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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企业所得税请教指南

2012企业所得税请教指南
2012企业所得税请教指南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

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

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原则及跨年支付问题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工资薪扣除的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预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三)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要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处理,即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可以在上一年度税前扣除。

(四)企业大学生的实习工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按(财税〔2006〕107号)、(国税发〔2007〕42号)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7〕42号)第六条规定:“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规定: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但实习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五)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这就意味着返聘退休人员在雇佣单位是否缴纳社保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11年第27号)的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考虑到工资与社保的统一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但要考虑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实践差异性。

(六)见习生补贴的税务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国发办[2011]16号)第八条明确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在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

五、企业取得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凭证的涉税处理

首先,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的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批准,则可以申请抵税。

六、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控制

(一)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分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二)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原来(国税发[2009]88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本条规定已经被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取消。

(四)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地点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五)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项损失可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六)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七、单位餐费补助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八、劳动保护费支出与工作服的税务处理

(一)劳动保护费支出列支的政策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而且是没有限额规定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不作为职工的应税所得。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二)劳动保护支出列支的限制条件

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劳动保护支出的真实、合理,是列支企业的成本或费用的关键所在,才能保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三)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都要并入工资总额的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9]3)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列支。即企业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工作服支出的税务处理

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如果在商场统一购买作为福利性支出发给职工的服装,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支出的同时还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获得一性补偿支出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职工与企业解除用工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补贴,都与企业的经营有关,这笔支出是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的。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

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数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实际工作年限-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工作年限。

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收入实行分别计税,两者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样。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租用个人私家车的财税处理

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签订协议的,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保险费、修理费不能扣除。若没有签订协议,上述费用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职工个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订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若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在职工

福利费用中列支。在这种方式下,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给个人报销的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应并入报销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税务处理

(一)会议费的税务处理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则需要提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

(二)培训费的税务处理

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的发票。

十二、工会经费和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一)工会经费的税务处理

(国税总局2011年公告第30号)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财办行[2011]36号)规定,副部长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含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商务座,并按照商务座车票报销;正、副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座,并按照一等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

(财行[2006]313号)规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如下表,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但应制定企业自身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十三、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不得加计扣除的费用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3、用

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7、(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3、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企业集团内研发费用的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内的研发费用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五)结论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2、技术开发费中如果包括财政拨款,由于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相应的支出也不得扣除,也不得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

3、只要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项目,即使失败也可享受加计扣除;至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这里只从理论上分析如下: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结果是为了形成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而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计交营业税,为非增值税业务,从这个角度看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类似于工程建设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当然形成的知识产权若是企业自用于生产,从这个角度看又可抵扣。

4、(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四、业务招待费用的纳税调整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税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

(二)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既然视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样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三)公司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外地客商到本厂采购产品时参观本地景区的旅游费用可以扣除。

招待费主要包括餐费、接待香烟等用品、赠送的礼品、土特产品、旅游门票、正常的娱乐活动等项目,企业应准备足够有效的材料来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同时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越客观的证据(公司关于接待外地客商的通知,接待的行程)越有效。企业列支的招待外地客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购买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此规定,企业支付的高尔夫球会员费,如果是满足公司管理人员日常休闲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确属于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使用的,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十五、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一)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财建[2006]317号)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教育经费的三种税前扣除限额

1、一般企业的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处理

(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根据国办函〔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应注意的几点

1、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2、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3、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4、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5、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十六、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

(一)三种票据贴现利息费用的涉税处理

1、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B、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C、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的贴现息的税务处理

(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

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贴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并且向中介机构申请票据贴现是没有发票的,平常只开收据,当地税务局也不会给申请票据贴现的人开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汇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一种违法支出,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国税函[2009]777号)

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别的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且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企业向银行借款再分配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的处理

(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

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统借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而不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统借统贷不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

