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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州之战

相州之战

ID 字段1 字段2 字段3 字段4 字段5 字段6 字段7 1 序列战役阶段人物官职备注作者原著

2 第1阶段访陈劝进朱雄少傅朱雄的话”

鸟之比翼,

可以冲天;

舟之齐榜,

可以横海”成刚

《最大帝》

章节

3 第2阶段陈王继位刘桐烈文帝陈王桐继

承皇位成刚

《最大帝》

章节

4 第3阶段高轼诈降高轼骠骑将军昌奴王呼

延派遣高

轼诈降成刚

《最大帝》

章节

5 第4阶段陈王起兵刘伋、刘仪世子、箫侯护粮北伐

路线:青

州、相州成刚

《最大帝》

章节

6 第5阶段刘伋大战慕容琢广固王慕容琢阻

击世子刘

伋成刚

《最大帝》

章节

7 第6阶段大战呼延

呼延泰、刘

昌奴王、箫

汉家千里

驹成刚

《最大帝》

章节

8 第7阶段老骥之谋李意、呼延

去侯、昌奴

李意使用

计策击败

昌奴骑兵成刚

《最大帝》

章节

9 第8阶段相州南原

之战高轼、刘仪

骠骑将军、

箫侯

刘仪使用

反间计击

败昌奴成刚

《最大帝》

章节

10 第9阶段单骑巡营刘仪箫侯“单于庭

在北,唯汉

可面南”成刚

《最大帝》

章节

11 第10阶段追击呼延

泰田练信大将军

呼延泰、鲜

于忽律失

败成刚

《最大帝》

章节

2020年新编法学院级本科生债权法试题与参考答案(葛云松)名师精品资料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级本科生债权法期末考试 (开卷考试) 任课教师:葛云松 一、判断正误 请判断下列命题的正误,并对错误命题(包括表述不准确的命题)说明其错误原因。可以不必援引所需适用的法条(援引更好)。本题共16分,每题2分。 1.合同是债的一种形式。 2.甲走路时发现不相识的乙昏倒路边,于是好心将其送往路边电线杆上所贴广告上所载的“老军医”处诊治,乙因被误诊而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3.甲在某超市购买了两个玻璃杯,在结帐后拎着刚刚离开超市大门,就因为超市提供的塑料袋有破损而导致杯子漏出并摔碎在地。甲无权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发布的广告称:本小区的绿化率将达到50%,但是注明“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以将来的实际状态为准”。乙在看到广告后与甲公司订立预售合同(其中未约定绿化率问题),可是房屋实际交付时发现绿化率仅为30%,因此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有权就次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优先受偿。 6.甲公司因开发房地产,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不具备承建此类建筑物的法定资质,但是工程最终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由于合同无效,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 7.甲与乙以及其他人一起进行足球比赛时,乙的一个铲球动作被裁判判为犯规,并导致甲的腿部骨折。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8.过春节时,甲、乙、丙三人一起轮流燃放炮竹取乐,其中甲所燃放的一个“二踢脚”平飞出去并导致行人丁的一只眼睛被炸瞎。丁有权要求甲、乙、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设计 本题14分。 注意:(1)回答本题时不必考虑《公司法》上关于股权转让、一人公司等的特别规定,假定双方的股权买卖合同本身完全有效即可,仅仅需要以民法总论中所了解的法人制度的基本知识为基础来回答。(2)股权买卖的价款与公司净资产的数额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因为股权买卖是在公司人格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新、旧股东达成的交易,股权买卖的价款由新股东支付给旧股东,而非公司。当然,净资产数额可能作为双方谈判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3)不必具体援引法律条文和依据,只需要说明大体的思路即可。 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A、B、C三人。现A、B、C拟将自己的股权一并出卖给D。 经过查阅公司帐簿,D认可甲公司现有的总资产为200万元,对外负债为50万元。D 认为,公司帐面上的净资产虽然有150万元(总资产200万元减去负债50万元),但是,自己不能确定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没有记载在帐簿上的债务。 因此,D所希望的交易价格是:以公司净资产150万元为估价基础,自己向A、B、C支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凯程梁同学:北大法学考研经验

