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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

第一章绪论

必记内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事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必记内容: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必记内容:

1.亲属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2.血亲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3.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4.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大题可能是: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B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C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D、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E、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F、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还有必要记住,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在案例题中的运用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必记内容:

1.结婚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聘娶婚始创于西周

3.婚约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大题型:1.结婚的条件:必备与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血亲;禁止结婚的疾病;

2.我国政策法律中的对婚约的态度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障碍;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共用、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不应视为共同所有,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归各人所有,具有独立性;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需指出的是,须返还的赠与物,应以价值较大且尚有价值存在为前提,已消耗掉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

3.结婚登记中,不予登记的情形有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在案例中的运用;

5.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6.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注,一定要背;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夫妻关系

1.夫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墓地依法结合的伴侣

2.夫妻同居义务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3.夫妻忠实义务专一的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4.法定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出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5.约定财产制P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6.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大题:1.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扶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2.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有哪些内容;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4.必须熟练掌握;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强调:可能出题,且是大议题:1.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救济办法;P138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

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同时,它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主要有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2、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是用来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的,一般说来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2.我国夫妻遗产继承权的主要内容;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第四,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第五,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乙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亲子关系

1.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自然血亲特点: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3.拟制血亲特点: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4.亲权监护权或父母权,未成年子女以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

5.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

6.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7.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8.亲子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9.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10.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很省子女资格的制度;

11.继子女P172 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大题:1.亲权的法律特征――简答;多选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2、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因而亲权的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2.亲权在人身照护方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管教和保护权、姓氏决定权、住所指定权、交还子女请求权、身份法上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3.亲权消灭的原因第一,父母或子女死亡,因法律关系的主体消灭而消灭、第二,子女成年,因法定要件的消灭而消灭、第三收养关系终止;

4.理解和运用婚姻法第23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与教育权利与义务,应该注意的问题―――俗记,要是出题,本题就是一年一度的偏题;

强调: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分析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及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这个问题必考,也可能出案例题;

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本章不是重点,理解一下重点句就行,出题率在5%左右;

第八章收养

1.收养;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立嗣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立嗣的宗旨是为了继承宗祧,它同近、现代的收养有着严格的区别;

3.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4.收养公正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正证明;

5.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6.无效收养行为收养的无效:指已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为:送养和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收养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大题:1.收养的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法律行为;2、它是身份法上的行为;3、它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4、它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间;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2.关于立嗣――多选题

3.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考,跟送分没什么区别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4.被收养人的条件与送养人的条件――多选注意,公安警察不能作为送养人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必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a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条件放宽有四处: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4、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b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c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以其生父母同意为必要前提;

5.收养人的条件――简答要求全面掌握;分析题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收养人仅以成年人为限,这是收养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养父母,未成年人不具备为人父母的条件;2、收养人须无子女;在我国,有子女的人一般不许收养,这是同计划生育的要求相适应的;但是也有例外,子女残疾不能自理,或子女定居国外,致使老人身边无人照料的,经过批准可准予收养;子女在国内异地生活,或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等,都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3、夫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这是对“须无子女”的补充;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需要,有关部门规定,夫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而且年

龄在35周岁以上的人,始具有收养子女的资格;至于有无生育能力,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4、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对收养人的限制;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收养人的收养动机和思想品德对收养的效果、子女的成长,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所作的要求;7、已婚当事人的收养须夫妻双方同意,夫妻双方同意是已婚当事人收养子女的重要条件;它有利于夫妻和睦,有利于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

理解一下,收养关系的解除这一块的内容;人民法院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1、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敏捷,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第九章婚姻的终止

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其含义有三:1、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2、婚姻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3、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2.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3.和离即协议离婚,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

离婚方式;

4.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3、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5、欲害夫者;

5.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本无离婚的真是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需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通谋离婚、欺诈离婚

6.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7.共同债务1、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2、个人债务的清偿;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自应由本人负责清偿;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后,应按上述共同债务处理;

大题:1.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1、离婚是指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过婚之后;婚姻元首的原因则存在于结过婚之时;3、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4、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5、离婚决定可依

当事人协议达成,而婚姻无效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离婚和婚姻的撤销的区别:1、前者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后者是指对违法婚姻的制裁,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始告消灭、一般也无溯及力;2、前者的原因发生在结过婚之后;婚姻撤销的原因发生在结过婚之时;3、离婚之抆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努力提高诉队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等亦可依法提出;4、双方当事人可依协议而离婚,婚姻的撤销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2.离婚登记的条件-多选机率较大1、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当事人双方有离婚的合意;4、登记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5、登记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处理;6、登记离婚必须合法;

3.虚假离婚的种类及实践中操作的几种可能;