个人所得税综合练习及答案

个人所得税综合练习 1、中国公民温先生任职于境内某市N公司,同时还在K公司担任董事,2013年个人收入如下: (1)每月工资18000元,每个季度末分别获得季度奖金5000元;12月份从N公司取得业绩奖励50000元,从K公司取得董事费20000元。 (2)应邀到C国某大学举行讲座,取得报酬折合人民币14000元,按C国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100元;从C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000元,按C国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7000元。 要求:计算温先生2013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案: (1)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00)×25%-1005]×8+[(18000+5000-3500)×25%-1005]×4=36440(元) 12月份取得的业绩奖励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50000÷12=4166.67(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业绩奖励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0%-105=4895(元) 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36440+4895=41335(元) (2)C国所得个税抵免限额=14000×(1-20%)×20%+100000×(1-20%)×20%=18240(元) 在C国已纳税额=2100+17000=19100(元),所以无须补税。 2、中国公民郑某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管人员,2013年取得以下各项收入: (1)每月取得工资8000元,6月份取得上半年奖金10000元,12月份取得下半年奖金15000元,12月份公司为其家庭财产购买商业保险4000元,其所在公司选择将下半年奖金按照一次性奖金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郑某还担任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年12月份从该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1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该公司代付郑某的个税; (3)郑某从4月1日开始按市场价格出租一套居住房屋,每月收取租金10000元(仅考虑房产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4)郑某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名人书画拍卖,取得收入5000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郑某收藏该书画发生的费用为100000元,拍卖时支付相关税费50000元。 要求:计算郑某2013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多少? 答案: (1)对于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是该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该公司选择将下半年奖金按照一次性奖金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月份取得的上半年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纳税。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10+[(8000+10000-3500)×25%-1005]+[(8000+4000-3500)×20%-555]=7215(元); 12月份奖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12=1250(元),适用税率3%。 奖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3%=450(元) 工资、奖金及商业保险应纳个人所得税=7215+450=7665(元) (2)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税由公司代付,郑某取得的120000元是税后收入,应该还原计算个税。代付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00-7000)×(1-20%)÷68%=132941.18(元) 郑某董事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2941.18×40%-7000=46176.47(元) (3)租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10000×4%)×(1-20%)×10%×9=6912(元) (4)拍卖字画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100000-50000)×20%=70000(元)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

(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的是企业纳税行为,涵盖产、供、销及内部管理各个环节,强化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税法规定只要有一种行为发生就确认为计税收入的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个人所得税毕业论文

容提要 这三大分项收入的占比结构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以此为基础,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项收入占比结构 Abstract system can not adapt to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fore, to strengthen the analy sis and research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tems of income, is an important consideration i n strengthening the regulating func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also an urgent need to promote the smooth personal income tax levy by the classification to the classification and integrated levy reform. In this paper, based on 2014-2016 basic data of China's personal inc ome tax wage income tax revenue, operating income property income tax revenue, tax revenue a nd growth, respectively, calculated analysis of the three sub revenue structure and discusse 目录 一、引言 (1)

