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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

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

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原则。建造师两个级别,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建造师注册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自己保管、使用。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也是3年;变更注册的,注册后的仍延续原注

册有效期。

建造师执业管理: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从事项其他施

工活动的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或国务

建造师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执业;除非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合同约定的工程包方原因致使120天并经发包方同意,注册建造师不得同

时在两个或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对侵犯本人—

为进行申诉及接受继续教育等。建造师有义务遵纪守法,执行技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主动回避与本有利害关系的执业活动。

建造师监督管理: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与阻挠。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措施包括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按规定撤销注册;对建造师实行信用档案管理,有关信息

旨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不同的法

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选法

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

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我国实行“民商合一"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能

用于商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

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法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防治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规定刑法规范。

诉讼法是关诉讼活动的法律,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内容也属于该法律部门。法律形式有宪法、法律(法律效力低于宪法,但同于其他的法)、行政法规(效

力低于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地区性,在本辖区有效,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最高人发法院司法解释

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法律,也是我国法的形式。

宪法是根本大法,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这些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

身自由,身体不受侵犯;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甜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与工程活动最为密切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和休息权、文化教

育权利受教育权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民法是基本最重要

法律部门之一。

民事法律关系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

三要素内涵不同,组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无民事

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表现形式是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的改变(合同转让);客体的变更有范围的变更、性质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有权利

的增、减变更。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 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

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不要式法律行为,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非自然人之间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 总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的第三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批定代理。书面委托代理当载明事项: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理属全权代理;指定代理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责任承担:授权不明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被

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不履行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没有取得同意的,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若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

定和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

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

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义务,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

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债的消灭,因履行而消灭、因抵销而

消灭(对等债务才能抵消,同一各类的给付之债,同类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因提存

而消灭、因混同而消灭、因免除而消灭、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特征: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如作者的署名权是人身权,获得稿费的权利是财产权;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有文字作品、美术、

建筑、图形、著作权内容:著作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

专利权主体有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专利权

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

政或刑事责任。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可使当事人民事权利得到保护,超过诉讼时效,胜诉权消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诉讼时效4年、海商法中就海上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1 年;权利最长的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因提起诉讼而中断、因提出要求而中断、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依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 于抵押的财

产就是抵押物。可以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物,以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抵

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财产的确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对买受人的权利、对承租人的效力。

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顺位或变更抵

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

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

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

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迪求人民法院撤销

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不属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

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

方式。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是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的财产就

是留置物。

施工许可证申请的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

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30%。建设单位应当提

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则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责令改正(建筑法中可以处以罚款);

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管理办法中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不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上

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作为文物保护的建

H

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施工许可证废止条件,自当领取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

工,不能开工的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限2次,每次申请不超过3个

月,既不开工又不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自行废止;重新核验证件,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

施工时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

向发证机关核验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条件,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当重新办理。

资质等级许可制度: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

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分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专业资质设甲、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行业、专业、专项资质设甲、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工程监理资质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专业资质分为若干工

程类别;综合、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丙级。

解肢发包弊端: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控制;会增加发包的成本;增加了发包人管理成本。

违法采购:小规模采购,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大规模采购,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总承包中,未达规定标准的,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无效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或中标无效的。

无效合同的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支付;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的,应予以支持。修复后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以支持。

联合承包:联合体成员投标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未附协议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合同无效,收取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得部分为非法所得。

发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下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发承包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

没收贿赂物,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分。对行贿单位,除照前规定处罚外,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分包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作业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

经建设单位认可。

转包或违法分包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影响工程质量的,接受转包人或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

公用事业项目;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M以上,5

万M以下可以实施监理,范围和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利用外国政一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如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及其他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

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工程监理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监理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权限取决于建设单位授权。承接

范围: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即不得转包、分包。

法律责任:与建筑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公开保证广泛性、竞争性、透明性,公开是信息公开、过程公开,诚实信用是重要基本原则。必须招标的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

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

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单项合同估价低于以上三种价格规定的标准,但总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的;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企业自建自用,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工程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建筑艺

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规避招标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5-10的罚款;使

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拔付;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以不合理条件或排斥投标人,歧视待遇、强制

