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A 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组织架构2 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3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6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8 第六章委托报酬13 第七章考核24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35 第九章附则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
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时间飞逝,转眼一年的工作接近尾声。那么大家知道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员工作总结怎么写吗?以下是为您整理的“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员工作总结”,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查看。 档案整理工作已快尾声,现从几方应对自我工作进行总结: 一、近两个月来做了哪些工作 二、在整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三、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索人事档案工作将来如何开展 四、本次档案整理工作的好处 从20xx年3月1日来总部报到,至今已历时50天时间,期间在张志英同志的倾力协助、支持、关心下,我们把公司本部人员、漳电分公司、河津分公司、宁夏、华泽等单位副处以上人员的档案共计72本进行了审核、补充、整理归档。 同时,对其它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指导、具体帮带、辅助整理等工作。受培训人员达10多人,培训时间贯穿整个整理过程,随来随培训。 在整理过程中,每份档案都有不一样程度的缺短材料,我们补充完善了1 多份材料,复印800多件原件,补做《干部任免审批表》多份,在作表时查找相关文件资料多件,补盖公章1 多个。(审批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张工亲自多次去北京或到原单位补盖,或找人顺带等等,千方百计做这些工作)。 在补充完善了归档材料后,透过准确分类、裁剪修补、认真书写分类号和页码,打印目录、整齐装订,使近80份档案完美上架。一份档案,不经过10次以上的反复是上不了架的,我们就利用周末或晚上加班,使工作时间有了保障。在整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共性的问题有以下7个方面: 1、年龄出现多个版本,随意更改; 2、姓名随意更改,多用同音字; 3、《干部履历表》多年不填写,填写了的缺照片,缺本人签字,缺机关盖章,不规范; 4、在应审计的岗位上工作过的干部,没有审计报告或结论性的审计材料(普遍没有归档); 5、挂职人员、培训人员、出国人员所需的鉴定、成绩、审查表等普遍缺少归档; 6、受奖干部缺少登记表、审批表,只是带给了奖状复印件; 7、《干部任免审批表》缺的程度很严重,有的干部已是副处甚至以上,竟没有一张任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A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组织架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6)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8) 第六章委托报酬 (13) 第七章考核 (24)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5) 第九章附则 (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练习题 单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1.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 A) 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A、保险公司 B、中国保监会 C、保险代理机构 D、保险中介机构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B )具有从事保险活动资格的认定。 A、法人 B、个人 C、团体 D、公司 3.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B )文化程度。 A、小学以上 B、初中以上 C、高中以上 D、大专以上 4.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人员,不需要提交的资料是(C ) A、“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B、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C、个人简历复印件 D、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5. 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B)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
员资格证书”。 A、15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6.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申请换发,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B)前申请换发,并且申请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累计赢不少于36个小时。 A、20日 B、30日 C、40日 D、50日 7. 某人2001年3月曾因欺诈而受到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则此人有权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最早时间为( C) A、2002年3月 B、2003年3月 C、2004年3月 D、2006年3月 8.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以下( D)情形下,不需要持有人向保监会申请变更。 A、“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B、“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 C、“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到时间 D、“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退出保险行业 9.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管者属于(A ) A、持有人 B、保险公司 C、其他相关组织 D、保监会 10.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C )发放 A、中国保监会 B、行业协会 C、持有人所属保险公司 D、中介公司 11.保险公司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前,应当向(B )办理该持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业务档案的工作质量,维护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业务档案的信息存储、咨询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业务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业务档案是指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和保险公司在承保、批改、理赔等业务处理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单证、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等文件资料,包括已承保的投保资料档案、保险合同资料档案、案件理赔资料档案及其它业务档案。 第四条业务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两大类。文书档案是指在传统直接记载有信息无需借助外部阅读工具阅读的各种纸质(包括纸、塑、胶等)文件档案。电子档案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档案。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归档 第五条在完成承保理赔工作后,应在一个月内向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所有原始归档材料,双方清点移交材料并在“业务资料归档交接清单”上签名(清单项目:移交机构、移交人、移交时间、保险合同号或赔案号、单证张数、接收机构、接收人签字),并确保原始档案资料的排列顺序与交接清单一致。 第六条业务档案管理员在收齐原始档案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入库,保险档案的整理、立卷应以保证各种文件、单证的系统、完整、真实和保持历史联系为原则。具体如下: (一)非车险保单按险种归档,依险种保单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 每50个流水号装订一卷,批单归入原承保单证案卷中(如案卷已装订归档,则粘贴在首页),若单一险种当年度保单号不足50号,则与其他险种合并归档装卷。