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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律法规考试重点

广告法律法规考试重点
广告法律法规考试重点

考试重点

第一节广告发布的一般标准

广告发布标准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和广告形式应符合的要求,也是判定广告能否发布、违法与否的依据。广告发布标准从使用的范围上分,可以分为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广告发布的一般标准是指普遍适用于一切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发布的基本准则;特殊标准是针对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发标准,是广告发布一般标准在适用某些特殊商品或者服务时的特别补充。

3.1广告发布的一般标准

一、《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是关于禁止使用广告内容的11项规定:

(一)禁止使用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国家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包括国家主席。

1.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处)、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市场管理所等。

3.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

4.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和派出机关。

5.国家军事机关:如国防部、各军兵种称号等。

6.国家金融机关:中国人民银行。7.国家主席。

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具体执行国家管理社会事务职能的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所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不得使用或者变相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

(三)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由于广告具有很大的引导作用,所以不能使用最高级的用语。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消费者免于遭受欺骗和误导之害,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利。

禁止使用极限用语:新广告法细节严格到极限用语都有规定,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 O.1\T o 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都将禁止使用。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安定的社会环境、可靠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以及体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进步

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因此,广告中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七)禁止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八)禁止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所谓淫秽,是指广告中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文字图片内容。特别注意,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性生活用品及性卫生教育不可与淫秽等同。

所谓迷信,是指广告中有星占、卜篮、风水、命相、鬼神等封建思想。所谓恐怖,是指广告中有使人极度恐惧的画面。所谓暴力,是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烧杀、搏斗。所谓丑恶,是指人或者物受到破坏、歪曲后所产生的一种畸形表现。

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东西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的。因此,广告中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九)禁止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等等。这表明,在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一律平等,不得歧视。因此,广告中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禁止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很多不法广告行为可能出现在广告法实施之后,所以第九项规定虽然没有具体的内容设定,但功能类似防火墙。

1.禁止发布将人民币作为奖券的广告。

2.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关于“指定产品(商品)”的问题。对赞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指定产品(商品)”,可使用“×××活动赞助商(商品)”;对提供赞助商品并在该项活动中使用的,可在其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选用商品”。

关于“名牌”、“著名商标”的问题。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名牌,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名牌”、×××市名牌”;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著名商标,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市)著名商标”。

3.规范赞助体育活动企业广告用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赞助体育活动企业广告用语的答复》:为体育活动提供主要赞助的大型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可以在广告中使用“××合作伙伴”的内容,如“××企业——中国奥

委会合作伙伴”;为体育活动提供装备和产品的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可以在广告中使用“×××专用产品”的内容,如“中国奥运代表团专用产品”;为体育活动提供一般赞助的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可以在广告中使用“×××标志特许使用产品”的内容,如“亚运会标志特许使用产品”。

二、禁止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规定

《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残疾人,听、视、语言、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

工商总局《广告审查标准》中有专章较为详细的规定。第五章儿童广告: 第三十七条 儿童广告,是指儿童使用的产品或有儿童参加演示内容的广告。 第三十八条 儿童广告必须有益于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有利于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的品德。第三十九条 不适于儿童使用的产品的广告,不得有儿童参加演示。 第四十条 针对儿童宣传的广告,应当进行浅显的、能够为儿童正确理解的描述。 第四十一条 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家长,应当表现为具有良好行为或态度的典范。第四十二条 不得发布下列儿童广告:

(一)有损儿童的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二)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三)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尊重或友善的;(四)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五)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的;(六)儿童模特对宣传的商品的演示超出一般儿童行为能力的;(七)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

(八)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或行为的;(九)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的;

(十)使用教师或儿童教育家、儿童文艺作家、儿童表演艺术家等名义、身份或形象的。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包括广告中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容,表现形式上不得具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形象等。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少年在心智上不够成熟,缺乏对事物的正确判断力,对一些引诱性很强的广告,容易冲动,会攀比,会逼迫父母购买,有的甚至对烟、酒广告会产生好奇,甚至模仿吸烟、酗酒。有些广告利用他们的优越感、自卑感,推销产品,引诱购买。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对自己的生活在身心特性及需要上比正常人更强烈,特别是渴望受到社会的关爱、尊重及支持。因此,广告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心智、身心特性,尽量不用他们的形象或从正面使用,不得负面使用,以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广告发布地点的限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新法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严格规范。

《广告法》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广告法》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三、对商品/服务内容和赠送礼品表述的规定

《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本条是关于广告表述和赠品广告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也就是知情权。第八条就是对这一权益的保障。一是关于广告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要求;二是关于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内容要求。

(一)关于广告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要求。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的表述应当清楚明白。为了保证经营者能够真实、客观地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制作、设计、发布虚假广告。”本法作为规范广告市场的基本法律,从广告的内容上提出了要求,即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是清楚的、明白的,使消费者能够从广告中了解到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广告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是清楚的、明白的,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关于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内容要求

四、对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的规定

《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一)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

1.程序科学。要求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的取得方式是科学的。如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是试验或测量得来的,试验或测量的方法应当是科学的等。其次是要求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是有据可查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应当是权威机构检测并出具的。自我国实施《行政许可法》后,除国家统计外,类似检测、鉴定、行业统计都由行业协会或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及统计标准负责出具。

2.正确使用。在使用中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程度,以能够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为限,不能过多、过滥地使用,更不能断章取义,甚至以偏概全地使用。在部分使用的情况下,不得与有关材料的原义相悖,不得省略对使用者不利并且可能误导社会公众的内容。

(二)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标明出处

执行这一规定,可以防止广告主毫无根据地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广告的信服力,同时在因广告产生争议或者诉讼时,便于当事人提供证据。

表明出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必须要有出处,没有出处的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二是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一定要表明出处表明的出处应当真实、准确、明白、有据可查。

广告的内容涉及多种学科的综合知识和资料,引用名人、专家的讲话或者文章,可以树立权威性,但是,如果不是专业权威的机构及杂志和有公信力的媒介发表,那么,他们的观点仅仅停留在个人见解上,因此,应当慎重使用。

五、涉及专利的规定

《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一)专利概念。专利是指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指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二)广告中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1.专利产品与专利方法。专利产品,是指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专利方法,是指取得专利权的生产工艺、技巧等。

2.专利号与专利种类

专利号是在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以“Z L”开头。

专利种类,指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即发明创造的分类。按照《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种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从保护期可见,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价值更高。因此,为了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保证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广告的真实性,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种类。

