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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

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条(机构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人员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委员会组成)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委员会职责)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当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警戒部门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的

药物警戒部门,并合理设计部门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职责要求)药物警戒部门应当承担药物警戒工作的主要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

(二)负责制定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并按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活动;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计算机系统;

(四)负责进行风险管理,并制定、更新、提交、执行和评估风险管理计划;

(五)负责监测药品安全性,并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上报、评价和调查;

(六)负责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

(七)负责选择、执行和评估风险最小化措施;

(八)负责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九)负责与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

(十)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十二)负责对受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受托方进行管理;

(十三)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十四)其他应当由药物警戒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四节受托方管理

第十六条(基本要求)存在委托开展全部或部分药物警戒工作的情况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规定双方责任、工作内容及相关事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约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委托方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承担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资质审核,对其工作条件、技术水平、药物警戒管理情况进行书面评估或现场考察,确保其具备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二)应当对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

评价或审计,确保其持续具备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受托方职责)受托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的与受托工作有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当履行与委托方依法约定的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当接受委托方的资质审核、监督、评价或审计等活动,并持续提升药物警戒工作能力。

第五节人员与职责

第十九条(关键人员类型)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药物警戒关键人员,关键人员为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条(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要求、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总负责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应当被授予足够的权限,确保其可以独立执行药物警戒工作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不受其他人员干扰。药物警戒总负责人不得由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生产管理负责人兼任。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管理药物警戒体系、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等所需的充分的知识和技能。

(二)主要职责:

1.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2.负责药品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确保风险管理活动被有效执行,以维持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并确保上述文件的提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4.负责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性信息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

并作为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人,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负责其他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的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是药物警戒部门具体工作及事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组织开展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2.负责组织和落实风险管理活动,监督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药品安全性监测、风险信号管理、风险最小化措施、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活动的开展,并组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审核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5.负责药物警戒部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6.负责药物警戒部门其他相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职人员的要求、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质、经过培训且能胜任的专职人员从事药物警戒工作。专职人员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和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专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具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所需技能。

(二)主要职责

负责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兼职人员要求)药物警戒相关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培训的兼职人员参与药物警戒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职责分工要求)应当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第六节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培训体系,制定培训管理制度并依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人员培训要求)药物警戒工作相关的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与其职责和工作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确保其持续具有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培训内容要求)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物警戒专业知识及技能、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部门及岗位职责等。

第二十八条(培训过程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培训结果应当以评价或考核的形式进行评估。

第四章药物警戒体系文件

第一节原则

第二十九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的文件管理制度,合理制定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各类文件,并记录药物警戒相关的每项活动。

第二节文件管理

第三十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管理的工作制度,确保文件管理的合规性。

第三十一条(文件构成)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包括药物警戒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部门及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操作规程、档案、其他计划和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文件内容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工作情况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文件管理流程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件规范性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版本号和变更历史;文件描述应当准确、清晰、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第三十五条(文件更新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定期审核和修订,以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文件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版本,废止或失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节记录管理

第三十六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的工作制度,规范记录的建立、填写、修改、保存、销毁等过程。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规范记录药物警戒相关的每项活动,确保记录及时、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三十八条(保存年限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类型记录的保存年限,至少应当保证药品退市前其相关记录的完整性;若为电子记录则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九条(电子记录要求)如使用计算机系统、影像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电子数据的,应当确保电子记录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并在必要时采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授权更改等控制手段保证电子记录的安全性。

第四节药物警戒主文件

第四十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主文件,用以描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工作概况,并记录其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提交条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以下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

(一)上市许可申请人进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作为新药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二)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作为再注册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三)受监管部门要求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

第四十二条(主文件内容)药物警戒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详细联系方式、关键简历信息、主要职责权限等;

(二)上市许可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组织架构:应当描述与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有关的组织架构及关系;

(三)药品安全性数据来源: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信息收集的主要单位、方式和流程;

(四)计算机系统及数据库:应当描述用于监测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信号管理活动及其他风险管理活动的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库的地点、功能及运营责任;

(五)药物警戒体系:应当提供药物警戒体系的描述及体系质量控制的情况;

(六)药物警戒流程:应当提供药物警戒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并描述相关记录的保存方式;

(七)药品安全性监测方法;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监测的方法和流程;

(八)附录:应当提供的支持性材料。

第四十三条(主文件更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必要时对药物警戒主文件进行更新,确保其内容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当前药物警戒相关活动开展情况保持一致。

第五节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

第四十五条(工作制度列举)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二)药物警戒体系管理;

(三)药物警戒委托工作管理;

(四)培训管理;

(五)文件管理;

(六)记录管理;

(七)计算机系统管理;

(八)信号管理;

(九)风险管理;

(十)安全性信息沟通;

(十一)其他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操作规程列举)药物警戒相关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二)计算机系统验证与测试;

(三)数据库管理;

(四)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

(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

(六)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

(七)药品安全性监测;

(七)文献检索;

(八)数据处理;

(九)风险信号管理;

(十)风险管理计划;

(十一)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十二)说明书修订;

(十三)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十四)处理医学咨询和投诉;

(十五)其他操作规程。

第五章设施设备

第四十七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配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办公区域和办公设施,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要求的办公

设备,及适当的计算机系统和电子存储空间,以满足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设施设备管理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关键的设施设备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持续满足使用要求。

第六章计算机系统

第一节原则

第四十九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满足药物警戒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系统,用于药物警戒相关数据的管理和支持药物警戒活动的开展,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节计算机系统总体要求

第五十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持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相关的终端,并确保其安全性;

(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

(三)有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等配套的第三方系统软件;

(四)有能够满足本规范中要求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应用软件;

(五)有满足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所需的标准数据库;