作废、丢失单证单独归档; (二)车险保单依印刷流水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每50个流水号装订一卷;批单单独装订,按印刷流水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每50个流水号装订一卷。 第七条业务案卷承保材料依下述顺序从上至下归档装订: (一)交强险承保单证:依不同交强险险种类别归档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下文是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 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 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 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营销员岗位职责 【篇一:保险公司业务员工作职责及安排】 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市场拓展计划1 (业务:陈健华) 通过与自己公司的多数客户进行交流,作为一位管理经理,和你的 销售团队的领导进行工作,一位领导的职责是帮助自己团队的成员 成为更好的销售人员,你的价值在于,要让顾客知道,你公司的管 理层对和他们做生意以及他们的满意度非常在意,另一种职责是, 作为在与顾客谈判中的更高一级的管理人员来支持自己的销售人员,增添分量,提高利润或增加知名度,你能够向自己的客户提供什么 样的高层次的管理支持。当你想要请进一位经理来打动客户时,谁 又能和你一起去见他们。当你参与这个客户业务时,客户得到了销 售代表和他们经理的双重服务,在处理的客户业务中是否有同时拥 有销售代表和经理的双重服务并从中获益! 规划、设计、督导、考核和评估等业务工作同时去激励并领导一个 销售团队,也是核心工作! 一、工作职能 市场职能: 1、负责市场摸底,通过对一切相关行业的市场情况进行摸底,选择 目标客户。 2、负责市场细分,通过目标客户的选择,按客户经营方式特性,区 别业务流程及政策。 3、及时搜集并反馈行业同类型产品或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运作方 式及业务政策,以备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应对。 业务职能: 1、推进所负责业务区域或者是业务范围内的客户开发,完成销售任务。 2、积极拜访客户,了解客户合作意向,发展业务接洽,建立良好的 业务合作。 3、做好与客户发生的业务往来帐目,将负责的客户每月情况等帐目 信息做好管理,避免不同客户的价格混淆。服务职能: 1、负责协调客户的定单跟进。 2、保单体检服务(展业要求):1)熟悉保险项目。2)熟悉保险价格。3)保单打分,并用专业理论为客户提建议(顾问式销售)。4)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建立了一套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和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是管理保险行业的有效法律法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还有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有快又好发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心内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着重规范营销员的市场行为,为保险营销制度创新留下空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没有限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既没有对现行保险营销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影响保险业务发展,同时也为市场创新保险营销制度,逐步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留下空间。对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较重,社会保险渠道不畅等问题,保监会正在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认真解决保险营销员在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基本内容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
程动态监管。如资格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展业登记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管理,包括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要求和保险公司发放《展业证》的要求。展业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从事营销活动前及从事营销活动过程中,应当符合的培训要求。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营销员的管理内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职业素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需要接受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岗前培训不得低于80小时,从业后每年参加不得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并且对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相关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建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保险市场诚信建设。保监会正在努力搭建一个全国实时信息共享的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平台,从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开始,对其展业行为、继续教育培训、奖惩情况、流动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监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篇一:保险公司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管理制度1页 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管理制度 1、营销员档案由中心支人员管理岗进行保管,各机构配备档案存放设施。 2、营销员办理签约手续后,营业区内勤整理营销档案,交至中心支人员管理岗,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学历证复印件; ③《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 ④填写完整个人信息的《个人业务人员信息登记表》; ⑤一寸彩色相片二张; ⑥由担保人亲笔签名并同意对其进行担保的《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⑦亲笔签名的《健康声明书》一份; ⑧个人营销员委托合同。 3、《个人业务人员信息登记表》内容必须填写完善,推荐关系不得有涂改痕迹。
4、中心支人员管理岗及时对档案进行编号,封装保存。 5、每月5号前整理上个月资料,调动申请表、解约申请表、考核晋升申请表等应及时归案。 6、营销员解约后应及时对其档案进行整理,单独存放,存放期不低于2年。 7、营销员查询档案,应经中心支营销部经理签字后方可查询。 篇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章经理岗位职责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档案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档案局,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大连、四川、长沙,厦门寿险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南昌、成都保险学校,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附属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8年制定并印发了《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业务档案管理细则(试行)》、《档案保管期限表(试行)》等三个文件。5年来,这些办法对于加强和促进全系统的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保险业务发展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级公司以这些规定为依据,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认真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档案工作,使全系统的档案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这些制度办法中的有些内容已与迅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如不及时地予以修改和完善,将会影响保险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在修订过程中 ,为使这些办法更切合实际,总公司办公室普遍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并报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批准。 