4.诉讼外离婚的种类有哪些

识记在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最后,把本章第五节离婚后,子女,财产问题,是全书的重中之重,需详看;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养父母离婚也不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处理离婚后子女扶养问题应把握:1、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2、2周岁一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3、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1~4条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二章结婚5~12条第五条,结婚必须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鼓励晚婚晚育

第三章家庭关系13~30条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的内容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内容第

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31~42条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条,抚养费第三十八条,探望子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43~49条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50~51条

婚姻家庭法自考笔记

合。家庭, 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 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 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 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一谈。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它也能通过自身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作用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 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 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 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又调整家庭关系。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又有婚姻家庭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 实行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是亲属关 1、 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2、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等法律行为对身份关系的法律拟制。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 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亲属的范围: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我国采用);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 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亲系可分为不同系列:直系亲和旁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现代国外立法对亲等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我国与之不同,50年、80年婚姻法及修改后的婚姻法均以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古代以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方法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如父母与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如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为四代旁系血亲(2+2)。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关从血亲”为原则。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完成相同。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作为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也必须有一定依据。凡是依照亲属法规范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由于亲属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而可简称为身份法律事实。 身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身份法律事实必须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终止原因有: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除一方死亡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终止。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 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B 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C 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D 、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E 、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F 、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凡欠缺结婚要求的男女结合,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事实婚和形式婚两种。所谓事实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即为成立,法律承认其婚姻的效力。所谓形式婚,是指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形式婚又可分为宗教婚和法律婚。中国古代的聘娶婚也属于形式婚的类别。在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掠夺婚、有偿婚、无偿婚。 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始创于西周。 婚约的概念: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共用、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不应视为共同所有,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归各人所有,具有独立性。 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需指出的是,须返还的赠与物,应以价值较大且尚有价值存在为前提,已消耗掉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血亲;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目前结婚的程序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是结婚登记。《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罗马亲属法中对此有规定。 无效婚姻的种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我国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经历了三个不同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司法实践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比过去更严格。 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下列要件:须有胁迫的故意;须有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违法性;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 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胁迫。婚姻法也未将欺诈作为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 可撤销婚姻在依法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本章阐述的婚姻效力,专指婚姻的直接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的直接效力,从性质上可分两方面:一是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二是婚姻在财产法上的效力。 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是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二是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三是从法律上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配偶继承权的依据。 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配偶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 夫妻财产制以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财产制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和统一财产制等。 4、按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综上可见,夫妻财产制种类繁多,内容多样,但法定与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根据;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最基本的形态。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重要的改进,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规范了财产约定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坚持下列三项原则: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处理的原则;二是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原则;三是体现特殊保护、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判决的原则。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财产制模式在整体上不失其科学性和进步性,但在制度设计的具体动作上还存在若干缺陷和疏漏,需进一步完善。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第1节 离婚制度概说 婚姻终止的概念: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其含义有三:1、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2、婚姻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3、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婚姻终止的原因: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一、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二、夫妻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的基本特点为五:1、从主体看,离婚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任何人都无权代替,更不能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请求。2、从时间看,只有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办理离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依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3、从程序看,离婚和结婚一样,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国家法律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4、从条件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5、从内容看,离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消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债务的清偿等。 离婚的分类:从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从离婚的程序来分,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的离婚。从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从请求权来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个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主张该婚姻无效。从时间效力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再不得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既可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从程序和方法来看,离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对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人未作明确规定。从法律后果看,宣告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不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禁止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 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 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 (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1)配偶家庭:只有一对夫妇而没有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 ①未育配偶家庭:尚未生育子女或根本不准备生育子女的一对夫妇所组成的家庭 ②空巢家庭:子女均已成年并单独成家生活或子女不幸死亡,只剩下夫妇两人的老年型家庭。2)单亲家庭:由于死亡或离婚而只剩下夫妇中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父单亲家庭和母单亲家庭,属于缺损家庭之一。 (二)扩大家庭,与核心家庭相对应,扩大家庭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 1)主干家庭,又叫直系家庭,或异代扩大家庭: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是核心家庭异代、纵向扩大的结果。 ①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以及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占多数) ②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未婚子女、未婚弟妹或兄姐所组成的家庭。 ③特殊或不完整形式:只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的夫妇而没有未婚青少年的配偶主干家庭;夫妇或父母缺损一方的单亲主干家庭。 2)联合家庭,又叫复合家庭:由至少两对或两对以上同代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 1、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和发展的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群婚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具体划分为血缘群婚(低级阶段)和亚血缘群婚(高级阶段)两个阶段。 血缘群婚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年龄相近的男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亚血缘群婚也称亚血缘家庭、伙婚制,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辈分男女相互通婚,但已排除直系血亲之间以及血缘关系较近的兄弟姐妹之间两性关系的婚姻形式。 (2)对偶婚制:对偶制也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具有四个显著特点:第一,与以前的群婚相比,通婚范围进一步缩小;第二,婚姻关系极为脆弱;第三,偶居男女各自生活在本氏族内;第四,偶居期间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3)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3、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内容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由此派生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基础→财产 关系←派生的结果,于特定身份 密不可分 第二章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1、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包办强迫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 (2)剥削阶级一夫一妻多妾与劳动者一夫一妻并存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权益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2、1980婚姻法修正案新内容体现: (1)加大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 (2)尊重和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内的人权,为弱者提供更多的救济和保护(+禁止家庭暴力) (3)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完善了结婚制度。 (4)修改了夫妻财产制度,使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需要。 (5)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增加了执法的操作性。 (6)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7)新设了财产补偿请求权 (8)增设探望权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与离婚父母双方的正常联络。 第三章亲属关系 1、亲属: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我国现行亲属分类:我国目前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配偶是指因结婚而使得当事人双方互为夫妻身份。 (2)血亲。血亲是指互相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是否基于自然血缘关系而形成,血亲可

