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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姓名:张雅新班级:12级法二学号:120301011246

庭审观后感

这学期非常幸运参加了我院首次开设的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课程,诊所式学习最大的特点就是与普通的教学方式相比,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课堂上注重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已经完成了两年的课程,我对法律诊所的课堂教学方式有了更大的兴趣,觉得自己通过课堂的学习增长了许多实践性的知识。老师就告诉我们这学期将有机会安排我们到法院旁听有关刑事案件以增强我们对实际案件的分析能力,另外也真切的了解我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

庄严静寂的法庭,温和而又不失威严的法官,是我由衷的敬佩。我终于明白了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和法警们严格的检查,更重要的应该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官的渊博的学识和良好的修养。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也是不断涌现,尤其是当代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的特殊阶段,如何利用刑法来有效调节社会纠纷,保障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法院在刑事庭审中的制度建设,尤其由于刑事审判涉及到人身自由甚至是关系到生命的剥夺,如何有效的到账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应该是我们以后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听完整个庭审过程有以下几点感触:首先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明显不平衡。在我国传统刑法中就有重控告轻辩护的倾向,在庭审

中我们看到作为控辩方的检方,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而且在气势上也是一种咄咄逼人的态度。而作为被告辩护方的律师却很少有发言的机会,即使发言也很少能起到有效的辩护作用。律师的有效辩护很难在具体的案件中实现,因此如何在庭审中是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辩护是我们应该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其次,是有关被告的沉默权问题,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在没有证据确实证实其犯罪成立并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应该推定其没有罪行,被告应当也就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最后我想说法院是一个严肃的地方而不是一个严厉的地方。当我看到在法庭上检察官咄咄逼人的态度我自己都有点害怕。更别说被告,这关系到他自己的权益,关系到最后判决的结果,说错一句话都有可能影响判决,如果检察官再咄咄逼人则更增加了被告人的压力。

庭审观后感

《思修与法律基础》课后学习 -------------观庭审视频有感 作为看着TVB剧长大的一代,我们从小就在激动人心电视情节中认识了法庭,其中的奥妙令人感到神圣。以前高中时候曾经和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们一起下乡举办过模拟法庭,算是一次小小的接触,但却一直没有机会了解真正的法庭。终于,这次的思修课的课后学习给了我们一个契机,让我们在观看视频中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庭有一个真实的认识。 上周,我们寝室的六个成员来到机房,在网上几经搜索,找到了一个我们认为比较典型的庭审视频,一边观看,一边学习、感悟。视频中的案件是关于三个男孩为了一个女孩子而产生的纠纷,其中一个男孩被刀刺伤。两个伤人的男孩一个是八八年,一个是八九年的,听到这两个数字,我们都很愕然。都可怜他们的父母,这么小就犯上刑事的罪名,前途问题,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所以我觉得我们这些风华正茂的青年人,真是应该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因为那两个被告都是读书非常少的。很自然,这也是导致犯罪的一个原因,因为他们很多东西不知道。有时候什么是构成犯罪的,怎样会被别人告,为什么要受罚都不清楚。 视频中的法院和我们想象的一样,是异常威严肃穆的,因为那里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化解冲突的地方,是法制社会的一个微型缩影。最前排分别是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第二排是用电脑作记录的书记员,然后下一排是分别在两边的:辩护人,公诉人,原告。最后一排是被告。还有两个角落分别有一名法警。每个工作人员看上去都非常认真,工作严紧。这些场景和我以前参加过的模拟法庭很相似,我突然为之前模拟的如此逼真而自豪。 最开始,镜头给到了旁听的民众们,每个人看起来都怀着很大的好奇心,等待开庭。法庭的人员逐一到位之后,在审判长一声令下,开庭了。在开庭过程中,审判长发问时,很多时候那些被告或者是原告所答的好像风马牛不相及,有时候说话模糊不清,有时久久不回答。有一些程序上的,他们更是不清楚。这说明了什么呢?公民的法律意识极缺乏。好比那个要提给法官看的资料,有一些都没准备好,数字又不明确、详细。这警示我们,一定要好好提高法律意识,才能够很好地维护我们自身权益。一轮开庭程序之后,正式进入审庭时间。我们都很认真地听、看,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两个多小时的审理过程在多数人的沉默思考和少数人的激烈争辩中悄然谢幕。最后,法庭本着协调矛盾,化解争端,维护和谐的初衷进行了公正判决。我们都大有收获,感想很深。对寝室的路上也意犹未尽地各自发表着看法。 大家都觉得以前在电视上看到的法庭比较有西方特色,因为大多出现在港剧中。这次观看了真实的中国法庭,感觉有很大的区别。这使我们对泛滥在电视剧中的法庭审判有了新的认识,很好地激发了我们对法律的兴趣,促进我们对法律的学习。 通过这次的观摩,我们更认识到了懂法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在遇到事情的时候要懂得使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要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篇一: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2015年4月17日,带着第一次观摩庭审的兴奋之情,我来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对庭审的流程的观摩,学习到一些在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同时也希望能进一步增加自己对所学专业的了解。 在我观摩的3场刑事审判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无疑是“刘凯信用卡诈骗案”,这个案件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刘凯在2012年恶意透支信用卡拖欠银行2万余元,并且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经发卡银行催收2年仍不归还,公诉人以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被告定罪,被告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经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三方同意后法院决定走简易程序处理此案件,而公诉人鉴于被告被逮捕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并且其亲属朋友已在开庭前在法院的名下为其交付欠款,认为可从轻处理。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辩护人声称被告人是因文化水平低且缺乏法律意识,无法辨别银行的催收电话而导致的欠款,再者被告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希望法庭能减轻罪行,反应迅速的公诉人则驳回了辩护人因被告文化水平低无法辨别而希望减刑的判罚,她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透支使用信用卡2年后,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应积极的去偿还欠债

