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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起源、任务和体系

城市规划的起源、任务和体系

一、城市规划的起源:

城市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作的未来空间安排的意志。这种对未来空间发展的安排意图,在更大的范围内,可以扩大到区域规划和国土规划,而在更小的范围内,可以延伸到建筑群体之间的空间设计。因此,从更本质的意义上,城市规划是人居环境各层面上的、以城市层次为主导工作对象的空间规划。在实际工作中,城市规划的工作对象不仅仅是在行政级别意义上的城市,也包括在行政管理设置、在市级以上的地区、区域,也包括够不上城市行政设置的镇、乡和村等人居空间环境。

二、城市规划的任务: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1) 从城市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和有序地配置城市空间资源;

2) 通过空间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的运作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 确保城市的经济和社会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4) 建立各种引导机制和控制规则,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与城市发展目标相一致;

5) 通过信息提供,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和健康的运作。

城市规划的根本社会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的根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性手段。

三、城市规划的体系:

包括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其中,规划法规是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规划行政和规划运作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

1、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规(从属法规)。我国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规划法律体系。

1) 主干法及其从属法规

主干法确定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架构,如国家的《城市规划法》和地方的《城市规划条例》;

主干法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从属法规,如《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专项法

专项法是针对城市规划中特定议题的立法,如《上海市历史建筑和街区保护条例》。

3) 相关法

城市建成环境的建设和管理包含多个方面和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城市规划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其中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机构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构成。配套法规是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我国的城市规划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配套法规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由国家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

2、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1)集权制度

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拥有较大的干预权(如英国和法国)。

2)分权制度

地方政府对于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拥有充分的自治权(如美国)。

3、城市规划运作体系

1)规划编制

a. 战略性规划

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以及土地利用,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发展原则和空间策略,为实施性规划提供指导框架,但不足以成为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

b. 实施性规划(法定规划)

如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地块开发控制(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对于开发行为具有法定约束力,又称为法定规划,必须遵循法定的编制内容和编制程序。

2)规划管理(开发控制)

a. 通则式规划管理

主要特征是开发控制规划的各项规定比较具体,作为规划管理的唯一依据,规划人员在审理开发申请个案时,几乎不享有自由量裁权。

具有确定性和客观性的优点,但在灵活性和适应性方面较为欠缺,如美国的区划制度。

b. 个案式规划管理

主要特征是开发控制规划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规划人员在审理开发申请个案时享有较大的自由量裁权。

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优点,但在确定性和客观性方面较为欠缺,如英国的审批制度。

c. 综合型规划管理(双层管理)

第一层面:针对整个城市发展地区,制定一般的开发控制要求,进行通则式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层面:划定城市中的各类重点地区(如城市中心地区、景观重要地区、历史保护地区和生态敏感地区),附加特别的开发控制要求,采取个案评审方式,进行个案式管理,以强化精细程度。

土木学院

交通1101

李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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