(六)有其他与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相适应的的软件或功能。

第五十一条(安全性要求)计算机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及保密功能,确保相关数据不损坏、不丢失、不泄露。

第五十二条(功能拓展要求)计算机系统应当具备一定的升级和扩展能力,以满足药物警戒工作的发展需要,并支持相关监管部门的新要求。

第三节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

第五十三条(系统管理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计算机系统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以规范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过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管理要求:

(一)应当根据计算机系统类型、用途、风险性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并明确计算机系统的分级标准;

(二)应当明确不同计算机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规范记录上述过程;

(三)应当明确不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的级别选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手段,确保计算机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

(四)若由供应商提供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系统相关服务,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其职责与义务,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数据管理要求)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数据除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第三节记录管理中的相关要求外,应当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应当永久保存;

(二)应当通过定期备份、存档等方式确保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的录入、新增、修改、删除、导入导出、转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权限范围、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安全和可追溯。

第七章药品风险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十五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物警戒体系及其相关活动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在药品全生命周期内进行药品风险管理,并以风险管理计划的形式描述所持药品的风险管理情况。

第二节风险管理总体要求

第五十六条(责任主体)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但可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协作。

第五十七条(基本原则)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风险管理的工作制度,遵循风险监测、风险识别与分析、风险预防与控制、风险效益评估的风险管理周期,开展循环往复的风险管理活动,以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第五十八条(风险管理活动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

根据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按照风险管理周期的基本要求,开展如下的主要风险管理活动:

(一)药品安全性监测:连续监测药品安全性情况,为风险信号的识别与分析提供数据基础;

(二)风险信号管理:以药品安全性信息为基础,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发现药品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新风险或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三)风险最小化措施:根据风险信号的管理情况或其他必要情况,选择和执行风险最小化措施,预防和控制药品风险;

(四)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综合上述活动的开展或计划开展情况,结合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定期评估药品的风险效益;

(五)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当上述风险管理活动不足以管理药品风险时,可采取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其他风险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监测、识别、分析、控制药品安全风险。

第三节风险管理计划

第五十九条(基本要求)风险管理计划是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描述药品当前安全性情况及其将如何进行药品风险管理的书面文件,应当在规定情况下提交,并在药品生命周期内进行必要的更新。

第六十条(提交条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以下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风险管理计划或其更新版本:

(一)上市许可申请人进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作为新药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二)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作为再注册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三)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进行重大改变的新申请时,包括新剂型、新给药途径、重大工艺变更、儿童适应症重大改变、其他与适应症有关的重大改变等,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四)当已上市药品出现影响药品风险效益平衡的情况,由监管部门要求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五)药品上市后,上市许可持有人认为出现影响药品风险效益平衡的情况

时,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六)当风险最小化措施的评估结论、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评估结论表明有必要修改风险管理计划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第六十一条(风险管理计划内容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以下的结构和内容要求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一)药品概述:应当描述药品基本信息和风险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二)药品安全性描述: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情况,包括已确定风险、潜在风险及缺失信息;

(三)药物警戒计划: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描述,详细描述如何进一步描述和监测风险的药物警戒行动的计划。药物警戒行动分为常规药物警戒行动和额外药物警戒行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所有药品进行常规药物警戒行动,包括药品安全性监测、风险信号管理、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活动;当常规药物警戒行动不足以满足药品安全性监测时,应当采取额外药物警戒行动,针对特定药品的特定风险制定针对性行动,例如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四)上市后有效性研究:应当描述已上市药品有效性研究的相关计划,用于分析评估药品的风险效益情况;

(五)风险最小化措施: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描述和药物警戒计划,详细描述预防或控制风险的最佳措施及其选择依据,并在必要时描述风险最小化措施的评估情况;

(六)风险管理计划概述:应当精准概述风险管理计划的所有要素,作为向公众公开的部分。

(七)附录:应当包括风险管理计划的支持性材料,以及拟开展的药物警戒计划、风险最小化措施计划、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案等。

第六十二条(针对性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药品类型(例如创新药或仿制药)、不同的提交目的(例如首次提交或更新)、不同的药品风险(例如总体风险或特定风险)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在结构和内容上区分层次和重点。

第六十三条(流程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操作规程规范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更新、提交等过程,并记录上述过程的所有信息。

第八章报告和监测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六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总体目标)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对已上市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进行收集、上报和评价,对相关病例进行随访和记录,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药品群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

第六十五条(安全性监测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全生命周期内多途径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为风险信号的管理提供数据来源。

第二节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

第六十六条(报告的收集)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多途径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建立操作规程以规范其收集频率和具体要求。收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医疗机构渠道;

(二)经营企业渠道;

(三)销售渠道

(四)咨询或投诉电话;

(五)科学文献;

(六)网站或其他信息化平台;

(七)其他途径。

第六十七条(报告的记录及传递)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记录和传递流程,明确记录内容、记录要求、传递过程、时限要求等内容,确保记录及传递过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八条(报告的确认)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核实,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六十九条(报告的上报及评价)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上报和评价,符合相关的规范性、准确性及时限性要求。

第七十条(病例随访)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缺失关键性信息的病例进行随访,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应当对有重要意义的病例进行随访,例如新的或严重的病例。

第七十一条(死亡病例、群体事件调查)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全面分析评估,并按要求撰写和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节药品安全性监测

第七十二条(监测渠道)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所持药品的安全性进行常规监测,并建立操作规程规范监测频率和具体要求。监测渠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反馈数据库;

(二)科学文献;

(三)临床试验;

(四)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额外药物警戒行动;

(五)国内外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及通报;

(六)媒体及社交网络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渠道。

第七十三条(安全性信息管理)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数据库或采取其他可靠方式储存和管理药品安全性信息,并对其进行规整和分析。