而不是主观上的恶意占有,逃避。最终,法庭的审判长结合双方意见,讲审判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呈送。在去旁观庭审前自己也在网上了解了一下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前准备阶段、开庭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陈述阶段、评议宣告判决阶段。这些程序是最基础的,以前我总认为按照这些法定的程序一步步往下进行就好了,但是真正的旁听过后才深刻感受到,庭审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并且自己的知识如此匮乏,有些术语完全不懂,比如简易程序,回避原则,不可归责等等。此外,这次的旁听的一些细节也使我看到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庭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对原告和被告权利的重视,以及我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视和期望。在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也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各项权利;在经得大家同意走简易程序时,审判长也耐心的为大家解释简易程序的法律效应,并在此确定大家的选择;在宣告判决时也提醒公诉,被告双方在什么样的期限内若不服判决可在此上述。这些方方面面的细节都使我们感受到了国家以及工作人员对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会所做的切实工作。 在这场庭审中,有一个有意思的小插曲,就是被告人也许是为了在审判长面前更“形象生动”的展现自己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他的双手一直交错在胸前搓弄,然而,严厉风

(完整word版)法院庭审观后感

法院刑庭庭审观后感 随人学习法学已经近三年的时间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直都没有机会旁听一次庭审,这一次在老师的安排下我们几个去了法院听审,可以说给我们这些在象牙塔的法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去接触真正的司法实践,虽说一次听审的过程不能彻底的让我们学到什么东西,但是至少对于熟悉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能够有所清晰的了解并且可以一睹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风采对于我们来说还是很有用的。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我所听审的案情时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原告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而被告是一家能源公司。原在修建施工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原先和原告在合同中所承诺的输气管道并没有 如合同预期般安装在应有位置,后原告在询问被告为何不履行合同时,被告坚持否认没有不履行合同。在双方争论无果后房地产公司就把能源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的程序:首先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接着检察院,辩护律师出庭,审判长,审判员出庭,然后由审判长问诉讼参与人人的基本情况,并且告知当事人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权,举证责任,遵守法院纪律的义务,其次是法院开庭的阶段,原告宣读了起诉书内容,先由被告发表辩护意见。然后进图法庭事实调查阶段,由被告出示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就证据和事实说明证明的内容,整个法院调查阶段就结束。再次进入时大家都很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事实材料和理由,法律依据等唇枪舌

