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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Guang Do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GD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广东省青年联

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由依法成立的市、县(区)青年志愿者

组织和全省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

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

过组织和指导全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和全面进步以及和谐广东的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共青团广东

省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统一使用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和会员章。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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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致力于改善社会风气,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

新型人际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

进青年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

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贫困

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六)维护和代表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利益,

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法制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规划各个时期全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并协

调全省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组织举办全省大型志愿服务活动;

(八)开展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九)开展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

及海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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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会直接组

织管理的专项青年志愿者队伍,为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志愿者中介服务;

(十一)开展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培训等工作,为青

年志愿者提供发展机会;

(十二)定期编印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

成。

第八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青年志愿者协会或

工作性质相同,但使用不同名称的志愿者组织以及有关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和组织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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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理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

形象,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交

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理事会

批准。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及本章程的行

为,理事会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会员失去会籍,其会内担任的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由省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和下

属协会的个人会员章统一由省协会制作。

第十六条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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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的

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其他应由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理事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

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理

事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名誉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会的名额、名

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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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事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确需变更、增补理事时,由所在会员团体

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审

议;团体会员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本理事会的指定席

位理事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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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

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

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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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离任,其职务相应由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兼任,直至产生新任的理事长、秘书长为止。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

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协

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8

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团体会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对其所属个人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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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

受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

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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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广东省

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5年5月24日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

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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