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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

(2014-09-01 00:11:49)

分类:金融(商业银行)

标签:

银行业

推出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及意义:

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从资本构成和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和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目的:

(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的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的一个简单算例。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和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的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的构成。最后附上一个典型的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内容框架以供参考。BASEL I:

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银行的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巴塞尔协议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的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的计量和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Capital Requirements(Pillar 1) was calculated based on credit, market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many options could be chosed to this approach.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was operational controlled and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Pillar 1.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declared that capital adequacy and risk control must be disclosed and these requirements were common to all regulated firms.

巴塞尔协议II提出两种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采用外部独立评级机构确定被监管银行的风险权重,但不符合中国国内的基本国情。内部评级法则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分为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他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分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

计算方法:

核心资本比率(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4%

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8%

BASEL III:

受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巴塞尔协议III诞生。核心内容在于提高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1)总资本充足率保持不变,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现行的2%提高到4.5%。(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由此,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高到7%、8.5%和10.5%。(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因地制宜。

关于计算资本充足率的一个简化示例:

(来自: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16771825.html,/view/79846.htm)

本地规定现金和政府债券没有风险,居民抵押贷款50%风险,其他所有类型资产100%风险。

银行A有100单位资产,组成如下:

现金: 10

政府债券: 15

抵押贷款: 20

其他贷款: 50

其他资产: 5

又假设,银行A有95单位的债务。根据定义,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即5单位。

银行A的加权资产风险计算如下:

现金10 * 0% = 0

政府债券15 * 0% = 0

抵押贷款20 * 50% = 10

其他贷款50 * 100% = 50

其他资产5 * 100% = 5

总加权资产风险65

所有者权益5

核心资产充足率(T1/加权资产风险) = 5/65 = 7.69%

关于资本的定义:

核心资本(一级资本):

(1)实收资本,分为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优先股。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5)公开储备。公开储备是指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的储备,如股票发行溢价、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等。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16771825.html,/wiki/核心资本)

附属资本(二级资本):

(1)未公开准备金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标准是:在该项目中,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

(2)混合资本工具

是指带有一定普通股性质又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比如英国的永久性债务工具、美国的强制性可转换债务工具等。

(3)长期附属债务

是资本债券与信用债券的合称,它之所以被当做资本,是因为它可以部分地替代资本的职能,可以同样为固定资产筹集资金。银行一旦破产,损失先由附属债务冲销,再由保险公司或存款人承担。一般情况下,只有期限在5年以上的附属债务工具可以包括在附属资本之中,但其比例最多只能相当于核心资本的50%。次级长期债券即包括在长期附属债务内(次级长期债券的原始期限最少五年以上,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二级资本又有分为高档二级和低档二级,高档二级包括一般储备金、永久性累积优先股和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低档二级包括次级债券和定期、可累积优先股(历年股息可以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等。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16771825.html,/wiki/附属资本)

同时,为了使资本的计算趋于准确,《巴塞尔协议》还对资本中有些模糊的、应予以扣除的成分做了规定,包括:(1)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通常能增加银行的价值,但它又是一种虚拟资本,价值大小比较模糊。

(2)从总资本中扣除对从事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

央行2012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资本的定义: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级资本包括:

(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巴塞尔协议III下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框架内容:

(摘抄自“中国银行2013年资本充足率报告”)

01 1.核心一级资本

02 1.1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03 1.2 资本公积

04 1.3 盈余公积

05 1.4 一般风险准备

06 1.5 未分配利润

07 1.6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08 1.7 其他核心资本

09 2.其他一级资本的期末数

10 2.1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11 2.2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12 3.二级资本的期末数

13 4.资本扣除项

14 4.1 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项目的扣除数额

15 4.1.1 商誉

16 4.1.2 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17 4.1.3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8 4.1.4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19 4.1.5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20 4.1.6 确定受益类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21 4.1.7 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本银行股票

22 4.1.8 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应予以扣除的正值或予以加回的负值

23 4.1.9 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4 4.1.10 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

25 4.2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本行与其他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拥有的各级资本工具余额,或银监会认定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余额

26 4.3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

27 4.4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部分

28 4.5 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

29 4.6 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其他依赖于商业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

30 4.7 未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5%的部分

由于巴塞尔协议III中资本充足率涉及的项目之多,统计范围之广,计算方法复杂,监管部分也要求银行机构资本充足率慢慢靠近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资本、风险资产加权、扣除项目等的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见央行2012年6月发布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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