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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号)

《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1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

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用辐射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都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按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承担放射诊疗的相应责任。

第四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放射诊疗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的原则,放射诊疗工作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放射治疗、核医学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介入放射学由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X射线影像诊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放射诊疗许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一致的原则,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哪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就由哪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放射诊疗许可按分类许可的管理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同时具有几种放射工作时,单位应以最高一级的放射工作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的原则;

根据以上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一个医疗卫生单位只向一个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作重复申请。

第五条云南省卫生厅负责对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的医疗单位和由省卫生厅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州、市级医院、民营医院放射诊疗许可的审查、审批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和州、市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区、县医院,民营医院放射诊疗许可的审查、审批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审查、审批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放射诊疗许可证》按一个机构一个许可证的原则发证,同一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证。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放射诊疗申请资料受理、现场审查、许可证发放、校验、建档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由省卫生厅统一订制、管理,全省各地使用统一样式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第八条涉及放射工作场所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按放射工作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大型放射诊疗设备的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和由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卫生单位的放射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普通X射线机和由县级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放射工作场所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将本级负责的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交由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条件开展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可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按《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程序性规定》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五)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内的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六)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证、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材料;

(七)大型医用设备须提供有效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八)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九)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

(十)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十一)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立体定向(X刀)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质子等重离子治疗、深部X线机治疗、其他放射治疗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设备要求

1.有相应的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取得国家认证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深部X线机除外)。

2.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三)场所要求

1.选点。选离居民区尽量远且人较少到的地方;放射治疗设备尽量集中在一个区;

2.功能间。有治疗间、独立的工作人员操作间和病人等候治疗区,治疗间的面积不能低于24平方米;

3.放射防护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治疗室应当有观察治疗的设备;如果设置观察窗则要求达到同侧墙的屏蔽效果;

5.治疗室的防护门应当与治疗机工作状态连锁,门上方要有照射状态指示灯,放射治疗装置、防护门和场所过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立体定向(γ刀)治疗、钴-60机治疗、后装治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设备要求

1.有相应的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取得国家认证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三)场所要求

1.选点。选离居民区尽量远且人较少到的地方;放射治疗设备尽量集中在一个区;

2.功能问。有照射室、独立的工作人员操作间和病人等候治疗区,后装治疗机照射室的面积不能低于20平方米;

3.放射防护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照射室应当有观察照射的设备和对讲系统;

5,照射室的防护门应当设置安全与防护联锁装置及断电保护装置,门上方要有照射状态指示灯,放射治疗装置、防护门和场所过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6,照射室应有源进出的声光报警系统,配备有声音报警的个人计量计;

第十三条PET影像诊断、SPECT影像诊断、γ相机影像诊断、骨密度测量、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设备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二)设备要求

具有核医学设备、配备有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场所要求

1.选点。选离居民区尽量远且人较少到的地方;尽量与放射治疗设备集中在一个区;

2.功能间。有机房、独立的工作人员操作间和病人候诊区;

3.放射防护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机房内应当有观察检查的设备和对讲系统;如果设置观察窗则要求达到同侧墙的屏蔽效果;

5.患者出入防护门上方要有工作状态指示灯,放射诊疗装置、防护门和场所过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开展敷贴治疗、籽粒插植治疗、放射药物治疗、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药物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二)设备要求

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场所要求

1.场所布局。贮存间、分装间、给药间、治疗病人的床位区并设专用厕所、废物处理间;功能间布局不能交叉污染;

2.分装间设通风橱,通风橱的排气口高于附近50米范围内建筑物屋脊3米,并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或其他专业过滤装置;

3.各功能间的放射防护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在控制区和监督区醒目位置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开展介入放射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设备要求

1.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2.具有施行介入治疗操作者和患者的个人防护设备。

第十六条开展X射线CF影像诊断、DSA影像诊断、CR、DR影像诊断、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乡级和类似乡级规模的小型医疗机构有熟悉放射影像的医士以上职称资格的操作医生。

