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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解读教材

“三包”推出历程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汪立昕透露,有关各方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一致。 2004年

12月

2007年

3月

2011年

8月

2011年

10月26日

2010年

12月

质检总局召集数家主要汽车制造商于长春举行了会议,宣布汽车“三包”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将会尽快出台并会给企业3到6个月的准备期。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会同质量司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包括消费者、汽车厂商等16位听证代表一致欢迎并支持汽车三包,并“希望尽快出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汽车质量担保服务规范》草案对“三包规定”中存在争议的条目起解释作用。 汽车“三包”规定漫长的立法过程就此落下帷幕。该规定于2013年1月15日正式颁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最初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2002年 “三包”规定已经通过了质量总局局委会审议,开始了各部委汇签。 2012年

7月

质检总局组织企业代表及相关专家开始编写“三包”规定配套文件。 2012年

9月

2012年

12月8日

质检总局召开专题研讨会,介绍了《汽车“三包”规定》的主要修改内容。

生产者义务

主要内容条款

随车文件

信息备案??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修理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检验检查 ??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

品,不得出厂销售;

??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

手册等随车文件。

主要内容

条款

验收责任 

??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汽车合格证等相

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明示义务 

??发票; 

??随车工具、备件等;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   ??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  ??三包条款、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修理者名称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争议调解配合 

退、换货义务 

??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妥善处理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

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组织对争议的处理; 

主要内容条款

零件质量  ??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零部

件,且质量不低于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零件储备  ??保持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避免因缺少零部

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免费修理  ??在保修期限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

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信息存档  ??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

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的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

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

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和复制。 

咨询、现场救援??三包期限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 

??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主要内容条款

三包有效期

3年/6万公里整车保修期(三包规定) 2年/5万公里“三包”退换期

2年/6万公里整车保修期(上海大众目前)

退、换车

退、换车

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 同一产品累计修理超过5次

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

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 5次

退、换车标准 ??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 ; ??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 ??无同品牌同型号,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产品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35日

退、换车

主要内容 条款

答复/退/换车辆时间要求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

出书面答复。

??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

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

清货款。 1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要求换退 出具 证明

答复

消费者 退换车辆再销售告知

??按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经维修检验合格的

,再次销售时,销售商应当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

并注明更换、退货的原因。

用户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 ??

按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60天/3000公里)。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 ))/1000]×n 。

使用补偿系数n 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

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主要内容 条款

如果一台售价20万元的车辆,在2万公里时发生退换,补偿系数设定为0.8%,用户需要支付的补偿款为: {[200,000(元)×20,000(km))/1000]}×0.008= 3.2 万

“三包”凭证补办 “三包”权利转交

??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销售者、生产者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并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补办三包

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

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

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争议处理

主要内容条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

??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处理。

仲裁起诉??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经争议双方同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申诉处理工作,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规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三包责任  ??

对未承担三包责任的经营者: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修理者义务  ??修理者违反相关三包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最高3万元罚款; 

明示义务  ??销售者未做到明示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最高3万元罚款; 

凭证提供  ??生产者未提供相关凭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最高3万元罚款; 

信息备案   ??生产者违反信息备案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最高3万元罚款

主要内容

条款

备注:

