)

江苏240 18 7.50 18 7.50 河北168 5 2.98 3 1.79 安徽196 15 7.65 13 6.63 吉林177 21 11.86 21 11.86 陕西191 21 10.99 21 10.99 贵州178 14 7.87 14 7.87 山东92 5 5.43 5 5.43

合计/平均1242 99 7.97 95 7.65

资料来源:根据调研数据汇总统计。

2.2005年后,纠纷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2005年之前,年度纠纷发生比重不超过5%,一般均在1-4%之间。但2005年之后,年度纠纷发生率往往超过5%,最高的2013年达到了纠纷总数的18.18%,2012年和2014年达到了9%。图1-1清晰地表明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不断增长的总体趋势。

图1-1 不同年份纠纷发生数量

3.在纠纷类型方面,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占比最高。调研数据显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所占比例最大,为43.2%;征占纠纷第二,占比为32.6%,约占纠纷总数的三分之一;最后流转纠纷占比为2

4.2%,约占总量的四分之一。具体到各类纠纷原因,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引发的纠纷最多,如人死地在、外嫁女被收回土地、返乡要地、外出务工将土地转包给他人等因素;由土地流转不规范引发的纠纷也较为普遍,如互换、转包、代耕代种、流转合同等因素;征占纠纷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主要表现为征地补偿引发的政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纠纷,集中发生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江苏省。

4.现有纠纷案件,尚未解决的纠纷仍占大头。在已发生的土地纠纷中,约37.5%的案件已得到处理,但仍有一半以上的纠纷尚未进行妥善解决,且待解决纠纷集中为2004年之后的案件。这意味着,目前土地纠纷缺乏有效的解决机制,存在纠纷处理的时间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另外,就未解决纠纷在各省的分布,吉林省所占比率最高,为27.9%,未来解决纠纷的压力最大;最低的河北省和山东省,均为3.3%。

5.目前调解仍是土地纠纷最主要的解决途径。目前大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仍然主要通过自行调解(占比46.7%)和村委会调解(占比36.7%)的方式解决,法院起诉和乡镇调解只起到补充作用。而民众也几乎一致地认为调解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最为有效的途径。尽管一些较为复杂的纠纷难以通过调解解决,应该诉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但由于部分地区仲裁机制不健全,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成本又较高,许多纠纷主体并不愿意选择,这就导致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率都较低。

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空分布特征

土地纠纷的时间分布特征。从纠纷发生情况来看,以2005年为截点,2005年之前,每年的纠纷发生率一般维持在1-4%;2005年之后,每年的纠纷发生率一般在5%以上,最高的纠纷率发生在2013年,达到了18.2%,近期如2012年和

2014年也均达到了9%左右。这说明,总体上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纠纷随着时间的发展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从纠纷解决方面来看,在全部尚未解决的纠纷中,近三年新增的未解决案件占到39.3%,这意味着近年来纠纷解决的压力不断加大。

土地纠纷的地区分布特征。从地区分布来看,各地区的纠纷发生及解决情况差异较大。具体地,东部地区的江苏省和山东省,纠纷发生率分别为18.2%和5.1%,未解决纠纷在7省未解决纠纷总量中占比16.4%和3.3%;东北地区的吉林省纠纷发生率为21.2%,未解决纠纷占到27.9%,未来纠纷解决的压力最大;而中部地区的河北省纠纷发生率和未解决纠纷比率分别为5.1%和3.3%,均为最低水平。安徽省的纠纷发生率为15.2%,未解决纠纷比率为13.1%,均处于中间水平;西部地区的陕西省和贵州省纠纷发生率之和为35.45%,属四个区域中纠纷发生最多的地区,而两省未解决纠纷的比率之和也高达36.1%,意味着未来处理纠纷的压力也较大。

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影响因素

利用调研数据,我们对微观农户层面的土地纠纷影响因素进行显著性分析,得到三方面结果:

1.家庭特征因素。结果表明,土地纠纷更容易发生在少数民族家庭、非共产党员家庭和非大家族家庭,分析可能的原因是包含这些特征的家庭在村里影响力弱,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诉求往往无法得到有效表达而使得纠纷发生。