凯程梁同学:北大法学考研经验 凯程王老师:大家好,今天我非常高兴地请到了我们今年凯程集训营地全程学员,凯程学员梁ny同学来给大家做关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的考研经验。首先ny,欢迎你来到凯程。 凯程学员梁ny同学:谢谢老师。 凯程王老师:给同学做一个自我介绍吧? 凯程学员梁ny同学:大家好,我叫梁ny,今年考的是北大法学院的法律史专业,我今年是一直都在凯程的学习,我也非常庆幸自己能考上。 凯程王老师:我觉得还是你的实力所致。 凯程学员梁ny同学:谢谢老师。 凯程王老师:今天我们请ny过来呢,我本来想请他把英语啊、政治啊、综合卷啊,专业卷啊都跟同学们作一个细致的分享。但是ny跟我讲,说王老师咱们凯程学院都是自己人,直接来干货,就是直接讲最重要的,所以今年我也非常认可ny的这个说法。所以说我们今天重点给大家讲的就是北大法学院的综合卷以及法律史,这个专业课怎么复习。 现在应该就是说北大法学院从以前最早的这个AB卷,我们之前是这个。后来就是十项全能,考了几年。后来又走向这个6+1,应该说每年变化来看,这几年的变化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近些年来,北大法学院的综合卷成了很多北大法学院同学考研路上一个非常难过的坎儿。像这次,据我了解,也很多学生,好像总分成绩很高,但是因为综合卷折了。89分,差一分没进复试,很可惜。所以说咱们首先请ny给大家讲讲这个综合卷应该怎么复习。你们听他讲一讲,这是最新鲜的考研经验。 凯程学员梁ny同学:好的,好的。综合卷一共有6门科目,有民法、刑法、刑诉、民诉、宪法和行政法。民法是北大最有特色的一门学科,因为它考的题型跟其它学校的是完全不同的。不像中国政法大学,也不像人大那种考的题目,跟我们的期末考试一样。我们如果可以看到真题的话,会发现,跟我们期末考试的题是完全不同的。我们今年考的是法条分析是第27条吧,好像是简易交付,然后但是很多同学很遗憾就判断成了占有改定。但是其实老师们要求也没那么高,后来我们查分发现,学生占有改定的同学得了4分。但是只要你判断正确,只要你能写对它是这个简易交付基本上都是8分以上,如果再能够加一点北大老师们一直很推崇的这个物权行为理论的这样一个因素。就是物权意思主义在里面了,基本上就可以满分了,所以这个是可以把握的。 纵观近几年的法条分析,其实老师们命题一直都围绕这个物权意思主义来,因为现在北大的葛云松老师和薛军老师都一直推崇,但是学术界好像有些人就反对他们的声音。他们极力想证明自己,他们想证明我们这个《物权法》当中,物权意思主义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否认的。所以葛云松老师写了一篇论文,叫做《物权行为理论:传说中的不死鸟》,这是他的论文题目,这是法条分析。 然后案例分析的话,今年考的是请求权基础的传统题目。就是说,我个人总结是这个案例分析题,一共就是两种题型。一个是请求权基础的题型,一个就是传统的,我们考烂了的善意取得的类型。就是一个东西要不然被偷了,要不然被回手了,要不然被留失了,最后被辗转多人之后,最后它就问:首先第一个问题,这个合同成不成立啊?最后这个道德物交易的合同成不成立?为什么?然后第二个问题就问你,最后这个所有权到底在谁那儿?这就是是一种非常经典的考法,但是这种考法我们虽然见得很多,但是北大老师的要求是怎么样的,我

