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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宅基地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

争议的宅基地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
争议的宅基地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

争议的宅基地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一、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系同一村村民。为方便居住生活,双方于2001年期间,口头达成“换地建房协议”。此后,双方仍未能履行“换地协议”。不久,被告陈某以其本人已与原告张某协商换地为由,使用了原告张某以前的旧房地,在此地上堆放石料、搭建简易猪栏及瓦房等,为此,双方发生宅基地纠纷。原告随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同年底,该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张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张某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明确了争议的宅基地四至、面积等。此后,被告陈某未向其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未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仍占用该地搭建简易猪栏及瓦房。2002年初,原告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将争议的宅基地判决归其所有。二、分歧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陈某的宅基地纠纷,已经该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张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理决定已明确了争议的宅基地四至、面积等,认定张某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张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送达时,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原告对争议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占有、使用原告张某使用的旧房地,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故应判决,被告限期拆除其在原告旧房地上搭建的简易猪栏及瓦房,将争议的宅基地交回原告使用。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合法确权,原告张某对争议的宅基地无合法使用权证,乡镇人民政府虽作出“关于张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但程序不合法。故原告张某对争议的宅基地无合法使用权,其起诉应裁定予以驳回。三、评析笔者同意以上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和要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三条又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行为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本案原告对争议的宅基地无合法使用权证,即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合法确权,乡镇级人民政府虽作出“关于张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决定了争议的宅基地归原告张某使用,但程序不合法,应属无效。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规定其涵义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后,必须经有关的人民政府处理。[!--empirenews.page--] 人民政府处理后,应按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确认所有权。本案原告张某在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张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后,没有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核发证书,就以被告陈某的行为对其宅基地已构成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一种意见还认为,被告陈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即使被告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其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应裁定予以驳回其起诉。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复议前置程序。故如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也应裁定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此案应由县级人民政府

进行土地确权后,原告张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故本案原告张某之起诉,应裁定予以驳回。

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综述

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探讨课题) 摘要: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一部分。目前,中国农村存在相当一部分空置宅基地,这些宅基地的合理规划、利用关系到国家节约用地目标的实现和农村治安状况的改善。在分析现有农村空置宅基地实况及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对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法律制度作出几点思考:一是对农村“空置宅基地”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确立空置权;二是完善农村空置宅基地国家法律制度;三是制定合理的农村空置宅基地配套法律制度措施;四是完善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收回的执法与监督制度。 关键词:农村空置宅基地;空置权;法律制度思考 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一户多宅”的现象,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因此对农村空置宅基地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显得迫在眉睫。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空心村、超标准占地现象较为普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在全国0.16亿公顷村庄建设用地中大约有10%一15%的土地被闲置¨。农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务工、农转非、子女求学定居城市。据统计,从农村到城镇因人口迁移而增加的城镇人口占城镇人口增长量的3O%以上;第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村民纷纷从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选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现象;第三,相关配套措施改革滞后,大量农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处理,例如土地置换、腾退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空置宅基地的特点是:一是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员长久外出务工,致使大量房屋长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乱,荒置宅基地杂乱无章散布于村庄各处;三是空置宅基地与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按照现行法律,只要有新的农户产生,该户人家就有权得到一块宅基地。但法律没有规定子女继承房产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继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现;四是不可流转性,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质决定了它的不可交易性。 (二)农村空置宅基地引发的社会问题 首先,一方面大量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极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废

宅基地纠纷相关案例.

案情:城郊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村民小组又给他分了一份宅基地。时逢城市开发,土地升值,李某便与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一、本案所涉法律问题 1、李某能否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在已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 2、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从本案来看,李某因不能取得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则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就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因此,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3、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因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王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邻居张某就不能构成对王某的侵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该案所反映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三、允许农村宅基地买卖后果十分严重,本代理人请求法庭予以规制。

XX最新的宅基地证明格式模板

XX最新的宅基地证明格式模板 宅基地对于家庭是很重要的,这类的证明要写也是要符合规范。下面就是学习啦给大家的宅基地证明,希望对大家有用。 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 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 宅基地证与房产证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 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问题,虽然《物权法》已有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由于宅基地本身的使用限制和建筑物无法与土地分割的实施,造成宅基地相对应的房产证没有实际用途--无法像国有土地上的房产一样,可以抵押、出售以获得其实际收益。 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更为广泛的定义,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村办学校、办公室、村办企业等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的,区别在于使用权的权限: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售、,使用权人