2.耕地流转因素。即人均转入耕地越多的农户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越大,这说明纠纷家庭往往因为转入大量耕地而与转出方或村集体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因素。理论上,土地确权可能会打破原有默认的耕地承包关系,从而激化农户之间或农户与村集体之间隐藏的矛盾,增加纠纷。但从长期看,确权可能因为明确产权、发放清晰的权证,而使得早先遗留的土地纠纷顺利解决,进而出现纠纷数量下降,所以综合两方面的影响,土地纠纷在确权家庭和非确权家庭的发生率存在差异,但差异不大。

此外,宏观层面的影响因素也存在,体现在土地经济利益因素和农业产业政策因素两个方面:

1.经济利益因素。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提升,会加速土地纠纷的形

成。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三农”投入绝对规模不断增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力度也不断加大,使得农村土地增值明显。并且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农村土地一定程度的升值,特别是城市郊区的土地价值呈百倍千倍的增长。土地效益增加给农民带来了巨大的实惠和诱惑,农民对土地有了新的认识,对土地的欲望增强,开始认真对待土地权属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土地纠纷。

2.产业政策因素。近年来我国农村改革步伐加快,很多产业政策措施与农村土地生产经营方式密切相关,特别是因政府行政推动色彩过浓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例如:加快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和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特别是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退耕还林还草等等,都涉及到农村土地特别是农民承包地的整理、整治或调整。政策导向和意图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操作时机和过程中,普遍存在政府行政推动色彩过浓的问题,加之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缺少群众参与意愿表达机制,由此引发的违背农民意愿的、农户与基层政府或更高层政府及其部门的纠纷频频发生。

四、应对措施

多渠道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目前农民的主流选择,未来也仍将是基本趋势。在多渠道选择中,一般而言,首选当事人间的自我协商;其次在自我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进入村社区组织内部调处;如果这两种方式仍不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和问题,仲裁机构介入则是必要的选择。本研究结合实际调研情况,对未来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首先用好调解这一最有效的、最基础的解决办法。当前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多数都是农民之间相互利益的问题,侵权、强迫等问题还是少数。对于农民之间利益引发的纠纷,一般以调解进行处理;对于侵权、强迫等违法问题,经过调解后双方之间认可的,并在保证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适用调解的办法解决。

2.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要充分发挥仲裁具有的不可或缺作用。目前各地对仲裁的受案范围没有统一规定,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承包权而产生的纠纷,仲裁机构一般是受理的。这就弥补了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此类纠纷的空白。因此说将仲裁制度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

机制是完善我国农地制度的重大举措。就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方式而言,尽管由仲裁处理的案件在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仍然较小,但仲裁作为与协商、调解、诉讼相并列的纠纷方式,要运用好这一工具,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和优势。

3.做好仲裁和诉讼的衔接,提高仲裁解决纠纷的实效。正确处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妥善解决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是关乎土地仲裁能否达到其立法目的的重大问题。土地仲裁只有在取得法院充分支持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根据调研地区的经验与实践,从长远来看,解决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是土地仲裁深入发展的“瓶颈”所在,建议从三方面做好衔接:一是建议人民法院适当扩大案件受理范围,保证法院与仲裁受案范围的一致性;二是土地仲裁与诉讼在程序及适用依据方面的衔接;三是赋予法院对土地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力,即如果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4.做好仲裁和其它方式的配合,实现协调互动。一是建立村组、乡镇和县市多级调解和县市仲裁委员会一级仲裁相结合的纵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协调体系;二是建立农业、信访、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横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协调机制;三是各级政府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调解仲裁组织机构会同信访部门引导群众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公安部门协助维护重大群体性案件审理秩序,司法部门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司法保障。从面形成政府支持、多部门参与、仲裁委员会独立运行、司法监督和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多部门协调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Sample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transfer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篇章2: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 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 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 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

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范本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西边; 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月日起至二o五年月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