第九章风险信号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七十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安全性监测的基础上,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及早发现药品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新风险或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第七十五条(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风险信号管理的操作规程,明确风险信号识别、确认和评估的流程及标准,并跟踪记录风险信号管理的全过程,不遗漏风险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二节风险信号识别

第七十六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以来自所有适当来源的安全性信息为基础,选择适当的方法识别值得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风险信号。

第七十七条(信号识别依据)值得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风险信号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药品说明书中未提及的新不良反应,特别是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

(二)药品说明书中已提及的不良反应,但频次、严重程度等明显增加;

(三)新的药品-药品、药品-器械、药品-食物或药品-营养品之间的相互作用;

(四)新的特殊人群用药或已知特殊人群用药的新变化;

(五)药品使用方面的新风险,或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六)药品其他方面的新问题。

第三节风险信号确认

第七十八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识别风险信号的支持性信息深入分析,进一步明确是否存在新的因果关系,或已知因果关系的新变化,从而确认风险信号是否已发展为新的药品风险。

第七十九条(信号确认依据)风险信号的确认过程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因素:(一)风险信号的临床相关性;

(二)风险信号的知情程度;

(三)支持性信息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四节风险信号评估

第八十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确认的风险信号进一步评估,考虑其优先度和重要性,形成建议后续处置措施和时间安排的评估结论。

第八十一条(信号评估依据)风险信号的评估过程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因素:(一)药品风险对患者的影响,包括严重性、可逆性、可预防性以及临床相

关性;

(二)中断药品使用所产生的结果,以及其他治疗方案的可获得性;

(三)支持性信息的可靠性和一致性,例如,生物可信度、报告比例的均衡性、是否存在集中报告现象等;

(四)临床背景,例如关联性是否表明可能包括其他反应在内的临床综合症;

(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包括药品在普通群体和特殊群体中的利用范围,药品的利用模式等;

(六)已知不良反应频率或严重性增加的程度;

(七)疑似不良反应的新颖性,例如药品上市后不久即出现未知的疑似不良反应;

(八)替代性药品的研发或上市进度;

(九)社会关注度和影响范围。

第八十二条(信号评估结果)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信号评估结论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更新药物警戒行动、执行风险最小化措施等,并在必要时更新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章风险最小化措施

第一节原则

第八十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信号的管理情况及其他必要情况,选择和采取最佳的风险最小化措施预防或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并在必要时对风险最小化措施进行评估。

第二节风险最小化措施的选择

第八十四条(选择依据)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风险的类型、严重性、发生频率、对患者健康的影响程度、可预防性等因素合理选择风险最小化措施;风险最小化措施分为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和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

第八十五条(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优先考虑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科学设计药品说明书、标签及包装,及时更新已知不良反应、注意事

项、禁忌等安全性信息;

(二)制定并发放专门针对患者的教育材料,向其传达用药过程中需了解和注意的信息;

(三)制定并发放针对医护人员的教育材料,指导其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

(四)通过设计药品包装规格限制患者每疗程用药,避免滥用;

(五)设立药品流通和使用中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界定。

第八十五条(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当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不足以应对时,上市许可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选取适当的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例如设立教育项目、进一步控制药品流通、限制药品获取、预防妊娠等。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的选取应当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一)应当权衡实施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新增风险和患者获益;

(二)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应当针对最重要的可预防风险;

(三)当单一措施不足以控制药品风险时,应当采取一系列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的组合,并合理设计实施路线。

第三节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有效性评估

第八十六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特别是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

第八十七条(评估标准)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评估指标和判断标准,对风险最小化措施的实施过程、目标实现等方面进行有效性评估。

第八十八条(有效性评估结果)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针对风险最小化措施有效性评估的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改进风险最小化措施或其实施路线、更新风险管理计划、启动信号再评估等,确保药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章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一节原则

第八十九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以定期评估药品风险效益。

第二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总体要求

第九十条(基本要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进行上市后评估的主要工具,应当在综合考虑当前药品安全性情况、新的风险和获益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基础上,对药品的风险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九十一条(撰写和提交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的要求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九十二条(分析范围)为达到评估风险效益的目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分析和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监测所获信息,分析药品安全性情况;

(二)应当对风险信号的管理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是否产生新的信号,是否存在潜在的新风险或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三)应当辩证地总结可能对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产生影响的,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等相关的新信息;

(四)应当概述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或执行情况,包括计划时间表和药物警戒计划的情况;

(五)应当总结在报告期内已制定或已执行的风险最小化措施,以及计划执行的风险最小化措施;

(六)应当基于以往的累积信息及报告期内获得的新信息,对药品的风险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章安全性信息沟通

第九十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全生命周期中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第九十四条(沟通目的)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目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及时提供新的药品安全性信息或已知信息的新变化;

(二)改变用药态度、决定或行为;

(三)督促和促进合理用药;

(四)促进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开展;

(五)促进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执行;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的情况。

第九十五条(沟通原则)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沟通目的和沟通对象,采用不同的沟通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沟通内容,确保安全性信息的有效沟通。

第十三章相关概念及定义

第九十六条(术语)本规范涉及的相关概念及定义如下:

(一)药物警戒:发现、评价、认识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

(二)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药品产生的有害和非预期的反应,包括药品在上市许可范围内使用产生的不良反应,药品在上市许可范围外使用引起的药物过量、超说明书用药、误用、滥用、用药错误,以及职业暴露引起的反应。

(三)药品不良事件: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临床事件,不一定与药品有因果关系。

(四)质量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要求及实际情况预先设立体系结构并计划互相协调一致的流程。

(五)质量依从:按照已建立的体系和流程要求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确保实际行动与要求保持一致。