简述非营利组织所处环境及其影响

姓名 学号 班级 授课老师

简述非营利组织所处环境及相关问题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非营利组织也在不断提高其对社会的促进和完善的作用。但其自身也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包括法律环境、资金环境、人文思想与认识、技术环境及人才缺失状况等。我们只有在了解其环境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组织和发展非营利组织,使非营利组织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舞台。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环境问题发展 非营利组织通过公平的竞争主体和公行的自律互律准则,在促进公益市场的透明化,提升公益组织的效率,增进社会的文明与和谐。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组织发展历程来看,非营利组织所涵盖的社会组织类型更为丰富,虽然目前非营利组织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从发展的前景来看,非营利组织将成为众多的社会组织的主体之一,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因此清楚地了解非营利组织的内外部环境是极为重要的前提。 一、法律环境 法律是非营利组织发展以及发挥其功能的条件之一,是必备的基础条件。现行法律为非营利组织活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但现行法律也存在很多问题,对非营利组织的保障不够到位、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政策环境不够完善等等。而且由于我国并无违宪审查制度,所以宪法规定在法律实践中没有直接的意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还有许多限制,不能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同等国民待遇、法律地位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竞争。并且现行法律存在着如下问题: 1、从大方面来说,现行法允许民间设立各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在所从事的领域上以及政治倾向上仍然有严格的限制。如:以从事政治活动或者宗教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事实上被禁止依照两个条例设立,而仅能根据政府的特许而成立。非营利组织的发起人或者负责人的政治倾向可以被作为不批准非营利组织成立或者撤销非营利组织的理由。 可以看出,在此情况下,法律也不是公平地对待每一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实则存在着“歧视”的现象。 2、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实行所谓“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即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此外非营利组织还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二者在管理领域上:业务主管单位单独负责指导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以及清算事宜,而民政部门则单独负责监督检查非营利组织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非营利组织在这个方面所受限制是很大的,两个部门的活动要在能很好的链接的情况下才会使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得以顺利进展。 3、在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上,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和程序更为复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了几个非常严格的条件,并且社会团体必须取得法人资格。在申请程序上,必须首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筹备,经批准后向民政机关申请筹备,经批准后才可以开始筹备工作,包括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确定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等,完成筹备工作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成立登记,经批准后再向民政部门申请正式的成立登记,最后经批准才能够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葛云松)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4-5-21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仅依此为逻辑推理,则自然人死亡以后应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权利。但是,自从1989年天津荷花女案(注:参见“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第97页以下。)以来,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多有涉及。 1.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认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称:“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此外,《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根据该法第10、19、21条的规定,发表权也是著作人身权的一种,不能继承,但是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和作者死后50年。限于篇幅,本文不专门讨论著作人身权问题。(注:笔者认为,作者死亡后,作品的正确署名和内容完整的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以赋予死亡了的作者永久性的人身权并非良好的解决之道(本文的许多分析可以适用)。完全可以规定死者丧失著作人身权但是赋予行政机关对于侵害死者生前的著作人身利益的行为加以行政处罚的权力(刑法上也可以有规定),或者将著作人身权的性质视为同时为财产权并和著作财产权一起发生继承,等著作权保护期经过后,由国家以刑法或者行政法手段保护。对于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问题,学术界有争论。韦之先生认为,作者死亡后,其署名权、作者身份权、修改权消灭,但是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可以继承,但是保护期和经济权利相同。精神权利保护期经过以后,一旦有人侵犯作者的署名等,其他人都可以起诉。韦之、谯荣德:“试论版权中的精神权利”,《法律科学》1989年第4期。在其他国家,对死后的人身权(精神权利)的保护方式有很大差异。德国、加拿大等国作者死亡即当然丧失全部著作权,

