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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料】第十五章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精编版

第十五章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如何等问题,都须依侵权行为准据法加以确定。目前国际上解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和实践:

1、侵权行为地法说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学说长期以来一直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其理论依据各不相同,既有依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也有认为侵权法属于社会保护法,某种程度上与一国的公共秩序密切相关,具有“公”的性质,还有认为侵权行为致使侵权行为地遭受损失而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但是在该原则适用时,有时会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上遇到困难,目前各国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大致有以下三种做法:

第一、主张以加害地为侵权行为地,也就是说以行为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也就是说以行为结果地为侵权行为地;

第三、主张凡是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地方,包括行为发生地、行为结果地都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可允许受损害人自由选择任一地为侵权行为地。

2、法院地法说

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是德国学者的主张,其理由在于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较为类似,而且侵权责任也与犯罪责任相类似。而且在事实上,一国法院对于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判决会在其国内形成对相关行为法律责任的评判标准,因而法院更应依其本国法以判定一行为的法律责任。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或行为人的属人法

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做法,但通常应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对此种观点,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表现:有些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结合考虑法院地法;也有些以法院地法为主,结合考虑侵权行为地法,比如英国法中所提出的“双重可诉原则”——依此原则,一发生在外国的侵权行为,首先依法院地法进行评判,如果依法院地法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时,再参考行为地法,如果依行为地法该行为也是不当的,则可以为法院所受理。而侵权行为地法结合属人法,主要在德国法中有所体现,依德国法,对于发生在外国的侵权行为,不得对德国公民提起比德国法律规定更高的赔偿请求。

让述第三种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显得较为呆板,不够灵活,有时不免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因而英美学者提出了类似于“合同自体法”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说。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正如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一样,客观上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如果试图用一个机械的公式运用于所有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显然不能得到满意的结论。为此,提出侵权行为也应考虑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注意的是,在“合同自体法”中,通常首先由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其次才是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在“侵权行为自体法”中,主要是指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而不需要首先考虑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

一般情况下,对于以下几类特殊的侵权行为,特殊考虑其法律适用:

国际海上侵权行为

国际海上侵权大致可以归结为三种情形:一是船舶碰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二是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如发生船舶与旅客之间或旅客与旅客之间的侵权行为;三是因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发生的侵权行为。

对于在公海上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如海底电缆的,因公海自由,而且无地方法律,故多主张只应适用法院地法。对于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或损害其他海上设施,一般将领海视作侵权行为地,领海国法即为侵权行为地法。

对于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旗国法。

对于发生船舶碰撞的赔偿问题,目前有1977年订立的《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公约适用于因船舶的灭失或损害以及因船上财产灭失或损害而提出的碰撞诉讼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但该公约不适用于军舰或专门拨作公共非商业性服务的政府船舶(渡船除外),以及基于合同而提出的请求。

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但是对于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情况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运用法律选择来规避此种法律的适用。为统一这种责任的法律规定,1961年曾订有《统一海

上客运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由于该公约对于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额规定得过低,并且该公约没有对行李的损失或损坏的赔偿没有规定,因而并未受到重视。后来在1974年又订立了《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该公约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作了具体的规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国际油污损害

这也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为保证因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而遭受损害的有关各方能得到适当的补偿,经各国共同努力,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我国已于1984年正式加入了该公约。但应注意的是,该公约并不是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作规定的公约,该公约是一个统一实体法公约。

国际航空中的侵权行为

发生在国际航空中的侵权行为通常分为三类:一是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如旅客与乘务员之间或旅客之间发生的殴打、侮辱、诽谤等;二是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件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第三则是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主要指航空运输中的旅客或托运人对航空运送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通常对于第一类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对于第二类行为,一般主张适用被碰撞或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地法;如果碰撞双方都有过错,也可适用法院地法;在同一国家登记的航空器相撞,可以适用其共同的登记国法。对于第三类,目前主要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目前调整此类关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及《爪达拉哈拉公约》,其中最主要的是《1929年华沙公约》。这些公约主要也是统一实体法的规定。

涉外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目前该领域的法律适用主要以现已生效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是规定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统一冲突法公约。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也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是指有瑕疵的产品,或者没有正确说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的产品,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受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所应负担的赔偿责任。对于该领域的法律适用,1973年第十二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对于涉外产品责任准据法的确定及其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所规定的一般原则如下:

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处理我国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的适用

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这是确定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由于该规定强调“可以”适用,因而并非一定要适用,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所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

在我国《海商法》颁布后,我国对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特别是海上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也有了相应的规定。《海商法》中的规定主要包括:

