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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辩论】应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舆情辩论】应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舆情辩论】应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舆情辩论】应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导言:

针对学龄期(7至18岁)少年暴力事件频发现象,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对2015年1月至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进行了分析统计:有75%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高中生分别占比42.5%、32.5%,前者比后者高出10个百分点。初中生一般处于13岁至15岁,高中生16岁至18岁,这一阶段未成年人多处于易冲动的叛逆期,缺少基本的罪恶感与罪责感。从对暴力事件的处置结果看,因严重危害社会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到三成,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罪名判罚居多。

面对少年暴力事件频发,有人提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增强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对可能误入歧途者起到警示作用;也有人认为,降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视线。

■正方: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十分必要:

第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符合我国现实需求。一方面我国现代少年儿童的成长现状有变,当前,整个社会现实与1979年刑法最初制定时相比,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儿童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能力的生理年龄渐趋下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落后和偏轻,保护的不是受害者而不是施暴者,导致校园暴力屡禁不止,而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校园暴力重到可以判终身监禁,是故适当降低刑事责任才能对对于青少年的暴力犯罪要加以惩戒,遏制校园暴力事件上升趋势。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低龄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未成年人从小就应知晓,人人都应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从而迫使其学会有效约束自我。同时也可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从法律宽容中放松对子女的教育。

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则说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非年龄本身。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刑事责任年龄很低,如墨西哥规定为已满9周岁。

■反方:不应降低降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能起到预防效果。刑罚预防犯罪功能有两种,一是特殊预防,防止其本人再危害社会,二是一般预防,警告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送未成年人进监狱,易产生交叉感染,并不利于其改造,特殊预防成效并不大。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成因复杂,社会阅历肤浅,刑罚对其有多大震慑效果,一般预防能产生多大奏效,也是值得怀疑。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造成地域上的处罚上实质不平衡。事实上,正如上面所讲,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并非仅从刑法意义上考虑,教育发展水平、地理环境及刑事政策等等都是要考虑的因素,在考虑经济比以前更发达的情形下,我们也要考虑东西部的经济、教育各方面差异的因素造成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的不同,西部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与东部成熟的未成年人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罚上实质的不平等。因此,我们是否能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以达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预防犯罪能产生的利,而避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度刑罚化不人道等弊端呢?

最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也不具有必要性。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而预防和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其实也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在推卸责任。要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心,需要来自政府、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努力,需要从道德、法律多角度的教育,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但现在关键要做的是有效预防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少年”犯罪问题。我们需要的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迫切需要的是完善我们的保安处分体系。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进行娇治、医疗、感化教育等处置的特殊方法。在西方,保安处分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设施、收容于安全保管设施、行状监督、职业禁止等等,通过实施保安处分这种非刑罚措施能,较好预防了“问题少年”的犯罪。

我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资料

1.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责任年龄:(古典)不决定行为人是否成为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而仅仅影响 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大小;(近代)也反映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1979年第一部《刑法》中规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四个阶段: ? 1 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 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 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 2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 ◆只对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 ? 4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原因:从我国的情况出发, 不满14 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 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 熟, 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不将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处罚。 ●刑罚的目的??? 刑罚是预防未然的犯罪。刑罚的一般预防首要对象是潜在犯罪人 ●理论依据:1985 年, 在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少年 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各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 负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差别很大。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 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 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该规定得太低, 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2.各国法律比较 ●起刑年龄 ?加拿大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也就是12周岁的小孩子就需要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德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无责任能力。” ?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日本原来的少年法对 未成年人处死刑规定了例外,但是现行的少年法第51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少 年不能判处死刑,相当于死刑的,判处无期徒刑。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50条更 将此规定为,当死刑减轻时,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惩役或者禁 锢。 ?韩国刑法第9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 ?意大利刑法第97条规定:“行为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第98条 规定:“行为时已满14岁,尚未满18岁而有辨别意思之能力者,为有责任能力人, 但应减轻其刑。” ?巴西刑法典在总则第3编第23条刑事责任中规定:“凡是不满18岁的行为人不负 刑事责任,可按特别法规定处理。” ?印度刑法典在第四章一般例外第83条规定:“7岁以上满12岁的儿童,在不具有 判断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西班牙的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 ?葡萄牙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而刑事成年的年龄定为21岁。