(二)设备要求

至少有一台以上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操作者和患者的个人防护设备。

(三)场所要求

1.设扫描间和操作间,CT机和双球管X射线机扫描间不低36平方米,其他机型机房面积不低于24平方米;

2.CT机和200毫安以上(不含200毫安) X射线机扫描间六个面放射防护能力要达到 3mmPb当量,200毫安以下X射线机机房六个面的防护能力要达到2mmPb当量;观察窗和防护门要达到同侧墙的防护能力;

3.患者出入防护门上方要有照射状态指示灯,放射诊疗装置、防护门和场所过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开展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要求

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乡级和类似乡级规模的小型医疗机构有熟悉放射影像的医士以上职称资格的操作医生。

(二)设备要求

至少有一台以上相应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设备。

(三)场所要求

乳腺X射线机和牙科X射线机应有单独机房,机房防护能力要达到2mmPb当量。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十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正、副本;

(二)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法规、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项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

(五)新增放射诊疗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大型医用设备须提供有效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六)新增设备的性能和防护检测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其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业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时,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公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卫生审查申请书;

(三)大型医用设备须提供有效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项目相关放射性物质性能指标及危害因素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平面图、防护设计说明、施工设计‘图纸、工作场所毗邻(含周围六面)情况说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X射线影像诊断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作出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批复。收到批复,项目单位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公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批复;

(四)大型医用设备须提供有效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效果评价报告;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竣工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批复。竣工验收后可申领《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对放射诊疗许可工作规定提交的资料、场所及人员要求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10月31日前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手续,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原发放的《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同时失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科室姓名得分批卷人 培训内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72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2、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二);(三);(四)X射线影像诊断。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6、7、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8、《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9、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10、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1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1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判断题。(每题4分,共16分)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

放射诊疗许可

BSZN-5368-2013/00放射诊疗许可 办事指南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1

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放射诊疗许可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与代码 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事项代码:xxxx 分项名称:新办、变更、校验、补证、注销 三、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沪卫监督〔2006〕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管理工作方案》(沪卫监督〔2008〕7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其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管理。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区放射诊疗许可审批。 (二)审批内容 放射诊疗许可,包括新办、变更、校验、补证、注销。 (三)法律效力 获得放射诊疗许可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业务的开展。 五、审批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 (一)新办证 2

1.申请事项属于宝山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 3.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X射线诊断专业); 4.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相应的射线装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5.设有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6.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7.具有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影像质量保证方案。 8.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二)变更 只能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放射诊疗项目(仅指射线装置的增加和注销)进行变更。 1.申请人持有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 2.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内容与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相符; 3.申请放射诊疗项目变更,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相应的射线装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三)校验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1.申请人持有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 2.申请人设置的射线装置及相应的放射工作场所与其持有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中登记内容相一致; 3.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相应的射线装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四)补证 申请人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如损坏或遗失,在进行登报申明遗失后,可向 3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DR)

XXXX医院文件 XX [XXXX]XX号 关于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医院各科室、各位员工: 为加强我院放射诊断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医院办公室。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的放射诊断管理工作及相关 工作。 二、医院办公室为放射诊断管理机构,周奕博同志为兼职的放射诊断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医院的放射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断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 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断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 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等八项制度一并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医疗照射质量保证方案》 《放射医生职责》 《DR操作规程》 XXXX XX年XX月XX日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广东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与管理 第四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诊疗监管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放射诊疗许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 (二)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三)许可范围(副本);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承担放射诊疗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一)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如实描述评价项目的建设现状;职业病危害分类为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和涉及敏感公众人群的职业病危害分类为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的专家评审会可以邀请负责项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列席参与,行政机关参与人员不作为评审会专家成员,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将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与预评价报告一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防护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

