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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有:

(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

(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第三条

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期限;

(五)投资回报、价格测算;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政府承诺的范围;

(八)保障措施。

第十条

政府承诺的范围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提供相关基础设施、给予必要的补贴、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但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事项。

特许经营者为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特许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还能力;

(三)相应的注册资本和设备、设施;

(四)技术、经营负责人具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五)可行的经营方案。

申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四)、(五)项特许经营的公民,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第十二条

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来确定特许经营者。

采取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进行,中标结果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采取拍卖方式的,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按法定程序进行。

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和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或者收费;

(四)公用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责任;

(七)履约担保;

(八)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特许经营权的收回;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支付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微利或者公益性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涉及国有资产使用或者处置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授权主体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正常经营时,特许经营者可以向授权主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权被实施临时接管或者提前终止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需的资产和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在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当按授权主体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业务。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授权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拍卖;

(二)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制定产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督促特许经营者经营计划的实施;

(四)受理对特许经理者的投诉;

(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临时接管应急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三)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时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等报授权主体备案;

(六)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良好运转。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润,确定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授权或者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

(二)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服务,损害公众利益的;

(三)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四)擅自将所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五)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授权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的。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特许经营授权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 2007-07-10 来源: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汇报说课材料

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汇报 ___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委、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市容和城管执法、环境卫生管理、城区防汛等项工作。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共有13个,其中企业性质的单位有2个:市供水总公司、市公交总公司;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4个:市道桥管理处、排水管理处、市政建设管理处、夜景照明管理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4个:市二环路管理处、市政建设总公司、市政设计研究院、市政综合开发公司;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3个:市城管监察支队、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无害化处理总场。全局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5万人,资产总额约32亿元,净资产约15亿元。 XX年市城管局成立以来,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政策文件,通过学习研究,我们逐步明确了局系统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思路,03年开始初步启动了局属单位的改革工作。一年多来,省建设厅领导多次深入我局调研市政公用改革情况,对我局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这次接到省建设厅召开“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会议”的通知后,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组织专门人员,将近年来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总整理,并

认真研究了XX年的工作安排。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主要做法 组建专门机构,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并制定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及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局连续两年将改革列为全局工作重点,成立了由局长崔金刚挂帅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成立专门机构。为推进局改革工作,近两年来,就市政公用产业化经营、供水公交等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市政维护及环卫作业方式等问题,我们多次有针对性地赴外地调查研究学习取经。在此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局及所属各单位提出具体改革设想和方案,初步启动了全局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以供水公交两家企业改制为突破口,摸索积累经验,推动全局公用事业改革 XX年开始,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我们明确了以供水、公交两家公用企业的改制工作为突破口,带动全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的思路,开始积极探索供水、公交两家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省市经贸洽谈会和省香港投洽会以及各种渠道,供水、公交开始同国内外投资商广泛接触。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供水、公交分别确定了合作伙伴,两家企业改制工作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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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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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与行业管理摘要:随着我国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后,要求市政公用行业的必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市场化规则,公平接受竞争和挑战。市政公用事业长期由政府主管下的国有或事业单位直接经营的局面以极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体制僵化、经营机制不灵活、亏损严重。要改变现状就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走市场化经营的道路,引进竞争机制,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权与经营权进行有效剥离,由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实施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打破行业垄断,逐步向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监管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格局。 关键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管理 Abstract:Along with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system reform unceasingly thorough,after joins WTO in particular,the request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profession development must conform to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requirement,the deference marketability rule,accepts the competition and the challenge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for a long time by do not adapt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request extremely by the government manager s under state owned enterprise or the institution direct management aspect,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in the urban construction fund short,the system ossifies,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not not nimbly,the loss change the present situation to have to persist the separating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from enterprise management principle,walks the marketability management path,the introduction competitive system,carries on the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authority and the right of management the effective peeling,unifies by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to implement the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break profession monopoly,to the investment multiplication,the operation marketability,the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legalization direction develops gradually,separating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from enterprise management,politics separated pattern. Keywords: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Special permission management Profession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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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 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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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30 【实施日期】200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30日) 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保证公众利益和公用设施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经营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其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必须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并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及时、高效、公平的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六条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防止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交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招募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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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及管道、排水防涝、垃圾清运及处理、轨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共同管沟、路灯、园林绿化和养护及生活垃圾清扫保洁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对特许经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持相互之间监管行为与措施协调统一,确保特许经营项目能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提高公用事业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对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有统一运营标准和要求的同类项目,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特许经营 第六条属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得到政府批准的,具备特许经营招商条件。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行业领域、阶段类型选择特许经营形式,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主要形式:(一)增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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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文 件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9-11-03 【实施时间】2010-01-01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特许经营管理手册