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在未成年人犯罪趋势低龄化和手段残忍化的国情下,当今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成为我们讨论的话题。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当今是指一个时间跨度,应该代表了一个价值倡导,而不是立即达到效果。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降低刑责年龄是指从目前的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我方今天讨论的标准是:在低龄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产生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国情下,降低刑责年龄是否符合法律的公正性和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我方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第一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得到提升,降低刑责年龄能更好的体现法律规定的公正性。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受到两方面影响,其一是人的智力成熟程度,其二是社会知识发展制约。根据1979年刑法制定时的国情,当时的人认为14岁以下的人处于心理和生理不成熟的阶段,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给予他们一定的宽容,不追究其犯罪责任,这是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公正性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成熟速度加快。专家表示现今国人的心理生理成熟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了12周岁左右。而且据十二届全国人大民法总则审议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降低。草案降低年龄下限标准主要就是根据现今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均有所提高来决定的。再者我国的基础教育水平较过去也得到提高,并且网络的发展极大的扩大了知识的来源,普法率较过去也得到很大的提升,据中国普法网显示全国大部分城市普法率已超过80%。这些都使社会知识发展的制约减少。所以就目前国情来看,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已然提高,那随之刑责年龄也应下降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益。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逐渐增多且作案手段呈现凶残化特点。例如著名的西渡杀人案件,黑龙江赵力宝案,杭州少女被杀碎尸案,这些犯罪行为达到了刑法的标准,但这些事件的最终结果都是由于年龄未到,法院也只能判定不予追责或者只是给予简单赔偿,据调查50%的受害人在判决后仍继续上访,但最终结果也只能是不了了之,受害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受害人作为中国的公民,法律应保护其权益。法律是宽容而不是纵容,只有给予施暴者惩罚,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益。再者,刑法作为法律的底线,严厉程度和处罚力度是最强的,因而具有强大的威慑性,降低刑事责任对未成年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在未成年人有犯罪意识时可以给予警示,尽可能打消犯罪念头,这也可以更好的保护潜在受害人的权益。 最后,我方所说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并不是意味着简单的扩大打击面,孤立的进行调整。比如在判刑时,可以借鉴英美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根据犯罪性质进行惩罚。惩罚之后也可以通过完善的前科消灭制度和档案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创造条件,从而达到“惩戒,教育,挽救,改造”的目的。 法律不能包治百病,但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更显因时制宜,因此,我方坚定的认为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教学文案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 刑责年龄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 大家好! 今天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普遍认为16岁以上即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为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降低,则是必须列入刑法规定全国统一实施。今天我方讨论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的标准是:降低刑责年龄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且有利于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我方将从以下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现状良好,并不亟待降低刑责年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共处理犯罪人数1006420,其中18岁以下有犯罪行为的人数为68193,占犯罪总人数的6.77%:2011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6.40%:而到2015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 5.9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降低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了有效控制,整体往好的趋势发展。再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谋财这一方面。侵犯财 产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以上。在罪名统计中,“抢劫”近60%,“盗窃”近20%。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大多也是激情之下产生的,可以通过民事赔偿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所以我国现状并不急需降低刑责年龄。 其次,当今中国缺乏降低刑责年龄的法律基础,降低刑责年龄法律上阻力大。 从立法方面来说,我国现今16岁的刑责年龄的订立是考虑到了我国的《劳动法》和《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中提及儿童应该6岁