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讲解

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 ——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 北大法学院教授葛云松 摘要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将民事实体法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方法。在法学院的案例练习课程中训练请求权基础方法,可以有效地训练检索法律以及法律资料的能力、发现法律解释上的问题并进行解决的能力,实质性地提高法律技能。本文以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演示了请求权基础方法在一个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并在分析过程中,对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解释。本文还简要地介绍了请求权基础方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请求权基础方法之下需要分步骤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以及该方法对于养成清晰的法律思维的意义、对于法律实务工作的价值。 关键词请求权基础方法法律技能民法案例研习一般侵权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 目录 绪言 2 壹、丙对A公司的请求权 4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5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一般解释 5 (二)请求权的发生 6 (三)请求权的消灭10 (四)被请求人的抗辩权10 (五)小结11

二、结论11 贰、丙对甲的请求权11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11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的基本解释11 (二)请求权的发生14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15 (四)小结15 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狭义侵权)上请求权15 (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第2句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关系15 (二)请求权的发生16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17 (四)小结17 三、《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17 (一)请求权的发生18 (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20 (三)小结20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20 五、结论20 叁、丙对乙的请求权20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20 (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分析20

在北大法学院2015年毕业典礼上的致辞

请不要忘记思考:在北大法学院2015年毕业典礼上的致辞作者葛云松(系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亲爱的同学们:祝贺你们!祝贺你们圆满完成了学业!只是不知道你们有没有遵循强世功老师的教导,在湖光塔影之间,谈一场风花雪月的恋爱? 亲爱的亲友团成员,特别是爸爸、妈妈们,祝贺你们的孩子毕业了!我想,也许你们不会有异议的是,你们身边的孩子,是你们一生最大的成就。特别是今天。 尊敬的嘉宾和校友代表,也祝贺你们。因为有一批和你们当年一样优秀,甚至可能更加优秀的北大学子,马上要加入你们的行列,和你们一起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当然,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他们也会来抢你们的饭碗、逼你们退休……正如你们当年一样! 还有尊敬的法学院的同事们,也祝贺我们自己。今天,我们的产品光荣下线了。所以,对我们来说,今天也是一个秋收的盛典。当然,这可能也是一个戒慎恐惧的日子,因为我们的产品要进入流通了,如果产品有缺陷,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1条,我们是要承担产品连带责任的。 很荣幸,今天能够再一次作为你们的老师,来说几句话。只有这么一点时间,说些什么呢?我想,作为一个法学教授,还是让我们来聊一

聊社会心理学吧。Why not? 1961年,美国心理学家米尔格拉姆进行了一个心理学实验。他的远期目标是研究德国人是否更倾向于服从权威,并且因此而导致他们轻易地顺从了纳粹政权屠杀犹太人的命令。为此,他准备先在美国做实验,将来再去德国。 被招募的志愿者被告知:这是一个教学实验,目的是测试“体罚对于学习行为的效果”,你们扮演的是教师;如果坐在隔壁房间的学生答错了你们测试的题目,作为惩罚,你们应当按一下机器上的按钮,对其进行电击,而每次电击的电压都要升高,从45伏一直升高到450伏。在实验中,假扮的学生故意答错问题,并在受到电击后,发出了越来越凄厉的惨叫和哀求。实验发现,尽管教师们表现出紧张、焦虑和担忧,但是在工作人员告知其无须承担任何后果,并且指令其继续测试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选择了继续测试并继续施加电击惩罚,直到450伏。只有少数人中途拒绝接受指令而退出实验。 得出实验结论后,米尔格拉姆不无感伤地说:“我不认为还有必要去德国进行实验了。”的确,此后在美国以及很多其他国家的类似实验都表明,当存在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人士或者制度,特别是,当它声称要追求一个高尚的目的时,大多数人会轻易地听从它所发出的不合理的、残酷的甚至邪恶的命令。而人类的历史,包括20世纪的中国历

大学里的最后一课

大学里的最后一课 转眼又是毕业季,对于2015年毕业的同学们来说,师长们在毕业典礼上的致辞是大学生活的最后一课,这其中有祝福有期待也有忠告,强国论坛版主盘点中国十所名校的校长教授们在 2015年毕业典礼上的致辞,看看大学毕业典礼致辞“到底哪家更强”。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被下属集体举报