1、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2、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不当得利法律适用

凡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也作了具体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对于不当得利应适用的法律的确定,各国有不同的主张,但一般认为应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的劳务或费用,依法有权请求他人偿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对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与不当得利一样,适用事务管理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Conwention Onthe R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Sale of Goods) 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下于1986年12月22日订立。是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选择规范的公约。该公约是对1955年订立于海牙的《关于有体动产国际买卖法律适用公约》的修订,同时又是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补充。共分4章、11条。第1章为“公约的适用范围”。该公约确定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或者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基于当事人关于准据法的选择而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第1条)。但不适用于法律当局以强制执行或其他方式进行的买卖,不适用于股票、股份、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第2条)。第2章为“准据法”,其中规定“准据法的确定”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关于准据法的确定,公约首先肯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支配合同的法律是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或行为明示选择的法律(第7条)。如果当事人没有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原则上受合同缔结时卖方营业地国法支配。但如果买方营业地国,是合同的谈判和缔结地,或者是合同明确规定的卖方交付货物地,以及如果合同主要根据买方确定的条款订立,并且是对买方所发出要约邀请的回答,则合同受买方营业地国法支配(第8条)。作为例外,如果合同明显地与所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联系更密切,则该合同即依该其他法律。关于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公约规定,合同准据法支配合同的解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履行、买方对权利的行使和对货物承担风险的时间、当事人之间有关保留对货物所有权的有效性及效力,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债的消灭的各种方法以及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合同无效的后果等。第3章为“一般规定”,该章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地时,有关营业地为与合同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当事人无营业地,则以惯常居所地代替之(第14条);规定在解释公约时必须注意其国际性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第16条),但公约不排除法院地的不受合同准据法限制的法律的适用(第17条),如果依公约确定的法律适用,明显地与公共秩序相抵触,可以拒绝适用(第18条);根据该章规定,如果一国有几个具有自己的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领土单位,在依公约确定准据法时,任何对该国法律的指定,应解释为指定有关领土单位的有效的法律,但该公约不适用于各领土单位之间的法律冲突(第19、20条)。此外在这一章中还规定了公约的保留和不影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的适用等问题。该公约最后一章为“最后条款”即对公约的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等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黄进)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篇一:2014国际司法期末复习指导多选题 多选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AC )。 A.法国C.德国 13.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ABC)。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人际冲突 C.法律的时际冲突 14.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 )。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 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5.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A. 婚姻举行地法 B. 当事人人本国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16.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D )。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洼 C.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缔结地法为例外 17.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A. 婚姻缔结地法 B. 当事人本国法

C.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B.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C.船舶、船只、气垫船及飞机的销售 D.电力的销售 25.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 字母,数字,填空 1. ( ACD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所有权客体的范围 C.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D.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BCD)。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 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4. 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从( ABC )的观点对这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释。 A.动产随人 B.动产附骨 C.动产无场所 事人属人法的连接点?( ABC ) A.国籍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有 篇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下同),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国际)合

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见下).如果涉 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 规定(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等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外, 就应适用国外法律.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 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 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 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 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 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 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 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 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 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 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 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 能适用.

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

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 合同之债的履行主要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上面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该负责的义务的行为。 合同之债的履行主要如下所示: 完全正确履行。什么叫做完全履行呢?就是当事人履行了全部的债务,不能只履行部分债务,部分债务不履行。什么叫做正确履行呢?正确履行也叫做适当履行,就是当事人履行债务完全符合合同签订时的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合同之债的履行是每个债务人的义务。债务的履行就是我们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签署合同的约定是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就是债务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然履行了自己的债务行为,但该履行的过程中不符合签署的合同的规定,那么就是债务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合同之债的请求主要有: 一、合同之债给付请求权。 1、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合同签订的内容:要求其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返还借贷合同上签订的金额;要求转移可作为知识产权使用的知识成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并且交接工作成果;要求按照劳务合同上的规定提供劳动。 2、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的法律要件:

一个合同的成立它的要件是需要具有要约与承诺,和当事人的表达意愿形成一致; 一个合同的有效它的要件是需要当事人能够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意思明确,并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3、合同之债的可得抗辩之事由: 权利障碍抗辩;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权利消灭抗辩。 二、合同之债的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 1、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内容有:要求其返还所有的财产;要求其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要求将双方所得的财产返还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 2、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有: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相关重要事项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具有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合同等。 还有《合同法》第我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如订立合同是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等等。 3、合同中的缔约过失之债的请求权抗辩事由有: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