(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农办经[2012]1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按照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工作规程(试行) 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1.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名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心得体会-word范文文档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心得体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 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规定,也给农村土地流转赋予了法律地位。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流转数量和规模逐步增长。随着农村劳动力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直接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加速; 2、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 本的依靠和保障,农民是不愿意永久性的失去土地的。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多呈现转包出租;3、流转主体呈多样化。在 农户之间流转的基础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入农业经营,参与流转的主体日益多元化。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增多,在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 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操作无章可循,流转随意性很强,手续极不完备,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笔者认为,应当详

细具体的规定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办理程序:1、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时间、价格等。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或捺印。3、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二、流转方式界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继承等传统流转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转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三、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流于形式。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中,农村土地流转,绝大部分根本就没有登记,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正常秩序,埋下了许多纠纷隐患。虽然《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但是有规定,却无人去执行。 四、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私

(完整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__(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__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全面实施,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民现在纷纷要求耕种原来多年撂荒弃耕的土地,由于此前土地流转方式不规范,土地承包过程中的一些矛盾逐渐凸现,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逐年攀升。黄冈市法院受理的一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003年为57件,2004年为73件,2005年上升到105件,当年二审案件分别为9件、16件和22件,且群体诉讼案件增多,有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行为不规范或单方毁约而引起的纠纷超过一半。由于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的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其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行为违法或违约,从而引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表现为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民主议定原则的规定,将应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改由少数人定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不与农户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采取口头方式发包;某些合同的责、权、利不明,不便于实际履行,从而引发纷争;有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新官不理旧事,以调整经济结构或提高承包金的方式单方收回或变更承包合同。以上纠纷一旦农户起诉到法院,集体经济组织败诉的多。如黄州区某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由村委会少数干部将集体所有的40亩耕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修建鱼池,承包不到一年,本村村民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其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村委会则由此担责。 二、土地证册不全、经营权属不清而导致农户争包、抢包土地的案件处理难度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多数政府部门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些土地证册登记较为混乱。目前,农村人多地少、土地负担普遍减轻,为农户争包土地提供了条件。1988年,武穴市某村委会与本村以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住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__(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doc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范本一 上诉人:XXX,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南斗半"丘 0.3945亩稻田。 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 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 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中文English2018年9月25日 星期二 农历八月十六 下月8日寒露农业农村部邮箱 请输入关键词搜索首页机构新闻公开政务服务专题互动数据业务管理当前位置:首页 > 农业农村部公报 > 2010 > 第一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令 2010年 第1号 日期: 2010-01-20 13:37文号: 2010年 第1号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 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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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内容简介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讲述:在生活中面对农村法律纠纷,能否快速找到解决纠纷的方法?在处理纠纷的时候,首先要知道的是,法律对这个纠纷有什么规定?这些法律资料在争端的解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有无数的法律规定。你真正需要的是哪一个? 为了让您迅速查找到所需要解决法律问题的准确法律规定,也即解决问题的答案,我们精心编辑了此套“农村常见法律纠纷即查即用”丛书。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明确列出农村常见的各种纠纷或难题,力求覆盖相关领域可能发生的所有纠纷,以备您对号入座进行检索。 2.针对问题,以准确的法律规定直接作解答,免去您在纷繁复杂法律规定中的寻找之苦。 3.收录纠纷常用法律规定,以及纠纷常用法律文书,助您轻松应对纠纷。 图书目录 一般规定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哪些人可以作为发包主体? 3.哪些人可以作为承包主体? 4.发包方有哪些权利? 5.发包方有哪些义务?