应该降低刑责年龄一辩稿

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对方辩友进行讨论。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今天我们之所以把年龄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因为年龄是人的自然属性,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人的心理逐渐成熟,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呈递进式增强,年龄因素和人的责任能力形成了天然不可分离的关系。犯罪是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取决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而这些因素与人的年龄是紧密联系和一致的。我方提倡的降低刑责年龄并不是说提出一条更低的年龄线来取代现在的14周岁,而是面对一个低于十四周岁的实施犯罪的孩子,如果他犯下罪行是明确出于恶意,有目的的进行犯罪,那么我们就应该用刑罚让他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首先,降低刑责年龄有利于遏制犯罪年龄低龄化趋势。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犯罪甚至犯下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人中,低于14岁的人所占比重逐年提升,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在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或许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生理状况,以及其主观认知不成熟,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规定虽具有良好的初衷和目的,却在现实操作中遭受了质疑和诟病。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现行刑事制度对少年犯罪强调了保护,但如何不骄纵未成年人之恶,显然缺乏有效的兜底手段。近年来低龄犯罪案例增加,一些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如无法受到法律惩罚,不仅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可能产生反作用。 再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未成年人。对于低龄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未成年人从小就应知晓,人人都应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从而迫使其学会有效约束自我。同时也可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从法律宽容中放松对子女的教育。在很多暴力性案件中,我们常常看到行为人都未满14周岁,如果总是因为年龄小而不追究刑责,无疑就是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放纵。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我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资料

1. 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责任年龄:(古典)不决定行为人是否成为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而仅仅影响 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大小;(近代)也反映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1979年第一部《刑法》中规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四个阶段: 1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 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 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 只对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 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原因:从我国的情况出发,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 熟,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法不将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处罚。 刑罚的目的??? 刑罚是预防未然的犯罪。刑罚的一般预防首要对象是潜在犯罪人 理论依据:1985年,在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少年 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各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负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差别很大。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 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该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2. 各国法律比较 起刑年龄 加拿大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也就是12周岁的小孩子就需要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德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无责任能力。” 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日本原来的少年法对未成 年人处死刑规定了例外,但是现行的少年法第51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少 年不能判处死刑,相当于死刑的,判处无期徒刑。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50条更 将此规定为,当死刑减轻时,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惩役或者禁锢。 韩国刑法第9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 意大利刑法第97条规定:“行为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第98 条规定: “行为时已满14岁,尚未满18岁而有辨别意思之能力者,为有责任能力人,但应减轻其 刑。” 巴西刑法典在总则第3编第23条刑事责任中规定:“凡是不满18岁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 任,可按特别法规定处理。” 印度刑法典在第四章一般例外第83条规定:“7岁以上满12岁的儿童,在不具有 判断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西班牙的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 葡萄牙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而刑事成年的年龄定为21岁。

不应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近日,《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议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严格地说,10至13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违反刑法的行为不能称为犯罪,但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本文关心的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今中外,不尽相同。在古代中国,秦朝法律以身高作为成年标志,大约低于六尺五寸为未成年人,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唐律规定以7岁、10岁、15岁为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不同年龄,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在当代西方各国,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美国一些州也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而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也是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各国要考虑的包括儿童发育状况、本国的地理气候条件、教育发展水平及刑事政策等等。从刑法意义上讲,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最主要是考虑儿童的主观意识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70年代未的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营养结构的改善,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也加快,其主观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也有较大的提高。因此,如能进行实证研究加以证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理论上是能讲通的。然而,笔者认为,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却是迷信刑罚万能的陈旧观念。首先,这种观念与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国际潮流格格不入,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而预防和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其实也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在推卸责任。其次,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能起到很好成效。刑罚预防犯罪功能有两种,一是特殊预防,防止其本人再危害社会,二是一般预防,警告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送未成年人进监狱,易产生交叉感染,并不利于其改造,特殊预防成效并不大。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成因复杂,社会阅历肤浅,刑罚对其有多大震慑效果,一般预防能产生多大奏效,也是值得怀疑。再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造成地域上的处罚上实质不平衡。事实上,正如上面所讲,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并非仅从刑法意义上考虑,教育发展水平、地理环境及刑事政策等等都是要考虑的因素,在考虑经济比以前更发达的情形下,我们也要考虑东西部的经济、教育各方面差异的因素造成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的不同,西部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与东部成熟的未成年人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罚上实质的不平等。因此,我们是否能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以达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预防犯罪能产生的利,而避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度刑罚化不人道等弊端呢?要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心,需要来自政府、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努力,需要从道德、法律多角度的教育,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但笔者认为,现在关键要做的是有效预防那些经常违反刑法、有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和未违反刑法但轻徽违法不断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倾向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少年”犯罪问题,在此,笔者认为,我们需要的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迫切需要的是完善我们的保安处分体系。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进行娇治、医疗、感化教育等处置的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弊端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争议]

