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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填写与提取类型相符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或《提取公积金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证明表》(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以下简称相关表格);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和《提取公积金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证明表》由贷款银行审核盖章;

3、职工持相关表格及资料,到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相关表格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相关表格,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再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住房消费类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的;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缴存职工销户提取、凭购房备案合同转账提取、偿还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7、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和经办银行的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8、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受委托缴存银行,对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首套住房,原则上要求上人行征信系统核实,如仍有疑问的则应与贷款行核实。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职工及配偶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4)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1)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

(2)职工及配偶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或偿还商业贷款办理提取,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提取方式确定后,不得进行调整。

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的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一手房或二手房,须注意事项

(1)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或配偶任何一方已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过购房

转账提取信息,且职工及配偶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一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4)首次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偿还商业贷款方式提取。

3、购买改善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为一手房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改善性住房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首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改善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注:购买改善性住房为一手房或二手房,须注意事项

(1)职工或配偶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改善性住房,可凭两证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为:( 140

平房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改善性住房购房总价。

(2)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办理提取的,应到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进行资格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方可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3)职工及配偶在享受“首套住房”提取政策的同时,又购买了一套符合“改善性住房”提取政策的住房,应先办理“首套住房”的提取,待提取额度达到政策规定的限额后,再办理“改善性住房”提取。

4、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

(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非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

(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注:(1)首次办理提取时,借款人需到提取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授权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2)首次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两证的方式办理提取。

5、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6、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本市住房、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查询结果无住房登记记录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4)单身职工需提供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原件(出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在同一户口薄登记的)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6)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7、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的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区房产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约》及房租缴费收据;

查询结果无住房登记记录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5)单身职工需提供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原件(出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在同一户口薄登记的)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

(7)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8、低收入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办理手续。

低收入职工及配偶无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的,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后,可每年提取一次支付房租。

◆无房单身职工

月收入在1300元以下(含1300元),提取额为本人一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个月)。

月收入在1300元-1900元之间(含1900元),提取额为一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中的职工缴存部分(月缴存额×12个月÷2)。

◆无房双职工

月收入在2600元以下(含2600元),提取额为本人一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个月);

月收入在2600元-3800元之间(含3800元),提取额为一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中的职工缴存部分(月缴存额×12个月÷2)。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住房登记记录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4)单身职工需提供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原件(出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在同一户口薄登记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1)职工月收入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工资为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2)已婚职工只有单方缴存公积金的,按单职工核定月收入和支取额度;

(3)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需求,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提取(武汉地区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余额等挂钩)。

友情提示:

以上2-3项购买二手房提取,若同一套房屋半年内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两次以上(含两次)过户的,第二次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满6个月后才能办理提取手续;6-8项租房提取,只能在一年内选择其中一项提取方式。

(二)职工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公积金贷款部分累计逾期期数在3期以内(不含),提取人未签订委托扣划还贷协议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偿还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提取公积金还组合贷款申请证明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4、《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还款储蓄存折或卡(首次提取应附不少于6个月及以上的还款流水明细,以后提取应附提取日前12个月的还款流水明细)。

注:(1)提取归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商业贷款本金。

(2)按年提取还商贷本息:借款人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此前一年(12期)应偿还的月还款额之和,但不包括在此期间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的商业贷款本金,且累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商业贷款本金。

三、其它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或配偶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正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1-9”提取事由,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0、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4)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5)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6)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7)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8)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

11、职工家庭在本市自住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

(4)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部分)。

四、提取办理注意事项

1、职工或配偶名下的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商业性用房,不享受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2、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4、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法律责任

1、单位不按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

因职工调离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按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或所属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所属分中心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2、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同时,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有权停止该职工在5年时间内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条款随新的政策相应调整

解释权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华清园靠三阳路轻轨旁)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民之家分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申请 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提取时间 第十二条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取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职工首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五章提取金额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葛洲坝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指南 (2017.12.1)

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凭下列材料到中心办理: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所有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提取人公积金卡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收款账户为提取人本人公积金卡。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身承诺书原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单身承诺书(详见附件)。 4、宜昌西陵区及夷陵区房管局出具的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需提供。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需办理葛洲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拥有三套(含)以上缴存人家庭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5、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须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且购买一套自住住房限提取一次。 6、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代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表。提取公积金手续由提取人本人来中心办理。如需由他人代办,请参照代办业务的有关说明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 凭下列材料到中心办理: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所有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身承诺书原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单身承诺书(详见附件)。 3、宜昌西陵区及夷陵区房管局出具的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需提供。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需办理葛洲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拥有三套(含)以上缴存人家庭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须在集资建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集资一套自住住房限提取一次。集资建房单位需提前将楼盘购房清册提供至中心,中心在办理集资房购房提取时将清册信息与购房合同上信息核对,一致方可办理。 5、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支用申请表。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的收款账户为建房单位指定的集资房款专户。提取公积金手续由提取人本人来中心办理。如需由他人代办,请参照代办业务的有关说明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操作手册-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 操作手册