要求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处1-10万元罚款,对责

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所列上述款项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外,还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保证金有效

期30天。不交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

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替补的内容招标人不予接受,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联合体投标资质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投标各方责任: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不得重复投标;不得随变更改联合体构成;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串通投标、行贿中标法律责任: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5-10的

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村

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标人行贿中标的,中标无效,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投标的项目投标人有上述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

目金额千分之5-10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10%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成员名单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废标处理情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究刑事责任。

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和修正:数字和文字表述的数额不一致时,按文字数

额为准;单价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或小数点错位,以总价为

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经投标人确定后产生约束力。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成员可书面阐

述意见和理由,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中标候选人当1-3人,并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责任:受贿、透露情况的,警告,没收贿物,处3000-5万元罚款,对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招标人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警告,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

确定要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

人,最迟当在投标不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当接受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确定依次类推选定;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当向

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非法确定中标人责任~ 、委员会否决后确定的,中标无

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5-10的罚款;对负责人处分。

非法订立合同责任: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5-10的罚款。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招标人已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已经核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对于应当公开,但经批准可以邀请的情形: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代选择的;受自然环境或地域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邀请方式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应载明的内容: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

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招标文件自出售至停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

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

标底编制和过程应保密。编制标底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

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应具备的条件:有从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可作为评标委员会

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库。可承担的招标事宜:拟定招标方案,编

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标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草拟合同;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不_______________ 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分甲、乙级和暂定级。乙级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

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

代理业务。责任:违反规定的,处5-25万元罚款,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10%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保障的建立体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耳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300人以下的,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20 万元罚款。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_________________ 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20万元罚款。前款规定处罚或处分的责任

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

未配备合格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或停止建设,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的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10万元的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

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2-10万元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单处或并处1-5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协调安全生产、非法设置员工宿舍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

从业人员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订立非法免责条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处

2-10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责任:批评教育,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分类: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死亡10-30人,或50-100人重伤,或5000万-1 亿元经济损失;较大事故,死亡3-10人,或10-50人重伤,或1000万-5000 万元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10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县能以上报告。

等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变化当及时补报。道

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变化当及时补报。——事故调查组遵循精简、效能原则;—成员由有关人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工会派人组成,当邀请人发检察院派人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自事故发生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适当延长报告期限的,最

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设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附相关证据资料,调查组成员签字,相关资料存档。

事故处理规定: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

况批复需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救援不利法律责任: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及时如实

报告事故责任: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照前款处罚。

不立即抢救、迟报漏报、擅离职守、恶意阻挠的责任: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谎报瞒报、伪造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财产证据资料、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逃匿的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5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

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对事故负有的责任:一般事故处10-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20-50 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50-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200-500万元罚款。责任人员对事故负有的责任: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较大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重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特别重大事故

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并给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人员负有的责任:暂扣或吊销单位有关证照;对人员暂停或撤销其

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主要职责。为事故单位提供虚假证

明的中介机构,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及相关人员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负有的责任:不立即抢救、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阻碍、干涉调查工作、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调查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疏漏、包庇、袒护责任人或借机打击报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

制度,是企业进行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

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从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安全责任追究制

度。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依法履行合同、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对拆除工程进行备

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

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证等级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以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施工环境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改正, 未改正责令停工;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拆除有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50万元罚款,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

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施工,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30 万元罚款;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接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

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活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

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指挥的,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安生措施: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

全佥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期工程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采取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安全防护设备管理;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责任~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私自挪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20%-50%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1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承接赔偿责任。

违反安全设施管理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30万元罚款;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接赔偿责任。

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未履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20万元的罚款或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5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主工职位。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其他责任80-81页: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照生产法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勘察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的重要依据。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确保勘查文件质量,以保后续工作的安全责任;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科学设计责任;提出建议责任;承担后果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3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按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百再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不合格机械、机具。未提供保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生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依法

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害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有对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未编制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10 万元罚款;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许可证的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文件、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需延期的,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期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

发证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当交回

发证机关予以注销。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公开在媒体上声

明作废,方可申请补办。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责任:责令停产,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10-5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期满未办理延期继续生产的责任:责令停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照本条例19 条规定处罚。转让许可证的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处10-50万元罚款,并吊