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 目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样本原那么 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从的念义、分类和范困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亲从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第三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 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撒销 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夫妻财产剖 第五章离婚制度 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登记离婚 第三节诉讼离婚 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第六章亲子关系 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 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第七章收养制度 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斛除 第八章扶养制度 第一节扶养制度 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九章附论 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 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一、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llI 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娴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困的米屈行内的社会生活单位。二、 属性 自然屈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索、自然规律的选择 社会屈性:婚娴家庭木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局部,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屈性是婚妍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屈诅;是决定婚娴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索,是婚妍家庭的根木屈性。 三、职能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尘迫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对开 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陷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3、百化教台J方能 四、形态的历史开展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当阶级社会形成之际,对偶婚制也慢慢演化成一夫一婓制。男性居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 原因:私有制确头立和传承私有财产,有助千确立丈夫的主导地位,更好地满足适应传承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至资本主义社会,一夫一要制度在形式上趋向千两性平等,夫要双方一一平等,丈夫不得在要子之外迎娶其他女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 一、西方婚娴家庭法开展历程 (一)古罗马亲属法 .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标准散见千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二铜表祛?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权益。?查士 T尼法典?、?法学阶梯?和?法纂学?汇都有许多婚姻家庭法律标准。万 民法:(符合条什的当书人依合意即可成婚.) 市民法:已尽打婚:妆照宗教仪式缔结;买卖婚:妆照坚惑契约方式缔结,时效婚:书头上以夫安关系同居一年以上.) 婚姻终止:偶死亡、自由权或者巾民权的丧失和离性(. (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 寺院法:又称为宗规法或教会法,它的普及适用是以菲瞥教的广泛传播以及教权的扩张和教令的统一为背蚁的。?新约令书汃?使徒教律孚等包含的婚姻家庭标准都是寺院法的组成局部。 (三)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普迫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之中。 英美法系国家开场以单行法的形式发布婚姻家庭法律文件。 法国:成认“婚姻是民串契约”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将有关亲屈和婚姻家庭的主要规定纳入第一编丛法的内容之中,同时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继承、烟与、选嘱和夫荽财产村等形成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正式确立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德国:较为鲜明地表达出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代特点。 英国不成文的判例法,钮逋江和r平丞在调整婚姻家庭中起若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总结:近代诬方的婚姻家庭法开展呈现出一定的同庙性和同步性。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婚姻家庭法的变革特点: @调祁婚姻家庭关系的注律涓源日益多元化。 © 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介入越米越深入,婚姻家庭注的边界越米越开放@I A有的沈律理念衱重新审视和反思,新的沈律理念正在萌芽和形成.(四)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开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Q 战以前,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唯一代表。 雾战以后,随若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涌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阵营也大大充实,并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二、我田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古代婚姻家庭立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标准,始见丁礼,后入T律.j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庄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骆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标准J羊丁礼而略丁律。?九章律?是酘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标准的文本。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特征: @宗族矿分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沿大的影响,两性结合而有“父母之命、蚁少勺之言” 方符合社会标准, @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荽多妾讳竖L 罕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卒行夫权空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安,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极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到近代,消政府千1910年公布了?大消现行刑律?,其在诸法合体的框架下乘继了唐宋明消律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1911年起草的?大渚民律尊案?中有专门的亲屈一编,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鼓初尝试。北洋政府于1915 年制定了?民律亲屈编草案?,1926 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但都没有正式颁行。 2、1930 年,国民兑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屁编?,千193 1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通那么、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屁会议。 (三)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1950 年婚姻法:新中因成立后的第一部。立法宗旨是:二佞除包办买卖、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土义婚姻制度。头竹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娴制度”。 2 、198 0 年婚姻法: @坚持1950 年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要、男女平等的原那么,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那么修正为保护妇女、儿堂和老人合法权益的 原那么。 气结婚条件进展了多方面的修改。法定婚龄从原来的男20 周岁、女l8 周岁变为丽22 周岁、女20 周岁。 @ “加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京廷成员。 迦对家肚关系的一调整。 3、2001 年婚姻法的修订 那么中增加了保陷婚娴法诸原那么实施的制止性条款 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千无效婚娴和可撤销婚娴的规定。 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婓财产制,标准了夫哎约定财产规忠等 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f 假设干列举性、例丞比的规定。 专竞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仕。 嘘蚊.岊臣一呻启吕一对偶翻曰畸- 关一妻]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体中的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群婚制 2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一、概念 恩格斯认为杂乱性交·血印随制·亚皿群血J 婚钢守上枫一个进步婚姻史上第二个进步 张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制止,排除兄弟姐妹。范困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要的婚姻形式,也叫栠体婚。 了1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付除f 不同茉分之间的两性关 系,即只有同张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要。 嗨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农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廷。同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廷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I @调整对象是婚娴家庭关系。 ®,E l 的在千确定婚妍双方或亲屈各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建立和谐文明的家庭气氛,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啪 昏妍家庭法是调整婚妍家庭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二、特征 原始社会晚期,婚娴禁忌越来越多。成对配偶在一定期间内得以相对移定地保持同居关系。对偶婚制成为主要的婚姻形态。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移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妍形态。 (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昏妍家庭法的调整范困具有明晰的边界,同llI 又极其广泛和普逼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困仅限于婚姻家庭领域,但整个社会就是由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组成,所以婚娴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几乎可以说毅盖了全社会。 勹@,昏妍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记,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2021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2021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的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本身固有的属性,但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 (一)自然属性 1、概念:(名词解释)指男女两性的生理不同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族繁衍等。 婚龄:考虑到人的生理发育程度;(立法时有所考虑) 优生:排斥必然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二)社会属性 1、概念:(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必然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不雅要求。 2、为什么决定婚姻家庭的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人类满足其自然需求的形式存在多种可能性,但最终婚姻家庭获得社会制度的认可,成为两性结合并繁衍后代的主导形式,这表现出婚姻家庭具有深刻的社会属性,归根结底,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这与人的社会性本质是一致的。 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 社会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制度是必然社会中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示;它是由各种有关婚姻家庭的社会规范构成的,包罗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习惯。 [例题·单选题]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婚姻家庭的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

