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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解读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 试行

附件3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健康体检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体检中心和体检科室等。健康体检中心主要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 一、诊疗科目 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科室设置 应当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 三、人员配置 (一)至少有2名具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医技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0名护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技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 (四)质量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相应人员。 四、基本设施 (一)具有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各检查科室应独立,每检查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二)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功能要求。 (三)体检区域应当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和良好通风,各物理检查科室和辅助仪器检查项目独立设置并有规范、清晰、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五)健康体检中心的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分区布局

(完整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可编辑修改word版)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fh条第fh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实验室日常管理规定

实验室日常管理规定 为了配合与支持公司加强规范化管理的优良管理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工作效率,根据目前实验室目前的实际情况,现拟订《实验室日常管理规定(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勤。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认真执行。 二、安全。 1、着装要求。在实验区域必须穿工作服,而且要扣好所有的扣子。裤子必须长到脚踝部分以下。在实验室的办公区域,可暂时不穿工作服,但工作服必须放在指定地点。 2、饮水进食。禁止在实验区域进食、喝水等。 3、门窗。上班开门、窗,下班锁门关窗。如有参观人员,提前通知实验室负责人;如果需要加班在实验室做实验,提前告知实验室管理人员并填写实验室延时使用单,找实验室主任签字,使用完成后关好窗户,锁好门。 4、技术资料。必须具备良好的保密意识。对于不清楚保密级别的东西,及时询问直接上级。 5、在实验区域要集中注意力,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对进行有危险及较大危害的实验,实验者有责任提醒实验室其他人员注意,以便提高防范意识。 三、仪器管理。 1、检测人员使用仪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方法操作,不得私自操作,使用完成后将仪器整理干净,放回原位,保持仪器关闭状态。对于实验室租用的仪器,须填写租用仪器详单,得到领导签字,并妥善保管,保证完好归还。 2、仪器定期进行外校,由实验室管理员送校,并要保证在外校期间,实验室仪器使用正常,无缺少,保证实验正常的进行。 3、实验室仪器保证贴有统一标志,对合格,准用,停用仪器严格区分,绝不违规使用,仪器损坏时需及时联系专人修理,修理产生费用填写报销单进行统一报销。对于新购进的仪器需进行校准,并贴标、填写仪器档案。 4、仪器设备需要借用时,需要借用人员填写《仪器借用登记单》,仪器管理人员在仪器外借前需要认真检查仪器的状态,符合使用要求才能外借。借用人员需保持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及完好性,确保仪器设备在借用期间无损坏。如有损坏,按损坏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 医学检验实验室指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与治疗或健康评估得相关信息为目得,对来自人体得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与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得医疗机构。 一、诊疗科目 医学检验科;提供病理相关医疗服务得,应当参照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 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 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与临床病理专业等。有病案信息、试剂、质 量与安全管理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以及辅助检查部门与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她医疗机构承担相应得服务)、 三、人员 (一)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得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临床检验各专业至少有5名以上医学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 副高以上、2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得技术人员。 (三)标本采集人员应当有相应资质、 (四)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得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产前筛查与诊断得相应资质、开展二代基因测序项目得,至少有1名生物信息分析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遗传相关基因检测项目得,至少有1名医学遗传学专业人员、 (五)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试剂室、辅助检查与消毒供应室得,应当配备相应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得相关制度与实施记录。 四、房屋与设施 (一)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重要医疗设备与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 (二)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得,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得,每增设1个专业建筑面积增加300平方米。

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具体要求

临床实验室各专业的具体要求 临床化学 室内质空: 质控品:至少一个浓度水平, 测定频度:每天至少测定一次 质控规则:至少1-2S, 1-3S,2-2S 实验室内不同仪器(系统)间的比对: 样本:每个项目应该选择至少5份不同浓度水平的新鲜病人血清。 结果判断:不同仪器测定的结果之间的相对偏差不能大于2倍RCV,但不能超过1/2PT可接受范围。 频度:每年至少一次。 项目:实验室内在不同仪器上重复测定的项目 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配套试剂和校准品可接受; 非配套试剂和校准品:提供准确性的实验证明 利用室间质量评价结果进行评估 (建议修改为:应要求厂家提供有关检测系统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证明,其内容应包括:《1》准确性(含校准品的朔源程序及不确定度);《2》精密度(瓶间、批间);《3》线性范围和可报告范围;《4》特异性;〈5〉抗干扰能力;〈6〉参考范围等。如厂家不能提供,则实验室应参照EP-9A文件与有证明的检测系统进行比对。同时利用室间质量评价结果进行评估。)