第一章登录 1.1 登录注册系统 1.个人用户首次登录,需进行信息注册,点击【个人登录】模块中【注册】按钮,直接进入个人用户注册信息页面; 注:已注册过个人信息的职工,可直接输入【身份证号/手机号】【用户密码】【验证码】后登录个人业务系统,不需要重复注册。 2.对于没有在中心预留手机号码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支付宝认证登录个人业务系统。点击其他登录方式支付宝图标,弹出确认授权弹窗,确认授权后跳转至支付宝登录页面,进入支付宝后授权即可实现支付宝登录。

1.2 注册页面 进入个人注册信息界面,按要求进行信息输入(红色星标为必输项),注册办理页面:填写用户信息,输入手机号,点击【发送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填写六位登录密码,检查无误后,阅读《网上服务条款》,点击【注册】按钮,系统提示注册成功,可用身份证号或者手机号码登录个人网上服务大厅。

注:1.输入的手机号码必须与中心预留的手机号码一致。 2.登录密码为6-18位数字和字母组合。 1.3 个人业务办理页面 进入个人业务办理页面,页面上方为个人任务管理页面,包括【消息】、【我发起的】、【已阅】,左下方为“我的公积金”页面,可在此页面查询汇缴明细以及进行提取业务申请,右下方为“我的贷款”页面,可在此页面查询贷款情况和还款情况以及贷款申请。右上方的三个按钮分别为修改密码,关闭音效和退出系统。

1.4 忘记密码 1.点击个人登录页面的【忘记密码】按钮,进入密码重置页面。 2.信息校验:输入姓名、证件号码和验证码,检查无误后点击【信息验证】,验证通过后,可获取到在中心预留的手机号码,进入下一步。若信息验证不通过,可根据提示进行修改后重新验证。 3.信息验证通过,显示在中心预留的手机号码,点击【发送验证码】按钮,输入正确的验证码,点击【下一步】。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应该和海南省的是一样的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0-11-9 发布人: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部分提取); (二)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第四条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受委托银行负责提取金融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七条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五)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购买、偿还、租住保障性住房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使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偿还贷款本息、房租、物业管理费、大学学费、医疗费用以及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 第八条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的,须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为其开设的公积金账户内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具备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国、出境定居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8)下岗失业的。 二、支取公积金提供材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交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20%以上)。 (2)购买二手房,须提交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交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的,须提交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家住农村按村镇规划,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大修的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1-6条中需提取和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7)职工离、退休(含提前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申请审批表。 (8)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9)下岗失业的职工,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10)辞职、辞退的职工须提交原单位辞职、辞退文件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的协议。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市区回原籍的,须提交有关辞职、辞退文件和户籍证明。 (11)企业因撤销、解散或破产无重组能力,对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由企业持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文件统一到中心办理。 (12)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居住国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国、出境证明。 (13)调离本市的,须提交工作调动材料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14)考取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单位证明。 (1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支取,须提交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1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交《借款合同》,和上月还款凭证, (1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交租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上述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均为原件。 三、支取金额的确定 (1)职工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以及下岗失业的,办理全额支取并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手册(常见业务问答50例)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手册(常见业务问答50例)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时间:2013-03-04 00:00:00查看次数:2727 次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共同缴存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原则进行管理,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六条好处:一是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相关规定范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四是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五是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六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及利息,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储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强制力。城镇所有单位和其在职职工均应实行,单位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

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足额代扣职工应缴存部分,并把单位应缴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按时足额缴存至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 四、职工如何投诉和举报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职工可以投诉单位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①投诉信(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2672836.html,); ②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历年工资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应缴额统计表》。 注意:若职工发起举报和投诉时已离职,则离职时间为投诉截止时间。 五、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如何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阿克苏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简介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阿克苏地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廉租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三个月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10、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办理场所:阿克苏城区内单位在阿克苏市南大街信诚大厦B座3楼地(市)直管理部办理;各县单位在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相应证明材料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相应证明材料包括: 一、职工凭证明材料领取: 1、《阿克苏地区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职工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1)、购买本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购买异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无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交购房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房产公司的购房账号证明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二)、购房改房的提交:房改部门审定的房价计算表原件、复印件(房价计算表审定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交:单位集资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集资房协议或证明应注明职工购房详细地址、总房价、已交房款金额、房屋面积、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等信息)、房改部门对单位职