2020年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参照模板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 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1791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国民法典亦规定:“未

婚姻家庭法复习

婚姻家庭法复习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的特征: 1、一男一女 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3、为社会所认可 二、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 三、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四、婚姻法的特征: 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 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 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 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书P11-16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4、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 第二章亲属制度

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 婚姻家庭法是一门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和稳定。在中国,自考婚姻家庭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考试科目。本文将对自考婚姻家庭法相关内容进行汇总,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和准备考试。 第一章婚姻基本制度 1. 婚姻的含义与基本要件 婚姻是指男女因爱情、自愿并依法结合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平等、自主、单一、一夫一妻的特征。婚姻的基本要件包括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进行婚姻登记。 2. 家庭的构成和保护 家庭是指由夫妻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基本组织。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的完整和幸福,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婚姻家庭成员行为。 3. 婚姻的解除 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死亡等方式实现。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可以自由再婚。 第二章夫妻财产关系 1. 夫妻财产制度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以及离婚后财产 三个阶段。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共同、个人、筹备财产等不 同性质及处理方式。 2.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在婚前、婚后通过协议等形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是,夫妻的财产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夫妻债务 夫妻财产债务是指夫妻结婚后在生活中产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在 处理债务时应当互相支持协助,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第三章子女权益保护 1. 子女的权利保护 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 受教育权、财产权等。父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2. 父母的抚养及教育义务 父母应当承担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基本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 神支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当尊重其人格发展和自主权。 3. 祖父母的探望权 祖父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对孙辈子女的 探望权。但是,这种权利应当在不损害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下进行行使。

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5分(2012版)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3*5= 15分 1.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例如:己身与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其联络 都是以母为中介的。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 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3.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有计划地控管全社会 人口的运行。 4.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 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5.直系血亲(是否又叫“直系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 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6.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7.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离主义,是指夫妻婚后各自保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 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 8.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 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9.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的专一性和排 他性。/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10.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 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准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11.诉讼离婚=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 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裁判离婚:是指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故也称判决离婚。 12.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13.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 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14.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 代其抚养子女。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15.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16.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提供扶养的人(即抚养人)为义务 人,享受扶养的人(即受扶养人)为权利人。 17.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18.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19.广义上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 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扶养和监护等。 20.狭义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的结婚、离婚、夫妻 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扶养和监护等。 21.互易婚:亦称换亲、交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儿为儿媳,即以人易人。 22.遗弃?:是指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 赡养的家庭成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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