龙源期刊网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争议 作者 来源《教育》2016年第1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解读 近年来,时常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引起全国两会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高度关注。有代表主张修改《刑法》降低刑事惩罚的年龄;也有代表主张按照现状对涉罪未成年人以“少捕、慎诉、少监禁”为处理原则,代表们之间存在争议和不同看法。修订相关未成年人犯罪法律 全国政协常委、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盟海南省委主委康耀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12日出台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第三项明确规定,贯彻国家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也给了部分人钻空子的机会,年龄成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挡箭牌,使得严惩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产生矛盾。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底线,重新界定履行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让司法机关不再因为年龄等原因对未成年人犯罪束手无策。同时,加强公检法等部门、社会、学校和家庭一体化帮教保护未成年人体系建设,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有效防范未成年人犯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研究所所长张大勇校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非常大,心理冲击深,有的可能是一生都难以消除的。针对校园暴力,过去有工读学校发挥作用,但现在基本没有了,这些施暴的学生在法律上未能受到惩治,家长领回去如果能认真管教倒也好,如果不能有效管教,又流落到社会上,带来的危害更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的,但降多少需要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目前有关部门急需采取措施治理这种现象,但关键是要治本,从法律上加以解决。 校园暴力应引起足够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民进中央常委、国家督学、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庞丽娟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

关于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方认为不宜轻易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 近些年来,社会上青少年犯罪的现象有增无减,而且青少年的初始犯罪年龄也开始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在某些省市,低龄犯罪甚至占到所有青少年犯罪案件的70%,如此大的比例,让人触目惊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进入“完全神,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段。 但是,在青少年犯罪普遍低龄化的今天,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已经超出了现行刑法所能制约的范围,大多集中在12—13岁的年龄层面上,这是因为十二三岁是一个由儿童向少年的转折过渡时期,生理发生明显变化,易于接受外界影响。现代社会环境的纷繁复杂,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成熟得比较早,不理智的头脑和易于冲动的性格是引发犯罪的最主要因素,再加上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使他们更加漠视法律,更加恣意妄为。《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时语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由此看出,这些少年犯不是不懂法律,而是明摆着要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全国的《刑法》专家们日前聚集深圳,并提出建议:降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14岁改为12岁或13岁。但是,这样的改变对于未成年人来讲是否合理,能否有效地遏制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法律是否能够成为一根可靠的绳索,把这些祖国未来的花朵从罪恶的泥潭中拯救出来,这一切都是需要经过反复的思考和论证才可以最后定夺的。而不能只是目光短浅地看到表面现象,而忽视了更为长远的影响。 要知道对成年人而言正确认识和承担法律责任尚有相当的难度,何况青少年他们连什么是“行为规范”都未必清楚,他们几乎不懂得犯罪的概念为何,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也相当地肤浅。不管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如何地“早熟”,也无法像成人一样运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有时只是在一念之间所发生的,只是一时冲动的结果。所以我认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方法并不可取,因为这实质涉及的是关于法治建设中对人的态度问题。青少年是我们事业的接班人,我们必须积极地分析问题,帮助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可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近十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呈增高趋势,少年犯罪中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的仅十岁,较普遍的是十二三岁。犯罪严重低龄化,所犯罪行也越来越严重,趋向成人化犯罪,犯罪低龄化已成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焦点问题。 2008年11月7日,岳西县城关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该县刚满13岁的少年吴衡因其堂叔对自己歧视,深感不满,将11岁的堂妹吴芳杀死匿尸,并制造吴芳被绑架索取钱财的假象,干扰警方破案。由于吴衡“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仅给予劳动教养3年,又因其家庭困难,仅赔偿受害人家属13057元人民币。 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未满14周岁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的杀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上述立法规定中可看出: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刑法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从生理、心理、智力角度出发的。两个判断标准:1.是否能够辨别是非;2.是否有控制能力。实践中大多被视为无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者具有辨别是非、自我控制能力,却因未达到14周岁,而逃避了法律制裁。笔者认为,在青少年普遍早熟的今天,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降低为12周岁,12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12周岁至14周岁为限制责任能力人,14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探析