公积金业务指南【模板】

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办理程序: 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周一至周五对外办理支取审批手续。 二、《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教职工可登录XX大学网站查询《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所需填写信息。首先登录XX大学首页【财务系统】,进入财务部综合信息门户,点击左上端【财务查询】→【财务信息发布】→【财务数据发布】→【个人信息发布】,再点击【个人身份证号、公积金号、工资账号】栏目,可查询个人公积金账号。职工根据查询结果将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填写到审批表的相应栏目,单位名称填写XX大学(具体操作详见下图)。

三、公积金咨询电话: 1、公积金咨询电话:0531-12329 XX市公积金中心网站:****** 2、财务部工薪科咨询电话:******** 四、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1、工资收入证明请到人事部劳资科(中心校区明德楼B座519)办理; 2、公积金缴存明细请持个人身份证到相应的公积金开户银行打印。 3、贷款合同在校办盖章,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2%,1996年1月前入职员工开始缴纳公积金时间为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入职员工开始缴纳公积金时间为起薪时间。 4、查询公积金余额请拨打公积金咨询电话:0531-12329。 五、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信息: 1、中心校区和趵突泉校区: 户名:XX大学 账号:*********

开户行:工行经十路支行2、千佛山校区: 户名:XX大学 账号:********* 开户行:建行营业中心3、非事业编制人员: 户名:XX大学 账号:********* 开户行:工行经十路支行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此申请书找人力行政部景倩或曹海明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备注:如果员工之前办理过公积金的提取,二次提取时只需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无需再提交上述材料。 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百度搜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网上预约”或者“提取”。 进入登录界面,凭公积金账号和密码登录。 选择“个人提取”-->“提取业务预约”。 选择提取原因和受理机构,然后选择预约提取日期和时间,点击右上角“提交”。 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

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操作手册培训课件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政务大厅用户操作手册 版本号:2.0 2013.8

目录 1文档 (4) 1.1文档目的 (4) 1.2适用范围 (4) 1.3读者对象 (4) 1.4操作概述 (4) 1.4.1 单位用户登陆 (4) 1 单位用户模块 (8) 1.1清册类模块 (8) 1.1.1 设立个人账户 (8) 1.1.2 注销个人账户 (10) 1.1.3 启封个人账户 (12) 1.1.4 封存个人账户 (14) 1.1.5 托管个人账户 (16) 1.1.6 办理内部转移 (19) 1.1.7 调整缴存比例 (21) 1.1.8 调整缴存基数 (22) 1.2公积金汇补缴业务 (24) 1.2.1 汇缴清册确认 (24) 1.2.2 汇缴缴款确认 (25) 1.2.3 一般补缴登记 (27) 1.2.4补缴缴款确认 (29)

1.3客户信息维护 (32) 1.3.1 特定用户管理 (32) 1.3.2 单位基础信息 (35) 1.3.3 单位关键信息 (35) 1.3.4 申请信息管理 (36) 1.3.5登陆密码管理 (38) 1.4支取业务办理 (39) 1.4.1离退休支取(单位) (39) 1.4.2特殊销户支取 (40) 1.4.3支取记录复核 (42) 1.5单位业务查询 (43) 1.5.1个人账户查询 (43) 1.5.2账户设立记录 (44) 1.5.3销户记录查询 (46) 1.5.4启封记录查询 (47) 1.5.5封存记录查询 (49) 1.5.6托管记录查询 (50) 1.5.7内部转移查询 (52) 1.5.8比例调整记录 (53) 1.5.9基数调整记录 (54) 1.5.10汇缴清册查询 (56) 1.5.11汇缴缴款查询 (58) 1.5.12单位缴存记录 (59) 1.5.13补缴清册查询 (60) 1.5.14补缴缴款查询 (62) 1.5.15撤销缴款记录 (64)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2010-09-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其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国、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其它提取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况。 第三章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根据不同的种类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贷款的,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二年内,提供房屋产权及购房发票;或签定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供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购房款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为规范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12月 修订)》(简称《规程》)于近日制定出台。《规程》中明确指出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等13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对对应情形 下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及手续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1.离休、退休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无退休证明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身份证的出生日期给予办理。离、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已经封存,并且职工本人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不出具单位介绍信。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注明代办人的身份证信息,如果是继承人办理的须 注明该继承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与死亡职工关系)、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提取额度为全额销户提取。 3.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申请资料分别为:偿还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还款期内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中心贷款操作规程中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全部还清后再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凭证;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等等。贷 款本息总额;还款期内冲还本中心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视同提取额合并计算。 4.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 本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 月以上,并且从未以本条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提取范围为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 结婚证。