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19条规定处罚。冒用或伪造许可证的责任: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50万元

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

招标;提供原始资料;不得干预投标人;送审施工图;委托监理;确保提供物资符合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中项内容;有完

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

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

程保修书。

违反资质发包的责任:责令改正,处50-100万元罚款;肢解发包责任: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0.5%-1%的罚款;对合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

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拔付;擅自开工责任:责令停工,限期改正,

处工程合同款1%-2%的罚款;违反验收管理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4%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未移交档案责

任: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责任: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100万元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

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法律责任: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50

万元罚款。

责任人员应担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罚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

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和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

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量保证体系;分包单位

保证工程质量;按图施工;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见

证取样;保修的责任。

施工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2%-4%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

款2%-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出借资质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转

包或违法分包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1%的罚款,可

以责令停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的责任:责令改正,处工程合价款2%-4%罚款,造

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损失,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未取样检测的责任:责令

改正,处10-20万元罚款,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保修义务责任:责令改正,处10-20

万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应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

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

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超越资质承揽业务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监理单位处合同

约定监理酬金1-2倍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

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2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欺骗手

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2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出借资质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转包或违法分包责任: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50%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公正监理责任:与建设或施工单位

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

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10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独立监理责任:

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注册执业人员

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准注册,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质量保修书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保修范围及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

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拾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

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

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定期进行竣交工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发包人导致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

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

陷责任期一般为6、12、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比例预留保

证金;采用质量保证担保、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

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核实,无异

议则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逾期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

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申请。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揽工程责任;执行强制性标准责任。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科学设计,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深度,注明合理使用年限;选择材料设备;解释设计文件;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

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2倍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2倍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出借资质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2倍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转包或违法分包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25%-50%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责任:注册建筑是、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

证书,5年内不准注册,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其他责任:勘察单位

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3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特点是具在权威性和综合性,专业性强、周期长、程序繁杂,主要通过委托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委托政府部门负责。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责任:对重大质量事故不及时如实报

告、瞒报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法:这里的产品是“用于销售"的。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物表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

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根据产品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消费者知晓的,应在外包装上标明或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责任:保证所销售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建立并执行进

化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确保产品标识规范。

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方式有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标准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强制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超过5年,应重新审核。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水污染指水体因某种物质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林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前已有排污口,排污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治理;危害水源的排污口,应搬迁。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采取措施保证水体温度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排放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准排入。等等。

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禁止企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隔渗地层,

禁止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开采多层地下水时,含水层水质差异大,应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施工单位须在开工前15日前报防噪声措施。

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理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建设单位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所负责的责任:责令改正,处20-50万元

罚款;对不符合的验收出具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

偿责任。设计单位责任:责令改正,处10-30万元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责任:未

按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4% 的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现场设备查验的、使用不符合设计图要求的、使用列禁目录的技术、10-20万元罚款,严重的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

责任:未按发有建筑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未采取旁站、巡视、平等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30万元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节约资源的我国的基本国策。节能管理基本思路:编制节能计划;节能考

核评价;节能产业政策;节能技术创新;节能监督。

建筑节能制度: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发展节能产品制度。

消防法:处罚15日、10日拘留的责任117页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协商解决。程序:协商- 和解-调解-履得-仲裁-提起诉

协商: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人员担任;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

人签名盖章,调解员签名盖调解组织章生效;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15 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协议的履行,一方不履行,

另一方可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特征,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与《仲裁法》仲裁方式有重大区别;法定管辖原则,仲裁法属约定管辖;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仲裁法则采用或裁或审体制。原则,一次裁决、合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强制原则。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专门机构、独立行使仲裁权、不按行政区戈U层层设立、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教学工作有中级以上职称、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专业工作满5年、律师执业满3年);仲

裁庭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实行一案一庭制、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不合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撤销重组。仲裁申请与受理,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中断时_____________ 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不受再

内提出仲裁;受理,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条件受理并通知申

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予受理或逾期未定,申请人可就此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将申请

副本关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副本应在10日内向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审理,仲裁庭应在开

庭5日前将开庭地点日期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争议应自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需

延期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裁决的,当事人可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部分清楚则部分先行裁决。执行,当事人不服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