战,最后双方就做最后陈述,最后审判长宣判审判结果。经过这次的听审我学了庭审中不管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各自应当注意的 问题,其中我认为最终的是参与人的语言表达问题,对法官而言,表达应该清晰、条理、明确、庄重。一边让原被告双方理解无歧义,再次体现法官的尊严和权威。作为代理人,也就是法律职业人也应如此,更重要的陈述的意见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谨的逻辑,抓住争议的要害和关键点,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作出具有很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原告一般都不是法律职业人,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但也要讲证据,合理请求。有时候我觉得原告容易借题发挥。理解片面化。但有一点我是认同的,不管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把自己的理由事实充分表达出来是很有必要的,计时法官不予以采纳也不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这些就是我个人的观审的几点感受和想法,如有不正确之处,欢迎老师指正。

法庭观后感

法庭观后感 庞德曾经说: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 因此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应该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需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所以一直没有机会实践的我通过观看此次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尤中泽和王宁莉自年结婚后几年里,生活都较为平静。 从开始简单平凡的生活逐渐发展起来,到让很多人羡慕的小康社会,,但是好景不长,从年开始,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关系开始恶化,导致两人年月,尤中泽收到王宁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 后尤中泽应法院的举证要求去查证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王宁莉已于年月将自己在南京龙图营销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所谓的万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王广杰。 尤中泽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否有权私自转让股权?转让是否属于非法侵占庭审的程序:分成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本学期,在老师们的联系与争取下,我们有机会到泉州市丰泽区法院旁听一起刑事案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坐在旁听席上亲身感受案件审理过程的我确实收获良多。这种实践课方式和普通的教学方式相比,更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让我们真切地了解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步骤,有利于培养我们对案件的分析能力,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分析 2010年8月11日,被告因贩卖伪造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泉州市工商管理局印章、居民身份证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丰泽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在罪名定性上,公诉人控诉被告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并予以数罪并罚;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有买卖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有伪造的行为,故主张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只判处一罪。在量刑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老患病等证明,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公诉人认为虽然被告值得同情,但不能因此从轻刑罚。控辩双方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辩论。 本人认为: 1、依据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而购买并出售给他人,由于被告和伪造者并不成立共犯,故不宜认定其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至于其是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同理,无法证明被告有伪造行为,并不构成此罪名。 2、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应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因为其与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一样严重侵害了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故宜认定为本罪。对于其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罪这一罪名,但这并不代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中,“证件”,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布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而居民身份证正是这种证件,故被告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3、应认为被告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因为此罪是选择罪名,实施了一个或数个行为定一罪。 4、鉴于被告罪犯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无犯罪前科,再加上父母需要其赡养,法院应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庭审程序之思考 庭审的程序:首先,审判长询问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其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和如实陈述事实,遵守法庭纪律等义务。其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公诉人、辩护人、法官依次向被告人发问,对起诉书的内容逐项核实。再次,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由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被告人及律师出示证据,然后由公诉人确认证据。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最后,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以上程序虽然没有不合法之处,但仍有些不完善。一是被告人地位问题。整个审判过程中,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都是坐着的,唯有被告人是站着的.这种不平等已经在形式上向人们宣告了被告人的地位低其他人一等,就应该站着接受审判。这种基本的形式平等都做不到,那就更谈不上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了。二是证人不出庭。这在法律理论上说意料之外的事情,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情理之中的。虽然这样做保护了证人及其家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但对法官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产生极大的局限作用。三是择日宣判问题。择日宣判虽然便于法官深思熟虑、对案件进行透彻的分析,但是对一些犯罪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来说,采取这种宣判方式弊大于利,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稀释了庭审的普法教育、宣传作用。甚至,择日宣判会使法官在其间受到舆论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干扰,不利于审