免疫 定性测定室内质控:除了试剂盒附带的阴阳性对照以外,实验室还应该选择至少2个室内质控品,其中一个质控品应为弱阳性,接近Cutoff值,S/Co应该为2-4;一个是阴性质控品。每次检测都应该有,ELISA 测定每块板都应该有。 定量:每个项目每次至少有一个水平的质控物。 质控方法: 定性:可以采用弱阳性样本的S/CO作质控图,判断标准为弱阳性的样本不能测定为阴性,反之亦然,重复性的判断规则:1-2S,1-3S, 2-2S。 定量测定:同生化 胶体金、胶体硒等试纸条快速检测可不做室内质控品测定。 凝集试验:血凝及乳胶凝集试验的室内质控可为试剂盒带的阴阳性对照。 仪器设备: 酶标仪、全自动酶免分析系统、全自动加样系统、全自动免疫分析仪、PCR仪、加样器、温箱(包括水浴箱)、温度计需维护、比对/校准程序,每年至少一次。对于无法校准的仪器、可以用年维护记录来替代,但是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数据。

化学实验室管理规范

化学实验室管理规范 一、目的 建立一个实验室仪器、试剂、试液、标准溶液、滴定液的管理检验操作及安全卫生的管理规范,以便全体人员遵照执行,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性。 二、安全卫生规范 1、实验室内应穿实验衣,必要时戴护目镜及口罩。 2、实验室内不得嬉闹、吸烟、吃东西,不准用实验器皿盛装食物。 3、进行实验时不得中途离开。 4、实验中所用仪器、试剂放置要合理,有序。实验台面要清洁整洁。实验工作结束或暂告一段落时,仪器试剂用品应放回原处,房间要打扫干净,垃圾应放入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乱扔或抛入水池中。 5、玻璃仪器之清洗:应先以清水冲洗后,再以清洗液洗净,最后用纯水冲洗,晾干。 6、易燃易爆试剂,须储放于阴凉通风处,不得直接爆置于阳光下或接近热源。 7、皮肤或衣服沾上化学试剂时,应立即用清水冲洗,若喷到眼睛应立即以洗眼器冲洗。 8、如曾使用有毒物进行工作,工作完毕应立即洗手。 9、稀释硫酸时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不得反向操作。 10、使用高氯酸工作时,需要戴手套。 11、配制溶液或在实验中能放出HCN、NO 2、H 2 S、SO 2 、Br 2 、NH 3 等及其他有毒和腐蚀性气 体时(如HCl、H 2SO4、HNO 3 、CCl 4 等)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12、使用明火时,应查看周围有无可燃性化学试剂。 13、加热易燃试剂时,不得使用明火和电炉直接加热,应以水浴方式。 14、使用火焰加热时,应注意衣袖、头发等是否因太长而被燃烧之可能性。 15、以烧瓶或试管进行加热时,瓶口或管口不可朝向别人或自己。 16、加热时,不可以将瓶口密闭,以免膨胀爆炸。 17、使用玻璃仪器时,应先检查是否有裂痕,边缘是否有尖锐的棱角,以减少意外发生。 18、正在燃烧的火焰,若要添加燃料是,应先熄灭冷却后方可添加。 19、废弃有毒试剂、废酸、废碱要统一回收,放入指定废液缸。 20、实验室应备有消防灭火器,必要时使用。 21、下班前应检查水电是否关好,检查须进行隔夜试验的设备是否无安全之虑,方可离开。 三、化学试剂的管理 1、实验室的化学试剂由实验室专人负责申购、登记、验收。 2、购入的化学试剂应逐件检查产品的名称、标签、出厂日期、品级商标、厂名、合格证等。 3、经验收无误的化学试剂应按一般化学试剂、剧毒品、易燃易爆品、强氧化剂、强腐蚀剂等分类分别存放,不可乱堆乱放。 4、剧毒试剂应放在保险柜内封存,保险柜钥匙由保管员和实验室负责人分别保存,开启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使用后及时放回。