三包小组组成:技术经理、索赔员、其他专家、服务总监 灰色框内容表示常规服务流程 红色框内容表示与三包相关的流程

接收车辆/

确定维修项目

确定维修能力/确保一次修复

规范交车及回访/确保用户满意

注:SVW-2系统中没有三包预检功能,要求经销商手工填写预检单并存档

注:在i-CrEAM系统中,任务委托书中的标准工位信息将自动生成预警

客户进店 

常规车旁接待   确认客户需求 

常规流程接待,由服务顾问确认维修内容 

服务顾问启动三包预检流程,i-CrEAM系统中填写三包预检单;邀请用户在休息区休息 

由三包小组确认维修项目,通知服务顾问,并与服务顾问共同确认维修能力 

使用SVW-2系统的经销商,由索赔员当天制作索赔申请单 

按照规范进行维修,严格控制交车时间 

是否存在三包类增项 

100%质检 

按照现行CSE服务核心过程操作 

否 

是 

否 

是 

否 

使用标准话术与客户沟通,并在确认维修能力后,由服务顾问准确预估竣工时间,并制作委托书,或增加维修项目 

是否属于或包含索赔业务  由三包小组查询维修历史,预检车辆,并确认是否为三包维修范围



要求用户出示三包凭证,并在系统中核实三包用户身份 

否 

是 

确认维修能力 

维修方案



相关配件  有 

无  ST支持  有 

无  无 

SP支持 

无 

具备维修能力 

有 

尽量不开具含有相关项目的任务委托书,如客户有明确要求就开具。同时服务顾问须向用户做好沟通工作 

有 

不具备维修能力 

按照CS E 服务核心过程要求操作 

经销商三包流程图

汽车新三包法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

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

汽车三包草案完整版

汽车三包草案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汽车三包”的意义及解读

“汽车三包”的意义及解读 2013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中国汽车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对数亿中国汽车消费者而言,这是维护正当权益的一把利器,也是推动国内生产企业加快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一种动力。 从今天开始,汽车生产企业(主要指乘用车生产企业)如何抓住8个多月的过渡期,积极调整营销、生产、售后体系,从各方面做好实施汽车三包的准备将是重中之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部规定仅仅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法律地位并不是非常高,但是,由于这是国内关于汽车市场退换货的第一部相关规定,将会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社会关注度极高,谁轻视它,最后可能都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作为国内最大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车主投诉信息的收集平台,近年来,在处理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我们最深刻的感受是,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和法律支持,很多消费者虽然遭遇到严重的不公平,但却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我们现在有理由相信,当经销商或者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了劣质产品,他们将没有借口全身而退。 还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从11年前有关部门就开始酝酿汽车三包政策,相关条文更是历经400余次的修改完善,但由于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模板,国内的市场情况更是复杂难料,汽车三包在实施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非常多的困难。不管是执法部门还是生产企业、消费者,也包括公众舆论,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随着更多配套法规、标准的出台,更多信息、技术平台的建立,很多看似困难的问题可能都会找到简便的解决办法。 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是政府管理部门的一个伟大创举,它突破了重重掣肘和利益纠葛,在万众期待之下,中国的汽车消费者迎来了一个惊喜。在未来,希望广大汽车消费者与我们一起坚守我们的立场,面对任何侵犯自身利益的做法毫不动摇。当然,我们最大的愿望是各种摩擦、争执、维权行为的减少,因为,那也许意味着更为积极的一面,中国的消费者变得更为理性,中国的汽车产品变得更加值得信赖。 2013年10月1日,让我们一起倒数。 附:“汽车三包”十条解读 有效期内修理时间超过35天或5次可换车 “汽车三包”规定,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天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积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借三包凭证、购车发票要求换车。

三包法解读

汽车三包新规定解读 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车三包新规定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一、汽车三包是否享受以发票日期为准 虽然新规已正式对外公布,但是正式施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并以汽车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为准。在《汽车三包规定》施行之前购买的车辆,不能按照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如果想享受到三包规定的权益保护的话,一定是要在2013年10月1日起购买的车辆才行。 二、汽车三包未明确是否涵盖新能源车 虽然《汽车三包规定》并没有明确是否涵盖新能源车,但由于新能源车的质量和技术远不成熟,应该按照更加严格的标准来制定“三包”条款,若按照昨日公布的“三包”规定,显然对新能源车的消费者不利。建议尽快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新能源车“三包”规定。 三、汽车三包退换货需支付使用费 除了销售者应依照新规规定的免费更换、退货外,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根据新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以车价为10万元、行驶里程为1万公里计算,消费者需要支付最少5000元、最多8000元的补偿费用。