只能是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而国有建设用地就没有上述相关的规定。相对而言,宅基地的使用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户一宅、年满18周岁、没有住宅。 一、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二、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三、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兹有我村村民XXXX,男,现年XX岁,家中现在X口人,一直 居住在XXX地,该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 特此证明 XX村民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猜你感兴趣: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完整版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原告:郑根 被告:石长福 (一)案情 被告石长福与诉争宅基地的原使用人石长珍是同胞姐弟。1989年9月,石长珍、王乃民夫妇在一四七团基建科统建的商品街购买了一间商品房。1990年9月23日,由团土地管理科颁发了正式房产证。房产证载明该房屋系砖混结构,面积24m2,房后宅基地13.5m2.被告在商品房起建不久便自己出钱雇车拉土将房后碱坑填平,打算再自建两间住房,与前边的商品房配套使用。在商品房建后,团部土地管理机关为每家购房者皆划定13.5m2宅基地,并允许自建住房。被告垫好的基地,经石长珍夫妇同意,在13.5m2的宅基地上又自建了两间住房,并进行个体营业。1990年3月,石长珍将所购商品房出租给原告使用。1991年1月31日,石长珍夫妇因迁居异地,以原房价转卖给原告,并经该团土地管理科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3月20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莫索湾垦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第2条写明“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院场内)13.5m2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转给买方使用”。原告买房后,等待被告迁出期间,被告又在其原住房间重新搭建一间。原告见被告无迁出之意,便正式通知被告迁出,被告拒绝迁出。1992年,原告、被告曾请求团土地管理科处理,该土地管理科曾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初时曾达成被告将自建三间住房以4000元价卖与原告另建住房的协议,后因被告反悔,导致调解未成。1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原房主石长珍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在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房主将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原告。被告未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原房主的宅基地上建房,其行为违法。原房主以个人名义出资购房,故该房屋产权属原房主所有,宅基地并应归原房主使用。被告所称其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原房主与被告间未形成按

农村宅基地确权范文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

农村宅基地】 有观点认为,既然已依法以户主名义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颁土地证,物权已经登记公示,应属户主所有,受法律保护,得以对抗第三人,其他家庭成员仅有居住权,不享有物权;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以户为单位而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家庭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和福利取得的,应属家庭成员共有。究竟是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呢? 一、农村宅基地的权属沿革。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权属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社会条件等各项变革而发生了一系列演变,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改革初期。根据我国1950 年的《土地改革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将依法没收或征收得来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作为土地改革的成果,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书》。 农民对宅基地享有所有权。 第二阶段,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没有变更,依然是农民私有,但是土地从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由集体统一经营。在这一时期,农民的宅基地仍然由农民保有绝对的所有权,对其自由处分没有禁止性规定。 第三阶段,农业合作社时期。伴随农业合作社的成立,确立了农村土地集 体所有制。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宅基地所有权也收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阶段,1979 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至今。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使用权,且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途作出限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同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出卖的处分,允许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适度流转。

个人宅基地证明范文宅基地证明写宅基地证明

个人宅基地证明范文宅基地证明写宅基地证明农村宅基地证明的写法是:宅基地证明兹有村村民_______,性别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年_____岁,家中现有____口人,一直居住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 住宅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鲜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参考: 谁出证明? 给谁?

呵你得说清楚 一般都是 兹有X村村民XXX 在X村X组X队有房屋一栋土地证号为XXXX,面积为XX平方米 特此证明之类 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XXXX,男,现年XX岁,家中现在X口人,一直居住在XXX地,该村民在村中无任何宅基地。 特此证明 XX村民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农村宅的基地证明就是农村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证明。宅基证上是谁名不是说谁就拥有这块土地,而是拥有了这块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证明办理流程: 1、由村委会出书面的申请材料。村委会要依照村民大会讨论 ___,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宅基地 ___。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勘测,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土资源所长签字、主管乡(镇)长签署意见并盖乡(镇)政府章,然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4、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5、审核、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10589304.html,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的繁荣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宅基地的经济使用价值日益提高,再加上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致使近几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而诉至法院的宅基地案件自然不少。那么,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呢?并且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

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梳理

宅基地与耕地是广大农民得以安身立命、实现“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这一基本生存保障的两大支点,宅基地与耕地的所有权或用益权制度,也因之成为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存利益的根本性制度。在我国漫长的农业社会发展史上,倡议或实施不同的宅基地与耕地制度,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变迭,社会发展的进程与走向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事实上,我国新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便是由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开始的以“分产到户”为表征的耕地制度的改革开始的,并由此衍生和推进了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政治制度文明建设,其成功有目共睹。可以说,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以及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制度,事关我国八亿多农民的生存品质,事关我国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大局,也事关目前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在农业用地方面,我国于2002年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用法律的形成明确地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并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保护与流转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在农村宅基地方面,虽然新分布的《》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并于第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法定定义,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目前仍显得零散、紊乱,缺乏系统性与周全性。本文拟通过对现行宅基地制度的梳理,勾划其结构框架,进而论证其完善路径。