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社会中存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两种主张,由于国际社会交流的发展,国际合同种类繁多且各种合同都有其特点,因此客观主义并不能灵活地解决各种合同纠纷。而主观主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先知道行为的后果与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并且有利于争议的迅速与妥善地解决,成为国际社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的最普遍的原则。同时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论。主要有:1、质的限制论,认为当事人的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人依法的范围内进行,国内法上的强行法就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的。2、量的限制论,将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国家的法律内,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而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国家的法律。3、法律规避论,认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得规避本应使用的法律。 虽然国际社会中广泛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应就是如何以及当事人在没有选择准据法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国际社会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问题上,当事人的明示意思在实际合同中并不常见,这就需要各国推究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意思的探求必须以另外的某一明示出来的因素作参照。因此有的国家将合同中采用的形式、语言文字、合同的起草格式、支付的货币种类与以前交易的联系等作为推定默示选择的依据。多数国家就是承认默示意思的,但在探求默示意思时,要求只有在事实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才能推定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以此将其限定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在就是否采用反致制度的问题上,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际社会的通用做法就是排除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适用的准据法的国家的冲突规则的适用的。并且在选择的时间上,当事人就是可以在不侵害她人权利的基础上变更选择且在诉讼中也就是允许当事人选择的。而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准据法的确定有客观主义与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两种主要解决方式。客观主义就是依据与合同有关的客观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如依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国籍或住所,物之所在地以及法院地或仲裁地。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在与该合同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而作为连结点的最密切联系就是抽象的,在如何认定上,各国认定的方法与标准也不同,英美国家通常运用“利益分析”、“合同要素分析”的方法来判定,大陆法系国家则使用“特征履行“规则来认定。 虽然我们普遍认可合同准据法选择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其并不就是没有限制的适用的。因此,在承认当事人自治原则的前提下,就合同准据法以外的一定国家的强行法的适用主要有公法理论、公共秩序保留理论、强行法的特别链接理论。 在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上,当今社会的普遍做法就是将缔约能力、合同形式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问题区分开来分别确定准据法的。而在合同的实质要件中,即在合同的成立及生效问题上,各国现在普遍采用的做法也就是认同“分割论”的,即认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的成立,生效上选择不同的准据法,依照不同的准据法解决实质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 ?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 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 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 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 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 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 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

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doc 14页)

法规名称】〔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条约(1980年)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条约(1980年)序言 欧洲经济配合体条约的各缔约国, 渴望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继续开展已经在配合体内进行的法律统一工作,特别是在管辖权和执行判决方面已进行的统一, 希望就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订立统一规则,兹同意如下: 第一篇条约的适用范围 第1条条约的适用范围 1.本条约的规则适用于任何情形下涉及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合同债务。 2.本条约的规则不适用于: (a)涉及自然人的地位或法律行为能力问题,但不得妨碍本条约第11条的适用;

(b)关于下列诸项的合同债务: --遗嘱和继承; --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 --由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 (c)由汇票、支票、本票以及由于票据的可转让性而产生债务的其他流通票据所产生的债务; (d)仲裁契约和选择法院契约; (e)公司法和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所管辖的问题,例如,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的设立,其法律行为能力、内部组织或结业清理,以及作为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高级职员和成员对公司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债务的个人责任; (f)关于代理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其委托人,或者一个机构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一个公司、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问题; (g)信托的设立以及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h)证据和程序,但不得妨碍本条约第14条的适用; 3.本条约规则不适用于承保在欧洲经济配合体成员国领土内发生风险的保险合同。为了确定风险是否处于这些领土之内,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 4.前款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第2条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第八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范围是(C)。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D、侵权行为地法律 2、有关“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一个有名的案例是(C)。 A、鲍富莱蒙案 B、福果案 C、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D、特鲁弗特案 3、对在公海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及海底电缆的,多主张适用(D)。 A、侵权人住所地法 B、受损人所在地法 C、船舶最先到达地法 D、法院地法 4、对于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最常用的是(C)。 A、不当得利人的住所地法 B、不当得利人的国籍国法 C、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D、不当得利之诉的法院地法 5、对于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其准据法最常用的是(C)。 A、本人的住所地法 B、管理人的住所地法 C、管理实施地法 D、法院地法 6、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C)。 A、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B、必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C、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D、不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7、A国在华留学生甲与B国在华留学生乙颇有积怨。乙在暑假期间回国度假,通过国际互联网致函甲在华就读的学校,称甲在暑假期间因车祸在A国丧生。暑假过后,甲返回学校,发现他已被注销学籍,并查明是因乙上述行为所致,甲遂向中国法院对乙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应适用何国法律?(D) A、中国法 B、A国法或B国法