(三)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项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它不是在发明创造人完成发明创造时自动取得的,而是需要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方可取得。专利权就是指获得专利号的专利。因此,没有取得专利号而做广告的就属于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四)禁止用申请号和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1.专利申请号不得做专利广告。专利申请,是指专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行为。专利申请受国家法律临时保护。为了促进发明创造的早日实施和交流,各国法律都有此类规定,即在专利申请提出后至授予专利前,对发明创造给予一定的保护,以维护申请人的权利。但是,专利申请并不能表明该项发明创造一定能取得专利权。因此,为了避免消费者引起误解,本条第三款中规定,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

2.效力终止的专利权不得做专利广告。终止的专利,即效力终止的专利权,是指专利权效力的丧失。专利权的终止包括期限届满终止和非期限届满的终止。专利权具有时间性,专利权人只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专有权。有效期满,专利权自行失效。非期限届满的终止,是指专利有效期满前,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导致的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另一种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另外,根据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权利人死亡,无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专利时,该专利权视为自行终止。

3.撤销的专利权不得做专利广告。撤销的专利权,是指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审查核准的,撤销该专利。

4.无效的专利不得做专利广告。无效的专利,是指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经审查核准的,宣告该专利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由于已经终止或者撤销、无效的专利都不再得到保护,原来的专利权人就不得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宣称仍对其享有专有权。

凡是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已无专利权,因此,本条第三款中规定,禁止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六、禁止贬低竞争对手的规定

《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一)贬低概念

贬低,是指给予不公正的评价。含有贬低内容的广告是指对相同的或者近似的一个或者一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不公正的评价。有贬低内容的广告,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此类广告一般是针对竞争对象所进行的。第二,此类广告的内容表现为通过比较,散布竞争对象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质量、工艺、技术、价格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者问题,产生低毁他人商业信誉的效果,以削弱其竞争能力。第三,此类广告的广告主制作、发布此类广告时,在主观是故意的。第四,此类广告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竞争对象的商业信誉和商品或者服务的声誉。具体来讲,判断一个广告是否构成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从其广告中是否含有指名或者不指名、特指或者泛指、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故意降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损害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信誉的内容。

(二)贬低的性质

是对竞争对手的人格权的严重侵犯。这种损害对手合法权益的市场竞争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广告领域的角度来讲,此类广告违背了广告的基本准则。

案例:戴尔的一则楼宇广告

戴尔的一则楼宇广告在业界引发轩然大波:一名售货员卖出一支冰淇淋,中间却被一位肥胖的中年人拿走,并舔了一口才递给消费者。这则广告看似中年人暗指P C企业的分销商,而联想凭借本土的优势在中国拥有最庞大的P C分销商队伍。戴尔意欲提醒消费者在电脑到消费者手中之前早已被分销商占了便宜,而以直销为主要销售方式的戴尔公司,显然不存在“舔一口”的问题。

【问题】此广告是否存在贬低他人的问题?为什么?

【分析】从文化的角度看,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比较广告策略的尺度大有差异。有人认为“戴尔的广告本身没有问题,这属于一种美国式的幽默。”只要不是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暗示、联想的比较性广告,都是可以的。在中国,明确出现竞争对手的广告是被明令禁止的,所以国内的许多广告都选择玩文字游戏,隐蔽的比较性广告大行其道。戴尔这则广告也是不指名道姓,但将矛头狠狠指向了联想等竞争对手。隐性的比较性广告中,不能看出对手的品牌、外形等,打擦边球很重要。攻击时要突出自己的特点,并符合商业伦理道德。而且,不能只注重短期效益,忽视自己长期的美誉度。

在定位理论大师杰克.特劳特的理论体系中,定位是指品牌必须在目标受众的头脑中占据特定的位置,形成有别于竞争者的价值,并维持好自己的经营焦点,其核心思想是区隔市场、焦点经营。

从广告创意的角度而言,戴尔的广告片无可厚非。而且就战略而言,戴尔的定位还是比较准确。戴尔正是瞄准“直销”的定位,针对竞争对手的“分销”模式,突出表现分销模式将(消费者的)一部分利益交给了分销商,以此进攻。

【互动】对面临广告攻击的企业提出两点建议:企业首先要判断广告是否会危害到品牌形象,如有必要,可寻求法律保障,并通过正规的公开渠道将结果传播。第二,通过公共关系、整合传播等方式进行回应,如创造新的口号,进行事件营销,将公司正面的形象加以包装,把对手的攻击性化解掉。如果对手的行为极为恶劣,要以牙还牙,以其他行动正面攻击。

(三)比较广告概念

比较性广告策略是针对竞争对手,将产品的特性加以比较的一种方式。这种于1972年由美国希克氏公司创造的广告类型,近30年来成为全球众多针锋相对的竞争对手青睐的广告策略之一。

比较广告是指任何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提及竞争者,或者提及竞争者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就是在广告中将产品同其他竞争品牌比较,以特别突出产品自身某方面的特性,使受众接受该产品优于对比产品、更适合目标消费者的诉求主张。

(四)比较广告分类

分为直接的对比广告和间接的对比广告。

1.直接的对比广告是指直接提及到竞争企业的名称的广告。最经典的案例莫过于“两乐之争”,百事正是运用比较性广告,成为可口可乐的直接竞争对手。百事可乐曾有这样一则广告:一个小男孩向自动售货机投币,但他的身高不足以碰到百事可乐的按钮,于是他先投币取到两瓶可口可乐,将其踩在脚下,又投币拿到一听百事可乐,然后高兴地离开。

2.间接对比广告则仅仅是提及到竞争性产品的范围。

(五)比较广告的意义

除了西班牙等少数国家不准比较广告外,世界许多国家允许比较广告。

比较广告的意义是,提倡竞争,优胜劣汰,有利于社会经济进步,还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比较广告可以带给市场更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可以进一步推动和强化市场竞争,而市场竞争则可以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更大的福利。

(六)正当的比较广告和贬低竞争对手广告的界限

在认定广告中是否含有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时,应当正确区分正当的比较广告和含有贬低内容的广告之间的界限。正当的比较广告一般来说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正当的比较广告所涉及产品应当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的产品,即属于同一竞争领域内的产品,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对此,国际上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中国香港广告商会的《广告实施条例》中规定,“用一组产品与同一领域里的其他产品作比较在一定环境下是允许的”;加拿大《广告准则》中规定,“在比较中指名的商品必须确实是相互竞争的”,比较广告“必须是在相关的或相似的特点、性能、质量、成分之间的比较”:美国广告代理协会《对制作对比广告的政策方针》中规定,“应当指出所对比的产品的名字时,它应是市场上存在的作为有效竞争的一种产品,”“广告应就产品有关或类似的性能或成分进行比较,面对面,点对点”。