(六)质量控制和保证:监测和评估体系结构和流程在设立时的合理性,以及流程在执行时的有效性。

(七)质量改进:在必要时纠正和改进体系结构和流程。

(八)药品风险:用药后出现的任何关乎患者健康或者公众健康的问题,涵盖药品质量、安全性或者有效性的任何风险。

(九)药品风险管理:在药品全生命周期采取一系列管理药品风险的措施,是风险监测、风险识别与分析、风险预防与控制、风险沟通以及风险措施评价的

药物警戒--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 二.责任:质量保证部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药物警戒体系内审应通过客观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核实药物警戒体系的实施和运行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2、药物警戒体系内审是一个系统的、有纪律性的、独立的、文件化的过程,用于客观的获取证据和评价证据,以内审标准的实现程度,有助于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 3、药物警戒内审应反映药物警戒系统的要求。 4、基于风险的药物警戒内审方法 基于风险的方法是使用技术来确定风险区域,风险被定义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会影响实现目标,考虑到其结果的严重性和/或其他方法未检出的可能性。基于风险的审计方法侧重于组织药物警戒系统的最高风险领域,包括药物警戒活动的质量体系。 4.1战略层面审计计划 审计战略是审计活动如何在一段时间内提交的高级别声明,比年度计划更长,通常为2-5年。审计战略包括可合理执行的审计清单。审计战略用于概述审计重点领域,审计主题以及审计程序所依据的方法和假设(包括风险评估)。 审计战略应涵盖药物警戒体系各个部分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包括: 4.1.1所有药物警戒程序和任务; 4.1.2药物警戒活动的质量体系; 4.1.3适时的互动交流并且与其他部门进行互动和交流; 4.2策略层面的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是一个或多个计划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审计的集合,通常为一年。应该根据长期的审计策略来准备。审计计划应有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全面负责运营和治理结构。基于风险的审计计划应以适当的风险评估为基础,重点应放在: 4.2.1药物警戒活动的质量体系; 4.2.2关键的药物警戒程序; 4.2.3在控制措施已到位或采取缓解措施后,被认定为高风险的领域。 基于风险的审计计划还应考虑过去审计覆盖面不足的管理层和/或负责药物警戒活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

标准管理规程 STANDARD MANAGEMENT PROCEDURE 一.目的: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制定本规范。 二.责任:药物警戒总负责人、ADR专员、ADR监测员以及其他部门负责人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药物警戒体系,是指一个组织用来完成与药物警戒有关的法定任务和职责的系统;该系统旨在监测(已获批准)药品的安全性,以及这些药品的风险获益平衡的任何变化;药物警戒体系有自己的结构、流程和结果目标。 2、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1、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2.2、建立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2.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条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是持有人指定的直接主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且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该人员应当具备多年从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能够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维护,确保监测工作持续合规。 3、药物警戒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3.1职责: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收集、随访、录入、评估和法规递交; PSUR、其他安全性报告的撰写;信号检测、分析; 风险管理计划撰写、评估、管理; 上市前、上市后研究的管理;培训的计划、实施、管理; 制度、程序文件的制定、更新。 3.2具备的知识:医学知识、药学知识、流行病学知识、PV法规知识。 3.3技能:时间管理、项目管理、沟通技巧、培训技巧、写作技巧。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第三条【根本目标】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根据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第四条【体系要求】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五条【社会共治】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工作。鼓励持有人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 深入开展。 —1—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药物警戒体系】药物警戒体系要素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并与持有人类型、规模、品种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第七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当制定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质量保证系统】持有人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质量保证要素: (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五)建立有效、畅通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 (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 (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第九条【质量控制指标】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指标应当可测量、可考核,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2—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 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条(机构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人员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委员会组成)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委员会职责)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当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警戒部门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的

如何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如何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1、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内容是否包含质量投诉、医学咨询、不良反应 信息收集等相关内容,是否约定职责,明确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要求。2、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是否包含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不 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务人员报告不良反应的内容。 3、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向其报告不良反应的有效方式,制定信息收集 计划,是否建立对驻店药师或其他人员进行培训的制度,使其了解信息收集的目标、方式、方法、内容、保存和记录要求等,以提高不良反应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建立信息收集程序,包括日常拜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 定期向医务人员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档案等。 5、建立电话收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收集并记录患者和其 他个人(如医生、药师、律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 6、对各种途径收到的不良反应信息进行记录,如电子邮件、信函、电 话、医生面访等均应有原始记录。除报告者外,也应记录提供病例报告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情况,保证信息提供者具有可识别性。记录应真实、准确、客观,并应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记录,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录音或网站截屏等。电话记录、医生面访等常规收集途径应制定原始记录表格。所有原始记录应能明确本次获得该药品不良反应的日期以及第一接收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7、建立信息传递程序,不良反应信息应确保传递及时,对个例药品不 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为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应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所有对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应制定有关缺失信息的处理规则,确保处理的一致性 8、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确认,当怀疑患者或报告者的真实性,或怀疑信 息内容的准确性时,应尽量对信息进行核实。首先应确认是否为有效报告。一份有效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元素(简称四要素):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 “可识别”是指能够确认患者和报告者存在。当患者的下列一项或几项可获得时,即认为患者可识别:姓名或姓名缩写、性别、年龄(或年龄组,如青少年、成年、老年)、出生日期、患者的其他识别代码。提供病例资料的初始报告人或为获得病例资料而联系的相关人员应当是可识别的。 9、依据“可疑即报”的原则进行报告信息,患者使用药品发生与用药 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当无法排除反应与药品存在的相关性,均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报告范围包括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包括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如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以及怀疑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有害反应等。 10、建立病例的随访制度,首次收到的个例不良反应信息通常是不全面