C、中国法或A国法 D、中国法或B国法 8、韩国大宇号货轮在我国渤海湾内与另一只韩国货轮相撞,两船损失都十分严重,大宇向我国海事法院起诉。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应适用(B)。 A、中国法 B、韩国法 C、双方商定的法律 D、大连海事法院指定的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9、据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侵权之诉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法院的当地法判定”,并提出,在判定最重要联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ABCD)。 A、损害发生地 B、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地 C、双方当事人住所、国际、法人营业所 D、商业经营地以及双方当事人关系集中地 10、判定侵权行为地在何处,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棘手、最有分歧而且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对此问题,答题上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ABD)。 A、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B、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C、由加害人选择 D、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可以允许受害者自由选择其一 11、中国人王小刚在美国驾车时不慎撞倒了另一中国人刘鹏,两人未就损害赔偿额达成协议。回国之后,刘鹏在王小刚的住所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100万元。对此,该中国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有(ABD)。 A、中国法 B、美国法 C、重叠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2、下列符合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定的有(ABC)。 A、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B、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地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D、侵权行为地指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13、国际海上侵权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项(ABC)。 A、船舶碰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而发生的侵权行为 B、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C、因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心里损毁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D、海盗行为

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1985年10月30日订于海牙)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特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章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 (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经上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 (二)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本公约却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买卖; (三)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但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货物是为任何这种用途而购置的不在此列。 第三条就本公约而言,货物包括: (一)各种船舶、气垫船和航空器; (二)电力。 第四条 一、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提供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二、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系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不应视为买卖合同。 第五条本公约不确定下列问题的法律适用: (一)当事人行为能力或因当事人之无能力二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二)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三)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特别提及的问题受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支配; (四)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发生的效力; (五)仲裁协议后法院选择协议,即使这种协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第六条根据本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管起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予适用。

第二章适用的法律 适用法律的确定 第七条 一、货物买卖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此项选择可限于适用合同的某一部分。 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将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从属于原先所支配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而不管这样做是否是早先选择的结果。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后对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形式有效及第三者的权利。 第八条 一、在未根据第七条规定对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作出选择的范围内,合同依合同缔结时卖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 二、但是,货物买卖合同应依合同缔结时买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如果: (一)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是在买方国家;或者 (二)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卖方国家履行其交货义务;或者 (三)合同根据主要由买方确定的条款和买方向被邀请进行投标的人所发出的邀请书而订立。 三、从总的情况看,如在双方当事人的商业关系中,合同如果明显地与根据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将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则该合同依该另一国的法律。 一、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保留的国家,则本条第3款不适用。 二、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维也纳公约》两个不同的缔约国,则本条第3款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调整问题。 第九条拍卖和在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上进行的买卖,依双方当事人根据第七条选择的法律,只要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不禁止这种选择;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这种选择被禁止时,则依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十条 一、在选择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情况下,有关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是否成立及其实质有效性问题,依该被选择的法律。如果根据该法,选择为无效,则根据第八条确定支配合同的法律。 二、买卖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的成立及实质有效性,决定于根据本公约确定的将会支配合同或条款的法律,如果该法律是有效的话。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下同),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国际)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见下).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等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 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 (三)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解决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我国受理的,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认定事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实体法):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国际私法上的债是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一方有权请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他方有义务为相应行为的法律关系。可见,国际私法上的债与国内民法上的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国际私法上的债是具有国际因素的债,即涉外之债。其涉外性之表现符合一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由于涉外之债往往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一旦在债的法律规定存在歧异时,就必然会产生债的法律适用的冲突。因此,涉外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一节涉外合同之债的概念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它是当事人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产生的依据之一。罗马法称合同为“Contractus”,即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定义基本源于此;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定义是:合同是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这一定义表明合同是当事人承担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但现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学者认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认可的债务之合意。因此,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正趋于统一?。在我国,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合同专指产生民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广义上的合同则泛指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既包括狭义合同,也包括诸如劳动合同,单位内的承包合同,以至夫妻协议、师徒合同等”?。本书所指合同为狭义上而非广义上的合同,即债权合同。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是指那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因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发生联系。因而合同涉外因素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譬如,合同签定地在外国,或合同当事人为外国人,或合同签定地在内国而合同履行地却在外国。 2.内容广泛。就有关国际贸易的合同而言,通常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第721页。 ?王家福、梁彗星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一版,第257-258页。 ?覃有土、王亘著:《债权法》,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5月第一版,第60页。 ?See A. W. Scot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acdonald & Evans Ltd., 1979, 2nd ed., p.20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 篇一:国际私法03任务0003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A)。 A.船旗国法b. 致害人国籍国法c.受害人国籍国法D.法院确定适用何国法满分:2分 2.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 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c.住所位于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满分:2分 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的是(c)。 A.特别责任原则b.严格责任原则c.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D.共同过错责任原则满分:2分 4.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D)。A. 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保险人 D.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满分:2分