一、对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梳理 经过对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现有全部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政策、法律、规章等[[1]这些政策、法律、规章等主要有1950年6月28日《》、1954年《》、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79年2月2日》、1981年4月17日》、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2月13日》、1984年8月30日》、1986年《》及其后各次修正案、1990年1月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5年3月11日的通知》、1995年《》、1998年11月4日《》、1999年5月6日》、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2001年3月30日国发6号《》、2004年《》、2004年《》、2004年国发28号《》、2004 年11月2日》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等。][1]认真、细致的耙梳,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与主要内 容是: 1、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由农民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由此引伸出 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而使用权归农民。1950年《》第及1954年《》第明确规定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让农民能够分享革命胜利 的果实,实现“居其有其屋,耕者有其田”。此为农村土地(包括宅基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 质

5.土地使用权虽为衍生权利但应具有长期稳定性质。土地使用人基于一定利益使用土地时应有永续经营的计划,因土地使用权源自土地所有权,要求使用人合理化管理利用国土,法律应设定一个相当长期的、稳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如果使用期不长,使用权不稳定,使用者必然产生投机行为,不利于土地使用的客观要求。其次,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外商或企业对土地进行长久生产资料或工业设施投资的意愿较高,以利国家经济发展。土地使用权期限太短容易产生下列缺点:(注: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第146页;楼建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载魏振瀛、王贵国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150页;赵红梅著:《房地产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7—98页。)(1)造成土地投资者利润报酬低,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建筑物的市场交易价格;(2)土地使用年限若短于建筑物存在年限,造成建筑物所有人的产权丧失依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他人建筑物所有权,有违公平原则;(3)容易抑制用地人的投资积极性,不符合保护建筑物所有权以鼓励建设投资的立法本意。 二、由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分析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然而究竟何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债权或物权?这些问题在过去以国家单一所有权形成的财产法领域中,法学界对“物权”概念避而不谈,1986年《民法通则》第5章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名,仍未用“物权”一词,造成物权的法律关系无法可依。如依据传统物权法概念,土地乃是受物权法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条文内容分析,除提到承认土地所有权外,很难确定“土地使用”是否为一种权利?基于这种法无明文的状况,又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可为引鉴,大陆《物权法》尚未颁布之前,欲阐明土地使用的权

农村宅基地调查方法探讨

农村宅基地调查方法探讨 摘要:本文以某村的宅基地调查为例,针对农村宅基地调查方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调查方法 一、农村宅基地调查的概述 农村宅基地调查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位置、界址线、面积、用途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其意义首先在于土地登记工作中为确定土地权属、明析产权,其成果资料是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解决土地产权纠纷的重要凭据。其次,通过农村宅基地调查,还可较为全面地掌握一个地区土地的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以及该地区土地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分配情况,从而为建立科学的土地管理体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及有关政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调控土地供需,规范土地市场等提供信息保障。 二、农村宅基地调查方法分析 本文以某村的宅基地调查为例,该村的调查主要从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方面进行了,具体表现在:

1、权属调查 1.1 权属调查及登记发证 首先收集宅基地权属相关资料、土地权利人户籍信息、权属变更信息、已发证信息等。然后,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权属材料、土地权利人出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勘测定界实测地形图,结合土地权利人的指界情况,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宗地界线、界址边长、土地用途、人口数量、面积、共有宗情况等内容。对于符合要求的宅基地,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将调查的内容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利人及四至权利人在现场指界后签字盖章。调查完成后,由土地权利人在调查表上签章确认调查结果。初审后由土地权利人填写申请书。 在调查村小组组长、国土城建和相关工作人员、片区负责人和测绘单位组成的调查队伍带好仪器设备到每间宅基 地前现场调查核实,根据审批状态和建设状态,现场调查时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已发证已建。在调查底图上注记好调查编号,核实其证载信息及调查其使用情况。 二是已发证未建。如实客观的在调查底图上圈出该宅基地范围线,并在已发证宅基地表中注记好调查编号,核实其证载信息及调查其使用情况。 三是未发证已建。调查其权利人名称、实际门牌地址及

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作者:admin百件实事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4266 更新时间:2009-10-10 现今国家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 一、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相关政策 1、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2、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 3、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 4、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5、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2者之间有区别吗 先说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下面说说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其实上面的都是法规,不见得能看明白,说白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所有权。你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这块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住宅是70年),然后可以种地、盖楼、或卖掉。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区别为: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条据书信 农村耕地证明

农村耕地证明 证明 兹有我自然屯村民(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将自己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亩承包地,按租赁的方式流转给非本村民小组成员:(身份证号:)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经我全体村民成员决议并同意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合同编号:),承认此合 同为有效合同。并授权本村民小组委员会成员代表本自然屯全体位村民在合同上签字。 特此证明! 在场证明人: 屯长:副屯长: 村民代表: 县镇村屯村民小组年月日篇二:《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 镇村社户主,家庭农业人口人。申请占地建房的土地属于村社所有,土地权属合法。无争议。 社长签字盖章: 村民委员会签章: 国土资源所签章:{农村耕地证明}.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人民政府(公章)年月日篇三:《村民委员会证明》 村民委员会证明{农村耕地证明}.

