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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第1条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管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1.3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1.4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利益冲突人不得未经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2条内幕信息、利益冲突的界定

2.1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1.1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正式公开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2.1.2 利益冲突是指,相关人士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将要投资、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标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关系、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基金价值的事项。

2.2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2.1 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

2.2.2 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协议、意见书、财务数据等;

2.2.3 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2.2.4 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3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

3.1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2 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职,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3.3 内幕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3.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3.2 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单位和人员:

3.3.3 上述3.3.1、3.3.2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3.3.4 经股东会会议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4条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4.1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应严格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4.2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4.3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投资标的项目,或者建议他人投资标的项目,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4 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4.5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设备。

4.6 公司需加强内部的事前提示,在召开公司内部重要会议前,应明确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后果,必要时应要求参会人员签署《保密提示函》。

4.7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合伙人会议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使用或并处。

4.8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进行公告。

第5条公司相关人员利益冲突的回避

5.1 公司利益冲突人,非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也不得将应属于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机会归己方所有。

5.2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明确提示公司其与交易事项存在利益冲突,并应当申请回避。

5.3 如却因客观情况无法回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确需发生此类交易的,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再投资决策时予以回避。

5.4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买卖股票情况和利益冲突人是否回避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6条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回避防控考核评价管理

6.1 公司须将本制度所列内容纳入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考评的重要指标。

6.2 考核的标准如下:

6.2.1 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是否遵守本指引相关要求;

6.2.2 公司相关人员是否进行利益冲突回避情况;

6.2.3 是否违反信息披露、利益冲突回避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6.3 公司应当对敏感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直系亲属内部交易、利益冲突未回避情况实行问责追究,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6.3.1 诫勉谈话;

6.3.2 通报批评;

6.3.3 停职反省;

6.3.4 经济处罚;

6.3.5 解除劳动关系;

6.3.6 诉讼;

6.3.7 移交司法;

6.3.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6.3.9 以上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7条附则

7.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7.2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7.3 本制度由总经理负责解释及修订。

7.4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签署时间:年月日

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公司(证券类)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公司 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研究活动,是指公司为受托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 分析、决策、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审慎自律、责任明晰的原则,针对公司投资、 研究活动建立全面的防控内幕交易机制,重点防范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等。 第四条投资管理部应加强对投资、研究活动的规范,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 研究方法专业严谨,分析结论客观合理,投资决策独立审慎。 第五条投研人员不得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第六条内幕交易防控职责 1、股东会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 内幕交易制度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 2、投资管理部作为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 落实的直接责任,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 3、风控总监、风控管理部协助股东会、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 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识别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私募基金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资本投资管理(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资本投资管理(xx)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风控合规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 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 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 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 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企业的董事会担任职务,无论该企业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员工在接受这样的董事会职位之前要获得本公司执行董事的批准。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四条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 (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内幕交易及内部员工交易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及内部员工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2、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 (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 (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 (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 (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 (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 (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 (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 (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 (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9311482345.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XX部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五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

(完整版)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营造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防范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公司安全管理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办公区域用水、用电安全 2、办公区域防火、防潮安全 3、办公区域防盗安全 4、办公区域卫生管理、仓库安全管理 三、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在工作过程中,公司全体应确保合理运作,保证安全,杜绝粗心大意、贪图方便等侥幸想法。 四、公司全体都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并切实做好、配合好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检查与监督,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五、员工应不断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到公司安全管理中。 第二章办公区域用水、用电安全 一、全体员工应坚持“合理使用,勤俭节约”的用水、用电原则。 二、卫生间使用过后,应冲洗干净,并确保冲水闸、洗手台水龙头等相关出水口处于正常关闭状态,避免人为忽略或配件损坏而造成水资源的无故浪费。

三、在不进行办公、招待等合理作业的情况下,应将相关区域的电灯、空调、电脑、排气扇等设施关闭,避免浪费资源,同时降低安全隐患。 四、每天下班前,各部门最后离开部门办公区域的员工,应确保部门办公室相关耗电设备(例如,电脑、电灯等)都处理合理关闭状态;最后离开公司的员工,应确保公司各个区域的用水、用电设施都处理合理关闭状态,方可离开。 五、若发现个别设施设备出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恰当处理,并通知总经办,以便安排更详细的检查和维修。 六、每逢假期放假前,总经办应对各办公区域用水、用电情况进行监督,长假期间应对办公区域进行断水、断电,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三章办公区域防火、防潮安全 一、办公区域内,严禁烟火;抽烟的员工应到指定的抽烟区(楼梯口,远离窗口高压电线处)抽烟,并确保烟头、烟灰处于完全熄灭状态,方可离开;如到访客户抽烟,则负责接待的员工应确保烟火对办公区不造成安全威胁(即要为客户提供烟灰缸,确保烟头、烟灰不掉落地毯,且丢弃时已完全熄灭等等)。 二、办公区域内,除了工作所需的物品、产品之外,严禁堆积任何易燃易爆的杂物,废弃的纸皮箱、胶袋等应及时丢弃处理,相关业务所用的物品(例如,画册、宣传单等),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整理。 三、办公区域内,严禁出现废水积存的情况,以免产生潮气,滋生蚊虫,影响工作环境。 四、天气潮湿时期,各办公区域应对相关设备进行定时检查(例如,久置不用的耗材、电脑、投影仪等等),确保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五、如发现相关安全隐患,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及时向总经办提出,以便进行整改。 第四章办公区域防盗安全