民事庭审观后感

民事庭审观后感 通过这个学期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对于课本的知识可以通过不断的记忆与做练习来巩固与提高,但是一切的理论都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更是需要进行实践。学期中的这次庭审观摩,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虽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但是通过对整个法庭庭审过程的观看,在观众席的我看到了法庭上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各自的角色职责分配,也对以前学的知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对这个案件也想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 清早,同学们乘坐大巴车来到去雨花区法院,由于司机师傅没有认清路,导致我们部分同学迟到,所以当我们到达庭审现场的时候,案件已经进行了部分审判程序,我们很遗憾的没有完完整整的听完这次庭审。关于这个案件,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原告和两名被告组成了联保体共同向银行贷款,联保体贷款即是若干名具有共同资质的当事人共同向银行贷款的一种贷款形式,其存在必须以缔结相关合同为基础,联保体内的个人相互为联保体内的其他人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三名当事人在贷款到期的情形下,由于两名被告暂无法偿还银行本利,所以身为联保体中的一方的原告便履行其连带责任产生的义务,替两名被告偿还了所拖欠债务,其后当原告向两名被告追偿时,遇到了一定阻碍,遂发生了民事纠纷,诉至法院。 就案情而言,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是一个比较简单常见的民事纠纷,且案件为一审案件,所以法院在审判时适用了一审时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环节采用法官独任制,但须由书记员记录。当事人在审理日应当携带所有证据到庭。开庭时,法官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点,经当事人确认后,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和辩论。确定争点、调查证据、进行辩论可以一并进行,没有固定的顺序,不受普通程序顺序的制约。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情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结合本案来看,案中的两名被告由于各自的原因无法到庭参与庭审,所以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则无法展开,原告的代理律师依程序进行了举证,而法官也针对双方的诉讼请求确定了争点,由于被告的缺席,法官宣布暂行休庭,择日再审。 通过这次对于一则民事纠纷庭审的观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关注。而民事诉讼法既是一门理论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法学,在掌握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体系的前提下更要注重民诉法的应用价值,否则民诉法将会变成一堆毫无生命力的程序规则,单纯地记忆规则,脱离了实践,久而久之将会使得自己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丧失,造成所学不能为所用。所以在以后学习的过程中,我会更加珍惜实习、法院旁听的机会,将学到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中。

模拟法庭观后感pj - 副本

模拟法庭观后感 周日中午,临时接到通知去看一场传说中很高大上的模拟法庭比赛,模拟法庭,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模拟再现庭审过程让观众感受到审判制度的魅力,学会辩论的技巧,把书本理论与客观实践相结合起来。事实上,这场精彩的模拟法庭比赛也做到了这一点,让我受益匪浅,感受良多。 现场实况: 这场模拟法庭比赛从下午两点多正式开始,案件的主要案情是:被告人张阳因为女友被本案死者程明调戏且强奸未果,遂与好友赵乐到南湖公园与被告理论,讨个说法甚至要殴打他。过程中,张阳和程明发生争执并追逐,程明跑至湖上冰面,张阳离开。最后程明被发现溺死于湖中。 控方指控张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方做无罪辩护。 控方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角度来剖析被告人的行为,主体要件上被告人已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客观要件上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确已发生,主观要件上被告人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被告人已经遇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基于轻信认为能够避免,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客体要件上被害人程明确系死亡,其生命权已受到侵害。综上,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方并未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剖析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而是侧重从实行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角度来说明,并且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中先行行为是被告人的追赶行为,对程明的死亡作用大,介入因素是程明不走寻常路,往冰湖里走,相当异常,往冰湖里走对死亡的作用大,综上,被告人的追赶行为与程明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无罪。