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订立;因劳动原因未能订立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支付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订立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

满1年未订立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补-

同,2倍工资指满1个月后的次日,截—劳动合同类型: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

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还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

试用期: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

以上不满3年的,试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人

试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务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

居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期应与服务期同步。违

反约定,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和尚未履行所应分摊培训费。

保密与竞业限制:保密中有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违约者支付违约金,竞业期限不超过2年。

劳动合同的无效: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过去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

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式一:随解除(劳动者不良行为);预告解除(劳动者主观原因),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为上1个月的标准确定;经济裁员,裁员20人以上或不中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

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的应予以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标准2倍的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自用工之日算起。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的标准

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集体合同分专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合同生效。

建设工程档案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应归档的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财务文件;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名单;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

收文件。

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工程文件内容及深度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工程文件的归档: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必须分类整理,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根据建设程序和特点,归档可分阶段进行,也可在单位或

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在任务完成前进行,施工、监理在竣工验收

前进行,向建设单位归档;设计、施工、监理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单独立卷归档;建设、

监理单位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审查,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工程档案不少于两套,建设单位和当地城建档案馆各一套,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

交接。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列及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预验收,未取得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认可,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

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

定的工程档案。

项目档案验收组人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验收组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10 个查数量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

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验收级半数以上人员同意验收的为合格,不合格的要复查,复

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税法:纳税人权利,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未按

规定纳税,扣缴,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5的滞纳金;收取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义务,依法纳税,出境清税,纳

税人报告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约责

任、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承担民

事法律责任的行为。分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别:侵权违反的是

法定义务,违约违反的是合同中约定义务;侵权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承担民

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

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责任:行

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程序各类:简易程序,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

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般程序、听证程序,针对行政机

关做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没收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刑事责任: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洞决前先行羁押,羁押1日抵

折刑期2日;拘役,限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羁

押1日抵刑期T日,每可回家1-2次,参加劳动可酌量发给报酬;有期徒刑,

即劳动改造,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羁押1 日折刑期1日;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包括立即执行与缓

期两年执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二章

合同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平等原则包括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自愿原则是重要基本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也是刑事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自愿原则即当事人自主自愿进行交易活动、自主选择自

己所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利益;自愿合同贯穿合同活动全过程,包括订不订立合同自愿、与谁订立自愿(有权选择^ 对方当事人)、合同内容在当事人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协议变更有关内容、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可以约定

违约责任,自愿选择解决争议方式。

公平原则订立时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欺诈、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确定风险合理分配;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

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

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称后契约义务。

广义合同指两个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除民法中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及行政法规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

狭义合同指债权合同,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

的协议。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关系类型:有关身份关系的,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有关

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如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捐赠合同、奖励合同、

补偿合同;;劳动合同和政府间的协议也不属于调整范围;采■ 购合同、出资或转让股权订立的保同属于调整范围。|

合同分类~: 有名合同、、大量存在;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贷款合同、加工承担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单务合同只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当事人一方享有

权益,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是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

运输、承担合同等。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权益,无须另一方会也相应对价合同,如赠予、借用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诺成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意思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无须交付标的物,如委托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双方意思一致后,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

同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书面合同。不要式事同是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实践中不要式合同居多;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格式合

同又称定式合同、附合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是当事人一方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反之为非格式合同。格式和非格式不一致,采用非格式合同;主合同、从合同。

如设立主债务的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区别:无效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从订立起就无效,且不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可变更、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存在效力,尤其对无撤销权一方具有拘束力,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被支持。导致变更、撤销的原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而订立;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承诺。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人是

特定当事人以缔约合同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成立。要约方式:书面形式,如送订货单、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口头形式,当面对话或打电话;行为。要约的生效:自生效起,一旦被

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生效具体表现为:口头形式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书面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选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

发生效力。~要约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消: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

撤消: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

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前,撤消发生在要约生效后。要约的消灭:即失效,指生效后因特定事由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双方者

不受其约束,消灭的原因有要约人依法撤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药邀请:是为了引发要约,本身不是要约,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

表、招股说明书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日期或电抗交发之日计算,或未载明,自投寄邮戳日期计算,其他快速方式自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一致是指受要约人必须同意要约的实质