朱苏力主政北大法学院酿成“十年浩劫”? 标签:北大法学院法理学绩效工资精品课程朱苏力2010-07-21 02:59 【博主按】朱苏力的声名在法学界如雷贯耳。突然闻听“朱苏力主政北大法学院的十年是…十年浩劫?”,备感震惊。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被下属集体举报 以下为转载之联名信 ------------- 我们是法学院的部分教师,在此,我们依据《党章》规定的组织原则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民主权利向北京大学党、政领导班子反映法学院朱苏力院长存在的严重问题,希望能够引起重视并立即着手解决。 我们认为,法学院在国家教育大政方针指引下和北大“建立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性战略的指导下,在校党政领导的具体领导下,在学科建设、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及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这其中也包括了朱苏力个人的贡献。但是,客观地讲,法学院的成绩和进步主要是法学院多数教师自觉努力的结果,朱苏力作为教授是比较优秀的,但其作为院长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导致法学院整体的学术发展大大受阻,未能获得更大的成就,而且在现实情形下其继续任职已直接演变为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障碍,甚至已经成为影响教师团结、学院和谐的不稳定因素。我们认为,朱苏力不立即离职,法学院的管理团队就会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法学院就没有希望,法学院将再无宁日,就连安定团结局面的最低要求也难以保障。 一、朱苏力在任十年,不良记录斑斑,群众基础丧失殆尽,最近又发生新一轮教职员工不满 2000年九、十月间,因前院长吴志攀调任北大领导岗位,朱苏力即开始主持法学院工作。2001年春季,朱被学校任命为法学院院长。虽然当时已有老师反对其任职,但他的不良表

担忧与不舍

担忧与不舍——北大法学院2014年毕业典礼致辞 薛军 2014/6/30 8:55:54 点击率[3396] 评论[0] 分享到∨ 【法宝引证码】CLI.A.084406 【学科类别】法律教育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4年 【中文关键字】北大法学院;2014年;毕业典礼 【全文】 各位尊敬的学生家长,各位亲爱的同学,各位嘉宾,法学院的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毕业典礼,并且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一名教师的身份,给即将毕业的各位同学送上最美好的祝愿。望着你们溢满幸福的脸庞,此时此刻,我的心中回荡着一首你们也许很熟悉的旋律:小苹果。虽然有人说这是首“神曲”。但必须坦白,我前天第一次听到它的时候,单曲循环了一个上午,停都停不下来。 你们都是父母的小苹果。几年前,还记得那是一个云淡风清的九月的早晨,我们在彩旗飘扬的北大燕园迎接你们的到来,你们的父母把你们亲自交到我们的手上。从那时起我们的心中就默默种下了一颗种子,希望你们在北大平安快乐,考试最好不要挂科。今天,种子终于长出了果实,你们顺利完成学业,即将开始新的人生。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欢欢喜喜把你们送出校园。 看着你们即将远去的身影,我们的心绪其实很复杂。女孩出嫁时,母亲往往哭得泪流满面,在今天快乐的掌声中也伴随着淡淡的离愁。作为老师,在这个喜庆的场合,不得不说,我有很多的担忧与不舍。 我不担心别人与你谈起柏拉图、霍布斯、洛克、霍姆斯时,你茫然无知,一脸呆萌。因为我知道你们曾经在苏力老师、贺卫方老师、强世功老师的逼迫之下,痛苦万分地阅读法学经典,但也从此理解了什么才是真正的阅读。我不担心你们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抓耳挠腮,无从下手。因为我知道你们学习过包治百病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上过葛云松老师、车浩老师的案例研习课。你们已经习惯了做个案例分析,写了一万字才开了个头的节奏。我不担心你们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设计出复杂的合同交易模式。因为我知道很多同学上过邓峰老师的合同法实务课,得到中国最顶尖的商务律师手把手的经验传授。我甚至不担心你们在工作之余被别人要求唱一首歌,因为你们曾经是王慧老师的学生,她可是法学家中歌唱得最好的。