5. 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 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b.合同履行时买 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满分:2分 6. 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 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 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应适用(D)法律。 A.日本b.韩国c.德国D.中1国 满分:2分 7. 由付款人购买所在地国的汇票,寄给对方,由对方到 受票人处兑现,此种汇付的方式称为(c) A.电汇b.信汇c.票汇D.托收 满分:2分 8. 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 的准据法?(c) 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b. 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D. c.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国际保险合同满分:2分

第七章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最早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首要原则的法典是(B)。 A、《法国民法典》 B、《意大利民法典》 C、《德国民法施行法》 D、《日本法例》 2、根据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事人选择涉外合同所适用法律的方式(C)。 A、必须是明示的 B、必须是书面的 C、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D、非常灵活的 3、外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动产租赁合同,在缺乏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情况下,一般应适用(C)。 A、物之所在地法 B、承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C、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4、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为(D)。 A、只能在订立合同时 B、只能在订立合同后 C、从订立合同时至人民开庭审理前 D、从订立合同时至当事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5、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C)。 A、萨维尼 B、巴尔 C、杜摩兰 D、戴西 6、我国对于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应适用(A)。 A、工程所在地法律 B、承包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发包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7、我国对于涉外技术转让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B)。 A、转让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B、受让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C、合同缔结地法 D、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8、我国对于涉外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B)。 A、被代理人住所地法 B、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C、合同缔结地法 D、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9、德国人甲和英国商人乙在中国郑州签订买卖当地小麦的合同,两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法国巴黎依法国法仲裁,后两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中国法 B、德国法 C、英国法 D、法国法 10、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公司合资在武汉设立汽车生产企业,双方约定,双方在履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适用美国法。后来发生纠纷,并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B) A、只能适用美国法 B、只能适用中国法 C、中国法和美国法都可能适用 D、只能适用德国法 11、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二)多项选择题 1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下列各项中,包括在它所指的合同争议的范围中的有(CDE)。 A、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能力 B、合同的形式 C、合同的成立 D、合同的履行 E、合同内容的解释 13、在合同法领域,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体现为(ABCD)。 A、意思自治要受本可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 B、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 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 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得到法院的确认,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贸易合同),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是什么 在实践中,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法人或个人,合同中不免会涉及到法律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适用外国法律还是适用本国法律对纠纷的解决至关重要。因此,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尽量约定合同适用本国法律,这样对当事人来说是有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明示方式选择处理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可以选择我国法律,也可以选择外国法律。 选择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得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不得故意借助选择法律方式规避我国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否则选择无效。

对于涉外合同,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外,我国法院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性采取如下原则: 1、当事人协议原则 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律与合同争议要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涉外合同纠纷中就管辖权或适用法律问题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需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2、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在当事人选择中国法律时,如果纠纷发生在某个国际条约的参加国,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没有规定时,还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综上所述,如果合同双方最终仍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就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相关阅读: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适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孙海翔 就《合同法》中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几个问题与大家谈论,作一点分析,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债权人对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可随时主张权利。 这个话题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的开始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期间。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就是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也就谈不到保护的问题。只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从债权关系形成之日起至权利人行使权利之日止的期间,属于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 始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权利人享有随时请求义务人履行的权利。在主张权利之前,权利人无法了解义务人对履行义务的态度。只有权利人主张权利后,义务人通过明示或暗示表明将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才可能知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也只有此时,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诉权,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 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间应从权利人第一次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至其起

诉之日,可能多次向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我认为应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其后的主张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票在业务过程中起的作用。 发票是财务作帐的凭证而不是货款已经支付的证据,一般不能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若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均认可发票也是证明债权债务的凭证,也可以认定,但这属于一种当事人约定的特例。 实践中可以让对方在发票存根上注明已收到发票,货款未付。或直接让对方出具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的收条。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问题及质量瑕疵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合 同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标的物质量说明的,标的物应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1、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标的物质量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 (一)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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