争诉焦点与案件要点: 值得一提的是公诉方与辩方对于被告人的主观要件有着明显的争议,控方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在实施追赶、围堵、殴打等行为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根据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具体环境情况可知,被告人熟悉南湖公园的环境地形,且当晚温度低至零下,被告人是知晓湖面结冰的。同时,通常情况下,被追赶人被围堵时,追赶人有预见其换道的可能性;在对被追赶人实施了追赶、围堵、殴打等行为后,追赶人亦有预见被追赶人慌不择路、急于脱身而身处危险的可能性。此三点可以看出,被告人有预见被害人跑上冰面的可能性。并且根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知晓被害人踏上冰面后有坠湖死亡的危险,因此根据案发当时的整个过程分析可得:被告人有预见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可能性。 而辩方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被告人张阳对程明的追赶是客观事实,但其追赶不必然导致程明走上结冰湖面。因为在没有严重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程明选择由湖上逃跑的可能性极低,常人无法预见程明会如此冒险。而张阳仅实施了追赶程明的行为,至多会导致磋商不成而对程明产生一般殴打危险,并没有产生严重暴力威胁,不至于迫使程明选择走上冰面危险性如此大的行为脱身,故张阳对程明的行为没有预见性,故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从这个争诉焦点来看,被告人的主观要件形态是本案的胜负关键,而从这方面来说我认为辩方更有道理,从证据列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当时南湖公园的布景以及当时的夜间环境再加之死者是一名近视眼,从这几点可以判断出死者但是并没有意识到赵乐的存在,然而死者并没有往安全的窄桥上走,而是走上了危险的结冰湖面,从法律上来说这是死者自陷风险,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同时被告人也表明其并没有杀害死者的故意,理由是一没有使用过度暴力,二没有带凶器,三本来也就是想教训一下而已,从这里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没有给死者带来死亡的危险,他只实施了追赶行为,死者就异常的往结冰湖面里走,可以证明,死者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

XX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XX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本学期,在老师们的联系与争取下,我们有机会到泉州市丰泽区 法院旁听一起刑事案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坐在旁听席上亲身感受案件审理过程的我确实收获良多。这种实践课方式和普通的教学方式相比,更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让我们真切地了解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步骤,有利于培养我们对案件的分析能力,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分析 xx年8月11日,被告因贩卖伪造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泉州市 工商管理局印章、居民 __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丰泽区检察 院对其提起公诉。在罪名定性上,公诉人控诉被告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 __罪,并予以数罪并罚;辩护人辩 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有买卖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有伪造的行为,故主张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只判处一罪。在量刑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老患病等证明,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公诉人认为虽然被告值得同情,但不能因此从轻刑罚。控辩双方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辩论。 本人认为:

1、依据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而购买并出售给他人,由于被告和伪造者并不成立共犯,故不宜认定其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至于其是否构成伪造居民 __罪,同理,无法证明被告有伪造行为,并不构成此罪名。 2、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应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因为其与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一样严重侵害了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故宜认定为本罪。对于其买卖伪造的居民 __的行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买卖居民 __罪这一罪名,但这并不代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中,“证件”,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布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而居民 __正是这种证件,故被告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3、应认为被告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因为此罪是选择罪名,实施了一个或数个行为定一罪。 4、鉴于被告罪犯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无犯罪前科,再加上父母需要其赡养,法院应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庭审程序之思考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观后感中查看更多范文。 篇一: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20XX年4月17日,带着第一次观摩庭审的兴奋之情,我来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对庭审的流程的观摩,学习到一些在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同时也希望能进一步增加自己对所学专业的了解。 在我观摩的3场刑事审判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无疑是“刘凯信用卡诈骗案”,这个案件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刘凯在20XX年恶意透支信用卡拖欠银行2万余元,并且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经发卡银行催收2年仍不归还,公诉人以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被告定罪,被告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经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三方同意后法院决定走简易程序处理此案件,而公诉人鉴于被告被逮捕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并且其亲属朋友已在开庭

