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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

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
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

SB001(2004年版)

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流水号:

正常申报□ 自行补报□ 稽查自查申报□ 延期申报预缴□ 计算单位:元(列至角分)·m 2·本·份·吨

纳税人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电脑编码

说明事项:

1、本表适用于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非购花)、屠宰税、房产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等地方税的查帐征收纳税人。

2、凡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的纳税人,当月无经营收入或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也必须用此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期限进行零申报或填报减免税额。包括免交车船使用税的车辆领取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时,也要申报相关信息。

3、对于同一税款所属期而纳税人多次申报的,实行差额申报,即该次申报不包含上次申报信息。

4、表头说明:

4.1、“纳税人税务登记号”指地方税务登记证号。

4.2、“纳税人电脑编码”指纳税人在地税计算机征收管理系统的识别号码。

4.3、“管理机关”指纳税人就该申报事项的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4.4、“申报流水号”是税务机关录入申报资料后计算机生成的顺序号,此号码由税务机关录入人员填写。

5、主表说明:

5.1、“纳税人名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全称。

5.2、“注册地址”是指纳税人于工商登记的地址。

5.3、“注册类型”是指纳税人于工商登记的企业类型。

5.4、“开户银行”是指纳税人用于缴交税款帐号所在的银行。

5.5、“帐号”是指纳税人用于缴交税款的帐号。

5.6、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正常申报的选正常申报;根据税务机关的自查公告或在正常申报后,发现问题,进行补申报的,选择自查补报(该申报税款不收逾期申报罚款,但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稽查局发出稽查通知书后就以往税期的税款进行申报的选择被查申报(该申报税款属稽查税款);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纳税人根据审批文书填写申报表预缴税款时,选延期申报预缴。延期申报预缴后在规定限期内进行申报的,选正常申报,并就与延期申报预缴额的差额进行申报。

5.7、“征收项目”是指应纳税行为的名称。(项目分类待定)

5.8、“征收品目”是指应纳税行为所对应的税种税目。品目分类见:业务规则:SL_税费子目统一代码。

5.9、“税费子目代码”是见:业务规则:SL_税费子目统一代码。

5.10、“税款所属时期”是指申报税款所属的时段,即起止日期。

5.11、“申报计税总额或总数量”指本期的全部营业收入、应税产品数量,以及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总额据此计算应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费)额。

5.12、“允许扣除金额或数量”是指有关法规规定的不予征税的金额或数量。

5.13、“计税金额或数量”=申报计税总额或总数量-允许扣除金额或数量。

5.14、“税(征收)率(单位税额)”是指税目所对应的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5.15、“速算扣除数”是依据税法规定的级距和每一级距的税率,预先计算出来的,只要级距和税率不变,速算扣除数也不变。

5.16、速算扣除数=前一级的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前一级税率)+前一级速算扣除数。

5.17、“应纳税(费)额”=计税金额或数量×税(征收)率(单位税额)-速算扣除数

5.18、“批准减免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和按税法规定予以减免的税额。

5.19、“批准抵缴额”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前期多缴税款抵缴当期的税额。

5.20、“实际应缴纳税(费)额”=实际应缴纳税(费)额-批准减免额-批准抵缴额

5.21、“税务机关已核定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税额。

5.22、“本期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5.23、在使用该申报表申报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时,必须逐项申报并在“车牌号码及类型或房产、土地证号”填写相应应税项目详细资料。对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预缴)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则填写税种登记的项目管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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