万方数据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探析 作者:刘强, 郭卿, 孙宝林 作者单位:山东警察学院治安系 刊名: 科技信息(学术版)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8,(1)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5条) 1.周征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期刊论文]-沈阳教育学院学报 2006(04) 2.候会霞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2006 3.刘珊试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4.孔徙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2003(10) 5.李宏峰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思考[期刊论文]-嘉兴学院学报 2007(05)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周征.ZHOU Zheng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6,8(4) 就是否应当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实际情况看,我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次,采取此做法并不能起到很好成效;再次,如果单纯以这样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也可以说是成人社会在推卸应负的责任.因此,我们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2.学位论文李志强当前农村犯罪低龄化问题研究——以河北省农村的部分个案为例2009 目前在我国农村的广大地区,犯罪低龄化现象尤为突出。这些未成年人还未懂得孝敬父母,为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就因为各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偏离了人生的正确航道,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现象的频频出现,固然与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人类精神生活危机的加深有关,同时也与中国社会的某种特殊性,如城乡二元结构所导致的农村经济和教育落后,大多数农村青年就业前景渺茫,农村家庭结构的缺失,网络媒体的各种负面影响,功利性和拜金主义价值观的渗透等相关。总之,研究当前我国农村的犯罪低龄化问题,既要考虑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规律,又要紧密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特别是当前中国农村的具体实际,准确把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在根源,找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者的有效对策。
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犯罪和农村犯罪问题研究的学理依据。文中界定了犯罪的内涵、类型、特征,然后考察当前我国农村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以及农村犯罪低龄化趋势所带来的种种危害,以引起社会各界对农村犯罪低龄化的关注和思考。
第二部分分析当前农村犯罪低龄化趋势的主要成因。本文认为,目前农村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主要涉及四个方面:首先是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的缺位与不适;其次是学校应试教育的乏力与盲区;再次是不良媒体文化的诱惑与教唆;最后是功利性价值观的渲染与渗透。
第三部分结合前面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农村犯罪低龄化趋势的基本对策。主要有更新家庭教育理念,切实发挥家长或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管职责;改革农村学校教育模式,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型;坚持刑罚与教育并重原则,提升青少年的知法守法意识;贴近农村生活实际,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以及净化网络媒体空间,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等。
本文最后认为,未成年人既是未来新农村的建设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身体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如何,不仅事关心新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新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成败得失,也将最终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实现。我们相信,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对策是同时产生的。只要我们密切关注农村犯罪低龄化趋势,深入探究问题的成因和解决对策,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在解决和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构建预防和化解犯罪的防御体系,促进农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方面,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就。 3.期刊论文王志远.古瑞华.WANG Zhi-yuan.GU Rui-hua未成年人非刑处遇的司法化-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7(1) 近年来少年犯罪不断低龄化,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善非刑处遇措施两种应对方案.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未成年司法改革的轻缓化政策指向,非刑处遇体系的立法构建远水难解近渴,现实而紧迫的应对措施应当是实现非刑处遇的司法化. 4.期刊论文冯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引入和解制度探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6) 一、未成年人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及实证分析 (一)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犯罪增加和犯罪低龄化问题是当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各国的重视.如何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及思维阅历等特点,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实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目的,已成为各国法律理论与实践部门广泛研究的课题. 5.期刊论文钟俊.林晓梅.ZHONG Jun.LIN Xiao-mei论犯罪低龄化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2) 追溯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沿革,研究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划分,对于更好地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既十分必要,又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对策. 6.期刊论文封其学论我国起刑年龄的降低-法制与社会2010(14) 犯罪低龄化是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争对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提前,对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增强,依靠社会的再教育很难达到预防和控制作用.本文认为起刑年龄不再适应国情的需要,有降低的必要. 7.学位论文王文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实证研究2008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共同性社会问题,它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列世界三大公害。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这一问题的日益严重,世界各国都将应对这一严峻挑战作为基本国策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也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值得我们认真探讨研究。