世界各国药物警戒信息

世界各国药物警戒信息 美国警示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不可逆转的神经损害风险并修改产品说明书2013年8月15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要求更新所有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药品说明书和用药指南,以更好的描述周围神经病变这一严重副作用。由氟喹诺酮类药品引起的严重神经损害可能在使用这些药物不久后发生,且可能不可逆转。周围神经病变仅发生于喹诺酮类药物的口服或注射制剂。外用氟喹诺酮类制剂(滴耳剂或滴眼剂)与该风险不相关。 FDA已经要求生产企业修订系统用氟喹诺酮累药物的产品说明书,这些修改更好的体现了周围神经病变的风险特征。如果患者出现周围神经病变的症状,应停用氟喹诺酮,替换其他的非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除非继续使用氟喹诺酮治疗的效益大于风险。 (FDA网站)多个国家警示新型口服抗凝剂的出血风险 阿哌沙班(Eliquis?)、达比加群酯(Pradax a?)和利伐沙班(Xarelto?)是近年来批准上市的口服抗凝剂,在获批的适应症领域已有维生素K拮抗剂(华法林、苯丙香豆素和醋硝香豆醇)或低分子量肝素(LMWH)应用了几十年。与维生素K拮抗剂不同,在服用这些新型药物时不需要进行常规的抗凝活性监测。阿哌沙班在中国获批的适应症是预防静脉血栓栓塞事件(VTE)。 然而,临床试验和上市后经验表明,大出血事件包括导致死亡的事件等并不仅限于维生素K拮抗剂/LMWH,同时也是新型口服抗凝剂的重要风险。此外,上市后报告显示并非所有的处方医师均充分了解有关控制出血风险方面的产品信息。 鉴于以上内容,处方医师应考虑个体患者的出血风险并遵照用法用量、禁忌症以及警示语和注意事项进行处方。虽然这些新型口服抗凝剂在禁忌症方面存在差异,但具有以下共同的禁忌症: 有临床明显活动性出血的患者。 具有大出血显著风险的病灶或病情,例如目前或近期患有胃肠道溃疡,存在出血风险较高的恶性肿瘤,近期发生脑部或脊椎损伤,近期接受脑部、脊椎或眼科手术,近期发生颅内出血,已知或疑似的食管静脉曲张,动静脉畸形,血管动脉瘤或重大脊椎内或脑内血管畸形。 除了从其他治疗转换为该药或反之,或给予维持中心静脉或动脉导管所需的普通肝素(UFH)剂量之外,禁用任何其他抗凝剂的伴随治疗,例如UFH、低分子肝素(依诺肝素、达肝素等)、肝素衍生物(磺达肝癸钠等)、口服抗凝剂(华法林或其他)。 使用此类药品时应重点关注推荐的用法用量以及警示语和注意事项,从而尽量降低出血风险。包括对具有病灶、病情、手术和/或治疗(例如非甾体抗炎药和抗血小板药物)而导致大出血风险增加的患者进行仔细的获益/风险评估。此外,还应在整个治疗期间对出血体征和症状进行临床监测,尤其是出血风险增加的患者。肾功能损害可能会构成禁忌症或者是停用该药物或降低剂量的原因之一,使用时还应关注肾功能。由于这三种药物之间存在差异,具体应参阅各自的产品说明书。

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PDF

公司 文件编码SMP-00-000-00 文件名称 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 页数1/2 颁发部门 制定人日期 年 月 日 颁发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日期 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人日期 年 月 日 分发部门 药物警戒部、物控部、质量部、生产部、销售部等 一、目的:规范公司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 二、责任:药物警戒部部长、PV专员。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的确认。 四、内容: 1)承担本公司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确保能够主动收集本公司的所有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对于死亡病例应当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完成调查报告,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2)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报告给部门领导并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报告。同时应当立即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完成调查报告。 3)按要求收集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按要求填报《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 4)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 5)按照相关要求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并进行报告 6)考察本公司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 年内

药物警戒--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二.责任:药物警戒人员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文件编制要求 1.1、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1.1、文件应当标明种类及文件编号,标题精炼、明确,能够对文件上的性质一目了然。 1.2、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 1.3、文字内容要与药物警戒相关法规文件保持一致。 1.4、编制文件的编码及格式必须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编码及格式要求。 1.5、本公司员工均可提出编制文件的建议;但任何人不得任意起草、修订文件,起草、修订文件必须申请并得到本文件规定的审阅人的审阅及审核人的审核或批准人的批准。1.6、由提出本建议的员工的所在部门论证文件编制的系统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可追溯性、稳定性、相关一致性、动态性,必要时可要求其他部门一起论证。 1.7、系统性:药物警戒体系文件要从药物警戒管理总体出发,涵盖所有要素及活动要求。做出的规定应反映药物警戒体系本身所具有的系统性。 文件编制目录清单,应由质量保证部根据药物警戒体系管理要求,统一进行筹划,然后进行分类、编码及版面设计,并指定专人进行记录。 1.8、可操作性:文件的编制应切实可行,文字简练、条理清楚、通俗易懂,符合企业的实际操作需求。 1.9、科学性:文件的书写应用词确切,不模棱两可,标准应量化。文件的表述用词必须与其相关规定、行业文件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用词一致。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的说明文件的性质,文件使用的语言应逻辑严密并确切易懂。文件中的数学符号、物理量符号、计量单位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应分别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文件规定。文件中一律采用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 1.10、可追踪性:文件中的标准涵盖了所有要素,文件及记录的编制应能实现文件的追踪。文件与编码一一对应,一旦某一文件终止使用,此文件编码即告作废。根据文件编码系统规定,可随时查询文件的变更历史。 1.11、稳定性:文件编码系统一经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动,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

