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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至99分的为B级,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 级。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

(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

(二)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

(四)执业能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

(五)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实施细则情况等;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资格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操作办法

第九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30分、25分、2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15分、10分、8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因自有企业品牌、经营管理特色等,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四)本市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0.008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六)社会评价结果:采取对服务对象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价分为优秀、合格、较差3个等级,分别对应分值为15分、0分、-15分。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得分由调查评价的平均分得出。(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5分,20分,15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0分,15分,10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5分。

第十条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40分,直接判定为D级:

1、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延续、重新核准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的;

3、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

6、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或因代理机构的原因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7、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8、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9、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资料,虚报业绩的;

10、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11、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所上报代理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2、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项目信息、投标文件制作等服务的;

3、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4、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

5、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3亿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3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3个(不含)以上的;乙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1亿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1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3个(不含)以上的;暂定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6千万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1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2个(不含)以上的;(下半年新申请入青和新申请的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考核本条内容。)

2、经查实,利用工作之便向中标单位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

3、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4、未对所代理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

5、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

6、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返还或拖延返还投标保证金的;

7、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的;

8、不积极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

9、其他违反规章及地方性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5分:

1、企业基本情况、专职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2、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3、对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4、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

6、开展某项招标代理业务少于2 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3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4人的;

7、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等造成损失的;

8、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9、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进行业绩登记的;

10、未按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的;

11、未按规定填写信用档案信息的;

12、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

13、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的;

14、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15、未与员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

16、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17、其他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分:

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上岗证的;

2、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

3、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为非工程类专业的;

4、不积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

5、上报的代理项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6、所代理项目存在投诉现象的;

7、其他违反有关制度的行为。

(六)其他加分扣分项目和分值: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在2次(不含2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扣5分;在2次以下的,每减少一次加5分。(企业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为当季度本企业上报项目总退件次数除以上报项目个数所得的商,商按四舍五入取整。统计期内无代理项目的不参与本条考核。)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格升级时优先扶持。

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资格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下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格升级;半年内不准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属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的,收回《外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青信用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格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的,除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处理外,停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半年,并视情建议资格审批部门降低资格等级、注销资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青建管工字〔20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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