不应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不应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近日,《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议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 严格地说,10至13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违反刑法的行为不能称为犯罪,但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本文关心的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今中外,不尽相同。在古代中国,秦朝法律以身高作为成年标志,大约低于六尺五寸为未成年人,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唐律规定以7岁、10 岁、15岁为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不同年龄,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在当代西方各国,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美国一些州也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而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也是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各国要考虑的包括儿童发育状况、本国的地理气候条件、教育发展水平及刑事政策等等。从刑法意义上讲,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最主要是考虑儿童的主观意识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70年代未的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营养结构的改善,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也加快,其主观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也有较大的提高。因此,如能进行实证研究加以证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理论上是能讲通的。 然而,笔者认为,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却是迷信刑罚万能的陈旧观念。首先,这种观念与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国际潮流格格不入,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而预防和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用

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学长学姐大家好,我是来自鸿语辩论社的赵清华。我今天辩论内容是中国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 近些年来,人们将越来越多的目光投向未成年人犯罪。每一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的讨论又会再度出现。在我们探究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之前,先来明确几个定义,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目前中国16岁以上是完全刑事责任人,14-16为不完全刑事责任人,14岁以下则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而我方评判应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的标准是今天未成年降低刑责年龄后会不会带来更多严重后果。下面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证。 第一、在无法证明未成年人心智早熟的情况下,盲目降低刑责年龄不符合人道主义 刑责年龄是用来衡量青少年产生犯罪动机的原因是不是与成年人一样全自愿,而非部分出于因青少年性格未成熟而导致的冲动,或因为成长坏境带来的被迫或模仿行为。判定未成年人是否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依据是他们的心智以及其他客观条件,而不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低。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能接触讯息越来越多。因此,一些人认为现在中国未成年人早熟已是事实,他们已经有了足够强的认知判断能力。可是,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信息的良莠不齐。未成年人接触的知识是杂乱的,有些是甚至具危害性的谬论。当未成年人对这些知识没有判断能力时,他们只会全盘接受。另一方面,他们即使已经有了一定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断然降低刑责年龄就意味着,会有更多的未成年刑事罪犯,对他们的处罚也会更重,其后果可能并不是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所能承担的。他们的一生或许就埋葬在这段阴霾里,放弃了自己。同时出于人道主义考量,未成年人值得被原谅。 第二:降低刑责年龄会给法律制定和实施带来不良影响。 即便承认青少年心智更加早熟,那么是不是对于其他和年龄相关的法律也要相应减低年龄。如法定性行为年龄,结婚年龄,服役年龄,喝酒年龄,驾驶年龄。法律是牵一发动全身,不能看见什么问题就单独解决。