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

1实验室是进行检测和科研的重要场所,严禁存放私人或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物品;不准做一切与检测和科研实验无关的事情。 2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加强技术安全和技术保密工作,严格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计量管理。 3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验室有关的安全守则,熟悉有关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实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有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在实验室内的一切活动须经本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许可方可实施。 4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整洁的工作服。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严禁入内。 5严禁实验室人员私自接受或安排他人在实验室内开展实验工作、进行仪器检测和私自收费,或减免应收费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处罚。 6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每次实验必须有详尽的记录,包括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操作步骤和实验数据等;使用仪器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原始实验记录、数据按规范和要求必须严格管理。 7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8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文明、有序管理。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实验室安全卫生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杜绝事故的发生。 9实验室钥匙管理应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钥匙管理的规定,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 10非本公司外的个人或团体参观实验室需经主管级别以上批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排他人参观。

1实验室内应保证有各种必备的安全设施(通风橱、防尘罩、消防灭火器材等),并应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可随时提供使用。 2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使用电、气、水、火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实验室内各种仪器、器皿应按规定的位置放置,不得任意堆放,以免错拿错用,保证安全无误并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记录)表。 3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前应做好个人防护,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鞋套,搞好实验室内外的环境卫生。 4禁止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实验室与办公室须严格分开。 5凡进入实验室的各级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准备进行实验的具体步骤和条件,选用适当的仪器和试剂药品,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作好防护准备。 6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常识和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能区别不同火源选择适当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要放置在明显及使用方便处,要经常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7操作和处理易挥发、易燃试剂时,严禁用明火直接加热。 8按照仪器说明的要求,使用安全电压以上电压的电器设备均应有良好接地,电热设备所用电源导线应能满足功率(电流)要求,应经常检查是否完好无损。关闭闸刀开关时绝对不得用湿手进行操作。 9凡使用有毒气体、液体或在反应过程中产生有毒、刺激性气体和液体时,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操作。 10使用酸、碱等强腐蚀性试剂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必要时佩带橡胶围裙,勿使易挥发试剂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 11清洗实验室仪器时应注意不使含有多量剧毒试剂的废液直接倒入下水道,必须先经适当转化处理再进行清洗排放。 12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火源,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保卫消防部门。 13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就餐、会客、住宿,严禁携带无关物品或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14实验工作结束后,值班人员要对仪器设备、水、电、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 各室都要选定安全负责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讲述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 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 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 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 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临床检验项目和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由卫生部另行公布。 卫生部定期发布新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

化学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三篇

化学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 篇一: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化学实验室规则 1、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本室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做到文明实验。 2、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发生鼓掌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 3、保证账、物相符;对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检验,保持仪器设备完好和实验数据的准确、可靠;提倡分工协作、专管专用,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4、一起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档案材料的填写、整理、保管等工作需要有专人负责。 5、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存放个人物品,不得随意住宿,更不得将仪器设备、场地私自租借给他人使用。 6、未经负责人同意,非本室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内做实验;任何人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占用实验室. 7、注意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8、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做实验或参观学习,需经主观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化学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 1、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教师知道,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安静,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仍杂物。