前在法院的名下为其交付欠款,认为可从轻处理。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辩护人声称被告人是因文化水平低且缺乏法律意识,无法辨别银行的催收电话而导致的欠款,再者被告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希望法庭能减轻罪行,反应迅速的公诉人则驳回了辩护人因被告文化水平低无法辨别而希望减刑的判罚,她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透支使用信用卡2年后,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应积极的去偿还欠债而不是主观上的恶意占有,逃避。最终,法庭的审判长结合双方意见,讲审判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呈送。在去旁观庭审前自己也在网上了解了一下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前准备阶段、开庭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陈述阶段、评议宣告判决阶段。这些程序是最基础的,以前我总认为按照这些法定的程序一步步往下进行就好了,但是真正的旁听过后才深刻感受到,庭审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并且自己的知识如此匮乏,有些术语完全不懂,比如简易程序,回避原则,不可归责等等。此外,这次的旁听的一些细节也使我看到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庭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对原告和被告权利的重视,以及我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视和期望。在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也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各项权利;在经得大家同意走简易程序时,审判长也耐心的为大家解释简易程序的法律效应,并在此确定大家的选择;在宣告判决时也提醒公诉,被告双方在什么样的期限内若不服判决可在此上述。这些方方面面的细节都使我们感受到了国家以及工作人员对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会所做的切实工作。

庭审观后感

民事诉讼法庭观后感 就像庞德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庭审现场》观后感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北京交通大学《庭审现场》观后感 今天在网上观看了《庭审现场》栏目关于“南京630特大交通肇事”的一集节目。这期节目引发了我许多的思考。这期节目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开庭以后,公诉人陈述了被告张明宝的犯罪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对被告提起诉讼。之后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自述过程中,张明宝提到,事后在医院的血液检测表明,他是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肇事的,自己当时意识并不清楚。 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提出以下证据,来表明被告是否过失危害公共安全:1.刑事摄影照片;2.目击证人证言;3.物证:酒精检验证明;4.交通事故检验评估分析,5.法院民事裁定书,赔偿证明。(江宁是区政府先行垫付赔偿金)6.深度醉酒7.伤者的从轻处罚申请书。 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就《刑法》第11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即被告是否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进行了辩论。之后被告再次自我陈述,表达了自己的歉疚之情。 2009年12月18日,法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此案系重大刑事案件,鉴于被告再意识到自己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家属,主观上并不希望或积极追求。所以对被告从轻处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客观的讲,如果张明宝就是仅仅一个小包工头,他在 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而且自己也是发自内心的歉疚。而且极力地想挽回自己的过错,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家属,所以对他从轻处罚也算是合理合法的。一审宣判后,肇事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我认为,造成这次灾 难的,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监管力度的不足。中国也有自己关于酒后驾车的法律法规,然而许多时候人们都忽略了起作用,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机关,也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在近些年,中国的许多公共机构在职人员已经习惯了所谓的“有张有弛”,对人民群众玩弄这些“文武之道”,而对自己的职业,却毫无责任心,只为应付领导检查,只为提高自己表面上的业绩!在事发之前,张明宝已然有了几十次的肇事记录,然而他却依然照常开车,没有受到过什么实质性的、有分量的处罚。这显然也是酿成这次特大肇事的一个重要原因。