6.农业承包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7.如何确认是个人承包、家庭部分成员共同承包还是家庭承包? 8.结婚或离婚会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婚姻关系消灭而消失吗?可否继承? 9.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形式有哪些? 10.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内容? 11.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12.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应如何认定? 14.村委会能否将属于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发包给该小组村民? 15.确定自留山承包协议期限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6.承包方因外出打工等原因将承包地交给他人耕种的,是否还享有承包经营权? 17.外出务工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18.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的主体是否适格? 承包权属与登记纠纷 1.实行家庭承包的,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 随着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全面实施,农民种田的主动性大大提升,农民现在纷纷要求耕种原先多年撂荒弃耕的土地,由于此前土地流转方式不规范,土地承包过程中的一些矛盾逐步凸现,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逐年攀升。黄冈市法院受理的一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003年为57件,2004年为73件,2005年上升到105件,当年二审案件分别为9件、16件和22件,且群体诉讼案件增多,有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行为不规范或单方毁约而引起的纠纷超过一半。由于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的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其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行为违法或违约,从而引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表现为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违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民主议定原则的规定,将应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改由少数人定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不与农户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采取口头方式发包;某些合同的责、权、利不明,不便于实际履行,从而引发纷争;有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新官不理旧事,以调整经济结构或提升承包金的方式单方收回或变更承包合同。以上纠纷一旦农户起诉到法院,集体经济组织败诉的多。如黄州区某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由村委会少数干部将集体所有的40亩耕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修建鱼池,承包不到一年,本村村民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其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村委会则由此担责。 二、土地证册不全、经营权属不清而导致农户争包、抢包土地的案件处理难度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多数政府部门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些土地证册登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19、本案原告是否享

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出处:农民日报作者:张爱民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住所: 乙方(承租方):,住所: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从事使用。该土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经实际丈量总面积亩,经实际丈量东西宽度约米。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按土地现状(土地平整,适宜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大豆、谷子等农作物)交付乙方,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元( 元),每年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整(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租金,以后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年度的租金。收取租金后,甲方开具普通收款收据(或者收条)给乙方作为收款凭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付约定出租的土地。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不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出租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不属甲方违约,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6、甲方有权在出租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所发生各项生产经营收益、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不得用承租的土地抵偿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流转给第三人,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5、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

2018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起诉书-范文模板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起诉书 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X-03-10 10:28来源:栉风沐雨作者:老憨郑州律师点击:11 1017次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威(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被告村委会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委会。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 法定代表人:邓福长,村长。 被告李明珠(化名):男,48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明珠(化名)赔偿原告201X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 杨威(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一

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杨威(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 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 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之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 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原告自1986年至今丧失了其合法享有的0.84 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 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导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 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经多次到村、乡、县上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 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 电 [201X]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 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 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 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没有直接耕 种该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 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 政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 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事实上行政上诉状。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明珠(化名) 201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东丰县信访局、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东非县 沙河镇人民政府联名作出了《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 (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裁定中载明“自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 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 明珠(化名)名下。”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 人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居住在一 个房屋内,就非法剥夺杨威(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明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夏[XX:土承字01号发包人(甲方): 1.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2.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 3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承包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 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 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亩发包给乙方。土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 至,北至。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 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 署的交接单为准。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 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

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 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 本合同签订后10 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 权。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 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 承包费标准为1500 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元。乙 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XX年足额缴纳两年的XX年――XX年的土地承包费,从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

—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 1993年6月1日,李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4亩,承包期限为十年。后来,李某进城务工。1996年,该村村委会响应乡政府号召发展蔬菜种植,蔬菜基地安排到村东头公路两侧,李某有1.5亩土地在蔬菜基地范围内。因李某考虑到种植蔬菜比较麻烦,就委托当时的村支书找愿意种菜的人种这块地,相关的费用则由种菜的人承担。 该轮合同到期后,该村村委会没有同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村也未进行土地调整,各家庭仍然种着原来的土地。2008年7月6日,该村村委会擅自将李某所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1.5亩以机动地的名义发包给了张某。李某因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审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村村委会主张李某在1996年已经自愿退回了该1.5亩土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已以书面形式表示其退地,因此法院对村委会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法院

认为,李某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为十年,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三十年。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村委会于1993年6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十年延长为三十年。 【评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而遵循物权法的原理,对于承包期限必须法定化,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期限的规定是将承包期限法定化。这种规定具有强行性,任何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所以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30年的承包期限为法定期限。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承包的土地。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交回承包地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法院对村委会的主张并没有采信也是依据此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法院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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