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实务

由于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执行等因素,公司在制定股权转让或并购重组方案时,必须优先考虑税收的筹划问题,他将直接关系到转让方的经济利益。合理减轻税收负担,是任何股权转让方案设计者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法律实务中的重要内容,股权转让价格是计征所得税的重要依据。从税收角度,必须从股权转让收益进行分析。 一、股权转让收益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与其他财产转让一样,其收益的性质属于资本利得。根据所得税法,其计税基础为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与被转让财产的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即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减除股权成本后的余额”。 但是,股权转让所得与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存在着重大区别,股权转让并不是单纯的财产处置收益,因为他往往存在着股息性所得。企业因为持续经营获取了利润,如果企业将这些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股东可将这些分得利润则作为股息性所得。股息性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作为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对这部分所得实行税收抵免,即免税(如被投资企业享有税收优惠,则就差额税率部分补交所得税),而财产转让所得则全部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在股权转让所得中往往包含着股息所得,按资本利得征税,该部分往往承担了双重税收。 实践中,企业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会就可分配利润全额分配。而将该利润记入“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这部分留存的利润客观上增加了股权的价值,并且在处置股权时以资本利得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何解决股权转让中的股息性收益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 二、现行税收法律、税收政策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如《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97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9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等。 从上述规定看,我国在1997-98年间实行的政策是区别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将“持有收益”作为股息性所得看待,免予纳税。相关的表述是一致的,也就是: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2000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不再区分“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而是将整个股权转让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其规定如下:“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可见,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之前,由于政策上区别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将“持有收益”作为股息性所得看待,因此并不需要对股权转让税收问题进行策划。但该文下发之后,政策将整个股权转让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因此,进行科学的税收策划至关重要。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一、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 1、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区别 1、两税视同销售涉及对象的表述、范围和口径不一致 从上述两税对视同销售所涉及对象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货物”,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资产”,两税对视同销售对象的表述不一致。但我办认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使用“货物”一词更强调视同销售对象的流动性,主要是指企业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但实际上,从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货物也包括了固定资产,如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使用“资产”一词,强调的是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可能对企业产生损益影响的所用财产和物资,不仅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而且也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可见,所得税使用的“资产”概念其范围更为宽广。 另外,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和第五条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仅涉及货物的转移和混合销售。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货物的转移(主要指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非内部处置资产),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习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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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收入不是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有()。 A转让财产收入 B.财政拨款收入 C.提供劳务收入 D.接受捐赠收入 2.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以下对于所得来源确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C.提供劳务所得,按照所得支付地确定 D.转让不动产,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收入的确认说法不正确的是()。 A.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C.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D.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成本确定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重复扣除 B.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产生的费用可以按一般的费用进行扣除 C.企业发生的工资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D.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5.某居民企业2008年度产品销售收入4800万元,销售成本3600万元,材料销售收入400万元,分回的投资收益761万元(被投资方税率为15%),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万元。 A.26 B.9 C.15 D.18 6.某居民企业2008年度取得营业收入总额3000万元,发生营业成本180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销售费用300万元、营业税2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二) 个税的计税对象 在职在岗职工每月工资性收入扣除3900元(国家税法规定为3500元,重庆市还可按通讯补贴400元每月从当月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实际起征点为3900元)及医保和公积金,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计税。其他人员一次性劳务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三)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计算 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共7级(见下表)。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为当月的工资、薪金之和,减去法定扣除额度(目前我校规定为3900元/月)及扣缴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当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得出。 (1) 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性收入计税 1) 工资个税计算(每月计算一次) 应纳税所得=工资应发合计﹣3900 - 公积金﹣医疗保险–社保-职业年金 工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当月零星收入个税计算(发放一次计算一次) 零星收入个税=(工资系统的应纳税所得﹢第一次零星收入﹢第二次零星收入﹢第三次零星收入﹢……﹢第N次零星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系统已扣个税﹣零星收入累计已扣个税

{业务管理}某某某年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测试题

{业务管理}某某某年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测试题

税。 A、第一年至第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 B、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六年 C、第一年至第二年,第三年至第六年 D、第一年至第五年,第五年至第十年 6、某医药生产企业2008年销售药品收入3000万元,让渡专利使用权收入30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600万元,转让商标所有权收入20万元,债务重组收入10万元,该企业在当年所得税前可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 A、600万元 B、603万元 C、1200万元 D、1206万元 7、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A、利息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接受捐赠收入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企业按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A、预计金额B、估计金额C、定额数D、平均额 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项目中享受减计收入政策的是()。 A、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B、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投资额 C、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D、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额 10、下列关于资产的摊销处理中,不正确的做法是()。 A、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支出,准予按成本扣除 B、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C、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化支出,不得计算摊销费用 D、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外购商誉的支出,准予扣除 二、多项选择题(从下列各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号写在题干中的括号内。答案选错或未选全者,该题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以下加速折旧的方法:() A、缩短折旧年限 B、双倍余额递减法 C、直线法 D、年数总和法 2、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关于营业税金及附加为什么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是一项费用,计提时 借: 所得税 贷: 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不通过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在利润表中体现,你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是不含销项税的,同理,你购买商品支付货款时,成本是不含进项税的,都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中体现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可能很多人会质疑,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既然是税前扣除,那么就还没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缘何说“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似乎有本末倒置的感觉。这种疑问存在一定的道理,因为我们在讲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时,确实还未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实践中,企业在会计账本中,往往是根据经营活动常规或者一般会计制度,预先列支企业本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确定本企业本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时企业会计上出现的“企业所得税”一项实际上企业并未实际支付,是属于企业税后的列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允许其扣除的,为了税务实践操作上的需要,就有必要明确企业所列支的“企业所得税”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它的主要特征就是税不重征,能避免重复征税,而且增值税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给购买方,是一种价外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所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这部分支出的所谓增值税税金,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 1/ 1