第二,对比的内容应以具体事实为基础,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明。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对比较广告的依据证明有明确的规定,如新加坡《广告法》中规定,“比较的论点必须是建立在可以证实以及不得被不公正选择的事实的基础上”;加拿大《广告准则》中规定,比较广告中“应能拿出实在的研究数据来支持所作的宣传”;香港广告商会《广告实施条例》中规定,“各种情况下的比较物应该能够证明,并由研究和统计证明支持”,“在介绍文字和图片中不得低毁竞争竞争者。”以事实为依据。比较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或调查结果,必须有依据,并应提供国家专门检测机构的证明。应当真实,客观。广告是客观地比较商品或者服务中一个或者多个重要的、相关的、可验证的且具有典型性的方面,其中包括它们的价格。比较广告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广告主承担。如果缺乏真实、科学的证据佐证,那么,比较广告就会成为虚假陈述,构成贬低他人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法律为准绳。法是刚性的。在运用时一定要仔细分析把握比较广告诉求点与广告法的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规定的尺度,如打网球一样,一定要将自己的广告诉求打成擦边球,而不是触网。

如泰诺在广告中说:“有千百万人本不应当使用阿司匹林的。如果你容易反胃或者有溃疡,或者患有气喘、过敏或因缺乏铁质而贫血,在你使用阿司匹林前就有必要先向你的医生请教。因为阿司匹林能侵蚀血管壁,引发气喘或者过敏反应,并能导致隐藏性的胃肠出血。”结果泰诺击败了老牌的阿司匹林,成为著名的止痛和退烧药。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比较广告的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便点名道姓的比较广告也不一定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我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内容真实的比较广告,没有贬低其他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被认为是贬低竞争对手,更不能被视为是诽谤竞争对手。但是我国的广告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比较广告。

七、涉及他人人身权利的规定

在广告宣传中,作为一种广告策略,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名人、明星做产品代言人的广告,使用专家名义做

产品广告十分普遍。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如果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做广告,就必须事先得到他人的书面同意。

(一)肖像权

肖像是以某种方式固定于物质载体之上,并表现人的面部特征,或者至少包含面部特征的视觉形象。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其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法理上一般认为,侵害肖像权有三个构成要件:(1)有肖像使用行为;这种使用应为公开的使用,如美术学院的学生画模特肖像,如果仅供自己或学院内部欣赏,不构成使用,如果拿出去公开发表,或参加画展,或者篡改,套用,则为使用。(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通常包括未经通知而使用,合同未成立而使用,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或期限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也就是说,以下情况的使用不构成侵权)无阻却违法事由,就是指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指行为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在不伤害肖像权人的情况下,不经肖像权人的书面同意,在一定范围内正确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便是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包括:A、为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如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进行宣传或参加展览;对公民的不文明行为的拍摄并予以善意批评;通缉逃犯而印制照片,等等。B、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需要,如刊登寻人启事而使用照片;C、为了时事新闻报道而使用,其中包括各级领导人的照片、先进人物的照片以及相关公众的照片;D、近现代史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E、基于科研和教学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应该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随便制作人物肖像都是违法行为。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注意对公民肖像“使用”的界定和不以盈利为目的。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二)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十八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在产品品牌权的方式,以通过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一定的商业价值。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但是,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最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三)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做广告,必须得到他人的书面同意

这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就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书面同意”,是指书面许可使用合同或权利人出具证明同意的书面凭证。

使用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时,应当征得其本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名义、形象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节特殊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发布标准

一、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

由于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与人民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涉及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所以《广告法》对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内容作了专门的规定。

《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一)何谓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1.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私营、民营医疗机构,热衷于用广告招揽患者,而且虚假失实、违禁广告大量出现在大众媒介上,对医院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法、作夸大不实的宣传,欺骗和误导广大患者。加强对医疗广告审查把关,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及健康权。医疗广告,人命关天。因此,有必要对医疗广告专门制定规章,列入发布前行政审查的范围。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的行政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省级。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医疗广告实行格式化规范管理,不得用艺术夸张手法创意设计发布广告。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可以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2.所谓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医疗器械广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所谓医疗器械。按照1992年8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关物品”。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药品广告的监管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为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科学、准确,本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

(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的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从医学科学角度分析,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病因不一,药品本身也有适应症与不适症之别,所以不可能存在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医疗器械的功效也是因人而异的。

2.禁止出现关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表述

禁止宣传如某某药品对某种病例的治愈率达到99%之类的,如宣称某某医疗器械对某种病例的有效率达到99%之类等。因为,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疗效,除了药品和医疗器械本身的原因外,还涉及患者本人的身体状况、得病原因等诸多因素,所以不可能存在固定不变的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而且所谓治愈率、有效率的统计,也只是局限在部分患者的范围内,其结果并不能推广到所有患者的。

3.禁止比较广告

由于药品和医疗器械是针对某种、某类病情研究生产的,所以不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适用于不同的病症,即使相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所适用的情况也是有差异的,所以不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之间往往难以进行比较。同时,由于人们普遍存在“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状态,如果在广告中出现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的比较,很容易产生误导患者的后果。因此,国家历来强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另外,也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4.禁止使用医药科研及学术、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

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是专门从事医学研究和医疗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特别是病人,更是对这些单位和人员视为救星。使用这些机构和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以及故意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容易导致患者对某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功效产生绝对依赖,具有误导性。因此,在广告中禁止使用医药科研及学术、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

除了遵守《广告法》规定外,必须严格遵守《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如《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中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作疗效证明。

6.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忠告性语言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的忠告语。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医疗单位给患者开药外,药品经销单位也可以直接出售药品,许多消费者是从广告中得知某种药品而直接购买药品。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国家规定的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忠告语”。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新颁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三)禁止特殊药品做广告

《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本条是关于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的规定。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概念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等。精神药品包括安钠咖、强痛定、复方樟脑酊等,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2.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药品、戒毒治疗等特殊药品禁止做广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等特殊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特殊药品具有两重性,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所以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另外,《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下列药品也不得发布广告:

(1)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徐州中医院的“肺炎合剂”。(2)部队特需药品;(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4)批准试生产的药品;(5)假药、劣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6)除中药饮片(枸杞子、菊花茶等)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三、农药广告的规定

(一)农药广告概念

农药,指用于农业、林业、牧业除害的药品。农药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害或调节生长、保证农业丰收的重要生产资料。