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目录 序言 (2)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2) 第二章特许加盟店的有关规定 (5) 第三章:货品及物流管理 (13) 第四章店面管理与规范 (23) 第五章:售后服务管理与规范 (38) 第六章:岗位运营管理 (47) 第七章:市场发展与推广 (59) 第八章:人力资源管理 (64) 第九章:培训体系管理与规范 (69) 第十章:店内设备管理与规范 (76) 第十一章:卫生及消防安全管理与规范 (78) 第十二章财务管理制度与规范 (85)

序言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强企业,管理出效益,管理带队伍。 管理制度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活力之源,也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企业有序运行的体制框架,更是有效解决劳资矛盾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因此,为全面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市场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从公司目前运行的实际出发,以“实用、管用”为出发点,坚持以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基本管理原则,在目前公司运营的基础上,经整理、完善、编写了《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在终端市场上营造一种以制度管理,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公平、公正、透明的干事创业环境,形成人人讲职责、工作、办事讲制度的良好工作氛围,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全面有效规范公司各项工作,坚持做到对事不对人,事前有要求,过程有控制,事后有依据的管理原则。它的定制、印发和执行,标志着公司经营管理向着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制定制度不难,难的是遵守和执行。再科学和健全的制度执行的不好也是形同虚设,而遵守和执行制度的关键是公司的领导。拿破仑说过:只有不称职的将军,没有不称职的士兵。在商战激烈的今天,充当“将军”的经理们尤为重要。 最后希望通过此次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的制定,并结合实践,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使之趋于更加成熟和完整,真正成为公司终端店面管理准绳,为公司的壮大和市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发展平台。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一、公司简介 青岛道一空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科技”),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利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燃气; (二)城市污水、污泥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四)城市公共汽(电)车、轮渡、出租汽车、轨道交通; (五)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价格、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特许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监管。 第八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九条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授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特许经营授予主体。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投资者进行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意见.doc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 事业市场化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云政发[2003]91号? 发布日期:2003-7-8? 执行日期:2003-7-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 ?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市政公用资源,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提高全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 ? (云南省建设厅二00三年六月二日)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提高云南城市化水平,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全省推进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提出如下意见: ? 一、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总体思路?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在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价格机制,放开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促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深化改革,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步伐 ? (一)打破现行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府统包、统揽的做法,建立起政府监管、社会投资、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逐步退出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地位,彻底改变直接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做法,集中力量抓好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引导社会投资、强化市场监管以及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经营环境,建立适应市场体制的市政公用事业宏观调控机制。? (二)积极推进以建立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市政公用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资本运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对营利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改制,所承担的市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归政府职能部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是为了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爱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而制定的。以下是由xxx范文收集整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全文,欢迎阅读。 发改等6部委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业经国务院接受,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进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xx年4月25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爱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爱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纳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爱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治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爱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够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依照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别超过30 年。 关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能够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依照项目实际事情,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编制全市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 (二)组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进行听证;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出让方案进行评审;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处理市特许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执行机构) 市建设、交通、能源、水务、环保、城管、旅游、民政、公安、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年度出让计划; (二)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 (三)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

(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07.03.29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3.29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6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依法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 (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 (三)生活垃圾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 第五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跨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共享。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区域特许经营的实施。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八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国资、价格、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

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

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城市道路桥隧,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等特点。 在计划经济时期,市政公用事业长期实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这种投资渠道单一,管理相对粗放,效率相对低下的体制弊端日益显现,造成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缓慢,市政基础设施总量严重不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地方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获得一些比较好的经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要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要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建设部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明确提出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市场化为主线,全面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机制的转换,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化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事业的发展。但市政公用事业的公用性特点要求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切实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如何发挥好政府“公共责任人”和“守夜人”的作用,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意义十分重大。 市政公用事业的基本特征

发展改革委第 令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令 第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15年4月25日 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

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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