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3、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4、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益冲突人不得未经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二章名词解释 1、投资、研究活动 是指公司为受托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活动,包括参与上市公司调研、路演和研究分析外部研究报告、撰写内部研究报告、召开投研交流会议等活动。 2、内幕交易

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内幕信息 (1)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到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上市公司股价均有程度不一的影响,属股票交易的敏感信息。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信息皆属于内幕信息: (1-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1-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1-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1-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 1.处理涉及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公务; 2.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 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模板)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防范内幕交易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及工作职责提出后,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单位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情况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原始资料和汇总资料的管理工作,有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 第四章防止内幕交易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帮助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提醒,并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做好有关规定的第二次提醒。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要范围内。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涉嫌违反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司纪律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制度

北京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管理制度(2016年3月30日由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自2016年4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业务流程,防止利益冲突、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契约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同一基金管理人对两支或两支以上的基金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利(含利害关系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的,未向市场公开披露的对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基金拟重仓买入或卖出证券的信息; (三)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员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一)员工承担主要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员工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各种类型基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营造良好的安全作 业环境,防范安全事故,建立本制度。 二、本公司主要危险因素包括:(一)原材料系易燃 品,火灾危险程度高;(二)使用一定量的危险化学品 (白电油、片碱),有中毒、爆炸、火灾等方面危险; (三)锅炉有爆炸、烫伤危险;(四)用电设备较多,有 触电危险;(五)其他危险。 三、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 针,无论做什么事首先要保证安全,杜绝违章冒险蛮干。 四、全公司所有员工都要遵守本规章制度,公司将进 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

行。 五、公司注重全体员工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员工参与公司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及奖惩规定 六、总经理(厂长)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的责任。 七、公司安全主任(由副总经理兼任)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工作,做好对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用电安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危险作业审查以及饭堂、宿舍等生活安全的管理工作。 安全主任在安全管理或具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活动的过程中,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可以寻求安全中介服务公司提供辅导服务。

私募基金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投资交易制度

XXXX公司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 制度(模板)

XXXX公司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合规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五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

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企业的董事会担任职务,无论该企业为盈利性或非盈

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止制度

光明日报/2011年/4月/17日/第007版 理论?实践 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止制度 黑龙江大学于逸生 防止利益冲突问题的缘起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为具体落实上述精神,在《决定》第八条中明确指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这是党和国家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提出的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特别是关于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思想对于当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防止利益冲突的必要性 “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从法理上讲,公共职务要求任职者必须全心全意地为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服务,恪尽职守,不得借公职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但现实生活中,公益与私利之间的冲突司空见惯,损公肥私的现象也非个别,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使公利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职位谋私。 从个体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每一个具有一定职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利益需求方面,客观上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二是作为社会成员个体所具有的私人利益。当这两个层面之间的利益需求存在于同一利益主体时,虽然有时可能具有一致性,但有时却是相互矛盾、彼此冲突的。当这种公利和私利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要求任何人都不得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利用公共职务所赋予的权力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是腐败现象乃至腐败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如何尽可能地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冲突,成为各国法律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要在制度上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私利明确分开,避免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进而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共权力谋取一己之私,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此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法”。 从我国社会现实情况看,存在大量利益冲突的问题,如党政领导干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区域、领域投资入股、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党政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区域、领域投资经商或在党政领导干部直接领导的部门或单位工作。2000年1月中纪委四次全会《报告》首次提出利益冲突的概念,《报告》强调“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也首次采用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提法,但从立法角度看,还很不完善。首先,这些制度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很不系统;其次,这些制度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很难统一;再次,大部分规定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一段时间过后就会出现过时的现象;又次,部分规定设计不科学,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操作性较差,难以起到防止利益冲突的作用。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 制。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 标,并定期检查和考核。 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及时研究,落实措施。 六、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严格执行“三同 时”。 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员工真正掌握安全生产的技能 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八、免费向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免费对从事有职业危险作业的职 工定期健康检查。 九、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自己作为安全保障基金,用于技 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等。 十、对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十一、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十二、实行工伤保险,保护职工权益。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组织或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和工作目标。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 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予监督考 核。 三、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四、组织制定本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工作。 六、负责本公司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 七、负责安全生产计划及目标的组织落实。 八、向总经理汇报安全生产工作体系运行情况,并作出及时整改。 公司安全环保领导小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上级安全、环保法规的传达、贯彻并与监督执行。 二、制定安全、环保投入计划,保障安全、环保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审定各部门提出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环保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及总结、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监督实施。 四、监督和检查生产安全、环保工作,制定整改措施及计划。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执行董事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执行董事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综合行政部审核,并由执行董事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设立新公司;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四)执行董事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利益冲突情形及防范机制