2、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掌握所用仪器的性能及操作方法,按要求做好一切。经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 3、实验课不得迟到,衣冠不整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准将与实验课无关的物品带进实验室。 4、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认真如实地记录各种实验数据,不得擅离操作岗位。 5、实验完毕后,经教师检查仪器、工具、器皿及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6、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注意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火源,并向教师如实报告,采取紧急措施。 8、要爱护实验室内一切设施,不得乱写乱画,禁止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器材和设施。 9、要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材料。 10、对不遵守纪律和实验不认真者,教师有权令其停止或重做。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1、实验室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建立本室的安全操作规定、防盗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 2、每个实验室、库房都要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设置基本基本标准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设置基本基本标准 一、社会需求和发展前景 (一)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岗位群情况分析 要以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具体要求为依据,根据本省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针对本地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本地区的医学检验及相关行业的卫生人力资源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包括专业人才的数量、学历层次、知识结构等),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医学检验技术人才的需求预测,为开设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专业发展前景 1.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的历史状况,以及所具备的办学基本条件; 2.有学校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的发展的规划(包括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和具体措施(包括师资队伍的建设、专业教学的改革与管理、实验室的建设、实训基地的建立、培养人才的目标和模式等),专业建设计划合理,内容充实,有一定的资金保障,有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发展有良好的前景,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3.反映生源情况和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包括就业岗位群)。 二、人才培养方案 (一)专业培养目标 培养面向21世纪,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医学检验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在各级各类医院、采供血部门及疾病控制中心等部门从事医学检验及医学类实验室工作的医学检验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1.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能胜任二级(乙)以上各级各类医院检验科及省、地(市)、县各级医疗卫生研究机构的医学检验工作,并具有一定的科室管理能力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医学检验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2.知识要求 (1)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 (2)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对常见的检验项目能进行熟练正确地操作,熟悉各种常用检验仪器的性能、原理、基本构造、操作技术及日常维护保养; (4)熟悉国家卫生工作及临床实验室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DB11/ T—2013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制度、设施设备、应急、使用、储存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分析检测、研制开发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其他类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容和项目顺序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GJ 91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 3 、人员要求 3.1 实验室应设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具备基本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3.2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包括: a) 熟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b) 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3.3 实验室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能力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4 实验室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事先应接受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4、制度要求 4.1 应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容: a)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b)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规范

实验室管理规范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实验室管理规范 一.目的: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实验室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实验室内所有人员。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实验室属于家电公司厨电技术部,负责厨电烟机,消毒柜及灶具新产品研发实验、调试、验证和测试评价等工作,担负着产品研发测试、产品常规检验、市场退换货产品确认、OEM供应商送检产品评价、零部件形式实验及周期审查。 1.1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使测试任务顺利进行; 1.2仪器仪表,测试工具,测试辅料定期点检,维护,报废及申购; 1.3负责实验室标准建立、修订,实验记录、报告等归档; 1.4负责实验室日常5S; 1.5负责实验室物品的点检,每月至少点检一次。 四.实验室管理办法: 1.1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1.2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1.3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 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实验室设备借用按程序向实验室管理人员 申请。 1.4不得将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由于产品技术又有保密性,进出实 验室要随手关门。 1.5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1实验室应制定相应实验室规则及实验室安全制度。根据本实验室情况 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电、防气体泄漏及防盗管理制度,实 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 有关的规章制度。 1.2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负责本室的安全技 术监督、检查工作;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 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1.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 训与考核。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着整齐、不佩戴有损仪器仪表的 挂件。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 员如需要进入实验室,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才能进入实 验室。 1.4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实验室操作用仪器仪表不能用来盛载食物 和饮料。 1.5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严禁烟火。

成立第三方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

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中国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d9954429.html,时间:2009-12-21发表评论>>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要求,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临床检验质量,我部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设医学检验所。现将《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人口、地理环境、交通和医疗机构布局等具体条件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对医学检验所的数量和布局进行规划,并严格执行。 二、医学检验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其执业登记机关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医学检验所只接收医疗机构提供的标本,并向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报告和医学检验结果咨询,不接诊患者。 四、医学检验所在为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服务前,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患者准备,标本采集、储存、运送、接收、检测,检验报告的出具和应用,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事故争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五、医学检验所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并接受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开展的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准确、客观。 六、医学检验所开展临床基因扩增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验等特殊检验项目的,应当根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学检验所所基本标准(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 医学检验所是对取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该机构可同时开展病理学检查。 一、科室设置 设置与开展临床检验专业相应的科室。临床检验专业包括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等。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应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医学检验技术的人员。 (三)各临床检验专业至少有10名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四)各临床检验专业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医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设施和布局 (一)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增加300平方米。 (二)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如标本接收、标本准备、标本检验、医疗废物处理、试剂和耗品保存、标本保存等。 (三)符合生物安全管理和感染控制等相关要求,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生物安全设施齐备。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冰箱、离心机、加样器、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柜等。 (二)专业设备。 与开展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如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仪、酶