这些连锁反应带来的社会结果不仅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完善难度,恐怕对其减低犯罪率初衷也有所违背。同时刑罚预防犯罪功能有两种,一是特殊预防,防止其本人再危害社会,二是一般预防,警告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把送未成年人进监狱,易产生交叉感染,并不利于其改造,特殊预防成效并不大。而如果把他们送进未成年人犯罪监狱,这与现状差别有多大,对于未成年人刑罚对其有多大震慑效果,一般预防能产生多大奏效,也是值得怀疑。 第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应该改变的是教育和管理体系,而不是刑事责任承担的年龄。 面对少年暴力事件,预防问题虽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可是事实就是我们做的并不到位。要想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心,需要来自政府、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努力,需要从道德、法律多角度的教育,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现在关键要做的是有效预防那些经常违反刑法、不断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倾向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少年”犯罪问题。仔细思考,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完善我们的保安处分体系。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进行娇治、医疗、感化教育等处置的特殊方法。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侯,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一辩稿)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评委,在场的各位观众和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而当今中国的基本国情是民族文化素质不高,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完善。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降低刑责年龄在当今中国的国情下,能否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基于此,下面我将代表我方从如下三点进行论述。 第一,降低刑责年龄,并不对应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由当今中国国情我们可以看出,国民教育程度并不深,且较多人法律意识淡薄,而大量实证数据和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例如,在未管所服刑的未成年人中,多来源于残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动、闲散、流浪等失学失管无业的群体,曾深受网吧、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的负面影响。心理学、社会学、神经科学和行为学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心理具有易感性、易变性。因此,只要教育和干预得当,绝大多数问题未成年人的行为或心理偏差可以得以矫正。而试图用量刑标准,来解决一个因为教育不作为和社会管理缺陷形成的社会症结,这不是法律能做到的。12岁的犯罪,所以降到12岁? 8岁的犯罪,所以降到8岁?不从根源解决,当今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的问题永远不会得到根治。 第二,降低刑责年龄对我国而言,是一种终极且非必要的解决方案。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全社会有义务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完善的成长环境。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做的远远不够。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应该由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推动,先行介入,真正做到“预防在先”。家庭教育给予了孩子最初的熏陶,也是伴随孩子成长时间最长的,家庭教育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对孩子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启发孩子的智力发展,注重家庭教育是从本源上解决犯罪低龄化的方法之一。一方面,一些社会保护组织和社会支持系统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再者,学校也可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让他们知道什么是犯罪,并且明白不能犯罪。 第三,降低刑责年龄,社会为此付出的后续代价会更多。 其一,简单地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不仅难以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且是一种回避问题、转嫁责任的做法。对未成年人判处监禁刑,不仅会造成交叉感染,而且不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因为社会对他们的干预方式是非专业的,一旦未成年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再