R-7 利益冲突情形及防范机制 大公资信重视利益冲突情形的防范,制定了《大公资信合规管理制度》《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制度》《大公资信评级人员离职审查管理办法》和《大公资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用于管理各项利益冲突情形。上述制度全文见公司官网“评级管理”板块。 2019年,大公资信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操作规范,对上述制度进行了修订。目前公司在评级信息管理系统中限制了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的立项权限,在立项环节增设利益冲突情形的审查。对评级工作中发现的利益冲突情形,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及报备。公司对离职分析师两年内参与的项目与新聘单位进行利益冲突情形的审查,并跟踪其离职一年后的去向,及时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关于利益冲突管理具体条款如下表: 1

防范情形具体体现制度规定出处 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评级业务开展过程 中可能存在利益冲 突的环节及情形 公司在项目承揽、项目组组建、评级、评审各环节中均设置了利益冲突审查 要求及措施。规定项目委托协议签订后的任一阶段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 形的,相关评级业务部门应对所涉评级流程进行回溯检查,客观评估该利益 冲突可能产生的影响。如能消除影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消除 的,应及时终止评级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及时披露所涉利益冲突情形及相 关管理措施等信息。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二条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五章 经营层面利益冲突及防 范对大客户评级的利 益冲突及防范 公司对按收入计算的前20大客户名单进行筛查梳理,并在年度合规运行报告 中进行披露。 合规运行报告要求 业务层面利益冲突及防 范评级机构从事附属 业务的利益冲突及 防范 大公资信未从事附属业务,并要求评级项目组成员一律不得参与非评级业 务,明确评级业务开展期间或有监管规定情形下,公司及员工、不得向受评 对象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或建议,不得对受评结构化产品的设 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不得从事与信用评级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十四条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条 评级机构与被评级 方非正常商业关系 的利益冲突及防范 公司设置了机构防火墙,规避外界影响,保证自身独立性。并列示了公司需 回避的与被评级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情形。 《大公资信防火墙制度》第 四章 《大公资信利益冲突与回避 制度》第十七条 2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瞭望》文章: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有一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尤其值得警惕,就是公共权力行使者的私人、集团或部门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文/《瞭望》新闻周刊特约撰稿 程铁军江涌 在体育比赛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形罕见,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还有可能是绩效的评判者,却真的不少。这些表面是角色冲突,背后则存在“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在社会学理论中是个比较常见的概念,近年来频繁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乃至政治生活的视野中。2009年9月,“利益冲突”这一概念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党中央文件中,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今年1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由此表明,利益冲突问题在引发人们普遍关注、成为人们广泛热议的话题的同时,也引起了中央的日益重视。 利益冲突是腐败的潜在之源 所谓利益,是指以特别强烈和持久地满足一定需要为目的。人类最基本的需要是对衣食住行等生活资料的需要,然后是功名利禄等成长发展的需要。正是这些各种不同的、持久的和不易满足的需要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由于社会财富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而分配财富资源机制往往总是缺乏公正合理性,因此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同需求难免矛盾,利益冲突无可避免。 利益冲突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基于需求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与争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充斥着利益纠纷与争夺。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急剧转型,社会利益关系已经并将持续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分化导致以往相对单一的利益主体逐渐趋于多元,同时原有的利益均衡被逐渐打破,但是新的均衡尚未建立,因而各种社会利益矛盾日益突出,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在利益矛盾的基础上又引起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利益冲突。 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中,有一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尤其值得警惕。这种狭义上的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是指公职人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由于受到私人利益因素的影响,并且不采取相应的处理举措,以致价值判断和政策取向偏离公共利益要求,发生私人利益与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责任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通俗言之,这种利益冲突就是公共权力行使者的私人、集团或部门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如果不及时加以有效防范与解决,腐败行为就有可能产生。因此,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私人利益,不能让私人利益破坏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客观性,否则必然会滥用公共权力,使其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侵害大众与国家利益。就此而言,利益冲突是腐败的潜在之源。 利益冲突问题形形色色 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长期以来自由主义泛滥,市场交易规则盛行,加上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备,道德不彰显,正气不弘扬,如此利益冲突问题在现实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其表现可谓形形色色、五花八门。 交易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那里获取各种私人利益。 这是一种显性的利益冲突,其本质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比方说,负责工程项目招标的公职人员对招标工作施加一定的影响,帮助特定的投标者中标,中标者直接向该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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