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控制指标

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完善我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制订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体系的函[卫办医政函〔2009〕723号]的精神,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已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美国病理学家学会(CAP)的质量探索(Q-Probes)和质量跟踪(Q-Tracks)计划中所制定和监测的质量指标、美国临床和实验室标准化研究院(CLSI)有关文件,以及我国《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卫医发〔2008〕27号)、《综合医院评价标准》(2009年版)、《患者安全目标》(2010年版)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中对临床实验室质量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来制定了如下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 所制定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按照分析过程的不同阶段,分为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的质量指标。在各个分析阶段中,又着眼于可能对实验室报告结果有影响的关键步骤将指标再细分。目前提出的质量指标有分析前31项,分析中7项,分析后32项,共70项。各阶段具体指标如下:

一、分析前质量指标 (一)检验项目的申请是否适当有效 1.医嘱录入错误率 2.申请医生的身份不明确率 3.申请科室信息错误率 4.申请不易识别率 5.申请单上患者信息错误率 (二)患者和标本信息识别 1.住院患者腕带识别错误率 2.未贴标签的标本率 3标签信息错误率 4.标签信息不完整率 (三)采集标本的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1.住院患者采血申请未受理率 2.门诊患者采血申请未受理率 3.压脉带和持针器的污染率 4.每100000次采血中的采血人员被针刺的次数 5.重新采集的标本数 6.采样时间错误的标本率 7.采集量不足的标本率 8.采集标本类型错误率 9.采集标本的容器错误率

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版)

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实验室内实验剩余常用的少量易燃化学物品总量不超过5公斤,由专人保管;超过5公斤时,不得在实验室存放。 二、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得在实验室现场存放。 三、在日光照射的房间必须有窗帘,在日光照射到的地方,不应放置怕光或遇热能分解燃烧的物品,也不能存放遇热易蒸发的物品。 四、禁止在存有爆炸物品与易燃烧物品的工作位置上使用明火及无遮蔽的灯具。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垫的电热仪器。 五、往容器内灌装较大数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醇、酸等电解质除外),要有防静电措施。 六、实验室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应先从小量开始,同时采取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设备。 七、在进行汞、酸及其它有害蒸气产生的作业时,都应在通风橱通风良好处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穿好防护用品,以防对人的伤害。

实验室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实验室日常管理规 章制度

实验室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制定人:高欢相美容王旭李阳王朋展闫辉 老师审批意见: .10.20

一、总则 (1) 二、实验室日常管理责任分工安排 (2) 三、实验室维护与科研管理制度 (3) 四、实验室资产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4) 五、实验室资产设备保管管理制度 (5) 六、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6) 七、实验室教学管理制度 (8) 八、实验室财务管理制度 (9) 附件1.实验室卫生值日表 (10) 附件2.实验室经费报销值日表 (11)

为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实验室安全,保障科研工作,根据老师要求和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验室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全体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实验室一切事务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统一要求和安排进行。 第三条实验室日常管理按照“集体协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实验室日常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各负责人必须按照老师和规章制度要求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配合好其它负责人的工作。各负责人向老师和全体成员负责。 第五条坚持汇报制度。实验室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老师汇报自己的工作进展。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老师汇报。 第六条对任何违反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做出适当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并合格后方能继续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及时向老师汇报,接受老师处理。 第七条禁止个人做有损实验室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实验室发展的事情。 第八条规章制度要与时俱进。各负责人对不适应新情况、新

问题的规定要及时修改,上报老师审批。 实验室日常管理责任分工安排第一条实验室日常管理责任人 总负责人:孙启慧 负责人:高欢相美容 分管负责人:王旭李阳高欢王朋展闫辉相美容第二条实验室日常管理职责分工 (一)总负责人 指导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人 负责统筹实验室日常管理全面工作。 (三)分管负责人 1、王旭:资产设备维护与科研管理 2、李阳:资产设备使用管理 3、高欢:资产设备保管管理 4、王朋展:安全卫生管理 5、闫辉:教学管理 6、相美容:财务管理 7、研三:监督指导 8、研一:协助执行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门诊部、诊所、妇幼保健院(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性病、结核病防治院(所)、体检中心、疗养院、独立检验所等已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专业质控中心等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临床实验室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PCR、HIV、放免需实行准入的临床检验技术按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中心、独立检验所开展的检测项目须报江西省临床检验中心备案(备案表附后);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开展的检测项目均须报设区市临床检验中心或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备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一)一级医院能开展三大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型鉴定及乙肝标志物、结核杆菌等常见传染病检测项目。乡镇卫生院参照一级医院的要求执行。 (二)二级医院能开展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细胞学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出凝血疾病检验、体液学检验等,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开展的检验项目应达到250项,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230项,县级专科医院不少于200项。