性内容。若发生实质性变更

内容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

要约;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承诺方式:通知、行为,行为有明示和默示。

承诺生效: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I

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没有确定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除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超

其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延误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超期不接受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撤回:撤回通知

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若是晚了,承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人不得撤回其承诺。

合同一般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依据;标的,财产、行为、工作成果。有开财产、无

形财产,以财产为标的的合同,如物资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行为标地,如

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成果标的,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指取得标

的物或接受劳务当事人所支付的对价;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

法,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在仲裁与诉讼之间选择。

合同的形式:口头、书面、其他形式。其他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时或要约明确表明时,不能普遍适用。

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

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

构成缔约过失条件: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生效但被确定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的关键;当事人违反了诚

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先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则可以产生;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成立

的一般要件:存在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成立时间: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不在同一时间的,最

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

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意义。成立地点:可成为法院

管辖的依据,承诺生效地点;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

有主营业地,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

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合同生效:订立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

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无效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绝对无效;合同当

然无效;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无效合同原因:

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利、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免责

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

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库所有。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区别: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效力待定并无违法

性;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前有效,只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效力待定欠缺某种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未定,不必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而是私人之间的行

为或一定事实确定合同效力。效力待定合同

及处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

合同;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附条件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生效条件、解除条件。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

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就是生效,附解除合同的,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的履行的—合面、适当履行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

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条款空缺: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解决空缺原则:合同生效后,当

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解决

空缺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质量要求不明,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适用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在合同| J

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承包人有以下情形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冋旳条件: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以下情形,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

的条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以上情形均属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

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例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的,予以支持;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175

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约定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竣工日期的底线,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日期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的开始,如该日期先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获得奖励。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验收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

工期期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因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 若工程

量增加,建设单位就会要求减少单价;工程量减少,施工单位会要求增加单

价。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标准,约定标准。约定的标准没有违反强制性标准,其效力还将高于国家其他标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译意风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签订的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的,予以支持;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因利息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中行发面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应从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未交付,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合同价的方式有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本金。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F工程量的争议问题:工程结算程序179页;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即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未鉴定但事实上

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量以工程师确认为依据,工程师确认以签证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

纠纷,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 的,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

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算起。

债务转移的条件:被转移债务有效存在;被转移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须经债权人同意。不具转移性的债务:某些合同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当事人告别约定合同债务不得转移;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债务。

债务转移的效力: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抗辩权随之转移;从债务随之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称条件: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原合同

须有效;原合同为双务合同;符合法定程序。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地抗辩要件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行使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有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先行抗辩权要件: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在当事人行使时,

可采取明示或默示;在他方未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先行使的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不安抗辩权要件: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履行顺序在后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则先履行方债权不会受到损害,就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的,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特征: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是债权人以自身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不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也不同于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行使方式必须是在法院提起代位诉讼,而不能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来行使。

代位权成立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而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数额为上限。

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权为限,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成立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发生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行使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并由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若撤销权实现,即撤销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

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而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对象;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大致相当。

合同的变更分约定变更,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的合同;法定变更,不必协商而变更的事同。

变更的条件与程序:合同关系已存在;合同内容需要变更,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期限、地点、计价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或援引法律直接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为准;已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效力;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施工合同的变更:合同项下任何工作数量上的改变;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工程技术规格需要改变;合同项下任何工作的删减;工期改变;工作顺序的改变或施工方法的改变。

合同转让分合同权利转让,又称债权转让、债权让与,分为权利部分转

让和全部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分为义务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又称概括承受、概括转移,分为权利义务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

合同转让特征:只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不涉及权利义务内容变化;转让的核心在于处理好原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原合同当事人中的转让人与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受让人之间,因合同转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导致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转让;依法律行为而发

生转让。

债权转让条件:须存在有效债权;被转让债权应具有可转让性。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按当事人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性。

债权转让效力: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债权部分转让时,只发生部分取代,而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合同债权;其他权利随之转移,从权利、抗辩权、抵销权随之转移。

企业的合并与分立: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又称双方解除合意解除,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单方解除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的条件与程序:以成立合同的方式解除原有合同的,即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产生新的合同,以新的合同来解除原合同的,依照合同订立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依照规定。