农药广告,是指农药生产或者销售的广告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农药产品的广告。

近年来,由于农药供应紧张,流通环节混乱,牟取暴利,危害农业,侵犯农民根本利益,有些单位和不法分子利用广告销售假冒、伪劣而且影响我国的国计民生及安定团结,因此,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农药管理,认真清理整顿农药流通的各个环节,严厉打击利用广告销售劣农药的行为。《广告法》专门对农药广告的内容提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

《广告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说明有效率;

4.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农药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广告审查。未取得《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广告。”

(二)农药广告禁止规定

由于法律对农药广告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农业部与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广告法》制定《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补充增加了禁止规定。

不得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不得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以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三、烟草广告的规定

《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广告:包括烟草制品广告、烟草企业形象广告、烟草赞助广告等三种形式。

烟草制品广告,烟草企业直接有偿介绍烟草制品及其商标的广告。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制烟叶。

烟草企业形象广告,不直接有偿介绍烟草制品及其商标,而只介绍企业形象或宗旨。

烟草赞助广告,烟草企业支付一定费用,用以举办某一专栏或体育赛事。

(一)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省级以上工商局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局。

(二)烟草广告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

烟草业事关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烟草业又事关我国全体公民的身心健康。因此,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烟草广告作了严格的禁止。烟草广告修改是此次广告法修订的一大热点。新法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作了严格限制。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是指利用各种重大国家事项新闻调查、采访形式将烟草背景摄入片子中搭便车做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1)社会公益广告。(2)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3)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4)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5)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

办单位名称。

即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五种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企业形象广告以及烟草赞助广告。

资料:最近,国家控烟办公室在北京、上海、武汉、昆明四城市作的调查表明,在上海,虽然机场和地铁中没有发现烟草广告,但调查的10种杂志中4种登有烟草广告。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2006年1月公布的2005年度广告涉嫌违法率排名前10位的行业中,“烟草”涉嫌违法率最高,达到100%。监测中心监测的581条烟草广告全部涉嫌违法。

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长期以来,烟草广告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一是烟草广告在除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和体育比赛场馆之外的户外媒体上大行其道;二是变相烟草广告泛滥,损害公众利益,影响政府公信力。

新《广告法》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修订,一是扩大了禁止烟草广告发布的媒体,将户外媒体纳入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范畴。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二是禁止发布变相户外烟草广告。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新《广告法》可以说是史上最严的烟草广告法令,有助于严控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公众利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设置烟草广告。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证可以进入进行公共活动的场所,包括等侯室、影剧院、餐馆、饭店、酒吧、商场、展览馆、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场所。众所周知不吸烟者在吸烟的环境里同样甚至比吸烟者受到更大的危害,在公共场所吸烟是不道德的,造的危害也是非常大的。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进行限制,有些国家对在公共场所做烟草广告也是禁止的。本法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里所说的等候室包括候诊室、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包括电影院、剧院、剧场以及用于放电影和各种文艺演出的礼堂等公共场所;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包括用于各种体育比赛的体育场、体育馆。另外,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的,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法律禁止以外的烟草广告审批规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3.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吸烟有害健康”,在香烟的包装上标明这一警语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我国的《烟草专卖法》第十八条也规定,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为了更大范围地给社会公众以更醒目的警戒,《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烟草广告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4.《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特别规定

(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的;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3)《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四、食品广告的规定

(一)食品广告的概念

食品是指供人食用的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不能直接用于治疗疾病,它是人体机理调节剂、营养补充剂。而药品是直接用于治疗疾病。

食品广告,是指生产或者销售食品的广告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宣传供人食用的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的广告。

17条——20条。近年来,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广告日益成为虚假广告“重灾区”。新法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新法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新法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广告审查。未取得《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广告。”

(二)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广告法》及有关国家广告管理规定,对食品广告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违禁、虚假广告查处。

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管理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告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

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三)食品广告的禁止规定

食品广告应当三证照齐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事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食品广告的禁止规定,包括:

1.禁止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2.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食品。为促进母乳喂养,新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四)保健食品广告的禁止规定,包括:

1.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他产品。

2.不得任意改变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的宣传内容: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

3.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4.不得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5.不得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6.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7.不得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8.不得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9.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10.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侧明。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11.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12.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13.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14.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

巧.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

16.不得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17.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

18.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19.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0.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五)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申请

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受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6.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7.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9.宣传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上述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1.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2.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3.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五、酒类广告的规定

(一)酒类广告的概念

酒类大致有:Wh i s k y(威士忌)—醇厚尊贵英国人的骄傲/Wh i t e Wi n e(白酒)一酸甜清新的初次邂逅/C h a mp a g n e(香槟)—令人愉悦的金黄气泡/R e d Wi n e(红酒)—象征生命于媚惑的红色浆液/C o g n a c(干邑)—顶级饮酒至尊享受的生命之水/S a k e(清酒)—温热而撩人心绪的液体之米/C o c k t a i l(鸡尾酒)—热闹缤纷追求时尚流行的杯中彩虹/V o d k a(伏特加)—不动似冰炙热如火的液体面包。按照尼斯协定《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国际分类,啤酒归在饮料食品中,不属于酒类。

酒类广告是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的广告。

(二)酒类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省级以上工商局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局。

(三)酒类广告的禁止规定

酒类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酒类广告应当三证照齐全,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广告的内容应当合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事项。发布酒类广告须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广告法》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1.不得含有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不得含有饮酒的动作。

3.不得含有未成年人的形象。

4.不得含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5.不得含有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6.不得含有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7.不得含有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8.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礼品出现。

9.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2条,普通时段日不超过10条;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报纸、期刊:每期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印刷品广告中的内容误导消费者。

(4)关公酒系39度以上烈性酒,但未经省工商局批准。

(5)该促销活动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鉴于关公酒厂的上述违法广告活动,工商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广告活动,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医疗作用的酒类广告的审查申请,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申请和审查管理

六、房地产广告的规定

七、户外广告的规定

(一)户外广告的概念与分类

户外,是指由广告主付费,并由广告公司购买、开发媒发位置经创意、设计、制作,并经政府批准,发布在确定的公共户外空间,免费向任何不确定的公众持续展示商业信息的有具体形象的户外构筑物。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广告都称为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分类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4.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近年来,中国户外广告产业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电视和网络的第三大广告媒体。户外广告在传播商业信息、美化城市环境、展现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发展的户外广告业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需完善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新《广告法》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对户外广告行业的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新《广告法》中关于户外广告的直接规定有三个条文,即第22条、第41条和42条。