宝丰县土地资源管理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音堂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xx年8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音堂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xx年九月二十五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农村耕地证明}. 宝丰县土地资源管理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营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xx年6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营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xx年九月二十五日{农村耕地证明}.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资源管理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八桥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xx年3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八桥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浅谈如何处理农村矛盾纠纷

浅谈如何处理农村矛盾纠纷 2012年10月29日19:43 红网 现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各企业、各群体间各种观念与利益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及其内容更加凸现出明显特点。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现状,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现今矛盾纠纷的特点 1.纠纷主体逐渐转变:以往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农民、邻里之间的纠纷,民间纠纷普遍存在于婚姻家庭、邻里、土地承包、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显为群企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如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土地租金、环境污染等纠纷。纠纷的主体出现了以村民、企业、农村干部为主体的特点。 2.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以往,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受利益的驱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总的来讲,目前民间纠纷类型的种类越来越多。 3.群体访、越级访越来越多:由于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现了深刻而激烈的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出来,其范围包含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部分群众受一些错误心理影响,有了问题不是依据相关政策、法律,逐级反映,按程序进行解决,而是采取群体性上访,甚至群体越级上访的办法,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 4.纠纷调处难度加大:由于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生产经营、村民自治,农村基层组织对村民的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再加上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传统的政府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二、产生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现行政策鼓励下,民营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在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双方追求自身利益、短期利益,不能依法、公平、公正协商解决,造成矛盾纠纷,甚至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最高法公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附裁判规则 2015-12-28 lgzlawyer 文章来源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能否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带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和流转,否则,转让合同一律无效。但在实践中,违法流转却大量存在。本文以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为契机,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相关观点和案例,供读者参阅。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1.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转让协议无效,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转让人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的使用权。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 转让人明知涉案楼基地依法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仍进行转让;作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受让人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即购买涉案楼基地,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相关案例.jpg 1.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吴桂连、杨尚霖诉谢运珍、吴国铭、吴国宁宅基地使用权案 【本案要旨】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

人民法院诉调工作细则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非诉调解与诉讼工作的有序衔接良性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解决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及我区《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调对接,是指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刑事等纠纷或者案件在立案前或立案后,法院对相关纠纷案件启动联调联动机制进行诉前调解管理的机制,是对纠纷或案件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的一种方法。 一、诉前调解程序 第三条诉前调解程序,是指符合条件的纠纷在当事人采取诉讼方式处理之前,先经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未成功,当事人又同意在正式立案前由法院主持调解的纠纷处理程序。 第四条下列纠纷,起诉前应当先经过调解: (一)婚姻家庭、继承、抚养、赡养、扶养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责任明确且能即时处理的侵权责任纠纷; (四)农村土地、山林等承包纠纷; (五)涉及拆迁、旧村改造纠纷; (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七)物业、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电信、网络等服务合同纠纷; (八)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九)其他通过先行调解方式更利于化解的民事、行政(作为类)、刑事纠纷。 第五条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立案登记时,应先核实纠纷是否已经过有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经询问,如纠纷尚未经过有关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或认为应由有关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为宜的,应与有关调解组织联系沟通,并出具《委托调解函》,引导当事人到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六条相关调解组织在规定期限内调解成功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终结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结果等,诉调对接中心凭《调解终结函》终结调解并予以结案处理;如调解未成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情况说明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未调成的原因等,诉调对接中心在接到相关调解组织的《调解情况说明函》后,视情启动诉前调解或将纠纷予以立案。 第七条经社会调解组织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凭《调解情况说明函》并持相关诉讼材料起诉的,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法律归纳

本文系《物权法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系列推文之二。《物权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共有四条,分别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注销登记等。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本文集合了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27条法律规定、5个指导案例和14条裁判规则。 作者:徐忠兴(作者授权转发) 来源:ilawyer(xzx-lawyer微信公号)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二条。 【裁判规则】 1.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广义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实中已经非常少见。《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是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55页。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56页。 3.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即只要宅基地使用权人活着,就始终享有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60页。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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