药物警戒记录管理规程

1 目的:规范药物警戒记录的编制、填写内容、保存及销毁,确保记录规范、标准化。 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药物警戒记录等文件的管理。 3责任:药物警戒总负责人、 ADR 专员、 ADR 监测员。 4 内容: 4.1 药物警戒活动记录管理: 4.1.1记录分类:纸质版、电子版两类 4.1.2存放:药物警戒活动记录及复印件应专柜存放,由药物警戒部门专人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被任意复制。 4.1.3发放: 4.1.3.1 由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签发,并盖有“受控文件”章的空白药物警戒记录发至ADR 专员、 ADR 监测员,并及时填写空白药物警戒记录发放台账。 4.1.3.2每项药物警戒记录只发放一份原版的空白记录复印件。 4.2 药物警戒记录的填写、使用: 4.2.1纸质版药物警戒记录的填写 1)必须使用中性笔填写。 2)药物警戒记录填写必须标明标题。 3)准确填写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准文号、批号等。

4)准确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名称、发生时间等。 5)准确填写记录时间、收集时间,格式为 xxxx年xx月xx日, 如2019年10月01日。 6)药物警戒记录要记录及时、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不得提前或滞后填写。 7)按表格内容填写齐全,不得留有空格。如无内容时要用“”表示,短横线平行置中,内容与上项相同时应重复抄写,不得用“····”或“同上”表示。 8)药物警戒记录中如需填写表明正确与否的括号或空格时,用“√”或“×”表示。 9)操作失误、数据偏移等不得掩盖,必须如实填写。 10)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如填写发生错误,在上面画“—”,在旁边重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画掉部分仍需清晰可辨认。如例: 例:120 120 张三2019年10月1日 4.2.1.1使用:批准的药物警戒记录是追溯和查验该项活动过程的标准和依据,在进行药物警戒活动记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要求操作,并详细、认真、准确、及时、真实地填写记录中的规定项目,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4.2.1.2 收集、审核: 每项药物警戒活动结束后,由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专职保管人员初审、签字后交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存档。 4.2.2电子记录填写要求 4.2.2.1如需用计算机系统、影像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电子数据的应确保电子记录符合纸质版基本要求,记录及时、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附件2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管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药管法明确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同时明确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为适应新制度体系和药品安全监管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药物警戒制度配套法规,明确持有人在药物警戒工作中的要求,规范持有人的药物警戒活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自上世纪70年代药物警戒概念提出至今,药物警戒的学术理念不断深入和发展。世界卫生组织于2003年将药物警戒定义为“发现、评估、理解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与药品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该定义一直沿用至今。随着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的成立,药物警戒的理念和方法被引入国家药品管理的制度层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组织开展了 —1—

药物警戒法律制度比较等方面研究,在充分对比了欧美日药物警戒相关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可行性。 201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入了ICH管理委员会,开始逐步转化实施ICH的指导原则,其中包括6个E2系列的药物警戒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对持有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提出了要求,我国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始对标国际。在机遇面前,亟待采取措施,引导我国制药企业朝着更快融入国际社会的方向发展,包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物警戒的能力和水平。 二、起草思路 (一)定位和适用范围 考虑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VP)与GMP、GSP等管理规范定位保持一致。该规范主要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临床试验的申办者),侧重于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导。对于监管部门实施的药物警戒,拟通过修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1号令)(以下简称81号令)来规范。此外,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虽也是药物警戒的主体,但由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与持有人在药物警戒活动中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其相关要求也拟在81号令修订过程中予以明确。 (二)药物警戒的全生命周期理念 随着药物警戒学术理念的发展,人们对药物警戒的认知已经—2—

PV-GB-004-01 药物警戒记录管理规程

题目药物警戒记录管理规程编号PV-GB-004-01 制定人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日期年月日 QA 日期年月日 批准人日期年月日 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年月日 分发部门 1 、目的 建立PV记录管理规程,规范记录的设计、制修订、印制、使用填写、保存归档和销毁,保证与本规范有的每项活动可以追溯。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PV文件相关记录设计、制修订、印制、使用、保存归档和销毁全过程。 3、责任 QA、文件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PV记录使用人对本文件的执行负责。 4、内容: 4.1、记录的设计及制修订 4.1.1、记录的设计和制修定参照文件管理的谁使用谁制定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在制修订文件时同时进行该文件相关记录的制修订,并由文件管理员统一编号管理。 4.1.2、记录设时应充分考虑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避免填写差错,并预留足够的空格。制定好的空白记录原件由质量管理部文件管理人员留底保存(包括电子稿)。 4.2、记录的印制(复制) 4.2.1、除相关的机密性文件等外的少量的记录可由质管部文件管理员提供一份复印件后交于相关部门复印使用。 4.2.2、使用数量较大需统一由印刷公司印制的,经文件管理员填写《记录印制审核记录》,经总经理审核和批准后,交供应科找专门印制公司印制。 4.2.3、记录在印制完成,文件管理员以原版空白记录为依据质量检查,包括记录的字迹是否清晰、内容是否正确、位置是否摆正、有无缺少项、记录头尾是否有缺印等。 4.2.4、经确认质量合格的空白记录发放给相关使用部门专人保管使用。 4.3、记录的下发