《广告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

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新《广告法》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户外广告的监管制度,即以户外广告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为主,户外广告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辅。就户外广告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而言,新《广告法》在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二是明确户外广告的立法机关。新《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完善我国户外广告的监管制度,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户外广告产权与收益主体,保护户外媒体主的合法权益;二是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由规划、城建、城管、市政、工商、公安、文化等多个部门组成的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统一管理;三是发挥户外广告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扩大户外广告监管渠道。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户外广告是展现城市形象的一扇窗口,户外广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广告内容的监管。新《广告法》对户外广告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 是对户外广告设置的限制性规定。 新《广告法》第四十二条

1.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1)交通安全设施是保证交通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或者固定物,它是交通行业不可缺少的参照物。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

(2)交通标志是交通行业特定的行人和运输工具均必须执行的指示性符号。

道路交通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确切的信息,保证交通安全场通。交通标志是行人和运输工具均必须执行的指示性符号,它同交通安全设施一样是确保行人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而设置的,是一种特定的语言。有了它,人和交通工具就能各行其道,交通秩序才能井然有序。

所谓利用,就是在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标志上面进行广告活动。如在交通护栏悬挂广告看板,在交通标志杆上悬挂广告彩旗、横幅等。这些广告直接影响了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功能正常发挥,甚至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为了保证交通的安全,《广告法》禁止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进行广告活动。

2.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

市政公共设施是为城市公共生产和生活而修建的建筑物或者设备,市政公共设施包括:①城市道路(桥涵)及其设施: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桥梁、隧道(含地下过街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护栏、分隔带、街路标牌、道路两侧边沟及其他附属设施;②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雨水、污水、废水的管网;排水涌渠、排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污泥和污水处置等;③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含街、巷、人行天桥)、桥梁、广场、地下公共通道、公共绿地、景点、公园等的路灯及路灯配电室、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果皮箱、垃圾桶(斗)、垃圾分类收集箱、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等。

市政公共设施是城市建设、运行不可缺少的。城市功能有序而又高质量地进行,人民生活的改善都离不开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是保证交通秩序设置的。因此,只有保障市政公共设龙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

使用,才能发挥建设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设置交通标志的作用。所以,即使可以利用市政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也不能影响其正常使用。注意,交通安全设施和设置交通标志不可利用。

3.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生产和生活是人们的基本需要,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人的心情、工作、生活与城市的市容、市貌有一定的关系,比如环境优美,人们就能心情舒畅地工作和生活。又如户外广告在住宅楼屋顶、墙体上设置不当,会影响市民的采光、通风、睡眠,所以,户外广告的设置时,不能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4.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政府行政机关。这些机关的建筑物控制带是保证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的场所,也是体现国家的尊严的场所。文物保护单是国家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内所有的建设活动都要受到法定的限制。名胜风景点是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或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比较优美,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范围,可以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科学文化活动因而加以特殊保护的地方。为了防止人为破坏,国家对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给特殊的保护。为此,上述三个地带

5.不得在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

这一项限制性规定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总之,凡是《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一律拆除。

(三)户外广告管理授权性规定

《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广告法》作为一部法律,难以对户外广告作出详细规定,而且各地情况不一,因此,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有必要授权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适应当地的户外广告规划和管理办法。

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设置规划和办法时,应当组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还有涉及广告管理

有关组织,如广告行业协会等。

二是对户外广告内容的限制性规定。虽然新《广告法》中没有直接对户外广告内容的规定,但是商业广告的

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户外广告。新修订的《广告法》在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中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

健食品广告,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烟草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房地产广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具体规定既为户外广告经营者开展合法经

营提供了实践指导,也为户外广告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

家鼓励和支持户外公益广告的传播。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媒体不仅是作为一种商业媒体,承载着传播商业信息的职能,而且也应作为一种公共媒体,有义务传播户

外公益广告,为社会营造一种和谐的人文环境和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户外公益广告的传播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是政府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中留出一些户外媒体资源,作为户外公益广告的传播平台;二是政府对于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户外媒体资源,采用招标、拍卖的

形式出售给户外媒体主,可以在合同中增加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的数量和频次等条款;三是增强户外媒体主的社

广告法规与管理重点

广告法规与管理复习资料 一、填空题: 1、狭义的广告法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我国的广告管理法规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 3、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到目前为止是我国最完备、最权威的 广告管理法规文件。 4、国务院1982年2月6日颁布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 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广告法规。 5、一般来说,一部法律一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在此之前指定的一切与该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均自然无效,而均以新颁布的法律为准,这就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公认法理。 6、相对于其他法规来说,《广告法》存在着“优先适用”的原则。 7、《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8、《广告法》所规范的广告仅限于“商业广告”。 9、对广告主的验证管理,主要包括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的验证管理和对广告内容的证明文件或 材料的验证管理两个方面。 10、广告合法性的首要条件是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合法。 11、订立广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遵循平等互利和协 商一致的原则。 1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 13、广告代理是指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委托,从事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 象策划、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 14、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应当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15、广告审查员应当由所在单位委派,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广 告审查员证》之后,方获得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资格。 16、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 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17、临时性广告经营申请,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提出,经审查,符合临时性广告经营条件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18、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19、媒体覆盖率是媒体覆盖范围和覆盖人数的总称,它随媒体自身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判断与 衡量准则。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的覆盖范围和收听率,电视台的覆盖范围和收视率,报纸、期刊等印刷媒体的发行范围和发行量,户外广告场所的位置和人流量等。 20、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能够使公众清晰辨明广告客户。 21、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2、关于广告中附带赠送礼品的内容,必须标明赠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2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都属于广告语言文字管理的范围。 这里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24、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25、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经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 器械广告证明》。 26、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7、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2018年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和答案解析

2017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90道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A、整合执法队伍 B、建立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工作机制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D、成立统一食品检验机构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A、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D、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A:申请人要求 B:各级政府要求 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 A)。 A、餐饮服务场所 B、私人住宅 C、家庭餐桌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工商登记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注销相关许可 B、加强质量抽查频次 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 A、学籍管理制度 B、固定培训机构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A、甲型 B、乙型 C、丙型 D、丁型 1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 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可以继续销售 B、不得继续销售 C、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 13、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B)。 A、需说明结论 B、最终检验结论 C、供执法机构参考结论 D、自行选择结论 14、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 C )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广告法规与管理》重点