化学实验室管理规范

一、安全卫生规范 1 、实验室内应穿实验衣,必要时戴护目镜及口罩。 2 、实验室内不得嬉闹、吸烟、吃东西,不准用实验器皿盛装食物。 3、进行化验时不得中途离开。 4、实验中所用仪器、试剂放置要合理,有序。实验台面要清洁整洁。实验工作结束或暂告一段落时,仪器试剂用品应放回原处,房间要打扫干净,垃圾应放入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乱扔或抛入水池中。 5、玻璃仪器之清洗:应先以清水冲洗后,再以清洗液洗净,最后用纯水冲洗,晾干。 6 、不可用口或鼻直接尝、嗅化学试剂。 7、易燃易爆试剂,须储放于阴凉通风处,不得直接爆置于阳光下或接近热源。 8、皮肤或衣服沾上化学试剂时,应立即用清水冲洗,若喷到眼睛应立即以洗眼器冲洗。 9、如曾使用有毒物进行工作,工作完毕应立即洗手。 10、稀释硫酸时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不得反向操作。 11 、使用高氯酸工作时,不能戴手套。 12、配制溶液或在实验中能放出HCN、NO2、H2S、SO2、Br2、NH3等及其他有毒和腐蚀性气体时(如HCL、H2SO4、HNO3、CCL4等)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13 、使用明火时,应查看周围有无可燃性化学试剂。 14 、加热易燃试剂时,不得使用明火和电炉直接加热,应以水浴方式。 15 、使用火焰加热时,应注意衣袖、头发等是否因太长而被燃烧之可能性。 16、以烧瓶或试管进行加热时,瓶口或管口不可朝向别人或自己。 17、加热时,不可以将瓶口密闭,以免膨胀爆炸。 18、使用玻璃仪器时,应先检查是否有裂痕,边缘是否有尖锐的棱角,以减少意外发生。 19 、正在燃烧的火焰,若要添加燃料是,应先熄灭冷却后方可添加。

20 、少量有毒试剂之废弃必须用大量水冲入下水道. 21、浓度较高的废酸、废碱要经中和处理后才能排入下水道。 22、大量有机溶剂不得直接放入下水道,应尽可能回收利用或集中处理。 23、实验室应备有消防灭火器,必要时使用。 24 、下班前应检查水电是否关好,检查须进行隔夜试验的设备是否无安全之虑,方可离开。 二、化学试剂的管理 1 、实验室的化学试剂由实验室专人负责申购、登记、验收。 2 、购入的化学试剂应逐件检查产品的名称、标签、出厂日期、品级商标、厂名、合格证等,“三无”产品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验收入库。 3、经验收无误的化学试剂应按一般化学试剂、剧毒品、易燃易爆品、强氧化剂、强腐蚀剂等分类分别存放,不可乱堆乱放。 4、剧毒试剂应放在保险柜内封存,保险柜钥匙由保管员和实验室负责人分别保存,开启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使用后及时放回。 5、取试剂的药勺一定要洗干净后才能伸入瓶内挖取药品,高纯试剂或基准试剂取出后不得再倒回瓶内。 6、化学试剂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的地方,需冷藏之试剂应存放于冰箱内。 7、化验员应时常检查试剂的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或保质期内异常变质的试剂不可使用。 8、试剂取用后应立即盖好。 五、试液、滴定液、标准溶液的管理 1 试液、滴定液、标准溶液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规定方法配制,配制应有记录(包括配制所用试剂的名称、数量以及有关的计算)以备查对。 2 滴定液应按规定标定,标定误差不得超过允许值。 3 溶液配制好后应贴上明显的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品名、配制浓度、配制日期、配制人等,必要时要注明有效期和特殊储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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