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

总经济师在全市国税系统 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 同志们: 全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班今天开班了。这次培训目的是为大家提供一个加油充电的机会,通过培训学习和互动交流,更新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拓宽工作视野,创新工作理念,增强工作能力,提高全市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执法水平。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都是各单位挑选的业务骨干,既有理论功底,也有实践经验,相信大家一定不会辜负市局的重托,圆满完成这次培训任务。借此机会,我讲以下几点: 一、前三季度所得税收入形势喜人 前三季度全市共入库企业所得税收入53,455万元,较去年同期9,093万元增收44,362万元,增长487.9%。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为:一是石化所得税增收明显。二是贡献率控管办法实施效果明显。三是房地产企业收入增收明显。另外收入呈现出来的特点是行业收入比重不均。从行业上分析,1-9月我市企业所得税主要来源于石油加工业收入42056.55万元、批发零售业收入2129.22万元和建筑业收入1333.36万元。共占总收入的85%。 二、正确看待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 今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高速增长,对税收总收入的贡献率不断提高,成为名副其实的大税种,所得税税负全省名列前茅。但是,目前在所得税的管理上依然还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

人员素质能力与管理要求不适应。二是管理理念同征管现状不适应。三是管理手段、方法与管理要求不适应。有的企业的申报只是就表审表;有的地方纳税评估缺乏依据和标准,未能起到发现疑点、查找问题的功能等等。四是所得税管理信息化水平与税收整体信息化水平不同步。在电子税源档案等信息库中缺乏对所得税信息的有效采集利用;在一户式的税源档案中,非一般纳税人以及非增值税纳税人(如金融保险、房地产、餐饮娱乐服务等)的数据相对缺乏。由此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虽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但是我们管理还很粗放,不到位,从管理理念到方法、手段都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开展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是培养人才更新知识的需要。所得税作为各税种中最能体现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一个税种,其政策及管理方式较其他税种复杂而且易于变化。要求所得税管理人员既要懂会计又要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这样对我们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只有转变观念,不断地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才能胜任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二是企业所得税理管理面临形势需要。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管理所面临企业户数增长较快、经济形势复杂、社会行业复杂化等形势,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三是依法行政的要求。随着社会法制化的进程,社会民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过程和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防止执法中的渎职和不廉行为。 四、多方努力,邀请行业专家授课

企业所得税实务题

实务计算题: 1.某企业2008年全年取得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28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35万元,其中,通过希望工程基金委员会向某灾区捐款10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5万元,非广告性赞助20万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1、解: (1)会计利润=3000+50-2800-35 =215(万元) (2)进行纳税调整 a、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限额=215×12%=25.8(万元)公益性捐赠的10万可以据实扣除 b、直接捐赠不得扣除,纳税调增5万元; c、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需要做纳税调增。 (3)应纳税所得额=215+5+20=240(万元) (4)应纳所得税额=240×25%=60(万元) 2.某中型工业企业2009年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为200000元,未作任何项目调整,已按25%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50 000元。税务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审查,经查阅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