现将重新修订的三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修订说明 一、此次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管理细则》适用于保险系统不同门类、不同载体及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 二、为重点收集、保管好永久、长期档案,在修订的文件中对永久、长期档案的整理、归档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短期档案不仅量大,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仍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因此各类短期档案仍应按要求整理立卷。根据短期档案整理业务量大、保存价值相对较小 的特点,短期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可适当降低要求,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公司会同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制定。 三、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更深地认识和实践。如保险档案的分类,根据目前人保系统机构设置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保险档案的分类在省、市级公司采用年度——机构法较为适宜,但在地市级及县级公司,似采用年度——业务种类(或 险种)更为合适。总之,此问题的最终解决,有待于进一步的实践及探讨。 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特别是对各类保险档案的保存期限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罗列的险种及其期限的划定是粗线条的。因此各省公司应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业务发展情况增添新的相关条款和保存期限,制定出能够适合本辖区各级公司归 档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报总公司档案处备案。 五、承保单证的保存期限系指保险责任终止后的保存年限,超过保存年限即可销毁。例如,企财险承保单证,按规定保存3年,1993年到期的单证,1997年即可销毁。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 D版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D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
山西省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营造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相关监管规定,经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山西省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有同等的约束效力。 第四条保险营销员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原则,有利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的原则,引导和促进保险营销员合理流动的原则。倡导各公司要加强对营销员的自律教育和流动管理,保持相对稳定的营销员队伍,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规范 第五条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对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即必须持有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必须持有所属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禁止无证人员以任何形式挂靠做业务。 第六条各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在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登记或更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从业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各公司应确保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与中介监管系统中保险营销员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七条各公司委托持有资格证的保险营销员代理业务,需同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建立完整的保险营销员个人纸质管理档案。保险营销员纸质档案应包括: 一、保险营销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从业经历、毕业学校、专兼职情况、免冠照片、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保险营销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资格证、展业证复印件; 三、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签订的有效保险代理委托协议(合同); 四、保险营销员接受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受到奖励或处罚的相关文件等;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各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代理委托协议(合同)以后,首先应当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在中介监管系统中为其登记注册展业证,协会同意登记注册展业证后,方可打印展业证,在本公司营销员管理系统或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派发营销员工号。不得先在公司系统中派发工号,上岗展业,后在中介监管系统中登记注册展业证。 第九条各公司不得在未经保险营销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保险营销员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向协会申请在中介监管系统中将其登记注册为本公司的保险营销员。 第十条各公司不得与未经协会注销展业证还在其它公司登记注册的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得向其派发工号,不得允许其上岗展业,不得向其支付佣金。 第十一条各公司的增员要建立在招募新人(指未取得资格证书及展业证书的社会其他人员),培养具有自己企业文化素质的保险营销员基础上。 第十二条参加一个公司集中培训并由该公司集体报名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新人,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1994年4月29日保发〔199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档案局,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大连、四川、长沙,厦门寿险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南昌、成都保险学校,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附属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8年制定并印发了《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业务档案管理细则(试行)》、《档案保管期限表(试行)》等三个文件。5年来,这些办法对于加强和促进全系统的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保险业务发展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级公司以这些规定为依据,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认真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档案工作,使全系统的档案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这些制度办法中的有些内容已与迅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如不及时地予以修改和完善,将会影响保险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在修订过程中,为使这些办法更切合实际,总公司办公室普遍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并报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批准。 现将重新修订的三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修订说明 一、此次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管理细则》适用于保险系统不同门类,不同载体及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 二、为重点收集、保管好永久、长期档案,在修订的文件中对永久、长期档案的整理、归档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短期档案不仅量大,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仍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因此各类短期档案仍应按要求整理立卷。