理 规 定 放射诊疗管理 规定 一、概述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1.放射治疗 2.核医学 3.介入放射学 4.X射线影像诊断 二、执业条件 (一)开展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

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的设置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按照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三、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的要求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二)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有防泄漏等措施,安装有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防护要求 工作人员按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四)对患者和受检者的防护要求 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五)放射诊断检查的原则和实施 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优先采用对人体健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4894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radiation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protection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 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 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 1、对放射性设备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738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 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 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 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 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 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 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

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 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为加强医疗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下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程序分别做一说明。 一、执业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⑷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⑵放射影像技师; ⑶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习题及答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科室姓名得分批卷人 培训内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72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2、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6、7、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8、《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9、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10、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1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1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判断题。(每题4分,共16分)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医疗机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即可。(×)

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

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 篇一:2012年口腔医师新增内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①放射治疗②核医学③介入放射学④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

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②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③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④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⑤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①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③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

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一、概述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风险与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1、放射治疗?2、核医学 3、介入放射学? 4、X射线影像诊断 二、执业条件?(一)开展放射诊疗得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得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得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得放射诊疗技术与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得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定得放射诊疗场所与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得防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得,具有确保放射护用品与监测仪器;? 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得处理能力或者可行得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二)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与个人防护用品。

(三)设备与场所警示标志得设置?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性废物得设备、容器,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得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标志;?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按照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她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与工作指示灯。 ?三、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一)放射诊疗设备与检测仪表得要求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得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得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与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得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得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与出租.?(二)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与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有防泄漏等措施,安装有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得存入、领取、归还登记与检查制度。?(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防护要求工作人员按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与离岗时得健康检查; 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与教育培训档案。 (四)对患者与受检者得防护要求?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与放射防护最优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一、概述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1.放射治疗 2.核医学 3.介入放射学 4.X射线影像诊断 二、执业条件 (一)开展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的设置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按照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三、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的要求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二)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有防泄漏等措施,安装有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

卫监发(2012)25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

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放射诊疗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放射诊疗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我单位于自申请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质量和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放射事件应急演练,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我院现在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有:X射线摄影机1台,2013年完成X 射线诊断人次2981人次。我院现有放射工作人员1名,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依法执业。1名放射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白云区相关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我们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严格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定期委托浙一医院职业病防治科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期的健康检查,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萧山区卫生监督局举办的放射防护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我单位的放射科机房门口均设置醒目规范的电离辐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每年进行一次状态和防护检测,确保在设备性能和放射防护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辐射健康与安全。

我院的放射诊疗场所均配备了铅衣、铅围裙、铅三角、铅围脖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了必要的检测仪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严格遵循医疗照射适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做好屏蔽防护,对育龄妇女和儿童进行医疗照射时,事先询问育龄妇女是否怀孕,并告知患者或家属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今后,我单位将不断加大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规范开展。 XXXXXXXXXXX 201X年XX月XX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程序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289837.html,)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

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程序

医疗机构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材料目录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放射诊疗设备清单1份 4、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1份 5、设备防护性能报告复印件1份 6、放射场所和防护设施检测报告1份 7、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8、工作人员培训证明1份 9、工作人员、病人防护用品清单1份 10、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1份(预案包括:A、定期自查和监测制度B、事件报告制度C、应急组织及职责D、应急控制措施E、保障措施)11、质量控制和安全防护领导小组机构和制度1份(A、质量控制制度B、安全防护管理制度C、岗位制度制D、操作规程E、病员须知) 1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放射装置工作许可证》正副本 1份 备注: 1、目录(3)、(4)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见样表)。 2、目录(5)可以提交说明书上的报告。 3、目录(12)说明:无新改扩建或新增机器并已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的,不需要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但要提交《放射装置工作许可证》正副本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申请项目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填写说明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 三、表中“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单位,则填 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五、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 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六、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 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七、“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 出。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 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3、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联系电话:86924811、86924847 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应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允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放射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工作可以在开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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