下问题:(1)企业2008年度有正式职工100人,实际列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1200000元;(2)企业“长期借款”账户中记载:年初向中国银行借款100000元,年利率为5%;向其他企业借周转金200000元,年利率10%,上述借款均用于生产经营;(3)全年销售收入60000000元,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250000元;(4)该企业2008年在税前共计提取并发生职工福利费168000元,计提了工会经费24000元(未取得拨缴款专用收据),计提了教育经费38000元;(5)2008年6月5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厂部办公室使用的空调器一台,价款6000元(折旧年限按6年计算,不考虑残值);(6)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500000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6000元(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按3%提取坏账准备金);(7)其他经核实均无问题,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要求:计算该企业2009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2、解: 一、会计利润=20万元 二、分步进行纳税调整过程如下: (2)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中国银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税前扣除。据实施条例38条规定应调整,调增金额=20*(10%-5%) =1万元 (3)业务招待费扣除超规定标准。 6000*0.5%=30万元,25*60%=15万元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有6种情况教程文件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情况 一般情况下,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应大于或等于增值税申报收入。但是,有些情况下,企业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小于增值税收入。 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确认。此时,会出现年度申报时增值税确认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了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4、资产用途发生内部改变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速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2012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_最新个税税率表2012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现2012年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2012年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 数 例如:某人某月工资减去社保个人缴纳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后为5500 元,个税计算:(5500-3500)*10%-105=95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1475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的区别 答: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某些个人所得收入采用税后收入的概念,比如支付税后多少多少金额。这时,需要将税后的收入按一定公式换算为应税所得,然后再按照一般方法计算应交的税款。否则,将导致税款的少征。这里,在换算为应税所得过程中需要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不能按照含税级距的税率表来套用,必须使用不含税级距的税率表。这就是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产生的原因。这里的不含税级距指的是“税后收入”级距。 至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实际上两个税率表是一回事,只是将含税级距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按照数学方法,换算为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中的税后收入,以方便对税后收入进行征税的计算工作,仅此而已。 编辑本段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薪金收入总额(包括加班费等)-3500-个人支付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 年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年终奖金总额/12后再对应适用税率 年终奖应纳税额=年终奖金总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示例:新税制 如某员工2012年1月工资收入5000元,并同时获发2011年度年终奖总额10000元。该员工2012年1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月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5000-3500-5000×10%(个人社保部分) -5000*5%(个人住房公积金部分)]×3%-0(速算扣除数)=22.5元。 该员工年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10000÷12=833.33元,其相对应的适用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为0。该员工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0=300元。 新税制下,总纳税额:2012年1月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2.5+300=322.5元。如取得福利性彩票一次性收入超过1万的按取得收入的20%交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各行业负税率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1%左右(商业企业1.5%左右)。 企业税负率计算 目前一般指增值税: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 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如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注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一、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农副食品加工 3.50 食品饮料 4.50 纺织品(化纤) 2.25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造纸及纸制品业5.00 建材产品 4.98 化工产品 3.35 医药制造业 8.50 卷烟加工12.50 塑料制品业 3.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金属制品业 2.20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电子通信设备 2.6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电气机械及器材3.7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商业批发 0.90 商业零售 2.50 其他3.5 二、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租赁业 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2.5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饮料制造业2.00% 医药制造业 2.50% 畜牧业 1.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 塑料制品业 3.00% 食品制造业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其他制造业——管业3.0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服务业 4.00% 其他采矿业1.0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批发业 1.00% 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零售业1.50% 居民服务业 1.20%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2012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2012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2012 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目录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1]工资个税 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3500 ,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 元/月的起征标准算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 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 —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数—3500)X 3%—0= 个人应缴纳所得税金额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2012 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_最新个税税率表2012 2011 年9 月1 日起调整后,现2012 年现在实行的7 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7 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1 年9 月1 日起调整后,也就是2012 年现在 实行的 7 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税免征额3500 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资讯网提供】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500 元不超过1455 元的 3

超过1,500 元至4,500 元的部分超过1455 元至4155 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500 元至9,000 元的部分超过4155 元至7755 元的部分 20 555 超过9,000 元至35,000 元的部分超过7755 元至27255 元的部分 25 1,005 超过35,000 元至55,000 元的部分超过27255 元至41255 元的部分 30

2012年最新个税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7级税率 级数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 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13505 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税率 (%) 速算扣 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不超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58,375元至70,375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70,375元的部分45 15375 说明: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工薪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 现行扣除标准为中国公民2000元,新的个税方案实施后提高到3500元;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现行确定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即共扣除4800元,新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务知识

企业所得税实务知识

企业所得税实务知识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节服务性企业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第五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本章重点内容提示: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哪些?如何确定企业当期的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总额?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如何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服务性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也不管其提供何种服务,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企业集团原则上应以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服务性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自然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这里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另外,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结束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收入要一致吗

深圳顶呱呱工商财税: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11307665.html,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收入要一致吗?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有差异,这种问题在日常的工作中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这种差异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另一种就是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那么今天顶呱呱就通过两个例子来讲讲为什么会出现前一种情况。 例一: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贷方余额就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无余额。 增值税方面: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征收率或者使用税率进行增值税征收。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按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方面:因为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之中,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必然会大于净损益金额。 因此,在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比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更多。 例二:预收跨年租金 纳税人预收跨年租金。会计处理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要将应纳税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获利得时,要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这时候申报增值税确认收入按预收租金确认,也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事实上,还有很多的原因会造成会计口径收入、增值税口径收入、企业所得税口径收入的差异,如: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口径(买一赠一销售货物)、非不征税与资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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