广告法规与管理复习资料 1、狭义的广告法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我国的广告管理法规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 3、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到目前为止是我国最完备、最权威的广告管理法规文 件。 4、国务院1982年2月6日颁布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 统一广告法规。 5、一般来说,一部法律一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在此之前指定的一切与该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均自然无效, 而均以新颁布的法律为准,这就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公认法理。 6、相对于其他法规来说,《广告法》存在着“优先适用”的原则。 7、《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8、《广告法》所规范的广告仅限于“商业广告”。 9、对广告主的验证管理,主要包括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的验证管理和对广告内容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的验证管 理两个方面。 10、广告合法性的首要条件是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合法。 11、订立广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遵循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1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广告代理是指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委托,从事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 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 14、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应当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15、广告审查员应当由所在单位委派,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 之后,方获得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资格。 16、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 营行为。 17、临时性广告经营申请,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提出,经审查,符合临时性广告经营条件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18、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19、媒体覆盖率是媒体覆盖范围和覆盖人数的总称,它随媒体自身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判断与衡量准则。主 要包括广播电台的覆盖范围和收听率,电视台的覆盖范围和收视率,报纸、期刊等印刷媒体的发行范围和发行量,户外广告场所的位置和人流量等。 20、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能够使公众清晰辨明广告客户。 21、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2、关于广告中附带赠送礼品的内容,必须标明赠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2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都属于广告语言文字管理的范围。这里所称的 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24、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25、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经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 26、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7、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28、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 29、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30、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31、所谓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 食品。 32、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 33、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2018年自学考试《广告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2018年自学考试《广告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漏选、错选,均无分。(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最常用的广告分类方法是【】 A.按广告媒介划分 B.按广告诉求方式划分 C.按市场区域划分 D.按广告的直接目的划分 2、广告的社会服务功能一般是通过【】形式实现的。 A.专业广告 B.消费者广告 C.分类广告 D.区域性广告 3、现代广告事业的首要原则是【】。 A.真实性原则 B.思想性原则 C.艺术性原则 D.政策性原则 4、北京路上有些商店的售货员站在门口击掌引起路人注意,并高声邀请路人入店属于(A)广告形式。

A、口头广告 B、实物广告 C、标记广告 D、招牌广告 5、广告的作用不包括(D) A、指导消费 B、促进销售 C、塑造形象 D、增加宣传成本 6、香烟广告不准进入电视反映了(D) A、生产观念 B、推销观念 C、营销观念 D、社会营销观念 7、有很多女性会受打折影响而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东西,反映了女性的(A) A、情绪化心理 B、情感丰富 C、爱炫耀的心理 D、爱美的心理 8、下列不属于POP广告形式的是(A) A、口头叫卖

B、店幌 C、招牌 D、销售柜台 9、“味道好极了!”这句广告语体现了(B)。 A、品名定位 B、品质定位 C、价格定位 D、功效定位 10、“孔府家酒,叫人想家”是属于(C)。 A、理性诉求广告 B、企业广告 C、感性诉求广告 D、形象广告 1、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年施行。 A.1985 B.2001 C.1992 D.1995 2、理发店的门口常常挂着三色柱,这是(C)广告形式。 A、口头广告 B、实物广告 C、标记广告

青少年法制宣传讲座

青少年法制宣传讲座 今天,很高兴和大家一起来学习法律知识,借此机会讲一些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典型事例、和生活学习应该注意的问题。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人们日常行为的“规矩”。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愈来愈密切。作为新世纪的青少年学生有必要学习、掌握必要得法律知识。首先我们先探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对待和处理自己周边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其次,学好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学好了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那些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青少年学生,这个阶段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要的阶段,用一颗平常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当负责什么法律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青少年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常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哪些保护。举例:某中学利用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打扫卫生,班主任肖某让学生陈某负责擦玻璃。陈某在擦玻璃时不慎从二楼窗台上摔下,造成左小腿骨折,脊椎扭伤而下身瘫痪,住院治疗达半年之久,花去医疗费 10000

(广告传媒)广告法试题

广告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A、B、C、D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选出正确答案填在括号里)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A)要求。A.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2、C)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在商业性祝贺广告中,(B)使用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名义。B不得以任何形式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D)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D.放射性药品 5、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B)的罚款。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6、广告不得使用(B)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B.国家机关 7、药品、医疗器械不得有说明(A)或有效率的内容。A.治愈率 8、广告应当具有(A),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A.可识别性 9、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B)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B.省、自治区、直辖市 10、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标明赠送的品种和(C)。C.数量 11、《广告法》中所称广告是指(B)。B.商业广告 12、(A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A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13、当事人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A)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A.15 14、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A)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5、(D)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发布广告时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D.质量检验机构 16、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17、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C)形式发布广告。C.新闻报道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通过时间是(A A.1994年10月27日19、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订立(B)。B.书面合同 20、禁止利用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C)。C.烟草广告 21、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责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D)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D.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2、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发布者改正,处以(A)的罚款。A.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由(C)制定颁布的。C.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新广告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选出一个正确选项填在题目后的括号内。每题1分,共1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_________年10月27日通过,并于次年2月1日起施行。( ) A、1993 B、1994 C、1995 D、1996 2、广告法的使用范围是_________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A、广告主 B、广告经营者 C、广告发布者 D、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3、___________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 A、二万 B、三万 C、五万 D、十万 5、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_________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A、广告发布者 B、广告经营者 C、广告主 D、广告经销商 6、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_________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 A、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当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当地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当地国家级行政单位 7、《广告法》中所指的广告是________。( ) A、全部广告 B、户外广告 C、公益广告 D、商业广告 8、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_________的要求。( ) A、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B、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C、社会主义民主进程 D、为人民服务宗旨 9、广告应当具有________,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A、艺术性 B、可识别性 C、实用性 D、独特性 1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______,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A、合作协议 B、口头合同 C、书面合同 D、交易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请选出两个以上的正确选项填在题目后的括号内。每题1分,共20分) 1、__________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

广告法律法规与违法广告案件查处网络培训

(公共课程练习) 工商行政治理理论创新成果 一、单选题 1. 工商行政治理理论创新成果的核心和基石是(A)。 A.“四个统一”理论 B.“四化建设”理论 C.“四个转变”理论 D.“五个更加”理论 2. “四高目标”,即建设高素养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B )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 A.高水平 B.高效能 C.高效率

D.高水准 3. 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进展观,努力做到监管与(B)的统一、监管与服务的统一、监管与维权的统一、监管与执法的统一。 A.改革 B.进展 C.稳定 D.和谐 4. 落实“五抓”措施,大力加强工商行政治理干部队伍建设,确实是抓领导班子建设、抓党员队伍建设、抓各级机关建设、抓基层工商所执法队伍建设、(D). A.抓基础设施建设 B.抓信息化建设 C.抓法制建设 D.抓党风廉政建设