案例二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

案例二 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 主要观点参考:葛云松’s(附件1、2) 案件总结可参考附件3,附件3体例清晰 第六部分所涉知识体系同样参考附件3 于老师:传统伦理道德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二次整理】关于本案的分析思路 1、论述悬赏广告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的合同之债【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应然与实然)】 2、论述合同成立的要件已具备(主要针对:有要约与承诺,不违背社会公德——依法) 3、原告履行了义务,被告应该履行其给付义务。 4、第三人(民警)的行为与职责无关 5、两被告之间的关系(两个独立的要约引发的问题) 一、案件进程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一审原告败诉,二审原告胜诉,最终以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告终。 二、所涉法理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 1、涉及到悬赏广告效力问题→悬赏广告性质的诸种学说(单独行为说or契约说) 2、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仅依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它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定行为的完成是此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3、两种学说的区别:如果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没有与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行为人在完成行为时不知有广告之存在,若依契约说,相对人没有进行有效的承诺,合同自然无法成立,广告人不发生给付报酬的义务;若依单独行为说,则进行指定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相对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无须知道广告的存在,只要完成指定行为就可以使悬赏广告的内容发生效力。 (实际上持契约说的学者也常常认为,在这些情况下契约仍然成立,只不过成立方式比一般契约特殊一些而已。这种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在实际效果上几乎没有区别。) 4、根据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债权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即使就具体的种类法律未设规定,合同亦为有效。单独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由于依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影响到与他人的法律关系,所以通说认为,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能成立单独行为。 5、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即有要约和承诺。要约虽一般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但若符合条件,虽向不特定人发出,也可成为要约。 6、行为人如果知道广告存在并依其指定完成指定行为,行为本身就是对于要约的承诺,属于理论上所说的意思实现。在我国可以认为悬赏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 抽象地来看,单独行为说优于契约说。将来立法时,应采单独行为说为好。 7、一审法院未考察此问题,而是关注是否真实意思表示问题;二审中,法院认为悬赏广告行为是要约,原告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的承诺(契约说)8、葛云松:但是,对于本案,法院不应当采用单独行为说(从公平原则出发?——广告人的目的已经达到,却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衡之于理,显然不公平)(二)悬赏合同的内容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无因管理的拾得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1、失主与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悬赏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同时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双方都可以选择其一来

法治人才的定位与培养_刘风景

法治人才的定位与培养 刘风景 摘要:法治人才是具有丰富的法治知识、娴熟的法治技能,符合特定的法律道德标准,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工作的专门人才。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在多歧乃至矛盾的选项之间进行协调:本 土与国际并顾,技能与品德齐具,理论与实践贯通,宏观与微观兼容。大学法学院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 第一阵地,应当优化教师队伍、重构课程体系、选用优质教材、改进教育方法、对接职业考试。 关键词:法治人才;法学教育;法治建设 2017年5月3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在同中国政法大学师生、首都法学专家、法治工作者代表、高校负责同志座谈后,他就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等问题发表重要讲话,特别是就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法学学科建设、法治人才培养作出了进一步的指示,为大学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法治人才的重新界定 法治人才是个历史概念,应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法治建设目标的调整,而作动态的理解。在认真领会习近平讲话,并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特色的基础上,我们将法治人才概括为具有丰富的法治知识、娴熟的法治技能,符合特定的法律道德标准,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工作的专门人才。 第一,专事“法治”的人才。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胜任岗位能力要求,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人才往往分布于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例如,物流人才、护理人才、翻译人才、传媒人才、中医人才等。与其他类型人才比较,法治人才是活动于“法治”领域,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研究的专门人才。 第二,法治事务的“专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而改变。法治中国建设是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伟大事业,但不同的人群对法治建设的参与度、贡献度是不同的,其中,法治人才担负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使命。“业余与专家的不同,只在于他的工作方法缺乏严整的确定性,因此他通常做不到对他的想法所包含的全部意义 收稿日期:2017-06-21 作者简介:刘风景,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1620)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北大民法案例