4.3.1、警戒部对记录进行管理,按需发放及备用存放。 4.3.2、其它记录由相关部门专人保管,于每次使用时发放。 4.4、记录的填写 4.4.1、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采用黑色碳素笔填写。 4.4.2、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及时记录,不得提前、推迟填写。 4.4.3、填写内容需真实,字迹清晰、确切、易读、不能模棱两可并,数值与实际数值相符,所填写内容不易擦除。 4.4.4、对于公司有的数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纸质打印文稿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均以纸质打印文稿为主数据。 4.4.5、无信息填写的记录则用单斜杠“/”划去。 4.4.6、记录填写如有错误,用双横杠划去原有信息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然后在旁边空白处填写正确的信息,并在修改内容旁边注明修改人及修改时间,必要时应注明修改理由。 4.4.7、记录如需要重新誉写,原有记录不得毁,应当做为重新誉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4.4.8、需要计算计算正确无误,结果修约符合规定。 4.4.9、记录填写完成以后再次检查填写内容与格式,统一交由本部门指定人员,需复核的交复核人复核。 4.5、记录的复核(审核) 4.5.1、记录复核人:记录复核人是跟踪记录填写人填写整个记录的流程,并能在记录填写过程中起到监督管理作用,并对记录内容负责的人员,一般由其上级审核。 复核人复核的内容包括所使用的记录是否适用于本事件;记录是否完整、有无漏页、缺页、破损;记录填写人资格确认;填写内容是否符合4.4项目的要求。 4.5.3、当记录复核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记录填写存在问题,如发现的问题是笔误、空项、漏项、计算错误等较为轻微的错误,则记录复核人及时通知记录填写人,记录填写人按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完以后,记录复核人重新复核一遍整个记录,确认无误后交给部门负责人并按规定进行存档;如发现的使涉及记录造假、提前或延迟填写的记录时间等较为严重问题时,记录复核人应及时上报领导处理。 4.5.4、当记录复核人在确认记录填写符合规定后,复核人姓名,必要时填写复核

药物警戒--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

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加强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责任:质量保证部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在日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的药品,可进行重点监测: 1.1出现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信号; 1.2已知不良反应的发生数量、频率、人群等突然改变; 1.3出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 1.4国内外药品安全性原因发布警告或采取行政措施; 1.5《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中的品种; 1.6国家中心认为需要开展重点监测的其他情况; 1.7新药监测期内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 2、工作程序: 2.1在接到上级关于药品重点监测的通知且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后,应立即按照启动通知书的要求和建议,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重点监测方案,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备案。 2.2对上级的反馈意见做出及时回应,如需对方案进行修改,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方案报所在地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备案。 2.3在报备重点监测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若未收到国家中心或省级中心的反馈意见,应按上报的方案着手实施重点监测,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机构实施重点监测,签订委托合同,并对重点监测结果负责。 2.4省级中心应与辖区内实施重点监测的企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如定期召开通气会、建立例会制度),对重点监测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定期向国家中心反馈情况。省级中心应协助做好药品生产企业的协调工作,争取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确保重点监测的顺利实施。 2.5应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重点监测,如不能按时完成,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和进度调整方案,报所在地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备案。重点监测应按调整后的方案加紧实施。 1

药物警戒人员职责

XXXXXXXXX 公司药物警戒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规范公司药物警戒人员责任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人员职责的确认。 3 责任:药物警戒人员。 4 内容: 4.1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要求、资质和职责。 4.1.1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应当被授予足够的权限,确保其可以独立执行药物警戒工作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不受其他人员干扰。 4.1.2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不得由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生产管理负责人兼任。 4.1.3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1.3.1资质要求: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管理药物警戒体系、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等所需的充分的知识和技能。

4.1.3.2主要职责: 1)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和本规范的要求; 2)负责药品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确保风险管理活动被有效执行,以维持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并确保上述文件的提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4)负责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性信息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并作为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人,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负责其他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管理。 4.2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的资质和职责: 4.2.1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是药物警戒部门具体工作及事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2.1.1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4.2.1.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组织开展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2)负责组织和落实风险管理活动,监督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药品安全性

药物警戒--药品风险沟通管理规程

药品风险沟通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药品风险沟通管理规程。 二.责任:质量保证部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风险沟通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风险沟通,广泛的风险沟通指决策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间就风险和风险管理信息进行共享的过程。 2、药品风险沟通涉及了政府相关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销售企业、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公众等各方。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是风险沟通的主要责任方。而药品销售企业、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和公众等则是沟通的主要对象。风险沟通包括了这些所有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如政府与药品生产企业、政府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政府与公众、药品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及公众等。 3、进行药品风险沟通的意义:药品风险沟通贯穿药品风险管理的全过程。药品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将所获得的风险信息传达至公众,指导其作出知情医疗决策,有效的风险沟通为药品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保障。通过风险沟通,公众获得药品风险和效益信息,决定是否使用或停止使用某药品。 4、风险信息沟通在药品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 4.1风险信息沟通有助于公司做出决策。药品风险决策都会涉及到干什么、怎么干、何时干等问题。当遇到这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时,决策者就需要从广泛沟通中获取大量的药品风险信息进行决策。 4.2公司对药品风险认识不足,就可能对药品风险管理工作有错误的理解,适当的风险信息沟通促使医药企业和医务人员协调有效地进行药品风险管理工作,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和医院医疗纠纷的发生。 5、风险管理的沟通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 5.1对内而言,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均应在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生产环节相互沟通,做到信息共享,从而引起企业全员对药品风险的重视、关注、献策、预防; 5.2对外而言,应重视风险的级别、危害程度以及控制措施,及时与外界沟通,如通过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等有关传媒对外进行正面宣传,对患者和社会进行沟通。具体如下: 5.2.1沟通要体现在文件上,有记录,可以列入药品档案中,对药品风险评估后的控制措施、整改结果均要以文件记录形式公开。

药物警戒人员职责

1目的:建立、规范公司药物警戒人员责任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人员职责的确认。 3责任:药物警戒人员。 4 内容: 4.1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要求、资质和职责。 4.1.1药物警戒总负责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应当被授予足够的权限,确保其可以独立执行药物警戒工作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不受其他人员干扰。 4.1.2药物警戒总负责人不得由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生产管理负责人兼任。 4.1.3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1.3.1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管理药物警戒体系、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等所需的充分的知识和技能。