5.“四个只有”理论的核心是(D)。 A.明确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差不多方法和有效途径 B.明确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履职到位的差不多要求和全然目的 C.适应形势任务、推进职能转变的迫切要求和必定选择 D.加强自身建设和履行法定职责规律性认识的科学总结和进展深化 6.“四化建设”确实是大力推进工商行政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C)建设。 A.科学化 B.标准化 C.法治化 D.信息化 7.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必须坚持把(A)作为第一职责。 A.市场监管

B.服务进展 C.消费维权 D.依法行政 8. 工商行政治理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努力成为“四个榜样”,即成为勤奋学习的榜样、团结实干的榜样、开拓创新的榜样、(B)。 A.服务进展的榜样 B.勤政廉政的榜样 C.廉洁自律的榜样 D.作风优良的榜样 9. 工商行政治理理论创新成果是(B)与工商行政治理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A、科学进展观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户外广告法律法规介绍

户外广告法律法规介绍 来源:本站原创1419字节2012年4月11日16:15 阅读:6524 户外广告法律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独立新兴事业的制约规定。户外广告在推销商品的同时也为社会消费者、生产者服务,因此兼具贸易性和服务性。下面就是对户外广告法律法规的解读介绍: 路名牌灯箱广告对户外广告法律做了简单的介绍。 一、性质 市容局管理户外广告,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美国户外广告主体有自行维护权,一旦受政府行为侵害,受害方可要求司法救济,要求政府赔偿,因此,美国46州都有广告侵权赔偿规定。规定联邦政府承担75%,州政府承担25%,所以政府对户外广告任意整顿不赔偿损害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是一种非法的、不良的行政行为。广告协会作为一种在政府与人民间起桥梁作用的群众性社会组织,有权诉请司法救济。 二、法律地位——户外广告确立的法律依据 1.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0次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第34号令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2005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第六部分的第2、4点内容。它们表明,今后政府要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公民要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在政府职能上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在法理观念上变人治为法治,使法律真正成为全国人民和政府的行为准则。>>>更多广告法律专题综上所述,各地成立广告公司,构建广告协会,依广告法规定,向广告审核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审查批准,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正是当前和今后国家改革所要实现的目的,是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中央最高行政领导提出、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政治纲领的法律文件所规范的。因此全国各地广告业所从事的广告经营活动应得到各有关行政领导部门的积极支持,而不应加以歧视、任意干预,甚至废弃。 三、作用 1.户外广告具有宣传党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作用。 2.结合户外广告,提高全民生态意识是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 3.作为一种广告形式,户外广告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具有促进商品经济向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广告法试题和答案

广告法试题和答案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我们需要用到试题的情况非常的多,借助试题可以为主办方提供考生某方面的知识或技能状况的信息。你所了解的试题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广告法试题和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划“√”,错误的在括号里划“×”) 1、我国《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 2、我国《广告法》是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3、我国《广告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审查机关。(×) 5、我国《广告法》所指的'广告经营者,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广告公司。(×) 6、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广告。(√) 7、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正在申请专利的,标明申请号。(√) 8、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9、药品广告中,可以使用“国家级新药”做宣传内容。(×) 10、药品广告中,不得宣传该药安全无毒副作用。(√) 1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可以宣传治愈率。(×) 12、不得在交通标志上设置户外广告。(√) 13、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其广告内容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4、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没收等额广告费用,并处罚款。(×) 15、药品广告中,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作出“无效退款”的承诺。(×) 16、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大众传播媒介从事广告业务,不需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17、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对广告主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18、大众传媒发布新闻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项选择题(在A、B、C、D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选出正确答案填在括号里)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A)要求。 A.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B.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广告法律法规与违法广告案件查处网络培训总复习

(公共课程练习)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 一、单选题 1.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的核心和基石是(A)。 A.“四个统一”理论 B.“四化建设”理论 C.“四个转变”理论 D.“五个更加”理论 2. “四高目标”,即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B )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 A.高水平 B.高效能 C.高效率 D.高水准 3.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监管与(B)的统一、监管与服务的统一、监管与维权的统一、监管与执法的统一。 A.改革 B.发展 C.稳定 D.和谐 4. 落实“五抓”措施,大力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就是抓领导班子建设、抓党员队伍建设、抓各级机关建设、抓基层工商所执法队伍建设、(D). A.抓基础设施建设 B.抓信息化建设 C.抓法制建设 D.抓党风廉政建设 5.“四个只有”理论的核心是(D)。 A.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 B.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职到位的基本要求和根本目的 C.适应形势任务、推进职能转变的迫切要求和必然选择 D.加强自身建设和履行法定职责规律性认识的科学总结和发展深化 6.“四化建设”就是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C)建设。 A.科学化 B.标准化 C.法治化

D.信息化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把(A)作为第一职责。 A.市场监管 B.服务发展 C.消费维权 D.依法行政 8.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努力成为“四个模范”,即成为勤奋学习的模范、团结实干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B)。 A.服务发展的模范 B.勤政廉政的模范 C.廉洁自律的模范 D.作风优良的模范 9.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是(B)与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A、科学发展观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包括(D)。 A.市场主体准入 B.市场秩序维护 C.消费者权益保护 D.制定宏观经济政策 二、多选题 1.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主要包括:四个统一、四化建设、(ABD)五个更加。 A.四个转变 B. 四高目标 C.四项建设 D.四个只有 2.“四个转变”是指(A B C D)的转变。 A.监管领域 B.监管方式 C.监管方法 D.监管手段 3. 总局党组提出的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是(C D)鼓励先进、淘汰落后 A.增加数量 B.抓好质量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重点部分进行摘抄,供诸位领导查阅。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 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案例:武汉某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 过报夹式擅自在蔡甸城关发布“今天,康城的主角是你!”的预售房地产印刷广告3000份。蔡甸工商分局 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工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2、罚款8000元。 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 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

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案例:宁波市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通过户型宣传册、楼盘立体模型、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将原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庭院、设备阳台等部分,以业主购房后可以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为由,开展违法宣传,对购房对象进行错误引导,对客户购买意向产生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18年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三、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案例:温州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没有明示附赠信息的印刷品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至4月3日间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成交就有金条送”、“金 喜一:送金钥匙”、“金喜二:抽金条”、“金喜三:送金条“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没有明 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的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当事人又于2016年4月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空间最优化:全跃设计带来温州利用率最高户型,双倍空间超值拓展,私密套房动静分离”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 当事人发布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10000元。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