根据短期档案整理业务量大、保存价值相对较小的特点,短期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可适当降低要求,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公司会同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制定。 三、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更深地认识和实践。如保险档案的分类,根据目前人保系统机构设置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保险档案的分类在省、市级公司采用年度--机构法较为适宜,但在地市级及县级公司,似采用年度--业务种类(或险种)更为合适。总之,此问题的最终解决,有待于进一步的实践及探讨。 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特别是对各类保险档案的保存期限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罗列的险种及其期限的划定是粗线条的。因此各省公司应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业务发展情况增添新的相关条款和保存期限,制定出能够适合本辖区各级公司归档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报总公司档案处备案。 五、承保单证的保存期限系指保险责任终止后的保存年限,超过保存年限即可销毁。例如,企财险承保单证,按规定保存3年,1993年到期的单证,1997年即可销毁。 六、《办法》、《细则》、《期限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告总公司档案处,以便及时更正或解决。
附件1: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0版) A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为加强对个险营销员的管理,塑造诚信、专业的销售队伍,促进我司个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用以明确个险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职责、收入、特别保障及考核办法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符合公司营销员的招聘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从事个人健康保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分公司设立个险销售部,是分公司个险营销员管理的归口部门,接受总公司个险营销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负责本办法
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根据业务规模需要设立若干营销服务部,构成分公司个险的基本营销单位。营销服务部依次下辖营业区和营业处,营销服务部由部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区由营业区经理或资深营业区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处由营业处主任或资深营业处主任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个险业务组织架构同分公司。 第三章营销员管理 第一节营销员构成 第八条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 (一)业务系列:共分六个职级,包括客户顾问、资深客户顾问、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客户总监和资深客户总监; (二)主管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营业处主任、资深营业处主任、营业区经理、资深营业区经理。 第二节营销员招聘 第九条业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 (二)具有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现状及改革建议 中国目前拥有300多万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渠道无疑已经成为保险业的第一生产力,也是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和核心竞争力。但是,随着营销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和自身发展的特点,旧有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也暴露出很多弊端,已开始危及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我国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用人制度不健全 首先,表现在招聘标准上。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这个管理规定被部分业内人士解读为:“操的起刀就是屠户”,保险代理人只要能拿到保费就行,其他一切素质都可不计较。其次,表现在招聘方式上,现行保险营销模式下,保险公司依赖大量的“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进行低成本经营,以寻找潜在客户的态度增员,以“感情展业”方式挖掘每个营销员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以此维持源源不断的保源。并且由于营销员身份的特殊性, 所以增员一般都不是由公司来统一来做,而是由各个营销员自己来做,这样难免出现混乱。如很多营销员在招聘时,用各种职位名称代替代理人称呼,如金融理财人员、客户经理等,给人一种“精英”的感觉,吸引年轻人应聘。据了解,不少营销员利用内勤岗位招聘,先以虚设职位引应聘者入局,再以职位人数已满,需要先从事营销员工作等为由,让应聘者从事保
险营销。这种低标准甚至是欺骗的方式,使得保险营销员的规模增长迅速,2002 年以来的七年,保险营销队伍年均增长速度达12%。但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要求营销员不仅具有大量的专业知识,而且对心理素质有很高的要求。结果就造成了大批营销员经过短期从业后就离开该行业。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平均约为30%,两年的留存率不到15%,远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水平。(二)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模糊 目前,在我国当前的保险营销制度下,一方面,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然而,个人营销员不具备依法成为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许可证、工商登记、营业场所和独立核算等法律要件,不算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代理人;另一方面,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代理人完全依赖营销业绩抽取佣金,没有固定的底薪、福利以及社会保障, 作为劳动者,保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但是他们又必须遵守公司管理。要定期参加会议,执行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出勤纪律。各个公司对营销员有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被称为“基本法”。基本法主要内容包括:营销员的录用、日常管理、职涯规划、高激励的人才机制和严格的淘汰机制等。这种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的制度安排, 使得保险营销员自身缺乏归属感及职业生涯的稳定预期, 职业忠诚 度和社会认同度都较低。因此流失率非常高。高流失率会产生大量的“孤儿保单”,对公司续期保费的收取和持续的客户服务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当出现业务纠纷时,究竟谁对保险销售行为负责,难以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2) 第三章营销员招募 (4) 第四章营销员日常管理 (6) 第一节资格证书考试与展业证发放管理 (6) 第二节营销员培训管理 (8) 第三节营销员档案管理 (9) 第五章营销员业务管理 (11) 第六章营销员收入 (12) 第七章营销员考核与激励管理 (13) 第八章营销员展业行为准则 (15) 第九章附则 (16) 第十章附件 (16)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8) (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销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形象,促进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特制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我公司分支机构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在我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转型、星级评定、手续费(或佣金)的领取、合同解除等,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营销员的管理部门是公司、分公司市场部以及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市场部,并依据本办法对营销员进行逐级管理。 第五条公司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办法; 二、规划营销员总体管理模式; 三、监控营销员队伍品质与业务规模;