四、汽车三包退换车时限打问号 尽管《汽车三包规定》出台,相关经销商会依照规定来进行退换服务,但目前仍然可以预见到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在换车方面,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但在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所谓的“及时”究竟是多久,也没有规定具体时限。由于车企均采用订单式生产,也经常会出现缺货的情况,没有时限规定,将使得退换车辆的过程无限制延长。 五、汽车三包鉴定取证呼吁第三方机构 消费者在汽车质量维权过程中如何鉴定、如何取证确实是个难题。不仅需要第三方鉴定机构,同时也需要制定权威、公平的鉴定标准。应尽快出台关于汽车“三包”责任鉴定细节的标准,无论是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还是厂家或消费者委托的鉴定机构,都应在同一标准下进行鉴定工作。而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的作用,是当消费者与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就汽车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可由其进行权威鉴定,并以此鉴定结论作为各方责任归属的判定依据。 六、汽车三包易损耗部件非强制三包 相比对发动机、变速器等核心零部件的规定,新规对于易损耗零部件的“三包”却留存余地。

汽车三包规定

一、长安牌系列汽车三包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落实长安汽车“亲情、诚信、规范、快捷”的服务理念,确保长安汽车系列产品的社会信誉,维护广大长安汽车用户的利益,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订本三包规定。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和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 第一章总则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简称客户服务部),是长安汽车系列产品三包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包政策的制订和解释,特约服务商保修费用的结算,保修旧件的回收、索赔,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技术培训,特约服务商建立和撤销的审批及对特约服务商的考核。全国各地的长安汽车特约服务商是直接承办长安汽车保修服务的单位。 (一)三包的定义 1、包修: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确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采取以换件或修复的方式处理,重大问题须报请客户服务部同意以后再处理。换件或修复时按零件、部件、总成执行不同的质量保修期,长安汽车保修期限最长为二年或行驶五万公里(任一条件超出,即超过保修期)。 2、包换:购车15天之内,汽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如大梁断裂、车体开焊、制动失效、转向失灵、主减速器及差速器抱死等),经修理仍达不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且车辆未上牌,用户可以换车。换车时,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销中心经理同意,并经客户服务

部鉴定确认。 3、包退:购车7天之内,汽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如大梁断裂、车体开焊、制动失效、转向失灵、主减速器及差速器抱死等),且车辆未上牌,用户可以退车。退车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销中心经理同意,并经客户服务部鉴定确认后,由经销单位办理退车、退款。 4、用户退、换车辆手续由分销中心或经销单位负责办理,并向用户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每日按购车车价的0.2%收取)。退换车流程按照长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修程序及手续 1、为了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确保用户享受服务的权力,以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在购车后60天或行程2000±5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用户须持长安汽车VIP卡、购车发票和车辆行驶证,到特约服务站进行免费走合保养,建立用户档案,取得保修资格。在此之后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必须进行一次例行保养,以继续享受保修资格。 2、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用户须持行驶证和长安汽车VIP卡到特约服务商处办理保修手续,特约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名义扣留和保管用户的VIP卡。 (三)维修保养规定 1、免费走合保养 里程和时间规定: 用户自购车之日起(以用户购车发票日期为准),使用60天或行驶2000±5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必须到长安公司特约服务商处进行免费走合保养,只有进行了免费走合保养的用户,才有资格享受日后的保修服务,时间或里程超出规定的,视为用户自动放弃保修权利。 免费走合保养的内容: (1)收放机磁头清洗

汽车三包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 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得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销售得家用汽车产品得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就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得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严于本规定得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得责任或者属于其她经营者得责任得,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她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得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得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得三包责任与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得符合本规定得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得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得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汽车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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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标准化杂志社、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毅、柳成洋、巫小波、王琰、曹伶俐、李涵、吴友生、赵宏春、丘建国、宋娟、李菡、王戎、张毅炜、胡建成、潘权尤。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汽车三包 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汽车总成 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汽车主要总成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3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3.1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 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表1:发动机和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总成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活塞、连杆、主轴承、曲轴、轴瓦 气缸盖 凸轮轴、气门 气缸体 机油泵 变速器箱体

2013最新汽车三包规定

2013年汽车三包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销售商的义务 第八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家用汽车三包知识手册