北大倒底是北大。前几日,看到了一份北大教授葛云松老师的民法总论期末试题,顿时让我唏嘘不已。至于为什么唏嘘,相信各位在复旦大学法学院度过青春年华的同学们都懂的,在此就略去不表了。关于民法本身,我非常赞同当年某学科带头人所教导的那句话——“民法博大精深”。随手找一个案例,都在细节中隐藏着无穷的魔鬼。兹以下述考题为例,以表达我对葛老师的此种考试方式的赞美与敬意: 【附考试试题及答案节选】 试题: 甲有一块祖传的玉器,在参加中央电视台的“寻宝”节目时,被现场的文物专家鉴定为价值约为10万元。看到节目后,乙联系上了甲,有意购买。2011年2月1日,经协商,双方同意以11万元成交。2月5日,双方当面付款、交付。 2月10日,丙联系到甲,表示愿意以15万元购买。甲十分心动,但是告知其已经卖出。丙给甲出了一个主意。按照丙的建议,甲于2月15日找到乙,声称想再看看这块玉器,拍一个照片留念。当乙把玉器拿出来之后,甲抓过玉器夺门而逃,并扔下11万元现金,乙追赶不及。甲向乙发短信表示取消合同、退还价款,并表达歉意。 2月16日,甲、丙见面,甲将玉器交给丙,丙支付了15万元。 乙多次联系甲,甲均不理睬。2月17日,无奈之下,乙给甲发短信:如果甲愿意赔偿2万元,此事可以了结,否则要到法院去打官司。甲回短信表示同意。2月18日,甲将2万元送到乙的家里,乙接受。 请分析本案中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行为及其效力,并说明玉器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答案: (1)2011年2月1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其性质是债权行为,有效。 (2)2011年2月5日,甲将玉器交付给乙,双方并且有让与合意,双方之间成立一个以让与所有权为内容的处分行为,有效。玉器所有权移转至乙。 同日,乙对甲有转让价款的行为。题目中没有具体说明付款方式,这里暂时假定为支付现金。就每一张纸币,双方发生一个以让与所有权为内容的处分行为。数目不详。处分行为有效。 (3)2月10日,丙与甲达成买卖合同,是一个债权行为。由于题意不够明确,合理想象当时的情境及当事人的意思,亦可能是2月10日仅为初步磋商,2月16日正式成立合同(甚至,也可能,2月10日达成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债权行为为有效[100]。 注意:这里是一个过分简化的分析。尽管丙诱使甲去抢夺乙之玉器这个情节不太可能作为条款写入合同中,但仍然会影响该合同的效力。考虑到甲抢夺乙的玉器的行为的性质,该合同可能因为违反强制性法律(甲为抢夺,违反刑法,可能构成抢夺罪,因此该玉器为赃物,甲乙均明知)或违反公序良俗(丙唆使甲为抢夺,双方均明知)而无效。[103] (4)2月15日,甲抢走玉器,并扔下11万元现金逃跑。结合甲的短信,可以认为,甲有解除合同的意思,并有取得玉器所有权的意思,以及转让11万现金所有权的意思[102]。但是,这三个法律行为(其性质均为处分行为)的成立均以意思表示一致(合意)为要件。甲的行为,仅仅是发出了三个要约,而乙并未表示同意,因此双方之间没有成立任何法律行为。 (5)2月16日,甲将玉器交给丙,是一个处分行为,双方有让与合意并交付,但甲并没有处分权,因此该处分行为效力未定,丙没有取得玉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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