应该降低刑责年龄一辩稿教学教材

应该降低刑责年龄一 辩稿

精品文档 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对方辩友进行讨论。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今天我们之所以把年龄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因为年龄是人的自然属性,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人的心理逐渐成熟,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呈递进式增强,年龄因素和人的责任能力形成了天然不可分离的关系。犯罪是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取决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而这些因素与人的年龄是紧密联系和一致的。我方提倡的降低刑责年龄并不是说提出一条更低的年龄线来取代现在的14周岁,而是面对一个低于十四周岁的实施犯罪的孩子,如果他犯下罪行是明确出于恶意,有目的的进行犯罪,那么我们就应该用刑罚让他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首先,降低刑责年龄有利于遏制犯罪年龄低龄化趋势。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犯罪甚至犯下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人中,低于14岁的人所占比重逐年提升,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在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或许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生理状况,以及其主观认知不成熟,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规定虽具有良好的初衷和目的,却在现实操作中遭受了质疑和诟病。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现行刑事制度对少年犯罪强调了保护,但如何不骄纵未成年人之恶,显然缺乏有效的兜底手段。近年来低龄犯罪案例增加,一些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如无法受到法律惩罚,不仅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可能产生反作用。 再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未成年人。对于低龄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未成年人从小就应知晓,人人都应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 大家好! 今天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普遍认为16岁以上即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为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降低,则是必须列入刑法规定全国统一实施。今天我方讨论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的标准是:降低刑责年龄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且有利于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我方将从以下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现状良好,并不亟待降低刑责年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共处理犯罪人数1006420,其中18岁以下有犯罪行为的人数为68193,占犯罪总人数的6.77%:2011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6.40%:而到2015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5.9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降低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了有效控制,整体往好的趋势发展。再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谋 财这一方面。侵犯财产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以上。在罪名统计中,“抢劫”近60%,“盗窃”近20%。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大多也是激情之下产生的,可以通过民事赔偿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所以我国现状并不急需降低刑责年龄。 其次,当今中国缺乏降低刑责年龄的法律基础,降低刑责年龄法律上阻力大。 从立法方面来说,我国现今16岁的刑责年龄的订立是考虑到了我国的《劳动法》和《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中提及儿童应该6岁入学,落后地区可推迟到7岁。根据我国9年义务教育规定我国青少年应在15到16岁才能完成义务教育。《劳动法》中的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说明法律上认为青少年16岁才具有决定自己行为并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更何况在国外很多刑责年龄较低的国

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思考及对策

文献综述 ——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及对策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发生频率的提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些学者主张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强刑法对低龄涉罪未成年人的威慑力,以达到减少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但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是多样化的,单纯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从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置方针出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了未成年人的犯罪圈,也扩大了未成年人入罪的范围,与教育、保护、挽救的方针相违背。通过建立涉罪未成年人亲职教育制度、完善涉罪未成年人非刑事化处置措施、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机制,达到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发生频率在近年有所升高。目前,我国学者对未成年人涉罪处置问题存在较多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应当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增强刑法对具有犯罪动机的低龄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并引入降低论、弹性论、恶意补足论加以论证。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涉罪问题,应当寻求一种更合理、更符合我国刑法价值,为此就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涉罪处置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更完善的处置方法进行构想。 从刑罚角度看:胡梦影在其文章《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的思考》中指出刑罚并不能起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之一是希望引起青少年对涉罪行为后果的重视,而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辨认能力有限,尚不能体会到刑罚的严重性,难以认识到刑罚对今后生活会造成多大影响。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可能已进入叛逆期,具有极强的自我意识,希望尽快摆脱监护人自己独立,对父母和老师的教导充耳不闻。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使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入刑,可能会产生“标签”效应,使未成年人的人生走向极端。 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需要来说:张勇在其文章《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反思及对策》中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儿童利益最大化是“国家亲权”的表现,国家和政府应对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保护,主张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未成年人犯罪圈,将极个别行为恶劣的未成年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存在转嫁、推卸国家及社会应付责任的嫌疑。刘杰在其文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说之反思》中也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与其身心特点、家庭结构、社区、学校之间存在紧密、内在的联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法治教育入手,不断完善学校、社区环境,贸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涉罪低龄未成年人纳入犯罪圈之中,确实有逃避责任之嫌。 二、综合评述 在降低未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上,张勇认为贸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我国刑法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教育、矫治、挽救方针。降低论、弹性论、恶意补足论都直接或间接的扩大了未成年人的犯罪圈,通过减少容错空间,以“一罚了之”的方法增强刑罚对具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的威慑,从而达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其作用无异于饮鸠止渴。胡梦影、刘乾、刘杰等学者也指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解决的根本不在于刑罚的震慑,而在于政府、家庭、学校、社区的多方保障。建立有效的亲职教育监督机制,形成与未成年人涉罪处理相衔接的亲职教育机制,是完善涉罪未成年人非刑事化出发的重要环节;政府对亲职教育机制、社会环境的改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亲职教育实行情况的监督、对社区环境的优化,都需要政府积极的承担责任。通过综合性的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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