家用汽车三包法规知识 手册 技术中心质量管理部

2013年6月30日

前言 2013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中国汽车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推动国生产企业加快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一种动力。技术中心是产品质量的源头,需要将三包法规设计相关规定作为设计输入,落实到产品设计开发流程中,提升产品适应三包法规的能力,特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共分三部分容: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三包法规及其补充规定具体条款; 第二部分对三包法规技术中心相关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三部分列举中心应对三包法规的主要举措。

目录 第一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 ... ... ... .. (1) 第二章、家用汽车三包法规重要条款解读 (19) 第三章、技术中心应对三包法规措施 (28)

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及其补充规定 1、三包法规背景介绍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50号) 于2012年6月27日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2012年12月29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

政策解读:汽车“三包”新规

政策解读:汽车“三包”新规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内家用汽车用户将能享受到一系列的三包服务。届时汽车究竟该如何修、换、退,本报对新规进行简要梳理。 政策解读:如何修、换、退 哪些情况可以退货? 新规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八种情况不享受三包待遇 据悉,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其他的如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的;即使是在三包包修期和有效期以内,出现下面这些情况经营者也是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包修超过5日消费者有权获备车 记者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 证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3-11-18 14:33:58 编者按:2013年7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GB/T29632-2013)国家标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明确了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和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的要求,为顺利实施汽车三包规定提供了有力支撑。本期栏目将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解读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三包 repair,replacement and return warranty of automobile <汽车>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活动及责任。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 总成 assembly <汽车>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 注:总成主要包括发动机、变速器等。 2.3 系统 system <汽车>为实现规定功能以达到某一目标而构成的相互关联的集合体或装置。 注:系统主要包括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 3 主要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3.1 发动机、变速器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3.2 汽车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系统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2所列出的内容。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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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 书签。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现在消费的很多东西,比如电器、手机、汽车等等现在都是有三包服务的。那么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一、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

2020汽车三包新规定的整理

2020汽车三包新规定的整理 汽车三包新规定 按照“三包”新规,购买2年或行驶5万公里之内的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 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车手续。 汽车“三包”新规,既是检验厂商诚信的试金石,也是净化市场、降低欺诈的一剂良药,更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诸多 人士指出,“三包”新规并非万能,其落实情况、实施效果仍待市 场检验。 首先,鉴定难。在“三包”新规的配套文件――《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三包” 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判断分析的,从“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 询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提供技术咨询,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无法满 足争议处理需求的,可以跨区域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咨询 涉及的专家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由争议双方协商支付。业内 人士表示,只要没有一个国家级的鉴定中心,“三包”的真正落实 似乎就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 其二,“三包”新规标准不高。尚普咨询汽车行业分析师指出,在实施效果方面,由于“三包”所规定的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 5万公里,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但实际上,目前国 内大部分主流厂商实施的保修标准都已高于“三包”规定。因此, 在一定程度上,“三包”新规真正的效果将打折扣。 此外,“三包”新规其实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但真正执行起来,尚需政府各部门的相互配合,需要厂家和经销商的全面配合,否则 将难以落实到位。

业界知名专家贾新光建议,有关部门亟需下大功夫抓好“三包”新规的落实,并加强对汽车厂商服务的监管,让“三包”新规能真 正给消费者带来福音。 链接:汽车三包规定存在四大争议 汽车及其配件质量,三包服务已成为目前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昨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我省汽车执法维权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并专门对消费者在家用汽车三包争议上遇见的常见问题依次作出了 解答。 据介绍,自《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 三包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全省质监系 统共办理汽车及其配件案件32件,涉案货值1000余万元。 在今年的专项执法检查中,该局在全省共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汽车300余辆,涉及解放,川路,川交,大运,王牌,唐骏,凯 马等10余个品牌,其中大部分存在以“国Ⅱ”发动机冒充“国Ⅲ”、“国Ⅳ”发动机的行为,部分汽车实车信息与公告不一致。 另外为有力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高污染汽柴油违法行为,该局组织全省执法力量,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沿线、农村地区 为重点区域,以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油站为重点环节,严厉打击掺 杂掺假、生产销售劣质汽柴油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动中一共抽取车用汽柴油222个批次,办理车用燃油案件42件,其中7件为加油机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5件为车用燃 油检验不合格,涉案货值共800余万元。 据了解,汽车三包规定实施以来,关于汽车维权的争议时有发生,针对汽车三包争议遇见的几大常见问题,省质监局相关工作人员作 出了解答: 1、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从何时算起?