4.1.3.2主要职责: 1)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和本规范的要求; 2)负责药品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确保风险管理活动被有效执行,以维持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并确保上述文件的提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4)负责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性信息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并作为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人,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负责其他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管理。 4.2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的资质和职责: 4.2.1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是药物警戒部门具体工作及事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2.1.1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4.2.1.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组织开展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2)负责组织和落实风险管理活动,监督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药品安全

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

公司 文件编码 SMP-00-000-00 1/2 文件名称 颁发部门 颁发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部门 药物警戒部PV 专员职责 页数 日期 日期 日期 制定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药物警戒部、物控部、质量部、生产部、销售部等 一、目的:规范公司药物警戒部 PV 专员职责。 二、责任:药物警戒部部长、PV 专员。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部 PV 专员职责的确认。 四、内容: 1)承担本公司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确保能够主动收集本公司的所 有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 《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对于死亡病例应当进行调查,详细了 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完成调查报 告,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2)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报告给部门领导并通过电话或 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 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 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 络系统报告。同时应当立即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 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 等情况,完成调查报告。 3)按要求收集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 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按要求填报《境外发生的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 售、使用或者撤市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 4)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 外安全性信息。 5)按照相关要求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并进行报告 6)考察本公司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 5 年内

2018年GMP变更管理规程(更新于2018年04月03日)

目的: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系统处于验证状态。范围: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生产环境、厂房、设施、设备、仪器、公用系统、、清洁和消毒方法、生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更。 责任:涉及药品生产及GMP管理的所有人员。 内容: 1.名词解释: 1.1变更控制:是由变更机构对可能影响厂房、系统、设备或工艺的验证状态的变更提议或实际的变更进行审核的一个正式系统;对于起始物料、产品组分、工艺设备、工艺环境(或地点)、生产或检验方法的变化或任何其他影响产品质量或工艺重现性的变化,应有书面规程描述所应采取的行动;所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工艺重现性的变更应提出正式的申请,并记录和认可,应经过评估,包括风险分析和批准;应确定是否需要再确认和再验证以及再确认和再验证的程度。 2.变更管理机构 2.1 变更管理小组(专家组) 组成:总经理、质量受权人、生产、质量、品控、药物警戒、设备、供应等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必要时聘请医药领域内相关学科专家。 2.2.职责: 2.2.1. 变更管理管理小组:按照变更管理流程对变更进行分类、评估,审核、批准,确定适当的检验、验证和文件水平和科学依据。 2.2.2.质量部:QA承担变更系统管理员,对变更进行日常管理,审核、监控,保存所有变更文件。 2.2. 3.质量受权人:对质量变更文件(申请、评估)批准。 3.变更分类

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和对产品质量潜在的影响程度以及变更是否影响注册、变更时限等,将变更分类如下: 3.1主要变更:对产品关键质量特性可能有潜在的重大影响,并需要主要的开发工作(如:稳定性试验、对比试验和再验证等)以确定变更的合理性。(A类) 3.2次要变更:对产品的关键质量特性不大可能产生影响,亦不会使生产工艺发生漂移,因而无需主要的开发工作便可批准执行的变更。(B类) 3.3涉及注册的变更:超出目前注册文件的描述,需要报告或报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变更。(C类) 3.4不涉及注册的内部变更:注册文件中无描述或在注册文件描述的范围内,无需报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变更。(D类) 3.5永久变更:批准后将长期执行的变更。(E类) 3.6临时变更:因某种原因而作出的临时性的改变,但随后将恢复到现有状态。(F类) 4 变更管理程序 4.1变更应经过下列程序 4.1.1变更申请 4.1.2 变更评估 4.1.3 变更批准 4.1.4 跟踪监控变更的执行 4.1.5 变更效果评估 4.1.6 变更关闭 4.2 程序操作说明 4.2.1:申请变更 变更发起人变更通常由变更发生的部门发起。 变更发起人起草变更申请,交质量部。质量部系统管理员对变更申请文件进行编码、登记和形

PV-GB-005-01药物警戒体系管理规程

题目药物警戒体系管理规程编号PV-GB-005-01 制定人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日期年月日 QA 日期年月日 批准人日期年月日 颁发部门质量管理部生效日期年月日 分发部门总经办、财务部、药物警戒(不良反应监测)部、质量部、行政部、物料部、营销部、外联部、生产部、化验室、仓库 1、目的 规范公司药物警戒(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管理和有效运行,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2、责任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不良反应监测)部 3、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4、内容 4.1、药物警戒是从用药者安全出发,发现、评估、预防药品不良反应,保证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要求有疑点就上报不论药品的质量、用法、用量正常与否,更多的重视以综合分析方法探讨因果关系,容易被广大报告者接受。 4.2、药物警戒的定义: 4.2.1、WHO的定义:发现、评估、理解和防止不良事件或任何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 4.2.3、FDA的定义:指出不良事件的检出、评估和推测有关的所有科学活动和数据采集活动。 4.3、药物警戒的涵义: 4.3.1、药物警戒是监测和预防药物不良反应的所有方法; 4.3.2、不仅是药物上市后的监测,还包括了药物在临床甚至临床前的研发阶段的监测; 4.3.3、药物警戒应用的方法:可以使流行病学方法,也可以是实验室的和诊断性的;

4.3.4、药物警戒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制订决策,如治疗计划的选择,药品上市的许可,药品的监管等。 4.3.5、监管理念: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4.4、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4.4.1、、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对于死亡病例应当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完成调查报告,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4.2、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报告。同时应当立即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4.3、按要求收集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按要求填报《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并按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 4.4.4、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性安全更新报告,按照有关要求报告; 4.4.5、制定计划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4.4.6、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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