我国法律中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及其不足

我国法律中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及其不足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虚假广告一般具备以下儿点特征:1.主体特定:虚假广告的主体只能是广告活动的主体,一是广告客户,即为促销其产品或宣传其服务而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生产经营者;二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指的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及广告许可证,专(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有权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人。2.内容上的失实性:即广告显示说明与客观实际悄况明显不相符。3.手段上的欺骗性:即广告采用欺骗的手段或引人误解的陈述进行商品或服务宣传,并使一般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 为何虚假广告在我国如此的盛行,棋至是屡禁不止呢?主要是山于在我国虚假广告尚无法定概念。有关虚假广告的定义也过于简单,只散见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虚假广告的一种法律界定,但笔者认为这种法律界定仅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的角度所作的安排。它所确立的禁止经营者从事虚假广告的一般原则应当只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内适用,而不具有广告法律制度上的普遍意义[4]。与此类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也是该法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对虚假广告所作的一种法律界定,这种界定本身也存在不够概括、全面的缺陷以及法律适用范圉上的局限性。就是山于立法界定不明确,明知确实是虚假广告却因为缺乏法律效力层级上的法定概念不能认定它就是虚假广告,这是虚假广告泛滥成灾的一个主要原因。其次就是在这些仅有的法律规定中,其处理力度不够,其实只要仔细研读一下《广告法》、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我们就能发现《广告法》《刑法》中的出发大多都是以经济处罚为主的而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违

广告法试题答案

《广告法》复习题 (共80题)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2.《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广告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5.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7.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8.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9.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0.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1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2.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可代替药物”。 13.禁止在大众传媒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14.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稿

“法在我身边”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稿 今天很荣幸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我今天准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明白法律是什么?第二,要了解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第三,告诉大家不但要遵纪守法,还要防止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法侵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一、法律是什么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和“矩”原来都是木匠术语,“规”是指圆规;“矩”是指曲尺。愿意是没有“规”和“矩”,就无法做成方形或圆形的东西,后比喻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法则。这句话旨在教育人们,做人要遵纪守法。就象小朋友们玩游戏的时候,得有一个游戏规则;进行体育比赛,就得有比赛规则;你要上学,就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中小学生行为守则》。以上这些都是一些特定的规则,是特定的人针对特定的事而定的。游戏规则是由玩游戏的人自己制定的;比赛规则是由比赛组织方制定的;学校守则是由学校制定的。法律是什么呢?法律实际上也是一种规则,只不过它是由国家来制定的,法律是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我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权利是我们可以做什么,义务是我们不可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法律对我们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我们行为的限度。它是对全社会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不管你的身份如何,是工人、农民、老师、学生、医生、警察还是商人,只要你是这个国家的一个独立的人,就得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也不管你地位如何,“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只要触犯了法律的人,不管你是谁,都要受到惩罚。 二、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在我国,法律有很多,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母法);民法(同学们去学校门口的商店里买东西就是受到民法保护的);刑法(比如偷东西,抢东西等等都是刑法要制裁的);婚姻法(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保证行人和车辆出行安全的法律。) 同学们,你们都是爸爸妈妈的宝贝,同时你们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你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我们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关系着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因为你们还没有长大,你们身体、智力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属于弱势群体。用法律术语来讲,你们还属于未成年人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出台了许多与你们有关的法律,你遵守它,它就会保护你。 同学们知道怎么判断一个人是未成年人吗?(可以请同学回答)从法律上说

广告道德与法规整理

1. 广告道德法律规范的对象有哪些?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活动参与机构。 2. 法律上所称的广告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明确的广告主,广告费,特定的信息内容,广告媒介或形式 3.广告的一般道德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一:守法原则 1 、真实性 2 、合法性 3 、思想性 二:公平原则 1 、平等自愿 2 、等价有偿 3 、公平竞争三:诚实信用 四: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4. 广告行为道德含义的特征是什么?以是否有益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并可以对其进行善恶评价为本质特征。广告行为其中很大一部分常常具有多元化的意义,即可能既有社会道德的价值因素,同时又有政治的、经济的、乃至于纯娱乐的价值因素。 5. 跨国或跨文化广告活动应注意什么? 1 、应符合广告国社会道德规范 2 、应适应广告国文化艺术特点广告师一种艺术,是文化的传播者和塑造者。广告文化虽然有其自身的独特表现,但作为当代文化整体的一部分,必然有其民族性和融合性的特征。任何民族的广告文化都受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习俗于民族心理的影响,在中国,这一点更应得到理解与尊重。 6. 广告行为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是什么? 对广告活动中的各种行为作出正确的道德评价,其客观标准只能是实践。人民是历史的主体,一切道德评价,包括对广告行为的道德评价,都必须以是否符合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为 最高尺度和唯一标准。 7. 广告道德失衡与错位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几种? 1、忽视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2、虚假(不真实)广告 3、不正当交易或行为广告的格调与品位问题。 8. 虚假广告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A 广告所介绍的商品和服务本身就是虚假、带有欺骗性的。 B 在广告中以不实之词夸大产品功效、疗效等,把质量低劣的商品说成是优质商品,隐瞒商品的重大缺陷,特别是隐瞒会给消费者生理或心理造成严重危害的缺陷,或有意夸大商品的优点或用途。 C 在广告中使用不当的夸张手法,意在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D 在广告中产品的性能、质量是真实的,但在广告中的某些承诺确实虚假的、带有欺骗性。 9. 广告格调与品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1、语言空泛,污损语言 2、卑琐浅薄的作品 3、色情、挑逗的倾向不容忽视

我国虚假广告法规不足及改进

我国广告法规不足之处 1311524020叶子 论我国虚假广告法规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和深入化,商业广告也随之运营而生,成为各个市场竞争者争夺利益的强劲手段。虚假广告也越来越泛滥,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广告法规在这方面上的立法不完善,存在重大缺陷,这无疑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一、何为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1] 众所周知,2015年3月9日,中国对虚假违法广告开出史上最大罚单,因其广告后期特效处理夸大产品使用效果,构成虚假广告,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被处罚款603万元。而近来的一个网络红词“duang”也是来源于对某明星代言某洗发水品牌虚假广告的调侃,其他耳熟能详的广告语,如“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 二、虚假广告为何屡禁不止? 第一,违法成本设置过低。《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通过在网上查找相关资料,我了解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究竟怎样定义违法情节是否严重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且巨大的广告效益并不畏惧所谓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见违法成本过低不会对虚假广告的传播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 第二,广告立法明显滞后。我国广告法已经制定了超过15年时间,15年经济发展之迅速不用赘述,广告市场也出现了许多新鲜复杂的事物,原有的法律对广告市场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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