汽车三包法(最新)

汽车三包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现在消费的很多东西,比如电器、手机、汽 车等等现在都是有三包服务的。那么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 的,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 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一、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解读汽车三包法 不能享受三包的9种情况

之前推出的《新规定并不完善解析“汽车三包”漏洞》和《我想退车了怎么办?4种情况可以免费退车》这两篇文章为大家解析了关于汽车三包的一些重要问题,而本期,我将会为大家带来“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汽车三包政策”,希望这篇文章会对大家有用。 情况一:公车不享受汽车三包待遇? 这是央视国际1月15日的报道,报道当中有解说清楚的交代了8种不能享受《汽车三包》待遇的情况,同时把第一条,也就是公车是不能享受《汽车三包》的待遇。但我在《汽车三包》的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第29条例和30条例中都没找到相关的字眼写到“公车不享受三包待遇”所以,这一情况还需要在10月1日有待揭晓。 虽然在10月1日才揭晓,但并不妨碍我们多了解不能享受《汽车三包》条例究竟有多少种情况。 情况二: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每个汽车品牌都会给旗下的车型制定易损件周期,通常制定的易损件周期都适合全部车型使用。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易损件质保期为3个月或5000公里,当然,有一些是另外,比如丰田的6个月或1万公里,也有雪佛兰、别克、东风日产完全没有易损件质保期可言。 或许你对别克、雪佛兰、日产的行为表示不满,根据《汽车三包》第五章第十八条规定明确写道:“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

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这也就是说,在《汽车三包》实施之后,以上这些点名的品牌和未点名品牌都得推出易损件周期。当然,他们也可以学习铃木的做法“只有7天易损件质保期”!因此,希望国家质检总局强制规定主流的质保周期。 情况三: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在购车时,经销商明确告知你,你所购买的汽车有瑕疵,而你却想购买的话,那么经销商会在你购车合同上明确了瑕疵部分,并且让你签名后盖上经销商印章。在往后的时间里,如果你因为该瑕疵而提出换车或退车的要求,此时,该要求会被否定。在签订合同时,你已经放弃了因瑕疵而换车或退车的权利。 情况四: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一般厂家在整车质保期都会规定汽车用途有:家用车和营运车,对于两者的区别为家用车的质保期比较长,比如3年或10万公里,而营运车则是1年或10万公里。而《汽车三包》都明确规定,家用汽车用作营运车之后,那么《汽车三包》则失效。 情况五: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在《汽车三包》还未制定的之后,如果你细心去看《保养手册》的话,厂家都在手册上面清楚的注明了各种不予保修的条例。为此,《汽车三包》在这基础上对于改装等范畴免责也就理所当然了。

汽车三包政策

汽车三包政策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对财务的影响: 1、 PDI费用增加。 2、备用车固定资产增加,公司资金压力短期内增加,折旧增加,备用车购入成本不明朗,备用车的事故风险须法务部门把控。 3、交通费增加,补偿须出具具体流程配合实施,可参考雷诺TOE,厂家是否补偿及采用何种补偿未知。 4、退还的发票如何处理,入账,销售,税务部门未给明确答案。 5、目前A厂家、B厂家已出具相关培训,D厂家及E厂家暂未收到通知。 6、 A厂家退车换车,厂家将不会补贴;B厂家将会补贴一半,方式未知。 7、换车退车的精品成本、贴息成本、保险由经销商和客户商议解决。此部分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 8、拖车费用将会增加。 9、易损耗零部件增加致库存增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总局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

汽车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法草案既《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

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 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 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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