第六条分公司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指导所辖各机构开展和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合规合法性;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销员招募、日常管理、合同解除等流程,对营销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四、负责营销员信息的系统录入及维护,保证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组织营销员岗前及后续教育培训,组织未持证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 根据各地监管环境情况,可授权中心支公司组织未持证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 六、办理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奖励、激励、合同解除(见附表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等工作,并向分公司市场部及时报备; 二、指导营销员开展各项展业活动,确保营销员的行为合规合法; 三、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个人资料档案,同时将要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的营销员信息材料及申请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审批并录入; 四、每月10日前,将营销员的人员异动状况统计上报至分公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管理办法,范文,网,分级,品质,寿险,业务人员,个人,,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查看更多范文。 第一条目的为建立业务人员品质档案,实行差异化管理,引导业务人员全面提升业务品质,实现业务人员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公司的长期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人员”,指经本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年资满半年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业务人员。对于未达到年资要求的业务人员,可对其业务品质进行记录,但不进行等级评定。第三条契约品质指标的设置 契约指标标准评分新契约问题件一件-1(在半年考核期内,第一件不计分,但累计计分不超过-5分)犹豫期退保一件-2短期出险拒赔件一件-10第十三月继续率≥75%0 [70%,75%)-2 [0,70%)-3短险赔付率[0,50%]0 (50%,60%]-1 (60%,100%]-2 >100%-3
(一)新契约问题件:在新契约作业处理过程中产生问题描述、下发新契约审核通知书的新契约件(同一投保件问题下发超过二次以上计为一件问题件)。不包括体检、契约调查、延期、拒保及加费问题件。(二)犹豫期退保件:在保险合同的犹豫期内退保的寿险新契约保件。(三)第十三月保费继续率:十三个月后仍有效的保单保费之和/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保费之和其中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不含犹豫期退保件、趸交保费件同死亡件。(四)短险赔付率=累计赔付金额/累计经过承保保费经过承保保费=保险责任经过期间/365*净保费以考核期为20XX年上半年为例:分子:该业务员2000年7月1日—20XX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赔付金额分母:该业务员2000年7月1日—20XX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经过保费(五)短期出险拒赔件: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且被拒赔的保件。第四条不良行为品质分值的设置(一)不良品质行为:按《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不良品质进行警告、处分、解约的处理分别对同一行为设置不同的分值,营销部在进行确认时将根据“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业评会”)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业务人员品质评定结论进行扣分并录入品质管理系统。其中,警告:-10;记过:-20;解约:-50。(二)不良品质行为如下:代签名,误导客户,不实告知,冒名顶替体检,参与保险欺诈,滞留客户保险费/保险金,擅自更改客户投保资料,挂单行为,客户投诉,强制或引诱投保、唆使退保、回佣、泄露客户资料、隐瞒犹豫期或阻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提高档案工作质量,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咨询作用,不断提高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人保助贷险业务操作流程》、《人保助贷险理赔指引》等相关制度,结合助贷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助贷险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经过整理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文书档案、保险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审计档案、合同档案等。 第三条助贷险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均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宗。其最终处置权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助贷险的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管理本单位的助贷险档案。 第二章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助贷险业务档案工作实行系统垂直管理体制。相关各级机构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助贷险业 务档案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助贷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各门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相关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助贷险档案工作机制,为档案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员保障。 第七条各级机构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个人信用风险业务管理处 1.负责针对助贷险业务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标准化管理; 2.负责对各级相关机构助贷险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负责对总公司助贷险各类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4.负责在制定业务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时,加入归档管理的环节,实现有效的闭环管理; 5.协助总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总公司助贷险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 (二)省市级分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线 1.负责对辖区内的助贷险业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协助所属本级分公司负责本级公司各类档案的收集、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 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公司清退营销员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第三章业内流动办理约定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营销员离司登记簿”,做好营销员离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时记录,包括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办理离司手续、注销信息平台数据等环节的时间及经办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