模拟法庭的观后感

模拟法庭的观后感 《录像观摩》培训的心得体会模拟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感受法律的神圣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参加这次公司组织的《模拟录像观摩》培训,使我们了解美国司法审判程序的流程和结构,并体会到与中国司法审判程序的区别。 在中国,是行使职权主义,以法官为主导的纠问形式;而美国行使当事人人主义,以双方抗辩形式为主导,法官是作为裁判的形式存在。 此次的案例违背诺言的诉讼,通过双方律师的辩驳以及陪审团的裁决等,让我们一步一步的深入了解法学理论的知识,以及法律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普遍性。 案例的基本情况:美国公司开发了一款全新的视频类游戏,而英国的公司作为英国及欧洲国家的排他性的授权经销商,代理相关的游戏产品和设备,但公司的新产品代的却授权给德国的公司。 因此公司根据合同上的规定想获得代的本属于排他性的授权。 所以双方的控辩律师展开的辩论提供了一系列相关的证人和证据。 最后陪审团根据双方的证词和证据,归结了两个问题:新产品代到底是的改进产品还属于新技术产品。 因为在合同上规定,的修改,调整或改进的产品都是属于的产品系列里面的。 合同规定的优先选择权问题。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时间差问题。 因为合同上规定必须一个月内公司提供的新条款给出答复。 但公司在受到告知邮件和收到包裹合同材料的时间有一个十几天的时间差。 若以收到包裹的时间到答复的时间并没有超出一个月的期限。 但由于时间的关系,陪审团并没有过过的深入讨论这个问题,直接裁决公司败诉。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可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此次模拟上是采用人制的小陪审团,其成员是根据法律有普通民众中选出,审判中,在法官主持和指导下,从头至尾听取控辩双方的证词,查看双方的证据,然后根据他们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常识以及法官所提供的法律条文,对报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陪审团和法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法官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即陪审团负责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负责在陪审团认定有罪的基础上判处刑罚。 从其中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中国和美国的司法的区别,还可以切身的体会到法律对于一个企业或公司的重要性。 作为一个企业或想走入国际市场的公司,随着经营的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和服务区域不断的延伸,企业的相关法律风险也随之加大。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观后感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观后感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在老师的组织,同学的准备下,开展了一场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参加完模拟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开庭。开庭前书记员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此次模拟法庭在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上大体与真实程序一致: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在这个模拟法庭中,当事人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充分的锻炼同学们的口才和应变能力,这也是整个案件最为精彩、价值最大之处。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当审判长对双方当事人说是否同意和解时,双方当事人

同意和解但和解失败后才对此次审判案件作了当庭宣判的判决。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模拟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模拟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模拟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虽然模拟法庭与真实的法庭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缺少真正的利益冲突,模拟法庭没有真实法庭紧张、激烈、但我们让能从此次模拟法庭中学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大体框架,为以后的实践操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民事模拟法庭庭审观后感

民事模拟法庭庭审观后感 以前常听老师和法制节目讲程序的重要性,如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这个学期我们终于进行了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这也是我们学习的第二部诉讼法,对于课本的知识可以通过不断的记忆与做练习来巩固与提高,但是一切理论都需要实践来检验和巩固,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更是需要进行实践。这次组织的模拟法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很荣幸我能真正的参与到其中,且扮演一名原告辩护律师,并且通过对整个模拟法庭庭审过程的观看与参与,也对以前学的知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对这个案件也想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 上午,我们结束了我们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学习,在放学后我们班一起到学院的模拟法庭室,进行了我们期待已久的模拟法庭。关于这个案件,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原告褚文与被告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县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昌盛公司、郭振强、黄忠法、周婷因触电致人身损害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案情而言,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相对不太明确、双方争议争议较大,但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且案件为一审案件,所以法院在审判时适用了一审时的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在开庭审理环节采用合议庭制,由书记员记录。当事人在审理日前已将所有应当携带证据经行庭前证据交换。开庭时,法官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点,经当事人确认后,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和辩论。确定争点、调查证据、进行辩论可以一并进行,遵守固定的顺序,受普通程序顺序的制约。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情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最后在双方分歧意见较大的情况下,没能达成法庭调解,由主审法官当庭宣判,模拟法庭结束。 通过这次对于一则民事纠纷庭审的观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关注。而民事诉讼法既是一门理论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法学,在掌握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体系的前提下更要注重民诉法的应用价值,否则民诉法将会变成一堆毫无生命力的程序规则,单纯地记忆规则,脱离了实践,久而久之将会使得自己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丧失,造成所学不能为所用。所以在以后学习的过程中,我会更加珍惜实习、多参加模拟和去听法院的庭审的机会,将学到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中。