南京市住房公积提取须知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

以广州为例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1、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2、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持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本人提供。提取事由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租赁自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离、退休;□出境定居;□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工作;□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6个月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非广西户籍或非城镇户籍或合同期在一年内的;□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转入集中封存户届满6个月。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遵守下述承诺: 一、委托人承诺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一切资料、证件内容无虚假成分,并授权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公安身份证登记、商业银行房贷核算系统等外部信息系统查询本人及配偶相关信息,核实住房消费、还贷等真实性,因材料错误、信息虚假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如所提交材料、证件虚假,委托人应无条件退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绑定的银行借记卡发生遗失、注销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绑定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对伪造合同、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委托人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申请人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人(指模): 手机号码: 年月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执行“老钱老办法” 《提取规定》:“员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对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适用此前我市已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提取规定》充分考虑到该部分缴存员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租房提取无需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凡是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但是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票据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员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最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员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指南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9、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1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 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东区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三乡办事处、小榄办事处。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 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确认单》,申请人签名确 认 ↓ 中心后台将提取金额转帐到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上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取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办理时间间隔: 除租房提取和委托自动转账外,以其他情形办理的非销户提取,每次提取必须相隔半年或以上。住房贷款购房已办理委托提取自动转账的,将每三个月自动划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预约提取: 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2672836.html,预约前来办理提取手续时间,职工经成功预约并在预约时间到达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场所,可以免排队办理公积金业务。 非销户提取 (1)一次性付款购房 提取条件: 一次性付款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开立日起两年内只提取一次;购买外市自住住房的,在房地产权证出证之日起两年内只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中心收取所需资料原件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退还所提交的资料正本。 所需的资料: ▲购买一手房提取 1、商品房购销合同及销售登记备案表或房地产权证; 2、购房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购买二手房提取 1、房地产权证; 2、二手房转让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属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其安置房屋需由被拆迁人补充资金的,可以在付款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被拆迁人支付的补充资金。 所需资料: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拆迁补偿款使用划款证明及付款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吴江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指南

★吴江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3.《关于加快推进吴江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通知》(吴政办〔2010〕123号); 4.《关于开展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苏房金〔2010〕15号); 【单位缴存】 一、缴存范围 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需为所属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企业)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开户),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设立清册》或电子文档,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个人开户)。 三、缴存公式 1、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比例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份计算) 注: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基数按统计局的口径执行。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缴存比例 4、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单位同类人员当月工资×单位同类人员缴存比例 四、基数比例 1、基数 根据苏房金吴[2010]15号文件规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960元;最高不得超过10100元。 2、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住房公积金操作手册

住房公积金客户操作手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为适应房改资金归集方式的调整和房改资金前台业务核算模式的升级的要求,规范新应用程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操作流程,帮助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及职工了解和掌握公积金日常业务的办理方法,编写本操作手册。 自2003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前台业务按照本手册述及的操作流程办理,现行操作流程中如有与本手册规定不同之处,以本手册为准。概述 住房公积金前台交易系统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开户、预缴、汇缴、补缴、变更、转移、并户、支取、销户、结息、查询等操作系统。前台操作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核柜员、结算柜员和代办银行的出纳柜员共同完成。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建行大连分行住房金融部与工行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代办。 新应用程序投入使用后,管理中心在代办银行开立一个公积金帐户,各缴存单位在管理中心开设单位一级帐户和职工明细帐户。代办银行不再对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进行分户核算,只承担为管理中心收付款项和记帐的职责。住房公积金的各项具体业务均由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办理和解释。 第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开户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 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附表一,一式三联,审核窗口、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同时持申请书二份、营业执照(单位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单位工资手册及缴交人员明细表到管理中心审核窗口办理。若启始缴交时间与开业时间不符,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单位经批准开户后,由审核柜员录入其基本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 单位将已审批录入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结算窗口联、单位联)传递给公积金结算窗口,由结算柜员复核录入。复核无误,进行开户操作,并打印“单位公积金开户回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开户登记表单位联一同返给开户单位。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预缴开户 单位公积金帐户开立后,如需开立预缴帐户,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附表二,一式两联,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交公积金结算窗口进行开户操作。 单位预缴户与公积金帐户必须指定同一代办行,预缴户存款只能用于缴交公积金。预缴户使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详见《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单位决定开立预缴帐户前应当仔细阅读开户登记表上的说明,一经开户,应当遵守表中各条款的约定。 公积金结算柜员按照《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进行开户操作,生成单位预缴户帐户,并打印“单位公积金预缴开户回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开户登记表的单位联一起返给开户单位。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 单位公积金帐户开立后,即可开立职工个人帐户。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三,一式两联,公积金结算窗口、单位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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