单方解除的条件与程序:单方解除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告设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

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称为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程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

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没有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现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解除人和相对人均有请求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债务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要求恢复、采取补救措施或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权利义务其他终止原因:因履行、因抵销、因提存、因免除债务、因

混同而终止。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构

成要件:主观要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客观要件,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一方或双方未按法定或约定全面履行应尽的义务,即算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指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只有存在免

责事由的时候才可免除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尽管违约责任含有

制裁性,但违约责任本质不完全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也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不能继续

履行的情形: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过高;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违约金与定金: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所依附的合同是从合同。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的形

式。

承担违约的特殊情形: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违约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截止前;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当事人都违约,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人原因违约,

一方因第三人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与侵权竞合。

不可抗力情况:自然事件,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社会事件,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

失扩大,不得应扩大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免除:出现法定免责条款或合同约定免责事由。

合同担保: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信任。为了规避风险,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立书面保证合同。

合同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各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

定的其他事项,不完全具备关款规定内容的,可补正。

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不能做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分支机构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保证。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

定金性质:证约性、预先付给性、担保性。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于合同履行。预付款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将会

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成立,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

思一致即可成立;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

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的效力。

定金生效条件:主合同有效;发生交付定金行为;定金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实施的,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为担保权人,债务人为被担保人,

第三人为担保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民事诉讼指人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参与人包括原先、被告、第三人、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民事诉讼特点: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仲裁不能调解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体现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保密性、快捷性(一裁终局制)、经济性、独立性。

和解适用于未经仲裁和诉讼的;申请仲裁后的;诉讼后的;执行中的。

调解形式: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

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记载,如合同文本、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非纸质也可成为载体,如木、竹、金属等。书证特征:以其表达的意

思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往往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真实性强,不易伪造。证据力:真实的、所反映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证明作用。

物证:一切物品和痕迹。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和属性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显著特点,可靠、稳定,难以伪造。

不能作证的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诉讼代理人;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不予重新鉴定。

证据保全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

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

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

作笔录。

举证责任一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

证明过程:举证、质证、认证。举证时限,使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

理时不组织质证。证据交换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质证,是当事

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

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认证,公文书证的证明

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公证、登记的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证言,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法制度:合议制度,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另外,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

诉讼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_。

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都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

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定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

辖的有在合国有重大影响的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特殊地域管

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勘验人必须回避的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以总承包 __________ 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

人;委托人可以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代理人数1-2人;委托权限分一般授权、特别授

权;“全权代理"意为无具体授权情形,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委托代理权因诉讼 __________ 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前保全,必须是紧急情况下,不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主支采取;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保全的,立即开始执行,不服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法院裁定后15日内不起诉,法院解除保全。诉讼保全,因一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申请,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

裁定。

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先予执行范围: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追索劳动报酬;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先予执行的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执行会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执行程序申请、责令提供担保、裁定。

审判程序: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包括普通和简易程序。普通

程序是一审中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分起诉、审查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阶段。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日内立案。开庭审理步骤:准备开放、法庭调查阶

段、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即终审程序,对一审判决不服,须在15天内提

起上诉;对裁定不服上诉期为10天。

二审审理方式有开庭审理、进行裁判。对上诉案的裁判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我国实得两审终审制,二审做出判决后,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二年后、月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执行根据: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生效的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先予执行裁定、执行回转裁定、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再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期2年;申请超过6个月仍

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再申请。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提出书面议异,法院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审理、裁定,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案外异议15 日内审理、15日内提起诉讼。

仲裁法:仲裁协议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选定)。申请与受理,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审查受理与否。|仲裁庭有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当事人各自选定委员会指定

1人,第3人由当事人共

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是首席仲裁员。

仲裁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合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方式有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通知、程序:开庭仲裁、开庭调查、当事人辩

论、仲裁和解或调解、仲裁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我国基本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被侵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了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日除外。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一审起诉期限,不服行政复议的,

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起诉的内容:法定条件、法定起诉程序、法定起诉期限、是否重复起诉。法院接到诉状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不予受

理。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单数,法院自立案之日起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做出具

体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起5日内,将答辩状发

原告。开庭审理分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判决裁定阶段。二审程序,上诉期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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