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应本08级2班陈勇学号2008111203 这学期我参加了学校里组织的法庭案件审理的观摩活动,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命力,真可谓百闻不如一见。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课堂上对于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汲取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理论知识的学习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而对于这次庭审活动,它让我们从理论到实践的理解有了更深的理解。作为一个应用法学院的学生,对于“应用”二字,我们必须知道其重要性。参加这次活动,我受益匪浅,法律并非许多人所想的繁杂法律条文的堆积,法律之生命在于运用。 (一)对于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 本案原告田太苹基于被告周春艳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侵犯其人身财产权,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被告周春艳和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公司营业二部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赔偿金共计119956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通过本案的民事诉状可知本案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周春艳驾驶渝ALJ550号小型汽车于2009年5月24日23点50分左右,在江北北城天街步行街将原告撞到,造成原告受伤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北支队作出公交认字第B000019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由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至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将其诉诸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基于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认为被告人伤残鉴定为十级,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过高,住院伙食费费和交通费计算有误。而另一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与其没有实体上直接的权利义务,不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从上述案件事实可知原告与被告的争论焦点在于费用赔偿的计算方法和保险公司是否应列为共同被告。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残鉴定等级为十级,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而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本案中仅仅以伤残鉴定十级来证明未造成严重后果是不全面的。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何种情形才构成“后果严重”,属于具体个案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应由审判合议庭或者审理案件的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认定。本案中被告的答辩理由是不充分的。而根据被告人的境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原则,该案中田太苹无法提交准确的工资表,而且该单位的经理人是其丈夫,在其误工期间,单位并未停止对其支付工资,那么其实际减少的数额是不能确定的。法院对其误工费的计算应该进一步调查作出准确的判断后予以酌情给予补偿。对于原告的护理费她不能拿出有效的证明,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予以适当的补偿。护理伙食费的主张过高。本案应从实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偿。对于起交通费也是颇多争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而对于其女儿的飞机机票并废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交通费,因此其护理费的计算是不包括其女的飞机票的。综上,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存在不合理的,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而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被列为共同被告是肯定的。保险公司与受害第三者间具有实体上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受害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在所承保的责任保险范围内享有直接请求权,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受害第三者可以直接请求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赔付,并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

法院庭审观摩有感

法院庭审观摩有感 2019年5月20日,我参加了学院组织的一次庭审观摩,这次观摩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进行,让我们与法律零距离接触,感受到了来自法律无与伦比的神圣与庄严。 烈日炎炎,白色的建筑在阳光下显得格外威严与肃穆,纯洁的线条在光的照耀下被镀上了一层金边,为其增添了一份神秘的美丽。刚来到龙华区法院门口,便被这种美震撼了,整个人不由得变得严肃起来。在经过安检之后,我们随着老师陆续地入庭、落座,时间一到,首先由书记员开始宣布“全体起立”,旁听的一百多个人应声而起,在书记员宣读法庭规范之后,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有序入座,伴随着审判长落锤之声,庭审开始。审判长交代庭审事由后,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详细告知被告人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其是否听清,以及是否申请回避。这次案件是一个民事合同纠纷,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一批印度菠萝格原木,但是被告在原木的体积和价格上采取了自己的标准,而非国家标准,就此引发争议。法条调查阶段,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通过这个程序,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随后的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之上,被告和原告以及双方代理人分别发表意见,各方围绕前期争议的有关问题及法庭需要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过程有序却不乏激烈,整个庭审处在一种严肃紧张的氛围之中。我为这种气氛所感染,也是用心看着、听着、记着。在审判长的引领之下,整个案情变得清晰明朗起来,我的

罗辑思维也在其中得到了升华。 活动结束之后,疲惫之余更多的是兴奋,这种思维的竞技让我感到非常愉悦。通过这次活动,不仅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与庄严,更多的是实质性的收获,这些收获让我成长,让我为明天而更加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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